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管理方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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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学生管理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即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在校大学生,管理的内容则涉及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随着高校管理法制化、收费制度和后勤社会化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大学生状告母校的司法实践,高校与学生具体法律关系有待于厘清。本文将重点阐述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民事契约与行政管理关系,这对于妥善处理当下司法实践中学校与学生权利纠纷、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水平、改善高校育人环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学说
1.民事契约说
这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型法人,享有办学自,依法享有自主招生、专业设置、招聘教师、奖惩学生、收支费用、管理国有及自有财产的权利;学生享有自主决定报
考学校及专业类别、缴费上学、接受高校服务和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与学生的行为受合同的调整。学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即表明作出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缴费上学的承诺。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表明学校按要约邀请―招生简章上的说明履行自己的要约,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使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违反合同,学生不履行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则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给学生以处分,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学校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则学生行使权利,如请求权、申诉权甚至使用诉讼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行政法律关系说
这种观念认为,高校和大学生双方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高校作为教育者,是法律授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29条的规定,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与把高校定位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关系的界定认为,高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体现在:
(1)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具有同教育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的职权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把高校里的教育管理关系确定为行政法律关系有利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在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受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制约,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在一定条件下学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原则、证据原则等都可以为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3.双重法律关系说
很多学者通过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高校作为事业法人,提供各种教学和生活设施,学生可自主选择使用,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如果因此侵犯学生的民事权利,学生完全有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行政法律关系是因为高校基于法律授权而行使一定职权,在处理行政事务中与学生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全部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否则将会妨碍高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所以只能是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排斥司法审查,部分通过司法救济获得救济。
4.特别权力关系说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一理论始于19世纪末的德国,其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公共团体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另一方面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在法律救济上,排除司法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力提供了依据,但是在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严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
一是学生承担各种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的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二是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这样的结果,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避免外部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必然给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带来更大的不公。
况且,学校与学生之间也确实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在德国,行政法学界继而又提出了几种学说,其中较有影响的一种学说,是把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基础性关系和管理性关系,也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区分为基础性关系和管理性关系。对涉及到基础性关系的决定,如入学许可、学校毕业分配、参加考试许可、博士学位授予、退学或开除、留级、拒发毕业证书等,均认为是可诉。对于一般的管理关系,如学术研究、成绩评定、服装仪饰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均认为属于行政规定,则不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厘清界定
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义为双重法律关系,因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教学、后勤和管理方面。就教学和管理而言,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管理关系分为两种:内部管理性质的校务行为和公共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这两种行为中高校分别行使自主管理者和行政主体的职能。
学生入学后,成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高等学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履行教育义务和管理职责。在报名注册、学籍管理、纪律处分、证书发放、财产管理等方面,高等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以学校名义对学生决定和命令,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这些命令和决定的实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和服从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这样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构成了一种以权力服务为基本原则、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特征,因此,它属于不平等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学生,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依法具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高等学校的学生年龄一般都在18周岁以上,是法律上的成年人,入校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与高校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这样我们可以推断,在教育管理工作中,高校与学生也存在民事关系。近年来学生因不满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对学校提讼的情形屡见不鲜。实际上,学校收受学费,就应该保证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教育服务有瑕疵就应该承担违约资任。所以说,教学行政管理中又蕴含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法角度看,当高等学校把教育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投向社会,学生通过报考和招生录取进入高校后,就自愿与高校达成教育共识。双方会因教育权、经费使用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在共同意思表达的基础上,构成某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如果把录取通知书视为买卖特殊“产品”的要约,那么学生的交费和高校的收费行为,就可以视为双方对买卖特殊“产品”要约的承诺。在接下来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高校必须为学生提供教育、饮食、住宿、图书资料查阅、仪器设施设备利用等一系列的服务;学生也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好好学习。这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事实。高校与学生基于这种民事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流转为内容的特殊契约关系,就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厘清的重要意义
分析证明,高等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客观上构成了性质不同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对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不同。高等学校与学生虽然同为教育主体,但在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因各自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因此,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有着重要意义。
