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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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

2013“厦门国际设计营商周——红点在中国”隆重开馆

日前,2013年“厦门国际设计营商周——红点在中国”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行。红点获奖产品展览吸引了6678位专业观众,另有超过500名专业听众受邀参加了红点设计论坛,为亚太地区带来一场盛大的设计与商业盛宴。厦门国际设计营商周是德国红点设计机构以主办方的身份在中国举办的唯一工业设计展览,旨在搭建设计师与企业家对话交流、交易平台,为国内企业与优秀设计师构建共赢的机缘,帮助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增长方式。

全国首家虚拟考古体验馆开馆

日前,由四川文物考古研究院打造的全国首家虚拟考古体验馆在成都开馆。体验馆总面积约280平方米,包括文物医院、考古影像、探秘安丙墓3D实景再现、考古奇兵游戏、石镰打火体验、钻木取火体验、“地层的秘密”及考古训练营动漫等八部分展示内容。体验馆不仅让没有考古常识的人们有一个考古概念,“模拟古墓”还能让人们感受在古墓考古的实景。而文物医院部分是将专家在进行文物修复的过程展现给大家,向普通市民普及文物、考古知识。体验馆实行免费开放,预约参观。

文化产业资源浪费产业园建设急减速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文化产业园已经超过1200个,然而能够盈利的不到两成。除了我国文化产业园发展模式不成熟之外,更多的是在文化产业园成立之初经营者就没有投入较大精力,主要寄望于地产增值从中获益,或是“挂羊头、卖狗肉”,借文化之名获得政策优惠,然后发展其他产业。面对大批“伪文化产业园”涌现,国家又尚未制定出可行性较强的退出机制,造成了巨大资源浪费,国家决定在现阶段将鼓励文化产业园发展剔除于重点投入领域。未来1~2年放缓步伐,对已建成的产业园进行大规模结构调整。

国美电商跨界卖艺术品

由国美电器打造的国美在线艺术频道已经上线试运营一段时间,展示的商品包括书法和图画,并且包括艺术家介绍及相关艺术界资讯。国美从3C快消领域拓展至艺术品,领域跨度之大。有分析人士认为,做艺术品电商门槛高、困难多,如何保证充足货源、如何鉴定真伪、艺术家的资质,艺术品价值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等都是大问题。网络是虚拟空间,在网上购买艺术品,比拍卖行、画廊更让消费者放心不下。国美卖艺术品能带来怎样的效果,还需市场考验,但这也是国内大型B2C电商网站首次涉足艺术品市场。

南京11条道路将换上老地名挂上非遗标识牌

御道街、贡院街、明瓦廊……这些令南京市民十分熟悉的老街道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还有着各自不同的典故。日前,南京政府将为这11条道路设置南京老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牌,立于南京街头。这些在街头设置的标识牌都将采取统一的形式,高约1.7米,长约1.4米。标识牌上的释文,详细介绍各道路的名称、地名位置、长度、来历典故等,所有内容都采用中英文对照。标牌设立后,市民行走在该条道路时,还可以根据标识牌释文驻足细细品读老地名的历史文化。

安徽省首部非遗乡土读本问世

为了让孩子们了解家乡的非遗项目,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编撰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读本》第一卷,预计不久会走进省内中小学课堂。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这套系列丛书是按照非遗项目所在地进行分类,分为“皖北卷”、“皖中卷”和“皖南卷”共三册出版。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为各种原因面临“后继无人”非遗项目寻找出口,获得人们关注、传承,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项目,成就“活态传承”的最大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保护主体第三部门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民族或群体对质朴生活的一种折射,其背后映射的是人类先知的许多生活场景和心灵镜像以及群体的生活状态和真实需求,对其保护关系到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国际社会对此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便是对该共识的一种折射。我国于2005年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6年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理论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学术成果也层出不穷。但在这些成就背后,仍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机制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流变性、多样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靠单一主体是无法实现的,在这其中牵扯了众多主体,各方主体处于不同位阶且职能各不相同,但现实中却是各方主体角色定位与现实功能严重背离,进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良性发展的最大制度瓶颈。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主体体系并确定各主体的功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划分

非物质文化的流变性、公共性导致其主体的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基因流传的反映,是各聚居区民众对世代相传的群居生活的一种文化上的映射。一些传统习俗、节日已被全民族所认同而代代传承,它不属于某个集体或个人,其产生和发展是由于其所在的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共同完成的,其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也注定了其主体之争带有必然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场保护运动中,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民众是应然保护主体外,政府、商界、媒体、学界等也已成为实然保护主体,而政府在这场运动中有着主导地位,凸显了遗产保护的意识形态和权利话语。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各方主体参与方可实现,这毋庸置疑,但在现有的保护模式下,我们遇到了“主体角色定位”问题的困境,出现了“主体错位”的现象,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进行重新划分和定位,就尤为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划分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过程中,实际上面临两个主体:一个是享有非遗权利的主体,另一个是保护非遗的主体。

