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业(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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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业篇1

根据全市系统党员干部政绩观专题教育具体工作安排,本人围绕“五个方面”的要求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体会

(一)烟草行业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有国家观念。

“烟草行业只有国家利益,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这是行业上下始终践行的一个基本承诺,也是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这么多年来,我们行业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近十年来,烟草行业每年上缴中央财政的税利都保持了“过万亿”的水平,这充分说明了烟草专卖制度下的烟草行业没有辜负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我们全行业正在并将继续切实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打假打私,净化市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为保障国家利益继续尽责履职、加压前行。但同时,从行业近年来发生的警示案例来看,行业少数领导干部在对待行业贡献度的认识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总是片面强调行业对国家税利的贡献,而未能正确认识到行业作出的贡献主要是来源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来源于国家赋予行业的专卖专营体制、来源于所有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烟农的支持,行业自身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因此,无论行业创造了多少税利,我们都不能忘记这一根本,都不能自我膨胀、骄傲自满甚至恣意妄为、忘乎所以。我们要始终牢记,行业是国家的行业,行业产生的税利是国家的税利,丝毫都不能脱离国家利益或淡化“国家观念”。

(二)烟草行业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有人民情怀。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烟草行业始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服从和服务于烟农增收、服从和服务于客户盈利、服从和服务于消费者健康的行业使命。每年行业给予烟农的无偿技术指导、持续多年给予烟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以及各类援建项目、为不断满足市场需求而全力组织生产供应的适销货源、为降焦减害保障消费者健康而付出的高额科技投入等等,均足以印证了我们行业在代表国家有序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同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丝毫未有片刻的懈怠和马虎。对于人民情怀,我们这个行业的每一步发展,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

(三)烟草行业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有务实立场。

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各行各业干事创业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说过,干事创业必须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个人认为,具体到烟草行业,我们各项工作求真务实的关键在实实在在地帮助解决烟农尤其是贫困地区烟农的“钱袋子”问题、卷烟零售客户的“货篮子”问题,这也应是当前我们行业能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因此,在当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持之以恒地加大技术指导,帮助烟农提升烟叶生产水平,同时持之以恒地稳定烟叶收购政策,助力烟农稳定增收以及巩固脱贫成效,是我们烟草人的“急事和务实事”;持之以恒地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卷烟货源,不断满足城乡卷烟零售户的销售需求和各类消费者的吸食需求,同时持之以恒地加大科技攻关、大力实施降焦减害工程,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我们烟草人的“急事和务实事”。

(四)烟草行业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有长远思维。

说过,干事创业还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境界,做一切工作都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既要做显绩,也要做潜绩。因此,在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作为基层县级局主要负责人,团结和带领全体干部员工致力于各项事业,必须牢固树立长远发展的眼光和思维,切忌好高骛远、盲目求快,切忌脱离实际、贪大求洋,必须正视现状和差距,老老实实打基础、扎扎实实夯基础,为后续发展和赶超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当前,广昌烟草卷烟人均条数仍然较低、市场管控基础仍然薄弱、烟叶产业恢复性发展仍然缺乏后劲、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仍然亟待发力等等,这些差距的存在,决定了当前广昌烟草人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改善基础工作、提升基础工作水平,以图今后更好地发展,切不可有“毕其功于一役”的错误思想。但是,“功成不必在我”并不等于消极、怠政和无所作为。我们必须秉承“功成必定有我”的豪气和信心,全身心地投入到致力于广昌烟草长远发展的各项“当下”工作之中,以只争朝夕、人一我十的精气神和努力劲,克服一切主客观困难,破除当前各项工作瓶颈和短板,确保在本届班子的任期内有所作为直至有大作为。

(五)烟草行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有合理导向。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党员干部政绩观的正确形成,除了个人的努力锤炼之外,单位和部门的决策层与管理层自上而下的考核评价机制也异常重要。只重经济建设而轻全面发展的考核,必然促成“唯经济指标”的政绩观;只重短期利益而轻长远发展的考核,必然促成“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只重上级认可而轻群众认可的考核,必然促成“以官为本”的政绩观等等。这些不合理的考核导向,从外因上直接促发和导致了政绩观的错误形成。因此,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制度对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来说,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树立什么样政绩观”方面

