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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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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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本企业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
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防地震灾害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坚持一保人身、二保设备的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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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地震是地球内部介质局部发生急剧的破裂,产生地震波,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地面振动的现象。在海底或滨海地区发生的强烈地震,能引起巨大的波浪,称为海啸。地震是极其频繁的,全球每年发生地震约500万次,给人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由于地下深处岩石破裂、错动把长期积累起来的能量急剧释放出来,以地震波的形式向四面八方传播出去,到地面引起的房摇地动称为构造地震。这类地震发生的次数最多,破坏力也最大,约占全世界地震的90%以上。地震的一种基本现象是地面震动。强烈的地面震动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造成自然景观和人工建筑的破坏,如山崩、地裂(地表可见的断层和地裂缝)、滑坡、江河堵塞、房屋倒塌、道路坼裂、铁轨扭曲、桥梁断折、堤坝溃决、地下管道毁坏等。在有些地方还会造成砂土液化,以致地基失效,引起结构坚固的建筑物整体倾倒。在大地震后,震中附近地区可能发生地壳形变,即大面积、大幅度的地面隆起(或沉降)和水平位移。大地震还会激发地球整体的长周期自由振荡,产生余震。同时地震的直接灾害发生后,会引发出次生灾害。有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比直接灾害还大。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主要有;
火灾,由震后火源失控引起;
水灾,由水坝决口或山崩壅塞河道等引起;
毒气泄漏,由建筑物或装置破坏等引起;
瘟疫,由震后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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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4.1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风力发电机组全部同电网系统解列,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外送线路遭到破坏,失去厂用电;虽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特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4.2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5.5-6.0级地震,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件发生。风力发电机组全部同电网系统解列、造成全厂对外停止送电;或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4.3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5.5-5.0级地震,可能出现风力发电机组与系统解列现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事件发生。
4.4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4.0-5.0级地震。造成少量的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可能影响部分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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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指挥机构
5.1.1
应急救援工作组
(1)运行应急组:项目经理为组长。
(2)检修应急组:机电经理任组长。
(3)公用系统应急组:项目生产经理任组长。
(4)物资保障应急组:由项目物资部人员组成。
(5)后勤、医疗保障组:由项目办公室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6)安全保障组:由项目安全部人员组成。
(7)保卫救援组:由项目总监任组长。
(8)通讯保障组:由安生部人员组成。
5.2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5.2.1
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的职责
(1)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响应等级,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公司应急事件管理机构报告风场的受灾情况,必要时发出救援请求。
(3)负责指导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按照“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4)根据抗震抢险恢复生产生活的程度和灾情减弱的趋势,及时调整现场抗震减灾恢复生产生活的方案和措施。
(5)完成灾后(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处理经过)
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6)宣布地震应急工作的结束。
5.2.2
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职责
(1)抗震抢险生产组职责:接受抗震抢险应急指挥小组领导;组织项目人员抢险救灾;迅速查清设备受损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稳定或恢复生产。
(2)公共安全组职责:接受抗震抢险应急指挥小组领导;组织指挥项目生产生活区域的抢险救灾;迅速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并及时排查人员、房屋建筑受损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条件。
(3)后勤保障组职责:接受抗震抢险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同时根据需求储备和输送所需的物资,做好抗震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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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预警
6.1
风险监测
6.1.1
风险监测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短期地震预报信息由项目值班人员负责接收。
6.1.2
风险监测的方法和信息收集渠道
地震预报信息主要来自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短期地震预报。
6.1.3
风险监测所获得信息的报告程序
项目接收到预报后应立即汇报项目地震应急指挥小组有关人员。
6.2
预警与预警行动
6.2.1
预警分级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Ⅰ级预警(红色):地震临震预警,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
(2)Ⅱ级预警(橙色):地震短期预警,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
(3)Ⅲ级预警(黄色):地震中期预警,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
(4)Ⅳ级预警(蓝色):地震远期预警,未来数年到数十年强震形势的粗略估计与概率性预测。
6.2.2
预警程序
项目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短期地震预报请示安全部后,在项目范围内相应级别的预警。
6.2.3
预警后的应对程序和措施
应急指挥小组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项目秩序的稳定。
6.3
预警结束
收到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地震预警结束的通知后,由项目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宣布地震预警结束。
7
信息报告
7.1
应急值班电话
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633-6189962
7.2
应急报告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Ⅵ级一般地震灾害和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并续报。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和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项目负责人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安生部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3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震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分级
在本预案中将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
8.1.1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8.1.2
Ⅲ级响应:应对较大灾害。
8.1.3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
8.1.4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8.2
响应程序
8.2.1
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8.2.2
响应启动
(1)Ⅳ-Ⅲ级响应:向安生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启动项目地震应急预案Ⅳ-Ⅲ级响应,项目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开始运作。
(2)Ⅱ-Ⅰ级响应:向安生部报告震情和灾情,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启动项目地震Ⅱ-Ⅰ级应急响应,并及时与安生部报告抗震救灾情况并续报,指挥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全部到位。
8.2.3
响应行动
(1)项目地震应急预想责任主体为项目全部人员。
(2)发生地震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召开应急会议,调动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的所有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8.3
应急处置
8.3.1
先期处置
(1)当发生人身伤害时,公共安全组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2)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3)及时划分地震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8.3.2
应急处置
8.3.2.1
