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最有效的措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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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最有效的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绿色壁垒不同于正常的环保措施,它对国际贸易构成阻碍与扭曲。现行WTO法对其有所规定与限制,但存在很大的缺陷,某些规则甚至成为绿色壁垒的所谓法律依据。我们期望多哈回合谈判能在绿色壁垒问题上取得实质成果。【论文关键词】绿色壁垒;WTO;贸易与环境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2)合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3)非歧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4)目的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该限制贸易的措施应“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二)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S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命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以及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三、WTO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界定的法律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有些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本国产品实行宽容的政策,对他国产品采用严厉的绿色标准,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美委汽油案”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的一起环保标准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美国环保署于1994年对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的日期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作为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向WTO提起了上诉。专家组认为,尽管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标准,但对进口商品的有关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美国对进口汽油环境标准要求超过本国汽油,限制了外国汽油的进口,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上诉机构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事实、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二)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维护自由贸易正常进行的原则,其目的是对来自任何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均给予同等的待遇。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即1996年美国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的“海虾与海龟案”就体现了环保政策与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TurtleExcluderDe-vice,简称TED),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美国以上述四国围捕海虾未使用海龟驱赶装置违反了《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海虾。印度等国认为,仅因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不同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并且美国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对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给予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而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国并没有享受此待遇。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也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三)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F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规定,一般被称为“环保例外条款”。有些文章认为这两个条款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误解。正如在“美委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所言,对条约的所有条文应作整体解释,对GATT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理解应和第20条引言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条款并不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其目的并非授予各国设置“绿色壁垒”的权利,而是承认各国有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采取正常的环保措施的权利,但是该权利还要受第20条引言中的“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制约。正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的报告中的明确论述:“引言所使用的语言很清楚地表明GATT1994第20条的各项例外是一种‘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例外’(alimitedandconditionalexcep-tion)。”那么如果环保例外措施构成“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该环保措施将构成绿色贸易壁垒,成为WTO法所不允许的行为。相应地,判断与甄别一环保措施是正常的环保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标准就是,该措施是否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但从“海虾和海龟案”这个最近的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案例来看,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联合指控美国以《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主要依据。上诉机构通过下列两项分析说明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构成了“武断的歧视”:(1)美国通过609条款要求条件各异的海虾出口国一律采取同美国一致的捕捞方法,而不问这种复杂的捕捞方法在这些出口国的适用性。(2)有关政府机构在进口许可证的认证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或是拒绝许可,均未出示书面的、经过论证的正式决定,也未个别通知出口国,并且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国提供辩解、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式途径。这种认证过程是不正式的和随便的,其结果可能导致对出口国权利的侵犯。(四)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在GATT1994第37条第1款,发达国家承诺,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该条当然包含发达国家应不建立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但该条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原则,不具操作性,且只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尽可能地实施上述措施。