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土地治理(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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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土地治理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并与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指标控制,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西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按村民委员会辖区划定保护面积,填写保护田块或地段登记表,确定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设立永久性标志,并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平面图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予以编号。

第十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我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并与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相协调;

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并逐级分解下达;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面积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单元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由各地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绘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并设立永久性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确定的粮、油、蔬菜生产基地;

(二)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农田;

(三)有良好的水利及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十六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二级:

(一)生产条件好、土层较厚、质地适中、地力上等、有保灌条件或排灌设备完善、集中连片、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好、土层较厚、地力中等、排灌设施基本配套、相对集中连片、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交通、能源、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须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建设单位先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并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拨)用地审批程序与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其他基本农田1000亩以下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500亩、其他基本农田超过1000亩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由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九条耕地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按20%、20%、60%的比例分配。

耕地造地费必须专项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耕地造地费缴纳标准是: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以拉萨市城关区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开发基金为标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按5倍缴纳,二级按4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其他耕地按3倍缴纳。

第二十一条新开垦的基本农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占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由占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荒芜费的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挖沙、取土、烧砖、采石、采矿、建窑、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国家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基本农田增施有机肥,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等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至、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等;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以外,承包者不得撂荒,造成荒芜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或非法转让的耕地,限期拆除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并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因此给用地、被用地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耕地造地费和土地闲置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和滞纳金用于开发新的基本农田。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沙、取土、烧砖、采石、采矿、建窑、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田土地治理范文篇2

[关键词]干热河谷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设计措施体系效益评价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2-0229-02

引言

云南省干热河谷主要分布在金沙江、元江、怒江、南盘江等干流及其部分支流,如绿汁江、普渡河、勐河、龙川江、鱼泡江等深度切割、地形比较封闭的区段,范围涉及11个州、市的34个县(市),土地总面积约1.1万平米公里。

干热河谷地区热量丰富、光热充足;降水少而且集中、蒸发量大,水热不平衡;植被恢复困难、生长量低、覆盖率低。由于人口压力大大面积开垦的坡耕地,坡度陡,水土流失严重,结果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土地退化现象,土壤性状恶化,肥力下降,土地生产力降低,生态功能和环境调控能力差。

大量研究表明,坡耕地严重的水土流失所导致的农田表层土壤以及氮磷钾等营养物质的流失是土壤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对于干旱缺水、水土流失严重的干热河谷地区而言更为突出。因此,通^坡改梯工程的建设,使耕地的保土、保水、保肥能力显著提高,减小流域内水土流失,减轻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和土地生产力,逐步形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效地缓控制由于水土流失引发的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发展。

现以楚雄州双柏县普龙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这一典型的干热河谷地区坡耕地治理项目为例,详细说明其规划设计方案,所提出的治理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进行详细评价。

1流域概况

1.1项目区概况

工程位于楚雄州双柏县大麦地镇境内的绿汁江河谷地带,流域所在区域内坡耕地比例高、面积大,坡耕地面积4.19km2占流域总面积的48.55%。流域涉及人口1562人,全部为农业人口,主要民族有汉族、彝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8%以上。农业劳动力905人,农业人口密度181人/km2。耕地总面积6289.65亩,农业人均耕地4.03亩/人,粮食总产量546.7t,农业人均产粮350kg,农村经济总收入391.94万元,农业人均纯收入1330元/人。

受哀牢山山体南北走向影响,阻隔了东南湿润季风的输入,使河谷底部形成干热条件,其植被稀疏矮小,为多刺灌丛和耐旱肉质植物生长,具有降雨少,蒸发量大,干旱严重的地区特点。流域内光热、土地资源丰富,适宜多种热带、南亚热带作物、特种经济植物、热带果树和冬早蔬菜生长。由于气候干热,水利基础设施落后,经过多年耕种的坡耕地土壤贫瘠、水土流失严重,当地政府、群众对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迫切。

1.2坡耕地坡度组成

流域坡耕地总面积419.31hm2,其中5~8°坡耕地面积为216.64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51.7%;8~15°坡耕地面积为108.18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25.8%;15~25°坡耕地面积为94.49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22.5%(表1)。

1.3坡耕地水土流失现状

流域范围内水土流失面积为459.43hm2,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面积419.31hm2,占流域水土流失面积的91.3%。坡耕地水土流失面积中:轻度流失面积216.64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51.7%;中度流失面积108.18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25.8%;强度流失面积94.49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22.5%,坡耕地上的水土流失量达到1.73万t/a,占流域内年流失量的95.6%,坡耕地上侵蚀模数为4126t/km2.a。造成流域内坡耕地水土流失的原因主要是干热河谷区域独特的自然气候条件,坡耕地耕作频繁、土壤肥力及黏度下降等因素(表2)。

