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的心得体会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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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心得体会范文
按理来说,热心且爱帮助别人的马克应该会朋友多多,可是马克却没有一个朋友,更没有一个同事愿意到马克的家里去做客。
并不是马克不好客,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因为马克养了一头宠物――一头肥胖的越南种的猪,马克很喜欢这头猪,因此给这头猪很多吃的。很明显这头猪和马克一样,吃得太多而锻练过少,马克和这头宠物猪都得了肥胖症,马克的体重有近300磅,而这头猪则近200磅,要知道这仅仅是一头长不大的宠物猪,但在马克的照顾下,它成了这种宠物猪中最重的一头。
本来肥胖的猪和肥胖的马克生活得都很好,每天晚上马克在上网,而宠物猪要么呼呼大睡,要么在房间里拱来拱去,白天马克去上班,宠物猪则在房子里睡觉或者吃东西。可是这头肥胖的猪却因为马克的一张照片出名了:马克把它的照片贴到了博客上,让动物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看到了,于是他们以马克违反动物保护法为由要把这头宠物猪拉走送到动物保护中心。
马克自然不会让工作人员把宠物猪拉走,工作人员则硬要将这头猪领走,并将马克告上公堂。原因是据图片显示,这头猪过于肥胖,已经达200磅,严重超过了此种猪100磅的标准体重。在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眼里,这简直是对猪的残酷迫害,是虐待动物。
由于有动物保护法,因此马克自然败诉,而且马克不再拥有对这头猪的监护权。败诉的马克很不开心,看着宠物猪在动物保护中心被迫减肥,马克一筹莫展。马克在博客上把这件事贴了出来,并把宠物猪被迫减肥的事也贴了出来。
马克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关注,一位律师联系马克,愿意帮他再打一场官司,为他追回这头宠物猪。马克当然求之不得,于是一场有关猪的官司在美国纽约的法庭展开了。一方面是动物保护协会,一方面是马克和自发而来的律师。
动物保护协会依据的是动物保护条例,而马克的律师则问道:人有没有不减肥的权利?法庭上所有的人都看了一眼马克,动物保护协会的人说道:当然有!
律师又问道:那么为什么猪没有不减肥的权利?动物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和法庭审判长都哑口无言了,确实依照这样推下去,猪也有不减肥的权利。
最后经过马克的律师力争,这头近200磅重的越南猪又回到了马克的身边,这头猪再也不用被迫减肥了。
这件事也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马克和这头猪也成了焦点,最后动物保护法也被迫修改,不得强制动物减肥。
保护动物的心得体会范文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不乏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延长诉讼时效等亮点。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在原则中增加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与动物相关的规定却寥寥。要知道,去年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专家完成了三套建议稿,其中都有动物条款的规定。而且,相关专家也就此问题举办过多次研讨会。学界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一、动物需要《民法总则》予以规制
动物,包括家畜家禽、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三类。其中,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属于环境法律规范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对于野生动物,我国已建立了由《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野生动物已得到相对全面的保护。然而,家畜家禽的问题上是一个民法问题,但是我国还缺少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因此,对于这类动物,需要《民法总则》作出一个基本的规定。
在野生动物利用问题上,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等,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因此,需要《民法总则》在动物的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之间划定一个界线,并衔接起来。
在国际法层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相继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作为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与日本、澳大利亚分别签订了《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为了落实这些国际公约,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二、《民法总则》对动物的基本立场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以不另有规定为限,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这一条款被视为对于动物最为基本的立场。在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民法典》(建议稿)关于动物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中国法学会建议稿第107条规定,“动物视为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法律对动物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议稿第120条规定,“对于动物的使用,应当遵守关于动物保护的规定和善良风俗观念,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关于物的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议稿第115条规定,“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民法总则》对动物的基本立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动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第二,是否沿袭“一般物+特殊保护的物”的模式,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保护的物。
