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案例教学(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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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案例教学篇1

关键词:教育叙事;经济法教学;应用

叙事,就是叙述一个事情。教育叙事,就是讲述一个有关教育方面的故事,就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讲叙故事,包括故事发生的背景、故事情节,故事中自己与学生的切身体会以及对故事的思考与反思。教育叙事研究,就是在讲述教育事情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或他人的亲述,把我们在过去的教育教学中所经历的司空见惯的细节加以重新审视,通过对故事进行感悟和反思,去发现其中的亮点,发掘或揭示内隐于这些生活、事件、经验和行为背后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信念,进而使看似平淡的日常教育事件变得更加具有不平凡的教育意义,从而发现教育的本质、规律和价值意义。而经济法学科在教学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案例更是与我们息息相关,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所以作为教师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教育叙事研究的方法,边叙边议,层层设疑,逐步引导学生走向问题的深处,最后达到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目的。

一、教育叙事研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例如,我们在讲述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引入以下案例运用教育叙事研究的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2014年关于“中国移动莆田分公司借‘校讯通’业务向学校及教师行贿定性为商业贿赂事件,莆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教育叙事研究过程

教师通过放映投影仪展示案例,并向学生提出如下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并回答:1.本案例中当事人违反了哪些相关的法律?2.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通过学生的各种回答,教师给予解释,最后给出结论:“在本案中,莆田移动为了提升其电信增值业务‘校讯通’的经营额,以评比的形式,通过所谓的积分兑换向对“校讯通订阅(销售)具有影响力的教师行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贿赂。教育叙事研究展现的不仅仅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还体现了对整个案例的思考以及其带来的深远意义,教师进一步启发学生:师:在本案例中商业贿赂的主体又是谁呢?根据资料学生很容易回答出这个问题。教师进一步提问学生:行贿方是谁,受贿方又是谁呢?学生回答出:行贿方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受贿方是学校和教师。学生回答出问题之后,情绪高涨。教师接着问:莆田分公司并没有给学校和教师送礼,是行贿吗?教师没有收到钱,家长使用手机打电话,教师获取积分、购物卡又算是受贿吗?问题提出后,立刻引起学生的强烈反映,学生众说纷纭,最后期待教师给出正确结论。教师:本案中莆田移动就是通过给付财物诱使教师、学校等有影响力的第三人促进或扩大其“校讯通产品的销售,其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学生听后进入深深的思考之中……稍后,教师又提出新的问题:莆田市工商局对莆田移动予以处罚正确吗?莆田移动主要违反了什么法律?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很难正确回答出来.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但本案中,莆田移动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属于《电信条例》规定。因此莆田市工商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莆田移动予以处罚完全正确。生:学生听后,疑团就都解开了。课程讲完以后,我也陷入了深思:1.从师生互动来说,本节课在生生、师生的互动中顺利地完成,从学生回答问题的情况看,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一定的收获。2.从专业知识方面来说,本案又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指导借鉴意义:(1)案件查处具有示范效应。本案的查处对于维护电信领域正常的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2)案件具有一定新颖性,对于工商部门今后查处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而本案中,莆田移动给付形式是积分,然后再将积分兑换为购物卡,其同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称的财物范畴。尽管本案成功之处具有很多亮点和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1.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本案例中没有责令对当事人进行限期改正。2.未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反法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案中工商部门认定莆田移动通过贿赂手段取得了28512元的经营额,是否有违法所得,应予说明。

(二)撰写研究报告

叙事研究强调用细致的语言描述和严密的知识体系进行分析,这二者构成了研究报告中细腻的情感氛围和浓郁的叙事风格,这使教师所列举的生活故事得以更加活灵活现地呈现在读者的眼前,这也就赋予了叙事教学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

二、小结

综上所述,把教育叙事研究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中进行教学,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对教师来说,通过夹叙夹议的讲解,事后的反思,对学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准确地掌握了学生的思想动态,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达到了实际的教学效果,同时也使教师的业务水平通过不断的深刻反思,达到了更上一层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百度文库.如何进行教育叙事研究[DB/OL].

