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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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纳税筹划的运用,应当贯穿于财务决策以及经营管理的过程当中,为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资金分配及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提供有效的协助,为此,科学地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可以在许多环节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提高与促进的作用。
在构建纳税筹划平台的同时,我们要主要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是其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纳税筹划平台作为节税的一种合理方法,它在企业中构建的基础应当首先注意合法性,至少不能够出现违法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成为各个企业都在面对的压力之一,违法偷税的行为不断出现,但这只是作为个别例子而存在,纳税筹划平台的运行尺度是完全符合相关标准的,在操作上要严格遵守要求。如果触犯了税法已有的反避税规定,这种行为便可以视作偷税,我们要认清开展纳税筹划平台的界限,用合法、正当得手段去维持平台的运行,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避税的界限,将合理的纳税筹划坚持到底。与此同时,构建纳税筹划平台要彻底贯彻成本原则与效益原则,利用最小的筹划成本,去赢得最大的税收效益,既需要考虑纳税筹划平台的成本,也要考虑到纳税筹划方案之间的比较,选择最为可行的方法解决或应对纳税的相关问题。
不同的企业,对于纳税筹划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这一平台的构建,要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所以纳税筹划平台的可行性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变化性,主客观条件很多时候都处于变化当中。因此,在纳税筹划平台无法在实际需要中找到现成可用的方案时,企业应当从实际角度出发,这也是对该平台价值的利用方法。在不同的时间与情况下,构建或使用纳税筹划平台,都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吸收经验是企业发展需要具备的能力,在纳税筹划平台的设计前期,要不断利用其他企业现有的基础,让纳税筹划平台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合乎标准,在操作上得心应手。现代企业整体利益因素的绝对,存在于多个方面,税收利益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在得到重视的同时,还要了解它并非是企业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构建纳税筹划平台时,应当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因为筹划不当而造成企业的社会形象受损,甚至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成功机会等一些方面遭到影响,这样是不可取的,要对构建纳税筹划平台进行综合考虑,全面权衡利弊,明确这一平台构建的基础目标是什么。最后,纳税筹划平台要按照国家政策为导向,抓住当前政策可能带来的契机,把握税收政策主导的走向,在合理的时间内构建纳税筹划平台,进而开展纳税筹划的相关活动。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
(一)对评税机构设置的选择
在已实行税基评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评税主体为代表征税方的评估主体(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性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和代表纳税方的评估主体(往往是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人员)共同来承担。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税基评估机构主体是单一的。这种单一评估主体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非税务部门的政府或准政府性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来承担的,另一种是由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和人员来承担。这种单一税基评估主体往往会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由代表单方利益的评估机构作为税基评估主体时,其对税基的评估结果可能有失客观、公正和公平。
我国有不少专家建议由税务部门作为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但是,假如由税务部门来负责整个辖区内的房产价值评估,必然要新增大量人员,这与我国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目标不符,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并非是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由它来评估不仅缺乏说服力,还将大大增加征税成本。
因此,在建立我国税基评估制度时,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按下列顺序进行:(1)选择分别代表征、纳税双方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评估主体,改变以往一直由征税部门单方面作为评估主体的状况。这一选择既能保证税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又能保证征、纳税双方的合法权益。(2)假如我国税基评估还不能实行分别由代表征、纳税双方的两个以上的评估主体来承担时,则可以选择民间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这样既可以发挥现有的社会中介评估行业的作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当然,需要先对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税法及税基评估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3)如果我国税基评估只能由政府或准政府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那么,为保证税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应由税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来承担。在国外,由政府单方承担税基评估工作的,其评估主体也大多不是直接进行征税的部门。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