目前,学界对于“动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的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动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不成立的,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将动物作为主体并不能比作为客体更为有效地保护,只是一种立法技术而已。因而,《民法总则》对动物基本立场的核心问题便为是否沿袭“一般物+特殊保护的物”的模式来规制。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的三套专家建议稿都没有彻底地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作法。从三套建议稿来看,虽然在规定特别法适用时,不知是有意避免与《德国民法典》相同还是别的缘由,其字面表达不尽相同,但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三套建议稿都把动物有别于传统的“物”来对待,认为需要创设特别法专门保护。通过考察德国、俄罗斯、奥地利等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把动物有别于传统的“物”来对待的实质,是承认动物作为一种有生命的“活物”,需要有别于传统“物”的方式来对待。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为限。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虐待动物”。因此,将动物区别于传统“物”而作为一种有生命“活物”的立场,不仅应始终贯穿于整个《民法总则》,甚至在整部《民法典》中都应作为其他动物条款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总则》中动物条款的完善建议
结合三套《民法典》(建议稿),建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动物的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一)没有必要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民法总则(草案)》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民法是首要目的是保护私人财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至多算是只是次要目的。在环境保护理念盛行之下,民法虽然开启了“绿化”道路,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增加环境保护成为民法的主功能。从《民法总则(草案)》的结构上来看,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与传统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做法会混搅民法的功能与定位。从环境法缘起的逻辑上来看,本就是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才会使得环境法孕育而生。民法的功能包括环境法的功能,既夸大了民法环境保护的功能和又减少了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绿化”的民法仅仅是对于过于民法的一种反思和补充,本质上还是民法而非环境法,否则,又何必制定环境法。
(二)明确界定动物的概念
一直以来,民法学者对于明确动物的概念并不积极。无论此次《民法总则(草案)》,还是三套《民法典》(建议稿)关于动物的规定中,均没有界定动物的概念。动物概念界定不清,最为明显的便是民法在无意中扩大了自己保护的范围:将所有动物都纳入民法予以保护。法理上,民法所保护的动物,必须具备经济价值。然而,大部分物种没有或很少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从保护生物学的角度来考虑,必须采取分级保护。分级保护原则,是指依据保护生物学有关物种的保护优先序与物种濒危等级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应当投入相等的资源来保护每一种动物,而应将有限的资源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动物。因为物种濒危等级与物种保护优先序是挂钩的,且濒危物种保护常常受到经费的制约,所以不得不将有限的资源应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物种中。因此,这样的做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例如,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第107条侧重于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相对)和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城市野生动物),而对两者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只字未提,疑有将其他野生动物排除在外之嫌。毕竟虐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单单是一个民法问题。
(三)除了动物整体之外,还应包括其衍生物即动物制品、卵、蛋及遗传资源
早在1981年,我国在与日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之中,就将鸟蛋纳入保护范围之内。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将鸟蛋纳入保护对象,“猎捕候鸟和拣取其鸟蛋,应予以禁止。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下列情况可以除外:(一)为科学、教育、驯养繁殖以及不违反本协定宗旨的其他特定目的;(二)为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三)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猎期内”。将动物制品、卵、蛋及遗传资源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积极履行国际协议、维护国家形象的举措。2016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为了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也有必要对于动物制品、卵、蛋及遗传资源予以规制。
(四)若采用“一般物+特殊保护的物”的模式,应指明特别保护法
如在三套专家《民法典》(建议稿)关于动物的规定中,中国法学会建议稿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议稿虽然都仿照《德国民法典》将“动物的特别保护规定”纳入其中,但均未指明“动物的特别保护规定”究竟是适用哪一部法律。关于法律法规适用的表述,应该具体、明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议稿的第115条,从字面上看,该条文表述有瑕疵,其实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只要“不得违反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就足够了,不必加上“自然资源法”。因为在自然资源法中,保护动物的法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动物保护法,是动物保护法的一部分。故此处“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属于重复表述,显得有些拖沓,不够严谨。
(五)创设逆权占有,合理设定对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制度
逆权占有,倘若占有是不利于所有者的利益,且原有所有者并没有提出抗议或采取法律行动,那么,某人通过占有财产达到法规规定的时期,就可以获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逆权占有能够阻止有价值的资源被长期闲置,会使资源分配得更富效率。在市场经济中,通过设定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制度,鼓励动物所有人更有效率地管理,从而减少无因管理带来的社会成本增加。在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斯等民法典中,都有对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作出了规定。如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第925条规定,“被驯化的动物的所有人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追赶动物,土地的所有人对所受损害的补偿请求权不受影响。自知道动物所在地之日起20日内未提出请求的,动物属于取得动物的人所有”。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制度,是先占原则的延伸。但是,先占原则也存在着局限性:容易使人们通过不经济的投资获取他人的财产。因此,对于动物这类“流动性财产”的管理,应对于先占原则有所限制,合理设定遗失动物权利人的丧失时效和对于遗失动物的取得时效。