“非遗权利主体”是在非遗的发展流传中,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并承担义务的主体。非遗权利主体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学术界对此问题有国家说、群体说、个人说、类型化说以及群体与传承人二元主体说等观点。上述观点按照不同的价值取向或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对权利主体作出了界定。采用国家主体、群体主体或个人主体等单一主体说,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变性、多样性等不确定性的特征。采用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不同主体的类型化主体说,未突出文化来源地群体和传承人的地位。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文化来源地群体和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界定上应当突出反映。二元主体结构说虽承认了群体与传承人的地位,但忽视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国家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本文对非遗权利主体的界定是群体、传承人和国家三元结构模式。创造、保持传统知识的群体或社区应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个人、组织或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有着创新性贡献,可以传承人身份就创新部分享有权利。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的情形应严格限定,只能对于某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而又无法判定群体来源或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例如某些重要的全民族节日、民俗等。

“非遗保护主体”是指不对非遗享有所有权,但对其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群体。“非遗权利主体”传承发展传统文化,防止文化基因断流,弘扬民族文化,其本身就是一种保护非遗的行为。因此,广义的保护主体中当然包含权利主体范畴,但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所起的作用角度分析,权利主体与狭义保护主体仍大相径庭。权利主体是产生、传承和发展自己传统文化的主体,狭义保护主体并不传承传统知识,它们分散在各个领域,涵盖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术界、新闻媒体、企业和中介组织,它们基于各自所处领域的差异,凭借自身资源,通过政策、资金和智力等层面的支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化保护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角色定位与现实功能的背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应划分为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两者应有各自的角色定位和职权划分,但在现实中,却出现了角色功能错位,本应承担保护职责的主体却越俎代庖成为了权利主体,本是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却游离在文化之外,由此出现了“越保护越破坏”的怪象。

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存在制度上瓶颈。首先,理论界对非遗权利主体界定迄今仍无共识,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仍不明确,即便是新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在商业背景下,伴随着文化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无偿利用、滥用或盗用时,无人主张也无法律依据主张权利,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上处于“真空状态”。例如:苗族医药在传承过程中主要是依靠“议榔”―苗族自身的“习惯法”来约束医患双方的职责权利。但“议榔”只是一种传统的仪式,它是苗族自身的习惯法,没有法律的效力,很多苗医苗药的祖传秘方处于任意使用、占有和模仿的状态。黔东南地区很多商户使用的药方是假冒的,甚至很多公开营业的瑶族药浴商户都不是瑶族人开设的,这对瑶族药浴这一传统医药文化是一种深深的伤害。

其次,在实践中非遗诉讼往往由所在地政府提起,非遗所在地群体或传承人提讼的机制不畅通,不仅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也缺乏制度上的可操作性。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往往是生活在民间,受自身文化素质和保护意识所限,往往无从了解相关制度,无法积极主动行使诉讼权利。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且又没有统一的集体组织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致使权利保护难以落到实处。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不清晰是产生问题的根源,但权利行使机制的缺失也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侵害行为的泛滥。

政府、开发商和学界的“主导性保护”致使权利主体与传统文化相剥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公共性。在国家软实力竞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民族文化的存续,更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③因此,国家行政化公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各国整理模式。但在中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了地方政府为了追寻当下的经济利益,往往急于招揽企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进而资本化运作,或是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工程”而有计划地“设计”出一些文化④,从而使文化保护发展变成了“政绩工程”,政府如评审项目般完成工作,真正的文化主体却被排斥在这场保护运动中,逐渐失去了文化发展的主导权。

政府以旅游式商业开发为思维,引导开发商对文化进行商业化运作。这种商业化运作恰恰迎合了旅游消费者对“原生态”文化消费的渴望,客观上也带来了经济利润。这种经济效益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群体相信在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本的扶持下可以改善经济现状,因此积极地参与到这场传统文化的商业复制中。然而,开发商的这种“片面”开发,虽然一时带来了经济收益,但充其量只是“片段式”的展示和对传统文化充满猎奇心态的游客的迎合。于是,脱离的各种祭祀、脱离了纯真纯美的男女真爱的婚俗表演,脱离精细手工的机器化生产的民间工艺品被逐一被展示,文化以“快餐”的方式供公众咀嚼,这不是文化传承与发展,而是一场湮没在娱乐泡沫中的破坏。同时,开发商在类似掠夺式的开发过程中,并未构建惠益分享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权利主体并未在产业化过程中获取实质的、持续的利益,这种消耗性开发使传统文化与日常生活渐离渐远,创新土壤遭到破坏,文化传承链条被人为割裂。

在非遗保护中学术群体是最先发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并率先进行理论研究的先知先觉者,但在政府主流话语权高度政治化、资本化运作的指挥下,学者所发掘的这些文化价值却作为了资源博弈的工具,学者在这场保护中开始游走在各种评审、申报中,根据自己的想象与现实需求创造或者任意改变传统文化,然后由当地人依照这些设计出来的传统文化进行展演,权力、资本和文化相互结合以达到其所谓的保护目的。