2治理措施设计

2.1坡改梯措施

干热河谷地区大面积的坡耕地是造成流域内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坡改梯后可改变地形坡度,滞留地表径流,稳定土壤,具有保水、保土、保肥作用,进而为山区农、林、牧、副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本次工程规划实施坡改梯面积6289.65亩,根据流域内土壤、地质、水文、坡度等因素,梯田设计为土坎水平梯田,田坎侧坡63°,根据不同地貌坡度设计田面宽度3.71~9.51m之间,田坎高度设计为四种高度:当坡度在5~9°时,田坎高度设计为1m;当坡度在10~14°时,田坎高度设计为1.2m;当坡度在15~19°时,田坎高度设计为1.3m;当坡度在20~24°时,田坎高度设计为1.5m。田边设蓄水埂,蓄水埂顶宽取30cm,高30cm,内侧坡比1:1,外坡1:0.5。梯田内侧设土质排水沟,由受益农户在每次耕作时自行清理。

2.2农田灌溉措施

工程区位于绿汁江干热河谷地区,区域内地形高差变化较大,部分区域高差大于200m,考虑到项目区种植热作水果、反季节蔬菜的需要,以及干热河谷地区蒸发量大,土壤保水效果差等特点,灌溉输水系统需具有节水灌溉特性,经综合分析,农田灌溉措施布置如下:采用灌溉主管从河口河水库输水干渠上已预留的取水口取水,根据需灌溉的地块垂直等高线布置支管和分管,引水至各地块中的调节水池内,灌溉配水管采用滴管管道沿田块等高布置。共布置灌溉主管3.19km,支管2.04km,分管9.45km,配水管30.43km,100m3调节水池9座,200m3调节水池6座。

工程区灌溉水源为河口河小(一)型水库,水库配套输水干渠已修建至项目区附近,可供项目区灌溉的流量为0.56m3/s。工程区设计灌水率根据综合治理后的种植作物灌水定额、作物种植比例及灌水时间等综合确定,灌溉保证率取P=75%,灌溉的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90。工程区灌水率为q=0.72m3/(s.万亩),最大灌溉流量为0.45m3/s。

2.3田间道路及截排水措施

工程区内部道路均为土质路面,由于年久失修,路面狭窄且凹凸不平,雨季难于通行。为了方便农业生产与管理,满足项目区内交通运输需要,本次设计根据实际需要在流域内布置机耕道路和作业便道,道路走向主要考虑原地形地貌条件并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系统,尽量节省工程量。

为了满足工程区内交通运输需要,机耕道路路面设计宽度4.0m,作业便道路面设计宽度2.0m,路面采用15cm厚砂砾石铺垫,道路外侧设置C15混凝土路沿,道路内侧设置C15混凝土排水沟,可排除坡面汇水,避免洪水冲刷梯田。根据农户需要针对道路按200m~300m间距设置回车平台。同时为方便群众耕作,沿机耕道路在跨道路排水沟一侧按需要设置下田口,连通机耕路至田块。共布置机耕道路26条、作业便道10条,总长度27270m,田间道路布置密度65.1m/hm2。

3工程效益

流域内现状农业生产以种植业为主,主要粮食作物为玉米,特色经济作物为冬早蔬菜、蚕豆等。由于流域内主要以坡耕地为主,农业基础、配套设施薄弱,耕作及管理技术落后,导致作物产量较低,同时因缺乏合理的产业结构规划,严重制约着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通过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坡改梯及配套灌溉、机耕道路和道路排水沟等内容建设,为流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优越条件。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发展冬早蔬菜和葡萄栽植。通过流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降低传统低产低效作物种植比例,推广农业新技术,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对坡耕地采取坡改梯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后,流域内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度达90%,年减蚀量达1.18万t,年蓄水效益达32.48万m3,流域内土壤侵蚀模数由原来的2098t/km2.a降到726t/km2.a,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全面提高流域内蓄水保土能力,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发展。通过坡改梯及其配套措施的实施,大幅增加流域基本农田的数量,提高耕地的水利化程度,促进流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单位面积的产出大大提高,增加经济效益达24000元/hm2.a。