以市场价值作为基础,对房地产按评估值进行征税,必须要考虑到市场价值变动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计税依据的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周期的长短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通货膨胀或环境改善带来的房地产增值等);二是受制于重新进行评估的成本;三是房地产计税依据类型和是否具备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及合格的评估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估周期。从实行财产税的国家来看,法国最近一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发生在1970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对应税财产值作指数化调整;美国的一些地方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财产税税基的重新评估:在丹麦,1982~1998年之间每个不评估的年份实行指数调整,从1998年开始决定每年都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德国采用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由于其经济发展较为稳定,市场价值变化不明显,其课税评估周期为6年,而事实执行的评估周期在6年以上。
我国在房地产税立法时,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基评估的周期。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经济仍处于转型和上升期,经济波动在不同年份间表现得较为明显,房地产市场价值受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因素影响较大,评估周期不宜定得过长。同时,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社会及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评估周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建议可由国家确定一个浮动期间,如在3~5年之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这样,既可保证计税价格相对稳定,又能体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等因素所带来的市场价值变化,保证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
(三)申诉安排
房地产计税依据的评估量大面广,且其中涉及的因素及技术问题较为复杂.纳税人对评估值产生异议在所难免.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出安排,以保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申诉的权利。首先,在组织上.各地应设立独立于评估部门的专门的复核委员会,并组成评估专家团,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复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纳税人的申诉,以确保税负的公平和一致性;其次,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计税依据进行评估后,应将初评的结果及房地产的有关资料在正式征收之前公布在有关的媒体或网站上,并给予一定的申诉期。在申诉期内,如果业主对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诉,若对申诉结果仍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当地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应尽快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和相关评估机构,最终的计税价格应更加客观公正。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方法和技术
在房产价值评估中,不同的评估方式、参数选择和评估人员评出的房地产价值往往千差万别。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不仅会导致估值的混乱,导致房地产税不稳定和评估效率的低下,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权力寻租。要避免这些弊端,就必须确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明确的能被广泛认可的评估标准,这一标准既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各类参数指标的选择,也包括调整、修正的幅度等等,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评估标准的刚性而减少评估人员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
(一)基本评估方法
房地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计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但评估值的表现有多种形式。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不同结果。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从房地产评估实践来看,即使是同一房地产,采用这三种方法评估所得的结果有时也相差较大。一般而言(不考虑农用地),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间。这是因为:成本法是从供给角度出发,收益法是从需求角度出发,而市场比较法则是从供求均衡角度出发的,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是使房地产使用带来的收益要大于或至少等于房地产的成本,其超额部分将由供求双方分享。此外,三种评估方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存在不足之处。
