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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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法律监督监督机制中国梦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

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不断督促监督客体履行监督义务,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

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法律体系的科学实践起到保障作用,健全法律体系与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之间已形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时代色彩,随着新事物与新领域的诞生和发展,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同时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立法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体,体现监督“针对性”

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理念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体现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最终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重要前提。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立法机关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通过构建法律体系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进行科学引导,立足于对监督机制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对其监督范围及监督实质进行引导;立法机关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监督主体展开科学实践活动,最终有效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充分体现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促使法律体系的构成与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满足时代对法律体系构建的创新发展要求①。这是立法机关体现法律监督主体“代表性”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的重要依据,对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时展,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针对性”。立法机关作为时展的“引路人”,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重要“执行员”。时展过程中,新事物与新领域的出现与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立法机关应结合社会和时展方向,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科学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使各构成元素协调发展,促使监督主体之间默契配合,最终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监督主体的“针对性”,明确其监督职能,最终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权威性”与“作用力”,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核心功能在法律运行监督价值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加快法治社会进程的立足之本。

监察机关深入法律监督客体,体现法制建设新水平

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价值。监督主体是指实施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总称,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监督主体的“作用力”不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的责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充足的动力。从监督主体的作用层面对监管机制有效创新,促使法律监管过程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发展格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充分研究权力、职责的行使范围,同时对监督机制的构成因素进行创新探索,以此提高监察机关的主体监督作用②。这是我国社会从依法治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路径,对民主法治国家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为提高我国法律运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依据。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不同责权部门共同探索,要以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对监督过程进行科学评价及引导,以此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发展价值。这是监察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落实监督客体“主体义务”,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监督客体实质是受到法律监督的人、事和组织的总称,是履行法律监督过程的“义务主体”,以接受法律监督为根本义务,有效保障其自身发展。我国法律监督客体包含的范围十分广阔,涉及到不同行业中的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政府各职权部门,因而监督客体具有较强的“普遍性”③。通过不断明确监督客体的“主体义务”,将监督范围逐步扩大,最大化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自身价值,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一环,以监督客体“主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基础,促进社会法制观念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有效性”,促使法治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法律自身的存在意义不断加强,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监察机关“规范性”与“权威性”。监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实施过程的主体部分,不断加强其监督职能是监督机制完善的重中之重。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几个部分。在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督方向,使监督范围逐步扩大,并不断扩展其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的日益变化,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在向“全面化”的方向迈进,加强侦查监督、判罚监督,以提高监察机关法律运行的“规范性”与“权威性”④。这是优化社会发展环境的首要环节,也是保持法律运行过程科学有效的根本所在。从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长久发展角度看,监察机关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我国法律制定与运行的重要参考,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构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构建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探索法律监督规则,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实效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以监督规则为基准,对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有效性”,确保对监督客体形成“针对性”监督。法律监督规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公开原则、法治原则、独立原则、协调原则等。民主原则与公开原则是根本,使我国法律监督过程“透明化”,切实加强了法律监督过程的“公正性”⑤。法治原则与独立原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监督手段及监督形式“多样化”,保证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可行。协调原则是促使法律各监督因素之间协调发展,突出了监督过程的“针对性”。

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法治建设作为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元素。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应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应以法律的实际运行为依据,以执法实践过程为基础,对法律效益进行准确评估,不断提高监督运行机制的“适用性”。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运行过程起到的保障及反馈作用,通过法律监督机制,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提高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这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内部监督机制泛指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内部监督过程,以监督评价为基础,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科学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部分,从监督主体的角度而言,其完善体现了“示范作用”,进而对法律监督机制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建提供有利因素。从监督客体的角度而言,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效益,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内生动力⑥。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性”作用,捍卫了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促使监督机制各构成元素之间协调发展,从而保证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

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法律监督是法律效益充分体现的基础条件,从监督机制的角度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构成完善的监督机制,能有效提升监督能力,促使法律实效有根本改观。从监督过程而言,“系统化”的监督流程是不断拓宽法律监督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多样化”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促使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这是从根本上对我国法制体系进行科学优化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体现。以增强法律运行监督能力为侧重点,不断明确法律监督目标,为法律监督对象提供科学的监督环境,促使法律监督过程“多样化”发展,是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助力“中国梦”建设的重要价值。