一是对“功成不必在我”的认识有偏差,干工作时常有“缓一缓”和“等一等”的想法,直接导致部分工作有“慢半拍”的现象,如三员队伍建设;二是有时做“潜功”缺乏耐心,做“显功”急于求成,如专卖市场管控工作。

(二)“依靠谁实现政绩”方面

一是在绩效考核体系的推动完善上做得不够好,致使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未能充分激活与调动;二是在班子合力的凝聚上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三)“为谁建立政绩”方面

一是对烟叶示范区建设督查不够、考核不严,致使全县烟叶生产整体水平提升不快,部分乡镇烟农收入仍然没有明显增加,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县烟叶产业恢复性发展的进程;二是有时会机械执行市局的卷烟营销策略,致使城乡卷烟零售户的差异化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四)“怎样实现政绩”方面

一是求真务实的韧劲和钻劲不够,真抓实干的定力和耐力还有待增强,如卷烟人均条数提升工作(“三细”文章);

二是按部就班的执行多了一些,创新推动的落实少了一些,如自律小组建设。

(五)“追求什么政绩”方面

一是在对待工作业绩的评判上,临时迎检过关的意识多了,长远长效的自我检视少了;二是在固基础、强弱项、补短板方面的办法和措施缺乏,尚跟不上工作形势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上

一是对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深不透,不能充分自觉地运用正确的政绩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尤其是在当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个人对尽快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政治敏锐性还有明显不足。二是对正确政绩观的学习理解不够不全,不能很好地领悟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涵和重点要求,导致在有效运用正确政绩观促进专卖、营销和烟叶工作上还有明显差距。

(二)思想上

一是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有所淡化,有时认为烟草行业在地方建设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而会产生当地政府就应该对烟草部门“厚爱三分”的不良意识;二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群众观点还树得不牢,总认为目前烟草行业在提供服务方面“已经做得很不错了”,导致在烟农、零售户和消费者服务质量的改进方面有明显欠缺。

(三)作风上

一是自身作风还不扎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在不同工作领域还时有出现;二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仍然有待增强,有时在担当作为上还有畏首畏尾的情况;三是在严于律己方面还做得不足,对自我要求有时还是有点放松。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强化学习,悟深悟透,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

重点要持续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树立正确政绩观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及时跟进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切实解决自身思想上的认识错位问题和行动上的工作偏差问题,进一步自觉养成正确的政绩观,并再次强化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确保用正确的思想政治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今后的实践和推动当前的工作。

(二)强化作风,严于律己,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重点要通过加强警示教育,认真汲取《党的以来查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案件警示录》、《烟草行业领导干部涉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违纪犯罪典型案例警示录》、《叩问初心》和赵洪顺等行业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等重点警示教育内容传导出来的深刻教训,进一步锤炼自己的作风,进一步紧绷纪律规矩之弦,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同时,持之以恒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切实维护烟农、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烟草专业篇2

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诸要素中,人才是第一位的,是对知识和技能进行整合的主体,在各种资源和能力的组合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可谓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对于烟草行业来讲,建设一支专业的财务队伍也是打好人才竞争战的必要条件。

一、烟草企业财会队伍面临的形势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财会工作的重要性日趋显现,而财会队伍的不足和弊端问题也愈来愈突出。在烟草企业中,存在核算基础比较薄弱,财务、会计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致使烟草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出现了核算不实,截留挪用国家资金,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漏缴、欠缴、隐瞒各种税金及销售收入,乱挤摊成本,多提企业留利和其它专用基金,请客送礼,不按国家规定归还基建贷款,截留、挪用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可归纳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财会队伍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一般性人才过剩,高级人才短缺。基础性人才基本上能满足企业运转需要。但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既有丰富的金融企业领导经历又通晓行业法规惯例,既懂银行又懂证券、保险等金融知识,以及懂经济、熟悉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缺乏。