政府、开发商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把持着文化资源的优先控制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资本、权力和知识的盘剥对象,文化的权利主体在这场博弈中不断被边缘化,处于沉默或失语的境地,逐渐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话语权。在政府、开发商和学界的“强势保护”下,非遗权利主体被挤出文化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机制的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民事权利予以明确。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质上是一部行政性质的法,这部法从宏观整体上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对非遗的管理、保存、调查和登记等事项。但是该法既没有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也没有赋予传承人相应的民事权利,这也正是权利主体主张和维护权利陷入困境的原因所在。正如文中前述,应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个人和国家三元权利主体模式,并对三者成为权利主体的法律条件予以限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认定为权利主体。同时,法律应赋予权利主体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精神权利包括公开权、署名权和保护传统文化完整权。公开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就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文化以各种表达方式予以公开的权利;署名权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群体或传承人有标明身份的权利;保护传统文化完整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防止对传统文化的歪曲、割裂或不当利用。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等权能。具体是指权利主体对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管理、控制的权利,有权维护自身的文化尊严和传统习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营利性利用需得到权利主体的许可或授权,并支付一定的费用。非遗权利主体应该具有文化发展中的惠益分享权利。确立非遗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民事权利,才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摆脱“自上而下”的被动模式,也使传统文化被侵害现象在一定程度得以遏制。

政府角色从“强势干预”向“适度引导监管”转变。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缔约国的作用”的描述,我们需要将政府功能从“强势主导”向“适度引导监管”转变,政府应以法律、经济和宣教为手段,引导、调解和保护非遗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第一,奖励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政府应引导、监督非遗保护过程中各主体的行为。对传统文化商业开发应进行行政审批制度,商业开发中的民族文化“保真”性措施是重点监管对象。可以在国家层面着重制作一些优良的大型非遗节目。同时,鼓励支持出版界、新闻媒体和影视界等以各自手段宣传非遗,以扩大非遗的认知群体。第二,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为非遗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内外环境。第三,完善资金筹集渠道。政府除了对非遗的专项财政拨款之外,还应鼓励企业、个人等民间资本介入,扶持第三方中介组织的建立,拓宽资金来源领域。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传意识的培养。国家应在各级教育体系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在小学到大学的各层级教育中,设置有关非遗的课程,使中国优秀的文化遗产精髓得以传播、延续。向公众尤其是青年进行宣传,避免现代的年轻人只知洋文化,只过洋节日,而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知之甚少的现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中构建“第三部门”组织。在社会学领域,有“第三部门”的称谓。“第三部门”是处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其称谓可谓多样化,如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公法人;事业单位、准政府组织、中介机构(组织)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音乐著作权协会组织模式为参考,构建非遗保护的“第三部门”组织。该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接受非遗登记、申报和主动搜集、整理非物质资料并建档;筹集资金,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资助并推广宣传传统文化。在非遗的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之间搭建沟通桥梁,构建对话交流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侵犯时可以自己名义代权利主体诉讼,这可以有效解决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该组织吸收专家学者、社区代表、传承人代表及志愿者加入,从而确保该组织具有专业化优势。非遗权利主体以申请原则加入该组织,由组织自身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保护,无论该遗产是否被认定为国家或地方各级代表名录。“第三部门”组织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政府财政拨款,另一方面是以捐助、基金及商业化收益及诉讼中的赔偿。同时,也鼓励传统社区自筹经费,用于对本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资金需由组织统一管理、运作,资金流向主要用于资助传承活动和宣传活动的开展,提升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度。组织需定期公开资金流向,接受公众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工作。

“第三部门”组织与社区、村委会或居委会相结合,普查、搜集、登记保存非遗相关资料,并根据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开展展示技艺、传艺、学术研究等推广与宣传工作。制作影视宣传资料,借助传媒力量,宣传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使公众了解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该组织可以与各级学校开展合作,尤其是与高校和科研单位中的非遗研究中心开展非遗的科学、技术研究。不断向公众推广非遗知识并宣传传统文化现状和传统文化遭受的各种威胁,从而提高非遗的认知度,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第三部门”组织因其具有贴近民众和社区、专业性强等一系列优势,它所开展的保护工作对政府行政保护工作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对政府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决策咨询机构。

(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郭玉军,唐海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突破”,《海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48页。

②刘朝晖:“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研究》,2009年第4期,第33页。

③刘壮:“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权价值”,《民族艺术》,2010年第2期,第2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文化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214-05

王焯(1979—),女,辽宁社会科学院民俗学文化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人类学、民俗学。(辽宁沈阳110031)

本文为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2009—201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0212)、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管理重大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2010年度重点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2009—2010年度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方式和发展方向,历来作为业界普遍探讨和广泛争议的研究问题被提出,静态保护、商业性开发、生产式保护、产业化经营等众多“非遗”保护模式此消彼长。面对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和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在国家制定的“非遗”保护政策工作经历五年一周期的变革之际,传统与创新的对接,民族与现代的碰撞,由来已久未曾定论的问题仍值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共同谋求和谐发展。

