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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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篇1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和目标
全区农村危房共约111.84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2.1万户)。2010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的二期工程,将全区109个县(市、区)辖区范围列为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农村危房改造总的目标是完成11.5万户(含21065户茅草树皮房、残疾人危房9112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边境10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是1.1万户(含残疾人危房36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遵循“按危房比例分配,与城乡风貌改造和村寨防火改造结合优先,边境优先,自愿申报优先”等原则,综合考虑各市县2009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能力和积极性等因素,将11.5万户(其中,边境10县11000户,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26373户)的任务分解到全区109个县(市、区),具体为:南宁市10500户、柳州市10700户、桂林市8550户、梧州市5200户、北海市1970户、钦州市4000户、防城港市2280户、贵港市4650户、玉林市4650户、贺州市13000户、百色市16800户、河池市15400户、来宾市10900户、崇左市6400户。(详见附件)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危房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页岩、石灰石资源,建设低能耗、低污染、高强度、高性能的新型节能农房。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包括今年强降雨过程造成的农村危房贫困户,特别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
四、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安排农村危房集中村庄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户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
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农村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五是在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六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农村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七是对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八是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九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农村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由设区城市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有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和有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任务的,由相关市、县政府分别报送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具体时间要求:2010年7月中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7月下旬完成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开工建设
争取在2010年8月上旬逐步开工。
3.竣工验收
2010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0年12月初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12月下旬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二期工程2010年6月~2010年12月,实施改造11.5万户,需要投资约34.5亿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中央补助合计7120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按照1∶1配套,即安排71200万元补助资金。具体为:
(1)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共安排57500万元。另外,自治区对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倾斜支持,要求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危改任务共26373户)按2000元/户的一半配套,即配套2637.3万元,其余一半2637.3万元(1000元/户)的县级配套由自治区安排。直管试点县所在设区城市(以下简称“市”)本级仍按《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中“各市原对试点县的各项财力支持不能取消”的要求进行配套。市级配套的原则是:一是按3000元/户的标准配套;二是配套最低原则,即所辖直管县2010年的市级配套量无论低于或者高于《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配套量,均按最低配套量进行配套。遵循此原则,市级财政仍需承担14个财政直管试点县的配套资金5712.9万元,自治区分担市级配套2199万元。综合以上,此项自治区配套共安排62336.3万元。
(2)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20000户农村危改户,按平均每户1500元予以补助。此项共计安排3000万元。
(3)对建设规模在10000户以上且财政较为困难的百色、来宾、河池、贺州等4个地级市,减少每市本级配套资金800万元;对建设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16个县,减少每县配套资金100万元。此项共计安排4800万元,由自治区配套资金中解决。
(4)安排工作经费1063.7万元。
3.市、县配套资金:市、县按2009年的标准配套5000元/户。根据2009年实施情况及合理负担原则,市县配套比例由原来的8∶2调整为6∶4,即市级配套30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则市县配套合计47863.7万元。其中:市级配套29101万元,县级配套18762.7万元。市、县二级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0-20公里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和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3);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设区城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级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新晨
4.设区城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设区城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七、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
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订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市制定的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对口部委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相关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5.相关市、县、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职责
相关市、县、区应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试点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做法,结合本地墙改基金的使用情况,有选择性地配套墙改基金补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市、县、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试点的验收,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真实、正确、保质、保量。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委、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
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的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供给、施工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督促,大力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建设节能环保示范新农村。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篇2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一体发展,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民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3年,市分配给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40户。我市根据各镇街区前段时间提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数和建设与管理能力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改造任务。
(三)工作原则。一是以人为本。以解决农民的最基本安全住房要求为目的,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自愿自主,不得指令摊派。二是严把标准。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三是因地制宜。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改造方式,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四是统筹规划。危房改造要符合镇、村规划,要将任务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五是规范实施。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优先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镇街区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制定的分类补助标准,由镇街区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实施。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1月底前,各镇街区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镇街区完成自查工作。