财会队伍整体素质堪忧。目前,烟草行业财会队伍中整体素质参次不齐,主要表现为:学历层次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所占比例较小;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才数量不足;后备力量储备不够,梯次性结构不尽合理;在人才队伍分布上,仍存在着地区、部门、专业间不够均衡的矛盾,适应新职能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对财会从业人员管理不科学。在人才衡量标准方面,过于看重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等外在要素,对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内在要素不够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往往只停留在口号阶段,具体的执行措施很少,没能真正做到企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有机结合,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加强烟草企业财会队伍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财务管理目标的认识。企业财务管理是烟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与企业的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指企业财务管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下所应达到的预期结果,是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核心。因为没有经济效益,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资本保值和增值,也就没有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良性发展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建立从上至下的认知,重视企业财务管理。

(二)强化基础建设,优化队伍知识与结构。优化队伍结构,加强烟草企业财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技能培训是当务之急,须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大人才队伍教育的力度。人的才能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培养获得的。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教育的状况离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对人才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应采用科学方法对金融人才进行培训。二应改革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目前,财会行业从业人员中,接受过本专科以上教育者不在少数,但通晓经济、金融理论与业务的专门人才为数不多,远不能满足和适应相关工作的需要。因而,行业专业财会人才培训的内容应以新知识的引进、新技术、新方法的介绍为主,以开阔眼界,启发思想。

(三)完善行业财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烟草企业财务工作应持续推进集约化、专业化、一体化运营,逐步建立起现代财务管理体制。管理上,加大控制力度、拓宽治理广度、加强管理深度,推进财务管理精细化。人才队伍建设上,过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和计算机技术应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除此,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重点培养一批业务骨干,使他们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智囊团”。

要建立人才竞争机制,使选人用人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不断做好公开选拔财会部门领导干部、规范竞争上岗工作。一是推行全面绩效管理,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二是以绩效、贡献大小作衡量,完善薪酬分配制度。三是建立多元的奖惩机制,不断创新激励形式。

(四)加强职业化教育,提升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水平。烟草企业应着力提高整个财务系统“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精于总结”的四种素质,加强“忠、真、善、廉、思、学、韧、勤”的八字行为准则为核心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财会队全热爱事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精神。

(五)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我国近年来先后制定并了一系列会计法规,尽管会计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只要严格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烟草企业中,对财会从业人员信息失真的治理,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使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烟草专业篇3

一、中国烟草行业现状分析

烟草行业可以说是我国行政垄断的最后一个领域,但与其他行政垄断领域相比,烟草行业又有其特殊性。目前,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全国共设有33家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含大连、深圳两个计划单列市),292家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分公司,2028家县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还有150多家卷烟厂和一批烟叶复烤厂、烟机制造厂、烟用丝束生产厂、进出口公司及有关配套生产企业,卷烟加工企业共计178家,按规模和经营情况分:50万箱以上的厂家共有14家,其中100万箱以上产量的企业为3家;有30几家烟厂属于计划外烟厂;有九个多家烟厂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产量在10万箱以下的烟厂,二是已被列入兼并对象的烟厂,三是经营较差、亏损无望的烟厂。目前,我国烟草行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一是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严重。尽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多次三令五申,而地区封锁仍然屡禁不止。根源有三个:一是工商合一,各地出于业绩和效益考虑,保护本省而限制外地烟草进入;二是在现行财税制度下,烟草税收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干涉烟草专卖,实行地方保护;三是生产计划指标的平均分配,造成了地方利益的固化,烟草行业的兼并重组难以展开。

二是分地税收的烟草税制政策。卷烟消费税一直是所有烟草税收的“重中之重”。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寓禁于征。其重头税种一一消费税征收于生产环节而非销售环节。也就说,产多少按比率收多少,即使没有销路,堆在仓库也要交税。而对于税收的分配,中央和地方却有约定:每年中央对地方除返还基数外,对两税一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部分按1:0,3比率再返还。因此,卷烟两税特别是消费税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例如,在云南、湖南这两大产烟强省,其烟税占财政收入比重是70%和40%。还有一个事实是,在一些小烟厂所在地,烟草税收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据大头,烟税是地方政府突现政绩的

