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即是赐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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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即是赐予篇1
——《礼记·郊特牲》
先贤有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本文选取明史作为个案,意在以断代史研究的方式对传统专制制度下的土地法制作一个全程式考察。明王朝兴于开国之初的地权均平,灭于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笔者尝试以尽量俭省的笔墨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描述这个由治而乱的过程,分析法律制度所导致的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巨大危险。本文的命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无论是土地的定期性调配还是财政赋税层面的改革都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专制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本格局
《明史·食货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谓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括皇帝的个别赐予、依法令设立(如屯田)、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如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为公益目的(如学田);但是,从权属看,则包括国有土地(如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庄)、官僚贵族所有土地(如赐乞庄田)。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官”与“公”之间的一种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芜,战乱又导致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了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因而地权趋于分散,自耕农所有占相当大比例。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朝廷有权宣布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政目的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发展屯田和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也反映了官府对土地的直接分配。所以,官府行为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其次是民事流转。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官田“不许私自典卖”,民田得以典卖、继承、赠予等方式流转。明中叶以后,土地流转频繁,有“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之说。民间典卖土地,自行立契,按则纳税。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间惯例的限制,主要是在典卖田宅时,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民田的卖方不得自由选择买方,而买方如不具有与卖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则无权购买。
明代黄册、鱼鳞册的编制建立了确认土地权属的制度。《大明律》则对盗卖田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刑罚,为土地所有权的成文法保护确立了基本规则。
二、里甲赋役制度
