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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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制健全
取得安全饮水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活动基础。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跃,人类在享受物质文明带来的便捷服务时,也在遭受着环境恶化、生态失衡、能源枯竭等一系列重大挑战。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饮水问题,要么是水资源安全问题,要么是水资源分配不均衡等等。同样的,我国也存在着巨大的用水问题,在人均占有量和水资源分配上处于劣势。本文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提出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农村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帮助。
一、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分析
(一)农村饮水安全的概念及内涵
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在水质、水量、取水方便度等方面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它的具体内涵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自然属性。也就是指农村饮水的供给影响因素首先是自然界的水资源在“质”上的优劣和“量”上的多少以及在地理空间的分布情况。这是进行水资源调配和管理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农村饮水安全的直接因子;第二个方面是农村饮水安全的社会经济属性。对用水安全进行管理是社会和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涉及到了相关领域内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调配;第三个方面是农村饮水安全的人文属性。这一方面主要指水安全管理的受众即农民的心理感受,水安全是对人自身的生命和生产生活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当出现饮水安全问题时,农民的心理承载力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此外,农民对于饮水安全以及水资源的总体认识也是人文属性的一个内容。
(二)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概况
我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起步较晚,涉及面狭窄,基础设施薄弱,总体上造成了现阶段我国农村安全饮水的一些重大弊病。首先我国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供水工作上,而对农村水污染治理、取水基础设施和水资源再分配等方面投入较少。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农村根本上就没有供水设施,农民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都是直接从江河湖渠中获取,不能保证用水安全。
从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党和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农村沟渠改造,兴建农田水利设施,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部分地解决了农民的饮水问题。但真正系统地对待农民的饮水安全问题还是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这一时期国家把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通过相应的技术投入和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农村饮水管理工作,使农村的饮水问题逐步得到改善。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将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纳入国家规划中,从宏观层面给予了指导和支持,累计解决了2.16亿人的饮水困难。2005年,我国对农村饮水工作做了战略上的转移,实现了从“饮水解困”到“饮水安全”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创立了全新的理念,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06年我国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预计到2015年,将基本上解决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视野下的农村饮水安全规范
针对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诸多问题,光靠技术上和支持和资源的调控措施还远远不够,还要在法律层面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以依据,树立起法制理念,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平稳有效进行。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视野下的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意义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总称,是规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近些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遭遇破坏式掠夺的现象使各个国家纷纷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能够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证在进行经济发展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友好对待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整治污染行为,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视角研究农村饮水安全是将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分析的。水既是人体延续生命的保证,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这就使水具有了不同的属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水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水安全是指社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用水上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使每个人都有取得安全用水的能力和条件,所获得的水达到一定的清洁卫生标准,同时人类在取用水资源时不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循环造成破坏。显而易见的是,农村水安全不光涉及农村范围内的水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全社会的水问题,关系到水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整个自然环境均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要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顺利解决,首先就要处理好农村用水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所谓主体即是指农民,客体即是指水资源。处理好这一对具有辩证关系的矛盾体就要做好对农民用水、水对农民的影响这两方面的研究和管理。在具体实践中,就要正确分析可能对农村饮水安全产生影响的资源、社会、政治、生态等要素,并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方位的认识,考虑到某些要素的随机变化以及由这些随机变化带来的信息不准确甚至是对整个系统产生的连带效应。
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影响要素的分析,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予以调控治理。通过技术的革新可以大力提高农村供水和水利设施的可靠性。运用社会上的成熟管理模式对水安全进行高效的管理,节约用水成本,杜绝水资源浪费。此外,运用文化的、政治的等多种手段建立起适应农村饮水安全要求的供给保障机制、需求保障机制、交易保障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等,对水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以上各种应对措施都能起到不同程度上的作用,通过协调合作可以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但是,上述各种方式或者各个流程的进行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法律制度是其他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其他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各种利益诉求和调节手段固定下来,为农村饮水安全奠定合理和合法性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建立就是通过水资源管理体系的设立将农村饮水安全的政治安排法定化,为国家进行水资源调控和管理提供合法来源。环境资源保护法通过设定相关权利为饮水安全保障中的经济手段提供权力基础和行为规则,通过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来推进饮水安全技术的提高和推广,通过法律原则的设定使人们建立起安全用水的意识。
(二)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定化