1.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可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时,高校依法履行教育者身份,履行教育者职责,学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相关文件,履行学生义务,遵守学校规定;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时,高校作为契约一方,应保证在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约定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学生在自身合法权利受侵时,可依法提起相应诉求。
2.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理想信念教育的开展
高校管理中应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学校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坚持法治精神,厘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可以促使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认知和贯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维护人的权利的意识,是高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辅导员明确自身所处的身份地位,了解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同时提升对工作性质、师生关系的正确认知。
3.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有序化
学生工作者只有在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才能使管理权力的运行实现程序化、规范化。从实体意义上来说,法律关系的清晰对于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了引导性作用,制定相关规定时,能有效遵守人性化、法制化的原则,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教育法制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对学校内部机构活动具有确定的规范性。“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学校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不断推进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规范的管理操作程序。
4.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当程序是高校依法治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程序合法是高校依法治校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管理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避免管理过程中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从而保证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罚时,必须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程序、调查程序、做出处罚建议程序、辩解和申诉程序、听证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程序等。处分学生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时,应当实行公开的咨询、听证、答辩程序,必须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
总体来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活动中,与学生构成了不同性质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界定高校与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强高校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实现学生管理工作有序化、加快高校的法制化进程,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文明的法治校园,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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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管理方法范文篇2
1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意义
高校是以师生为主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人才为目标的机构。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开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对象,校方对学生有权威性与约束性,学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服务的对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及管理人员有一定提供学生服务的功能,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学生有享受教育并获得学校合理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因此作为高校的最大最重要的群体学生,关系着学校的安全稳定,关系着学生的成长、成人和成才的高校学生管理在高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法制化维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建设,对于促进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各种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案件中,高校败诉的情况频发,其中不乏学生管理方面的案件。特别是在学生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校闹”等现象,也促使我们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深刻反思。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引入更加规范的法制化轨道,从而避免因高校学生管理方面法制依据的缺失给高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高校学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自身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虽然从国家层面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但是,每个学校又会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这些管理办法和措施的合法性,是确保工作本身合法性的重要前提。高校学生管理在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方面,当然要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在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现有制度和办法的合法性,同时也要研究新的形势下如何依法更新和完善制度和办法。在法治社会当中,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前提是要制定合法管理措施,因此,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沿着法治的轨道来建设,对于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给予了这样的规定:“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制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依法开展的重要依据。我国的依法治教工作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开始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现代化发展时期的标志。随后在1982年重新修订的《宪法》上关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依据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原则。随后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指明了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2003年7月17日,在《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校的概念、目标和任务,确立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客体、权利和义务,亦阐明了政府及学校、教师、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首先是保证与以上的上位法,如宪法、教育法等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界限。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或者说小法是否服从大法,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否法制化运行的首要问题。因此,对于高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以上上位法,全面掌握上位法的深刻内涵,为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看到,某高校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开除了学生,学生上告到法院,结果学校败诉。原因是学校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大法的规定,也有些是由于处理问题的程序或者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当问题,高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处理程序和方法合法性是实现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规章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即要求我们高等学校遵循法律制定位阶顺序依法建立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我在国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有法律方面内容的介入,例如在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过程中聘请法律顾问,高校有些重要学生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例如: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但实际上法治思维并没有完全贯穿于整个制定过程,制度的制定更大程度上基于管理者的思维,管理对象的参与度不高,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的广泛性不足,作为参与制定的法律工作者,一方面是缺乏学生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很难做到全过程参与制度的制定。