在自耕农经济的基础上,明初制定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控制田亩和户口,以便征派赋役。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令“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户籍制度基础上进而建立黄册里甲制度,其内容为:“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明代的赋分为田赋与杂赋,以田赋为正赋,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夏税、秋粮为正项。田赋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杂赋,杂赋中最重要的是“上供物料”,即地方为宫廷和中央各部提供的物资,一般根据朝廷需要的品类和数量,摊派给各地。赋税率因田主身份(官绅与庶民)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别。明代依循旧制,给予贵族和官绅阶层免税特权。各王、公贵族占有的庄田是免税的,他们的家庭成员和部分佃户也被免除了差徭负担;官绅地主则按品级优免赋税,根据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的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地方官则按品级各减京官一半。其不入流的教官、举人、监生、生员等,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而各州县所规定的优免额,实际上远比国家定制为高。至崇祯年间考中进士便可免除赋税和徭役。
明代前期确立了正役和杂役两类徭役。正役又称里甲正役,是里甲最主要、最基本的役务,即由里甲人户轮流承担“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差役。除正役外,还有杂役,包括由特殊人户应充的军役、匠役两类,以及其他服务于各级政府的职役,如随官听差、公堂听差、狱卒、门卫、斋膳夫、解运税粮官物、养马等,各地编征的名目和数量不一,总的原则是“因事编佥”。徭役的摊派同赋税一样有身份之别。朱元璋于洪武十年(1378年)颁布法令免除政府官员之家的徭役。至嘉靖二十四年,官员不仅免徭役,而且免赋税。
按官绅或庶民的不同身份而征派轻重不等的赋役,是一种身份性赋役制度。这种区别对待的赋役制度,实际上等于授权官府合法剥夺庶民财产无偿分配给官绅和贵族阶层。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优免赋役的贵族和官绅拥有土地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赋役较重的庶民,这就为土地资源流向贵族和官绅创造了便利条件。明代身份性赋役制度的一个结果是,农民为逃避苛重的赋役,经常携带田产挂靠(“挂名投靠”)到官绅或贵族门下,委身为奴僮,当时称为“投靠”。官绅地主因此可凭借其优免赋役的特权获得大量廉价土地和劳动力,身份性赋役制度构成此种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背景。另外,“因事编佥”原则造成徭役的不确定和随意性,使得官府有权任意调派农民的劳动,实际上构成对农民财产的变相征用。
三、反兼并法
中国历史上,无论哪个朝代,稳定都是官府压倒一切的目标。分散的自耕农经济是明王朝创建之初的经济基础,在统治者看来,维持普遍的自耕农经济就是维护安定的政治局面,因此,抑制土地兼并、打击豪强历来就是明王朝的基本国策。
明初朱元璋颁布过一系列反兼并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曰:“耕者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铁榜九条申诫公侯,严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势强占官民田产;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公侯大官“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业”。
然而,严厉的反兼并法并未收到预期效果,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
为什么严厉的反兼并法无法阻止土地兼并?明代的统治者和学者们对此有很多议论。相当多的学者,如方孝孺、解缙、徐光启等,认为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土地私有和土地可以买卖,因而,反兼并的根本对策应是土地国有化,即由政府直接分配土地,土地禁止买卖。
土地国有化政策究竟是对症下药还是饮鸩止渴,要看土地兼并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当时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如下:第一,皇室成员、勋威、贵族借助政治特权大肆侵夺官田和民田,皇庄和贵族地产迅猛扩张。第二,官僚地主利用职权强占民田。第三,军官、豪强、内监瓜分屯田,化公为私,甚至役使屯丁。第四,贵族、官僚地主以接受“投靠”的方式兼并土地。第五,地主利用高利贷兼并自耕农土地。第六,人民为躲避苛重的赋役不得不贱售土地。上述凭借政治特权进行的掠夺,动辄几百顷,几千顷(如皇庄的扩张),其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一般地主以购买方式进行的土地兼并。