第三阶段:12月16日—12月20日,市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镇街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区要严格按照《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危房改造方式、改造标准、操作程序、资金筹措及管理等要求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并编制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镇村庄,并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报市建设、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备案。
(二)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各镇街区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建档工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工作,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情况将作为2013年危房改造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等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镇街区要重点抓好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组织技术力量和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危房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二是要加强技术指导,科学指导农民建房,引导节约建房,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选择方案,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三是要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建房质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镇街区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市建设局;发改、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金筹集、发放、监督管理等情况。各镇街区要及时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向市建设、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报送。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抓好任务落实。市建设、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抓好任务落实。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篇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
我县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涵盖18个乡镇(场、区)。各乡镇(场、区)任务户数先期按照郧西县年农村危房改造分配方案表(附后)实施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待省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后,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将根据各乡镇(场、区)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做适当调整。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
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乡镇(场、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按照省、市要求,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四、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
年,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6000元。任务完成竣工验收后,拨付到乡镇(场、区);各乡镇(场、区)对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年度分配任务的乡镇(场、区),指标由县政府收回统一调剂安排。
五、时间进度要求
各乡镇(场、区)要结合重点镇、新农村建设、宜居村庄、村庄整治等项目建设,对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采取适度集中连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同步进行的方式整村推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的要求,形成区域特色。
具体时间要求:
4月中旬前,任务分解落实到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内容的录入工作,并全面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各乡镇(场、区)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1月底前,组织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将危房改造的全部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存档,搞好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月5日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
各乡镇(场、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县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
危房改造完成后,住建局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村委会逐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七、农户档案管理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录入校核工作,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168号)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建办村函字〔〕95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县政府实施的“十件实事”之一。各乡镇(场、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抓紧抓好。财政、民政、扶贫、国土、审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全镇农民居住条件,为推进同城发展、加快绿色赶超,建设宜居宜游宜业上犹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和《上犹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综合整治村庄环境,建设富裕和谐秀美乡村,加快实现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逐步淘汰危旧土坯房,农民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结合农村“山、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规划选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改造建设。
2.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政府在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中起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一户一宅、节约用地。执行“一户一宅”,控制占地和建房面积,体现地域特色。充分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老宅基地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和引导农民公寓式联户建房和购房进城进镇,节约土地。
4.分类分批、统筹推进。优先解决居住条件最危险、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示范带动,分类分批实施改造,统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5.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户一册”的要求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台账,严格执行村、乡(镇)、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扶持政策、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四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改造范围和对象
列入改造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构成整幢危房)的土坯房。
1.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全镇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改造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2.改造对象。现仍居住在集体土地上危旧土坯房的农户(已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坯房除外)。改造对象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乡建设规划。(2)房屋属C级或D级土坯房。(3)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相关标准
1.建房标准
(1)占用宅基地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原则上在90平方米以内。
(2)公寓式联户建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3)镇村统一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补助标准
(1)新建房屋补助标准:
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遗孀危房改造,每户补助4万元。(由所在乡镇和民政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因灾全倒户、“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子女家庭危房改造每户补助2万元。(由所在乡镇和民政、残联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③其他列入改造范围的D级危旧土坯房改造,每户补助1.5万元。(由所在乡镇和城建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2)维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每户补助3000元。(具体由所在乡镇和城建部门界定并公示)
深山区、库区移民,地质灾害和生态移民,危房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助时间及户数认定
1.补助时间界定
(1)2012年元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外拆除危旧土坯房并已经列入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可延续全省危房改造政策,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
(2)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后,符合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在建或新开工建设的,可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
2.补助户数认定
对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按以下方式认定补助户数:
(1)单户新建的以每栋房屋为一户;