采用市场比较法,需要有充足的房地产交易的完善交易资料,不适用于较少在市场上交易的应税房地产。如在一些房地产市场尚不成熟的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估价。收益还原法的基本思想虽简单明了,但是在计算中确定适当的利率和预测房地产未来纯收益并不容易。对于没有收益的房地产或者收益无法预测的房地产,无法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而且未来收益的估算也受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原利率的确定随意性大,往往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理论上讲.只要是可以估算其成本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估价法。但是,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价格取决于其效用,而不是所花费的成本;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其价值,投入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明其价值不高。另外,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比较费时费力。难度最大的是折旧的计算,尤其是对陈旧的房地产,往往以估价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同样会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国际上以市场价值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国家通常是区分不同情况,如数据资料情况、市场状况、待评估房地产特点等,同时采用多种方法。具体而言,对于交易经常发生且有完善交易资料的房地产类型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如商品房、商业铺面等:对于一些很少发生转让而用于营利目的的房地产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如经济落后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全,缺少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可选择收益还原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房地产,既无法获得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又无法通过使用者的角度确认其收益的,可采用成本重置法。
(二)税基评估技术--批量评估
同其他目的的评估不同,为得出房地产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评估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评估,个别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房地产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评估成本的目的通过运用批量评估实现。
在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税基的批量评估已被广泛应用。批量评估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1)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数据采集渠道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建立财产登记制度,通过要求纳税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机关申报,逐步掌握全市纳税人的房地产税源数据;建立与统计部门、房土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获取房地产交易数据、成本数据、收益数据等市场数据;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获取房地产市场数据。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年代、材料、质量等,大量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经过整理,储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这样的数据库一般被称为财政房地产簿。(2)估价,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位置、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质量,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的结果是将上述各因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表现出来。估价模型可能是数学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产的单位面积价值的图表。一旦估价模型建立,就可以将待估不动产基本信息逐个输入,得出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批量评估得出的评估值,评估人员需要进行适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动产更需要仔细地复查。
当今各国的税基批量评估是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两者的结合产生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computer-aidedmassassessment)。应用这一技术,需要将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由计算机利用回归技术进行市场分析,构造估价模型,在待估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输入后,计算机就可以输出其评估值了。在我国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循序渐进地开发cama。综合国外房地产税发达国家开发cama的经验做法,无论何种cama系统,其主要构成大致都是:数据管理子系统、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评估子系统、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税源数据采集、数据转换和数据存储;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实现市场数据采集、市场数据分析、市场数据报告;评估子系统实现评估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校准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实现评估结果输出、评估结果上诉管理和评估结果统计报表。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篇3
关键词:增值税负;运行;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7-0194-03
一、增值税负运行的理论界定