[2]工商机关定性为商业贿赂立案查处.中国移动莆田分公司借“校讯通业务向学校及教师行贿[N].中国工商报,2015-11-18.

[3]杨迪.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黄璞琳.商业贿赂界定标准之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7,(09):62-66.

[5]中国移动莆田分公司借“校讯通业务向学校及教师行贿定性为商业贿赂[EB/OL].(2015-11-18).

依法行政案例教学篇2

2023年是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对于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七五”普法工作,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2023年普法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城管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机制,稳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法治宣传工作新氛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城管系统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促进城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市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正当利益,依法履行义务。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习-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普法依法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

(三)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局党组学法制度。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党组每月学习法律知识1次。建立机关干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学法。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对普法内容进行优化和补充,注重普法的“新鲜度”,强化新法的传播普及。建立城管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完善执法人员、法制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

(四)多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利用“3.5”雷锋日、“12.4”法治宣传日、“城管开放日”、“江淮普法行”及“机关集中学法月”等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法律“六进”方式,送法律到乡村、企业、社区、学校。主动与宣传对象联系,开展法治讲座、实施法律咨询;通过开展专题培训进行法律宣传,对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五)做好行政相对人普法宣教工作。全面提升普法教育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商店经营户开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宣教工作;对建筑开发商、市民开展《城乡规划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宣教工作;对渣土运输企业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教工作。

(六)扎实推进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机制。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结合部门职能职责,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大力推进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认真开展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学习与宣传,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把典型案例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的公开课。

(七)坚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采取互评互查、座谈讨论、集中点评的方式,从案卷的执法主体、处罚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对城管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提升全市城管行政执法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局依法行政(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局长何卫华同志,副组长为总工程师王慧明同志、成员为局办公室负责人、局执法监督股负责人、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环卫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执法监督股,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任务扎实推进。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进“七五”普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部署,确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进度,突出工作重点,分解细化责任,分步实施。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把“七五”普法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各单位要将“七五”普法的各项任务目标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把“七五”普法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述职报告的基本内容,把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日常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依法行政案例教学篇3

【关键词】后4%时代;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投入法;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108-04

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11年未达到GDP的4%是有法不依

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共规定过10次。

1.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第四十八条中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达到发展中国家八十年代的平均水平。”

2.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达到4%,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认真加以落实。”

3.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4.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5.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八章第四节规定:“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

6.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

7.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第十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

8.2011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

9.2011年3月16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

10.2012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

这10次中,有中央政治局的文件,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通过的则具有法律效用。当然,中央政治局的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达到4%是有法不依。11年未达到4%呼唤《教育投入法》。

二、对《教育投入法》立法的回顾

(一)政府对《教育投入法》立法的规定

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2004年3月3日,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2004〕5号)规定:“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适时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适时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规章,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994年7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规定:“应制定并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和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2004年1月5日,《中国教育报》公布的“教育部公布2004年度工作要点”规定:“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开展起草《学校法》、《终身学习法》、《教育投入法》和《教育考试法》的可行性研究。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和规章。”

20年过去了,《教育投入法》仍未立法。

(二)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教育投入法》议案的反馈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教育投入法》的议案就开始了。中国人大网()披露如下:

1.1994年10月27日,《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许鹏等32位代表、朱盛科等32位代表、平等32位代表、赵师庆等32位代表、白枫等32位代表提出第71号、81号、457号、467号、530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教育投入法’。”

2.1995年10月30日,《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显示:“贺桂梅等32位代表、白枫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369、519号)。教育投入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教育法中已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一章,目前,国家教委正在起草‘教育投入条例(草案)’,即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建议国务院先颁发教育投入条例,经过一段实施后,再考虑制定‘教育投入法’。”

