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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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篇1

一、深化治理整顿,保持高压态势

(一)严厉打击“违禁超限”和“假冒伪劣”行为。集中整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及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5类“违禁超限”行为。严格排查整治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区域,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清剿“黑窝点”和“黑作坊”攻坚战,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行业品种综合治理,进一步突出肉类、水产品、蔬菜、果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从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入手,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改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畜禽产品整治行动。以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加强对畜禽养殖重点镇、专业村、规模化养殖场全过程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监管覆盖率均达到100%(由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把定点屠宰准入关,坚决取缔各类私屠滥宰“黑窝点”,生猪定点屠宰覆盖率达到100%(由商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二是农产品源头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过程质量监管,严格控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比率提高到35%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比率提高到5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比率提高到50%以上,建立省级现代渔业园区至少3个(由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三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整治行动。加大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产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整治力度,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加强监管,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和“黑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四是食品流通领域整治行动。以食品供货商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仓储场所的调查摸排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涂改生产日期和更换食品标签等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制定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挂牌经营、实名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规范食品销售摊贩经营行为,全市食品销售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五是餐饮服务食品整治行动。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四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规范学校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饮食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小餐饮整规工作意见,强化对小餐饮的监管和综合整治,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对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继续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管,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加快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计划,尽早完成工程建设并运行(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排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农资监管和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农(兽)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监管力度,明确并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经营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纳入管理。

(二)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支持力度。

(三)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考核考评等具体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监管检测能力

(一)健全基层工作体系。落实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目标考核,列入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所有基层政府和监管负责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鼓励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

(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等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增加基层监管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执法流程,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及执法不力等问题。加强综合执法,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分散问题。加大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监管技术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

(三)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监督抽检年内覆盖全市及大宗食品、高风险食品。制定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检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推动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专业分工,强化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

(四)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积极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工作,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六)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网络化、标准化、全流程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七)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创建活动要明确工作目标,创新方式方法,取得创建实效。

四、强化舆情监测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一)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部门间信息、事件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息主体和审核程序,科学、准确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完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协同联动工作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吊销证照企业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监管

(一)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市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

(二)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至少参加40小时集中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组织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付,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完善部门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篇2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一步改善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食品安全。二、狠抓宣传和普法教育,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让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是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单靠政府的监管难以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家鼓励、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这就是要努力使社会监督成为政府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的形成,有赖于人民群众食品卫生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因此,各地要狠抓宣传、普及食品卫生法的工作,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促进社会食品卫生监督机制的形成。三、明确重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水产品、豆制品等重点品种,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和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卫生监管机制。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的准入条件,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品牌企业。对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其退出市场。二要完善和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督力度。三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生

产、加工、销售环节的预防措施,加强检验、检查、检疫、抽检工作。四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定期办公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的食品。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镇政府要对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卫生负总责,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管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林、质监、工商、城管、卫生、公安、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市农林局主要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和集中整治活动,强化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蔬菜的安检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初加工的卫生监督,尤其要加强生猪屠宰的卫生管理、检验检疫工作,在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审查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推进和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抽检,严格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食堂和各类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严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快侦快破;协助食品监管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

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和幼托托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组织对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工作的督查。五、落实措施,强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2、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各部门要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将每一项工作纳入法制、制度的轨道,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加大对执法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能力。4、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执法监管效应。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互通信息,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篇3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作一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不断改善,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发生的三鹿牌奶粉事件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在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008年4月20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从4月20日至5月20日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组织、普通消费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国际洋酒生产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各方面意见11327件。通过对意见进行整理,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包括: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关系,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等。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法律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2007年12月、2008年8月、10月和2009年2月四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到多个部门实施分段监管的变化。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确立的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依据这一体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卫生部门还负责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卫生事故的处理。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中毒人数达292人。豆奶食物中毒的原因是,活性豆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未彻底灭活。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也就是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了调整,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变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我国目前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尽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职责不清等问题,但总的来说,这一体制的确立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整个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再到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链条较长,监管环节众多。单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全程监管,必须由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监管。现行的由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也是历经多年、反复多次研究形成的,如果作大的调整,可能会给执法工作造成波动,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法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等,规定由一个部门负责监管。这样规定,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使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挥更大的效能。此外,考虑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将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变化,国家可能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以适应监管实践的需要,所以食品安全法特别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以适应食品安全执法的需要。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根据之一。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

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已达2900余项。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将行业标准排除在标准体系之外,主要是为了标准的统一。目前食品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管理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上述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即由一个部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科学合理就是要实事求是,尊重农业生产和食品生产的客观规律,既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也要与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简而言之,制定的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把标准制定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也不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水平的提高:标准定得太高,脱离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实际,也会对我国的食品行业发展和市场上的食品供应产生负面影响。

(四)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同时确立了以下制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台账制度。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希望通过平衡膳食增进健康,这种需求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我国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添加了中药材的保健食品。约占保健食品的65%左右:另一类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约占保健食品的35%。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制度,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此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整理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规范》等法规和文件陆续出台,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都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就保健食品行业目前的现状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搞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法律加以严格规范。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要严格进行监管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按照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目前是由该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的产品和说明书进行审批。

(七)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

故。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主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守法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比较长,我国现阶段的食品生产经营总体水平不高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力争不发生事故: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存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避免事故危害的扩大。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包括: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做好信息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八)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具体是:

第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二,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_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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