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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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审计报告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活动,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第三条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3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

3、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

4、具备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或取得具有粮食检验化验机构委托检验的证明,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化验资格的专业人员;

5、建立粮食收购台账及统计制度。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建立粮食收购台账。

第八条从事季节性临时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与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实行委托收购。

第九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与原审核机关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出台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资格须在本办法出台后3个月内,由审核机关重新审核。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尚未登记的新设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先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与登记机关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取得收购资格后,再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已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向与其登记机关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取得收购资格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驻甘的中央直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向其登记机关同级的审核机关申请收购资格。

第十二条审核机关应在办公场地或其他相关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并提供填写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有责任依法予以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有义务进行相关说明、解释。

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修改和完善;对当场不能修改和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证明;

5、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委托粮食检验化验机构检验的证明;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7、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资金证明等材料;

8、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代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科目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七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做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核机关应定期公示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单。

第十八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印制。

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受理等材料的式样文本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取得审核机关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在取得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1、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接受粮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在收购场所公示或告知售粮者现行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4、认真执行有关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任何款项;

5、储存粮食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发生污染,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

7、有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合理库存。必要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服从政府部门的统一调配;

8、按期、如实向收购地审核机关上报收购粮食的品种、数量、库存和价格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上级审核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核机关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审核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审核机关备案。同时,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汇总报上级审核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审核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3、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倒卖、涂改、出租、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4、粮食收购者是否对粮食的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等进行公示;

5、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价格等政策情况。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审核机关可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1、《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2、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而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3、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的;

4、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按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据的;

5、未设立完整准确的经营台账的。

第二十五条粮食收购者对审核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核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时,应接受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抄送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各级审核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审核机关应当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情况告知同级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有关法律责任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粮食企业审计报告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在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供给粮食加工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自主购进(含收购和调入)粮食,因其自有资金不足所需要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三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政策导向,严格准人;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面监控,按期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对象包括: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和种类。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依据市场状况自主购进粮食原料的资金需要。贷款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一)为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

(二)为解决借款人从异地购人或国外进口粮食而发放的粮食调销贷款;

(三)为解决借款人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或定单)需要预付定金而发放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食收购、加工和经营资格;

(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粮食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三)按农发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其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四)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粮食购销经营,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五)近两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经营亏损。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粮食加工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贷款从到期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加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贷款利率。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已办理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关系。农发行和粮食加工企业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信贷关系。粮食加工企业初次向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提出借款意向后,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应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对其是否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二级分行审查后,报省级分行进行确认。省级分行要及时将确认结果通知呈报行。对经确认具备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简称开户行,下同)对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或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开户手续,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对已经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省级分行应掌握其必要的基础资料,并每半年一次报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仓储能力、加工能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办理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时,应按规定填写农发行统一制定的《借款申请书》,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借款申请书要重点写明借款的用途、拟借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等。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其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近期财务统计相关报表以及与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详细内容并作必要的证明和解释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另附借款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对象范围,以及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其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诚信情况、主要投资者的资信情况、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及其变化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所有参与粮食原材料收购的资金总量和来源;

(五)借款申请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前景;

(六)借款申请人本笔借款计划购进粮食的货源、价格、质量、结算方式等情况,有无粮食采购合同,本笔借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以及借款人对粮食价格变化的风险承受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的粮食收购和经营对解决当地农民“卖粮难”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对政府调控当地粮食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如何;

(八)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变现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调查人员要写出贷款调查报告,对上述重点调查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和客观分析判断,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来源与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指出借款人存在的影响贷款风险的现实及潜在因素,提出相关避险措施。贷款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资料一并递交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贷款调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调查报告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调查报告的取值和测算参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五)贷款的风险认定是否准确、避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贷款审查应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并及时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省级分行可对所辖分支机构授予一定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分支行成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批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其中,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保管。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充约定或变更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开户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借款人自愿提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或其它资金中收回。

第五章贷款使用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用途并按期收回。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环节的监督。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

(一)借款人应根据拟购进的粮食数量和价格,结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额度,向开户行提出用款计划。

(二)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调入的资金使用顺序应按照“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农发行贷款”的原则。

(三)借款人在粮食收购初期,开户行首先要核查借款人粮食购进和资金支出凭证,并与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核对,经核对与购进粮食价值相符后,再按收购进度向借款人支取后续收购资金贷款。对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全部用于农发行贷款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已按规定存人农发行有关账户,并且没有其他借款参与粮食收购的,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按粮食购进进度,向借款人支付收购资金。开户行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实际购入粮食的价值保持一致。