3.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八届四次人大代表提议案审议报告》显示:“赵师庆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508号)。……本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应抓紧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并由国家教委对是否制定《教育投入法》提出研究、论证的意见。”

4.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八届五次人大代表提议案审议报告》显示:“赵师庆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403号)。”

5.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党磊等32位代表、夏秀蓉等30位代表、徐廷生等32位代表、陈癸尊等32位代表、杨崇龙等60位代表、袁崇孚等32位代表、赵师庆等32位代表、孔繁超等32位代表以及安徽代表团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18号、56号、155号、298号、487号、658号、688号、692号、699号)。……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教育投入条例,与教育法有关规定相配套。同时,地方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6.2006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周晓光等30名代表、张志■等32名代表、阮文忠等34名代表、阿不都拉等33名代表、王斌泰等72名代表提出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共5件(第309号、第737号、第785号、第802号、第983号议案)。财经委员会商教育部后认为,……该议案属于‘制定或修订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有关行政法规、实施办法,或作进一步研究。’”

7.200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意见》显示:“对王荣华等30名代表(第76号议案)和王梅珍等31名代表(第395号议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该项议案属于“53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需要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8.2010年10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袁敬华等30名代表(第144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财政部认为,是否另行单独制定一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该项议案属于“34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上述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教育投入法》议案的反馈有两个值得重视的信息:

第一,1995年10月30日的“报告”提到“目前,国家教委正在起草《教育投入条例(草案)》,即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建议国务院先颁发教育投入条例,经过一段实施后,再考虑制定《教育投入法》。”1998年12月29日的“报告”提到“考虑到保证教育投入的现有法律规定有的还比较原则,为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教育投入条例,与教育法有关规定相配套。同时,地方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2006年10月30日以前的“报告”都由“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而2006年10月30日开始的“报告”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条例

1.中央政府未出台过关于“教育投入”的条例

虽然,1995年的“报告”提到“目前,国家教委正在起草‘教育投入条例(草案)’,即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建议国务院先颁发教育投入条例。”和1998年的“报告”提到“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教育投入条例”。但至今未出台过关于“教育投入”的条例。2011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

2.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条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制定全国第一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专门法规《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

2000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

2008年12月22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

三、教育经费投入的法规保障机制

(一)有法可依――制定《教育投入法》

1.《教育投入法》的层次

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投入法》,国务院制定《教育投入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和政府也要相应对制定《教育投入条例》。

2.《教育投入法》中投入的内容

《教育投入法》中投入的渠道应包括《教育法》已经确立的财、税、费、产、社、基等多渠道教育投入的体制。应注意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如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中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毕竟是权宜之计;又如非义务教育收费的标准多少年不变也不符合居民收入逐年增加和物价逐年增长的现状;再如捐赠的减免税也应有相应的规定。

3.《教育投入法》中支出的内容

虽然是《教育投入法》,也应有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规定。2011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是一个“投入”方面的行政法规,其第四部分即为“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中:一是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二是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明确“法律责任”

《教育投入法》对投入等的规定是前提,其固然重要,但4%是法定指标,却11年可以不执行、不落实。因此,《教育投入法》在制定时对教育经费投入的法规保障机制重点在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1.《教育法》中关于经费拨款的“法律责任”限在“预算”层面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预算”谁制定?政府制定,虽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但政府的预算就是不按4%的法定指标编制,却在《教育法》中不算违法。

2.“考绩”不能替代“法律责任”,且“考绩”尚未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按照党的十二大的决策,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的地位,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上级考查下级都要以此作为考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规定:“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2013年6月,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邓小平也曾指出:“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少讲空话,多干实事,再穷也要照顾科教经费,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把教育问题解决好。”《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发展教育事业不增加投资是不行的。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现在,各级都有一些领导干部,宁肯把钱花在并非必要的方面,对于各种严重浪费也不感到痛心,唯独不肯为发展教育而花一点钱,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因此,《教育投入法》在规定“法律责任”时必须对教育投入和用好管好教育经费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刚性的保障机制。

