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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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篇1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
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舶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条
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篇2
一、港口安全评价的种类及作用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因此预评价是港口工程前期安全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主要针对的是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二、危化品港口安全评价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港口安全评价贯穿于一个港口工程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到后期经营、维护管理的各个方面。目前,任何港口工程都可以做安全评价,而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化品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都必须要做,其所需要做的何种安全评价,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其明文规定。目前全国都按照执行,把安全评价作为相应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因为《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是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全国各地都有一大批已经存在的港口工程项目,没有按现时的标准作相关安全评价,已经在进行建设经营。目前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所以安全评价的费用相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其不能承受的。安全评价报告措词不够严谨,一些持证机构为了避免责任,往往用一些模糊的概念来形容一项本可以量化的安全指标,这其中是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其中一个的问题。
三、危化品港口安全评价中的各方责任与关系
我们先来看看港口安全评价中的涉及到的各方:港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以及港口安全评价评审和备案涉及到的各个部门。港口建设单位(业主)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港口安全评价评审和备案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作为安全评价最后把关人,对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篇3
【关键词】港口安全;企业文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港口企业主要从事于港口装卸业务,是一种安全事故高发生率的作业,尤其是某些人力直接参与的装卸作业,更是伴随着高安全事故率。从每年港口重特大事故及主要港口年千人死亡率和每百万吨货物吞吐量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来看,我国港口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最大程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港口安全管理体制转变过程中,由于机制、法规、人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港口安全管理问题突出地表现出来,特别是危险货物的监管问题严重影响港口安全生产。尽快摸清港口安全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突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对策措施成为港口安全管理迫切的任务和现实要求。
一、企业安全文化
(一)港口企业安全文化
这种文化以提高人的安全为主要目标!通常外在表现形式是宣传口号、标语或安全实物的形式表示出来。这些表现形式可以渗透到企业各个场所!全方位的向员工展示安全文化的内涵!并以此来最大程度的减少安全事故。这是一种在组织长期生产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不断被组织全体员工所接受并沿用的一系列安全文化观。同时也是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员工对安全文化认知的状态、思想和想法的总和。这种文化保证员工在从事各项活动中的身心安全与健康!营造一种爱人和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给予员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保障。从而产生更强的组织承诺!使其运行更有效率和产生效益。
(二)港口企业安全文化指标
1.行为安全文化指标。(1)经理对安全工作支持和实现的态度。(2)员工的技能水平。(安全操作指导员、起重机操作员、货车司机、叉车操作员、轮船指挥员等等)。(3)安全管理规范及其应用状况。(4)企业安全模式的多样性。(5)部门冲突的频繁度。(6)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7)安全意识培训的有效性。(8)企业对外安全文化宣传的信度和效度。
2.物态安全文化指标。(1)港口设施安全(起重机、叉车、卡车等及其他设备安全)(2)安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3)港口作业人工环境、港口作业自然环境。
3.系统安全文化指标。(1)安全管理水平和系统的完备性。(2)安全机制的整合度。(3)港口安全作业的科学普及程度。(4)奖惩制度的完善性。(5)安全教育与培训系统的有效性。
4.概念安全文化指标。(1)管理者对安全文化的态度。(2)管理者对安全和生产的权衡态度。(3)员工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4)员工对工作场所潜在危险的认知度。(5)员工对危险作业的态度。(6)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认可程度。
二、目前港口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不平衡,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缺位现象
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港口法》开始颁布并实施,其中赋予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港口进行依法管理的主体地位和职责。安全管理作为港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我国大部分港口所在地都建立起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设置有基本的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从而形式港口的管理职能;但是另一方面,一些港口在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之后,没有健全的体制,人员也落实不到位,出现政企不分的现象,使得安全责任管理难以履行。
(二)港口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
当前,由于在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管理中存在着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使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港口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没有切实的履行到位,管理内容不明确,出现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从而制约了港口安全管理的效果。