一大载体。如此一来,专卖专营和地方政府干预就构成了烟草业的“井田制”。这样就使得烟草行业受保护太深,从而效率低下。

三是中国烟草行业大而不强。尽管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和生产量最大的国家,但却大而不强。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烟草大国。烟草和卷烟产量均为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1/3左右;卷烟消费量达3500万箱,市场容量之大,早巳让跨国烟草公司垂涎三尺。就烟草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言,已连续10余年是全国第一税利大户,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以上。烟叶收购关系到800个县的1000多万农户的经济收入。说不是烟草强国,主要是与英、美等国烟草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是缺少具有强大经济与科技实力的巨型跨国烟草公司,缺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名牌产品,出口创汇能力和绩效与产销总量不相称。其次是生产相当分散,烟叶生产靠小面积种植的上千万烟农,卷烟生产分布于30个省、市、自治区的180家烟厂,既谈不上规模经济效益,质量也难以控制。产量最多的云南省,10个厂的产量只相当于菲律普・莫里斯公司在美国本土的产量,不及该公司在全球产量的一半。再次是效益差异大,菲律普・莫里斯公司1996年烟草总收入达365亿美元,中国的产销量为该公司的25倍,但卷烟收入为该公司的40%,纳税额也远不能与之相比。

面临加入WTO的;中击。多年来,由于国内的诸多壁垒限制,外资烟草在中国市场一直没有太大的收获。有统计,过去数年里,外国卷烟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一直徘徊于1%―3%的水平。但是这样的情况不会长远了。按照入世的承诺,在入世6年之后(与美国的市场准入协议则为2004年),我国对外资烟草不仅要将进口关税降到足够低的程度,而且还要取消进口许可证以及配额等非关税壁垒,对跨国烟草巨头们放开国内市场。事实上,威胁已在咫尺,从明年1月1日起,中国将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口卷烟将和国产烟一样可以摆上大街小巷的各种零售烟摊。2004年,中国对进口烟草所征关税进行调整,烟叶进口关税将从40%降到10%,卷烟从现在的70%降到20%,意味着届时国内外优质香烟原料价格将持平,而国外优质卷烟价格将可能低于国产卷烟。政策壁垒即将被突破,国外烟草巨头早巳摩拳擦掌。在他们看来,占全球市场1/3的中国市场太诱人了,以至摩根士丹利称其为“一个巨大的未利用的最后的巨大国境”。国内烟草的保护壁垒将来要逐步取消,国际烟草巨头逐渐逼近,不尽快求变,必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而烟草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约占年财政收入的1/10,轻易动摇不得。“特零证”即将取消和降低外国烟草进入中国市场的关税,这两项措施到位后,不尽快求变,国内烟草市场和烟草行业必将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中国烟草行业的规制与烟草专卖制度

1981年5月国务院正式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件》,“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巩固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卷烟纸、滤嘴纸、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规范。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一是有利于发挥烟草行业集中统一优势,从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等各个环节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二是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三是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草专卖法》确保了专卖管理的宏观调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也强化了对烟草行业自身的监督制约的职责。可以说,《烟草专卖法》是烟草行业的根本大法,是覆盖全行业各

个方面工作的指导方针,没有《烟草专卖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保障,就没有烟草行业这些年来的蓬勃发展。烟草专卖制度在目前阶段的特点:第一,烟草从本质上是有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它和电信、民航不一样,不是生产得越多越好,也不是烟民越多越好。第二,烟草专卖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它每年为国家提供的税利达1000多亿元,对国家财政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不能轻言改动。第三,烟草专卖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与我们的政府监管能力不强有直接的关系,随便开放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和税收的大量流失。

《烟草专卖法》使得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是所有行业里最为严格的,从上游到下游,从种植烟叶到销售卷烟,所有的环节都被严格管理起来,这种管理方式不但成本高,效果也不好,矛盾与问题多多。烟草专卖行政审批制度对于行业集中度低的现状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首先,由于现行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采用的是基数法,以省为单位,由国家计委下达。这种方式无形中固化了各省之间既有的利益格局,使烟草业实际上出现了电力行业中也存在的那种“省为壁垒”现象,总产量计划变成了保护落后与地方利益的“大锅饭”。而且,审批环节过多不仅使企业不得不支付额外费用,导致成本上升。