四、保障机制离不开监察与审计监督机制

(一)教育投入离不开监察

教育投入由谁监督?虽然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据理力争,但11年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落实教育投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第一款规定:“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离不开审计

1.后4%时代更需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2013年1月9日,袁贵仁在201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筹好用好管好教育经费。4%的实现是中国教育史上的里程碑。今后要在保证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和用好管好上下工夫。……二是用好经费。要坚持科学的投入方向,围绕育人这个根本和公平与质量这两个重点,统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合理确定经费投入比例,优化经费投入结构。要强化正确的政策导向,坚持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体倾斜,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三是管好经费。今年将实行新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修订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加大高校总会计师选拔委派工作力度,推动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出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办法,保证教育经费从分配、使用到评估都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做好财务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

2013年4月15日,教育部的《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指出:“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更突出,要求更迫切,社会关注度更高。教育部已把2013年确定为‘教育经费管理年’。为推动、指导各地、各校开展好‘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促进事业科学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管好用好教育经费需要审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共同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

1993年2月8日,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的《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杜绝浪费现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切实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由此可见,后4%时代教育经费投入的法规保障机制,首先要制定《教育投入法》,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机制离不开监察与审计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乔春华.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依法行政案例教学篇4

东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弧spanlang=en-us年普法工作总结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四五”普法工作的关键之年。我局(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一)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年,我局(公司)继续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摆上议程。一是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水平。运用中心组学习、行政会议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形式,继续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家和烟草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法规,认真收看行业财经秩序整顿和卷烟体外循环整顿会议精神,领会上级工作部署,确保依法管理专卖市场和卷烟体外循环、财经秩序两项整顿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二是深入开展党纪法规和警示教育。派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为民、务实、清廉教育读本》等学习资料,制作专题墙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两个“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活动,组织观看全国党内法规知识竞赛直播,“某省省学习《监督条例》报告会”专题片、大型话剧《村官》,以及《规矩与方圆》、《廉洁工程》、《执着的追求——村官官锦初的故事》、《纵权之祸——三个一把手落马的警示》等党风廉政系列教育片,参观“东江市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增强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洁”意识。三是组织了党章知识、《保障条例》、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十六届四中全会知识、以案说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等竞赛和统一考试,健全学法考试登记。四是开展了《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用活动,使依法行政、依法安全生产、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驾驶、依法经营用工成为局(公司)各级领导的自觉行为。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卖人员学法用法,加快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我们一是坚持每月对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法规和执法技能、案例分析学习制度。二是邀请司法局的律师为全体专卖稽查人员作行政许可法辅导讲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藉备战全省烟草系统专卖技能竞赛之机,开展专卖稽查人员法律法规、案件卷宗规范化的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实战训练,积极安排各专卖稽查员参加省局的打假大行动和我市的联合行动,努力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规范专卖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全省专卖技能竞赛后,我们对照先进找差距,重新修订专卖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实施强化训练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推动执法人员加速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多种形式普法,促进全员法制观念提高。

年,我们坚持岗位培训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一是大力开展年内把“两法”的宣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重要的宣传任务之一。一方面以制作专题墙报、下发两法单行本及部门组织学习的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宣传尊崇宪法、遵守宪法、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另方面组织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局、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加速专卖执法人员熟悉行政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行政,管理好卷烟市场。

二是结合卷烟商品营销员、电访员、驾驶员、义务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企业一线营销人员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熟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安全生产法等基本知识,增强依法经营、规范行为意识。

三是坚持新聘员工岗前培训,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要求。

四是结合岗位素质要求,积极送员参加省市组织的纪检、政工、*、财务审计、劳资、安全、保密、网络信息、专卖执法各类再教育培训,在学习专业知识同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是积极开展全员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运用派发资料、制作墙报、张贴挂图、制作标语横幅、组织知识测试和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等形式,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发展和迎接“入世”后各种挑战的需要,强化企业干部员工对经济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认识,以指导经营和实践。