4结论

楚雄州双柏县普龙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生态效益,在设计及后期实施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的经验。

(1)规划思路指导经验:设计过程中山、水、村、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结合外业调查情况,切实做到合理统筹规划。设计过程中注重专业分工配合,以水土保持专业为主,抽调农田水利、水利工程、农村资源与环境和土壤等多个专业人员配合,确保工程实施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规划、农田灌溉水利工程及田间机耕道路治理工程等单项工程内容设计深度。

(2)梯田工程设计指导经验:结合外业实地调查情况,按照当地耕作习惯,合理划定地块边界和田坎控制高度,田面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相近坡度区域尽量保证一梯到头,尽量避免出现加梯现象;针对平均坡度较大的地块,大型推土机施工难度大,通过总结以往经验教训,本次梯田施工修平田面结合地形实际坡度,采用大、小型机械分块施工。田坎和蓄水埂结合区域内土壤、地质等实际情况,施工采用洒水后人工夯实。

(3)灌溉工程设计指导经验:结合项目区水源条件,按照作物种植调整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分配计算,配套设计的引水、蓄水、排水、灌溉等坡面水系工程,做到,能蓄能排,保证灌溉引排合理,同时配套好背沟、排洪沟、挡水沟等排水设施;灌溉主管尽量平直,分管沿蓄水埂走。

(4)田间道路设计指导经验:田间道路走线基本沿老路规划,但需结合沿线坡改梯后地形变化,对参照相关小流域项目机耕道路设计经验,对纵坡比、转弯半径进行优化调整,能直则直,尽量减小与坡改梯地块结合处填、挖方边坡高度,保证地块地埂的稳定和地块内灌排自如。

(5)截排水设计指导经验:通过细致的现场调查,结合地形、坡改梯后的路网进行截排水沟布设,做到排水畅通,水不乱流,防止坡面径流进入坡改梯区域,冲毁田面、田坎和蓄水埂,保障坡耕地整治质量及永续利用。

干热河谷地区受流域内坡耕地大量存在、水土流失严重、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通过坡耕地综合治理的实施,将流域内适宜坡改梯的坡耕地全部建设成为梯田,配套相应的灌溉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了流域的生态环境,为流域内种植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有力的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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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土地治理范文篇3

关键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乡村: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4—0029—06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数量,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乡村生态文明应该也必须是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目标之一。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践中,由于缺少具体科学的实施方法与一定的技术支持,不仅没有改善原有的乡村生态环境,没有实现预期的生态环境效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

建设乡村生态文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乡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在新背景、新时期下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目标多元型、环境友好型、景观生态型及乡村可持续型的系统工程。要求在实践中必须“尊重自然、尊重环境”,加强土地利用的生态伦理观,改变“人类征服者”角色,应该以“尊重自然界的每一个成员”的姿态,在实施中加强土地利用的生态伦理观,注重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一、乡村生态文明的现实缺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能引发的乡村生态问题

1.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为了追求有效耕地面积的增加及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侧重于大面积平整土地、硬化沟渠和田间道路,目的是使土地整齐划一,便于机械化作业,但缺点是非常单一化,比较多地考虑了田块合并和田面平整,却严重忽视了农田生态系统中原有生物的生存环境的维持和保护,会对生物的生境带来一定的扰动,进而可能会影响生物多样性,破坏农田生态系统平衡。殊不知,生物多样性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更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因库,包括所有鸟类、昆虫、微生物、植物在内的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就是等同于保护了农田周边稳定的生态系统,有利于促进农田的可持续利用,或

收稿日期:2013—02—20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SZBF2011-6-B35);安徽省池州市社科联项目(B2012005)。

作者简介:张勇,男,中国矿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博士研究生,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讲师,土地估价师(池州247000)。

汪应宏,男,中国矿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州221116)。

者说对对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耕地生产能力储备的一种方式。而在实践中,一味地采用机械化工程措施平整土地,建设各种混凝土硬化的沟渠设施、田间道路,以及大规模地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都可能会使原有生物的栖息地、繁殖地减少,使农田生态结构与环境结构简单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整治区域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简化,必然会使生物的生存环境和繁殖化境受到影响。(图1)。