由此可知,土地兼并和地权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特权阶层凭借法外特权进行掠夺;以及,身份性赋役制度和沉重且无法预见的赋役负担导致自耕农破产,以致他们被迫携产投靠或贱售土地。因此,地权集中的根源并不是土地私有以及土地可以买卖,正相反,不公正的地权集中恰恰是因为自耕农对土地“私有”得不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赋役上的不公正待遇使官绅阶层对自耕农的剥夺合法化;二是官府有权任意征用农民的劳动时间和私有财产;三是农民无力对抗来自官府和特权阶层的侵害。正是这三个因素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残缺而且脆弱,起初保有土地的农民很容易横遭掠夺而不得司法救济,也很容易破产卖地继而陷入赤贫。因此,自耕农失去土地和土地资源不公正集中的真正根源是自耕农的私有财产不受法律同等保护。
四、主要经营方式:租佃制
困境即是赐予篇2
【关键词】服务行政;公共服务;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正文】
一、服务行政的源起
公共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政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①}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政仍然只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②}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政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人们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所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方式,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份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恩赐。[2]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3]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的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③}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4]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性质而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性质。[5]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6]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7]在1970年的Goldberg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④}
三、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对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8]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象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困境即是赐予篇3
曾有个青年学生处境艰难,穷困潦倒,没有人能帮助他,他已经到了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地步。
有一天,他听说有一位著名学者要来当地演讲,很想去听,但门票价格昂贵,他无力购买。于是。他给这位著名学者写了封信,他在信中倾诉:“我很想听您演讲,非常想!但食不果腹,囊中羞涩,无钱购票,请问您,我该怎么办?”很快,他收到了那位学者的回信。内容很简单:“你是愿意听我的课,还是很想听我的课,还是一定要听我的课?如果是一定要听我的课,那就请你自己想办法解决!请你立即行动!“这个青年学生当然是一定要听。他没有再犹豫,于是立即变卖了自己所有可以不用的物品,包括旧书旧报纸,终于凑够了门票钱,买了票,开心地听完了著名学者的演讲。
过了一段时间,这位著名学者又有一次演讲,穷学生还想去听。于是他又给学者发出了一封信:“上次我聆听了您的演讲,收获颇多!这次我还想听,可是我实在没有办法再一次凑够门票钱,我想成功!请问我该怎么办?”学者回信仍很简单:“你是想成功,还是要成功,还是一定要成功?如果你一定要成功,那你就能想出办法!请你立即行动!“该穷学生顿悟,立即想办法筹钱,包括向亲朋好友和同学、邻居借钱,终于很快凑够了门票钱,得以再次聆听著名学者的演讲。
后来,这位著名学者想收关门弟子以耳提面命、传授学问,让其继承事业。他选中的正是这位穷学生。
年轻人在著名学者身边刻苦学习,潜心研究,不辱师名,日后在学界功成名就。
在这个世界上,许多人都希望自己成功,但真正成功的人只是极少数。这位穷学生的经历告诉我们,想成功,要成功和一定成功并不是一回事。想成功、要成功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不付诸行动,它不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海市蜃楼,而“一定要成功”则必须“自己想办法”,并“立即行动”。