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措施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2)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项目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维护项目正常秩序。
(4)根据救灾的需求,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现场进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5)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沟通与外界的通信联系。
(6)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的运送。
(7)查明电力生产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电。
(8)组织抢修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9)保障职工食宿、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必要时疏散职工。
(10)明确避险场所:避险人员就近处、和项目墙外空阔场地暂时避险,听候下一步通知。
8.3.2.2
生产系统各岗位人员应急措施
(1)发生地震时应按照“保人身”的原则进行处理或避险;各工作(作业)区域在地震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以所在区域最高岗位人员为组长立即组成本区域抗震临时指挥小组,组织本区域人员作业或避险,并争取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向高一级岗位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2)楼房内的人,要迅速远离外墙、门窗和阳台,选择厨房、卫生间、楼梯间等开间小而不易倒塌的空间避震;也可以躲在桌下、内墙墙根、墙角、坚固家俱旁等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避震;更不要盲目跳楼。
8.3.2.3
通勤车辆应急措施
(1)地震发生时,车辆禁止行使。不得发车,关闭车门禁止人员上车,同时司机也要离开车辆。
(2)车辆在没有出发时发生地震,停止发车,紧急疏散人员到空旷地方,但不靠近高大建筑物。
(3)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地震,立即减速靠边停下,疏散人员到空旷的地方。人员来不及下车时,乘员要抓紧车辆上的固定部位和车座位的靠背,减轻受伤程度。
(4)发生地震时,车辆停靠尽量要远离建筑物。如果不能远离,要保持镇定紧急疏散人员。
8.3.2.4
职工食堂应急措施
(1)听到地震报警声,要保持镇定,听从后勤人员指挥。
(2)在餐厅就餐的职工在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按离出口“就近不就远”的原则散离,即按座位自左到右,自前到后撤离到餐厅外安全地方。
(3)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5)把餐厅就餐震后撤离安置情况汇报安监部和生技部领导。
8.3.2.5
生活区地震应急措施
(1)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按预案要求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2)无论是否有余震的预报或警报,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4)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5)迅速关闭、切断输电(应急照明系统除外)、供水系统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6)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救护站抢救。
(7)加强对重要设备救护和保护。
8.3.3
扩大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小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当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现场处置能力时,向安监部和生技部请求支援。
8.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时,由应急指挥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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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
9.2
调查和总结
指挥小组负责组织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10
应急保障
10.1
应急队伍
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技能的培训。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项目储备必要的急救药箱
10.3
通信与信息
地震应急期间项目以办公电话、手机、网络等形式与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地震应急期间当手机、电话、网络通讯全部中断并难以恢复时,项目应派1名管理人员,采取一切方法,赶赴临近具备通讯条件的区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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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演练
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12
附则
12.1
术语和定义
12.1.1
地震
地震大小通常用字母M表示。地震愈大,震级数字也愈大,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震级为9.5级。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地震震级——里克特级数,是由美国地震学家里克特所制定,它的范围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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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之间。它直接同震源中心释放的能量(热能和动能)大小有关,震源放出的能量越大,震级就越大。里克特级数每增加一级,即表示所释放的热能量大了约32倍。假定第1级地震所释放的能量为1,第2级应为31.62,第3级应为1000,依此类推,第7级为10亿,第8级为316.2亿,第9级则为10000亿。按震级大小地震划分为弱震、有感地震、中强震、强震四类。
12.1.2
弱震
震级小于3级。如果震源不是很浅,这种地震人们一般不易觉察。
12.1.3
有感地震
震级等于或大于3级、小于或等于4.5级。这种地震人们能够感觉到,但一般不会造成破坏。
12.1.4
中强震
震级大于4.5级、小于6级。属于可造成破坏的地震,但破坏轻重还与震源深度、震中距等多种因素有关。
12.1.5
强震
震级等于或大于6级。其中震级大于等于8级的又称为巨大地震。
12.2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安生部旭日发电备案。
12.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12.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部制定、归口并负责解释。
12.5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篇2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市地震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乡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乡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政府和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方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乡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乡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武警部队、基干民兵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地震应对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协调组织本区域内的地震应对与救灾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乡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乡武装部负责人
成员:乡党政办、乡综治办、乡财政所、乡产业办、乡社会事业办、乡司法所、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为成员。
2.1.2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对方案。
(2)统一指挥全乡抗震救灾工作,组织乡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派出现场指挥部。
(3)协调县人装部、县武警中队、全乡基干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5)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和村、社区的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6)在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的建议。
(8)处置地震应对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对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长兼任。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对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5)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情况,成立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其成员如下:
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副指挥长:乡武装部部长
成员: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
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指挥协调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指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消除火灾及其隐患;指挥协调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运转伤员;指挥协调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指挥协调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问题;指挥协调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市政和交通设施;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3预警预防
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预警预防行动
乡(镇)政府根据地震预报,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
乡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执行。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乡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1.2地震应对分级响应