2.对水资源的影响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往往会采取相关工程技术措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建设梯田、垦殖坡地,这些都会导致水资源需要量的增加,从而可能会改变整治区域内的地表水系的网络结构,直接影响整个区域的水资源生态环境。例如大规模的农地整理及开发未利用地,如果其灌溉排水系统用混凝土修建,会导致地表无法涵养水源,且一味地追求人机通行方便、水流通畅,修建“笔直”或“截弯取直”的沟渠,往往将沟渠设计成沟渠身笔直、沟渠底平坦,沟渠底不冲不淤,不仅造成流速加大,地表水很快流失,更为重要的是导致渠道中无法储存水分甚至经常处于干枯无水的状态难以寄养水中生物,出现“用水时快来快去,不用水时渠干沟枯”的现象,直接导致水中水生物无法发挥对水体的自净能力,特别是在非灌溉期间渠道断水,使渠道内滴水不存,增加了田沟渠道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难度,破坏了生物的栖息、繁衍之地,阻断了生物迁移、繁殖、交换的渠道,断绝了沟渠河道水源涵养万物的功能,也断绝了野生动植物的勃勃生机,出现了“青蛙跳不出农渠,虫蛇越不过农道”这样的一幕。另外,如果不合理地对坡地采取工程措施加以垦殖与建设梯田,如果采取顺坡措施操作往往会增大地表径流、增加下渗水量,不利于土壤水分的蓄积,会增加发生土壤侵蚀的可能性及强度,导致流域水源补给过程受阻;甚至由于不恰当地开垦会扰动地表坡面,破坏土壤结构和质地,导致地表土层疏松和粒度变化,引起或加剧水土流失。

3.对土壤的影响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过程中,土壤的各种理化性质及相关生态过程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会破坏地表的植被,对土层加以剥离、搬运往往会破坏土壤的熟土层,改变了土层的排列顺序;在对工矿企业用地及村庄宅基地复垦中,一般会采用推高填平、挖深垫浅的方法,如果方法不当也会把底层的土层翻到表面,破坏了土体的构型,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

另外,在农用地整治中,都会使用大型机械作业,机械化的挖填极易导致土层被压实,容易造成土壤板结,使得土壤的团聚体变差,表土的熟化层被破坏,土体结构直接被破坏,导致土壤内部有机质含量下降,特别是可能引起土壤有机碳含量下降,容易发生土壤结构性退化,直接影响地力。除上述之外,沟渠和河道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往往改变了土壤水分的运移规律,从而导致土壤质地的改变及理化性状的改变,影响土壤养分循环,还有可能加剧土壤肥力下降和养分的流失,导致土地的退化和水土流失。根据有关实验数据分析表明,农地整理前土壤的速效磷、速效钾和活性有机质均要高于整理后的土壤速效磷、速效钾和活性有机质;在已经进行了平整的土地中,从挖方地块到填方地块土壤速效氮、速效磷、速效钾和土壤有机质含量均明显减少,参见(图2)。

4.对乡村生态景观的影响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方式的再组织和再优化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实施的土地整治工程主要通过生物及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了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和土地覆盖状况,对乡村景观多样性、空间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乡村景观生态系统的类型、结构和功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乡村生态景观主要是由耕地、林地、草地、水域、道路等景观要素构成的农田景观及村庄居民点构成,实质上是斑块(corridor)、廊道(patch)、基质(matrix)的空间构成。但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践中,伴随着大规模的农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及村庄的拆并等一系列活动的实施,由于对地表植被和景观生态建设方面考虑不够充分,很多是基于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对农业景观进行人为改造,导致局部景观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对整治区域地表植被以及其相关的生态景观格局均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在实施农地整理工程时,通过大面积平整农地、修建硬化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挖低丘、筑坑塘等以提高土地垦殖率,都会造成原生、次生自然植被以及人工植被的大面积减少和退化,主要体现在原有的植被被单一的农业作物代替,生物多样性必然减少,景观多样性降低,导致病虫害发生的频度与强度均有可能增加,可能会造成许多生态过程的中断;另外,在土地整治中新修建的道路、灌溉工程等往往会导致动植物生存环境一分为二,并成为许多动物迁徙、植物孢粉运移的屏障。再如大规模地实施村庄整治、迁村并点,若不及时对拆迁后的村庄进行及时复垦会引起原有的乡村景观的破碎化,会直接导致原来连接村庄之间的自然植被斑块间的自然连通度降低,导致生物多样性难以维持。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及人文景观时,往往会因为短期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其造成永久性、难以恢复性的经济、生态损失,参见(图3)。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生态建设:基于乡村生态文明视角