世上很多事物的改变都缘于心态的改变。失败者和成功者的差距就在于;失败者在前进道路上遇到困难时,总是以一种消极的心态去面对。他们寻找借口,拖延时间,或只想依靠别人的帮助、上天的恩赐,他们把困难看作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成功者则永远保持积极的心态,他们不靠天,不靠地,不依赖于任何人。面对一切困难挫折,他们有大无畏的勇气、坚定不移的信心和自强不息的毅力。他们靠自己的双手解决问题,不迭目的,决不罢休。
困境即是赐予篇4
关键词:六朝;水灾;救助
六朝时期江南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奠定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基础。而江南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水灾频繁发生,又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步伐。研究六朝时期水灾发生状况及其规律,总结救助水灾的经验,对于我们全面认识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水灾的状况
六朝所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自然环境是发生水灾的重要原因,平坦的地势,纵横交错的河流湖泊,使河流常常泛滥成灾。从东吴建国到陈朝灭亡的360余年间,六朝地域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在战胜水灾的基础上实现的。
孙吴的50余年间,大的水灾有6次,其中3次是孙权时发生的。赤乌八年(245年)夏,“茶陵县鸿水溢出,流漂居民二百余家”。茶陵县位于湘江上游地区,洪水在冲毁民居时,对下游的洞庭湖也构成威胁。因为长江流经洞庭湖,地势低凹,水流不畅,所以经常发生水灾。长江下游的水灾危害同样令人触目惊心。赤乌十三年(250年)八月,“丹杨、句容及故鄣、宁国诸山崩,鸿水溢”。[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丹阳、句容、故鄣、宁国都在丹阳郡内,特别是丹阳、句容紧临都城建业,农历八月江南丰沛的雨水导致山体崩塌和洪水,引起孙权的高度重视。沿海地区江海涌溢造成的水灾危害更大。太元元年(251年)八月,“大风,江海涌溢,平地水深八尺,拔高陵树二千株,石碑蹉动,吴城两门飞落”。[2](《晋书·五行志下》)大风引起长江、东海的水上涌使地面水深八尺,并毁掉了孙坚陵墓上的二千余株树木。五凤元年(254年)夏,孙吴全境大水。永安四年五月和次年八月,因大雨,“水泉涌溢”。[1](《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宝鼎二年,华覈上书指出:“今虽颇种殖,间者大水沉没,其余存者当须耘获,而长吏怖期,上方诸郡,身涉山林,尽力伐材,废农弃务,士民妻孥羸小,垦殖又薄,若有水旱则永无所获。”[1](《三国志·吴书·华覈传》)这是江南地区遭受水灾后的真实写照。水灾冲毁了农作物,官员又不体恤民众,结果地势高亢处的居民滥砍树木,导致一遇水旱之灾,则农业无所收获。
东晋偏安江南的百余年间,大的水灾有41次,平均2.5年一次。史书记载的水灾有三种类型。其一,是波及全境的水灾,史书常以“大水”记述。如晋成帝咸和元年、二年、七年的五月,晋穆帝永和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和升平二年、四年、五年的五月,晋孝武帝太元三年、五年、十年、十一年、十三年、二十一年的五六月份,晋安帝的隆安五年、义熙元年、三年、六年、九年、十年、十一年都先后发生全境范围的水灾,只是史书没有记述其危害。其二,是局部地区发生的水灾,且有明显危害程度的记载。晋元帝太兴三年六月和次年七月,江南地区连续两次洪水为灾。郭璞在永昌元年(322年)上书说:“去秋以来,诸郡并有暴雨,水皆洪潦,岁用无年。”[2](《晋书·郭璞传》)暴雨引发洪水,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晋明帝太宁元年(323年)五月,“丹杨、宣城、吴兴、寿春大水”。[2](《晋书·五行志上》)这4郡是长江流域和太湖沿岸最为富庶的地区,水灾对农业经济的影响非常大。到晋成帝咸和四年(329年)七月,“会稽、吴兴、宣城、丹杨大水”。咸和六年以后,“频年水灾旱蝗,田收不至”。[2](《晋书·食货志》)咸康元年(335年)八月,“荆州之长沙攸、醴陵,武陵之龙阳,三县雨水”,造成“浮漂屋室,杀人,损秋稼”等方面的损失。[2](《晋书·五行志上》)晋海西公太和六年六月,“丹杨、晋陵、吴郡、吴兴、临海五郡又大水”,使农作物严重受损,“稻稼荡没,黎庶饥馑”。[2](《晋书·五行志上》)晋孝武帝时,局部地区水灾发生的频率依然较高。太元八年(383年)三月和太元十八年六月,“始兴、南康、庐陵大水,平地五丈”。这3个郡自上而下位于赣江流域,在春夏季节连续暴发洪水。长江也是水警不断。太元六年六月十五日,“扬、荆、江三州大水”。太元十九年、二十年的六七月份,“荆、徐二州大水,伤秋稼”,造成“连岁水旱,三方动,众人饥”[2](《晋书·天文志下》)的惨象。