六是大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机,认真贯彻市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机关公务员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学习的工作方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制作专题墙报、派发法规及案例资料、每月驾驶员学习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邀请交警宣教员为管理人员及机动车辆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试,强化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观念,为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奠定坚实的思想、知识基础。

(四)加大社会普法力度,扩大烟草专卖执法的影响力。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二四年,鉴于卷烟行业存在计划生产与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特殊情况,东江地区制售假烟和非烟经营出现反复,形势严峻,对此,我们继续加大专卖法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参加“&#;”法律宣传活动。提供专卖法规及真假烟鉴别咨询,利用媒体宣传销毁假烟大行动,认真做好取消“特零证”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加大专卖法规宣传。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在加快将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上升为政府行为同时,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专卖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三是推动卷烟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加强专卖市场管理。今年-月,我们加大打假打私力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工商及各职能部门的长期协作机制,共查处案件起,查辑违法卷烟.件,烟机台套,查处制假窝点个,烟丝.吨,卷烟纸.吨,滤咀棒.万支,抓捕制假分子人,上缴罚没款.万元。四是坚持公开办事,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我局专卖稽查员坚持持证上岗,示证执法,履行职责,不越权、滥权。我们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坚持首问责任制,各项制度公布上墙,并印发烟草专卖法规和经营资料给零售户广为宣传,并通过实施《东江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十不准》、《经营服务承诺》、《烟草管理承诺》,保证行政人员依法管理,至今无出现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年内,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对我局专卖执法和作风建设的意见。月份开展的“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回头查”征求意见中,下发意见征询表份,市直部门、基层单位及商户对我局依法行政的“满意”和“较满意”率达.%。六是加大追刑力度。通过与公安、司法、打假等部门联合执法,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经市法院审判,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名制假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年徒刑。我局(公司)领导和专卖稽查领导还多次在电视传媒专题宣传,提醒社会各界依法经营卷烟,震慑了犯罪。

二四年,我局在普法教育上坚持教育对象上点面结合,领导为主;教育内容上重点突出,结合实际;教育形式上丰富多样,更趋向员工参与、自我教育,全年共派发资料份,制作墙报期,举办培训班期,组织考核、竞赛期,组织观看电教片、展览等场,张贴挂图、标语等套/条,受教育人员达人次。普法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一是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维权意识增强。二是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开办事、依法管理已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东江烟草更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年普法工作设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五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局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拓宽思路,创新模式,加强教育,讲求实效,争取全员法制观念有新的提高,遵纪守法有更自觉行为。局(公司)在新的挑战面前,坚持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有新的举措,取得良好实效,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基本工作思路

、加大宪法和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力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许可法更是烟草专卖管理必须遵循的首要法规。年我们要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高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与普法学习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职工从新的高度认识和理解宪法、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做到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突出做好烟草专卖法和经济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烟草行业代表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一年,为配合企业改革发展,迎接“入世”后种种挑战,要进一步强化经济法律法规教育,继续采用制作墙报、派发资料、有奖问答、电视传媒、参观展览等形式,分期组织公司法、企业法、税法、合同法、金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专题学习,尤其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劳动社会保障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搞好民主管理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两项整顿法规等,组织工会、政工干部和全体会员学习全国工会十四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团结和动员广大员工参与改革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企业职工自我维权意识。

