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实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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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实例范文
内容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确定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原则,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具体规定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义务,这些制度形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机构只有全面了解这些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才能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高等教育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已采取法律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就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以便厘清高等教育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应尽的法定义务,消除那种认为高等教育与发展循环经济无关的错误认识,为高等教育转变发展方式提供参考。
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
(一)遵循“3R原则”
所谓“3R原则”,是指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减量化(Reduce)原则、再利用(Reuse)原则和资源化(Recycle)原则的简称,因其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均为R而得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条规定: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可见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全社会的参与,法律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应尽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但却参与人才和知识的生产,并且参与物质资料的消费、资源的消费、能源的消费,在消费的过程中,同样会产生废物。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的过程中,依法应遵循“3R原则”,应尽可能地节约能源和资源,做到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减量化(Reduce);对于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尽可能地再利用(Reuse),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已产生的废物,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尽可能地实现废物的资源化(Recycle),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3R原则”的现象。比如有的高校盲目扩张地盘,特意追求高校建筑的亚洲第一、世界第一,不考虑资源消耗的减量化问题;有的高校不考虑对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的问题。过去这些现象我们只能关注和反思,而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条例》实施后,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发展高等教育如果遵循“3R原则”,不仅可以节约办学成本,也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大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立节能规划制度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办高等教育机构是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因此,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节能义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是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作为公众,也有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同时,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减少能源消耗也是其法定义务。
《条例》第13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因此,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应该制定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对于办学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无人过问,好像节能问题与高等教育机构无关。有的高等教育机构,至今没有安装节能灯,没有安装节水龙头,致使水电严重浪费,依法应该立刻行动起来,制定节能规划,并且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节能义务。
构建绿色采购制度
所谓绿色采购制度,是指在采购物品的时候进行绿色审查的制度,凡是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物品一律不采购,从而促进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物品生产和销售,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物品,如果在采购中坚持绿色采购,不仅有利于高等教育办学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有力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发展循环经济将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条例》第18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因此,高等教育机构,有义务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履行法定义务。
高等教育机构的节能措施
如果说《条例》颁布前,高等教育机构节能是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为了节约成本的需要,那么,《条例》颁布后,高等教育机构节能则是履行法定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节能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应该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障。《条例》从24条至34条对“节能措施”作了专门的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例》第24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履行法定义务。
《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第27条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因此,高等教育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条例》第29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条例》第30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条例》第31条规定:“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对于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第32条规定:“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条例》第33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条例》第34条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该遵守上述规定,减少车辆使用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能源的消耗。
高等教育机构不履行节能义务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37条至42条专门规定了公共机构违反节能义务的法律责任。高等教育机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如果违反节能义务,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37条规定:“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38条规定:“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如果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违反绿色采购规定,将被依法警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42条规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因此,高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高等教育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在循环经济法律背景下,法律规定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只有响应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自觉履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定义务,才能使高等教育机构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推动者。
参考文献:
循环经济实例范文篇2
【关键词】循环经济政策思考普者黑风景区
一、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一)普者黑风景区旅游发展现状
普者黑风景区是文山州开发最早、设施最完善、规模最大、市场知名度最高、效益最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云南省十大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旅游循环经济示范区。“普者黑”是当地彝语,意思是“鱼虾很多的地方”、“盛满鱼虾的湖泊”。景区以独特的喀斯特孤峰群、高原湖泊群、溶洞群为主体,辅以古文化遗址、革命纪念地、云海、古树、少数民族风情、村寨风光等人文景观,被誉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喀斯特山水田园风光。自1992年开发以来,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景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非常大的改善和提升,已于2009年1月23日,普者黑风景区被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区。2013年以来,为加快旅游业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转型升级,丘北县对风景区进行全面提升和打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试图将普者黑打造成集休闲、养生、度假及生态民俗体验为一体的部级度假公园,并力争在2016年年底升级为国家5A级风景区。
(二)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概况
2005年6月云南省政府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了开远工业、洱源农业和普者黑旅游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普者黑风景区全面展开旅游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早在2004年7月已制定实施了《普者黑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06年根据云南省环保局的循环经济工作指示,完成了《普者黑旅游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并顺利通过评审,2007年6月实行《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风景区保护条例》,加大了普者黑风景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2008年政府抽调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到风景区开展循环经济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普者黑、爱护普者黑意识。丘北县在实施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物质循环为重点的示范项目建设上,大力招商引资,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