应对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对工作。
应对县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4.2扩大应对地震应对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或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和援助请求,同时部署乡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对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包括: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乡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接上级地震部门的信息后,10分钟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报告。
4.3.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地震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汇总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上级地震局报告,直至应对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4.3.3乡政府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报告。
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核实,及时汇总统计,向县政府报告。乡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乡政府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
4.3.4震情灾情公告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县外事台侨办同意后。
4.4指挥与协调
4.4.1I、Ⅱ级响应
在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2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3Ⅳ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乡政府和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派人参加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乡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对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3)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4.4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我乡发生4.0-4.9级地震,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及时收集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报告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人为分管副乡长。
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立即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牵头处理,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追查谣传根源,快速平息谣传。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对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乡武装部
成员单位:乡、村、组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乡团委(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工作:遵照乡抗震救指挥部命令,组织调动乡抗震、民兵预备队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物资。
4.5.2医疗卫生救援
牵头单位:乡卫生院
成员单位:各村卫生站
应急工作: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救治,做好危重伤员转运、护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预防各种疫情,做好饮用水源保护、食品卫生监测检查工作,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5.3交通运输
牵头单位:乡交管站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消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保证救灾车辆通行,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实行交通管制。
4.5.4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牵头单位: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系统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并迅速进行抢险、抢修,保障救灾电力供应;负责供水、燃气、排污、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检查抢险,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
4.5.5通讯保障
牵头单位:乡产业办
成员单位:乡移动、联通、电信营业厅
应对工作:在通讯线路、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时,开通备用的应急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并尽快恢复破坏的通讯设施。
4.5.6物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帐篷、被服、食品、药品等)的储备、调运、发放、管理工作,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7社会治安保障
牵头单位:乡综治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5.8灾民救济及安置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设置、检查各避难场地,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9震情跟踪监测
牵头单位:乡防震减灾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向乡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4.5.10灾情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牵头单位:乡防震减灾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乡政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1应对工作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乡财政所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4.5.12次生灾害防御
牵头单位: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对道路、桥梁、天然气、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采取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洪灾发生。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各有关工业部门和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4.5.13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按照有关规定乡社会事业办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乡受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并及时向灾区发放。
4.5.14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按《乡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向社会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
4.5.15后勤保障与社会动员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6信息
地震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震预报和地震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
4.7应结对束
应对结束必备的四个条件:经地震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一般地震的可能;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应结对束命令的,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救援
乡社会事业办负责接受、管理、安排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物资,并登记造册,报乡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5.3灾后重建
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5.4保险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协调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乡政府。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地震应急、应对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地震、科技、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配合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村、社区要加强地震应工对作培训;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村、社区,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对能力和水平;各村、社区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村、社区、学校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整合各种应救对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对演习。
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对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7附则
7.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乡政府批准。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辖区的地震应对方案,报乡防震减灾办公室备案。《乡地震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承担。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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