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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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篇1

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的思考分析

一、文献综述

会计一般分为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和狭义的非营利组织,所以后者在国外又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一般包括预算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虽然没有权威表达,未曾出现在我国正式文件中,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所以并不妨碍对其研究。

本文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但不同之处在于,本文是在我国新医院会计制度推出的前提下,借鉴新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提出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措施,更具现实意义。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前景

非营利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也在不断发展,收入的多渠道,支出的多用途,使得业务越来越多元化。另外受托责任进一步强化,向绩效型、服务型趋势转变,都必然促使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改革。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所以无法照搬企业的会计处理模式;有人提议效仿西方国家,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本文觉得不太妥当,因为我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更广泛,甚至一部分可以收支相抵,所以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别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公立非营利组织越来越走向市场,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会计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间的差别会越来越小,因此建立单独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财务报告存在问题。财务报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会计方面。首先,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无法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其次,资产负债表中左方列示资产和支出,右方列示负债、净资产和收入,动态要素(收入、支出)通过静态报表反映,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其次,财务报告并未包含审计报告,不仅影响了财务报告信息的公允性和可信度,而且无法客观反映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

3、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业务,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很多信息比如当期发生尚未用现金支付部分,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影响成本耗费、财政支出的计算。

(三)全球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影响

许多发达国家都在进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改革,比如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扩展到资产负债各方面,定期修订会计制度等。在改革动力的影响下,我国当然应紧跟趋势,同时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及改进之处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介绍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较旧会计制度的改进之处

财务报表体系更完整。财务报表涵盖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医疗收入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三张成本报表,已与企业会计报表比较相似。

3、医院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的突破。新出台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被认为是医院财务报告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突破,它主要从内部控制(包含采购、付款、收款、销售等环节)和风险评估角度规范审计,便于在审计财务报表时即时发现问题,便于加快内外监督体系的形成,推进医疗机构的改革。

4、完全引入权责发生制。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新医院会计制度则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突破明显。四、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展望

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应从典型的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着手,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医院作为代表性的单位,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必然能提供丰富的经验。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可以从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借鉴的经验

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逐步引入,也利于随时纠正改革中的偏差。可以根据时机的成熟,慢慢扩展到更多的非经营业务,从医院扩展到更多的事业单位,最后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

3、逐步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方向发展。其他非营利组织应积累医院会计制度的经验,逐步推出类似的财务报告审计指引文件,加强风险评估的审计,用统一的制度引导审计工作向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向发展。

(二)在未来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加强内部控制。首先,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上,还要注意内部管理控制;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随着会计改革,核算业务多元化,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跟上会计改革的步伐,加强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4、大力开展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国外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起步早,某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积极地加强国际间会计工作的交流,必定能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工作带来新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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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春华,李春杰,楮瀛,杨洪波.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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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晓玉.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对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启示[J].企业导报,2009(8).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准则合并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所属类别

由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的是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会计问题,所以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界定。具体看来,美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门作了界定,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是专门为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会计准则的组织,在其第4号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根据与营利组织的对比,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志愿性”、“公益性”。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只是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标准,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具体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台湾会计学界使用“非营利事业”的术语(没有特别指出为民间性质),认为非营利事业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作损益计算,不进行盈余分配;第三,事业的一切剩余财产及权益均为事业所有,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个人给予特殊利益。他们还认为,非营利事业会计实务的最大特点是不作损益计算和不进行盈余分配。“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事业的组织形态,而在于创业目的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在此我们要强调一下作为组织形式的一种,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有私立(即民间)和公立之分,如图1所示:

营利组织企业组织形式

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图1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和企业关系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性质相似,其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区别在于资金或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组织中后依旧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层面上讲大部分文献中提及的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组织。因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的实体:(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与第二个特征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而第三个特征明确了其与公共部门的差别。