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二是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三是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该协议的缓冲期。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TBT协议第12条3款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规章、标准等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规章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对其应承担的协议义务可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整体或部分免除。所以,如果发达国家未在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或采取正常的绿色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上的优惠或差别待遇,则发达国家的行为也构成绿色壁垒。四、WTO法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并未被列入谈判的议题。因此,整体说来,对与贸易有关的环保问题的规定在现阶段的WTO法篇幅很少,而已有的“环保例外条款”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对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的绿色贸易壁垒构成强有力的有效约束与遏制。(一)GATT1994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强调了各成员方的权利享有,但对于行使此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同时,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结果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结果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得一些绿色壁垒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环保例外条款为贸易保护主义者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二)SPS协议与TBT协议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SPS协议规定,缔约方可以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其科学的依据。即国际标准、准则对各国并不具有强制、统一的约束力,各国可以自行制定和维持比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更高水平的SPS措施,虽然协议又要求措施要有“科学依据”,但所谓的“科学依据”实际上是很抽象、极具争议性的字眼,最终的结果将是使一些国家能轻易地制定与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成为阻碍正常贸易的绿色壁垒。同样TBT协议也允许成员国在制定环境技术标准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可实行自愿标准,尽管也有“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这样的限制,但和SPS协议一样,这样的措辞抽象、极具争议性,极易成为设置绿色壁垒国的法律依据。TBT协议第2条第二款规定:“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这实际上模糊了各国技术的制定约束。如果一国本着限制进口的思维去制定技术性规定,那么它只需要提前按规则办,就可在不违反TBT协议的状况下,制定一个实际上是绿色壁垒的技术法规,达到保护本国贸易的效果。总之,两协议更多地强调各成员在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实现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相反,对这些法规、标准或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贸易影响却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这必然会为一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留下可乘之机。五、对多哈回合的期望2001年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将贸易与环境列为谈判的八大领域之一。我们期望WTO能充分认识到绿色贸易壁垒给正常的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灾难,深刻检讨现行相关协议在规制绿色贸易壁垒上的不足与缺陷,在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运用各成员国的集体智慧,制订科学、公平、合理的新规则,在此领域达成实质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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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trips;acta;贸易自由;中国
边境措施是各国海关普遍适用的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它可以及时阻止侵权商品从货物进出口环节进入一国流通领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极为有效的行政救济方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trips)虽然规定了各成员普遍采用边境措施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是其规则比较原则性。这样的多边规则已不能满足发达国家通过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因此,在《反假冒协议》(acta)中,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做出了比trips更详尽的规定,突出了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那么,这些规定相比于trips怎样强化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新规定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会遭遇哪些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1acta边境措施对权利持有人保护的强化
1.1边境措施适用范围的扩大
首先,在强制适用的知识产权种类方面,acta比trips增加了对著作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适用。
其次,在两者都适用的商标权和版权方面,trips只针对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而acta则针对所有侵犯这两种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此基础上,acta将判断货物是否为侵权的依据从进口国法律扩大到程序实施国的法律。程序实施国与进口国不同的部分主要是过境中的货物。过境中的货物指的是在海关过境中或者在转运过程中的货物。此时货物虽然在该海关领土内经过或者转运,但并不意味着在该海关领土内流通,因此通常不认为过境国为其进口国,如果海关依据海关所在国的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境货物采取措施,就是依据程序实施国而不是进口国法律。
最后,acta将边境措施从trips的进口扩大到进出口。通常情况下,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利用海关措施来制止侵权产品的出口“可能是有困难”的。而要求一国海关了解一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获权情况无疑会给该国海关的执法增加的负担。acta则突破了trips的顾虑,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对出口也实施海关措施,这是对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要求的一大提高。
1.2可享受边境措施豁免的货物范围的缩小
acta将小件托运物品和行李的边境措施从进口扩大到进出口。而对于小件托运物品,acta再次强调了“应当将小件托运中的商业属性之货物包含入本节之适用”。而至于小件托运物品中的非商业属性之货物,acta不置一词。
1.3海关依职权执法的要求的提高