这些也就导致了高校相关的学生工作制度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制度的制定者在这些方面考虑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体制”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是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是要完善制定程序,按照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制度,这是制定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二是要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与,或者是由专门的法制机构制定。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工作者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和人员,对于法律的掌握具有局限性,法律工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加,会有效避免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要有管理对象的参与,管理对象的广泛参与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够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对于将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学生工作人员的意见,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学生工作人员的参与,有助于制定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法治思维的思考。由于学生工作人员处于工作第一线,也有助于制度的是适合落实。
合法程序的制定是践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途径与重要表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包含的内容丰富而复杂。既涉及学生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也涉及学生班级的日常管理,学生的评优评奖,又涉及学生的日常活动的开展,更涉及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违纪学生处理等多方面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既依赖于严格的组织,更依赖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细节性工作。这就要求合理的工作程序。由于各项工作内容的性质不同、具体内容不同,就要求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
程序合法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工作程序,其次要对制定的的程序进行是否合理、合法的论证。“细节决定成败”,工作程序的制定体现的就是细节问题。工作程序的制定首先要合法,对于学生工作由于涉及到学生群体和个体的具体利益,不仅要注重工作结果,更要注重工作过程,工作过程的开展要依据工作程序,因此,程序合法是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工作程序的制定其次要合理,合理制定程序是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基础,合理性的确定不仅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和实际状况。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因此,高校学生工作工作程序的制定要将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结合,才能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为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程序,特别是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程序更需要合理、合法。目前各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程序或流程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论证。
3依法严格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实践
学生管理工作广义而言是学校全体教师进行的面向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全部教育活动,狭义而言,就是学生管理人员对学生在校行为及学习奖惩等方面开展的活动。因而在法治思维作用下开展教育教学及日常思想教育的学生管理是依法治校的主要实践途径。
高等教育是实践主客体相互作用,依法实现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目标的实现的一个过程。第一,我们要注重教师与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法治观念是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保证。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人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重要标志之一。高校要加强依法治校,就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治意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也需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我们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高校所有的教职员工。高校学生管理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些专职人员的事,而是所有教职员工的事情,因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孕育于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因此要加强所有教职员工法治观念的培养。当然,对于专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工作者,还需要从学生管理工作的角度专门培养。
教师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培训工作,使教师充分认识到法治观念对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不同工作性质的教师对于不同工作应该学习的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不断地深入和强化,因此,培训工作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态化开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认真落实。二是加强对教育、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从而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是靠理论学习,二是靠监督落实。对于工作过程和环节的监督检查,是提高教师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助于教师提高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法治意识,从而成为自觉行动。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的培养:
一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制培训,充分认识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应结合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这样易于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学生工作之中,从而更好地为学生管理工作服务。
二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提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学生管理工作由于涉及个人切实利益,因此法治观念的具体体现意义更为突出。学生工作管理环节的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不仅有助于学生工作者提高法治意识,更有助于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对于高校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思考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与时俱进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开展专门的法治研究,这也是工作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法制观念是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素质,因此要培育大学生学法自觉、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护法顽强的良好素质。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他们的法治意识对于依法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学生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是要突出法治观念培养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开展完整全面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应该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设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要将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日常的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法治意识成为一种习惯,法制教育成为一种常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法治思维,以用促学、以学促用,从而提高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
第二,合理合法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是高等教育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基本工作,是确保师生权益,确保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依法开展教育教育教学工作,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效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象是学生,也就是人的工作,因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考虑到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更要考虑到人的基本特点和规律,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一是要按照教育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教育教学内容,做到内容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活动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要符合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要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二是要围绕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教育教学活动要做到有章可循、程序科学、规范运行。