、加强行政法规宣传和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采用定期学习、培训、考核等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文明执法新风方面下功夫,提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水平。根据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受计划生产影响,适销品种供求缺口较大情况,继续加大烟草专卖法规和烟草行业特殊性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引导,争取地方政府牵头和公安经警等相关部门的支持,运用违法案例进行反面教育,争取社会各届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依法行政案例教学篇5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案例中,38、39号案例都是针对高等院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具有普遍性。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已经通过指导性案例得到确认。本文分析可诉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可以归纳出行政性、具体性、重要性的特点。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分为行为审查、程序审查、附带审查四个部分,并在审理的过程中平衡绝对保护受教育权的首要标准,保护受教育权行使程度的相对标准,尊重学术自治的严格标准。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高等院校;行政行为;指导性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九批共七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38号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39号案例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明确了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一方面回应了行政司法实践中学生不服高等院校行政处分诉至法院的众多案件,另一方面也通过指导性案例这一形式统一了行政诉讼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目前学界直接从行政诉讼法角度对高校可诉性和可诉内容的讨论很少。这导致三个问题:一是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在司法裁判中已经得到实质上的确立,研究滞后于司法实践;二是双重主体身份下,存在实际争议的高校行政处分行为未厘清,未区分属于高校学术自治和管理之必须的行政处分和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行政处分;三是高校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审理内容不够明晰,法院能否在审查高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附带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学校章程不确定。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淡化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拓宽了法院审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案件的司法审查空间。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8、39号指导案例切入,分析可诉高校行政处分的特点,考察法院在审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的审查内容和裁判标准,并分析指导性案例体现出的,法院在审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案件中,在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范围之间的价值平衡标准。

二、内部界定:可诉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特点厘定

通说认为,高校既为公共教育资源的服务机构,又为在校学生管理机构,具有双重主体身份。高等院校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取得部分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处分权,包括管理规定创设权与管理行为实施权;同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服务机构,《教育法》第31条、81条,《高等教育法》第68条、30条又赋予了其民事责任。实践中,部分不服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诉讼也被转化为民事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款,但在正式修正案中,新增第61条将以上合并审理规定限缩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表明立法者对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问题的处理采取了审慎态度。因此,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处分涉及到的学校与学生间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这一特别权力关系,应当明确其受诉范围。判断某一组织的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由该组织的主体性质决定,而是由该行为所行使的权力性质来决定,高校行政处分决定是否可诉,关键在处分决定是否行使了公权力。

指导案例38号中,北京科技大学不予颁发原告田永毕业证、学位证,未办理毕业派遣有关手续;指导案例39号中,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原告何小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因此未对其颁发学位证。考察与之相类似的刘燕文诉北大不授予博士学位案、艾某诉重庆某高校降格留级处分案、张静李军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案件,其共通之处在于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开除学籍,勒令退学,降格留级都是由学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单方面作出决定,行使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即具有行政性;是针对特殊的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行为,即具有具体性;《教育法》第42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直接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处分行为都应列为可诉,即具有重要性。