(四)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调入粮食,并且调出方是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借款人的结算货款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贷款占用环节的监督。借款人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合理结算期的应收账款、粮食原材料和库存的在产品、产成品、各类副产品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价值,在剔除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应与农发行贷款相匹配。

(一)粮食原材料库存的监督。开户行要将借款人所有资金形成的粮食库存全部纳入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并掌握借款人粮食加工进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转化率,监督借款人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与产出的产成品保持对应。

(二)产成品及副产品销售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掌握借款人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库存、销售变化情况;借款人应定期向开户行通报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出库销售情况,对大宗产品销售应接受开户行的跟踪监督。

(三)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变化情况,对影响收购资金安全的各种异常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货款回笼环节的监督。

(一)对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主要使用农发行借款从事粮食原材料收购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对未能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借款人要定期向开户行报告回笼到其他金融机构销售货款的情况。

(二)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农发行借款占其全部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比例较小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内有一定量的销售货款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与借款人定期内全部回笼货款的比例,应不低于农发行贷款占其他所有金融机构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

(三)在农发行贷款到期前30天内,借款人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应不低于到期应收贷款。当月销售货款较少的,借款人应及时追加存款,保证到期贷款按期收回。

在距贷款到期日30天前,回笼货款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按照合同约定,可由借款人周转使用或经借款人同意由开户行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开户行要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从贷款的发放环节开始,经过粮食收购、储存、产成品的销售,直至销售货款的回笼,全部纳入信贷管理台账进行监测和反映。

(一)定期登记信贷管理台账。除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及时登记台账外,开户行还要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定期对企业的库存和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登记台账。定期核查周期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每月至少一次。

(二)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实际收购粮食原材料的数量、价值登记台账;对以粮食初级产品(含面粉、大米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应按照有关标准(出粉率、出米率等),将粮食初级产品折算成原粮登记数量,按借款人的原材料采购价登记价值;库存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折算成实际消耗的粮食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登记。

(三)开户行应根据信贷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辅助台账,定期登记原材料、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库存地点等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和现金流量等的变化情况;

(二)借款入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有效需求、竞争对手,以及近期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等;

(三)是否出现贷款抵押品价值下降、农发行对抵押是否出现失去控制或抵押无效的情况;

(四)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借款人的影响;

(五)能够影响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他情况。开户行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存人贷款档案。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借款人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开户行要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信贷员(组),实行专人监管。派驻信贷人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金融服务和全面监督,参与企业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对粮食原材料和产成品购销活动进行适时监控和监督借款人与贷款相关的有效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及对贷款质量的影响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油脂加工企业申请贷款用于自主购进油脂原料的,比照此办法进行。

粮食企业审计报告篇3

一、认真执行政策,确保各项指标圆满完成

㈠、新发放贷款与新增库存值保持一致。

截止本月,我行累计发放粮油收购贷款*万元,累计收购粮食价值*万元,用于收购的存款和现金*万元,当年新发放粮油贷款与新收购增加库存值比率达到*%。

㈡、粮油贷款收回率*%。

截止本月,我行累计收回贷款*万元,其中收回销售回笼款*万元,其它来源收回*万元,退耕还林收回*万元,实际收回专项补贴应收贷款*万元,粮油销售收入中应收回贷款*万元,粮油贷款收回率*%,高于省行核定指标*个百分点,同比去年提高*个百分点。

㈢、贷款利息收回率*%

截止本月,我行应计贷款利息*万元,实际收回贷款利息*万元,收息率为*%,比去年同期上升*个百分点。

㈣、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挤占挪用贷款下降*万元。

截止本月,我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万元,较年初下降*万元;挤占挪用占用贷款*万元,较年初下降*万元。

㈤、信贷资金运用率*%。

1-11月份,按旬平均余额统计计算,我行信贷资金运用率为*%,高出上级行核定指标*个百分点。

㈥、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未发生变化。

截止本月未,我行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万元。较年初未发生变化。

㈦、全面完成保险业务。

截止本月我部已完成保险任务,实现保费*万元,其中车险*万元,财产险*万元。

二、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信贷基础工作

一年来,我部人员群策群力,开拓创新,狠抓业务规范化管理,井井有条地把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了信贷管理水平。