那么是否应该实行专卖,即使实行专卖,应实行一种什么样的专卖制度,市场应不应该开放,如何开放等。在入世谈判中,欧盟曾向我国提出取消专卖专营。在我们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又要求我们放开分销权,允许外国公司进入中国的分销体系和零售,虽然我们没有最后承诺,但压力依然存在。日本、韩国以前也实行专卖制度,但迫于外国开放市场的压力,80年代中期不得不取消,匈牙利、西班牙也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取消了烟草专卖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从70多个减少到20多个。入世后,在各跨国公司的影响下,西方国家必然进一步向我国施加压力,而且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加和各种配套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烟草专卖制度最终会成为历史,当然,这个过程究竟需要多久还很难预测。虽然专卖制度短期难以废除,但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专卖还是可行的。国家应减少在烟草行业的计划体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等方面的直接管制,淡化行政性垄断经营色彩。在烟草及其制品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减少指令性计划,增加指导性计划,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烟草专卖前提下的市场开放和竞争引入

现实情况决定,中国烟草行业只能是一种烟草专卖前提下的市场开放。那么问题是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如何引入竞争,加强竞争,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和步骤等。

(一)工商分离,这是所有改革中的第一步,也是现在正在实行的改革措施。工商分离相对于其它改革措施更容易实施。自198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起,就规定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烟草公司既管生产又管销售。在工商不分的体制之下,由于烟草的主要利润点在生产环节,各省烟草公司出于利益和业绩考虑,力保本省的卷烟产品,更何况,本省的地方政府还在背后施加强大的压力。保护的办法很简单,就是排除异己一一将外省烟尽可能地拒之门外。由此国家专卖体系变成了地方专卖。由于地方封锁,造成一个直接结果是强者不能强、弱者不能死的局面。工商分离,正是试图从这一症结入手,打破地区封锁,扶持国产烟做大市场大品牌,以与势大力雄的外烟抗衡。工业公司挂牌后,即与烟草专卖局实行机构、职责、人员、财务“四分开”,主要负责管理现有卷烟工业企业及其所属多元化生产经营企业,与烟草专卖局并列,归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和管理。工商分离的目的,正是要使各省烟草工业和商业公司各司其职,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决策,同时重新明确国家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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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局的领导地位,淡化地方色彩,使地区封锁无从倚靠。对卷烟计划指标也可能会由现在的分配方式转为集中拍卖模式。

(二)变更财税制度,统一市场。专卖专营和地方政府干预构成了烟草业的“井田制”。而工商分离改变不了税制,从而改变不了“井田制”,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地区封锁。显然,要想实现烟草的根本变革,改变税制才是根本之道。而之所以财税制度迟迟不能改变,就是因为涉及相关利益者众多,很难付诸实施。卷烟消费税应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这样,卷烟企业缴纳多少卷烟消费税与地方财政收入关系不大的时候,地方政府自然没必要费心地去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来发展,而且还会大力欢迎外地企业到本地来买烟。

烟草专业篇4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烟草制品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办理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组织类型、经营范围;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停业、歇业或破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按规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一条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假冒商标卷烟制品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在检测鉴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标卷烟侵权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烟草制品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

第二十三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并组织生产,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第二十六条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雪茄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市、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1倍以上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查获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自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被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擅自处理的烟草专卖品,依法没收被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和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理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不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违法处理烟草专卖案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购买被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六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烟草专业篇5

【关键词】专卖制度;烟草价格;政府管制

烟草业属于特殊行业,其特殊性体现在:烟草吸食的嗜好性,高附加值性和劳动密集性等。烟草业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国家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对其进行管制。烟草专卖制度是我国对烟草行业进行政府规制的主要制度形式。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环境大背景下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的专营性经济管理制度,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烟草产业的发展,但是也构成了我国烟草市场区域性封闭和品牌建设落后的主要动因。我们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专卖制度保护下的烟草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随着中国烟草对境外全面开放时间窗口的日益临近,我国烟草业政府规制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一、我国烟草业的政府管制轨迹