三、外部界定:法院司法审查内容及标准

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法院的对可诉高校行政处分行为审查内容及裁撤标准。笔者将从行为审查、程序审查、附带审查三个方面分析法院应然以及实然的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行为审查对于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审查,应当进行层次划分认定是否违法,其中重要性审查为重点。由《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42条和《管理规定》的补充可见,受教育权概念范围较大,既包括积极的教学参与教具使用权、校内活动权、申诉和诉讼权,又包括消极的获得奖助贷学金权,获得学业评定权、受颁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二者均应为法院审查的范围,尤其是消极权利直接关乎学生教育权利能否实现,对于损害消极受教育权的高校行政处分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对于侵犯积极受教育权的行为应考察权利侵犯程度和能否恢复确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程序审查第38号指导案例明确教育行政管理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实践中多数案件中高校行政处分行为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如刘燕文诉北大不授予博士学位案等。确立统一的高校行政处分程序标准,是国家为高校管理设立的底线,并不会因此有损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管理规定》第56条到第58条规定了听取待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处分备案)设立学生申诉处分委员会并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分决定归入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的处分程序。现有处分程序虽有效解决了一些程序问题,但也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疑问:首先,处分是否公示。实践中部分学校根据学校章程公示处分,如河南章晓因四级作弊被开除,学校在发现作弊当日即在校园公示通告,但未将公示程序纳入规章会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生申诉处分委员会以“不告不理”的消极态度采取事后审查,审查时处分已成既定事实,对学生保护有限;其二,缺乏公示程序削弱了学生、教师等对学校行政管理处分行为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处分后专设公示程序。其次,是否将穷尽申诉作为诉讼前置条件。《管理规定》第61条到第63条规定了向学生申诉处分委员会的校内申诉和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两种申诉途径,并设立时限。但申诉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校内申诉是否是行政部门申诉的前置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学生申诉效率设置了障碍。申诉和诉讼权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法定权利,在权利结构中处于较高位阶,出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申诉权和诉讼权的考量,应当直接赋予学生不经申诉直接上诉的权利,避免如刘燕文案由于校内反复申诉导致行政诉讼之诉讼时效中断,节约学生之诉讼成本。再次,是否能够因程序问题回避对校纪校规的附带性审查。答案是否定的。自田永案判决以来,多数法院都以未履行告知等程序性义务导致处分行为不合法撤销高校教育处分行为,对作弊即开除学籍并不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法定退学情形并没有进行司法评价。这一方面体现了程序优先原则,一方面由于在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前,并没有确立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三)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53条增加了除规章外的附带性审查,第64条确定了法院对附带性审查的转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中的“越权错位”,“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较高层级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依据;之所以审查范围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方面是因为在省级统管司法人、财、物的司法改革方向下,此审查范围具有现实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规章以上(包括规章)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较为严格和民主的制定程序,更少出现违法性;之所以规定审查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处机制,并不直接宣告违法,体现司法的谦抑性,避免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混同。那么,对高校章程和其他据此作出行政处分行为的文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部分高等院校的章程是由学校组织制定,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核准的,具备《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要求;其次,38、39号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法院对校纪校规的审查权限:第38号案例中,法院因为对原告田永开除学籍处分所依据的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管理规定》第29条法定退学条件抵触,认定被告所做退学处分违法,第39号指导案例中,法院对《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认定合法;再次,指导性案例颁行前,司法实践中已采取了对校纪校规附带审查的普遍做法,如刘燕文案法院认定不适用《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审理标准的价值平衡: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范围

从38、39两个指导性案例看,最高法似乎想确立审理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合法性的价值权衡标准。考虑到两个案例所体现的司法政策导向,可以大致描摹出法院在审理高校教育行政处分行为合法与否的判定标准:

(一)首要标准:受教育权行使的绝对保护此处的绝对保护所指向的问题,是受教育权能否行使,具体而言是指高校取消入学资格和决定退学。高校在《管理规定》的第7条到第10条规定取消入学资格范围内拒绝学生入学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大学生怀孕、考试作弊行为不在退学的法定情形,高校因此类事项开除学生学籍违法。此外,颁发毕业证、派遣证是对受教育权是否行使的证明,应当纳入绝对保护的范畴。

(二)次要标准:受教育权行使程度的相对保护此处的相对保护所指向的问题,是指受教育权行使的程度,如考试管理、升级管理、发放派遣证、除退学以外的惩戒处分以及其他学校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因此类行政处分行为可诉,但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应依案件具体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评判。

(三)严格标准:高校的学术自治学术自治是大学之魂。学校的教学计划、学术评价标准、奖助金评价标准、课程设置、考试纪律应当属于依法由学校自主管理范畴。对于体现学术自治的高校行政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各高校根据自身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自己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不能干涉和影响学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因此,法院应当敦促学校重新作出决定而非宣布决定不合法。如法院在38号案例中敦促学校进行学位资格审核和法院认可39号案例的高校将通过四级考试作为学位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1]陈敏、陈易新.学校双重主体身份研究.行政与法.2003(6).

[2]马怀德.学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梁国栋.规范性文件纳入“法眼”.中国人大.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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