㈠、按“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程监管,按期收回”基本原则,并考虑到流转贷款的新特点、新要求,狠抓贷款投放、库存监管和收贷收息三个关键环节的管理。

首先,在贷款投放上,我部狠抓贷款投放风险管理,采取的具体措施是:⑴严密了贷前调查、审查及审批手续。在收购初期制定了《当前收购指导意见》和《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信贷人员贷前调查的范围及要求,特别是对企业风险准备金来源调查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信贷调查材料真实有效。⑵及时按上级行要求成立了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贷审办,实现了审贷分离的管理机制。(3)为增进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意识,实行“公贷私抵”---企业法人代表住宅抵押手续,截止本月共办理抵押贷款*笔,抵押贷款金额为*万元。(4)实行了流转粮收购最高限价管理办法。根据省行不同时期下发的信贷支持参考价格,我行及时调整贷款投放标准。四季度,我部先后两次调整信贷支持价格,水稻由原来坚持*元/斤调整到*元/斤;玉米由原来*---*元/斤;大豆由*下调到*元/斤;超出支持价格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⑹坚持贷款申请报账制。信贷员按日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序时登记银行台账,确保收购贷款投放与粮食收购进度相一致。

其次,在库存监管上,在继续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和定期查库制度及仓单管理基础上,采取了如下作法:⑴明确了今年投放的不同种类贷款形成的库存粮食要分品种分仓垛单独保管、单独核算,不得与“老粮”及其他粮食混放。⑵实行了每日巡查库存制度。信贷员对新收购粮食每日必须巡查一次,熟悉新粮存放地点,切实做到心中有数。⑶及时设置临时仓单,对新收购粮食进行仓单管理。⑷健全了库存核查记录单及工作底稿的实用性,按期核查库存,杜绝企业私自销售及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发生。

第三,在收贷收息环节上,信贷员及时跟踪企业销售活动,确保销售货款及时足额归行。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分解相应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跟踪管理企业销售账、商品账及应收账款,保证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做到应收尽收。

㈡、明确了各岗位人员职责,制定了本部考核方案、加强了内部管理,规范化验收取得喜人成绩。

按照省市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我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了8个岗位,分别为:主任岗、副主任岗、资金计划岗、信贷综合岗、保险管理岗、财政补贴管理岗、驻库信贷员岗、档案管理岗。同时根据岗位制定了相应量化考核方案,明确到人、责任到岗。信贷部副主任主抓本部人员考核,坚持按月打分,按季兑现,采取奖励制约机制,提高了工作质量。同时针对信贷外勤人员工作特点,制定了《信贷员下乡考核办法》,有效地加强了劳动纪律管理。按照今年上级行对实施流转贷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我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及时有序地出台了收购旺季工作要求(1-4),同时根据流转贷款特点修改了信贷规范化文本,轧实了信贷业务的规范化业务操作。XX年3月份,在省行组织信贷规范化验收中,我部以较优秀成绩名列全省前茅。今年鸡西市行信贷科先后四次对我部的规范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我部均取得较优秀的成绩名列*地区各行之首,受到了*行高度评价和表彰。共5页,当前第1页1

㈢、强化基础管理,发挥服务功能,有效发挥报表、数据在全行业务经营中“晴雨表”的作用。

首先,按时准确上报各类固定统计信贷报表,并根据上级行要求及时完成了XX多份临时报表的上报工作。大家都知道,临时报表的特点是要把动态的数据在较短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地上报。由于我行业务量较大,业务数据反馈参差不齐,经常给审核、汇总带来困难。为了不延误上报,加班就成了家常便饭。“老粮、老账”,“三查一落实”的认定及审计需要的报表是今年临时报表的工作重点,进入秋粮收购时期,临时报表更是与日俱增,平均一天就上报数份临时报表,而且每个临时报表都要有说明。据初步统计我部今年形成较有价值的临时套表200多套,撰写了近百万字的各类临时报表的说明材料。同时按照信贷部提出的临时性报表要“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的管理要求,加强和完善信贷计划临时报表档案化管理,将临时报表全部装订成册,档案化管理,真正做到“让数据说话,为决策服务”的思想,建立健全了信贷计划、现金计划、财政补贴等统计台账,及时、真实、全面记录资金信贷计划管理活动情况,即为今后信贷资金计划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全行的经营决策提供报务。其次做好信贷人员台账、月报等统计分析工作。使其按规定分职责及时准确登记电脑台账并汇总形成月报表,并就每个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商品销售等情况,写出较有质量的购销企业信贷运营分析报告。