(一)我国烟草业政府规制的历史轨迹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政府管制始于1914年,最初仅对烟草行业产业链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环节实施必要的限制性管制措施。同年,《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特许经营体制的建立。1915年,“官督商销”的烟酒公卖模式问世,虽然烟酒公卖模式将卷烟排除在外,是一种不完全的专卖,却是我国第一个烟草行业专卖制度。此时,烟草业的政府管制范围已经扩展为执照颁发、公卖定价、产供销等不同环节的控制。北洋政府之后的国民政府开始对部分烟草经营领域实行行政许可。由于政府在烟草公卖管理工作中的公信力日渐匮乏,烟草公卖制度在1938年被政府当局叫停,但原有的经营性行政许可仍予以保留。1942至1945年,国民政府实行战时烟草专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卷烟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体制,流通环节实行统购包销。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烟草行业的产销环节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60年代中后期,高度集中的托拉斯式管理体制取代了计划管理体制。时期,烟草业发展遭遇重创,盲目发展,擅自建厂的事情频发。为此,国务院于1981年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1991年,《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烟草专卖制度。

(二)我国烟草业产品定价的历史轨迹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一直采用计划管理方式规制国内烟草价格,烟草的定价和调整均需经过政府的严格审批。在随后的1988年,国内约有十三种烟草成品的定价权开始面向市场开放,各生产厂家得以获得部分产品的自主定价权。烟草成品定价改革首先分产品类别展开,随后国内进行了区域性的烟草价格改革试点,广东、浙江等省份成为第一批烟草价格改革试点区域。烟草专卖制度实施之后国家开始对整个烟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控,烟草原料价格开始由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单位和国务院物价主管单位联合制定。烟草原料收购价格按照优质优价标准分级别界定,同时对各区域烟叶的种植面积也进行了行政上的规制。烟草专卖规制下,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唯一的拥有烟草原料的统一收购权,从而确保了烟草专卖制度能够从进销两个维度严格控制烟草产业链的发展。

1991年,烟草成品的零售和批发价格开始面向国内市场开放。1992年,企业获得自主决定出厂价和调拨价的权力。之后,烟草业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市场的竞争性强度更多的体现在烟草产品的定价策略上。自主定价权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的调整其定价策略。由于烟草业高盈利性的特点,烟草成品的价格战最终走向畸形,出现了一个牌号几个价格的情况,这显然不利于整个烟草产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制定了《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卷烟定价规范》,以有效规制烟草市场存在的不合理定价行为。鉴于烟草业对国家税收的巨大贡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本着防止税源流失的思想提出了在烟草行业实行由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出厂价,随后又实行按调拨价计征的烟草成品消费税。

二、我国烟草业价格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烟草专卖制度下整个烟草行业的产供销环节均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国家主管部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烟草企业的定价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烟草行业的计划管理体制,计划销售模式以及对行业进入壁垒的严格控制决定了烟草业不具备普通商品的市场自由竞价条件。

(一)烟草价格规制体系不健全,造成烟草价格混乱。

我国在烟草行业进行了适时的工商企业分离,具体表现在将省级烟草公司负责的烟草生产管理职能与销售管理职能分离,对现行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烟草生产企业三合一的联合管理体制进行分离。但是,管理职能的分离并不能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以烟草业为核心的各相关组织仍构成了事实上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管理职能甚至是组织架构的重塑似乎难以逃脱专卖垄断思想的怪圈。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作为烟草生产经营和价格制定的规制主体,全面负责对烟草公司定价权的监督检查。但鉴于其与烟草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捆绑效应以及整个买方市场的竞争压力,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规制主体地位很容易被迫让位于经济利益主体,从而根本上动摇了烟草专卖制度下的价格规制权。

(二)烟草价格受到国家利益,地方利益以及行业利益的多重制约,烟草定价的最终权力归属不明。

烟草价格的制定、调整以及管理受到包括国家、行业、市场等各方利益主体的综合制约。从全行业来看,烟草行业在价格管理上坚持以指导价格管理模式为政策主体,兼顾市场供需矛盾的长期性走势。指导价格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最低限价政策,即在烟草产品的调拨、批发以及零售环节设定最低转移价格。在最低限价以下的烟草制品将被停牌。但是,最低限价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工商企业环节执行不力,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区域性的价格管理矛盾将进一步显现。