(三)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政策现状调查与存在的问题
通过风景区实地调查发展,风景区工作人员熟悉国家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基本了解循环经济理念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案,但因学历水平不高,缺乏培训和在学习,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认知仅停留在表面层次,项目参与度不高。游客因风景区实施循环经济试点的配套机制不完善,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循环经济宣传不深入等,对循环经济的实施并没有明显的感知。
二、促进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分析
日、美、德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循环经济需要国家通^出台立法等进行保护和推广,并从多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和约束。普者黑风景区应结合国家循环经济实施意见、云南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自身的资源特点,加快出台有效的循环经济政策。
(一)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地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结合风景区循环经济发展现状,积极制定《普者黑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完善风景区旅游循环经济专项改革规划,依据《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出台《丘北县促进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普者黑旅游循环经济专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完善地方发展旅游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确立《普者黑旅游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权威地位。制定《丘北普者黑风景区旅游村寨管理办法》,规范景区内村民的行为,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地、有效地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当中。
(二)强化政策导向,补充和完善地方循环经济激励-约束机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激励措施引导下,结合风景区政策需求,补充和完善地方旅游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旅游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互动运行机制。制定环境税、生态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返还。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违规惩罚、强制淘汰政策,明确规定和约束旅游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环保产品,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健全投融资政策,综合政府投资、招商引资、联合开发、景点经营权转让、门票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成立民间环保组织,加强循环经济项目的评估和督查。
(三)重视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开发,鼓励科技创新
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开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实施循环经济离不开先进的技术。普者黑风景区循环经济项目已全面展开,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创新开发与引进机制,鼓励先进技术在循环经济中的应用。推行IS014001.ISO9000、环球21等企业认证,实现企业自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制定科技合作的优惠政策,加强与技术研发机构的合作,支持技术转让与服务,增强技术的创新能力。完善官方网站的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并通过网站向公众推广已成熟的技术。
(四)全面展开循环经济政策宣传,促进循环型社区的形成
加强旅游参与主体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是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针对旅游从业人员,风景区应定期或分批次进行循环经济教育培训,增强他们对循环经济的认知,促进循环经济系项目的开展。针对土著居民,应开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循环经济宣传活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循环经济建设。针对游客,应组织科普宣传,完善风景区内的旅游解说系统,提升改造旅游中心、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的标识标牌,让游客真切体验循环经济成果。
参考文献:
循环经济实例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先行区法制环境困境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A
青海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把青海省建设成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的重大战略部署,这对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跨越发展与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先行区建设涉及到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各层面、各环节,发展循环经济的统筹规划,是资本、技术、人才、品牌等发展要素的聚集过程,是提升地方产业水平、调整地方经济结构和转变地区发展方式的过程,更是实现地方区域特色发展,增强区域竞争优势的良好机遇。为了使循环经济先行区得以顺利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重要的保障。
当前循环经济先行区建设的法制环境
目前循环经济先行区建设的法制环境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立法方面,我国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行政法规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主要的部门规章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等有关环境监督执法等方面的规定。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青海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指南》、《关于加快推进西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虽然近年来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多,对工业、服务业等相关领域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相关领域跨越式发展与科学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在法制建设层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循环经济先行区法制建设的困境分析
第一,国家立法层面上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依然存在。如前所述,与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强调了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实现循环发展,但立法重点还是在于倡导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缺乏对具体行为的相关规范指引。《清洁生产促进法》从理论上讲,虽然涉及到了不同的生产领域,但实际上只是着重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的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对其他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只提了原则性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仍然处于被动的末端治理的境地,而不是主动的预防,更难涉及进一步的循环利用。此外,在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范的具体条文中缺乏相应的促进循环发展的内容,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①,导致在具体实现循环型社会的发展目标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
第二,现行的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②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但对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的具体办法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具有直接指导规范意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也因缺乏具体的罚则而无法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规定了企业间和区域内的废物综合利用问题,但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围绕企业的清洁生产展开的,其所附带的循环经济的效果只是辅和不系统的。对于生产企业内部如何实现循环利用以及跨行业的企业之间废弃物的能量循环与梯级利用等问题,法律条文中还没有明确化、系统化。《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并原则性地提出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应的规划保障措施、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制度、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回收再资源化的监管制度等方面,具体措施还未落到实处,还没能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机制,导致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不能顺利实施。
