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区别(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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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意义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市场交易的发展,以及《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的弊端日益凸显。因此,将合同的有效和生效加以区分,能够正确地理解分析合同行为,为我国合同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减少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根据上述条文,可以得出合同有效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其含义包括:(1)必须有效果意思,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必须有相应内容,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3)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然而,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因此,对于合同生效,一般规则为合同有效时即生效。但法律中还存在三种特殊情形,其构成要件除上述三个要件之外,还包括:第一种,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具备相应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第二种,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发生相应效力;第三种,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和期限届满时发生相应效力。上述三种特殊情形中,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二)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位阶与发生时间不同
综观学术探讨,关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相互位阶关系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对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含义不加以区分,二者整理。此种观点多见于较早的民法学著作和文献中,如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等早期均未强调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第二种,认为合同有效并不必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已经生效的合同也未必已经有效。此种观点认为,例如,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时合同生效,但该合同可能会因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选择行使撤销权而归于自始无效,此时,该可撤销合同虽已经生效,却未能成为有效合同,因此有效并不是生效的前置阶段。
第三种,近来有较多学者认为应当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加以区分,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上位概念,合同行为应当经过“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三步的过程。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上位概念,合同生效是下位概念,合同生效发生于合同有效之后,合同有效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因此,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所发生的时间也并不完全一致。合同有效发生在合同订立完成后、具备有效要件时,合同生效发生在合同有效后、开始履行合同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发生时间相同,都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合同,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则有可能不同时发生,具体表现为前文所述的三种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二、区分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意义
由前述可知,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是两个相互独立、具有内在规定性的概念,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不能混淆其概念,一概而论。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不仅在理论上有极强的研究和指导意义,而且在实务工作中也十分必要。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同样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首先,通过上述三个步骤,合同经由成立、有效、生效并最终促使当事人完成合同的履行过程、促使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因此,这一过程有利于廓清合同在不同阶段的性质,能够更为有效地帮助当事人明确合同法律行为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效力状态,更好地指引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次,这一区分明确了在有效合同阶段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则强调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最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有助于对有效合同和生效合同加以区别地进行评价和指引,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同时,认识到合同有效的独立意义,有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准确地运用法律相关规定,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保护与惩罚,妥善处理现实中出现的合同纠纷。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出发,这样的区分对于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区别范文篇2
作者简介:齐望均(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2014级经济法研究生。
一、我国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概括
第一,违法行为与处理行为之间差额过大,经济法涉及的领域广泛,但是或监管不严等各种因素导致受到处罚的数量非常少;第二,社会上普遍认为实施经济法是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忽视法律的社会责任,相关部门执法范围局限或者执法不严格,最终出现严重后果才开始查办;第三,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与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有穿插部分,缺少对后果的考虑和日后的监管;第四,我国经济法在内容制定的时候忽视对实施有效性的调查[1]。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相关内容
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
经济法实施中的私人内容主要就是实施对象的假设,这个假设就是私人实施的重要对象。上文已经提到,各个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在其中,他们运用经济法内容目的就是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创造自己的利益,而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出现违法行为。所以,在实施过程之前一定要做好分析研究,提高自身的经济法知识,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创造利益。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重要作用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主体对象的氛围非常广,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经济法并不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参与市场行为的,私人实施可以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第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利于保证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促进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完善的过程有滞后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正好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情况,保证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护[2]。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国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员反映的问题,保证我国经济法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性,提高他们合法利用经济法律的认识和能力。
三、经济法的社会实施相关内容
经济法主要就是为了促进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在整体范围上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这就需要经济法在私人实施的同时,推动经济法社会实施。这个对象主要包括社会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个行业整体上实施经济法的行为,这个内容主要是集体的诉讼。
(一)这种带有公益性的集体诉讼与单独、共同行为的诉讼有本质上的区别
通常情况的时候,上面几种诉讼的区别不是那么明显,只不过是实施对象主体有些区别,但是到了社会实施这个范围,就会有本质的区别,保证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必须重点研究加以区别。被告的行为会先造成对社会的损害,然后才会波及诉讼主体,生产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虽然周围居民是受害者,但是这些企业是先破坏社会权益的。
(二)公益性的集体诉讼研究内容
区别带有公益性的集体诉讼和单独、共同行为的诉讼,为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我国经济法在不断完善,但是有些内容仍然把上面两种情况混淆,所以要明确区别的原则。根据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则:一方面,带有公益性的集体诉讼,它的提出主体是具有群众基础的集体或集团,所以在确定诉讼案件的时候要先明确这一点,然后就能分析是属于社会实施还是私人实施;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地方法律明确两者的区别,但是却体现在一条法律规定上,这就影响在办理诉讼案件的时效性,所以要根据我国整体法律上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加以区别,重点就是考虑内容是否属于社会的范畴[3]。
四、关于提高我国经济法实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设想
首先,完善经济法的时候注意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各地方执法部门具备的条件,然后提高执法部门团队的专业能力,提高每个员工对经济法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了解其他类别的法律,并且在执行的时候有灵活;其次,相关执行部门提高监管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然后注意执法人员的诚信度,所以要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和社会的利益;最后,提高经济法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这是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通过信息化设备将各地区的情况联网录入,这样就可以保证各个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不会再认为这个地区没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没有问题的想法,同时也提高执法部门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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