(2)联户新建公寓楼的,以套为单位,每套为一户,每户只补助一套;
(3)合建非公寓楼的以实际建房栋数计算,每栋为一户;
(4)列为修缮加固的,以栋数为单位,每栋认定为一户,每户只补助一栋。
五、改造建设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旧建新,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结合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协同推进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移民,同步协调农村饮水、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产业布局,鼓励发展以“两茶一苗”产业为主的特色农业,支持就近创业就业。
(一)拆旧建新。积极引导宅基地在本集体内流转置换,鼓励采取集中连片式拆旧建新,有序引导农村人口由自然村向较大村庄、边远村庄向交通便利村庄、一般村庄向中心村及城镇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要坚持集中建房为主,尽量减少零星建房,分散建房的也要相对集中,原则上达到5至10户。
1.集中新建: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内,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改造户可以联户新建公寓楼,其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鼓励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在异地或原地集中新建。
2.分散新建: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零散的农村危旧土坯房,确不具备集中新建条件的,可分散新建,但原则上也要做到相对集中。
3.乡村统建: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困难群体,在自愿拆除原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可由镇、村统一代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其建房补助资金用于镇、村统一安排代建。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鼓励其就近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在自愿拆除原危旧土坯房前提下,并将其宅基地交回集体组织后,可以享受政策补助。
4.盘活置换:对分散供养五保户、特困户,可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的非危旧房、非土坯房进行修缮改造,并符合以下程序:一是经原产权人同意,并签订置换协议;二是由镇申报,并经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是完善手续,做好置换后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鼓励经济实力较差的群众购买本集体范围内质量较好的房屋进行置换,对农户之间的房屋置换必须签订置换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现有住房较差置换非土坯房的一方享受修缮加固补助资金,持有质量较好的非土坯房一方置换到危旧土坯房后按程序可申报拆旧建新。
(二)修缮加固
1.经文化部门鉴定,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特别是具有文物价值、记载红色文化历史和凸显客家民居风格的危旧房,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予以重点修缮保护。并鼓励采取购置修缮等形式,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产业。
2.经鉴定为C级土坯房,居住农户又无拆旧建新意愿的,可对原有房屋进行修缮加固。
(三)鼓励拆旧。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拆除无保护价值的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对拆除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即无人居住“空心房”)并进行复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按程序向县国土部门申报立项,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实施范围。
(四)引农进城。鼓励农户进城进镇或联户建公寓楼,愿意转为城镇居民的,可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同时积极为农民进城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帮助进城农民就业。
六、操作程序
1.提出申请。对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危旧房改造所属补助对象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镇政府在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镇上报的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属性、改造类型。同时,由镇人民政府与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户签订补助协议。
5.竣工验收。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竣工后,镇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国土所、规划所、财政所、民政所等相关部门对修缮加固、改建新建及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6.资料建档。镇村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农户申请表、新建或修缮前后对比照片、审批表、资金发放表、改造补助协议、采用新户型协议等所有资料一式三份进行整理归档。县、乡、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
七、实施步骤
1.实施准备阶段(8月15日前)。以村为单位组织精干力量进村入户进行危旧土坯房改造登记,了解农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梳理分析数据,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并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学编制规划,迅速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修编。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做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2.任务分解落实阶段(8月25日前)。各村按照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造计划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村民小组,落实到具体改造对象,并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实施改造阶段(12月15日前)。镇规划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危旧土坯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必须按提出申请、集体评议、入户审核、审批和公示等程序在8月30日前完成,9月初开工建设。
4.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任务要在当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自查验收,同时向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组织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陈应庭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薛飞、副镇长李存t任副组长。财政所、规划所、民政所、国土所、林管站、供电所、电信所、移动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由国土所所长廖震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组织协调、督查调度、服务指导及考评考核,工作人员从镇直有关单位中抽调,办公经费由镇财政给予足额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村是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支部书记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村二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本着“农民主体、村委协助、乡镇负责、部门服务、县级统筹”的原则,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旧土坯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坚决防止出现因对象选择不准等原因导致重大不稳定事件,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着重把好对象确定关、房屋宅基地纠纷调处关、工匠培训关、过渡安置关、补助标准关、资金发放关、安全生产关、质量验收关和社会稳定关等关键环节。
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牵头组织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验收。
镇规划所具体抓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技术鉴定、项目规划选址、村庄规划和新户型推广、质量和安全监管。
镇民政所负责“两红”人员、革命烈士遗孀遗属、五保户、因灾全倒户、低保户等人员的核实。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镇国土所负责争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各村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镇林管所负责解决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所需木材指标,免费做好林权抵押评估工作。
镇供电所、电信所、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中供电、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并免费解决集中建设点涉及的杆线搬迁问题。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交镇农村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和涉农资金,支持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房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按建房进度拨付资金的工作机制。
(1)拆旧建新的,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并完成地圈梁浇筑,拨付至补助资金的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入住后将剩余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2)房屋置换的,在完成房屋置换手续,农户入住并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后,据提供的置换协议、镇证明等资料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3)修缮加固:修缮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到位。
3.加大信贷帮扶。对享受建房补助后仍然资金不足的困难群众,可采取联户担保、林权抵押、房产抵押等形式向银行申请5万元以内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经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两年的贷款贴息(市县财政各负担40%,借款人负担20%)。
(四)加强改造建设管理