二、建立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活动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领域,即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与此相适应,人们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作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么,第三部门就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政府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小城市到穷乡僻壤,都有党的组织和政府机构,所有人员和一切活动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营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标,几乎所有的经济组织都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非营利组织更无独立地位和自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问题。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政府的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的社会团体由1990年的4560家发展到14.2万家,基金会数量达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2.4万家。

然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改革开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得到较好、较快的发展,比如大量的社会团体依然是“官办”的,民间资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较少;各种类型的基金尽管开始建立,但是民间资金的吸纳和使用受到许多限制;许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等被边缘化,地位不高,重视不够,待遇不公,民间资金投入要么望而却步,要么犹豫彷徨。而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教授的理论(1995),私立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国目前符合这6条标准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确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上述三类组织的情况来看,正规性是必备的条件,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就有了分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从事某些营利性活动。至于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差别更大,从明显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质,形成一个光彩夺目的七色光谱。这是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落后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些制度中就包括会计制度。

(二)加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在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都存在一个相当规模的第三部门,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在120万之上。据统计,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2002年一年的收入总额为6650亿美元,其一年的运作资金相当于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7?8%,如果把这些组织中义务工的贡献折算成货币,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价值接近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毫无疑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做些为国家财政分忧的事,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综合协调发展发挥战略性作用。自20世纪末期开始,我国政府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作用,并首先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开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发展和管理。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数量和资金量的大幅扩张,如何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出自捐赠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而且这些资金提供者在提供资金后不再享有所有权。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人、会员以及管理部门等都有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需要,而这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编制能够反映这些信息的财务报告来实现。为此,《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已经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其年度财务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台前,我国没有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但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依靠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并没有考虑主要依靠民间资金来源、鲜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另外,我国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从海外募集捐赠、筹集资金、开展国际业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显然十分不利于国际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资金的吸收和国际业务的拓展。在这种情况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进行规范,专门制定一套会计标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它一方面有助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便于法律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民间非营利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透明度。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无疑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随着民间非营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将会遇到一些错综复杂的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那么,这个制度只能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的会计规范,无法对所有的会计问题都起到约束指导作用。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而言,除了会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或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考虑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准则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趋势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的体系

1.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联邦政府及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的分工,民间的非营利组织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统一制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联邦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则由审计总署制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则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制定并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即“非企业组织财务报告目标”。1984年,美国专门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若干会计准则中,除明确规定其中15个会计准则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外,其余会计准则均适用,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有三个,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6号——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6号——转让资产给非营利组织或为他人募集或持有捐赠物的公益信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今后还将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一些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他会计组织对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适应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公认会计原则体系。

而日本非营利组织包括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日本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各类非营利组织都有单独的会计准则。

调查表明,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正由于此,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把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作为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单独制定会计准则,或在相关的会计准则中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予以特别规范。

2.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在构筑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一部分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归属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另一部分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归属企业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国家提出的“面向社会,走向市场,减员增效,减拨经费,三年到位”,以及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的要求,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虽然根据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同而分别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其活动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际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我国对企业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分别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同样存在一些矛盾与困惑。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第三种看法是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即企业会计、预算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各自成一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如高等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综上,笔者认为,公立且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纳入预算会计体系,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会计体系较为适宜。这样中国的会计体系依然由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部分组成。中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庞大,不仅区分公立私立,而且还区分企业化管理和非企业化管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将在近几年内发生巨大的变革,大量的文化非营利组织、运用型科研非营利组织、卫生非营利组织、广播电视非营利组织等将全面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纳入预算会计体系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仅限于那些公立或国有的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会计体系也将是大势所趋。下面主要就民间非营利组织展开讨论。

