拆迁土地规划(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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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规划范文篇1
1、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又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于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三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建设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是否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有明确规定。
2、征用土地的公示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4、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出让(如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定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划拔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建设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具体的操作要求有明确规定。
三、建设用地的难点-拆迁
1、拆迁的程序要求
被拆迁房屋土地权属为国有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能受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国有化是拆迁的前提。
拆迁人的资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法定资料,并经审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才具有拆迁人资格。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资格证明。当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这里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订立委托合同,且具有一定人财物控制权的单位。
2、拆迁的途径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民事拆迁”。
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拆迁”。
在上述两种途径中,凡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市县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的补偿
拆迁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基本做法是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证照不全的房屋补偿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规划制定实施前建成未办理证照的,应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办证费用;不符合规划要求又未办理证照,不予补偿。
4、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设用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诉讼
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途径,而诉讼则因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被法治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采用。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涉及建设用地的诉讼,主要有以权力制约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和以权益保障为根本目的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最为常见。
1、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由直接作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
2、行政诉讼的应诉与举证
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在5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应诉答辩将减轻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诉讼的解决,被动消极不仅不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且会处于被动,因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机关不应诉,或者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举证;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些应引起重视。
3、行政诉讼的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种处理:
一是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判决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将作如此判决。
四是判变更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二则增加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难度;三则容易引起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定要慎重从事,依法进行。
4.行政赔偿及其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土地规划范文篇2
最近十年是__城市建设史上建设规模空前放大的十年,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超过建国五十四年中前四十多年的资金投入。我们居住的这个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美丽的画卷。老城改造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近两年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尤其是老城改造是我市城建史上拆迁量最大的时期,调整主城内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增加绿地面积,搬迁有污染的工矿企业,改善主城的居住、商业环境,这一系列举措都必须以大量的拆迁工作为基础。所以有人说这两年是__的拆迁年,好的环境是拆出来的。做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下面就拆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20__年、20__年的城市拆迁工作中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因拆迁纠纷而引发的集体上访这样的群发性事件较多、较集中,一则是拆迁量较大、较集中,再则土地、规划、房产、拆迁等几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中政策性冲突和政策性空隙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市拆迁工作中主要执行的是国家建设部的拆迁法规和__市政府制定的20__年政府203号令、20__年21号令和86号令等相关文件,本文主要以此三个拆迁文件作为论述的基础。一、土地管理中土地的性质与拆迁的关联。按照上述拆迁条例、法规、规定,拆迁工作因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分别适用拆迁法规的203号令和21、86号令,然而我市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上土地性质实际有三种:1、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3、撤队剩余的土地。我们对第三种撤队剩余土地调查的结果是这一部分居民群众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因城市建设拆迁,征收了集体土地而转成了国有土地,目前部分居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证上注明是撤队剩余,另一部分则未取得任何土地权属证明。在撤组剩余土地上的居民因种种原因当年没有拆迁,而他们又将要面临拆迁。按照203号文第二条规定,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不明时是否适用203号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性质有两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我市在划分撤队剩余土地时的前题也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21号文规定本文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撤队剩余的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适用203号文件!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刻意划分国有土地和撤队剩余土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土地性质。撤队剩余土地上的群众在第一次不彻底的拆迁中已享受了当时农村拆迁的部分政策,因为种种原因,当他们在取得了城市居民身份几年、十几年后,面临又一次拆迁时仍然按照农民的拆迁政策,这对于这部分居民有失公平。