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规则(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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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规则范文篇1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无线电技术应用的领域迅速拓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环境、目标、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制订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

(一)加强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的需要。随着公众移动通信向3G、4G逐步推进,宽带无线接入等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我省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2014年底,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24.7万个,仅次于广东、江苏、山东,位居全国第四;手机用户总数达7381万户,无线路由器、无线摇控、蓝牙设备、电子标签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数以亿计。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逐步显现,擅自设台、用频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频率资源管理,使有限的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保障重要无线电业务,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的需要。近年来,重要无线电业务扰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擅自设台、擅自改变台站发射参数,干扰航空导航、铁路调度等业务,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已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受到周围环境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新建技术设施,特别是固定监测台(站)的站址落地协调难度大,直接影响我省无线电监测网的建设。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为重要无线电业务提供保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提供保护。

(三)保障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在我省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不断增加。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杭州国际马拉松比赛、G20国际峰会等重大活动一旦出现无线电干扰所引发的不确定情况,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国家条例和相关规章未对重大活动无线电保障做出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保障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四)查处新型非法设台行为的需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非法活动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趋势。较典型的是通过设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发送非法广告和诈骗信息,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于“伪基站”和“黑广播”具有“一发多收,即发即收”的特点,受众面广,覆盖面大,一旦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另外,社会上擅用、滥用移动通信干扰器逐年增多,对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造成干扰,直接影响运营商和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界限、规范行为。

(五)理顺无线电管理体制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在国家层面上,无线电管理涉及的行业、系统、部门众多,一些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实际承担着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但在省级层面上,有的无线电管理职能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如目前我省的渔业船舶电台实际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管理,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另外,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各设区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少、力量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之间矛盾突出,有关工作需要各市、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支持。

目前,全国已有湖南、广东、江苏、福建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二类调研项目后,我委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组,开展调研起草工作。2014年,组织开展了条例立法前评估工作并形成研究报告。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我委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加快起草进程,将条例草案征求了34个省级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15年3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核,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立法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并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台(站)管理、无线电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四十六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条例的规定和我省无线电管理实际,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台(站)管理,无线电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军事机关(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管理职责。鉴于无线电管理涉及行业和部门较多,且县级没有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现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并确定部门负责县级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依据国家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新闻出版广电、水上交通、海事、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本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进一步理顺无线电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对依法行政的规范和要求,通过立法授权海洋与渔业部门承担渔业船舶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三)关于无线电频率管理。针对国家条例颁布早于行政许可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许可没有明确的问题,依据国家立法规定,条例第二章对频率指配条件、使用申请、期限、注销、调整、收回、征用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现行“无线电频率指配”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针对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对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不是新增收费项目。国家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为此,199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规定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频率占用费。

(四)关于无线电台站管理。条例第三章对无线电台(站)执照申请、审批程序、呼号、工作和管理要求、停止使用等事项做出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国际会议、赛事等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协办)单位可以统一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简易程序,明确了重大活动期间的无线电管理职责、程序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义务,完善了开展重大活动保障的法律依据。针对近年来查获的“伪基站”、“黑广播”多为无人值守设备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为非法设台提供场所。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规定无线电台执照被吊销的单位和个人在二年内不得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五)关于无线电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对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以及无线电安全相关台(站)、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针对近年来无线电干扰不断增多的情况,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协助排查的义务,以提高干扰查处的效率。针对当前无线电业务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第二十一条提出了“重点无线电台(站)”概念,首次明确电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建立自检制度。针对近年来擅自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等危及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对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设置了禁止性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并对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确需临时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保护。随着城乡建设快速推进,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面临了一系列新问题,而国家立法缺少相应的保障性条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原则,明确了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经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第二十七条强调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保障建设布局和选址落地。针对设施建设施工难的问题,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有关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

(七)关于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对无线电监测工作进行了定位,对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措施进行了规范。第三十条明确了监测工作对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可采取检测、查封、实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等监督检查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相关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无线电管理规则范文篇2