三是要注重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合理、合法。无论是教学活动还是教育活动,组织者都要充分研究工作内容和具体环节,确保师生权益,也要确保学校权益。例如开展一项大型的学生活动,不仅要做好活动本身的组织工作,同时首先要进行活动申报,要考虑到安全保卫、群体性事件、场地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合理安排。
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个体问题。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人员高度聚集的高校,学生个体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必然,这也符合社会和自然规律。我们一方面要预防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更重要的是,做好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工作。这也是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方面。
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不仅要注重问题的性质,更要注意处理问题的程序,同时要注意与法律的衔接。近年来出现的学生学位授予问题、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学生纪律处分问题等,由于有些高校处理不当,不仅给高校带来了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做好学生个体问题处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个体问题处理程序,并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核;
二是要建立法律顾问制,或者是聘请律师作法律方面的指导,避免后续不良问题的发生;
三是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个体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针对不同类别的问题做好具体安排;
四是要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个体问题的能力。
4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高校育人环境与文化氛围是一所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有的精神风貌,对每一届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是实现学生管理的不可忽视的软平台。校园文化的内涵很广,但是校园精神文化的构建是其主要内涵,在当前倡导法治建国、法治建校的形势下,法治精神融入校园文化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的构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通过日常工作的开展来逐渐形成。我们通常说身教重于言教,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依法科学处理各项学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学生中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指出: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建设需要管理者不断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的基本理念,需要管理者不断改进依法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从而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促进高校良好育人环境的形成。
首先,要注重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良好的法治氛围营造对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运用中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做好法治思维的宣传教育是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途径。
一是可以通过多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当前的网络宣传、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等都是很好的宣传媒介。
二是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法制宣传应该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学活动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
三是开展法制宣传相关的活动,使师生参与其中。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是提高法制宣传效果的重要措施,不仅能够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能够进一步使法治思维深入人心。
其次,要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具体的学生工作之中。工作过程中的有效使用是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体现。在学生工作的各项工作之中,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法治思维的体现。例如在学生的评优评奖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措施公开,
二是程序公开,
三是要结果公平。
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同样要贯彻法治思维,使真正贫困的学生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学生工作所涉及的学生切身利益问题很多,真正用法治思维来开展相关工作,是依法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
学校体育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新时代
立法、法治,是法律管理层面两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而在高等教育学生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及监督,也脱不开这两点。《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具有立法和进行法律法规建设的责任及义务,而具体到各个执行机构,如高等教育机构,其责任主要就是法治或依法管理。高等教育执行机构或其管理者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正义,促进其和谐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背景和理论基础
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一直以来都是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自20世纪90年代末教育部全面提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以来,21世纪初期,教育部就对依法治校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严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导向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将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营造以法治精神为背景的良好育人条件,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学生、学校间矛盾和冲突的能力[1]。这一意见将依法治校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两年后,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横空出世,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高校学生正确享受、履行权利和义务从此有了官方的权威的法律依据;早在2012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变革面对新的机遇,教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别指出,师生为主、法制为器,是创造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育人环境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随之带来的是社会的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剧变,人们的思想和社会风气越来越趋向多元化、自由化,公民开始对权利和法制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更高的要求。高校学生经历了中小学时期的长期高压,许多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处在“放飞自我”的极端状态,但是另一方面,这批相对素质较高的学生对待新鲜事物和思想的接受能力和速度又是其他群体无法企及的。随着依法治教进程的推进,我们时常能够在各类媒体上看到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责争议案件,这表明高校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逐步开始用权利本位思想武装自己,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墨守成规的传统学生管理模式必然不能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寻找高校及学生之间新的定位,寻找新的、适应社会和教育教学发展的新的学生管理手段,也变成了各大高校、各级教育管理者们争相研究、热烈探讨的时代课题。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中国的教育理论和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夫子的时代,“人治”的色彩也是从封建时期就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在这种近乎专权的管理体制下,教育者往往习惯于自己的主体地位,往往强调对于学生的绝对领导和绝对权威,往往不能容忍反对及质疑的声音。大学生的权责意识、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更新和强化,这种传统的、老旧的、不平等的教育、管理方式慢慢不被学生所接受,反对、抗争的声音不绝于耳。因此,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改革刻不容缓。(一)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始终在追赶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旨在打造层次结构合理、学科门类齐全的教育体系,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了集科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于一体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体制。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985”工程后,“十二五”期间,又进一步提出了“双一流”建设的国家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有利于为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2]。长期以来,政策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保障力量,法规的保障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及利用,高等教育事业也不例外。