水灾对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其三,是集中在长江下游地区和濒海地区的水灾,以冲毁城市和淹死民众为特征。晋穆帝永和七年七月“涛水入石头,溺死者数百人”。[2](《晋书·五行志上》)太和六年(371年)六月,“京师大水,平地数尺,浸及太庙”,并引起“朱雀大航缆断,三艘流入大江”。同年即简文帝咸安元年(371年)十二月,也发生“涛水入石头”之事,但未见损失记载。[2](《晋书·五行志上》)晋孝武帝时江水冲入石头城的危害较为明显。太元十三年十二月,“涛水入石头,毁大桁,杀人”。太元十七年六月,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而在扬州永嘉郡(今温州市),因濒海“潮水涌起,近海四县人多死者”,[2](《晋书·孝武帝纪》)与之同时,京口(今镇江市)西浦“亦涛入杀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晋安帝隆安三年(404年)五月长江“涛水入石头,漂杀人户”事件。[2](《晋书·安帝纪》)史称“商旅方舟万计,漂败流断,骸胔相望。江左虽频有涛变,未有若斯之甚”。[2](《晋书·五行志上》)足见此次损失之大。是后,义熙元年、二年、四年都曾有“涛水入石头”现象。沿江海地区因水上涌损毁城镇、淹死居民是这一地区水灾的特殊表现形式。
南朝水灾仍然以长江下游地区为甚。宋文帝在位30年,除元嘉五年(428年)六月京师大水外,其余是在元嘉十一年之后,共10次,平均2年一次。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京师居民需乘船而行。[3](《宋书·文帝纪》)因“民人饥馑”,引起粮价上涨,“吴义兴及吴郡之钱唐,升米三百”。[3](《宋书·沈演之传》)因而又有“东土潦浸,民命棘矣”之说。[3](《宋书·沈昙庆传》)《宋书·五行志四》云:“元嘉十九年、二十年,东诸郡大水。”中华书局校勘记云:“按东诸郡,谓会稽、东阳、临海、新安等郡。”并因水灾引起了“民大饥”。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八月,“会稽大水,平地八尺”。大明元年(457年)五月,“吴兴、义兴大水”。四年“南徐、南兖州大水”。[3](《宋书·五行志四》)昇明三年四月,“吴郡桐庐县暴风雷电,扬砂折木,水平地二丈,流漂居民”。[3](《宋书·五行志一》)南齐长江下游地区的水灾状况,《南齐书·五行志》云:“建元二年,吴、吴兴、义兴三郡大水。二年夏,丹阳、吴二郡大水。四年,大水。永明五年夏,吴兴、义兴水雨伤稼。六年,吴兴、义兴二郡大水。建武二年冬,吴、晋陵二郡水雨伤稼。”这里对南齐遭受水灾的记述很全面,共有6次,平均3年一次。如建元四年(482年)五月因“顷水雨频降,潮流荐满,二岸居民,多所淹渍”。永明五年六月,“霖雨过度,水潦洊溢,京师居民,多离其弊”。
长江中游地区水灾是长江支流的洪水引起的。元嘉十八年五月,长江支流“沔水泛溢”。[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九月,“襄阳大水”。四年八月,“雍州大水”。[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末,“襄阳大水,平地数丈,百姓资财皆漂没,襄阳虚耗”。[4](《南齐书·张敬儿传》)顺帝昇明元年(477年)七月,“雍州大水,甚于关羽樊城时”。只是这些水灾的危害史书记载甚少。
京城建康因濒临长江也是水灾不断。见诸记载的有元嘉五年六月、十一年五月,十九年五月闰月、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九年五月,宋孝武帝大明元年正月、五年七月、八年八月,宋明帝太始二年六月,齐东昏侯永元元年七月和梁武帝天监六年八月、七年五月、十二年四月及中大通五年五月等年份的洪水灾害。有时水灾的危害还相当大,如南齐永元元年七月的洪水,“涛入石头,漂杀缘淮居民”。中大通五年(533年)五月的洪水使建康城内“御道通船”。洪水已经威胁到城市的公共交通和居民的安全。
综观六朝水灾状况,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其一,水灾发生的时间,大多集中在每年的五至八月份长江流域的多雨季节,因天降暴雨,河流排水不畅,导致洪涝灾害。其二,水灾发生的地区以长江中下游和濒海地区为主。因地势平坦,河网密布而水流减缓,引发洪水,最为严重的是长江下游地区。如吴兴郡,“衿带重山,地多污泽,泉流归集,疏决迟壅,时雨未过,已至漂没。或方春辍耕,或开秋沉稼,田家徒苦,防遏无方。彼邦奥区,地沃民阜,一岁称稔,则穰被京城,时或水潦,则数郡为灾”。[3](《宋书·二凶传》)充分道出了水灾的原因。其三,水灾危害大,洪水或冲毁民居,或卷走庄稼,甚而造成人员伤亡,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其四,水灾发生的频率呈现出前后低,中间密的现象。孙吴的50年间共发生洪水6次,平均8年一次;东晋是2.5年一次;宋和南齐平均3年一次,梁是平均6年一次。
二、灾后救助