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新思路

强化刚性监督措施,提高法律监督机制“强制性”。刚性监督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与管理过程的硬性标准不断强化,以硬性要求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主体部分,将严格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过程的基本途径,结合监督机制的理性要求不断完善。在此之中,以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作为重要体现部分,通过监督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监督机制“透明化”,为法律运行的“权威性”提供有力基础。随着时展,新领域的法律运行与监督机制已逐步完善,其中法律监督主体的刚性监督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的“强制性”,这对公平、公正、客观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捍卫了我国法律尊严⑦。从法律监督主体的发展角度而言,刚性监督措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硬性标准,为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

立足法律监督客体监督义务,拓宽法律监督道路。法律监督客体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的主要对象,体现了监督机制自身的存在价值,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监督客体应不断明确自身的监督义务,以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督客体的监督义务泛指接受监督主体监督过程的根本义务,以监督客体自身发展为根本,不断完善监督过程,拓宽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要求。以监督客体监督义务的落实为切入点,充分体现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自身的“优越性”,为拓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扫清障碍,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并能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过程走向科学。促使法律监督机制以监督客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根本,能提高监督机制构建的“创新性”与“科学性”。

深入探索法律监督规则,体现民主法治的主体地位。法律运行监督规则是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核心环节,其立足于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对“独立性”、“协调性”、“民主性”进行广泛研究,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监督原则的思想。“民主性”原则作为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核心元素,以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民主发展为“侧重点”,对监督机制进行有效“转型”,将评价机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存在的束缚,突出法律运行监督规则的“民主性”思想⑧。以“独立性”发展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及“示范性”。以“独立性”、“民主性”原则为根本,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协调发展,促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形成灵活发展趋势,满足时展的新要求,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动力源泉,体现民主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以大众传媒为手段,构建舆论法律监督体系。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信息反馈的作用。从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性”的角度而言,大众传媒作为广阔的传播媒介,促使监督机制中各因素与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为法律监督机制构建提供有力依据。而从法律监督构建的价值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注重监督机制的运行效果反馈,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建立有积极意义。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为法律维护与保障提供有效动力,以监督机制的科学构建为根本,促使监督过程与监督形式可持续循环发展。大众传媒手段作为维护人民法律监督权的必要环节,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法律适应时展具有积极作用,展现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

科学构建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创新思想,以科学实践为指导,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示范性”。发挥“中国梦”的目标引领作用,深入探索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原则,以此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积极保障作用。这是我国社会环境优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宋小海:“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33~39页。

②童建明:“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和谐河北提供法洽保障”,《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1~41页。

③崔智友:“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9页。

④蒋德海:“我国的泛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84~91页。

⑤马韶:“探讨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17页。

⑥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5~51页。

⑦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第130~136页。

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评优;管理

引言:该文针对的是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由于取消优良等级的评定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评优管理工作出现脱节的问题.为了能顺利地进行市优、省优以及芙蓉奖、鲁班奖评选,来调动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建立一种新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广大监督人员也普遍感觉到执法时腰杆不够直、手腕不够硬,影响工作成效。二是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缺乏政府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对高素质人才缺少足够的吸引力,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1.2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1.3监督工作经费保障面临困难,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全市共有10家质量监督机构,且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市区)不解决好经费问题,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4监督人员工作责任问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监督人员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

2.改进措施

面对在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下进行风险管理所产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2.1建立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法规体系。

通过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业主财产险与参建各方的责任险的配套实施措施,明确和落实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2.2建立对风险管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机制。

由于风险管理单位工作性质的重要性,因此,对风险管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非常重要。应该建立有关风险管理单位资质认可的办法,使风险管理单位可以不断增强技术能力,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2.3整合资源,建立具有充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单位。

从审图机构、设计单位、保险公司等引进人才,与现在的监理公司的技术力量相结合,充分整合相应的人力资源,进行工程保险方面知识的培训和累积,使得监理单位可以顺利的向风险管理单位转变,切实提高风险管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2.4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弥补实际工作中的不足。

针对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方案,落实和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使风险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完善和提高。

3.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3.1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2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3.3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3.4建立多元化的监控防范体系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实际上从宏观的层面上实现了对相应建设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因此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际上不仅仅依靠建设工程企业的改革和创新,更是一个行业整体的规范和发展,为相应的建设行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规范和发展的环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在多元化的工程质量监控防范体系,将政府的监控和市场的监管调节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良好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的监控防范体系。强调建立重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和防范模式。