一、“非遗”产业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非遗”保护目的关键就是“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非遗”归根结底属于文化范畴,创新是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趋同于“文化产业化”发展历程,“非遗”是否能够以产业化方式生产和发展正处于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时面对的困惑阶段。20世纪中叶,当法兰克福学派首先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industry)”概念的时候,赋予了这个词强烈的批判色彩。他们认为文化产业化导致的批量化、大众化、商业化生产和传播褪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环。然而,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大量输出本土文化产品,不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润,而且引发了全世界寻求经济发展和文化突围的国家的关注。日本、韩国有效地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产业模式,不仅带动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又扩大了民族文化的影响。[2](p36-37)如今,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文化产业强国,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其国内产业结构中仅次于军事工业位居第二。[3]其文化产业经营总额近几年高达数千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700多万个就业岗位。最初的批判理论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严重不符,导致了法兰克福这个理论派别另一著名代表人物本雅明及其文化产业理论的诞生,并深刻影响了美国文化产业理论的发展。他认为文化产业的兴起是艺术史上的一次革命,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播手段进步。他对文化产业兴起所导致的传统经典文化向大众文化的转变,在文化理论上给予了积极的认同。[2](p25)现在,作为全球最活跃的产业门类,文化产业在人们的怀疑眼光中已经慢慢成长并进入快速增长期,一跃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

对于已经确立为部级“非遗”的项目,产业化所带来的规模化发展是保护的一种途径,而对于那些期望申报部级“非遗”名录的省市县级“非遗”项目和准“非遗”项目,产业化便与“非遗”的申报立项制度构成了一组矛盾,尤其是许多“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并不理想,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颇具诱惑,在现实面前往往会难以固守传统模式,最终放弃。可见,由于制度引发的“非遗”资源浪费不容忽视。

争议三:产业化的程度、标准、模式众说纷纭。“非遗”文化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其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是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走上产业化道路?都有能力实现产业化?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就产业规模而言,一些民间艺人、部分“非遗”项目在整合资源基础上,已将产品部分投入市场,并做了初步尝试与积累。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非遗”保护与传承,但被动的保护很难阻挡“非遗”在强势文化冲击下的势微势头。就效益产出而言,保护工程投入巨大,而经济产出甚微,数量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从“非遗”项目整体保护与传承来看,依然缺乏影响力与规模化,尚未真正进入市场的良性循环之中,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保护濒危程度上看,保护措施依旧滞后,政府协调缺失严重。因此,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遗”项目,应该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三、“非遗”产业化的标准、分类与原则

(一)标准

“非遗”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利用可经营性“非遗”项目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

由文化事业单位担任“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情况在国内不乏少数。沈阳市的市直专业艺术院团保护项目即占全市“非遗”项目总量的14%。其中,由于沈阳评剧院一直沿袭拜师学艺的传统,不同流派传人按照不同年代和不同年龄段,呈现“阶梯”传承趋势,不仅确保了“非遗”项目能够传承下去,也为实现“生产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专业文化企事业单位能为文化艺术提供良好的传承和发展基础,应该把“非遗”项目作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新的活力,同时通过财政和人资政策倾斜、商业运作等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在“非遗”项目市场化进程中事半功倍。

(三)规模生产与运营模式

“非遗”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文化品牌,可有效提升地方文化产业的大众吸引力和文化深度。个别“非遗”项目虽已自发投入市场,但规模效应迟迟未能展现,原因是:第一,项目技艺传承方式单一。如东北古建筑传统地仗油饰彩绘技艺,这是一项早在清朝末年发展完整的传统手工技艺,在民间,这项技艺通常以家族或师徒形式传承。如今,项目保护单位在维持正常运营基础上,正努力摆脱传统手工技艺在传承中的瓶颈禁锢影响,在实现产业化经营方式下,逐步完善技艺传承的保护措施,采取民办教学传徒授艺的形式,面向社会召集弟子进行技艺传习活动。但受社会环境和传授空间的影响与制约,加之出徒周期长,收益低,致使这项技艺一直处于濒危状态,前景不容乐观。第二,资金来源匮乏。单纯依靠政府资助无法促使“非遗”项目实现规模生产,然而,由于项目种类繁多,外来资本的投入也存在较大风险,投资方大都持观望态度。第三,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在市场运作、营销方式方面能力不足。这是最重要的原因。市场化仅仅是通向产业化的第一步,产业化是生产、销售两个领域的整合。鉴于以上原因,“非遗”产业化必须借助政府、企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等多方力量,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规模生产与规范科学的运营模式。

(1)政府搭建集散平台。“首届整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4

关键词:语言资源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找到合适的载体解决文化资源自身的生存问题。语言在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不应忽视,有效地围绕语言资源进行文化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选项。它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现状