建国之后我国政府对农村饮水问题展现出持续的高度关注。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进行了规范。1991年国家制定了《全国农村人畜饮水、乡镇供水10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将解决农村饮水问题正式纳入国家发展规划。1994又把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纳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解决农村饮水问题。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确定了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计划解决1.6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随着相关工程的进行,我国的饮水安全制度建设也在日益完善,我国相继制定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用水质量规定了检测指标,并且保障了农村用水相关卫生指标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通过国家的政策性支持,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饮水安全法制建设已经完成了基本框架的设立,但是还没有实现具有正式意义的法定化。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可以发现,已经颁布的法律,如《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没有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作为立法的目标,这种现象直接反映了立法群体缺乏水安全意识,将会对我国用水相关行为的立法和制度选择留下遗憾。我国现今的法律体系仍采取将水资源立法与水污染立法相脱离的立法方式,不能进行整体性的考虑,使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的法律依据彼此脱节,带来了管理和调配上的冲突,很难有效地进行生产生活用水的合理配置,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主体性缺失是当今法律法规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重视的立法表现,具体指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职权的划分不明,引起相关利益者行使权力时的混乱,极大地降低了其实际效应。
三、农村饮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
任何活动的进行都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使活动顺利进行,就要借助于法律提供的权利。农村饮水安全也应该逐步走向法定化,使政策上的引导转变为法律上的主导。饮水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人的健康自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证人们身体素质的强健,是实现国家振兴,民族兴旺的基础。增强饮水安全管理是全体国人的意志,这种集体意志应该以庄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实施。根据前文分析的农村饮水安全内涵的不同属性,应该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些保障机制的建立要能够涵盖农村饮水安全从环境到市场、从人文到制度、从教育到引导等各方面的要求。
(一)构建健康的饮水供给需求机制
构建这一机制的出发点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自然属性。饮水安全的自然属性具有水资源有限性和空间分配流域性等特征。水资源的有限性限定了在进行用水和调控水资源时要遵守水源产生分布的自然规律,从总体上把握水资源的总储量和需求,运用科学的方式调配水源,节约用水。在法制建设上就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的供给与需求的法律制度,为农村供水用水提供有效地供给需求制度环境。
总体上说,在我国水资源已属于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质量达到标准的水资源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出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就要建立起有效地市场运作机制,通过立法规范水在经济市场上的正常价值尺度,平衡相关利益者的既得权益,使市场运行有序平稳开展,行成符合饮水安全目标的供求机制。
(二)构建高效的饮水安全管理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内涵中有特色的一点就是其人文属性,这就使法律机制的建立要适应农民的心理感受,促进农村饮水安全社会效益的提升。水资源具有个体权利和社会公共权力并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生等特征,在这种涉及不同层面的管理机制建设上,就需要法律效力来协调双方的权力配置,维护双方共同的价值需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和行业领域,需要财政、卫生、环境、工程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协调开展工作。工作的繁杂性和多头管理就需要权利配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合作的、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制。
(三)构建农村饮水安全教育机制
在构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制的同时,还应注意在具体实施环节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重点是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饮水安全调节措施,使农民充分理解建立饮水安全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主体方面打好基础,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制建设中,既要考虑整体性又要突出重点,既要实现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又要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实现用水的有效利用和调配,保证农村用水安全,而是在宏观上把握我国水资源状况,使其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联系,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打好基础。因此,农村用水安全立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要完善对环境、生态、资源的教育机制,使人人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用水观念。
(四)构建区域间安全用水自愿机制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千差万别,水环境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国家在实行农村饮水安全时不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理,更不能面面俱到,法律的约束力又具有一定的限度,这就要求农民自愿自发地建立起安全用水体系,在政府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下做好安全用水工作。同时注意将现代管理学中的激励机制运用到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从管理方式上增强农民的自愿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农民安全用水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可以通过国家优惠补助和农民用水信用记录等行政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到安全用水相关机制的建设中去,充当惜水护水卫士,充分发挥主体的巨大能动性。
(五)综合性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涉及面广,协调性要求高,关系到多方利益,需要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综合考虑,避免由于片面单一的运行机制引发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事故。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立法建设和实行时,要考虑到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综合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等多个层次的手段,不光对农村水资源进行调控,同时还要对农村周围环境的生态状况和农村相关文化要素予以考察,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饮水安全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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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一、深刻理解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这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泸西县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农机操作手还存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违法违规使用各类农业机械现象时有发生,农机生产面临较严峻的安全隐患。超速超载,空档溜坡,非法客运;有的机手多年来不按时参加拖拉机年度检验和人员定期审验,只要发动机能够苟且启动,车轮能够滚动运转,就存着一种侥幸心理,继续随意驾驶技术状态极差的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要求的“病”机上路营运;甚至不参加职能技术教育培训、不看所用农业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就盲目操作农机具,这些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是酿成农机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源,其教训尤为惨痛,值得深思。我们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各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实施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着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防患于未然,坚决把危及农机安全生产的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2.全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以致从事进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常用的设施装备建设较为落后,从而制约了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实有在职职工13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6人,高级工4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初具规模。但无配备宣传教育室、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事故勘察仪器;无配备电子桩考及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等相关配套设施。