2011年,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和松江、金山、宝山、青浦、崇明五个区县共同推进的区县无线电管理试点工作,可谓一项积极有益的探索。试点工作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将管理流程向区县延伸,并以业务为纽带,进一步带动了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从实践情况看,台站协同管理卓有成效,无线电科普培训和宣传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收到预期的试点成效,为深化促进无线电管理机制和体制的逐步完善打下良好基础。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区县无线电管理试点工作的推进,主动服务好新一年区县创新发展的需要,2012年3月,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松江、青浦、宝山、闵行、金山、嘉定、奉贤、崇明等八个区县的科信委,召开了2012年区县无线电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新一年试点工作方案。

确定原则、树立目标。2012年,区县无线电管理试点工作将按照“总体谋划、试点先行、逐步完善、面上推开”的原则,进行有序、稳妥地推进和拓展,力求达到四个方面的目标:下沉管理职能、有效发挥区县协同配合作用;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区县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入拓展;增强管理力量、推进区县管理机动分队建设;积累试点经验,开展区县无线电管理体制研究。

围绕目标、提出任务。围绕区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目标,2012年上海市区县无线电管理任务主要包括:

协助做好规划落地、基站审查和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有:加强区县信息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和市基站布局专项规划的衔接,着重做好区域内新建基站的站址勘测、认定初审,确保基站布局规划有序落地,集约化建设得到积极推进;协助做好“上海市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和保护专项规划”的调研和协调,以及区域内重要业务台站纳入城乡规划保护和常规性的保护工作;配合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给予无线电监测网覆盖完善的选址和建设以大力支持。

协同参与无线电安全保障和专项执法活动。主要包括配合参与市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的各类考试保障、干扰信号查处等任务,以及专项执法活动等。

组织开展宣传、课题研究和科普培训等工作。主要体现为:加大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宣传力度,探索区县无线电管理创新和实践,拓展无线电科学知识普及。

建立工作简报制度。需要做到落实信息报送负责人,每月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动态、争取指导、促进工作。

抓好专项工作推进。落实任务为:推进基站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研究的立项;梳理基站设置管理的细化流程并建立相应机制;依托市无线电管理局基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协助做好本区基站设置计划预审、站址认定审查,推进室内、室外基站的共建共享,并配合做好区域内基站案件处置工作;择选两个条件成熟的区县管理部门,先行推进无线电管理机动分队建设;由市无线电管理牵头委托,配合完成由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承担的“新形势下完善本市无线电管理体制研究”的软课题项目;加强对2012年全国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协助做好无线电台站专项核查工作等。

结合任务、强调要求。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贾洪宝指出,随着上海市经济发展重心向郊区县转移,区县的无线电应用和频率需求将日益增多。为此,无线电管理工作必须及时跟进并与之相适应。2012年,要围绕“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区县的创新发展,结合基站规划落地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无线电管理的职能转换,拓展和延伸对区县一级政府部门的下放,不断推动无线电管理机制和体制的不断完善;要在2011年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区县科信委部门具有的区域情况熟悉、管理资源丰富、执法监管便利等自身优势,以“十二五”规划为指导,努力探索区县无线电管理试点工作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县的无线电管理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无线电管理规则范文篇3

关键词: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国际频率信息通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

引言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是稀缺的自然资源,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由于无线电波可在自由空间传播,不受行政区域的约束,且易受干扰,因此各国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设置与使用涉及国际协调,关乎国家权益,有着重要的经济、政治和军事意义。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ITU)的《无线电规则》约定:任何新的频率指配,或者对现有频率指配做任何变更时,应设法避免对已指配频率和合法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即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必须根据无线电规则,按规定程序完成频率指配和台站设置资料的申报、登记和公布,进入国际频率、台站登记总表中,才能得到国际承认和保护[1]。

1我国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的形势

国家边界地区的无线电台站通常需要进行国际保护申报工作,以避免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扰。由于先申请保护的国家的无线电台站将受到国际承认和保护,因此在边境频率、干扰协调过程中受国际保护的一方将具有协调优势[2]。