水灾给六朝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统治阶级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除水灾的危害,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资救助。对遭受水灾严重的地方政府给予物资救助,使灾民度过灾荒。众所周知,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使其很难抵御自然灾害,一遇水旱灾害,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背井离乡。因而,政府救助对于小农经济摆脱灾害威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派员给予灾民粮食,史书中常以“赈赡”、“振给”来表述。赤乌十三年八月,丹阳等地遭受水灾后,孙权“诏原逋责,给贷种食”。[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免除旧债,并给种子和粮食,使灾民度过荒年发展生产。元嘉五年六月,建康水灾后,朝廷“遣使检行赈赡”。[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正月,诏曰:“去岁东土多经水灾。春务己及,宜加优课。粮种所须,以时贷给。”通过贷给粮种使百姓发展经济。次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遣殿中将军检行赐恤”。九月,因襄阳大水,“遣使巡行赈赡”。大明四年八月,雍州大水之后,“遣军部赈给”。泰豫元年(472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诏赈恤二县贫民”。元徽元年六月,寿阳大水,“遣殿中将军赈恤慰劳”。建元四年五月和永明五年六月、十一年六月及永元三年六月京师被淹后,朝廷先后“遣中书舍人与两县官长优量赈恤”。[4](《南齐书·武帝纪》、《南齐书·东昏侯纪》)梁天监七年,安成王萧秀为江州刺史,“及沮水暴长,颇败民田,秀以谷二万斛赡之”。[5](《梁书·太祖五王·安成王秀传》)这里提到了“殿中将军”、“使”、“军部”、“中书舍人”及刺史、县长等,可知赈济百姓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派员,其中地方官的责任重大。
其次,派遣人员调查灾情,发放救济物资。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六月,宋文帝得知“霖雨弥日,水潦为患,百姓积俭,易致乏匮”的情况后。诏令“二县官长及营署部司,各随统检实,给其柴米,必使周悉”。[3](《宋书·文帝纪》)他先令官员调查灾情,然后给予受灾百姓以柴米。大明元年正月,建康雨水成灾,宋孝武帝“遣使检行,赐以樵米”。通过派遣人员检查灾情,给予百姓以粮食。五年秋七月针对“雨水猥降,街衢泛溢”的现象,孝武帝“遣使巡行”,并对“穷弊之家,赐以薪粟”。[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三年三月,京师大水,“遣尚书郎官长检行赈赐”。[3](《宋书·后废帝纪》)永元元年七月,京师大水,齐东昏侯“诏赐死者材器,并赈恤”。[4](《南齐书·东昏侯纪》)
再次,调集其他地区的物资救灾。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郡等地遭受水灾,朝廷“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数百万斛赐五郡遭水民”。[3](《宋书·文帝纪》)从附近4个州郡调集粮食来救济遭水5郡的灾民,对稳定灾民情绪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直接开仓赈济百姓。元嘉十二年灾后,宋文帝派沈演之“巡行拯恤,许以便宜从事”,沈演之“乃开仓廪以赈饥民,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3](《宋书·沈演之传》)次年,沿海地区水灾后,宋文帝再次“开仓廪以振之”。[3](《宋书·沈昙庆传》)大明元年五月,吴兴等地大水后,宋孝武帝也“遣使开仓赈恤”。齐武帝永明八年八月,诏“吴兴,义兴水潦,被水之乡,赐痼疾笃癃口二斛,老疾一斛,小口五斗”。十月,诏“吴兴水淹过度,开所在仓赈赐”。[4](《南齐书·武帝纪》)
其二,减免赋税。宁康二年(374年)四月,面对“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晋孝武帝的皇太后下诏“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这是对遭受水灾者予以不同的减免赋税。太元四年正月,孝武帝又令“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2](《晋书·孝武帝纪》)元嘉十二年八月宋文帝令“原遭水郡诸逋负”。[3](《宋书·文帝纪》)即减免受水灾郡的赋税。大明四年,南徐、兖二州因水灾歉收,民多困窘。次年四月,孝武帝下诏“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3](《宋书·孝武帝纪》)可以缓缴租税。昇明元年七月,雍州大水,八月,宋顺帝“遣使赈恤,蠲除税调”。次年二月,又“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3](《宋书·顺帝纪》)多次减免赋税可能是因为遭灾严重。南齐此类减免诏书也颇多。因“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建元元年九月,诏“减今年田租”。