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收集5篇)
来源: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新制度民办高校财务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方式逐渐变得愈加重要,财务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了直接影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在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着管理方式较为单一、管理制度不够全面的问题,不利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的有序价值。新经济制度下,民办高校需要结合实际需要创新财务管理模式,促进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文章将结合新制度下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一些相关观点与建议,希望能够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质量的提升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新制度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特点分析
新制度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具有财务管理综合性较强,财务管理灵敏性较高以及财务信息化要求较高等特点。
(一)财务管理综合性较强
财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活动,作为一种价值管理方式,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中所涉及的内容较多,比如学生的缴费管理、经济管理中的各项预算管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高校教务人员的工资管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等,另民办学校改革创新项目较多,每项改革都离不开财务数据,每一项财务管理活动都需要涉及到大量的信息与数据,对财务管理的要求较高。同时,民办高校相关领导还需要结合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学校管理规划,制定民办高校长远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作为民办高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民办高校的发作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财务管理灵敏性较高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需要结合时展的特点以及市场变化的条件,进行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不断深化改革,教学设施的及时更新。民办高校加大投入既需要聘请优秀教师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业务精深、相对稳定教师队伍以及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又需要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对校园中的基础建设及各项教学设备、教室投入等进行管理。这其中每一项活动都需要财务管理的加入,所以高校财务管理的价值较为突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敏感度,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需求进行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三)财务信息化要求较高
知识经济时代下,信息技术逐渐在我们的生活中得以广泛应用,提升了社会生产力,对各项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中,也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有效管理,基于当前的电子商务变化环境,将各项教学管理活动、财务管理活动以及科学研究活动等,均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有效融合。
例如在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虚拟银行、网银等方式进行资金管理,通过电子采购、电子订单等获取学校所需要的各项教学资源,使民办高校各项财务管理活动能够更加便利,避免不必要的工作与损失。财务信息化管理能够促进民办高校各项教学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发挥信息技术应用的优势,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质量的提升创建良好的条件。
二、新制度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方式分析
新制度下民办高校可以通过创新高校财务管理的方式,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以及细致规划财务管理的内容等方式开展财务管理。
(一)创新高校财务管理的方式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传统的民办高校人力财务管理方式下,难免会出现各类纰漏,工作效率较低、工作质量较差,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方式的创新,目的在于不断增加民办高校各项资源的利用率,为民办高校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创新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民办高校可以基于其实际财务管理需求加以针对性分析,创新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方式。首先,民办高校需要由财务管理部门责成财会人员认真进行事前预算,编制若干预算方案,在相关校务委员会人员检查与审核之后,进行各项活动的评选,并选择出适宜学校发展的各类项目。层层管理、层层监督的方式下,能够最大降低不良问题的发生几率,减少民办高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其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中,需要加强对各项活动的财务控制力度,成本能够直接影响民办高校最终所获得的利润,这也是检验民办高校反应能力、拓展能力的中药方式。民办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中的每一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都需要以成本为核心,注重内部责任管理,采用财务管理的方式,将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分解到各个学校中,并可以通过建立责任成本网络系统,提升财务管理的质量。
(二)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
人才对企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逐渐成为了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学校也是如此。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直接影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实际质量,所以在新制度下,必须提升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敏感度,基于当前时代的特点不断完善与创新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通过自身扎实的财务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财务管理知识,真正彰显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实际价值。民办高校领导需要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提升的重视程度,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领导需要秉持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多关心财务管理人员,通过适当的鼓励、激励等话语,调动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比如可以将激励制度融入到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中,给予表现优秀的员工奖励,给予表现较差的员工惩罚,营造公平的财务管理氛围。
2、鼓励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学习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民办高校需要鼓励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学习,学会电算化软件,并能够熟练借助电算化软件实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需要不断掌握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新税法政策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新制度、新条例实现财务科学管理。
3、培养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指导,使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掌握财经方面的法律、教育方面的法律等等内容,并能够自觉遵法、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三)细致规划财务管理的内容
细致规划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有助于维护民办高校的经济秩序,推动民办高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
比如民办高校可以根据《高等院校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以学校董事会授权为前提,校长以法人代表的名义,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实现财政支出、资源配置的统一化管理,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实现综合性财务管理。
再如民办高校也可以采用“零基预算加项用预算”的预算方法,这也是当前很多民办高校也采用的财务管理方式,在做好预算管理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保证学校办学规模与总体财政情况的协调发展,保证学校中各项教学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高校可以明年开展一定财务报表总结大会,总结一年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与工作规划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民办高校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结束语
