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计划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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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计划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

中图分类号:G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4-0155-03

家庭支持服务是指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提升家庭照料特殊儿童能力的一种服务形式。家庭支持服务意味着专业支持、资源、服务、财政补助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残障人士的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高校纷纷开办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同时相应的社会服务和专业实践也开展起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只限于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或各级各类康复中心等几种形式的专业见习与实习,这极大地影响了特教师范生专业实践能力的提升,进而影响特教师范生择业和从业的竞争力。为了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激烈的院校及专业竞争中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除传统的服务与实践形式外,将特殊儿童自然生活和生长的家庭作为师生双方见习、实习、科研的基地,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的支持,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完善和创新实践教育体系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新选择。

一、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的必要性

1是培养应用型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需要

特殊教育是实践性、操作性相当强的专业,对于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地方性教学型大学的特殊教育专业而言,至少在本科和专科层次的人才教育方面都面临着培养操作型和实践型特教师资的问题。为了凸显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和临床性,必须不断拓展专业实践和社会服务的形式,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并将其作为优质的专业实践基地。

2是搭建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沟通桥梁的需要

家庭是每个人自然的成长及教育的环境,它对个体的影响是长久的和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在行为习惯的养成、道德品质的培养、人格的塑造等方面都有着其他教育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家庭教育具有自然性和浸润性等特点。从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的角度来审视特殊儿童家庭时,不难发现,特殊教育专业课程中涉及的早期干预、行为矫正、个别化教育、家校合作等理论都可以在其间找到鲜活的例证,所以特殊儿童家庭是沟通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桥梁。在开设特殊师范教育专业的高校所在的城市,一定活跃着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的身影。因此特殊儿童家庭相对于其他形式的专业实践基地而言,具有自然性、群众基础广泛等特点,这是将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作为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实践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和有利条件。

3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拓展专业服务领域、提升社会服务品质的需要

一方面,目前国内高等特殊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大多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模式,特教专业师生接触特殊儿童的机会很少,由此导致他们严重缺乏特殊教育临床教学和管理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目前特殊儿童及其家庭得到的社会支持相当有限,各种特教资源,尤其是公益性特教资源稀缺。在研究领域,研究者关于特教师范生实践能力培养方式与途径的探讨几乎都集中于特殊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班级、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康复机构或私立的康复训练机构等,关注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对特教师范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研究尚不多见。但是随着“家校合作”“家庭支持”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高等特殊师范教育应进一步关注特殊儿童家庭,为他们提供优质的特教专业服务。对于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但是没有属于自己的特殊儿童教学实践基地的高校来讲,更应采取多种措施,激励特教专业师生深入特殊儿童的家庭,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支持,拓展专业服务领域,提升社会服务品质。

二、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1家庭支持服务的对象

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家庭支持服务的对象主要是6~12岁有多种特殊教育需求的各类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及其家庭。特殊儿童的发展是其生理、心理及人生不同成长阶段的全人、全生涯的发展。因此,对于有足够师资力量和专业知识储备的高等院校来讲,可以把服务对象向两端延伸,将3~6岁处于早期干预阶段的特殊幼儿以及处于职业教育阶段的特殊青少年及其家庭作为家庭支持服务的对象。

2家庭支持服务的形式

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时,应尊重、遵循特殊儿童及其家庭自然生活及成长的社会生态环境,强调以个案儿童、个案家庭为中心。因此,“到宅服务”是比较理想的支持服务形式,即以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师生为主体的专业人员直接深入特殊儿童的家庭,利用高校丰富的诊断评估资源,教育康复的教材、教具和特殊儿童家庭的玩具、学具等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对其家长进行多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3家庭支持服务的内容

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开展家庭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访谈

即特教专业的师生深入个案学生家庭,与其家长交流和沟通,以此了解某一时期该生在教育训练、人际互动、身心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家长此间的问题、困惑以及收获体会。在总结双方以往交流互动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拟订下一阶段的家庭支持服务计划。家庭访谈应贯穿于为家庭提供专业支持服务的始终。每次访谈都应作周密的安排,做到目的明确、内容针对性强,并作好记录和整理。

(2)家长咨询

家长咨询是指个案儿童的家长向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的师生提出问题、以求得到解决问题的服务方式。在咨询服务中,特殊儿童家长往往关心下列问题:教育特殊子女的方法、技能、态度;孩子的学习、康复状况;针对专业人员所设计的教育方案的问题与疑惑;寻求专业人员在理念和态度上的支持;等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师生应尽力解决家长的疑难问题,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教养观念,教给他们教育特殊子女的正确方法和技能,为家长营造倾诉的环境,以缓解其心理压力。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和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3)家长培训