近年来,以“原生态”样貌展现在民众面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通过市场运作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一些得到深度开发的产品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产业利益,同时它们也极大地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态单一、受众差异被忽视的文化产品系列。典型的如中医药、雕刻、刺绣等成为社会资金的投资热门。

从产业的形式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呈现了三个的倾向:经营主体的大型化、展示与传播方式追求高科技化和文化消费产品的快餐化。比如,部分地区将文化节庆活动搬到新建的园区中再现。由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这种通过建设文化园区的方式引入了大量资金,形成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从效果看,这三个倾向是适应国内、国际市场需要的。通过集中资源、快速扩大文化产业规模是严峻的市场竞争必然选择,尤其是在相对落后的领域内,高科技手段的积极运用不仅大大增强了我国文化创新能力,更是直接催生了新的文化产品形式。

虽然在一定的时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唤醒了社会意识,极大地改变了某些文化资源的生存状态,但仍然处于粗放的状态,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资源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但是目前的一些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商业活动却有意识地将文化资源肢解开来。一些传统的民俗庆典歌舞活动被集中在公众统一的假期内,迎合游客的需要而被重新塑造,导致了关键的文化内涵的丧失。这种空壳化的经营方式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甚至会对文化资源造成新的伤害。比如片面追求产业化规模,导致以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传统手工艺产品生存状态趋于恶化。由工业化方式生产的的工艺品快速占领市场,在短期巨大效益背后,传统技艺却面临消失。

二是在开放过程中,在资金投入时追求效益最大化往往选择较有影响的文化资源进行开发,这导致文化资源开发出现了“两极化”。这种方式并没有较好地解决一些小范围内的非物质遗产的生存问题。比如江西较有影响的兴国山歌得到重视,而另一江西省独有的艺术形式畲族山歌几乎不为人所知。尤其如新建得胜鼓、九江县“三声腔”山歌等区域内的艺术形式,随着产业化开发的进程,它们的生存境况更加严峻。

三是从开发的主体看,目前的文化资源产业发展存在着较为突出的民众缺位现象,尤其是当地的民众受益过少。一般情况下,政府、专家与民众均无法参加到文化产业开发过程。由开发商进行的商业活动没有得到监督和有效的规划,损害了文化资源的样貌。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利益的公平分配,伤害了非物质遗产传承的群众基础。

这种开发模式在语言资源的开发显得更加突出。

一般所说的语言资源主要是针对语言教育而言,包括母语和第二语言教育两大类,一般所说的翻译、语言培训等就是此类。但语言资源的内涵远非如此。如果从经济特征来考察,语言具有可利用、稀缺、专有和共享等特征。因此,语言资源的开发利用并非只能由一个国家的管理层面进行宏观的设计或由其来主导开发过程。比如,各类服务领域的语言,如旅游、广告、地方戏曲演出等等,需要突出的区域属性而非语言资源的全民族属性。这是由语言自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总的来说,语言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包含一切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化形态的保护、传承与商业化活动。

2语言资源开发利用的意义

围绕以语言为核心建设文化项目,是文化产业的一种模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发展的经济项目、文化项目而具有其独特的产业属性。就当前的社会现状而言,解决其内在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目前,最为迫切的是“非遗”产业开发必须先考虑项目的核心技艺和价值得到传承保护,在开发过程中,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必然的思路只能是依据“非遗”项目的可生产属性进行适度的标准化和开发。其规模不应成为开发时的首要选项。

以“人”为本是所有经济形态的本质特征,文化产业更不例外。人民网在2013年06月17日发表了题为《台湾地区社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印象》一文,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社区总体营造”计划和2002年启动的“新故乡社区营造计划”。这种基于基层社会进行的文化产业开发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其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整体精细地研发某一小范围的文化资源,并将其进行产业化发展。显然,这并不是着眼于大型化、规模化的开发方式。

这是围绕文化资源的“生存――生产――消费”基本模式而产生的开发方式,文化资源与人的关系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从理论看,这一方式的包容性在于形成相对完整的文化资源生存环境。从各类文化资源的生存环境看,它依托的是社会生产生活系统,这是它的客观生存土壤。台湾的作法正是基于系统性留存而进行的适度开发。这一开发模式的总体思路与大陆在2012年2月出台的《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一致。其共同性就在于,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社区和村落形态对文化艺术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这是保护“活态”文化的有效方式,用生产性保护来解决文化资源的生存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等五大部分。在其中,民间艺术形式无法脱离其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而独立存在,它完全依附于区域文化的个性和人群而存在。民间艺术形式大多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在历史的长河中以口耳相传作为传承机制而得以延续至今。因此民间艺术形式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一方面语言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另一方面考察它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语言的交际功能和思维工具的功能决定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位置。相对于普通话的整理语言地位,非物质遗产所提的“语言”更多情况下指的是区域性特征明显的方言。而在特定的区域里,方言往往支撑着一个自成体系的文化形态,并发挥了构成完整的语言资源、乃至文化资源的作用。我们熟知的歌曲、戏剧、神话、故事、谚语等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学艺术形式都是以方言为载体的,社会实践、礼仪和节庆活动等也都与方言结合在一起,甚至于在传统的手工艺中,方言也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摆脱片面追求规模化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以语言文化消费和语言文化修复为突破口的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对语言资源开发的方式。以方言作为载体进行创造的民间曲艺、民歌等艺术形式,也是以语言为工具的语言经济的组成部分。可见方言不仅仅需要保护,它本身就是资源,是可消费的。