新制度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方式能够直接影响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结合当前时展背景来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具有财务管理综合性较强,财务管理灵敏性较高以及财务信息化要求较高等特点,民办高校可以基于这些特点,通过创新高校财务管理的方式,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以及细致规划财务管理的内容等方式,完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模式,真正发挥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价值,促进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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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若雁.浅析新制度下高校财务管理的困境与出路――以A地区为例[J].会计师,2013,14(24):18-20
[4]陶艳芬.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探析――基于财务部门的功能定位[N].云南开放大学学报,2014,01(17):85-89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财务预算;二级管理;工作优化;高职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学校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也是学校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是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业务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民办高职院校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学费,没有国家财政支持,更加需要提高财务预算管理水平,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学校各部门需要充分意识到强化预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科学化、精细化入手加强民办高职院校预算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是提高民办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内涵发展,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
随着包括预算管理在内的组织流程优化方案的确认和实施,学校的预算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在预算管理方面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然处在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
1.民办高职院校财务预算存在问题
1.1预算的编制方面
部分民办高职院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还停留在使用Excel表格编制的状态,项目及流程的非固化状态,容易因为人为因素导致数据的逻辑和准确性难以保障。作量大、效率低。
1.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方面
随着民办高职院校规模的扩大和预算编制精细化要求的提高,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以Excel手工进行预算编制和分析,预算管理人员整日忙于预算编制和数据加工、摘录,很少有精力进行管理和分析;预算不仅是目标,更重要的是管理的手段,以预算指导管理业务活动,需要及时地搜集实际经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1.3考核指标方面
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以考评作为引导和控制手段。预算的考评带有客观量化的特点,需要借助一个工具将经营结果与预算目标比较,获取客观的评价结果。
1.4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方面
目前多数高职院校采用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各个院系之间在一定范围内有自己的财务自主管理权,可以依照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自己院系的A算开支。在这样的情况下,各个院系所属的级别之间相互独立,给民办高职院校财务预算的管理带来不便,同时也留下许多隐患和漏洞。
1.5财务预算管理及监督机制方面
预算按上级批准的计划编制,停留于传统的“报账型”会计层次,习惯于记账、算账、报账,提供的基本信息仅限于历史数据,没有深入对全校账务活动进行预测和分析,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同时,其他部门也孤立的认为预算管理只是财务部门一家的事,造成预算项目、编制和控制预算只由财务部门完成,各职能部门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部门经费支出计划。没有建立相应的监控、分析和评价制度,难以准确、具体地分析评价各部门的各项预算经费,也难以正确、完整地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
2、民办高职院校财务预算管理的研究
2.1建设预算管理平台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体系的改革,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全面预算管理方案的落实、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建设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是当务之急。将预算管理系统建设成为学校战略目标合理制定和分解的平台、预算编制沟通和汇总合并的平台,成为学校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的有力手段,从预算目标下达到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分析与考核、到预算改善的动态循环。
2.2精细化管理
实行财务预算精细化,对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度进行研讨,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和二级学院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参与年度预算的制定,结合上年预算执行结果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同时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参与到整个预算制定过程,预算从下到上,再由上至下,通过“三上三下”的信息传递、沟通、归集,最后形成总体的预算。
2.3预算校院负责制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目标,各学院是承担责任、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学院就成了一个个责任中心,根据学校基本支出的性质和学院两级管理后所形成的责任中心的管理权限及控制范围与可控程度,将支出划分为校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财务费用等等)和包干经费到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支出(指办公费、电话费、基本工资、交通费等等)两大类。凡是二级学院不可控成本都是校级支出,包干经费都是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可控成本。
2.4财务预算的执行
预算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进行调整,以保证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很多,完全不进行指标调整是不现实的,一是因外界因素变化,如燃油价格上涨,对相应项目开支在充分论证后按权限责任范围给予适当追加调整;二是对个别不可预见的较大项目开支需要突破原来预算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论证并严格控制下,按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2.5严格监管
建立经费支出预警机制和执行预算定期报告制。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经常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绩效分析等,定期向学校和二级学院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规范和加强财务审核与学校审计监督。对于包干经费的开支,财务上不但要审核其是否有预算指标,是否符合支出范围,程序是否合法,还要严格审核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学校审计监督与财务审核相辅相成,审计监督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
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是将二级学院从教学单位变成办学单位,提升了二级学院的义务和权利,提高了二级学院的财务处置能力,同时也需要二级学院和全校统筹协调共同参与学校的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让民办高职院校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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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民办高校资助模式政策体系扶持计划