1.人与自然共生: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保护和维持农村土地整治区域生物多样性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目标,也是区域生态环境效应的重要指标。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已经将农业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土地整治的重要目标,通过保留自然斑块、构建生态廊道等方式来保护农田中的生物栖息地。我国在土地整治实践中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工程措施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整治区域生态系统的扰动,应遵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平衡理念设计道路、灌排等工程,适当保留农田中的生态岛等关键的斑块与河流两侧的防护性树篱廊道,从而为动植物提供稳定的栖息空间和生存环境。如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在实施的“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西部生态脆弱区保质生态型土地整理技术应用研究”和与欧盟的国际合作项目“土地整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EU-Chinabiodiversityprogramme,ECBP)中,在贵州荔波和关岭土地整治项目区,综合景观生态学的“斑块—廊道—基质”格局优化模式,运用景观生态化设计方法,采用了以下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恢复溪、渠、塘生态系统功能,用爆破碎石建设生态岛屿,设置人工鸟巢,有效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在设计灌排工程中,充分根据整治区域水系湿地现状、水资源利用状况、现有的排灌系统、农作物种植状况等因素进行设计,构建与自然水系相协调的灌排系统,河流至农田之间的输水渠道采用的是PPR管以减少人工修建的水泥沟渠对生物的阻隔作用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持田间水塘的常年蓄水状态,维护鱼类及两栖动物的生存环境;保留和恢复农田中的灌草等原生生境,保持生境的连通性,构建生态廊道,便于动物的隐蔽和迁移;通过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的生命力和微生物的多样性等。通过上述多条途径,有效地保护和维持了整治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呈现出了“农田—溪流—湿地—田间小岛”错落有致的如画景观,提高了农田的抗风险能力。

2.低碳整治: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

土壤是个不能忽视的巨大的碳库,土壤碳库具有较强的固碳能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其实施必然会对整治区域的土壤碳循环平衡带来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打破原有生态系统碳平衡及降低土壤的固碳能力,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农田的生态环境与生态系统平衡。农村土地整治中的农田整治主要包含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其中,土地平整工程是最主要的破坏土地结构、影响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工程。在整治的实践中,为了达到不破坏乃至提高土壤中有机碳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效果,需要特别注意保持耕作层地力,可以采用适当的物理改良措施如表土剥离与回填、深耕与深翻,以及适当的生物措施如种植绿肥和秸秆还田。物理措施中表土剥离与回填一般是对质地构型为均质型壤土、均质砂壤土、均质黏土和均质砾壤土的土壤进行表土剥离,剥离厚度一般在15cm—30cm之间,表土剥离后要依次实施地基平整和地基整理,再进行客土回填,回填的客土可以采取适当的物理技术加以改良。深耕与深翻可以对整理后的耕作土层加以疏松,提高土壤的透水保水性能,加速土壤淋盐和防止表层积盐等功效,一般在农地整理工程中土地翻耕深度在20cm左右比较适宜。生物措施中,绿肥是能够翻耕到土里作为肥料用的绿色植物,种植绿肥可以为土壤提供养分,促进土壤中难溶性养分转化,直接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性状,提高耕作土壤肥力,进而达到土壤固碳作用;秸秆还田可以极大地改善土壤团粒结构,提高耕作层保水、气、肥、热等能力,降低耕作层土壤体积质量和增加土壤孔隙度,节约农田化肥用量,从而有效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土壤肥力,有利于土壤有机碳的固定和积累。另外,农田整治中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需要相互结合,整治后应该及时灌溉,保土保肥,提高水土保持能力,积极改善农田小气候,有效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3.天地人合一:建设乡村“生态农场”

农田、林地、湿地、草地和灌木树篱带等相互融为一体共同构成农田景观。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乡村土地整治特别重视农田景观和农田生态系统的维持和保护,强调要尽量在维持原有的自然景观的基础之上,对原有景观进行创设,形成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的景观生态环境。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整治中,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复垦使大面积的集约化的农田出现成为可能,但是这也会导致整治区域的农田景观变得十分单调,景观多样性明显下降,使原有的农业景观和自然环境发生变化。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强化整治的生态化、景观化效应,在实施时,应从景观生态学角度出发,运用景观规划设计的方法布局农田单元,保护农田的原有自然环境,提高农田景观的视觉品质,尤其要注重保护农田景观的异质性,增加廊道宽度和斑块连接度,以形成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的农田景观生态环境。要实现上述目标,须加强农田景观规划,通过规划使整治后的农田生态系统不仅要获得超过自然系统的生产力,并且要保持生态景观的可持续性。

