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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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F530.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5-0142-01

财政部于2004年8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已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突破和重要成果。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具有如下的组织特征:①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②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③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1.1会计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决定了它的会计目标。即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接受服务对象缴纳的服务费等,所以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满足会员、捐赠者、服务对象以及监管部门等会计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1.2会计核算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引入了企业会计的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即要求该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从而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但其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设置成本要素。

1.3会计要素的设置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用“净资产”要素反映该组织拥有的权益,而不必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来反映资源提供者享有的所有权和其应该从组织中取得的回报。当然在权责发生制下,也不必采用政府组织中收付实现制的“支出”要素来核算。

1.4会计计量基础民间非营利会计组织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同时,对捐赠、政府补助等特殊交易事项收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因为捐赠资产和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难以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样更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组织的经济活动。

1.5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分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对于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按交换交易收入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按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按非交换交易收入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费用的核算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6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基本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按财务报告编制的时间,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2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结构优化

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制度和管理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公立的非营利组织,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当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资金缺乏的局面,这使得非营利组织没有应有的能力实现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甚至由于资金太少而难以为继。目前我们必须打破那些认识上的不足,加强财务建设和管理,才能确保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权责发生制资本保全现金流量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较为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维护资源委托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使得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但相对于企业会计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研究较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还没有明确,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归属体系问题仍存在争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还存在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具体的组织单位为会计主体,各种基金只是组织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不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即没有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使用用途限定的资源,有时基金容易混淆使用,没有完全专款专用,不能很好地帮助受托人履行法定受托责任。

(三)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

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应计制原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核算等方面采用应计制。

收付实现制操作简单,但是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弊端越来越明显: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而且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比如当期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而且,对于跨期资产的使用,收付实现制在现付当期即作为费用核销,影响成本耗费、支出的计算,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同时,对于负债,只有在用现金实际清偿时才对其进行确认,而不考虑未来的其他或有因素,这样就形成了隐性负债,不能全面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负债情况,等等,而且同一会计主体两种会计基础并存,造成会计信息的混乱。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1.要素确定问题。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并未单独设置“结余”这一会计要素,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没有设置这一要素,而在净资产要素下设有结余,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项目,这样不利于不同蟊硎褂谜呋袢「髯孕枰的会计信息。

2.资本保全问题。非营利组织缺少一个对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现行的非营利组织文件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务、投资规模、经营亏损等没有明确,从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资本保全。国家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一直强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问题,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保全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极少被关注,如果净资产不能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

3.取得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与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显然不一致;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医院的出资人也是以一定方式获取回报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民办医院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获取适当回报。这些情况带来某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上的混乱。

(五)财务报告还存在问题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完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附表主要包括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这些报表只提供资产、负债、收支变动方面的信息,没有现金流量表,无法提供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信息,即事业单位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还没有相应的报表来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二、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经验借鉴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借鉴

对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美国非营利组织区分成公立和私立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这样,公立与私立非营利组织分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还没有明确的归属体系,因此,借鉴西方经验,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规范十分必要,以便于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借鉴

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严格按“基金”核算模式,将整个组织作为报告主体,而将基金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金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严格按照出资者要求,划分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设置相应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科目,并各自保持平衡关系。通过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资源,防止各种基金混合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法定受托责任。

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采用的是预算会计模式。我国2012年2月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根据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各级之间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可考虑借鉴西方基金会计模式,更好地做到专款专用。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借鉴

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标准可分为应计制(权责发生制)、现金制(收付实现制)和修正应计制(修正权责发生制)和修正收付实现制。在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应计制和修正应计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来确定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

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属于修正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基础并存,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我们应借鉴西方做法,经过修正权责发生制逐步过渡到以应计制(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

1.要素确定方面,与西方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只是对结余予以反映,并不将其确认为会计要素,欠缺合理,可以增加“结余”这一要素,以能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运用资金的整体情况,也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使用真实的财务信息。

2.资本保全方面,西方非营利组织对资本保全的认识是,非营利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人,但组织有义务使其服务的规模和能力得以延续,并力图有更广泛的范围和更大的发展能力,这也是组织的初衷和资财提供人的愿望,这些组织需要资本保全,通常当期末净资产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其糇什的期初金额,就认为资本保全了。否则,该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便会萎缩,资财供给人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

(五)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借鉴

财务报告是提供财务信息的载体,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支余额表、职能费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报告附注组成,有些西方国家还编制净资产变动表。职能费用表是反映某一组织按职能划分的各费用项目的当期累计发生数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则是以现金或约当现金等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某一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的变动结果及原因。

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设置了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比较全面、系统,而我国事业单位则没有设置财务状况变动表,也不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不能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也不能反映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及资本是否能够保全。

可见,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发展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进的构想

(一)重塑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我国应注意借鉴国外会计惯例,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趋同,促进会计国际化。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非企业会计应当包括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仅仅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则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明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二)确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新模式

目前,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基金会计模式更能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有利于各类基金的管理。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可以基金为会计主体,以整个组织为报告主体。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以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大致分为三类:一般预算基金、限定用途基金和非限定用途基金。受资金提供者所附条件的限制,限定用途基金依据时间因素划分永久限定用途基金和暂时限定用途基金。采用基金会计模式,将使各项资金的界限更为明确,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资源管理。

(三)创新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应逐步由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向修正的应计制过渡,再向完全的应计制过渡。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鉴于西方非营利组织经验,应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就是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应分步实施,在过渡阶段的非营利组织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某些特定业务的核算则采用收付实现制,然后再由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转换,以更好地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综合完整的财务信息,使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控制和管理。

(四)补充、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要素确定方面,“结余”应该设置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可以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予以统一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依赖于一个科学完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该体系必须具有公认的独立性和较为严密的系统性。对于现行的非营利组织体制和会计制度,在实践中还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正不足,统一各项核算口径。

2.资本保全方面,净资产保全是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净资产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应规定净资产保全,明确净资产的保全范围和数额,对投资和经营活动应做出规范性规定,规范非营利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的规模,并将其与营利组织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保持、扩大规模和提高服务能力。

3.取得回报方面,可以提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组织,应根据规模大小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出台有针对性的制度等,不再作为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五)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体系,增加相关报表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其会计制度已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事业单位也应增加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事业单位由修正应计制逐步采用应计制以后,实际发生的现金收支情况与收入支出表中的收支将不完全一样,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才能有效揭示事业单位资金周转运作情况,才能更好地控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使用情况,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可按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按照经营活动等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其次,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如改为基金,对于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格式也应有所改进。资产负债表应依据“资产=负债+基金余额或净资产”理论,与西方一样采用“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也应该按照基金分类来核算收入、支出与结余。

最后,我国非营利组织还应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净资产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会计要素,能够体现资本保全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非营利组织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还有助于评价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流动性等。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把净资产分为永久限定净资产,暂时限定净资产和未限定净资产来列示,以更好地体现净资产情况。

参考文献:

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是我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如此,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可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是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读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可以把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了《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度》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这实际上指出了《制度》制定的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第二条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提出了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是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它不仅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

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规定了12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制度》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12条原则。

提出5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会计要素都充分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规范要求。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关于各种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显然,受托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业务而获得受托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时,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基于此,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源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我国《制度》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分类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而我国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

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我国《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因此,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如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净资产区分为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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