[作者简介]赵国运(1956-),男,河南西平人,郑州华信学院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河南新郑451100)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4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制约着其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第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滞后,源于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没有理顺;第二,产权界定、经费投入等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第三,教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以及学生评优评先、奖助贷学金发放力度等方面均未享受公办院校同等待遇;第四,民办高校面临办学用地、资产过户、治理结构等突出问题;第五,计划性需求与市场性供给掣肘民办高校发展,生源减少导致生存压力骤增,急需从追求规模效应转为注重内涵发展。民办高校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缺位问题。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关键。
一、科学认定民办高校的地位,调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坚持政府为主导,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肯定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贡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调整为“大力支持,优化环境,依法管理,科学发展,提高质量”。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资源转向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支持”作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义,应贯穿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行为之中;优化民办高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机制,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政治与制度保障;科学发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要求与必然趋势;切实提高质量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中心任务和落脚点。
国家要进一步修订法律,立法确立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并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处,统管属于民办教育领域的一切事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逐步推进政府服务职能改革与建设,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要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及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模式,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管理
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以学养校”的发展模式,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民办高校要取得更大发展仅靠自身投入和学费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有计划地适当提供财政资助就显得十分重要,现提出以下三种资助模式:
第一种是“公用经费拨款资助”模式,即建立与公办高校相对应的,与民办高校实际相适应的经费拨款机制。具体有以下三种拨款机制:第一,实行公办高校现行的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第二,实行与公办院校差别化比例的公共财政拨款。鉴于民办高校发展使得国家受益、地方收益、民间资本收益,按照“谁收益,谁支出”的准则,建议对民办高校投入公用经费遵循“三三制”原则,即国家、地方和社会力量投入民办高校的公用经费各占学校总公用经费的1/3。国家、地方政府为每个学校的拨款数额及有关拨款细则参照公办高校。第三,收支结合、以支定拨。无论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统一实行收支差额比例补助政策。各级政府在健全高校财务审计和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逐年掌握各个高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政府可根据各个学校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结余额度,进行收支差额补助,或差多少补多少。
第二种是“专项资助”模式,即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专项资助经费,解决民办高校如图书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问题。
第三种是“以奖代补”模式,即建立民办高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先进民办高校。将办学效益好、社会美誉度高的民办高校作为示范学校,在资金、物力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其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质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优秀民办高校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化民办高等教育资源。
公共财政经费资助也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资助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民办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议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学校三级资助经费管理体制,通过制定高校资助经费管理等制度,强化资助经费管理。政府通过对各个学校实行办学水平的评价、考核和激励,促使各高校在资助经费目标下自主理财,为实现资助经费目标创造条件。
三、建立对民办高校的保障制度,落实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
第一,切实建立和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层面,政府要尽快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社保及劳动福利等方面政策。在执行层面,要明确各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进一步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真正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二,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要给予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实体组织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民办教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科学测算出资者原始及追加投入额度,认真评估其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以及办学质量等情况,研究并确定学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比例及数额,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最低额度应与利息率保持一致或适当高于利息率。民办高校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部分,政府要减免税额,调动出资人持续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对于那些向民办院校投资和捐赠的团体,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鼓励,为之搭建平台,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时推行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拓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尽快取消对民办高校学校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限制;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民办高校在债务融资方面一定的政策倾斜,支持民办高校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金融手段进行融资。对于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适时推行民办高校优先股权融资试点。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校密切信贷关系,通过担保抵押、财政贴息,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
四、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着力构建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建议国家利用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分阶段推进国家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建设。
(一)第一阶段:落实民办高校事业法人属性定位,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
1.统一思想,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贡献及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破除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性质,从法律、政策上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高校的办学自和法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国务院及各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等文件,责成教育部和财政部清理本系统相关文件中与《规划纲要》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则要求,清理地方层面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文件。
