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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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篇1

根据宪法,当代中国的政治组织结构是在人大制度下的一府两院。而从实际操作上看,中国的政治组织结构是党领导下的组织结构,具体情况见下表:由此可见,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央军委还是国务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中国共产党是整个政治组织的骨架,从政治局到各省委、市委、县委、镇党委、村委会、居委会,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权力中心。中国共产党的机构从上到下,井然有序,上下级以严格的命令联结,兼之各级党组织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动员能力非常强。依靠这种动员能力,中国可以很快走向改革开放,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可以说,这种动员能力是以往中国任何政权所不曾有过的。但检讨西方近展的历史,社会组织的改变不仅应当提高其动员能力,还需要更多东西以使其理性化。如黄仁宇先生概括英国近代史时指出:改组高层机构:放弃君权神授说、保持英格兰教会权威,但是要执行政教分离,宽容异教徒。从此议会以公债代替国王对财政之人身责任,国王从此也有职无权。这种措施促进政党政治及内阁制度的抬头。整顿低层结构:将土地合理化,逐渐取消“副本产业”,因而土地所有较前集中,同时所有权租佃关系及地租收入都较前固定而有共同的标准,放弃归并乡镇之市场。重订上下之联系:公布权利清单,保障司法独立,习惯法庭接受衡平法,自此法律更现代化,也更融合于商业体制。此外,更增设邮政,建造付费公路。

西方的社会组织由此从中世纪走向了近代,实现了近代意义上的理性化。首先,上层机构的改革主要包括在经济上国王财产与国库分开,经济上由专门机构管理,而不再由国王控制;政治上多种力量并存,宗教宽容,政党轮替及议会制,以避免某种势力的政治垄断。由此,上层机构走向理性化。其次,低层结构明晰土地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农村和城市社区走向商业化。由此,低层结构走向理性化。再次,上下层之间通过代议制、财税、商业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互动,形成良性联系。由此,上下之间的联系走向理性化,而不再是真理至上而下,层层施压,下层无从置辩的传统模式。以此为标准,当代中国的组织结构存在许多问题。其一,从上层结构来看,如何使得权力受到监督、决策体现社会多元的需求等问题值得关注。其二,从下层结构来看,如何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将商业引入农业等问题有待解决。而如何保护城市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如房屋所有权)、商业自由等仍未能很好解决。其三,铺设上下层结构联系的民意表达、商业和法律等手段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的中国政治还是习惯于采用命令,从上到下,层层施压。而对于组织上和技术上的不足,用黄仁宇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以道德来弥补。地方官员未能处理好,责任就在地方官员身上,而全不问这些事件背后体现出组织和体制的缺陷。①

二、大历史视野与法学研究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法律应当作为上下层结构联系的重要手段。但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上下层结构的联系中,法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独有的上访现象逐年有增无减,时有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当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院长要和重庆最牛的钉子户进行对话时,该钉子户说:“我跟区委书记谈,比跟你谈更有效率。”后来确实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是法院判决解决了这件纠纷。钉子户知道谁才是权力中心和谁有决定权。那些失地的农民、被拆迁的城市钉子户和河南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去法院的时候,发现法院的大门对他们来说是关闭了的。这些纠纷本来就是一些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来解决就可以了,但在当前中国的上下层结构的关系中,法律并没有这样的地位。前文分析了当前中国的上层结构存在的问题,就法律领域而言,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立法缺少代表性。如2004年修改宪法,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和最后的宪法修正案一字不差。修改宪法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没有进行激烈的辩论,都没有让社会的多种力量予以介入。同样,普通法律制定过程中,多种社会力量也难以表达意见,人大的辩论也很少,立法者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下层的真正需要。这些使得法律很难代表社会的多元利益。而法律的执行不仅需要司法、执法机构,更需要社会的压力。

〔缺乏代表性的法律当然也就缺乏执行该法律的社会压力。上下层结构之间依赖命令和道德手段联结,法律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同时,司法仅仅是政府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政府管理之外、监督政府的独立机构的活动,这些因素决定了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法学研究者应当看到这种社会背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学研究所面对的问题,并试图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当前法学的研究者要么根据西方的规范提出问题,要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表达提出问题。这些提问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提问者没有看到当前的社会背景;进而学者们提出的解决办法也存在问题。

