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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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范文篇1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范文篇2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现状;问题;对策

市场准入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是指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所谓食品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过有权质量认证或认定机构认证、认定的食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以及经检验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检疫合格的食品准予入市经营,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准予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开展食品市场准入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的有效措施,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更是国内食品质量管理的必然趋势。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可以阻止有毒有害食品走上城乡居民的餐桌,而且可以促进安全优质食品的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许可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QS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1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现状

1.1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类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工业快速发展,食品数量不断增多,食品种类不断丰富,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然而,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和2003年先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2003年又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2005年又增加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其范围共包括28大类食品。

1.2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实施“放心菜”、“放心肉”等工程,探索了一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方面的典型管理模式,为全国食品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河北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模式、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监管模式、云南无公害养殖及肉制品EAN.UCC射频管理模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蔬菜安全可追溯管理模式。

2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意识明显加强、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2.1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

虽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已经涵盖了28大类食品,但是,目前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市场中,检验对象主要是蔬菜,特别是蔬菜中的叶类菜,而对果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检验和对牛、羊、禽类产品的检疫很少。同时,在检验项目上主要是检验蔬菜的有机磷含量、畜禽产品的兽药含量,其他项目的检验很少。这样的检验对象和检验项目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也难以满足消费者放心购买的要求。

2.2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真正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比较少,技术监督部门长期以来主要从事的是工业产品的检测,农业部门从事的是土壤的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从事的是进出口产品的检测,而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我国目前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以速测为主,由于手段过于简单,还不能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充分地信服。特别是当纠纷发生时,速测难以拿出可资参考的依据,是市场准入碰到最大的难题。要精确检测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还得依靠精密设备。速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存在一定的风险。

2.3市场准入缺少联动机制

市场准入的中心环节在食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可是由于城市市场的复杂性,在管理上存在不少困难。由于市场的分散性,一些市场采取了市场准入制,而另一些市场不采取,那么不合格食品就有可能从一个市场串到另一个市场。同样一个城市采取了市场准入制,而另一个城市不采取,有害食品就有可能从此城市进入彼城市。这样市场间的相互串动,是食品市场准人工作的大忌,不能实现市场的联动,不真正地建成食品市场准入市场网,就不可能真正地把有害食品拒之场外。同时,一个市场或一个地区的食品经过检测后进人另一个市场,难以得到当地部门的承认,再次检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制约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步伐。

2.4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对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导致一些城市食品领域虽然实施了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违反制度或不遵守制度的商家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惩罚,相关罚款力度也不够,如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者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此过低的惩罚,造假者、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所以才有屡罚屡犯者。这些法规的欠缺导致制度执行的乏力与低效。另外,即使市场检测出了问题的食品,也仅仅只能说明此批食品有问题,可能市场有权不让其在市场上销售,但是要做到销毁或追根溯源比较困难。因为现在我国尚没有完善的配套处理办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市场准入说起来十分动听,但是真正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2.5外地食品的市场准入还不规范

由于对外地食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地准出等很难做到完全监控,而我国有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食品市场上外地食品的数量占到

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规范外来食品的市场准入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来自外地的食品占其每年消费食品的比例相当大,但外地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却参差不齐。从市场检测结果看,很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均来自外地,监管工作面临新的难题。如何在保证市场正常流通的情况下,规范外地食品的市场准入,我国还没有一套很成熟的方案。

2.6质量体系运行不规范

根据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等10个方面是必备的条件。在质量体系运行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如:未按环境要求在生产车间、库房等处所安设防蝇、防鼠、防止昆虫侵入、隐藏和孽生的有效设施,或虽有设施,却未真正起到防设作用;未按照环境卫生要求,做到保障产品质量的卫生环境条件,如车间有卫生死角,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等;未按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未按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生产工序,有效记录未真正起到追溯产品质量的作用。

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对策

针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从而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水平。

3.1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根本,在于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因此,应该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条例》,以法规方式,明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内容、条件、程序。并且按食品的类别、品种,通过应用、完善和补充制定食品上市标准,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

3.2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

针对目前我国在实施市场准人中存在的检测机构不健全、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以及检测手段落后等问题,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应该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门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同时,扩大市场准人检测的对象和检测项目,引进检测的高端设备和高新技术,改变以往市场准入检测只能检测食品中高毒高残留农药(如甲胺磷等),而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项目(如蔬菜中的亚硝酸盐、腌制蔬菜中的有害微生物、毒素等)无法开展检测的局面。另外,应分期分批培训检验人员,加强检验人员检验能力的培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3.3建立市场准动机制和惩罚机制

