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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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范文篇1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政府征收;法律困境
一、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特征
1.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国家的土地征收政策,就是把集体土地从原有使用者手里采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收为国有的政府行为,它不需要征求别人的同意。在这一征收过程中必然损害到土地原有使用者的利益,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强调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形成冲突时,要首先考虑公共利益,但是也应该对受损害者进行补偿。
2.对受损害者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基于公共利益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会对原有使用者造成利益损害,因此对其必须进行合理补偿,这是先决条件,是对法律所赋予的私人财产利益保护的红线。即使这种土地征收是政府行为,而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也应该对受损害者进行公正的合理的补偿,其成本将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体现合法性
合法性是在农村征收集体土地的首要原则,这种行为必须依法合规进行,其合法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定要从公共利益出发,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后者是必需要素;另一方面,政府以行政行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上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虽然代表着公共利益执行的是政府公权力,但是每一个具体的程序都要合法,这样才能有效制约政府滥用公权力,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
1.重点项目呈现群体违法
目前,针对于一些重大项目的拆迁或征地,部分群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出于政府工作宣传不到位补偿不合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多得多占集体利益,发动更多的群众到相关部门去讨说法,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之后就引发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基至演变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聚众阻碍执行公务、恶意扰乱政府部门工作秩序。这些群体性事件大多以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导火索,加之信息社会的自媒体传播便捷的条件为这些事件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因此造成了消极的舆论导向,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强拆现象不容忽视
现阶段,各地方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普遍都在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来执行。土地和房屋一旦被确定征收都将依据法律按统一的标准来进行价格评估,被拆迁一方如果同意就签定合同,政府将通过专款专户发放征收款项。总的来说,拆解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能够充分保护拆迁人的法律权益,所以政府政令能够普遍执行整体效果良好。但是毋庸置疑,还存在个别或者一小部分被拆迁户不能接受拆迁补偿条件,和政府达不成有效的沟通,采取消极态度阻挠政府拆迁工作形成钉子户现象。这种情况下政府就会行使工权力进行强制拆除。虽然这种情况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有这种现象发生。
3.拆迁款基本到位但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我国的法律规定城镇中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两种利益的分配。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农民所有,而土地征收款则应该归为集体所有然后在集体内统一分配。但是在征收实际工作中,有些村集体转为城镇原来的村集体不复存在,为了避免征收款被私吞或截留,这就需要政府变通把这部分款项直接打入农民个人账户。现阶段,还存在着政府前几年的征地项目征收款迟迟没有落实,但是随着国家补偿标准的提高,现在政府要开展项目农民却要求按目前的补偿标准而拒绝按以前的标准领取征收款,使得项目无法进行。
4.失地农民养老急需解决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全国各地很多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虽然这部分农民都得到了可观数量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是大部分农民没有理财意识,数年以后很可能会陷入既没有土地也没有工作的困境,尤其是年老的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将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虽然现阶段一些地方政府提倡农民拿土地补偿款缴纳社保,但是由于个人缴纳部分过高,再加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烈,使得这一农民以地养老模式没有广泛开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1.程序不科学不合理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的权利人(在这里我们就是指农民)没有参与土地征收的政策制定和其他程序,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征收方案确定后应该听取集体和村民的建义,但从中也可以看到,相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了要求并没有规定这种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没有规定应取得的效果,由此看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征收之前没有和农民进行协商,在具体的征收程序中也没有农民参与,而法律规定的项目方案实施之前与农民和村集体的协商其实在政府公权力下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并不影响这一土地征收政策的实施,由此看来,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农民根本就是弱势一方,他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争辩权,并且始终处于不平等地位。
2.农民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在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当事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由当地政府来决定,如果政府决定不能更有效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向土地被征收者提供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在现实中,因为土地征收是政府行为,所以政府决定和土地征收方案如出一辙,这就造成政府既是土地征收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定者,很难保证其公平合理性。而农民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这种关于土地征收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农民很难寻求司法救助。
3.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
根据宪法要求,土地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概念性表述,而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由于所处的角度所站的立场都各有不同,所以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也不尽相同。虽然国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也只适用于城市建筑征收很明显并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这就为地方政府从自身角度出发诠释公共利益提供了可能性,导致许多地方政府以此为借口对农村集体土地随意征收从中获取利益。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现实项目中,大多数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都是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
四、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1.修改宪法中有关土地征收制度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关键环节,就是要通过立法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制约政府的公权力,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规范着程序的合理性,因此,制定城市用地规划过程中要体现农民的决策参与权利,而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项目中更应该听取农民的建议与意见。在农业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履行政府向社会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农民关于土地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主体发生的争议问题,要采取面对面协商解决的办法。对于一些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多听听社会上的声音,通过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问题尽快解决。
2.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收制度
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进行自建。而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宅却可以自由买卖、高价出租、甚至可以作为金融抵押,这很明显在法律层面表现出了在土地使用权上的不平等。因此建议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并且取消限制城市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法律规定,并且从法律层面严格限制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公权力,把公共利益这一要件限制为公益性的具体范围。对于那些用于开发经营的项目的土地征收,建议国家不在以政府形式征收而让开发商直接面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
3.改变强制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形式
目前,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更多的表现为政府强制性征收,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由于解决纠纷的裁决路径转一圈又最后归结为制定方案的政府,所以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救济的渠道也不理想。这就导致农民只得采用过激行为,以上访和冲击政府机构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以期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形式虽然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但也确实是农民的无奈表达。因此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争议协调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非议,所以建议把政府征地是否合法也纳入司法程序。
4.构建土地征收中农民司法救济渠道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对于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以从以下三条路径寻求司法救济一是对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否适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目的性规定提起诉讼二是对现有的补偿方案是否合乎情理提起诉讼三是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并没有利用于公共利益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有按照规定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农民可以法院提请撤销本项征地行为并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
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范文篇2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以补偿的法律制度。土地不仅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历来为人们所重视。那么作为土地征收的有关立法也显得异常重要,但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主要靠《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调整。这样的立法现状不但与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不相适应也显得有点单调。另外随着我国的飞速及各地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化建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状况更加混乱。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所暴漏出来的也就越来越多,有些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如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各地补偿标准及范围不合理、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民主及以租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如不加以妥善解决将直接侵犯广大农民的利益,另外也直接扰乱国家整个土地资源规划和利用,因此作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二、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应加以明确。三、严格限定土地征收的条件。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市场化运作,加强政府向服务型功能转化。五、扩大土地补偿范围,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征地民主。七、“公共利益”应法定化。八、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缺陷及完善