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即然明确了土地权属就应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撤队剩余土地这个名词的存在混淆了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概念,扰乱了拆迁政策在执行中的严密性,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以人为本,归根结底城市建设依靠全体市民的支持,如果拆迁中不能保护合法的群众利益,城市建设也就失去了它的初衷,拆迁工作必将寸步难行。据笔者所知遇到类似问题的拆迁“钉子户”时,拆迁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在其它地方以其它方式给予补贴,这又带来一系列涉及人情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在追述。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概念清晰化,把政策明朗化,让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可预见”的“跑冒滴漏”呢!我市的土地管理政策二十多年来在不断完善、细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机构还应进一步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我市的土地管理系统,健全土地管理网络,减少管理空白区,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属,使土地使用者在依法交纳了相关税费后能充分享受其合法权益。对于撤队剩余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等概念都应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划、拆迁、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相关联的法规条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法这一根本法规,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裂隙或冲突。二、规划管理是影响城市拆迁成本的重要因素。城市建设规划为龙头。一个城市的规划是其发展的方向。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已先后制定、修改了数次,每一次都是在前一轮基础上的不断创新、推进。城市的定位也在不断的调整。在最新一轮总规方案中将__定位为:长江下游现代化的中心城市,国际影响较大的历史文化名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江滨城市。规划具有时代性、科学严肃性和延续性。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所形成的规划体系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总领全局的指导作用。它的科学性前瞻性、延续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龙头的地位。我们的城市规划起到了它应有的地位了吗?到目前为止我市的分区规划是86年制定的。控制性详规至今还在编撰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划部门在忙于总体规划的不断修改,编制分散在全市各处的重点区域规划。规划工作内部的脱节导致整个城市建设没有章法,没有权威性的指导,留下过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以政府决策代替科学论断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只是政府过多干预造成的。职能部门未能起到参谋的作用,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都将受到质疑,其自身地位势必受到动摇。将规划法律化、明确化、剔除规划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是减少失误和损失的根本所在。这种规划随意造成的损失还少吗?仅以水西门大街拓宽改造为例:257号商住楼99年建成,按照规划条例退让当时33米水西门大街道路红线五米,99年商品房平均售价约2800元/m2(住宅);20__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水西门大街拓宽至45-55米,因此,需拆除该幢商住楼。20__年该地区住宅平均售价为3400元/m2,按照203号拆迁法规补偿居民们拆迁费用约3200元/m2,拆迁中居民住户的抵触心态可想而知。这其中居民、政府都是损失者,人们不仅要问规划部门的“规划”起作用了吗?住宅楼刚建成三年,有的住户甚至刚装修入住半年又面临拆迁,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水西门大街是路幅30m的城市干道,是我市道路网上重要的一环,对于这种级别的道路居然没有规划供借鉴,这是不可思议的。从30m到45、55m路幅的调整,在规划方案中没有任何迹向?我们的城市规划盲区还有多少?我们耗费巨资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进一步细化、落实,制定的意义又何在?规划部门所做的一部分整合规划、调整规划实则对以往规划工作失误的补救。一个修修补补的城市规划体系是惨不忍睹的。现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规划部门也是执法部门,对于因规划失误、滞后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浪费和群众利益损失,最终应由责任单位来“买单”。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拆迁中承担的责任。我市的房产管理自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我市居民们先后取得了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简称房产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所有权人、房屋坐落、门牌号、产别、房屋状况等其中在房屋状况中又注明了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房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鉴定、买卖交易的权威机构。在拆迁中,它的评估是拆迁的基本依据。按照203号拆迁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产评估单位的评估表为依据。由此可见房产证是拆迁中第一手资料,准确的房产证明是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国家对群众权益的认可。我们在拆迁工作中发现房产部门在房屋的测量登记中使用的测量方法与规划建设部门的测量办法有一定差别。规划部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GB50180的标准,房产部门测量时执行的是房产部门的相关办法,两者在楼梯计算、阳台、走廊、外楼梯计算等地方有一定差异。按照我市房产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登记要具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在测量方法上的不统一势必造成测量结果的不同,在货币拆迁的今天每平方米的误差带来的是以千元为计算单位的损失。规划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应执行统一的标准。房产部门对房屋的评定应进一步明确其用途、建筑年代,以便于城市管理和房屋拆迁,杜绝产权人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四、拆迁部门在拆迁中的角色。拆迁部门是拆迁工作中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资金的支配者,是群众利益的保护者。我市的拆迁政策从最初的实物分房发展到现行的货币补偿为主,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演变,越来越完备合理。拆迁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与我市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执行者领悟吃透政策条款,严格依法拆迁,象以往拆迁中那样拉关系走旁门甚至走邪门歪道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是行不通的。拆迁工作要有人情味,但首先要讲政策法律。现行的拆迁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政策公开、透明、评估公正有据,使执行者行之有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动迁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杜绝主观臆断和随意性,深入现场解决问题,树立拆迁执法者的良好形象。一项建设工程,拆迁费用往往占工程总造价的35-55。拆迁部门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拆迁,同时也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拆迁、树立为被拆迁人服务的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管理者、执法者的姿态高高在上是错误的。拆迁法规的制定者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拆迁法规体系是杜绝拆迁腐败、堵塞拆迁黑洞最有效的措施。目前有一种趋势,即个人在拆迁中的违法现象减少,集体、少部分人合伙利用政策空隙舞弊的现象不见少,尤其是在集体土地、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拆迁和市政工程,国家投资工程的拆迁中。为了小集团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事情还屡见不鲜。笔者希望土地、规划、房产、动迁等各部门能够密切协作,完善健全各自的行业法规体系,共同来降低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成本,让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更好的投入到城市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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