(三)港口安全管理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多立足于企业自身状况,与现在的港口安全管理体制不相适应。所以,制定能够适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管理的法规是当前港口行政管理单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必要的法规没有健全,就使得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为港口的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风险,增加事故发生的几率。
三、港口安全管理的特点
(一)整体性。港口生产按照舱底、高空、库场构成三维一体的作业方式。各个系统要素,如人员、车辆、船舶、机械、设备、货物按调度指挥信息有序生产,形成一个整体。
(二)层次性。现代化港口作业组织方式,按照大系统递阶分解原理进行。如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为例,有公司、部室、中队、班组、个人,调度子系统有调度室、计划组、值班调度、现场指导员等。
(三)目的性。港口安全控制指标,如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火灾事故、船舶交道事故、辖内机动车事故、机损事故等,皆有明确规定,安全管理所要达到的指标非常明确。
(四)协调性。港口企业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标准化作业体系,使得安全生产从无序到有序自我组织,从而发挥系统较高功效。
(五)动态性。人是活动的主体,安全生产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人的业务水平、心理素质、思想情绪、体力状况等,这些因素具有变化性;港口为确保加快货物、堆场、船舶周转速度,实行昼夜作业,每一时段,将对安全产生不同影响;港口内众多机械如铲车、拖车、卸船机、皮带输送机等,针对不同货类,工艺组织不同;港口作业地点有锚地、码头、舱底、甲板面、堆场、仓库、车卡、驳船等,每段作业量完成后,作业地点也将随之变化。
(六)开放性。港口每天大船、火车、卡车、拖车、驳船进出,设备基建维修、装卸队伍以外来工承包为主,客商往来,安全管理对象外来较多。
四、港口基础设施安全排查
(一)查现有码头技术状况。重点是建成投产多年的老旧码头状况和改造加固情况,要对照现有的码头技术标准和规范,查找存在的不足,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填写好“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已投入运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另附说明材料。
(二)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要是查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三)查项目运营管理。主要是查运营中的港口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港口基础设施、主要设备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危险货物码头是否定期开展了安全现状评价等。
(四)查安全隐患。主要是查港口设施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步及安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设施的参数是否长期坚持检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码头靠泊条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条件、码头结构、环境、主要港口机械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已经及时整改到位。
五、港口安全发展新举措
(一)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一是要把港口企业发展规划纳入港口、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与布局之中,有效控制和减少对港口和城市的不利影响,对于重大港口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其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影响及对策;二是要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三是要统筹协调好安全与保安、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工作的关系,相互促进;四是要着眼全局,既要抓好港口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码头前沿的船舶靠离泊与装卸船作业安全,又要抓好陆域堆场、库(罐)区及附属设施、辅助工艺的生产安全;五是要以系统安全理念,抓好港口建设项目全过程、全寿命周期的安全;六是要针对日渐增多的以港口为基础(节点)的物流中心或交通枢纽,探索、建立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水路、公路、铁路、管道等)的综合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区域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是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系统化和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机制,实行以事故预防与风险控制管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是鼓励港口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探索建立质量、健康、安全、保安及环境综合管理体系(QSHHE),并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以达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提高综合管理效率的目的。
(三)加强防灾减灾及应急工作
一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有效应对台风、风暴潮、海上冰冻、洪水、强降雨、强阵风、大雾、雾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有效应对危险货物重大泄漏扩散、污染及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二是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效的灾害、事故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与物资,并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区域联动,切实提高防御、应急能力。
【结束语】
港口作为我国对外经济的一个重要通道,保障其安全对于整个海洋经济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港口位置的特殊性,其所面临的危险源相比于内陆地区来说更大、更危险,稍有不慎,就会引起重大事故。在当前我国的港口安全管理中,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安全保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改进和完善,建立起具有长效机制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为港口的安全运输和安全生产提供一个高效、安全的环境,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凯.港口安全生产预警管理新模式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04: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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