科学地开发利用丰富的语言资源可以有效地解决身份认同的问题,培养了基于情感的语言消费,最终为文化艺术产品消费提供动力。从市场角度看,弱势方言民众有强烈而迫切的语言表达需求和提供方言服务的需求,这种情形在和强势方言发生接触时体现最为明显。语言资源的生产和消费尊重了个体的意愿和权利,形成了消费主体的多样性。从个性角度看,方言也具有独特的文化气息,以方言为载体的艺术形式如一首原生态的歌曲或一出乡土戏曲,不仅仅是对文化的怀念,也是对长期生活方式的尊重。这些艺术形式能够满足特定群体的情感需求。当大量的以方言为载体的艺术作品能够生存并发展时,文化产业必定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元化样貌。

围绕语言资源开发文化产品的效益还体现在语言是“活态”的文化产品存在的重要形式。歌舞演出、节庆习俗、手工制作等都是基于语言的文化资源。构建起以语言为平台的开发模式,有利于建构起适应所在地文化生态的生产性保护区,从而为所在地原生态的区域文化传承发展创造条件。在社区、村落等较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形式中,文化产业的发展除带来经济效益外,将能够带来更多的潜在收益,例如民众对文化资源保护的自觉意识将逐步提高,所在地的教育水平得到发展。

3完善语言资源开发模式的措施

围绕语言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文化产业是一种建设模式。以戏曲表演为例。村落社区的戏曲表演往往同特定的节庆活动、空间场所、社会事件有关。戏曲表演过程中的戏台、表演团队、乐器、服装、表演方式等文化信息高度浓缩,这也是“活态”的文化产品的生存样貌。在这个商业活动中,表演者和景区经营者、生活在村落中的民众、戏曲的研究与创作者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产和销售团队。因此,在机制上配套成为保障商业行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形成健康的开发模式,政府、专家、民众和商业开发机构四位一体,这是前提。政府对文化资源的整合、社会文化消费的认知、相关经济政策的制订等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专家是对语言资源进行开发、包装、深入研究并扩大影响的重要群体,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智力保障。民众是方言的使用者,也是语言资源构成的社会基础。他们直接参与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这在村落的文化表演中体现最为直接。商业开发机构对整体语言资源的开发提供资本、推向市场,并最终产生经济效益。

利益分配机制的创新是基本保障。目前的开发模式中突出的弊端是利益分配时存在的“缺位”现象。对绝大多数文化产品而言,其依托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系统性的,而工业化的生产则割裂了文化产品与其培植的土壤间的关系。在中国,村落社区是数千年来的民族文化基本形态,众多类型的文化资源特征依附于它。区域特征较强的节庆活动是在景区中常见的文化商品,但在脱离村落形态后,只留下了商业特征,这只会形成新的“文化沙漠”。

行业组织协调机制。政府、专家和民众是开发活动的构成要素,但是他们都不能完全解决跨区域、跨产品类型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矛盾。这就需要相关的行业组织在具体的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成本核算、风险分摊等环节进行协调,实现共赢局面。

适应村落社区形式的语言资源开发,并不排斥规模化。在文化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大型企业仍有引领作用,但需要在村落社区加强和生产者、销售者的连接,合理分配利润,形成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共生机制。围绕语言资源进行的文化产品开发,往往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它打破了人口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重组商业活动中的人际关系,并减少各个共生体之间的合作阻力,达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言午.文化修复是城市非遗保护重点[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9-21.

[2]王辉.语言规划的资源观[J].北华大学学报,2007(4).

[3]陈丽君,胡范铸.语言资源:一种可以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J].旅游科学,2010(6).

[4]陈章太.论语言资源[J].语言文字应用,2008(1).

[5]李现乐.语言资源与语言经济研究[J].经济问题,2010(9).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5

“没吃陈麻花,到磁器口钱白花”。重庆磁器口古镇,很多店铺经营着同一种产品――麻花。好几家都打着“陈麻花”招牌,包装和口味大同小异。但生意最好的一家始终是“陈昌银麻花”,每天都排满长队。

为什么?陈麻花制作传统技艺先后被列为区级和重庆市级非遗项目,老板陈昌银更是公认的第四代传人,因此全国慕名而来的游客觉得它最“正宗”。据说,陈昌银的麻花生意每年利润上百万元。

事实上,国内几乎每一个旅游景点都有非遗元素的纪念品出售,甚至连路边摆摊的小贩都说卖的是非遗产品,自己是非遗传承人。在众多文化生意形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是一块金字招牌,因为“遗产”二字彰显的是稀缺性。