㈣、认真测算信贷资金需求情况,力求准确、及时编制资金计划。

严格资金规模管理,专项贷款规模按笔申请,确保无

超规模、无计划发放贷款现象发生,实时监控资金规模使用情况;加强资金调度,确保资金运用率保持较高水平;严格资金头寸限额管理,坚持提前上报资金需求计划,小额勤调信贷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减少闲置资金占用,确保信贷资金运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五)、以业务经营分析要做到“分析致用”为目标,提高分析质量,不断完善业务经营分析手段。

首先采取专项分析与全面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高业务经营分析的针对性与指导性。根据今年粮食体制改革及农发行业务调整的新情况,我部适时提出的业务分析要做到分析致用的原则,今年以来,除按月对全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全方位分析以外,着重对各月按照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了专项分析。如1-2月份是粮食收购的季节,针对今年非保护价收购的新特点,就非保护价贷款风险进行了分析,对风险成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与意见;3-6月份是粮食销售回笼季节,着重就粮食销售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了粮食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粮食销售出库核查办法。并针对今年非保护价玉米销售行情不好的情况。适时提出了加强非保护价玉米促销,努力实现今年非保护价贷款结零的工作意见。并根据当前影响粮棉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经营管理的策略与建议;7-8月份着重对我行“三查一落实”整改过程进行分析,分析亏损原因,提出下一步商品粮食库存监管的重点;10月份结合企业陈化粮认定,对全行粮食购销资产质量状况进行了专题分析,提出了加强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其次加强调查研究,为业务分析提供确凿资料,使业务分析更切合实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对做好业务经营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XX年,我部组织信贷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①针对当前粮食改革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提交专项调研材料“农发行面对当前粮改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何开展工作”。②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要求,研究流转贷款业务中如何进一步加强信贷计划管理,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③就当前储备粮轮换出现的新问题,要求信贷员调查了解储备粮油的库存结构、贷款结构及正常经营管理情况,探讨储备粮油贷款今后的发展趋势及市场化条件下,如何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改进现有的储备贷款管理方法,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通过调研,有利于分析业务经营活动的新变化,解决封闭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

(六)、以推动现金、利率管理迈上规范化轨道为目标,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账户管理,认真纠错改偏。

我部按照年初制度规范化管理要求,按季对辖区内购销企业的现金使用、利率、商品库存、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信贷员自查的基础上,全年共分四次组织信贷人员开展信贷基础工作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支行作了专题汇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部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错、改偏,使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其次做好现金、利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XX年我行会计科目及存贷款利率均作了重大调整,引起贷款利率政策的相应变化。为了使行信贷人员准确执行贷款利率政策,我部结合(农发银发[XX]238号文件精神,对每个贷款会计科目的利率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制成表格下发给每个信贷员参照执行,受到信贷人员的普遍欢迎。同时做好利率政策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与营业部沟通,将利率管理落到实处。今年以来,我部认真执行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下达的现金投放计划,自觉做好现金投放工作。严格掌握支取现金范围,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要求认真建好现金分析日报表,分清来源,用途逐日登记;坚持加强大额现金管理,完善内部审批制度,杜绝不合理大额提现;同时,认真执行了账户管理规定,加强对开户企业库存现金的管理,对收储企业库存现金按规定核定了限额。始终把正确贯彻执行各项利率政策作为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保证农发行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执行各项利率政策,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较好地发挥了利率的杠杆作用。共5页,当前第2页2

三、立足当前,抓好各项阶段性工作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农发行信贷工作遇到新的问题和困难,工作重点随之变化,阶段性任务较多较重。我部严格按照上级行各文件、会议精神和行务会决议精神,及时召开专题业务研究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详细布置,经过紧张而高效的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阶段性任务。

㈠、结旧转新,做好资料归档和各项结转工作

对XX年所有文件、报表、台账、单据、有关资料等逐一整理分类、装订归档,达到整齐有序、便于查找的现实效果,为去年的工作打上圆满的句号;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对信贷月报和项目电报进行结转,确保数据衔接一致和利于操作,为全年的计划信贷报表等系列工作打下良好的铺垫。