第三,地方立法的空间有限,制定突破性的规范有一定的难度。全国循环经济先行区目标的提出,意味着要有相应的制度建设作为保障,而在国家层面还未形成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以及没有现成的法制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地方立法的可作为性不是很大。循环型社会的发展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管理者、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其中作为中心环节的生产经营者的循环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立法没有具体的义务承担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前提下,如果某一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实现诸如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要求其即使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被人使用、被人废弃以后,仍负有一定的对其产品进行适当的回收、处置、利用的责任,这对于一个地方立法者来说既不现实,也势必会造成相关企业放弃在这一地区发展的机会,进而影响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四,已有的地方立法强调工业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规范较多,而针对农牧业、服务业以及城市循环发展、绿色消费等领域循环发展的保障措施缺乏。有关资源利用方面的地方立法主要有:《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关于推进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意见的通知》、《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办法》和《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③“十一五”以来,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又相应地制定了《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指南》、《关于加快推进西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保障循环经济发展。这些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市几个工业园区,侧重点在于工业生产领域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对现有的工业循环产业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得青海省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也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但是这些制度对于循环型农业、循环型服务业以及全社会层面的循环发展方面的适用性不强,无法满足建立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保障措施、生态农牧业发展的相应办法、推进绿色服务业发展的办法、居民绿色消费以及推行城市绿色建筑的实施办法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针对相应管理机关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进而对循环经济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产生消极的影响。循环经济模式对主体行为方式的规制要求包括有效约束各类主体的行为符合环境伦理规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协调,包括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公共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约束,④这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从数量上看,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贯彻执行的。⑤从已有的循环经济的立法看,相当多的规范是需要行政机关的具体落实措施,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说,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社会各层面、各环节和各领域,管理和执法难度与过去相比大大增加。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现有的执法体制中,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效能的目标考核制度、行政管理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的尺度和方式等制度不健全,对于还没有形成体系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管理部门难免会出现消极的不作为的情形,影响相应法规的落实。
循环经济先行区法制建设的思路探讨
国家确立并推进循环式发展的战略目标,体现了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是一条经济加快发展、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青海省在全国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经济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符合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涉及到工业、农牧业、服务业、全社会层面的循环发展先行以及相应技术指标的先行等,同时也将意味着,在循环经济先行区法规制度建设上也必须走在前列,实现法律法规的先行先试。循环发展作为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突破和创新,具有旺盛的发展生命力,但同时又具有建设周期长、前期投资需求大、制度设计难度大、涉及面广等特点。青海省树立发展全国循环经济先行区的战略目标,体现了地方政府迎难而上的巨大勇气和决心。当然,要将建设循环经济先行区的宏伟战略变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和具体现实,仅凭高喊嘹亮的口号是无法完成的。在循环经济法制体系还不完善的大环境下,地方立法要有所作为具有很大的挑战性。这需要地方的决策者、管理者要有敢为人先的勇气和魄力,立法者要有大胆创新的观念和相应的作为。但是无论是具体的行为还是法规制度的建设,都不能贪大图快,做成表面文章。管理者要有敢为铺路石的精神,树立循环经济法规建设的长期性、渐进性。政策法规的出台应当秉持谨慎耐心,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原则。
建设循环经济先行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而现代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长期稳定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使得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稳定的平衡工具和社会调整手段,在社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因此,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设循环经济先行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循环经济先行区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从总体上制定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基本法规,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精神,立足青海省的发展实际和区位优势,在总结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相应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制定《青海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主要内容涉及:坚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对工业、农牧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层面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出相应的指标体系;一定时期内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管理者、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及其相应的责任等。
第二,适时对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规体系进行改造和完善。整合现有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在已有的关于节约能源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等规范内容基础上,结合循环发展的具体推进情况,适时有序地构建《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青海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青海省服务业循环发展条例》等资源循环利用的法规和诸如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具体办法、商品包装管理办法、绿色建筑标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等规章,以及《青海省循环经济评价指标统计办法》,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在土地、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规模、安全等方面设置符合循环经济的准入标准,探索实施差别化的区域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政策,加快各领域循环经济建设的步伐。同时,根据国家低碳发展的思路和节能减排的指标,有计划地逐步制定建筑节能、绿色低碳交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办法,提高相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大污染预防力度,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第三,制定切实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是否有相应的行为指引规范,而是在于这些规范在实际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循环经济先行区法规制度设计层面要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污染严重、滥采滥挖、浪费资源、乱弃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法律法规应该承担治理、恢复等措施外,还应当制定相应的惩罚性价格措施。针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标准的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可依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法制尊严。
第四,健全严格公正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循环经济先行区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除了完善的法规制度设计外,还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实施机制,而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的科学化,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执法过程正确合法,规范有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建立执法人员和执法岗位的权责体系,防止。建立具体的优秀执法业绩的奖励标准及方式,违法执法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方式等,约束执法人员严格自律,防止以言代法、以权乱法。
第五,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培养和激发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权利意识、环境意识逐步增强,公众参与社会发展的诉求也在不断加强,参与能力和参与范围也在不断扩张。鼓励、支持和保障公众参与到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也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和追求社会民主的人类永恒精神的体现。作为地区发展的见证者、体验者和受益者,循环经济先行区的建设更需要吸纳每一个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因此,通过教育和大众传媒的舆论宣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村镇等创建活动,使循环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而形成一个全社会自觉遵守循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的良好环境。
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深入实施资源转换战略,对于推进资源、产品、产业深度融合,推进企业、园区、区域全面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提升,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项制度的相互配合和综合作用的发挥,需要更为细化的标准措施的制定落实,需要全社会成员的齐心协力、共同参与。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作者为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王瑛:“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综述”,《经济管理》2008年第1期。
②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及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③罗朝阳:《青海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研究》,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
④陈宗兴等:《循环经济的战略思考》,沈阳:辽宁科技出版社,2007年,第212页。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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