(三)烟草价格呈现区域差异性特点,烟草业存在跨域套利的规制空白。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烟草制品制定价格。对于其他的非代表性烟草制品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市、自治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由相应的物价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备案。尽管国内在烟草行业政企分开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和尝试,表面上烟草制品的定价权最终归属于烟草工商企业,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和地方烟草公司,烟草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税务部门都参与了烟草价格的制定。多个烟草行业制品定价主体的同时存在,以及现行的分税体制,利益分配下理性经济思维的驱使,最终导致了烟草制品价格呈现出了明显的区域性差异化,烟草行业不可避免的存在跨区域套利的市场规制空白。如表所示我国烟草制品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不尽相同:

(四)烟草价格决定烟草种植面积的多少,定价不合理会间接影响国内粮食产量。

目前,我国烟草种植面积仅次于粮、棉、油位居第四位。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生产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为了保证国内粮食产量,国家有必须对烟草价格实施适度的行政性干预,使之保持合理的比价,平衡各种作物之间的种植收益。烟草定价不合理,烟农无利可图,会严重挫伤烟农的生产积极性。如果定价过高又会间接的危及到国内粮棉等常规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烟草业价格管制的政策建议

可竞争性市场理论的观点认为,如果市场是自由竞争性的,并且政府放松管制,消除行业进入的法律性壁垒,没有政府管制比管制更为有效。然而,可竞争性市场理论的假设前提与现实的不一致性决定了烟草行业实施政府管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变革烟草企业的组织形式,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纵观全球,很多知名的烟草跨国企业均实行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例如雷诺,菲莫等。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能帮助烟草业引入市场运行机制,深化烟草行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专卖制度下的烟草行业具有行政垄断的特性,市场经济框架体系下的烟草行业能够转变这种垄断为经济垄断,既能够适应政企分开的诉求,又能确保烟草行业拥有足够的市场势力。拥有市场势力的烟草企业能够更好的凌驾于现代企业竞争局势之上,充分发挥其在调配烟草资源中的核心作用。烟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的进程中要严格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现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双重多元化,努力在体制创新中求生存,谋发展。

(二)合理区分“公益”与“利益”,协调解决中央与地方的两级政府规制矛盾。

烟草业是高盈利性行业,对我国税收的贡献值很大。但是烟草行业的高盈利性是与行政上的垄断保护相对应的。像我国的电信、电力等行业一样,正是政府的专营性垄断政策成就了烟草行业的高利润挖掘空间,但行政垄断不可避免的有损于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的体制机制给烟草行业的体外恶性循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地方烟草主管部门以局部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阻扰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全国范围内的协调均衡发展。烟草行业政府规制应强化垂直管理,弱化分级管理,实行以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区域的监督检查制度,密切关注中央政令在地方管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力,并努力构建长效实时反馈机制,确保中央准确把握各地区的实时商情信息。

(三)理性选择烟草价格制定策略,优化烟草专卖规制体系。

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规制是政府行业行政管制举措的核心。西方经典经济学理论普遍认为,政府进行行政管制时对产品或服务的定价采取边际成本定价方法已经构成了微观经济领域的共识。但后来的产业革命深刻改变了生产技术对产业发展的贡献能力,产品和服务定价开始依附于其技术本身的价值。特别是电力、通信等垄断性行业中的技术特性,越来越多的被用来解释或支撑政府对产品价格、服务质量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制举措。如果烟草定价过程中对行业平均成本的计量不能很好地通过以技术为核心的成本函数表现出来,以成本收益为基础的价格管制将变得不再有效。在烟草行业的垄断市场结构安排下,政府为了确保各方利益,选择以次优的帕累托优化定价理论为基础对烟草行业价格进行实时管制或许更为有效。

参考文献:

[1]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刘铁林,熊必琳.烟草经济与烟草控制[M].经济科学出版业,2004

[3]川程郁,张小林.我国烟草的社会成本与效益综合评估及政策建议[J].经济科学,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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