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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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篇1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1、市司法局加大律师党组织建设力度,积极发展律师党员。今年各所已有4人向党组织提交了入党申请书,1人已经通过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充分调动律师党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律师党员的主体作用,在律师党员群体中开展了创先争优擂台赛,按照“五个一”的标准规范了党员活动的阵地,推动我市律师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通过活动开展,涌现了一批优秀党员律师,去年我市丹阳所党员律师伍尤会被评为“全省优秀青年律师”、“青年岗位能手”,今年又被市评为“优秀青年卫士”的称号,惠湘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翔兰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党员律师”,为我市律师赢得了美誉。
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我市律师队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重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突出律师行业特色.一是公开承诺有落实。为了紧扣活动主题,立足律师本职工作岗位,突出律师行业特色,发挥律师职能优势,使公开承诺更有针对性、实践性、操作性,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公开承诺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公开承诺工作的分类指导,引导律师党员既注重体现党员的先进性要求,又注重结合岗位实际。到3月初,各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将公开承诺的内容提交支部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以公开栏的形式向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公布,接受监督。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3个所和3名党员基本上都落实了2012年公开承诺的内容: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件,公益捐款4600元,参与接待130人次,义务法律咨询4500人次,下乡开展法律服务6人次,律师事务所及党员律师实现了“零投诉”。二是开展“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活动”,掀起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新高潮。按照全国、省律协、市律协统一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党委在全市开展了“党员律师为民服务百日活动”。要求各所要充分运用本所电话搭建百日法律咨询热线平台,公开热线号码,每天安排党员律师或非党积极分子值班提供电话咨询;设立法律咨询岗,每月开展一次集中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方便基层社区群众就近进行法律咨询。开展律师农村服务行活动,组织律师下乡开展法律宣传,四月中旬,联合遥田乡司法所开展了一次宣传活动。义务法律咨询68人次,受到当地老百姓的好评。三是“万名书记讲党课”活动,提升了党员律师队伍素质。8月17日上午,市律师联合党支部举行了支部书记讲党课学习活动。局公律股股长、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在会上作了题目为《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的专题讲座,讲课内容从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及今后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中,要积极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阐述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做法,鼓励广大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仿作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指出了目前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律师党员作用的有效途径。党员律师以及入党积极分子认真聆听了讲座并深受鼓舞,课后每位律师都对讲课做了评价。通过这样的讲课,为每位党员律师开展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好的现实教育意义。
二、律师行政管理工作
1、严格标准,认真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我们按照省司法厅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严格标准、认真核查。为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了考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二是工作人员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三是制定了考核和检查工作流程,从分管领导到公律股股长都严格按流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四是严格了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五是实行审核备案制度,按照的要求严格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以后,再统一交局公律股备案并上报。
我市共有3家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考核和检查,其中,合伙所2家,国资所1家,3个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为合格,38名律师考核等次为称职,有1名律师未参加或暂缓年度考核。3所今年实习律师一共是7人,新执业的律师3人。各所无一例违法违纪案件
2、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市司法局多次研究,今年重新制订了《市司法局律师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市司法局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工作制度》,确保每个执法执业环节有章可循。
3、组织和动员全市广大律师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律师三个参与”专项活动。市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整合多方资源,培育社会复合主题,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全市基层矛盾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平安的建设,在我市律师行业中开展了以“法律服务生活、法治提升品质”为目标的“律师参与、调解、推进依法行政”的“三个参与”活动。一是组织律师参与工作。首先组织律师接待群众,去年在我市市政服务中心成立了专门有律师负责的群众来访窗口,实行律师值班制度,促使律师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今年以来,我市律师共接待咨询380余次,咨询转援助10次;二是促进律师协助部门,对群众进行疏导和分流,促进依法、有序,达到解决矛盾和争议的目的;三是要求律师随时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人员做好息诉工作;四是促进律师参与部门和各政府部门机构的案件的处理。接受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事项的研究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截止目前,我市律师共参与处理案件4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2件;
三、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1、认真组织全市律师业务培训。首先督促各所律师上点晴网及时听课,其次积极组织各所律师参加省律协开展的高层次专业培训活动,组织律师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培训活动,做到了参加培训率100%。另外还组织参加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端论坛、以及组织各所主任参加了湖南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创新论坛。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律师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提升了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同级政府法律顾问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客观上受到了经费短缺的制约。同时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愈益迫切的形式下,基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行政部门却因为现行律师体制约及难以支付大额法律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如何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就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一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最大限度破解这一问题。
一、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一)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制约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应当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但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财政极度困难,难以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碍于这一客观情况,也无法或不能放手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出现了有相关法律依据、有符合条件的应受援对象却无法提供相应法律援助的尴尬情况,客观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挥,降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破解法律援助制度的经费难题,成为了基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头等大事。
(二)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公职律师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职能在基层尚不能充分发挥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供职于公共权力机关,专门为所在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实质上就是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这些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因此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等。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2002年10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制度。但现阶段对于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身份界定等方面还存在与现行《律师法》、《公务员法》相矛盾或说是模糊的地方,在公职律师职业模式上也出现了扬州、周村、厦门、广州等四种模式。在此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难以建立有效的公职律师制度并由专门的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原有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形式也已不适应为政府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需要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来松散型的律师顾问团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提速、依法行政的要求。一方面,由于律师顾问团人员不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对其管理比较松散,服务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收费上,社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比较高,给政府财政上增加了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却日益迫切,需要加快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而现在供职于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公务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较少,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和解决法律事务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要求日益迫切。如何既获得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又不至于对自身财政形成巨大压力,也就成为了各基层人民政府需着重考虑的大事。