三、泸西县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策
针对上述全县农机安全监理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人认为,应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可行性的工作对策:
1.进一步强化对全县农机操作手使用农业机械的职能技术培训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为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舆论氛围。目前全县农村随着党和国家不断深化实施强农惠农政策,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逐年扩大。富裕起来的农民争相选购适宜本地公路营运的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微型山地耕作、排灌、等农机用户越来越多,其专业户、重点户,层出不穷。因此,为保障全县农机安全生产,为农机操作手提供快捷、优质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操作手技能水平,已成为农机技术培训的首要任务。同时,要结合农机手新训、复训、新机挂牌落户之际,采取发放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材料、在县乡村街道及主要道路悬挂宣传标语、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宣传渠道向农机用户、农机经销商、村民、中小学生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涉及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常识。为创建全县“平安农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2.积极争取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实行参公管理,加快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能属农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这一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们农机监理部门一定要抓住农业系统事业单位机构体制改革之机,应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及人事部门汇报请示,力争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进一步理顺农机安全监管体制,早日实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实行参公管理。
3.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为全县农机安全生产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社会舆论氛围。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一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长期的职责和义务,是构建“平安农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舆论基础。监理人员要加强学法、宣传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治机,强化管理。
4.努力构建乡镇村、组农机安全监理网络体系,加快打造优质、高效、便捷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服务平台。各乡镇要在现设农机管理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创新农机安全监理机制,逐步加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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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篇3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F75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5-0014-03
基金项目: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研究”(2008qk31)的阶段性成果。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屡受阻挠。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认证制度等,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见表1)。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的出口农产品受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一、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分析
(一)管理机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来负责。整个管理体系由纵向和横向两个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的农产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构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农产品侵害的网络体系。此外,欧盟又于2002年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承担监测整个食物链、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意见及科学信息等多项重要职能,居于重要的地位。
2.美国。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家环境保护总署(EPA)来负责。(1)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两个机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分别负责畜禽类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2)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肉类和禽类以外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执行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工作包括监管食品加工和储存环境安全卫生、维护食品良好加工操作规程、检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安全性、产品正确标识以及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等。(3)国家环境保护总署负责管理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主要工作包括测定杀虫剂的安全性、确定杀虫剂残留量水平等,确保公众不受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此外,还有农业市场局和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联邦谷物检测局等机构,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来负责。其中: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的推广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标准,对进口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等。此外,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同时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日本于2003年又在内阁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农产品安全性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并向内阁的立法提案提供科学依据。
李靖波: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二)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1.欧盟。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20多个。“疯牛病”暴发后,欧盟又制定或修订了几十项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形成了强大且完备的法律体系。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整理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等。其中《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控理念;《整理食品法》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预防措施的原则,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性,食品企业的责任等;《欧盟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
2.美国。美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广且法规体系复杂。针对每一种农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农产品设置高门槛。美国有关农产品安全的法规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公共卫生服务法》以及《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等。美国利用安全、卫生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的农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要求进口农产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又附加了许多部门指定的技术法规,形成了严密的农产品安全法规网。