什么是非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006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各地争相申遗,掀起了一股“非遗热”。截至2016年9月,已经评定的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72项,部级非遗传承人1986人,省、市、县级非遗项目更是不计其数。

“非遗热”的背后,一方面是政府对文化遗产采取的抢救保护措施,以达到传承和发扬的目的。另一方面是民间试图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借助商业力量,对传统技艺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大风吹皱了一池春水,越来越多的非遗项目正在走出博物馆,借助生产和销售手段,从展览品变成消费品;越来越多的非遗传承人告别手工作坊的“自娱自乐”,朝着产业化、品牌化的模式过渡,想要把非遗做成一门大生意;各种以非遗为主题的博览会、表演、旅游体验、文创市集、手工艺场纷至沓来。据保守估计,非遗拉动的是一个千亿级市场。

那些在现代生活中濒临消失的传统,如今正以“非遗”之名,成为各路企业和资本眼中的金矿,并试图用商业手段进行一场救赎。

商业化这味药引

根据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结果来看,我国有近90万项非遗资源。但如此庞大、丰富的非遗资源,并非都具备商业开发价值。

马斌是湖南一家演艺公司的老板,经常策划、组织一些地方民俗类节目进行商业化演出。在一次考察中,马斌发现一种源于土家族祭祀仪式的舞蹈,是当地的非遗项目,于是便把会跳这种舞蹈的村民组织到城里参加商演。

跳到一半,观众大呼“难看”。尴尬的马斌付完演出费之后,连夜把村民送回老家,从此再也不提这个舞蹈。

曾经还有人想把非专业性的民间传说故事、谚语童谣包装成商业节目,引进到剧场。同样遭遇观众不买账。

马斌们的失败在于,这类用于祭祀和迎神赛会的民间舞蹈类非遗,如侗歌、苗舞等,历史上并无商业传统,又因社会发展失去了生存土壤。如果只是简单粗暴地将其从原生态的土壤环境中抽离,强行包装成商演项目,很难符合现代观赏要求。

不是所有非遗项目都适合商业化这味药引。相比之下,大量美术、手工艺、中医中药、戏剧、曲艺、音乐类的非遗项目更具优势。他们都是在千百年的生产、加工、销售、治疗、表演中,借助商业的力量才流传至今。

那么,具备商业价值的非遗项目有哪些特征?

首先,具备市场基础。比如,传统戏剧、评书、相声等,历史上本来就是通过商演的方式“走市场”的。在现代消费环境下,找到新的流量入口相对容易。

由白先勇操刀的青春版昆曲《牡丹亭》从2004年起,已经上演近300场,并且场场爆满。白先勇团队主要动了关键的两刀,颇符合现在流行的“颜值”经济倾向,一是用现代舞台技术呈现传统戏剧;二是用年轻演员去吸引年轻观众,坚持高校巡演,培养未来的观演群体。

其次,本身就是商品。比如大量通过传统手工艺生产的器具、食品和药品。这类项目则需要从原来“高冷”的定位、单一类别中跳出,向大众消费品方向转型。

作为部级非遗项目和中药传统生产工艺的代表,东阿阿胶的快消品策略以桃花姬阿胶糕最为典型。阿胶糕的定位本是滋补品,桃花姬则定位为女性白领的养颜零食。其体量与普通糖果一样大小,方便携带和食用,外包装带着浓郁的中国风,颜值颇佳。在营销方面,桃花姬在《甄执》《女医明妃传》等热播影视剧中以宫廷滋补美容佳品的形象“出镜”,成功俘获一干爱美女性。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马应龙。当年互联网上流传着“马应龙痔疮膏对黑眼圈有疗效”的偏方。马应龙借势在自己“八宝古方”基础上,研发出眼部护理品牌“瞳话”,并且借网络恶搞风潮好好地刷了一把存在感,甚至一度成为年度营销案例被研究。

活化路径2.0

对于已经被论证了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非遗,如何在当下出一条市场接受度高的金光大道?

开发新的场景和用途,是很多非遗项目拓展市场的突破口。

海南椰雕是部级非遗项目,长期作为高档工艺品销售。由于缺乏创新,样式老旧,椰雕也面临着市场瓶颈。

椰雕非遗传承人吴名驹尝试把传统手工艺嫁接现代科技产品,设计出可以通过蓝牙、Wi-Fi连接移动设备的椰雕音箱。现在,吴名驹团队主打以椰雕为核心的创意商品生产,比如椰雕蜡烛、椰雕茶叶罐等,让原本只供欣赏的传统椰雕与现实生活产生了更多链接。

北京前门大街,是老字号的聚集地,内联升布鞋总店就位于其中。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是部级非遗项目,具有160年的历史。但在年轻消费者唱主角的今天,内联升却利用生产IP衍生品布鞋,实现了品牌向年轻化的过渡。