所以,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虽有发展,但经费制约因素明显的情况下,废止以前已不合时宜的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整合为一体,一方面,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为基层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下属的各科、局、委、办、乡镇党委、政府、工、青、妇、残等群众和社会团体等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由这些部门在社会律师收费标准以下力所能及地支付给法律援助机构相应法律顾问费用以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更好发展就成了适应形势发展的明智之举。
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可行性
1.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达11万余名。法律援助机构有自身的援助网络、有相对固定的法律人才,包括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客观上能够具备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和人才优势。
2.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早在《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触角已延伸到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方面,甚至直到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不仅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确立的业务范围开展律师业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仍然继续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只是这种参与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而加以固定。
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公职律师六项职责中第五项即是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即将来普遍推行的政府公职律师也担任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所以,法律援助机构与主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能上是重合的,换言之,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机构均履行的是政府职能,法律援助律师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公职律师当然可以既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正因为此,有研究者认为以落实政府责任为职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普遍设立,成为中国公职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而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时候,由事实上是政府公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本身就是公职律师制度的应有之意.这是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有机整合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的管理模式
(一)机构设置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在现有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加挂政府法律顾问的牌子,实行法律援助中心和政府法律顾问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合署办公的模式,受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律师现有身份不变,属国家事业编制(有的地方属公务员序列或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既是政府法律顾问,又是专职法律援助执业律师,一方面享有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其执业活动受《律师法》的调整。机构所有律师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人事、资质管理、考核培训、职务晋升,这种管理模式由机构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双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保障机构律师不因依法执业而受调离、降职处分。
(二)职责权限
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的机构职责是:(1)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完成本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本职工作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各项工作;(2)严格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援助条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义务;(3)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包括:根据政府的要求,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工作;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和纠纷提出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
(三)整合后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可有五种:一是咨询式,即政府领导在宏观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动中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时,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律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咨询的问题依法进行解答;二是参会式,律师应政府要求列席政府某次会议,就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协助领导依法决策;三是式,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涉及政府权益的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四是走访式,律师因工作需要走访政府领导,沟通信息和了解情况;五是其他方式。
四、法律援助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正确处理的两个关系
(一)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关系
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执业中同样享有《律师法》赋予的执业权利。两者还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服务对象,即都要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服务对象上,社会律师服务的对象是各种当事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政府,侧重于面向社会大众的有偿服务。而本文所讲到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则不仅要着重向特定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也要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两者法律服务对象仅有少部分交叉,在大部分上并不重合,并不会形成两者之间的残酷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限制社会律师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仍然要尊重政府部门的意见与工作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有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有能力支付相应的社会律师服务费用,政府部门和社会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与政府法制办的关系
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职责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责任并不矛盾,前者的存在并不影响政府法制部门的存在。虽然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在参与、规范行政立法等领域有所交叉,但整体来说,前者主要是处理好政府微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并且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法制办的工作主要涉及到的是政府宏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并在政府决策出台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者的工作完全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共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存在并不矛盾,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当然不会也无法取代政府法制部门的作用。
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时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出现“矛盾”时的问题处理方法。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受理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此类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主要是政府行政机关,如果这时法律援助机又恰恰担任着该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这就出现了一个双方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首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受援人为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有关行政机构就上述问题在符合法律规定时给予公民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救济金等本身就是依法行政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可以尽力履行明法析理的功能,引导非诉调解解决。另一方面在只有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赋予的职能,把法律援助案件指定给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
五、法律援助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优点
(一)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通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保护贫者、弱者以及某些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帮助政府分忧解难,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政府关心群众、为民办实事、好事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将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就职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属政府全额事业编制(或公务员编制),除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外,熟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优良的法律素养,同时还熟悉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其法律素养优于一般公务员,而其行政素养则优于一般社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在法律事务上的专业优势,加上其同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行为融为一体,将有效地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同时法律援助律师广泛参与政府涉法事务的办理,将取得“离得近、叫得快、反应快、效率高、质量好”的工作效果,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三)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对法律资源的重新整合、充分利用。此种制度的建立可以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组织保障,以有效地节约人力资源。这样不但使基层政府在需要相应法律服务时可以摆脱面临社会律师高收费方面存在的资金不足的困扰,而且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还可以获得政府各部门的支持,有限的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支付给法律援助机构后,将会解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的“燃眉之急”,使法律援助制度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低成本状态下建立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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