㈡、集中开展商品粮油结算资金贷款清理工作,完善信贷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为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水平,按照省市分行的统一布置,我部于3月份集中精力、扎实彻底地开展了商品粮油结算资金贷款清理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我部集中力量逐企业逐笔认真核查企业账务,不仅包括已反映在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科目中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还全力清查了是否存在隐含在库存占用贷款、各类专项补贴占用贷款等各个环节中的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将贷款科目余额与企业贷款占用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真正做到全面、彻底。通过清理未发现与台账和报表不符及结算资金占用贷款反映不准确的项目。

通过本次结算资金占用贷款清理工作,我部加大了对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日常管理力度,根据企业货款占用情况的变化,及时准确登记台账,反映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真实情况,加强我行的相关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销售和货款回笼情况的监管,将从粮食出库到货款回笼归行的全过程严格置于我行信贷监管之中,严防企业利用货款结算套取、挪用收购资金,确保我行货款回笼收贷工作顺利完成。

㈢、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信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粮油企业实施统一授信管理,是为了适应粮油购销市场化,加强粮油贷款管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我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的需要。我部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要求,认真调查核实企业情况,规范操作程序,精

确测算企业授信额度,为信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使企业进一步树立信用意识,改善经营管理,优化贷款条件,按照省市行的统一布置,我部于5月份集中力量开展了粮油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预期成效。

⑴、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

市分行文件下发后,行长非常重视,召开行务会及时部署此项工作,将其摆上主要工作日程,要求信贷部集中力量按期按质搞好此项工作。分管行长督促指导计划信贷部全体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集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了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形成了行长亲自抓,信贷人员具体抓,集中力量搞好工作的积极局面。

⑵、及时宣传,密切银企协作

我部将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精神,迅速向相关企业传达,强调我行严格搞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慎重态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农发行衡量开户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促使企业强化风险承受能力,增强诚信观念,改善经营管理的主要措施,取得了粮食企业的理解和配合,督促企业积极申请信用等级评定,促进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按期顺利开展。

⑶、精心部署,圆满完成任务

我部严格按照上级行的具体要求,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目前阶段性的主要工作,集中力量扎实开展。

①是确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范围。通过学习文件,请示上级行核准,我行将现有十六个粮食购销企业全部作为授信评定企业,同时增加对密山市冰灯米业有限公司和绿华米业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

②是集中力量逐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们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和总行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计算办法逐企业、逐项目评定打分,并且创造性地设置了复核程序,确保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信誉程度,为我行衡量开户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信贷准入机制建立基本依据。我们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将报表数据提取、带入公式计算、电脑录入数据、按评定标准打分、评分审核、撰写评估报告、整理资料装订成册等环节工作分阶段逐一落实到人,提高效率,形成合力,有效克服了人手少、时间紧的客观困难,保证了按期按质完成工作任务。通过评定,*和*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为B级企业,*等级为C级企业。

⑷、总结经验,切实加强管理

通过本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们认识到必须认真落实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要根据此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理念,按照因企制宜、因企施策的原则,对开户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择优扶持,实施精品客户管理。同时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的信贷倾斜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强。共5页,当前第3页3

㈣、做好“三查一落实”的阶段性检查工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今年3-8月份,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根据省、市行要求,我们继续开展了“查企业库存、查企业财务、查贷款风险和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办法”的活动,在行长和分管行长的组织带领下,我部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等许多困难,严格按照上级行规定的检查内容和程序,多次深入企业,集中检查,核实企业库存,清查企业账务,掌握了企业的第一手资料,规范了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首先逐笔核查企业会计账,重点放在现金账、银行账、往来账以及三项费用、库存粮油、销售收入上。二是本着“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核实企业实际库存,并结合企业的保管账、实物账和仓单,搞清库存的数量、性质、品种、成本和权属。三是结合账务和企业实物,综合分析我行贷款风险。四是现查现纠,根据*省粮食局和*省分行联合文件《关于转发国粮调[XX]89号文件的通知》(黑粮计字[XX]30号)文件精神,我行及时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沟通,使银企双方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粮食销售发生的损失损耗,要随发生,随处理,随记账。截止到XX年8月未银企双方共处理商品挤占挪用及损失损耗*万公斤,金额为*万元。其中:小麦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水稻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玉米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大豆*万公斤,金额*万元;其它商品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通过多次库存核查,有效地化解我行信贷风险,为提高收购资金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㈤、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摸清底数,确保全面真实地掌握和反映企业情况