3.5深化拓展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立假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体系还应实现建筑行业的整体监督管理水平,向深入的方向发展,通过相应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实现相应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从而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综合化的执法发展,监督管理模式由单一的建设工程行业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方面延升,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因此形成综合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监督管理体系由规范相应的经营和建设向提升参与建设的行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延升,从而扩大了监督管理体系的主体范围,将建设工程置于社会发展的整体范畴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实现更为有效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且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施工质量向工程的建设、检测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实现了建设工程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3.6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防范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建立相应的防范管理机制,从而防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对相应的建设工程的结构和相应的基础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一一排除。包括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建设、交通的通道旁等工程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建设技术进行重点关注和检测,明确各工程建设要点的掌握程度,从而对相应的施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给予其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相应建设企业的建筑优势,强化相应的技术手段,有效集合建设工程中的管理资源,对相应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安全性能以及工程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和控制,最大程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4.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是系统而协调的过程,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综合整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同时也能实现对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和管理模式,建立创新的和发展着的监督管理模式。

身份证:440923197512264833王业汉

参考文献

1.沈洪忠.工程质量监管理论和实践创新与发展[J].住宅产业.2009(12).

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篇3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

中图分类号:TU2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了彻底转变,工程质量监督已经从单一责任主体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延伸;同时,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也已全国实行,质量管理工作逐渐步入科学化轨迹。但应该看到,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目前还处在转型和完善时期,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继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模式,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部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一、解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现存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勿庸置疑,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因而,改进和加强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已成为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务之急的问题。国家的法律强调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随着政府职能的转移,监督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方法有了进一步转变。由只监督施工企业转向监督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只监督工程实体到监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查;由监督工程地基、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转向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由以工地质量检查员的微观检查形式转向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由眼看、手摸、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的检查手段;由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后,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定,向建设、施工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核定证书》转向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改革现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目的就是使基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高效、认真、负责、科学、实事求是;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基层的工作监管有力,能及时、全面的了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政策及时指导基层工作。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系统工作机制,信息快速传递机制,日常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支撑,实施政府建设管理信息化,建立部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将发挥这些作用。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体系的模式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部、各省、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相互联网,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形成部级的信息传递网络系统(可借助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但它并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系统,与之相配套的还有相应的信息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应用软件,它们相互配套才能发挥作用。利用该系统,基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抽查数据及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等相关信息输入网络系统,并从网络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性的指示和政策;上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网络中检索、调阅基层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发出指令,随机派人实地进行抽查核实,并从中了解基层监督机构全面真实的工作情况,有利于及时、准确的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指导全面工作。做到下情上达、上令下达、政令畅通、反应快捷、监管高效,大大提高质量监管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彻底改革监管模式,从而建立起现代监督管理体系。其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1.信息的收集和加工处理。建筑工程确定了身份编码后,该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就利用这个编号为它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将该工程的有关质量信息(工程质量抽查情况,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的情况及质量行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等等)进行收集。信息的收集一定要注意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基层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要及时、准确的将收集的质量信息按系统软件设立的常规内容进行输入和存储(系统软件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对质量信息还要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查、筛选、分类、统计、计算和分析,以便得到更系统的资料,为各管理层提供决策的依据,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技术、管理资料。同时建立工程备案所需质量监督的电子档案。

2.信息的利用和监管方式的改革。应充分利用建立起的质量监督监测体系,充分利用所收集的信息资源,彻底改变工作方式,一方面利用信息监测体系全面监督监测辖区内工程的质量状况和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信息监测体系监督下级监督机构的工作,促使下级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这就是一种快速反映机制,快速出击,主动控制。彻底改变质量监督的被动局面。各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写出全面性的工程质量情况及质量信息管理情况的通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查、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政策。

三、建立部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所需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运用,需要相应配套的国家规章、制度的支持,需要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息的共享,互联互通、政令畅通、保证监督管理的措施到位,体现质量管理的科学性,特别是要体现政府监督工作的强制性、严肃性。

2.加快部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管理软件的开发。软件开发是信息技术应用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因素,也是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质量监督方式改革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开发应用了一些管理软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这些软件注重于监督档案的记录,分析处理能力较差,并且软件差异较大,缺少统一的标准,不能大区域的互联通,不能适应部级大型信息系统的应用,相关软件产品急待开发。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走市场开发道路,统一招标采购,促进优秀软件产品的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项建国,中国建筑工业

2、建设安全监理实用手册徐君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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