(二)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兴办的非营利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另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营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这就使得原来能够划分得非常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讲到:本论的对象为非营利组织,它们的业务以非营业性质为特征,并居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具有明显非营利性质的组织才适用于其的这一概念公告。言外之意,必然存在一些非营利性不是特别明显的非营利组织。可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了。加之上文笔者已经得出一个观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体系是较为合适的,而且,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在要素定义、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近似性,以及企业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内容及管理模式的融合性,有必要将两套准则合一。可以推断,我国以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合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两套会计准则合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两套会计准则在内容安排上合一,减少乃至消除按原有规范而造成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别;二是统一两套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以便综合考虑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前者是决定两套会计准则体系合一的关键,也是核心,后者是两套准则合一的保障。而之所以提出将两套准则合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关于两套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一性。财政部会计司是行使我国企业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制定权的唯一机构,这为两套准则内容的综合考虑提供了可能和基础。

二是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具有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这属于如何建立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结构的问题。根据对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论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建立一套对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均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概念或框架,对诸如会计目标、财务报告要素、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统一表述和说明,并对极少数特殊问题(如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分类标准、目的等)进行专门论述,以指导各项准则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是从现行的会计规范及其改革趋势看,两套会计规范具有的指导功能之地位不尽相同。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其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指导作用也日益突显。而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其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其准则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具有相同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四是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的争议。目前。尽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旧提出五个会计要素,但会计理论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的设想。

最后一点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这与以往一般采用的收付实现制及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很大调整,因为这意味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往来科目上正与企业走向趋同。另外,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亏盘盈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方法等都参考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为一”,既有理论基础,在会计实务中也基本可行。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按照“三足鼎立”的观点,应分别设计三套会计准则体系。对于私立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具有的非国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制定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从而形成我国三大会计准则体系,即具有产业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国有公共事业性质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具有非国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这一观点主要是建立在清楚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基础之上的。前文已经提及,由于现代社会职能分工的不确定性,这种界定正变得越来越困难。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组织,这种职能的交错使得界定标准日趋模糊,这也正是本文赞成两套准则合并的最大原因。

2.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将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在西方国家也存在,而并非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以下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发展趋势。

前文已经提及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都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手中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着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问题,于是社会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用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与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之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于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力度的加大,中西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在会计体系、会计准则、会计方程式、会计报表等方面,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未来加强研究与改进。

首先是缺乏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的支持。要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当务之急就是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如制定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目前,在我国的法规体系中,尽管已颁布实施的涉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章不少,但这些法律法规很不统一,而且内容很不规范,也没有涵盖民间非营利组织权利与义务及组织程序等相关的内容,执行起来会由很多的麻烦。所以起草制定一部像《公司法》那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创立、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准则制定组织体制的质量有待提高。无论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准则制定并入到企业准则制定的过程中去,还是采取其他办法,研究设计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体制都是及其重要的。概括而言,它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防止受外界的不利影响,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同时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应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结构、分工协调机制。当然拥有具有代表性和高素质的组成人员对于提高准则的质量也是必需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全国统一的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具体而言,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起草企业会计准则,为此成立由会计司职员组成的会计准则组,并设有国内外咨询专家组。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由预算司负责起草。对于现行的制定组织体制,尚有值得完善之处,特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议:一是准则制定工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明确准则制定组织的常设性。二是需要注意不同准则制定组织工作之间的协调,提高准则制定工作的效率。三是需要研究准则建议稿的通过颁布标准,为研究起草准则确立明确的质量目标。四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审计部门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最后,要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的税收法规,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法地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针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地位的法律认定。在税法上往往将非营利组织作为纳税人纳入征税范围,然后在减免税条款中对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再给予减税、免税或提前扣除的法律待遇,使营利性公益事业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也是现行税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之一。另一方面,为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应当修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会计研究》,2004年第9期。

[2]李建发:“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促进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点体会”,《会计研究》,2004年第11期。

[3]何巧白、黄惠青:“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殊途同归’趋势分析”,《会计研究》,2004年第11期。

[4]许玉红:“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构想”,《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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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春华、严明:“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综述”,《财会通讯》·学术,2004年第11期。

[7]罗伯特·J.弗里曼、克雷格·D.肖尔德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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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定清、张国康、章新蓉:《中西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篇3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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