1.强化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经费按每个集中建设点3000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小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矿管、移民扶贫、民政、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参与,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规划队伍进行规划编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合理确定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科学指导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稳妥推进村落布局调整,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注重古村落、古建筑及古树名木等保护。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凡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并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他人或复垦的前提下,改造户方可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贴息贷款和占用宅基地新建房。
3.大力推广新户型。新建房屋应选用《赣南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图集》或《上犹县农村新户型推广图集》中推介的户型,突出体现赣南及上犹民居特色,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美观、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实现“有新房、有新村、有新貌”。对符合《关于提升村镇规划建设层次加快新户型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上办字[2012]129号)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县、乡审核同意,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另行享受该文件规定的补助政策。
4.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开辟农村危旧房改造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免收审批费用及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五)强化用地保障
1.用好用活土地政策。镇国土所要积极争取危旧房改造用地专项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周转指标、农民建房指标、灾后重建指标等政策,优先安排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设用地。
2.探索宅基地流转新路径。各村要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思路,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稳妥有序推进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点的宅基地流转、旧房拆除等工作。
(六)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1.建立挂点帮扶机制。采取镇领导包村挂点,镇直单位包村的方式,定期对挂点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加强与“三送”工作相结合,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三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所有“三送”挂点单位都要负责协助做好所挂村的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尤其要重点抓好集中建房点。实行“三送”干部联系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包户“宣传发动、申报审批、建房帮扶、信息录入”全过程全覆盖机制,尤其要负责做好建前、建中、建后图片及有关申报表格填写和录入等工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将作为“三送”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具体方案由镇“三送”办另行下文)。镇、村等各级干部职工、农村党员,要大力支持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发动亲属、朋友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中的组织、引导作用。
2.建立巡查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各村、镇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村和镇直单位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建立“半月一通报,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评比,年底大考核”的督查机制,由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镇“三送”督查组每月初组织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专项督查。
3.奖励奖惩机制。年底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年度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委会和镇村干部成员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年度工作不力的村委会和镇直(驻镇)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篇5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实施“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为农场垦区低收入家庭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垦区稳定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要遵守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
2、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古农农场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做到规划科学、设计科学、设计新颖;质量良好、环境优美。
3、垦区居民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要尊重垦区居民的意愿,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4、组织方式上坚持公开民主,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建设范围、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1、改造对象。纳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古农农场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现居住在危房的;
(2)未享受房改及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
(3)未参加集资建房的;
(4)未享受当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
2、危旧房改造分步实施,分期进行,建设地点在古农农场规划区内。
(二)危旧房界定标准
危房标准的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
1、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
2、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
4、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三)户型建设标准
基本户型建筑面积60—100平方米,具体情况根据当地居民平均住房水平,通过征求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在初步设计时确定。钢筋水泥结构,配套设施齐全。
规范工作程序
垦区危房改造应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方式多样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多种方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施工组织形式,主要分为私建公助和古农农场统一改造两种形式。私建公助指职工按古农农场统一规划,自愿选择改造方式,自行选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古农农场统一改造指由古农农场统一规划,按有关程序选择施工队伍,统一组织建设和竣工验收。
(一)建立危房改造户申报确认制度
无论何种施工组织形式,均应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建立申报确认制度。
1、古农农场根据上级批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古农农场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资源情况,确定安排改造户数(套数)后组织职工申报;
2、古农农场制定统一的危房改造申请表下发各作业区,由各作业区组织危房户填写,经危房户所在生产队、作业区、古农农场逐级审核确认和公示后,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3、建房之前,建房户要向农场出具书面承诺书,并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本、信用社存折、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复印件将在场部存档;
4、资金支付方式:工程验收后,中央及省配套资金由农场直接支付给职工。
根据上级批复下达安排我县2013年改造任务100户,一旦古农农场职工申报且达到危改条件的户数超过100户,将进行公开抽签确定。根据每户职工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规定,职工危房改造坚持“建新拆旧”和“建新房退旧房”的原则,享受提供的建房土地和建房补贴资金并建起新房后,原居住的危房(公房或折价房)及宅基地要无条件退回给古农农场统一安排。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1、成立我场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场长负全场总责任,各作业区负责人为本单位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安全使用。
2、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程序。继续依据《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泰县古农农场“垦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摸底工作,逐户登记落实。申请程序实行“个人申请,小组核实,作业区审核,农场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危房户所在作业区、农场逐级审核确认和公示后,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3、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方式多样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多种方式。职工遵循农场统一规划,自愿选择改造方式,自行选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各改造区实施遵守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确定2013年的改造实施拆旧建新和建设新村相结合,大力推进山后、农荣、大枋、共同、共明等集中区建设。
4、层层落实责任。农场与各作业区签定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确保危旧房改造今年5月30日前全面开工,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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