1.1我国及周边国家总体形势

通过查询ITU公开的《国际频率信息通报》(地面业务,BRIFICTerrestrialServices),发现我国及周边各国基本都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向ITU申报频率和台站资料的,申请覆盖全国范围,大部分申请涵盖广播、航空无线电导航、无线电定位、航空移动、水上无线电导航(岸台、船台)、水上移动、气象及气象辅助业务、固定业务等电台,此外还有位于各国边境地区的移动业务基站、移动台等。各国的无线电管理部门主要对地面和空间两类业务中的在用无线电台和规划用无线电台进行国际保护申报登记工作。其中地面业务在用台包括:边境地区的民航、气象等重要业务部门的通信导航台和民用雷达站,重要地区覆盖范围涉及境外的短波、超短波固定电台、微波工作站,重点边境口岸地区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射电天文台等。空间业务在用台包括:边境地区的卫星地球站,测控站、深空站,大型单收站等。

1.2我国及周边主要国家情况对比

通过对比我国及周边主要国家登记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asterInternationalFrequencyRegister,MIFR)[3]中的台站情况,可以反映国家的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申报工作力度,进一步发现我国及周边主要国家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申报工作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表1列出了我国及周边主要国家在MIFR中的台站数量[4]与其他指标,包括国家人口数量、国土面积,以及据此计算出的台站密度情况。我国周边国家如俄罗斯、日本、印度、韩国等都向ITU申报了大量电台。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一些国土面积较小、经济发展和监测水平较低的国家在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方面的工作却超过了我国。具体来讲,根据本文选择的指标,即“台站密度=台站数量/(国家人口×国土面积)”,可进一步将表1中列出的国家分为3类。第一类包括日本和韩国,在MIFR台站密度方面名列前茅;第二类包括俄罗斯、越南、泰国和巴基斯坦,在MIFR台站密度方面位于中等水平;第三类包括中国和印度,其MIFR台站密度十分低。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一是主流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和俄罗斯都非常重视其无线电台站的国际保护申报工作,而且工作效果明显。二是我国周边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如越南、泰国等也很重视其无线电台站的国际保护申报工作。三是我国在无线电台站的国际保护申报方面的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相对来说,我国对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申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2推进我国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的启示

我国无线电台站国际申报登记工作起步较晚,而周边国家一直重视无线电台站国际申报登记工作。因此,为确保我国边境地区使用频率台站资源的正当权益,应当明确目前的形势,做好国际保护前期论证工作,积极主动开展频率台站登记、申报与协调工作,科学、合理地申报与维护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数据资料。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工作。

2.1开展电磁环境监测和测试工作

由于边境地区的地貌、地形复杂多变,加之台站种类和数量较多,因此其电磁环境可能十分复杂。为了能够切实保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应当加强对干扰信号的测向、定位,对越界覆盖的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一方面通过设立边境无线电管理控制指挥中心,边境无线电管理海、陆、空界控制中心,以及在重点地区建立无线电监测站,形成严密的无线电监测和通信网等,实现全国边境地区无线电监测站的联网,重点汇集电磁环境数据,满足边境地区无线电统一监管、统一指挥的工作需要和实现对重点区域的长期有效监管。另一方面要开展电磁环境测试工作。一是无线电管理部门每月随机赴重点监测地区开展电磁环境测试工作。二是继续加强执行无线电月度监测报告制度,重点掌握我方和对方的信号越界覆盖情况及其频率、台站使用情况和变化情况等。三是完成专项测试工作,即根据广电和公众移动网络运营商反映的干扰问题,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局要求,布置开展面向公众的技术调查和监测工作。

2.2建立国家频率台站国际数据库

专业技术数据是国际无线电协调谈判的基本依据,双方的协议也应当在对应的技术框架和国际规则下达成和实施。电磁环境监测和测试工作形成的各种相关大数据资料需要数据库技术的支持,因此,同时组建国家频率台站国际数据库也是必要的。一是通过收集整理现有的广电、民航等设台单位和电信运营商的台站资料,分别建立面向国际保护工作的专用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无线电监测数据库及边境地区电磁环境数据库等,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共享、分析、挖掘等能力。二是将各种测试、监测结果汇总形成数据证据资料,为进一步申报无线电台国际保护提供大量全面的数据支撑。三是不断完善国家频率台站国际数据库。实时掌握完整、准确的各种频率台站数据及各类台站的地理分布、无线电参数设置情况。设立数据资料的更新维护机制并贯彻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完善、更新频率台站资料,并把边境频率台站数据库资料与边境省、自治区、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监测中心的数据库联网,为进一步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2.3建立灵活高效的涉外协调机制