在提高食品市场准入覆盖面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各个市场之间通过互联网有机的联系起来,实现各个食品市场之间信息的共享,从而将不合格的食品拒之门外。并实现各个食品市场之间检测结果的互认。防止农民因重复检测而增加额外负担。同时,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惩罚处理措施,给经检测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依法进行查处提供依据。此外,还应该制订一套针对外来食品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规范外来食品的市场准入。

3.4扩大市场准入的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是关乎老百姓生命的大事,不能出一点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还只有部分食品市场实施了市场准入管理,这一现状与消费者的要求差距较大,要全面提高我国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就必须增加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市场数量。因此,对那些还没有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大力支持,提高其实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并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市场准入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它们尽快具备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条件,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范文篇3

关键词:粮食及粮油制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

中图分类号:F762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230218

粮食安全问题历来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粮食安全的要求也在提高。讷河市是黑龙江省产粮大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监管检验工作,是确保讷河市粮食储备、运输、加工的重要保障,是为人们提供放心粮油的前提,更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牢固基石。

1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粮油质量安全是在粮食储藏、运输、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检验,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在各环节中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使粮油达到安全标准,使消费者买到放心、安全、健康、营养的安全粮油食品。近年来,在市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下,讷河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加快农业高产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升产能,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为粮食增产创造了先决条件。2014年粮食总产比上一年超58亿斤,为国有粮食储备打下坚实的基础。粮食增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加强粮食检验监督工作,确保质量安全。

2粮食监督检验的重要性

粮食监督检验是粮食工作的基础部分,是粮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粮食质量的安全卫士。粮油检验监督是一项极具政策性和社会性的工作,不仅承担着国家交付的检验监督重任,更肩负着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待。质检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关系到粮食质量安全,缺乏必备的责任心、责任感,必会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导致重大损失,危害群众利益,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不安定因素,威胁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

粮油检验工作具有很高的科学性、技术性、准确性、严谨性和责任性。粮食检验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结果不真实都会造成不合格粮食的生产、加工、储存、调运、销售、出口等,不仅损害消费者健康,更会影响企业声誉和发展。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是企业良好发展的前提,没有高标准的质量作支撑企业将无法立足。粮油检验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粮油及制品的物理特性、营养品质、食用品质、储藏品质和卫生指标等进行分析并作出科学评价,及时检验出粮油食品中的安全隐患,使粮食产品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有效控制和消除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3粮油检验监督工作的特点

粮油检验监督工作在粮管工作中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粮食质量安全具有隐蔽性、慢作用性、相对性的特征,粮油质量必须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加以检验检测,通过一系列检测数据得出准确、安全、可靠的结果。不合格粮油对人体危害不是即刻呈现,而是一个长期、缓慢、隐性的危害结果。长期以来国家及相关部门十分重视粮油质量监管工作,相继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使检验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

4粮油检验工作多面临的问题

粮油检验存在于粮油管理工作的全部环节,存在于市场流通的全部过程中,始终具有无法取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粮食购销市场的全面开放,粮食流通主体呈现市场化、多元化特点,粮食经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有的企业存在只重视生产、只抓经济效益,忽视了对粮油质量的检验工作,对国家规定视为可有可无,未完全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严格执行。有的企业不够重视,未设置监督检验岗位;有的虽有此岗位,但却由不具备专业知识、水平、技能的人员来担任,给粮油质量安全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5粮油检验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粮油检验监管在粮食质量安全、质量评价、市场监管等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是确保粮油质量安全的关键。通过专业仪器对所检产品进行具体检测、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科学、公正、客观的数据和结论。送检企业可根据相关结果对生产工艺进行相应整改,使企业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提高粮油质量,保证企业效益和粮油制品的质量安全。加强粮食及粮油制品的检验监督工作,必须要齐抓共管,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监督监管,对粮油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企业勒令整改,对企业的专业质检人员定期定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综合考评,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安全性、真实性,提高粮油食品检验工作的行业标准,促进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强粮食及粮油制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粮食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突出粮油检验监督工作在粮油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对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麻玉娥,刘莉.浅谈粮油质量安全问题[J].科技信息,2008(6):32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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