诚然,没有政策,高等教育就没有肥沃的土壤、难以发展,但法规的作用是政策无法取代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发展,后劲不足、发展不畅。只有以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为主,政策保障为辅,双管齐下,高等教育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有助于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社会各界对于“依法而治”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在落实上也有各自独特的方式方法,对于教育领域而言,依法治校是重要举措。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人的管理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学生管理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依法管理学生。我国高等教育由于广泛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效率不积极等问题,管理效能不足、收益不高。学生管理法制化,可以有效杜绝上述不良现象的产生,促进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的良性发展,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效益。(三)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社会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土壤,而自然辩证法告诉我们,思想对于行为具有先导作用,法制意识即是遵守法律的理论先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当代大学生既是主力军,也是一支生力军,所以高校对于大学生的培养远不能拘泥于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还有责任和义务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两者有机结合才是他日大学生们在社会立足的根本。实现高校学管法制化,当代大学生可以深入社会法制化发展的内部,使他们对法制的感受更加理性化,有助于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四)有助于平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教育体系中,学生是教育的客体,大学生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年纪更长、获取资讯更便捷,反而会出现将心智不成熟误作个性独特、将过于自我为中心误作思想前卫等情况。因此,在大学教育中,常常需要将学生作为主体看待[3]。也就是说,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目的、以学生为导向。需要注重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将关怀和关心学生作为学生工作的主旋律。成立学生自治组织,鼓励学生对于一些简单常规的事务进行自治自理,同时亦不可过度,对于涉及原则性的,或确属学生不具备自治能力的事务,应明确并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沟通、反馈机制[4]。即高校学生管理应权责明确、张弛有度、有节有界,既不可一味放权,做“甩手掌柜”,亦不可限制过当,以免打压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要实现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方法得当、举措得力是教育管理者工作的重点。可依靠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作为理论依据,结合学管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5]。(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切法制化进程的基本前提,高校学管工作的法制化离不开成熟的教育法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的标尺,也是教育管理工作前进的基石。每所高等学校都设置有其学生管理条例、考试管理条例、后勤管理条例、违纪处罚条例等,这些常规制度规范了教育者、教育管理者和学生的行为,它们从属于各级高等教育法规,既体现了法律法规约束功能的共性,又有其涉及对象、实施领域的个性。只有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完善、相得益彰,法制才是完善的、成体系的,法规的实施才有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诚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无论是《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相关部门出台的行政管理规定,都为高校学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依据,但依然不能够完美地覆盖到有关教育教学的各方各面,如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责界限、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处理方式都属于没有涉及的灰色地带,更有甚者,某些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本身便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这显然会阻碍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正确性,影响各类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不利甚至有害的。因此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还要考虑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章制度,以便更有效地执行。(二)完善高校法制化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就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具象化的法制化管理、反馈和调节机制。如,许多大学的学生管理规章和规定中都特别地增加了学生处理的申诉机制,当大学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有具体、明确的方法、途径向学校表达自己的异议和诉求,这就是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学生、学校的权责都有明确的依据去执行,通过合理途径对于涉权问题进行申诉和处理后,学生如果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亦可要求社会第三方介入,如求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人民法院等,这些做法对于合理地处理学校及学生之间的权责纠纷和矛盾冲突,体现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维护了学生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间接为高校免除了后顾之忧。再者,高校学生对于学校来说不可避免地属于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客观因素,高校亦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及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手段、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三)强化教育各界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义务,与社会各界都息息相关。许多人认为相较于法律,政策与生活联系更紧密,我们应该按政策办事,因而漠视法律;有的认为法律只是制裁犯罪分子的手段,与他人无关;还有的认为高校是专心学习的地方,法制建设与高校关系不大等等。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法制化,必须改变以上的错误观点,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教育。教育各界都对法制有了足够的认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有肥沃的土壤[6]。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弱者心态会阻碍学生合理诉求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学生对于法制的认知也不足以支撑其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学校拥有学生个体所远不能及的资源、权限和社会影响力等,如果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极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源、权限和社会影响力,操纵事态的发展、逃避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现象对于学生与学校间的权责纠纷的处理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教育所涉各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都需要强化法制意识,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制观、正确地使用法治手段、积极地对待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则要摒弃弱者心理,用法律武装自己,既要敢于维权,又要善于维权、合理维权、依法维权。(四)重视高校法制教育与网络结合。近年来,受网络技术井喷式发展的影响,以微博、抖音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它们深刻影响着当代学生的生活和思维方式,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高校学生心智不成熟、阅历不丰富、判断不客观,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非常容易丧失理性,片面、偏激地了解问题、发表言论,甚至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此外,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各行各业“内卷”严重,一些无良媒体为了赚眼球、博出位,丧失了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操守,输出的观点夹带私货、故意引导舆论,而大学生往往容易被利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高校甚至社会的“定时炸弹”。不可否认,网络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挑战,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顺应时势,将网络空间,尤其是网络自媒体领域的法制教育重视起来。此外,高校也应积极探索将网络自媒体的资源和特色运用到学生管理的实践中,意识到信息化管理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积极作用和意义[7]。打造多元化、现代化、网络化的学生管理模式。尝试建设校方官方自媒体平台并设立专门的责任机构,发挥喉舌作用,宣传、展示学校的政策方针、校园文化、科研成果、新闻动态等。同时,可以通过自媒体充实学生的意见反馈、维权投诉、沟通建议渠道,打造更完备的学校学生联系枢纽[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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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鹏.加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对策研究[J].教育界,2016(7):21.
[6]朱艳民,马浩辉,任怀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5(1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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