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由于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广电、民航、电信运营商等,以及国家之间在频率资源配置、无线电参数设定、市场利益和协调方式上有一些差异,因此各方的分歧较大。建议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原则下,建立高效、灵活的涉外协调机制和途径。一是可成立专门的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协调机构[5],对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规则、技术、流程进行研究,制定专门的规章、标准等。同时,明确我方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申请、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有利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级别、不同范围的国际申报工作。二是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引导、组织、监督开展无线电监测、报送频率台站资料、支撑频率协调会谈等工作,以及促进协调结果的达成和执行。三是赋予广电、民航、电信运营商自主协调权,使国家之间的广电、民航、电信运营商能根据实际情况合规、合理、灵活地配置频率资源,优化调整设台位置,共同寻求解决途径,积极配合国际协调工作[6]。

2.4制定国际申报登记的工作规划

无线电频率台站国际保护申报登记工作应遵循国际规则,立足于实际电磁环境要求、实际台站保护要求,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根据我国现阶段边境无线电频率台站的国际保护需求,无线电管理部门主要对地面和空间两类业务中的在用无线电台和规划无线电台进行国际保护申报登记工作。根据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要求,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正在积极研究国际电联地面业务频率台站数据通知和登记技术标准、工作程序,并组织编写这些通知表格的填表说明,为我国向国际电联报送频率台站数据做好技术和标准准备。无线电台站的国际保护申报登记工作应当首先摸清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台站国际保护需求,通过制定计划、确定目标、生成方案,列出重点业务、重点台站,明确时间节点、工作进度和上报数据的数量、质量,扎实细致地开展国际保护申报工作。此外,还要注意国内管理与国际申报工作习惯的区别,并考虑我国已经与周边国家签署的无线电管理双边协议。

2.5打击边境地区非法无线电活动

由于边境地区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可能会越界覆盖[7],因此边境地区的非法无线电活动包括利用公众移动通信信号越界覆盖盗打国际长途。还有一种是典型的利用对讲机进行走私活动的通信联络。两者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可能危及国家的信息安全。我国申请无线电台站的国际保护,首先应当积极打击国内这种故意的、人为的无线电干扰事件,获得良好的国际声誉,才能和邻国进行有理、有力的协调工作。因此,应当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整顿边境地区的无线电通信秩序,注重对所设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力度,使设台单位及民众对无线电管理的认识逐步增强;二是不定期地对设在边境线上的台站进行突击检查;三是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对非法设台行为、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8];四是与周边国家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安全机构协作打击跨境非法无线电活动。

2.6完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保障

国家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解决其中的各类问题需要依据国际电联等制定的各种国际规则。一是要完善无线电监测、测试和管理等技术手段,提升对电磁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为国家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提供全面、准确的技术资料。二是为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工作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手段引进和研发,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的投资。三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频率台站处牵头,多个机构如频谱工程处、卫星轨位处、监测处及各监测站等合作开展相应的申报登记支撑工作。四是加强对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申报、登记、协调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国际无线电规则、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语能力、谈判协调技能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国际保护和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3结束语

频谱资源是世界各国竞相争取的一种宝贵的战略资源。无线电台站是频谱资源的应用主体,登记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内的台站在区域或国际协调、频率规划、干扰处理等方面占有优先地位。因此,开展以保护国家电磁环境、维护频谱资源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无线电台站国际保护工作,对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国防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孟德良,刘丽君,吴曦.向国际电联报送地面业务台站数据,您会填写通知表格吗?[J].中国无线电,2012,(01):63~64

[2]孟德良.国际电联登记地面业务频率指配的方法[C]//2014年度全国无线及移动通信学术大会(WMC’14),中国通信学会无线及移动通信委员会,中国辽宁沈阳.3

[3]刘丽君.探究地面电台的通知和登记国际规则[J].中国无线电,2011,(01):23~25

[4]ITUBRIFIC(TerrestrialServices)No.2787

[5]罗辉,韦维.中越边境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探讨[J].中国无线电,2009,(02):17~20

[6]韦维.广西中越边境频率协调焦点问题研究[J].中国无线电,2009,(02):21~22

[7]中国无线电.加大边境频率协调力度及时消除各种干扰隐患[J].中国无线电,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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