比如,内联升与迪士尼合作,取得其授权,推出了迪士尼公主和米奇系列时尚布鞋,打中了年轻女性和儿童的“萌点”。一直以来,内联升布鞋以成年男性消费者居多,拿到了迪士尼的IP授权后,“老门脸”秒变小萝莉。今年,内联升还与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合作,推出中国风浓郁的“大鱼海棠”主题布鞋,迅速成为网红,线上开售不到一天,就全部售罄。

不只是内联升,大量非遗老字号都面临着品牌老化的困境。因此,找到适合自己的姿势和方式,向年轻化、时尚化转型,才是这类非遗品牌正确的玩法。

“非遗+旅游”是另一条活化路径。相较带有生产属性的手工技艺项目,民间音乐、舞蹈、传说、民俗等一些非生产性项目想走向市场,需要与一定的场景相结合,而旅游显然是一个不错的场景。

近年来,在政府的主导下,打造了许多与旅游相结合的非遗小镇、非遗体验馆、非遗传习基地等,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很多项目并没有深度挖掘非遗特点,呈现形式雷同单一。这种“场景化”过于简单,自然留不住游客。

由张艺谋、王潮歌、樊跃等人打造的“印象系列”山水实景演出,就将非遗元素成功融入旅游场景,获得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以根据部级非遗项目刘三姐歌谣改编的《印象刘三姐》为例,十余年间常演不衰,观众超过1200万人次,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究其原因,第一,《印象刘三姐》冲出了实体剧院模式,把漓江山水打造成实景舞台;第二,演出把刘三姐的经典山歌、壮族民间风俗、生产生活方式等非遗元素组合创新,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增强舞台效果,带给观众视听冲击;第三,聘请当地村民作演员,把他们的日常生活进行艺术加工后搬上舞台,保留了原生态。

之后,印象团队又把这套模式复制到《印象武隆》中,起用川江号子传承人,在山水间重现了川江号子这一部级非遗项目。

“印象系列”的成功,引爆了国内旅游演艺的热情。各地纷纷打开自己的非遗“宝库”进行挖掘,邀请名导和演艺公司,打造了一系列实景演出。在近年来“井喷”的旅游市场中,这些实景演出大多取得了不错的商业回报。

事实上,与物质和自然遗产相比,非遗的特点在于它是活态,只有通过不断的生产和展现,其文化基因才能被传承,才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产生商业价值。

非遗生意新维度

长期以来,分布在中国各地的手工艺非遗资源,大多数处于个体、零散、封闭的生产状态。加上很多手艺人经营渠道狭窄,导致产品销路不佳,规模化产出困难。对线上与线下、产出端与销售端、传统手艺与现代商业的整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1月,永新华韵文化产业集团旗下的非遗主题垂直电商平台“e飞蚁”上线,专门为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企业提供推广平台,主打电商+营销+线下园区模式,帮助他们对接市场,联合销售手工艺产品。

目前,“e飞蚁”已签约了300余名非遗传承人和上千名专业匠人。除了线上展示和主题宣传,“e飞蚁”还在线下布局了多个非遗文化产业园。园区分为一街(中国非遗大街)、两核(非遗博览馆、非遗大戏院)、三区(非遗博览区、非遗体验区、非遗创意区)的布局建设,具备交易、展演、体验、美食、传习等功能。

另一种整合者模式的代表是重庆百工传艺,其模式为手工品电商平台漫淘网+线下手艺工场+在线教育平台手艺网。这相当于搭建一个非遗文化和技能的知识平台,将非遗传承人、手工艺爱好者和手工产品进行了有效连接。

本身就拥有平台优势和整合能力的阿里巴巴也切入了非遗市场。

2016年“阿里年货节”期间,淘宝众筹联合故宫淘宝在线上发起“非遗众筹”。众筹产品全部由故宫淘宝提供设计方案,高密剪纸、朱仙镇木版年画、内联升老布鞋等非遗传承人进行手工制作。

Q版宫廷帝后像的木版年画、故宫气质的齐天大福剪纸、“探花”主题布鞋等萌版非遗作品上线后,很快就被抢购一空。数据显示,项目上线仅半天,高密剪纸众筹项目筹款超过13万元,项目达成率1300%,很快满额停筹;山东花饽饽和朱仙镇木版年画众筹项目达成率也超过150%。

“让天下手艺人没有难做的生意”,这是非遗资源整合者企业一个共同的目标。但互联网只是为非遗产品提供了一个新的销售平台和玩法,能否在更高的层面打开新的维度,才是推动整个非遗产业发展的关键。

资本的风正在吹来。2016年6月30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宣布“文化四板―非遗专板”上线,打造非遗产业产股权交易专业市场和资源整合平台。按照计划,非遗专板将为非遗项目提供包装、宣传、商业模式梳理、国际销售渠道建设以及国际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一个月后,由武汉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非遗基金”正式启动。该基金将面向全球募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采取专业项目投资运作方式解决非遗保护瓶颈问题,让非遗产品在市场、政策、金融方面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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