三、运用大历史观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改革问题司法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界的热点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推出两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刀阔斧进行司法改革。随着统一司法考试推进,法官素质大大提高,复转军人进法院不再是法院进人的主要方式;审判方式改革,刑事、民事审判程序更加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费用下调,法院门槛降低……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改变了法院的面貌,但现实又在提醒人们这种改革还缺少一些根本的东西。在一般人心中法院的社会形象下降,法院的成风,②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有增无减。十多年的改革竟然得到这样的结果,这使得人们容易将矛头指向法院自身。如最近最高法院副院长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于是呼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法院的腐败不只是法院自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权力结构和体制的问题。从大历史的背景来看,在中国的政治结构中,法律并没有成为上下层结构的主要纽带,法院也因此没有成为沟通上下层结构的主要机构。法律只是上层结构治理下层结构的一种手段,而且还远不是最重要的手段。在“一府两院”的体制中,法院应该具有很高的地位。但实际上法院在政治序列中的地位很低,最高法院院长不是中央委员会委员,更不是政治局委员。如同百年前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一样,虽然审判厅建立起来了,但其运转的环境并不存在,因此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从这个角度去看司法改革,我们就能理解司法改革的难处,司法改革无论怎么改,始终是在画地为牢中改革,仅仅停留在具体的技术上改,而没有触及体制的改革。司法职业化的困境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证实上述看法。司法职业化源自“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借用苏力语),由此需要专门的机构(司法机关)、职业人员(法官)根据专业的活动(法律推理)来解决纠纷,实现正义。

③司法职业化推行十年以来,当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面临三大难题:其一,司法职业化并没有提高法院在解决人们纠纷中的地位。其二,司法职业化并没有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其三,司法职业化也没有确保法院的廉洁,相反法官们的渎职犯罪也更为“职业化”或者“专业化”。这些并不是要反对司法职业化的推进,而是提醒人们应看到司法职业化的在大历史背景下的有限性。学者在研究司法改革的时候,对这种历史背景应当有认识,这样才能提出正确的问题并沿着正确的方向寻找答案。

(二)中国问题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西方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向的理论。其一,麦基文的理论。他认为意味着法律对权力的制约,而不是相反。其二,戈登的理论。他认为的核心就是非上下等级的权力中心相互制约形成的平衡状态。两种理论之间有激烈的争论,但西方的实践实际上是两人理论的结合体,既从法律的角度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也从政治的角度强调权力中心的相互制约。从大历史的角度来看,当代中国离的距离还很远。如前文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远不能制约权力,相反权力决定了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中国的政治结构是金字塔形的,是从上到下的等级制,而不是渔网状的、多中心的权力结构。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结构既不符合前一种(法律制约权力)的要求,也不符合后一种(权力相互制约)的要求。因此,当代中国看不到走向的趋势。如果忽视这些事实,学者就难以对当代中国走向的难度有正确的认识,而可能只是肤浅地从西方的规范出发来呼吁中国应当走向。

(三)法律传统的继承问题传统中国有很长的历史和文化,其法律传统也自成体系,而与西方不同。今天,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学者自然也会提到从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汲取优秀的成分,为今所用。当代中国和传统中国在经济上固然差别很大,后者以农业为主,前者以工业为主;但在组织结构上,却有相似之处。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结构为:下层是没有组织的农民或城市居民,上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组织和政府。上下层之间的联系通过命令、行政来实现。遇有组织和技术的不足(如出现罢工、等重大社会问题),则以道德(与传统中国一样强调官员应关心民生)来弥补。所不同的是,当代中国的政治权力借助政党的形式和现代的通讯技术得以对社会进行更深的控制和渗透。

在这种背景下,探讨中国法律传统对当代的借鉴意义才有价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工具,因此国家注重刑法典并高度关注刑事案件。同时,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过程来看,法律始终是外来者(国家权力)强加给社会的,不容社会置辩和讨价还价。当代中国的政治结构与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相似,因此,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几点值得我们关注:其一,法律是如何受到权力控制的?传统中国不仅通过权力结构控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而且通过控制执法者的信念和观念来控制法律的实施,这对于学者们理解当下社会的治理有着启发意义;其二,法律如何做到既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义?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因此,法律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且还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其三,在法律不能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时,国家凭借什么来解决纠纷,比如说京控、绅士裁决等有没有普遍的意义?在国家司法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民间调解也应占有一席之地,否则无法克服国家司法忽视差异性的问题。除了这三方面的研究外,大历史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其他问题如中国宪法的表达与实践背离的问题、刑讯逼供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的问题、法治秩序的构建等问题都有指导意义。四大历史视野的有限性将大历史的视野运用于法学研究,是希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具有历史意识。如布洛赫所言,历史是个整体,历史从古至今,都是连续的,我们的今天也是历史的一环。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只有具有历史意识,才能明白法律制度的真实意义,才能明白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我们对法律制度的提问才不至于无的放矢,提出的解决办法才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具有了大历史视野并不能自动解决具体的研究问题,但却能帮助研究者寻找到正确的方向。