次年六月,又因“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4](《南齐书·高帝纪下》)对于京畿地区的郡县关照有加。建元四年六月,齐武帝即位后,也因“水潦为患”,对“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永明五年八月,因夏季多雨,吴兴、义兴二郡农民受损严重,“详蠲租调”。七年正月,诏曰:“雍州频岁戎役,兼水旱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永明十一年秋七月,因“水旱为灾,实伤农稼。江淮之间,仓廪既虚”,社会矛盾非常尖锐。齐武帝乃下诏“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历阳、谯、临江、庐江四郡,三调众逋宿债,并同原除”。[4](《南齐书·武帝纪》)东昏侯永元元年八月“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税”。[4](《南齐书·东昏侯纪》)
其三,平抑物价。宋文帝时,三吴被水淹,谷贵民饥,沈亮建议“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并转运淮河流域的粮食供给三吴,“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被朝廷接受并施行。沈亮还针对三吴地区遭受水灾的状况,认为“且酒有喉唇之利,而非餐饵所资,尤宜禁断,以息游费”。[3](《宋书·自序·田子子亮传》)提出了禁酒建议。永明十一年五月,“水旱成灾,谷稼伤弊”的现象非常严重,齐武帝诏“京师二县、朱方、姑熟,可权断酒”。[4](《南齐书·武帝纪》)
其四,对于防水不尽职的官员予以降职或撤免职务。晋孝武帝时,殷仲堪任荆州刺史,虽然他在任上勤俭有加,体恤百姓遭受水旱之灾的痛苦,但因长江上游水量大增,出川以后,“漂浮江陵数千家”。朝廷乃“以堤防不严,复降为宁远将军”。[2](《晋书·殷仲堪传》)晋安帝隆安年间,“荆州大水,仲堪振恤饥者,仓廪空竭”,反而被桓玄趁机袭杀。[2](《晋书·桓玄传》)
其五,修建水利设施,以便排水。元嘉十三年,钱唐令刘真道、余杭令刘道锡,在余杭大堤崩溃,洪流冲毁民居之时,“道锡躬先吏民,亲执板筑,塘既还立,县邑获全”,因此受到宋文帝的嘉奖。[3](《宋书·刘怀肃传附怀敬子真道传》)元嘉二十二年,吴兴人姚峤“从武康纻溪开漕谷湖,直出海口,一百余里”,虽曾实施,但没有成功。[3](《宋书·二凶传》)此后,“吴兴郡屡以水灾失收,有上言当漕大渎以泻浙江。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弁假节,发吴郡、吴兴、义兴三郡民丁就役”,昭明太子上书反对,“高祖优诏以喻焉”。[5](《梁书·昭明太子传》)继续施工,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使“吴兴一境,无复水灾”。
综上可知,六朝时期水灾后的救助以物资救助为主,政府通过这一形式首先使民众解除生存危机,减免赋税也是这种形式的表现之一。平抑物价只是临时性的措施。追究治水不力的官员是为了引起官僚群体对治水的重视。最为主要的是修建排水工程,从根本上解除水灾的威胁。转贴于参考文献
[1]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困境即是赐予篇5
大凡人在世上均望一帆风顺而避任何障碍与困难。永活在顺境中,而不须有些许的挫折并通称这种状态为幸福。是幸福吗?但是,我要说的是,我爱逆境胜于顺境,一如我爱太阳胜于财富!我爱我的不幸胜于他人的“幸福!我崇尚逆境,即使逆境可能是荆棘满目、伏险丛生,困难也可能致使我脑浆迸涌、万骨俱碎!
我愿意甚至渴望在逆境中生存,我也希冀在逆境中接受苦难的挑战。困难让我羽毛丰盈,逆境使我翅膀强健,而绝境让我人生沸腾!君不须说这是诗意的夸张,或是无奈的宣告。要知道:一切磨难都是对有声有色的人生的赐予;是对轻盈思想的充实;是对安逸的一种嘲弄和劝告。要对降临在生命历程的磨难作艺术或哲学的叩问;对所有的不幸——其实只是人的感受不同而已——当作是历史荒芜的眷顾纤弱的精神既可。在现实中,我的生活也是充满悬念--其实任何人都是如此--虽然有经济拮据的困扰;精神潦倒的事长伴左右;甚至思想崩溃以及疾病的不时折磨;更有死神的恐吓充斥在整个人生。即使如此,我还是愿意在逆境中挺直我的躯体,把我手臂指向星辰闪耀的前方!只有在困难中站立的人才是坚强的人,也只有在逆境里成熟生存的灵魂才是丰满的灵魂!“文王拘而演周易;孔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也这些圣哲的命运以世俗的眼光来读,都是凄惨的,有百死而无一活的理由。就是这么个“有百死而无一活,他们那颗坚强的心和高贵的灵魂在身境凄厉下温暖着、激励着、喂养着全人类的心!“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可是所有哲人的心灵告白!
我辈崇尚逆境不是简聊的宣扬“艰苦作风、素食主义,而是在局外的角度解读灵魂的深度与密度。生活永远是这样:有了饥饿的威胁才会有耕田的辛劳;有拮据的困扰才会有奔波的艰辛;有精神的匮乏才有读书的热望;有孤独的处境才有潜心研究的机会;有失败的痛楚才有战胜失败的甜蜜;要失才能所获!这就是生活的意义,这就是生命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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