今年8月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XX]5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摸清企业家底,查实亏库原因,进而搞好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的清理认定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加,成立了密山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挂账清理审计工作小组。我行副行长*任审计副组长,直接参与企业审计认定工作。从8月16日至9月25日分两个阶段对*市*个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XX年6月30日新发生的财务挂账进行了清查审计。我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并帮助审计部门利用计算机编制了库存清查抽样登记表,下发到密山各库。在工作上主动出击,积极配合各部门从企业库存盘点入手,对企业的库存粮油按仓容形态进行了全面清点,对亏库的仓囤按形态分年度逐个进行统计分析,查亏库的原因,确保审计认定数据真实可靠。

通过此次协同审计、财政、粮食局等部门对企业商品库存进行清查,共清查出新增商品粮损耗*万公斤,金额为*万元。其中:小麦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水稻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玉米损耗*万公斤,金额*万元;大豆*万公斤。我部认为此次审计认定,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企业真实面貌,为下一步新老粮划段奠定了基础。现审计结果已报送省审计厅,等待批复后,再由银企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㈥、结合企业陈化粮认定,及时进行银行台账业务调整,使台账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商品性质。

XX年10月份,我部抓住企业新认定一批陈化粮时机,组织信贷人员,集中精力对企业的陈化粮鉴定报告单进行审核,及时进行银行贷款科目调整。将调整结果及时与企业统计、财务报表核对,查找差额原因并及时进行调整。从超期库存调整到陈化库存*万公斤,金额*万元。其中:小麦*万公斤,金额*万元;水稻*万公斤,金额*

万元;玉米*万公斤,金额*万元。通过此次调整,解决了以往台账与企业陈化粮报表数据不相衔接的问题。至此本月银行台账与企业商品账及实物库存中陈化粮数据保持一致,使银行台账真实反映企业商品性质。

四、今后工作打算

㈠、继续加强对信贷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我部认为要提高信贷业务质量,关键是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做好人的工作,制定合理的学习教育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贷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教育活动,整顿思想,增强工作责任心,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可借鉴“三讲”教育经验开展类似的学习教育活动,并加强考核,把学习效果与工资、资金挂钩,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㈡、从制度入手,不断提高信贷监管水平。

①是延伸“三个监管链条”即从对贷款物质的监管延到企业整个资产的监管,从对仓单库存的管理延伸到库存物质变化的动态管理,从对回笼货款数量的监管延伸到企业资产构成及来源的管理。②是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要积极引导和监督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并按照“多方筹集,权属不变、银企共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贷款风险金补偿机制,用于弥补企业经营性亏损。③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发行内部岗位风险责任制。加大对信贷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力度,通过制度约束来增强信贷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共5页,当前第4页4

㈢、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切实防范企业改革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当前粮食购销企业进入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新阶段,我们面临着严峻的信贷资产保全压力。我部所管粮食企业正在不同程度的进行改革改制运作,我们对企业的各项变化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改制,认真把握企业改革改制的进程,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⑴是积极主动参与当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介入企业改革的全过程,引导企业规范操作,杜绝企业借改革之机悬空和逃废债务。⑵是强化对改制企业的债权管理。对实施重组、兼并、出售等改革措施的企业,要坚持“债随物走、资产和债务相统一”的原则,及时变更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落实好农发行债权,并对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其结果作为信贷支持的依据。⑶是加强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企业有效资产的抵押担保,做到操作规范、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确保抵押担保的合法有效。⑷是加强对企业人员分流资金来源的监督,严密监控企业变卖有账外资产的合理合法性,防范企业将设有农发行抵押债权的资产私自变卖,用于支付企业人员分流费用,督促企业改革成本的落实,严防企业套取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改革改制,确保我行资产安全。

㈣、积极化解存量风险。

①是加大促销力度,化解“老粮”风险。对高价位库存,凡有省政府促销政策,同意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价差亏损补贴的,可实行先销后补。②是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积极消化财务挂账,大力清收不合理占用贷款。③是扎实开展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工作。④是要切实加强已停贷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库存监管,严防企业私自卖粮。⑤是认真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督促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农发行收贷收息目标和粮食企业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转。

㈤、完善信贷计划管理方式。

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计划管理要求,研究实施区域信贷政策的新思路、新方法,增强计划的调控作用,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使资金计划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同时加强信贷计划的指导作用,做好信贷资金需求预测,指导收购资金的供应。