家长培训是指以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的师生为主体,对特殊儿童家长进行教养态度、教养理念和教养方法等方面的专门训练,以此提高他们的教养能力,增强家庭支持服务的效果。家长培训可以将若干个家庭集中起来,统一培训,也可以每个家庭逐一进行。培训课可既包括理论讲授、经验分享式的交流,也可以进行现场示范和观摩式的指导等。此外,在培训地点、时间的选择与安排等方面也应作详尽的规划。

(4)个训指导

个训指导是指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的师生深入个案儿童家庭,直接为其提供一对一的教育服务。在家庭支持服务的过程中,特殊儿童家长最关心、最关注的是其子女的成长与进步情况。但是受自身文化水平、时间、精力以及特殊儿童障碍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能独立、科学地为其子女做有效的个别化教育训练。因此,以特教师生为主体的家庭介入式个训指导,在直接对特殊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同时,也为家长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是争取家长支持与信任及巩固和深化双方合作关系的切入点。

三、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的步骤

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应树立“促进特殊儿童发展、提高家长教养能力、提升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品质和打造特殊教育实践与研究平台”的观念。整个支持服务过程要经历组织动员、接案、诊断性评量、召开个案会议、拟订服务计划、执行支持计划和总结评量等步骤。

1组织动员,作好总体规划

在正式进入特殊儿童家庭以前,应作统筹规划,选派本专业的骨干教师作为家庭支持服务的直接负责人,由这些教师组织动员其他教师和同学,组建个案支持小组,并向他们解释家庭支持服务的背景、目的、意义、内容、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确定个案家庭

家庭支持服务以各类特殊儿童自然成长和生活的家庭为基本单位。开展该项工作之初,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放传单、开展调查、与其他特教机构联合举办家长会等途径,与本地区特殊儿童家长及家庭广泛接触,向他们宣讲家庭教育、家校合作的重要性,高等院校与家庭合作的意义、内容和具体方式等。在家长与个案小组师生充分沟通后,并在自愿提交申请书的基础上,经现场调研,再确定某一家庭为支持服务的个案家庭。

3评量特殊儿童个案及其家庭的多方面需求

家庭支持服务应以个案家庭的需求为突破口,只有真正了解了他们的需求,才能达到为其排忧解难的目的,家长和整个家庭才愿意长期合作,否则家庭支持服务往往会因为缺乏实质内容而流于形式,导致双方的合作关系不能坚持长久。为此,需要采用多种标准化或非标准化的方式,全面了解个案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医疗、康复和经济等状况,尤其是要了解作为直接教养者的父母等人的需求。对个案家庭的评量应由特教专业师生组成的个案小组负责,若条件允许,还可以吸纳当地的医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康复训练师等社会人士,共同组成诊断评估小组。同一小组内的不同成员对个案家庭需求的某一侧面作分评量,最后由小组负责人整理、统合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制订出较为科学合理的个别化家庭支持计划。

4召开个案家庭诊断研讨会议

评量结束后,为了整合多方面资料,全面透彻地了解个案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个案小组负责人集本组成员、个案小孩的家庭成员、参与评估或后继服务的社会人士及相关的行政领导等,召开个案家庭社会支持需求研讨会,深入分析个案儿童及其家庭生活和生存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明确所需支持协助的种类、程度和各支持主体之间的协作方式,最终形成一份家庭需求诊断报告书。

5拟订个别化家庭支持计划

诊断研讨会议结束后,个案小组应着手拟订个别化家庭支持计划。其内容包括:个案儿童生理状态、心理表现、学业成就、社会适应等方面发展水平的简要描述;促进个案儿童身心发展的家庭资源及其利用方式;家庭支持服务的目标、程序和日期;家庭支持服务的种类、强度、频率和实施方式;各类支持的实施场所和环境要求;家庭支持服务的起始时间和限定期限;各支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互协作的方式;经全体人员确认并签字后,该计划方可实施。

6实施家庭支持计划,做好总结评量

个别化家庭支持采用循环推进、长期追踪的方式实施。特殊教育专业的教师和相关社会人士首先分别介入个案家庭,为其提供个别化的支持服务;学生2―3人一组介入,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全程参与针对家长的教育咨询与辅导、针对个案儿童的评估、拟订个别化教育计划、设计并实施教学等活动;随后教师和相关人员逐步撤出该个案,由学生小组独立承担相关的教育服务;特教教师选择第二个家庭并为其提供服务;第二组学生介入,教师指导他们逐步参与各项服务活动,教师和相关人员逐步撤出此个案,由第二组学生独立承担相关的支持服务……由于特教专业的招生规模一般都较小,学生人数很少,如此循环几轮后,所有的学生都可被分配到相应的个案家庭了。至此,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便由点及面地真正开展起来了。对于教师而言,还需要定期巡回指导各学生小组和个案家庭,了解他们彼此间的问题与困惑,即时给予分析和解答,对家庭支持的成效进行及时评量与总结。