3.日本。日本有关农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健全,主要从4个方面来确保输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1)规范农产品进口方面的法规有《农药取缔法》。通过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确制订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标准,并以此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2)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通过制订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农药残留的安全标准以防止饮食危害发生并促进农产品卫生水平提高,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综合法典;《食品安全基本法》对农产品安全性做了严格规定,并将《食品卫生法》的目的从确保农产品卫生改为确保农产品安全,同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3)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规有《植物防疫法》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法规下都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分别列明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及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4)与农产品追溯系统相关的法律有《农林物资规格化与质量表示正规化法》(JAS法)。JAS法的内容不仅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到农产品的有关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
(三)标准体系方面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分为两层:上层为包含有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凡涉及产品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如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流通。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十多万个,其中1/4涉及农产品。在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方面,欧盟共制定标准17000多项。欧盟及各成员国大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从制定之初就注重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2.美国。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技术性标准壁垒体系。美国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机食品标准体系两大部分。(1)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标准,由联邦农业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构,以及经联邦政府授权的特定机构制订;二是行业标准,由民间团体如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美国苗圃主协会、美国奶制品学会、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等制订。行业协会是美国标准制订的主体;三是由农场主或公司制订的企业操作规范,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标准。美国涉及农产品的各种标准数量非常多,仅农药残留限量方面到2006年8月为止已经有18100多项。(2)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土地法规、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标准,种子和栽种苗木的操作标准,作物轮作实施标准,作物害虫、杂草和疫病的管理措施标准,野生作物收获操作标准,家畜来源标准,家畜饲料标准,家畜保健标准,有机产品标签规定等。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十分健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标准,即农林标准(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2)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技术储备;(3)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其中与农产品贸易关系极为密切的是农林标准,日本的农林标准规格制度是由具有消费、流通、生产经验的各界代表组成的调查会来制订的,其法律依据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农林标准规格由农产品的规格和品质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中规格是指对农产品的使用性能和档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权威组织对农产品的性能或档次作标准化规定,并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保证消费者对各种规格的产品有一个判断和评判的依据。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管理体制方面
1.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该尽的职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在农业管理中我国政府部门理应承担重要职责,应切实承担起农业企业和农民(农场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诸如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责,突出政府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政府应明确管理主体和分工。无论是采用欧盟这种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还是采用美国、日本这种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农产品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每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的主体和分工,既不能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又不能出现职能交叉现象。
3.政府应重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我国政府应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管理,这种全程管理不仅强调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还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部门的数量。同时,要考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一体化趋势明显,农业生产管理的外延不断扩大,居民食品消费的质量安全控制从制成品延伸到原料生产,农产品源头管理越来越重要的现实,应重新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和机构。
(二)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均建立了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出台了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法规措施,以加强法律管理,而且其法律框架还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逐步做出调整。作为借鉴,我国政府也应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加强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和应对。我国目前的农业法律法规的基点仍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在农业新阶段面临的新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发达国家日益加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尽快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执法监督。
(三)标准体系方面
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阻碍国外农产品进口,并增强应对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而且随着市场的变化还在不断进行修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强调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好;要与法律法规衔接好;要先进实用;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充分考虑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国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应建立一套严谨的指标程序,信息公开、决策民主,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
[参考文献]
[1]王莉,胡胜德.美日欧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07(7).
[2]郑展鹏,苏科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与中国的政策选择[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4).