增值税负存在一个基点,这个基点是所有相关利益者以及非利益相关者独特关注的焦点,也就是利益分配的均衡点。增值税负基点既然是关系各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重心,就是以税负要素为逻辑起点,其他要素都是围绕重心得以建立。增值税负运行的本质必然包含所在要素组合的重心之中,其内涵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税负是税制要素的具体分类,也是反映税制运行质量的重要内容。从哲理角度讲,税负与税制类似于物质与物体的形态关系,物质源于物体,从物体中抽象概括而出,物质依存于物体,物体必然是物质的综合表现形式。从现象到本质是认识增值税负运行的基本规律,只有根据税制要素进行总结和归纳税负情况,才能形成对税负运行本质的认识。增值税制要素,可分为静态要素和动态要素,以及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动态和静态是反映税负运行定量与定性关系,存量与增量是反映运动量的特征。增值税相对静止的状态和相对运动的状态都是有机的统一。增值税负运行是不断适应的过程,也是对税制运行状态不断进行能动反映的过程,最终可使税制设计能够达到预期利益均衡分布。在相对静止的状态下,税负运行核心是建立在未来经济利益驱动和预期效果的基础之上,税负的本质是未来经济利益分布状态的均衡性,是税制体系的重心所在,也是最基本、最重要、最简单的基本要素,税制是以税负为基础而得以形成。增值税负政策虽然从不同侧面揭示要素构成的合理性,但还存在局限性,科学合理的要素组合应以反映本质特性为标志,即对要素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进行区分与划分。追求潜在或增值部分利益,潜在利益也是外部导入利益,是税负运行主体在已有要素内无法获取的利益,即在不损害其他经济利益主体的前提下,至少使利益行为得以改善,从而使社会净收益增加。增值税制设计包含着影响税负行为的价值偏好,税制变迁的需求必定受到税负行为主体偏好的影响,直接制约降低税负和平衡税收总量。增值税扩围是一种更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税制生产过程,如果预期社会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税制设计就是一次有意义的创新活动。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或超越时,才能实现得到各方认同的税负价值取向。增值税负蕴含在税制要素当中,它必定内在联结着要素组合中的不同要素,由于税制要素之间是彼此依存的,某种要素的变化就会引起对相关要素的需求,一般而言,必然产生税制要素联动效应,激起相关要素发生同向变动。增值税扩围是以经济资源配置有效整合为基础,以税制形成过程和结果为表现的一种综合反映。公共产品增量价值,为增值税负运行提供重要自变量空间,税负运行水平的客观标准也就由公共剩余产品价值量所决定,它是承载税负自变量水平的最高限量,也是税负自变量运行最大承受度。增值税负水平确立,要反映与其参与公共剩余产品价值量的分配程度,合理界定税负承受能力边际,是正确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关系最重要的问题。增值税负运行合理,就可以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税收协调发展。纳税人税负过重,就会影响和制约增值税负运行的内生动力,从而导致税收环境异常,税负运行难以维持与发展。因而,正确界定和设计增值税负,是税制变迁之关键因素。增值税负运行就是观察税负的变化,通过税负变化分析和解析税制运行的价值取向,税负运行观察手段主要是通过环比和同比实现。增值税负水平高低与合理性,实际上尚未有一个公认标准,衡量税负水平只能通过总量比较、历史比较、横向比较及纳税人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增值税负与纳税人增加值相关,纳税人效益越好,税负水平也相应提高。增值税负是税收与税源的一种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既体现公共产品价值增量分配关系,又反映从税源到税收的经济资源关系,是连接税收与经济关系的最直接纽带。由于增值税负受税制要素、税收政策和征收力度等各因素影响,宏观税负可比性具有模糊性。为使增值税负水平可清晰的界定,就必须对其税负进行定性和定量,特别要把税收优惠因素和征管因素进行剥离,从而提供更直接和客观的可比性数据支持。
二、增值税负政策的现实选择
在增值税负运行中,价值链条的内部和外部相关利益者的价值取向是不尽相同,这意味着对税负运行模式的选择也不尽相同。利益相关者参与集体税收政策选择,就会形成统一的价值趋向。增值税负政策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虽然不直接参与集体选择,但它们的利益诉求是通过其他形式而实现。增值税负对共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经济价值又为社会价值。增值税负运行是以税负目标为依托,在税负既定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税负承担的一种预期表达形式。由于增值税负目标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所实现,也应在利益相关者认同中得以完成。增值税制运行是将相关利益者税负政策运用到具体经济事项当中,税负是利益相关者与外部相关者联结的纽带。增值税负政策选择,应分别从正向引导和反向抑制两个方面进行调节,以实现既定的税收目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增值税制运行情况看,是税制结构性减税,税收总量预测是保持或呈一定幅度下降趋势。从财政收入运行看,要保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增长,是公共财政运行的客观要求,这与增值税负现实运行情况存在矛盾和价值取向扭曲。增值税制变迁既然是结构性减税,也是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引起的变化,只有结构性减税,才能顺畅推进增值税制变迁。结构性减税使税负适当降低,辅助以开征某些新税种和调整其他税种的税率,而增加相应税收,但税收属于有减有增范畴,具有税收结构性调整效应。减税是使纳税人对某经济事项更具有税负合理性,增税也是对某一经济事项纳税环节进行合理税负调整。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水平,在税收增量动态变化中进行税负结构调整,不足部分或尽可能少量部分通过结构性增税来调整,以使增值税制变迁得以顺利实施。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由国内外经济形势所决定的,受世界经济衰退和贸易保护主义,以及欧债危机的影响,出口贸易受到巨大冲击;也受国内劳动力成本持续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房价、物价、通货膨胀等多重压力,必须扩大内需,拉动消费需求,加快税收增长方式转变。继续扩大增值税覆盖面,调整税收结构。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近9万亿元,占GDP比重为19%,而政府收入(含非税收入)占GDP比重为35%左右,实现结构性减税还有更大的可调控空间。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者税收加总占全部税收收入一半以上,这是结构性减税难以全面实施的关键之处,按照增量可调控能力,加快增值税覆盖步伐,减轻相关行业税负水平。减税是结构性的变化,既是不同质间的比重调整,如降低增值税负,就要提高其他税负,也是同质间的比重调整,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就要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在理想状态下增值税收减量就是要通过经济增量予以消化。增值税收政策属于税收体系的核心层面,主导一切税收结构调整变化重要方面。增值税负设计应服从服务于税制变迁的需要,税负是税收的具体政策工具,也是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税制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增值税制变迁,在增值税7%和13%税率中,新增加11%和6%两个档次税率,这是对税负运行中所面临的可抵扣复杂性而做出的税率设计,为不同增值税收业务及规模提供可选择税率档次。降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水平,从税负运行状况看,是以税收总量与税源总量的比例关系为出发点,形成逐步递进关系。税收总量经济关系是纳税人税负的总体体现,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增值税制运行具体的综合体现,是税负评价最相关的数据信息,也是税负合理程度的最终呈现。