四、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盈利与公益问题

针对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究竟要不要或应不应该向家长收取一定费用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应该秉持公益、义务的原则开展服务。向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受益的并非只是服务的接受者,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特教师生,在此过程中也会在专业情感、专业理论、实践操作能力等方面获益,这种收获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支持服务的初衷是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为特教专业的发展搭建一个平台,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2家庭支持服务与其他专业实践形式之间的关系

家庭支持服务只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专业师生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而已,它有着自身的独特优势,但绝不能取代特教学校、康复训练机构等其他途径的实践形式,它们是互为补充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实践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应将校内、校外、家庭、和康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充分结合起来。

3支持主体的角色定位

作为支持服务主体的特教师生,在提供专业支持、与特殊儿童及其家长互动的过程中是服务的提供者,是家庭的合作者和支持者,切忌抱一种居高临下的“专家”姿态对其指手画脚,应该在充分尊重其原有生活和生存状态的前提下,积极倾听他们的意见,理解并尊重其文化习俗,通过对话解决彼此的矛盾和分歧,构建若干他们所需、自己可为的自然和社会支持系统,发挥好自己在特殊儿童与家庭、特殊家庭与学校、特殊家庭与社会互动中的纽带作用。同时应处理好与家庭其他支持主体的关系。

家庭教育指导计划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世代服务”提质工程推进会及十二五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人口计生委《家庭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和市人口计生委《人口家庭幸福工程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拓展人口计生服务职能,推进优质服务向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转型和提质,切实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决定实施家庭健康促进工程。现将有关实施意见提出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总书记4·26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关注人口、服务民生为宗旨,以增强家庭发展能力为核心,以面向群众、吸引群众、服务群众为落脚点,着力实施家庭健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家庭社会和谐进步。

二、总体目标

因地制宜,统筹构建1﹢1﹢X人口公共服务模式,开展以“金孕、金苗、金蕾、金馨、金秋、金匙”六大行动计划为个性和特色的孕前优生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援助、避孕节育服务∕生殖健康筛查/不孕不育防治、老年健康保健、家庭营养指导的家庭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人口家庭公共服务,实现人人享有优质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金孕行动计划(孕前优生促进)

1、主要举措:

——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教。制作一期优生检查电视宣传片,发放“给全市准备怀孕夫妇的一封信”和优生检查知识折页,各镇区开设孕前优生知识讲座,开展“优生优育宣教进社区”活动,利用市中心广场电子屏进行游动字幕宣传,促使社会形成优生促进的浓厚氛围。

——持续推进婚育一站式建设。加大免费婚检宣传力度,全年免费婚检率95%以上,协助卫生部门推广使用叶酸、福施福等营养素。

——持续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切实把好出生缺陷预防关。强化操作培训,启用新增设备仪器(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强化规范,注重实验室检查室内质量控制。

——推进优生检查阵地建设,对市指导站进行环境改造,形成区域清晰、流程通畅、功能完备的服务氛围。强化镇区服务站优生宣教阵地建设,增配相关宣教图书。

2、评估指标:

目标人群优生优育、孕前优生知识知晓率90%以上;优生检查服务参检率达80%以上。

(二)、金馨行动计划(避孕节育服务/生殖健康筛查/不孕不育防治)

1、主要举措:

——扎实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夯实基层基础,持续规范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后续随访,对落实长效措施对象完成每年一次的B超随访;开展重点人群的短信服务提醒和宣教;推广期内措施奖励制度,切实抓好期内综合避孕措施和长效措施落实率,杜绝无措施对象,保持人流引产比正常范围;积极应用臭氧雾化治疗技术和手动负压吸引人流术等新技术。

——持续开展RTI检查和两癌筛查。认真组织好每3年一轮的RTI查治,保证参检率;开展计生特困家庭妇女和流动人口妇女RTI查治;严格按照规范,联合卫生进一步做好宫颈癌早期筛查工作,引进液基筛查新方法,提升筛查阳性率,计划每年完成筛查人数1万例。创造条件适宜开展乳腺疾病筛查保健服务项目。