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篇4
[关键词]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S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7)01-0224-01
农机的大量推广和使用,为农业生产带来巨大便利,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农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是当前新形势下我乡农技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本文将从实际出发,对农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做到安全放心使用。
1农机存在的安全隐患
1.1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农机的驾驶员一般为农机所有者,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农机驾驶培训,缺乏相应的技术水平,不了解相关的道路交通要求和相关法律要求,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相关法规,违规驾驶,更有的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私自改造农机,加高车厢或者更换更大的车厢,随意的更换皮带,提高农机行驶速度,造成了超载和超速等许多的安全隐患。
1.2农机缺乏护理保养
大部分的农机驾驶员只注重开车,一味地追求工作效率,使得农机一直处于超负荷的工作运转中,完全忽略了农机零件的寿命,根本不会对农机进行保养,从而使得农机的无法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对农机发生故障没有任何的了解和准备,因此,在农机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零件故障而导致的事故。
1.3缺乏被管理意识
一些农机使用者认为农机一般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使用,不会对人们的安全造成危害,而且进行作业大都在田间地头,更是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也不需要有专业部门的管理。
1.4缺少专业的农机管理机构
由于各种原因,针对农机安全管理的队伍不稳定,而且农机大多在乡村使用,但是在乡村没有组织成立全面的农机安全管理机构,村民缺少专业的知识,没有配备农机安全管理员,管理队伍素质低下,导致村里的农机安全问题无人重视,安全监管严重脱节,无法更好的实施农机的安全管理任务,使得农机无牌驾驶、违规超载等安全问题一直存在而且无法根治。
1.5缺乏管理经费
农机安全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只有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农机安全管理才能正常运转。但是由于缺少资金,导致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网络不健全,力量薄弱,基础设施和装备差的问题,而且农机大部分的培训都是自费,打击了人们的积极性,人们只简单的了解一下就下地进行作业,增加了安全事故隐患。
1.6安全管理难度大
由于农机机械的种类繁多,数量多,分布广而且比较分散,在农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的得到解决,同时又因为操作人员缺乏技术支撑,农机维修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使得农机故障一直拖延,最终造成安全事故。
2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全面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我们可以在公路两旁设置警示牌,书写农机安全标语,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下乡走访,利用网络、报纸和引发知识小手册等形式及时的向人们普及农机安全知识,提高人们对农机安全的关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农机法律法规讲座、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使得农机安全管理深入人心,在操作作业中自觉遵守安全规则,从根本上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让人们放心安全的使用农机机械。
2.2加强培训,规范农机操作
农机使用者是农机安全管理推广实施的主体,使用者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机安全的使用系数,要想使农机安全的进行作业,减少农机事故就要切实提高使用者的技术本领。各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技术培训课堂和现场操作示范课,手把手,面对面的让人们认识到农机使用存在的隐患,并且可以有效的避免事故发生。采用考试和培训分开原则,选择培训机构对农机操作员进行作业培训,培训合格的C发上岗证,不合格者加强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实际操作,确保每一位操作员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做到安全操作,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建立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2.3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农机安全管理有法律做支持和保障,尽量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将农机操作不慎带来的事故的处罚相应的写入法案之中,防止违规者的小心思,加大对该行为处罚力度,一经发现采取罚款、拘留和没收等手段进行惩处,严重者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杜绝农机事故。相应的还要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负责人的责任义务,这样可以从法律角度对农机事故进行约束。还要建立监督和举报制度,进行不定点和不定时的检查,并且鼓励人们举报,经过证实后进行实质性的奖励。
2.4加强故障检测,杜绝农机事故发生
引进专业的监测技术。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精密的仪器对农具机械工程机械全部的零件进行全面的监测,找到磨损严重的零件及时进行更换,避免农机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开展农机普查工作,利用闲时对我乡各村的农机使用情况、使用状态和使用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维修有故障的农机,淘汰报废的的农机,增加新农机的投入生产,从农机自身的安全入手,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机安全管理职权,更好的发挥农机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推动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进去新阶段。
加强农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是新时期我乡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定要采取科学的规划,科学的管理手段,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促进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人民服务,造福我乡人民。
参考文献
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篇5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认识,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范。
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以最好的状态投入到农机安全生产活动中。
四、严禁无证驾驶和操作无牌无证机械,以及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杜绝酒后和醉酒驾驶农业机械。
五、严禁农业机械违法载人、违反农机作业规定。
六、按时参加农业机械的年度安全检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合作社与农机手各持一份,有效期为xx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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