从大历史的角度来看,似乎法制无论怎么改、法学怎么研究都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政治体制———的制约,这可能会令法学研究者陷入悲观的情绪中。作为一个研究者不能将自身的感情带到研究中,因此研究者不能也不应该受到悲观情绪的支配。此外,还有两点理由不会导致研究者陷入悲观的情绪:其一,法制改革和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很有限)通过对技术和组织的改变来提高法律在治理中的地位。如2007年法院诉讼费大幅度降低就引起法院诉案的增加,方便了公民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其二,法制改革和法学研究重在引起人们观念的变化,等到观念的变化到达一定程度时,社会自会形成普遍的压力以执行法律,法律就成为沟通上下层结构的纽带,而法治之建成也水到渠成。

四、结语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前景

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法律史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中国法学史教学;现状;改进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性质

中國法制史作为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本身兼顾有两者各自的特点。它既是历史学的分支,同时也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在我国悠久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制的建设从未间断。熟悉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法学本身以及当前法制建设的理解,是一个法学人成才的必经之路。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分析

自建国以来,高等教育部门就极为重视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构建起了相关教学体系和框架。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成果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新时期的需要,为培养专业的法学人才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法制史教学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缺乏正确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中国法制史虽然已被列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首先,在部级的各种资格考试中,中国法制史并未列入必考课程,这样就导致学生潜移默化的认为此课程不重要。其次,学校一味地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反而忽视了基础理论上的教学。

(二)教材片面重复,无法适应需要

目前相关教材的编纂体例大都以朝代为线索,分段阐述,这样授课方式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很多内容具有重复性,加大了课程的枯燥繁琐性,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其次,这种方式将整个法制系统简单片面的割裂开,不具备清晰的系统条理性。

(三)教学手段单一,方式死板

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长、内容繁多,对学生来说学习有一定的难度,这种课程特点往往造成了以教师为主体,以传统讲课方法为主的教学模式。久而久之,学生养成了对教师的依赖,缺少了自主性的独立思考。学生被动性的去接受新知识,缺乏主动求索,所以学习只能停留在表面。师生之间的讨论交流也不足,学生课堂参与度根本不够。

三、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改变教学理念

从学科的专业特征来看,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理论学习的范畴,学科设置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并熟悉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以及历史上的各类法律体制,从而可以站在中国历史的角度去学习分析其他部门法,将法学水平大大提高。除此之外,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现代的法律机制正是承接于历史长河中,历史给后人带来了经验的启迪与智慧。学习古代中国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为了能够为学习现代法律打好基础。法制史教学的改革首先要从改变教学观念入手,将学生被动的学习变为积极主动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激发出学生们内心深处的兴趣爱好,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互长。

(二)实施多元化的教学模式

1.专题式教学

长久以来,法制史教学课程往往将朝代历史更替作为主线,所涵盖的内容具有相似性,使得学生对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制度难以辨别。因此,教学方式进行专题式的改革十分必要,这样既使学生们在纵向上对法制史的变化更替有了深刻的认识,也使他们在横向上对各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有了把握,只有纵向历史和横向比较进行结合,才能形成系统的知识网络,使学生更易于理解和学习。比如,在进行课堂教学时,首先,对历朝历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概略总结;其次,注意讲述的详略分配,详细介绍课程重点及难点;最后,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教学中,注意相似知识的结合,并对它们纵向及横向的演变进行专题介绍。

2.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首先应用于十九世纪的美国高校,效果显著,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在一次课程完结后,老师会给学生布置相关案例,学生们课下积极查阅资料做好课前准备。在上课时,师生之间将针对案例中的典型性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最后再由老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及点评。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参与到课堂中,使教学的主体由教师转变到学生中来。案例式教学显著提高了学生们学习法制史的兴趣与积极性,同时增强了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古代的法律典籍中记载了大量的案例,对案例的分析探讨,可以使学生们对比古今法律,了解各自的优劣性,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

3.实践教学方法

目前,法制史的学习往往停留在理论表面,存在着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为了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多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充分利用高校与相关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带法学生们去实地感受法院及检察院各种形式的司法实践活动,了解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对各类法律方案进行积极思考,使法律制度的学习变得更好更快。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对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卫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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