土地征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社会公共利益所确立的一种基本法律制度。①对土地征收的概念界无大的争议,在以前有的称土地征用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收为公用。②有的还称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也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③如一九九八年《土地管理法》就沿用此概念。因此我们现在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以补偿的法律制度。土地作为农民生产的基本要素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除了一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这显然与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性不相适应。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各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滥用,用于非农化建设,有些纯粹是经营性的开发,完全是为了获得私利。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所暴漏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已严重了我国土地征收市场发展的秩序,这更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
一目前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概况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那么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征收也只能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因此本文所谈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它也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另外土地征收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它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土地征收发生率也越高,这就使我国的土地征收和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并且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土地的征收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显得是如此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征用主要靠《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理》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来调整。就目前来说国家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时都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强制征收。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这种法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有异议也只能提请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另外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仅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至于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十倍。从以上立法可以看到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采用的是有限的低价补偿,并且补偿范围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实质上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在我国是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东部地区往往高于中西部地区,就目前中原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仅为1000元左右,也就是说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3万元,这点费用根本不能保障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而征地后土地的市场价格往往为补偿费用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土地征收前后的巨大差价诱惑着部分地区大搞各类开发区,以致前几年出现大规模的“圈地运动”,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而不用,等待升值使大量土地闲置,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后的1986年至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10266万亩,年均减少1027万亩,在这些减少的耕地中,其中违法用地总量达428.7万亩。④全国1/3以上的群众生活归因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用引起。⑤因此基于上述土地使用状况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二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征收权被滥用
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我建一个学校和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开发一个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是否也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国家权力机关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实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由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这样的低价也往往是由用地单位来支付的,国家实际上是无对价取得土地,这就加剧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既然是两种所有制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就应该由法定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而现行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的,一方面这种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种植条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个异议是指对6—10倍以内,而对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要求高于10倍的救济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另外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体现不出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等。这样的补偿范围在土地市场发展的今天远远弥补不了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能考虑一下象国外一样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格。(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⑥
另外德国对土地的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如(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转移价值或市场价值为准。(2)营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⑦其实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在我国个别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苏省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就有保养费,并且在该办法第24条还对保养费的发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有点过低,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亩产量的6—10倍,这样算下来荒地补偿费每亩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农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说弥补损失了,甚至连原来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
3、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补助费一般在5000—14000元/亩,这样低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本
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范文篇3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日益紧缺,集体土地征收便应运而生。集体土地征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全文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现状、缺陷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给予土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后,把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资源紧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集体土地征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灵丹妙药。合理实行集体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机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补偿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因此,完善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就显得日益迫切。
一、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和缺陷
(一)补偿标准较低,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满足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二)单方面强制性,所有权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
由于民众的意愿得不到满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见往往不统一,所以现阶段集体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头热”。民众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导致土地征收频频出现单方面强制征地事件,这种做法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建设,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情较为特殊,并无外国经验可借鉴,加上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不到位。“强拆强征”、“以租”、“私扣补偿”等现象屡禁不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操作也时有发生。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议
(一)合理调整补偿标准
改变传统的单一补偿标准,根据市场定价进行补偿,即对被征地的补偿应该参照当时被征地地区的综合地价,并对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应该注意到,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适当调高补偿标准,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对农村耕地的补偿不能单纯的一次性的补偿,因为耕地的收益是持续性的,所以对于耕地的补偿应该也是持续性的。
(二)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公开、民主、合理、科学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只有进行民主协商,使民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争取民众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会陷入被动。与此同时,更要改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态度要友好,对持不同意见的民众要积极劝说和开导,严禁强拆强征,激化矛盾。最后,对集体土地征收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众生活条件
根据调查显示,现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笔补偿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遗忘。导致被征地后,民众又面临着住房、失业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执行的,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征地部门应该要想民众之所想,给民众之所求,切实考虑民众的处境,理解民众的难处。唯有如此,征地的执行才会得以顺利进行。
(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征地行为
加强立法是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的当务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后盾,民众才有维权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才能依法执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执法者才能依法严厉打击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还会越来越凸显。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要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开透明,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点得不到改正,不仅不能缓解中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要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众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样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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