从空间布局而言,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农田景观规划应着重于以下方面:一是要保护集中的农田斑块,提高农田斑块舒适度。田块是农作物的载体,与建筑景观和自然景观不同,需要在满足农业生产的同时增强景观美学效果,其布局应力求紧凑、现状规则、视野开阔,达到景观多层化功效。二是要重建自然植被斑块和廊道,因地制宜地增加分散的自然斑块和绿色廊道,以补偿和恢复农田的景观生态功能,如沟渠里应保持完好的水生生态系统,在河道两岸人工构建复杂的小生境,为更多的农田生物提供栖息场所;农田中的渠道两侧可以用人工绿带与农田隔开,在田间道路两侧可保持一定宽度的非农田性绿带,以形成“田缘线”,通过构建“田缘线”以提高农田廊道的舒适度,增强其空间的多样性,使人既感觉到闭锁的近景,又有透视的近景。三是从追求农田景观的空间结构和格局达到最适宜化的目的角度考虑,构建“天地人合一、情景交融”的最优农田景观环境需控制区域内建筑斑块盲目扩张,节约工程及居住用地,基于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角度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塑造居住环境优美、与农田自然环境系统相协调的宜人景观。从工程定位角度来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作为实现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生态化、景观化是其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整治实践表明生态化、景观化的定位应改变传统的整治项目区的概念,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推进土地规模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未来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建设成为类似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规模化的乡村“生态农场”,参见(图4)。根据浙江大学吴次芳的研究,他认为未来的土地整治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土地整治区域就是一个生态农场,至少应该把全国的基本农田都整理成生态农场,以满足13亿人口对食物的数量需求和健康需要。

4.“三位一体”:建设乡村生态文明

乡村孕育了人类文明,是城市的底蕴。在经历了几千年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不同地域特色的乡村生态文明,不仅仅包括桑基鱼塘、农家庭院等景观物质生态文明,而且包括“天地人和”、“天人合一”、“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等文化思想和我国悠久的农耕文明。乡村传统文化和生态文明是有着强烈的本地特征符合和象征,是社会体验、文化含义和地方精神的重要载体,在建设保持乡村传统文化、建设乡村生态文明方面,德国的土地整治就体现了这一点,值得借鉴。党的十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建设乡村生态文明是今后我国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要实现建设传承乡村传统文化,建设乡村生态文明的目标,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适当保留当地传统乡村文化和传承悠久的农耕文明,要注重从当地乡土景观和民俗风情中汲取精华,最大限度地利用原生地貌,使用乡土植被,保持相对完整的生态系统,设计出方便生产生活的景观格局,使得人工整治出的“斑块”、“廊道”要和乡土景观的“斑块”、“廊道”、“基质”相协调,充分体现当地乡村文化内涵,提升乡村景观的吸引力;二是要保护乡村景观的完整性和农耕文化特色,充分利用乡村资源优势,协调乡村景观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塑造出自然生态平衡、乡村景观健康的和谐生态乡村环境,实现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三是要找准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内涵的有机结合,注重挖掘和提炼浓郁的乡土景观特征,在土地整治中尽可能认识、维护、提升和重建这些地域乡村景观特征。因为乡村景观具有重要的生态、美学、文化和经济价值,是建设乡村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乡村都具有一定的景观特征和风貌,而且都是一个地区人文和自然历史演变的记录和标识,体现的是区域自然和文化形态的结合,如果失去这些特征,所有的乡村变得同一化、格式化,这无疑是一个低级的错误。如安徽省池州市地处皖南山区,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应该结合皖南山区徽风皖韵的乡村文化风格,营造出徽派建筑风格的乡村聚落风貌,彰显出皖南山区村庄特色和乡村生态文明,体现对地方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延续,充分体现皖南山区村庄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与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彰显出皖南山区自然村落的悠久历史、古朴自然,兼有自然之容、山村之貌,突出“天地人合一”的生态和谐、良好的乡村生态文明。

三、结论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整体的、全局的和系统的工程,在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通过整治要有利于促进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和服务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基于建设乡村生态文明的新要求,适度拓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使其发挥推动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作用,遵循生物多样性、土地多功能性、生态性、乡土性、地方性、景观性等原则,运用工程技术和景观设计手法,构建文明、健康和可持续的乡村土地生态系统,提高乡村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价值,传承乡村传统文化,建设有我国特色的乡村生态文明,实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数量、质量和生态的“三位一体”,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迈上更高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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