——推进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与防治。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技术员监测能力;强化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和相关健康问题上报工作,重点做好严重伤害事件的监测上报,保障避孕节育安全性与有效性。

——开展不孕不育防治。建立信息档案,为相关对象提供咨询指导,并协助做好转诊服务和后续随访。

——规范药具管理,完善设施、强化服务,持续做好计划编制、仓储管理和药具发放环节;拓展药具发放渠道,发挥网上药具超市实效,在市站启用智能免费发套机;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免费药具行为的整治活动。

2、评估指标:

①知情选择率95%以上;②期内综合落实率90%以上;③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75%以上;④随访服务率95%以上;⑤出生人流比小于2%;⑥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防治率达标(7/万);⑦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率90%以上,宫颈癌筛查率达标;⑧药具服务率95%以上。

(三)金苗行动计划(婴幼儿早期发展)

1、主要举措:

——发挥计生协组织的作用,联合教育相关部门对全市各类早教机构进行调研,提出推进有效运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全市早教体系规范有序,并实行早教工作的镇(区)全覆盖。

——组织和指导现有的各早教基地、指导站、指导点,有计划开展婴幼儿早教知识的宣传和活动,鼓励城区早教机构实现科学育儿知识进家庭、亲子体验进社区。组织市人口文化宣讲团早教知识内容、科学育儿知识巡回讲座进农村,为农村婴幼儿家庭提供便捷的科学育儿指导。

——发动和组织参加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组织我市从事早教发展的育婴师、育婴员参加市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着力提高早教人员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化水平。

2、评估指标:

科学育儿知识100%进家庭,亲子早教体验100%进社区;建立1个省级(市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早期发展覆盖面达40以上%。

(四)金蕾行动计划(青春健康援助)

1、主要举措:

——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展“生命教育周”主题活动,开展“青春健康校园行”活动,宣传倡导在校学生。

——开展青春期健康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与镇区联合开展“青春健康社区行(村居行)”活动,普及青春健康知识,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依据市、镇(区)世代服务中心建立青少年健康服务和援助基地,为青少年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开展“亲情牵手、结对帮扶”活动。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人员优势,继续在城乡开展亲情牵手结对帮扶会员志愿活动,建立各级计划生育困难家庭0-18周岁独生子女、孤儿的档案,组织社会热心人士和单位开展结对共建,关爱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其健康成长。

——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在全市大力推广妇女健康险,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提高计生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打造青春期健康教育援助基地。大力开展青春健康教育,联合发挥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市指导站、各中小学校现有的学生心理咨询指导点的示范作用,精心打造2-3个市级青春期援助基地,努力争创建立1-2个省级(市级)示范基地。

2、评估指标:

青春期知识知晓率90%以上;世代服务机构青春援助服务率和满意率逐年上升;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城区覆盖率达40%,农村覆盖率达60%;建立2-3个青春健康援助示范基地,健康援助覆盖面达20%以上。

(五)金秋行动计划(老年健康保健/养老帮扶服务)

1、主要举措:

——宣传普及中老年保健相关知识,依托市世代服务中心(指导站)成立一个老年俱乐部—“金秋健康会所”,逐步配备骨密度测量仪、理疗设备等,组织进行健康体检、体能锻炼和益智娱乐等服务。

——开展专家面对面活动,聘请专家开设“中老年保健养生”讲座,提供现场咨询和诊疗服务。

——拓展市站更年期门诊特色服务,开展激素补充治疗;提供相关保健指导和咨询,预防和早期发现老年性疾病,提高生活质量。

——联合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伤残家庭在养老帮扶方面出台优助政策;整合资源,在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机制上有突破。

——联合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测量血压、血糖,做好动态随访。

2、评估指标:

建成一个省级(市级)老年健康保健/养老帮扶项目示范基地;老龄健康保健和帮扶覆盖面达30%以上。

(六)金匙行动计划(家庭营养指导)

1、主要举措:

——设计印发宣教折页,宣传普及家庭营养指导相关知识;市站及镇区服务站配备一本《中国家庭营养指导手册》,一个膳食金字塔模型,一个营养指导宣教展架。

——在市站建立饮食营养展示室,聘请专家举办“合理膳食”、“慢性病的饮食指导”讲座,提供现场咨询指导。

——提升服务技能,强化相关知识学习,选派市站技术人员以进修或其他方式参加“营养师”执业培训学习。

2、评估指标:

群众家庭营养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投入到位。把家庭健康促进工程列入人口计生重点工作,并列入镇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局建立家庭健康促进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谋划和组织、统一部署和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家庭教育指导计划范文篇3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2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2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2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2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四)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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