acta赋予了海关自行采取行动的权力。trips不强制要求成员方提供海关依职权行动的权力。而acta则要求对于进出口货物海关应当有权依职权采取行动,对于过境中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海关控制下的嫌疑货物,海关可以有权依职权采取行动。同时,acta还增加了非强制性的权利持有人主动提供信息的权利。这也是便利权利持有人的手段之一。
1.4权利持有人申请程序的完善
首先,acta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更合理。acta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该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只要求提供“可以合理期待为其所知范围内的、充足的信息”。同时,acta对“信息的要求不得无理阻止援用程序”。这两项要求都使权利持有人获得申请更容易。
其次,acta扩大了权利持有人可申请的货物的范围。根据acta第17条(2),若一缔约国采纳或者维持过境中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海关控制下的嫌疑货物的程序,则缔约方可以赋予权利持有人申请中止放行或扣押海关辖区包括多种运输中和海关领土内任意地点内的所有嫌疑货物的权利。这一突破虽不是强制的,但是体现了acta严格的执法特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1.5更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的担保制度
在申请人提交担保的形式方面,acta新增保函(bond)的担保形式,是acta对权利持有人的要求的进一步放松。同时,acta也规定了更严格的被告交保获释条件。trips第53条为工业设计等的货物规定了详细的交保获释的条件,使其在符合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存在交保获释的可能。但是,acta几乎完全否定了交保获释的可能——“除例外情况或依据司法裁决”才允许交保获释。这是对权利持有人的又一次倾斜。
1.6对权利持有人更有利的救济方式
首先,acta中侵权货物应以销毁为主要处置方式,改变了trips对于侵权商品销毁或者排除出商业渠道并行的处置方式。销毁使得侵权货物彻底从物质形态上消灭,比排除出商业渠道的对权利持有人的救济更彻底。其次,acta对于假冒商标货物的处理更严格。trips第59条只是要求侵权商品不得“按照原封不动的状态重新出口,或者以不同的海关程序处理该商品”。而acta第20条要求“除例外情形外,简单地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不足以允许放行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相比于“原封不动”的是一个更实质的改变,可见acta对放行假冒商标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的要求更高了。最后,acta增加了在裁决货物侵权后,主管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这是对侵权的更严厉打击,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更好维护。
1.7海关信息披露的权限的扩大
acta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强制性和范围三方面扩大了海关进行信息披露的权限。首先,trips规定货物已被裁决侵权后才能进行信息披露;acta则规定除在货物已扣押或裁决侵权后进行信息披露外,还规定在发现阶段和裁决中也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其次,acta将trips非强制的向权利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改为强制的在已经扣押或裁决侵权后的信息披露义务。最后,范围方面,除发现阶段外,acta规定可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trips规定的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及所涉货物的数量。获知更多的相关信息对于权利持有人制止侵权行为当然是有益的。
1.8其他有利于权利持有人规定
acta还增加了关于边境措施费用无理阻止对边境措施的援用的规定,以保障边境措施为权利持有人正常援用。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cta通过边境措施的强化适用大大提高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但这只是其对权利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一方面。另一方面,acta也因其对进口人等利害关系人救济程序的缺失而间接突出对权利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强化。首先,acta未纳入trips中的进口人在货物被中止放行后获得通知的权利,被告在救济措施采取前和司法诉讼中获得复审的权利以及进口人和货物所有权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就造成了acta本身正当程序的缺失,使程序双方之间权利的失衡。虽然短期来看,目前acta的签字国都是wto的成员,这些未保留条款仍然存在于各国的国内法中,但是对于今后成为acta缔约国的非wto成员,acta的边境措施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立法范例。其次,现有国内法中救济规定的存在也难以平衡acta新增的权利持有人权利和公权力干涉,使进口人等利害关系人相应的程序救济出现空白。
2acta新规定的影响
acta现处于等待签字国批准生效阶段。若acta生效,则其规定就会成为各缔约国立法的基础;若其不能生效,也会为各缔约国的立法提供范例。而acta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的倾向则必然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产生冲突,具体来看,笔者认为,acta会从如下两个方面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
2.1贸易便利化程度降低
贸易便利化通常是指通过简化程序、协调法律法规等方法清除或减少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的障碍,提高全球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从而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和开放的过程。海关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法律手续,是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acta边境保护范围的扩大和更便利权利持有人获得中止放行的程序都会使海关措施便利化程度降低,不利于贸易的便利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边境保护的范围来看,首先,acta的新增客体均为侵权特征不易侦察的客体,这与边境执法中,“物流时间高度浓缩,……边境当局很难依据……‘表面理由’或者货物所呈现的外在特征去快速判定……有较高判定难度的侵权形态”的特征不符,从而会增加执法的难度,降低执法的效率,不利于通关便利和贸易便利。其次,acta要求各缔约国控制侵权货物的出口,并可以对过境中的侵权货物的监管的规定将给各缔约国海关加大执法困难,提高成本投入,一定程度上造成通关障碍,与各国边境执法的旨在通过通关便利化而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背道而驰。
另外,acta在申请中止放行的各个环节给予了权利持有人最大的方便,使货物更容易被中止放行。这就会使国际贸易中货物流通的效率降低,从而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开放。
2.2新的国际合法贸易的壁垒出现
acta对海关信息披露权限的扩大固然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帮助主管机关执法,但在发现侵权货物阶段和裁决货物是否侵权的过程中,货物尚未定性,如果最终货物被裁决未侵权并进入商业流通,那么在此期间的信息披露就会造成货物商业秘密的泄露,给货物的进口人、所有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这一程序若为一国政府滥用,则可以通过向国内相关权利持有人披露进口货物的信息这一法律手段来打击他国货物,制造合法贸易的壁垒。
3acta对中国的影响
3.1中国加入acta的可能性
acta的目标是最大化保护知识产权。而这一目标必然是以高昂的执法成本和知识产权使用人利益弱化为代价的。笔者认为,这与中国现阶段的利益诉求不符。中国现阶段“很多产业还处于知识产权原始积累阶段”,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窒息而非促进创新,因而加入acta,接受其严格的执法措施目前不利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不应加入acta。
3.2acta影响中国
然而,即便中国不加入acta,中国也会因其贸易伙伴的加入而在对外贸易中受到其影响。
保护动物最有效的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正文:
1.建筑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