保护动物的心得体会范文篇3
2014年10月8日,在位于纽约奥尔巴尼的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第三司法部门,美国律师史蒂文.M.怀斯以“黑猩猩的律师”身份与法官进行辩论,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障4只黑猩猩的身体自由权利。此前,2013年11月2日,怀斯也以此身份向美国纽约州联邦法院提起保护黑猩猩的诉讼。他执着地这样做,有其目的。
他是黑猩猩的律师
2013年11月2日,美国律师怀斯向美国纽约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法官和媒体,他一句“我是黑猩猩的律师”语惊四座。
怀斯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障4只黑猩猩的身体自由权利,并将它们送到北美灵长类动物保护联盟的一个庇护所。这一诉求顿时引起当地甚至整个美国媒体的关注与报道,他所的4位“原告”的悲惨境遇也被媒体公布于众:汤米,被囚禁在纽约格罗佛士维一个二手拖车停车场内的棚屋笼子里;矶村,作为私有财产被囚禁在尼亚加拉大瀑布一处私宅内;赫拉克勒斯和利奥,属于新伊比利亚研究中心,正借给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解剖研究机构作解剖研究之用。
经过3次、每次长达3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和交锋的听证会后,怀斯凭借娴熟的法律技巧和睿智的语言表达,给每一位旁听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他提交的3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还是全被法院拒绝了。
虽然诉讼失败了,但这位黑猩猩的律师却赢得了美国法官、媒体和民众的认可和尊重,人们敬仰于他为实现动物人格权利而表现的执着精神。“我只是不同意你关于第70条人身保护令适用于黑猩猩的观点,但非常愿意接受其他任何针对这些黑猩猩不利行为的诉讼。作为一名动物爱好者,我很欣赏你所做的工作。”主审矶村案的法官拉尔夫对怀斯说道。主审赫拉克勒斯和利奥案的法官杰拉德也对怀斯为争取动物权利所作的努力表示钦佩。
美国纽约州联邦法院虽然拒绝了怀斯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但保留了他上诉的权利。于是,怀斯对这3个人身保护令否决案向美国纽约州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并被受理。
2014年10月8日,在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第三司法部门,怀斯对汤米案进行了口头辩论。这次上诉被《纽约时报》、BBC世界新闻等众多媒体关注报道。在这位“黑猩猩的律师”被更多美国民众所熟知的同时,动物权利保护的观念也悄无声息地在美国社会中更加被人们重视。
他致力于动物权利保护
怀斯是一位满头银发的老者,他白发下隐藏的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尤其引人注目。不认识他的人会以为他是一位再普通不过的美国老人。其实,他身后有很多令人羡慕的成绩与光环。他是美国“非人类权益保护组织”(NonhumanRightsProject)的创始人和负责人,他拥有美国著名学府波士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威廉玛丽大学理学士学位,他获得了马萨诸塞州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美国普通民众看来,他应该去追求公司民商事类的“高大上”律师业务,在商业龙头与金融大鳄之间谈笑风生。可他来却怀着一种使命感,坚定地选择为动物争取法律权利,做一位动物权利的守护者。
为此,怀斯于2007年发起成立“基本权利扩展中心”。2012年,此中心更名为“非人类权益保护组织”。该组织在很短时间内就成长为美国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动物权利非盈利保护组织。“非人类权益保护组织”致力于改变某些非人类动物的法律地位(由财产转变为人),保障它们不受囚禁的身体自由权和不受实验的身体独立权。通过普通法司法体系下州与州的诉讼以及根据现有的证明动物具有自我意识和自觉行为的科学证据,该组织在怀斯的带领下,正在美国全境展开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动物解放运动。
30年来,怀斯不辞辛苦地奔走于世界各国和美国各州,为美国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及赋予动物人格法律权利而全力发声。他曾走进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等在内的世界著名学府,为法学院的学生讲授动物权利立法等课程,给美国青年人的内心埋下认真对待动物权利的种子;他曾发表登上美国畅销图书榜的著述《让笼子发出嘎嘎声——直面动物的法律权利》《界限的划定——动物权利的科学与法例》等,将动物权利法律保护的理念传播到最广大的美国读者中;他还发表了数篇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评论文章,曾在电视上和广播中讨论有关动物权利法律保护的诸多问题;他为动物争取非人类权益的事迹还被拍成了纪录片《一个法律人》《打开笼子》等。
他要打一场维权动物权利的伟大战役
怀斯的诉讼策略受到了诸多法律学者和律师的公开反对与批判。美国联邦上诉法官波斯纳义正词言地指出:“法律赋予人类以特殊地位并非出于人类的能力,而是人类独一无二的道德自觉。”美国著名律师卡普也认为:“怀斯的诉讼是激进的、不必需的行为。”
除此之外,在具体诉讼中,与怀斯站在同一阵营的动物权利保护者也遭遇困境。2011年10月,美国“善待动物组织协会”向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呈交诉状,请求判决海洋世界囚禁其捕获的虎鲸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2012年2月,此案未被受理。在一个全新的领域提出诉讼必须得有足够的诉讼能力和支持该项诉讼的司法环境。对于“善待动物组织协会”这次失败的法律行动,怀斯认为诉讼的困境在一开始就注定了。
虽然同“善待动物保护协会”一样,怀斯及其组织也屡屡遭遇诉讼的困境,但怀斯仍坚定心中的信仰:已被科学验证的具有自我意识、自主行为的非人类动物,如类人猿、大象、海豚或者鲸鱼,根据美国普通法应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人并具有身体自由的基本权利。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在普通法中法律人格的主体仅限于人类,特定群种也符合法院过去用来确定法律人格所依据的相关条款。这是他心中的格律。
实际上,早在怀斯之前,世界范围内就已经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一场“动物解放”运动:1992年,瑞士通过法律认定动物为“人”而非“物”;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2008年,西班牙议会授予黑猩猩一定的法律权利;在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学开设动物解剖课以及马戏团驯兽表演……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动物应该享有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这些新的概念正在打破人类的思维枷锁与利益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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