3.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机构名称可定为“民办教育司(处)”,专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民办教育的有关事宜,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4.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各级政府为民办高校服务的理念与思想。积极引导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社会环境综合整治,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第二阶段:落实民办高校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落实民办高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民办高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民办高校的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享有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各个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等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可依据其捐赠支出部分占其原有盈利性实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适时研究并确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
3.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融资体制。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不断创新民办教育金融服务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缓解民办高校融资难问题。
(三)第三阶段:直接性财政经费资助,实现公办民办协调发展
1.指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高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公共财政经费拨款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与补偿作用。政府可以循序渐进地采取多种资助模式给民办高校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予以扶持,或按照公办高校资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助基金给予资助,或以奖代补的资助,或人才、物资支持模式。同时,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导向的政府财政资助机制。
3.引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切实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学校内涵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教学投入,着力稳定和发展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总结提高,经验推广,共同发展。各级政府不断总结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经验,并将有效政策措施逐步推广到其他民办教育工作中,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与繁荣。同时,也为公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示范,激励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同一平台合作竞争、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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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篇4
财务出纳工作计划对加强财务管理、推动规范管理和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订年财务工作计划。
一、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
组织财务人员参加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认识,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
二、进一步做好预算工作探索基层学校预算管理规律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总结大口径预算工作的规律,提高预算工作的预见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做好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落实工作。编制好年度预算,并力求切合实际。
三、加强规范资金管理。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学校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管理力求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要严格学校的硬件管理,学校的课桌、凳及教学仪器设备要管好用好,及时修补,严禁外借。确有正常损坏要按照报损程序予以报损。各教室、仪器室、处室要严格管理人员,转换要有手续,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管好固定资产帐。
五、继续做好收费工作
学校收费工作是高压线,上级部门三令五申,故今年学校仍要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不收学生的任何费用。
1、按照上级要求停收住宿学生住宿费。虽然物价局允许收取,但为了农民利益,立停。
2、教育班主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
3、教育学生使用正版读物。
4、新华书店(基础训练)或保险公司(学生保险)上门服务,允许学校提供便利条件,但领导、教师严禁介入。
六、抽取部分资金对学校破旧、损坏之处进行修缮。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计划篇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及校长核准等事项;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和“省”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公安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由省教育厅审批。
(五)初等学历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技工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格禁止委托招生和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十三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使用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招生性质(专业、对象)、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收费标准、发放何种毕(结)业证书等,不得含糊其辞。
第十四条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新生入校后将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录取成绩等学生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教师与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造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要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
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晋升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规模较大、教职工人员较多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开足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禁止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要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地方,也是事故高发区,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卫生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对教工、学生经常进行交通、卫生、疾病预防、消防知识、防震防灾、专业实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水源、食堂、供电设施、锅炉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冬季来临时,保证学生、教工按时取暖。
要建立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和其他事故,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学校党、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教工、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团组织,不断壮大党、团组织力量,为促进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财务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掌握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民办学校应有年度和中、长期财务计划,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储备的原则合理使用办学资金,使资金投入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使用的资金帐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否则按抽逃资金论处。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权限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学者的政治责任感,及时发现、提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问题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办理法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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