随着大批的建筑工程的上马,由于对环境保护问题和能源问题的认识不足,建筑施工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建筑垃圾和建筑原料的耗费同样成了建筑工程与质量管理一项重要问题。据统计,国内建设项目72.3%的或多或少是消耗资源的现象;85%的建筑废料因为缺乏妥善处理和再利用对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影响,还有38%的建筑单位并没有针对建筑垃圾而带来的问题采取任何措施。
各个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较差,对于因施工所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够重视,甚至有的是对此视而不见,导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的平衡,严重影响了施工的先进理念和工程施工的基础管理。建筑工程目前主要存在的环保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环境意识缺乏。
许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环保意识,主要表现在:对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施工时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1.2环保成本高。
有效的减排技术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建设的环保建筑施工,但许多建筑公司因对减排技术掌握和理解不足,再加上缺乏一个合理的管理手段,在实际的施工中不能做好排减工作。很多建筑项目由于开工过快,对绿地的保护规划不合理,往往是先破坏,再改造,对未破坏的环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些因素的综合存在使得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
1.3建筑施工噪声
根据统计,2010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遇到因施工噪音的投诉就多达5000家。这是因为目前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基本上都处在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工程所处位置的显著特点就是居民相对集中。由于建筑企业对于环保问题的认识不足,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特别是夜间施工时施工噪音对施工地点所居住的居民的工作和学习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
2关于建筑工程环保问题的控制对策
从现有的建设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可以看出,有效地改善资源的消耗,治理建筑工程中的环境问题,打造生态施工环境已经迫在眉睫。建筑施工不应该仅仅站在项目自身的角度,只考虑项目自身的效益,而应该站在更高的层次,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在尽量降低项目对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整体最优目标。为了改善建筑工程中的环保问题,防止由建筑工地的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施工噪音,排减物体,建筑垃圾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本人认为有必要针对上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和环境改良,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2.1组织措施
环境建设工作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技术措施和经济投入的问题,它已经延伸到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层面,因此,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层层分解到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切实地做到管理职责明确而具体。企业负责人作为环保工作的总负责人,他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节约资源和替代资源战略,寻求污染或非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积极改进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项目经理作为环保工作的第—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施工作业人员是环保目标的具体实施者,要按照企业制定的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污染的具体措施进行施工。
2.2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按照国家、地区、行业有关防治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具体防治措施如下:
(1)技术措施,以减少空气污染。
进行有粉尘的工作,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封闭进行,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严禁向建筑地外抛洒垃圾,高大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容器;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减少粉尘的污染;机动车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水体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技术措施
禁止有毒有害废物作为土方回填,对排水设施建设进行全面改革,对工地道路进行全面整改,保证工程废水的流通顺畅;施工现场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在工地建设明显坡度的排水渠道,并要在明沟上加盖钢板,并做好标识;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
选择国家的最先进的设备,特别是设备制造商的工厂出厂时就带有噪声防治措施的设备;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时刻注意尽量防止噪声的产生,特别是突发性高噪声的产生;将较严重的产噪设备安置在远离敏感区的方位,尽量利用天然屏障的隔音作用减少噪声污染。尽量避免在人们活动频繁、集中和休息工作的时间作业,尤其是要避免在夜间施工作业。
(4)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技术措施
对固体废弃物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合无害化的处理;例如回收利用、焚烧、热解、堆肥和填埋等。
2.3经济措施
控制建筑施工的环保问题,经济措施是最直接做有效的方法。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环保知识培训的经济投入,通过大量的培训使他们高度把环保理念融与实际的作业中。同时,实现建筑的环保问题还要靠立法约束以及企业决策者的自发自觉,单靠技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解决建筑施工中的环保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
3.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在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许多建筑公司为了谋取最大的利润忽视了他们自己的环境责任,致使建设施工环境问题影响质量的和基础设施的管理,面临资源和环保高度突出的局面,在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资源耗费,建筑垃圾产生以及回收再利用等问题已经成了建筑工程中的基础管理项目。、
建设项目想要不断发展壮大,要想实现建筑工程的高跨度长效发展,就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清楚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改良这些问题的现实意义,只有从根本上治理这些问题,改善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应的举措,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治平:《公路施工期间对环境影响分析》,《东北公路》,200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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