㈥、进一步完善审、贷、查三权分离体制,突出风险控制,保全信贷资产。

①是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的审批程序应该坚持前后台分离的原则,强化审、贷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上下级报告制度。②是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贷款调查评估人员,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决策人员承担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监管和收回,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③是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手段。要根据上级行信贷政策、贷款管理办法的调整情况,及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同时,在风险管理中要重视计算机、网络等高新科技手段的使用,提高信贷管理的技术含量。④是落实岗位制约、专业检查、会计监督、稽核监察再监督的“四位一体”监控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内控机制框架。⑤在继续做好贷款资格认定、信用等级评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等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控制贷款上限与贷款支持的价格上限,尝试授信管理,推广风险保证金,探索信用等级管理等做法,有效控制了增量贷款风险。积极与财政配合,促进有关补贴政策的落实,盘活了库存占用贷款。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并督促企业在改革中落实银行债权,有效保全了存量信贷资产;加强对贷款风险预警、监测与反映,促使信贷资金运营步入良性循环。

今年,我部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行领导和上级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冷静分析了存在的不足。一是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要将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到业务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中去;二是业务学习培训还有薄弱环节,信贷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需要;三是由于财政补贴到位率的影响,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的完成还存在难度。

以上问题将是我部以后工作完善和改进的重点,今后,我们将严格加强管理,增强培训力度,高标准严要求,在上级行和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任务。

粮食企业审计报告篇4

一、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年收购粮食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申请条件。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三、申报材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⑴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⑵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⑶资信证明;⑷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⑸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⑹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粮食收购资金及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要求。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依法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于*5年1月31日前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央直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与其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五、审查程序。简易程序: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公示7日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公示7日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六、义务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报表。

粮食企业审计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食供求的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食市场稳定和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非常情况:

(一)紧张状态。是指部分城区粮食市场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况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购买情绪出现不稳定;我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正常的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二)紧急状态。是指部分城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群众出现恐慌心理并开始抢购;我区商品粮食库短缺,区级粮食储备物资投入使用,满负荷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三)特急状态。是指部分或多数以上城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5日以上或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抢购;部分城区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区级粮食储备物资出现不足,需要全区统一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

二、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区粮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粮食局业务科。

第五条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总指挥,业务科科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平陵粮站、西郊粮站负责人组成。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判断粮食紧张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行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区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区级粮食储备物资。

(五)完成区政府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指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各粮站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粮站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提出本预案修订意见。

(四)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五)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六)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七)完成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我区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向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二)负责粮食质量的检验检测,组织下达本单位应急粮食任务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

(三)对应急粮食的供应,要遵循及时、定额的原则,并严格做到质价相符。

(四)预案启动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应制度,确保受灾群众随到随领。

(五)完成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三、应急资源

第九条粮食准备。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区级成品粮和原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一)粮食经营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本预案所指特殊时期,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区粮食局业务科负责对这些经营者建立粮食购销台帐,并对其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监管,从而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区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拟建规模为面粉30万斤、大米40万斤、食油10万斤。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拟建区级原粮储备商品小麦库存1000万斤,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和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建立定点加工生产和运输保障体系。确定辖区内的佳美面粉厂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企业,在应急状态下纳入区上统一调控指挥。

第十条加工运输能力准备。加工运输能力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承担区级成品粮食储备的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生产和运输。当运输能力不足时,承担任务的加工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保证运输的需要。

第十一条为保证加工和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第十二条预警监测机制。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应急响应与措施

第十三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立即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三)迅速指导各粮站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四)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日报制。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每天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六)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出紧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措施。

(二)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在每日12时前、18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三)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区政府批准动用出现紧急状态下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或区级储备粮。

(四)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报请区政府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五)迅速派出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六)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四条各项措施。

(二)指导调动一切资源和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

(三)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每两小时报告。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每两小时,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四)研究决定启动全区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区政府批准动用全区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和区级粮食储备,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

(五)迅速召开新闻会、告戒会、提醒会、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戒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区迅速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大检查,对适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案件,从重从快做出行政处罚。

(七)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主要品种粮食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冻结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库存,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报请区政府颁发指令,将全区社会资源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在资源严重不足的状态下,重点优先保证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的粮食供应。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报请区政府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区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资源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背区粮食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二)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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