三、增值税负政策的相机抉择
在增值税负质量特征中,不但需要有一种与税负体系构建相适应的,有具体内容的税负原则概念,更需要有一种指导整体税负运行规范体系的构建。随着增值税负结构的调整变化,促进税负运行质量的提高,逐步适应经济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税制运行机制。根据逻辑学理论,一个科学增值税负必须是内涵要反映本质,外延要界定税负的范围。增值税负的内涵,就是所依据的税负标准和准则,外延的范围就是可选择税负运行适应性的边界。增值税负运行要适应税制规范或标准要求,这是税负运行质量特征的重要标志。增值税负运行应达到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它是为实现税负目标而对税制运行规范的约束,其本质是一种评判税制运行质量的检验尺度。增值税负政策用以指导选择纳税行为,是一种行为取向的指南或准绳。选择增值税负政策而进行判断纳税行为,重在行为过程,而税负运行质量,重在行为结果。增值税负运行质量,而体现在最终生成税负高低的检验上,应贯穿税负运行的始终。增值税负运行质量表现在不同的环节上,约束不同的对象,因果对应,只有将事后的行为结果变成事前的行为过程,才能使税负运行质量得以保证。增值税制运行规范是约束和限制纳税人行为的准则,纳税人各种各样的行为动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都是受税制约束的限制,行为规范规定着纳税行为,并控制纳税行为。增值税负运行是以企业为纽带联结链条上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公正、公允是其基本特征,因而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增值税负运行是业务性范畴,方法性、程序性、指引性是其主要特点,因而具有很强技术性。增值税制适应性则是具体税负行为的现实标准,它的适应性发生在具体税负行为之中,对税负具体行为方式、程序及结果具有直接的约束机理,其税负运行适应性是带有具体性和特定性的特质。对于同一不确定的纳税事项可做出不同的税负政策选择,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税负数据分布在一个较宽的弹性区间上,就可在更大弹性空间上进行选择。增值税负运行主要功能就在于使这一弹性区间最小化,为税负选择提供有限空间,缩小对同一纳税事项弹性区间的差异,其价值取向更是可确定的。增值税负运行质量是对客观事物规律性变化的总结,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一般性、普遍性、基础性的特征。增值税负运行是反应性的,始终与税收总体水平、税负结构、经济增长等密切相关。增值税负运行的基本质量特征是反映合理性和有效性,税制运行相对历史性而言,一般会出现较大差异,而现行税制则更注重提高运行效率。增值税负计量越接近真实水平,使其更符合税负的定义,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增值税负运行中,如果没有发生税负增量变化,那么对如实反映税负运行质量没有影响,增值税负运行应当以经济、法律环境和利益相关者为依托,以原则导向为基础,兼顾过程公允和结果公允,择机对增值税制不断进行覆盖。
增值税负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负运行过程实质上是税收形成的转换过程,首先要取得税收,然后使用持有的经济资源而产出新增量税收,通过经济增量获取税收增加。增值税负运行具体的形式和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未来增加税收,预期税收结果是未来税收在时间价值基础上大于现行税收,这是税负运行的必然趋势。在取得或持有增值税收中,从税负运行的固定属性看,是税负结构性增减变化,只有取得税收总量保持适度增长,才能不断的维持正常循环,促使增值税持续扩围。增值税负是归属于特定经济资源,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资源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在增值税制变迁中,每一步都离不开对税负的计量,无论是宏观税负,还是微观税负;无论是同业税负,还是地区税负,都要对税负进行计量与分析。通过对税负总量及分量的计量,结合其他辅税负信息,评价税负是否符合预期设计要求,是否合理而作出相应抉择。尽管持有税收最终目的是以存量促增量,实现税收增值,但税收实现价值方式和时间性都有所不同,有的是通过时间价值来实现的,有的是通过税制变迁来实现的,有的是通过征管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实现的方式和途径不同,税负评价和计量也应该有所不同。
增值税负传导机制在税制运行中受诸多种因素影响,通过一定途径与相关税制要素相互作用,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使不适应性进行不同形式的具体转换,致力于适应性。增值税收有机联系相关税负链条,在税负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的变动,都会通过推动税收弹性需求而拉动向其他环节传导,依照税负转嫁和税负传导的一般原理,上游环节增加税负,会通过成本推动方式向下游环节转嫁。增值税负政策选择,必须兼顾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总量的适度关系,贯彻合理税负原则,税负或重或轻,都不利于国家职能的实施,也制约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制设计的灵魂必须体现税负的确立和选择,充分保证实现税收收入为前提,合理税负引导税收增长,企业经济发展增强税收负担能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相机抉择,即根据税收总量与经济发展状况,择机选择税制运行覆盖程度,并同其他税负结构相配合,以达到择机税负政策选择之目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增值税制变迁不宜通过提高税率,以及税负结构调整而实现,税负结构增减变化必将带来相关利益主体分配关系的变化,不论税负增量的合理性程度多高,都会受到相关利益者不同程度的阻碍,而应通过经济增量实现税负变迁。微观税负设计必须与宏观税负设计目标相一致,以税负运行质量为特征逐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覆盖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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