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财务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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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财务审计报告篇1

我国由于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较晚,迄今为止尚未出台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有关内部控制审计目标、范围与程序的问题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给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实际执行带来一定的问题。1.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目标不明确。审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审计目标的实现与审计过程密切相关,它决定着审计范围的确定,制约审计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影响审计意见的表达,对审计责任的确定和提高审计质量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有着明确规定。虽然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中提到“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但目前并没有相关准则对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做出明确表达。2.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范围不明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提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实务中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局限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对于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与财务报表非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则通过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此可见,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更倾向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而非企业全部内部控制。3.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程序不明确。审计程序是审计实践活动中完成某项具体审计项目所实际经历的工作步骤。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有着明确且科学规范的审计程序。但尚未有明确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一)公司主体对内部控制审计缺乏主动性

我国自2008年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根据上交所的数据统计分析,2009年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中有约200家上市公司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2%;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约有203家提供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3%;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中有258家公司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8%。①从这一数据看,虽然沪市上市公司中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呈现上升趋势,但所占比例仍非常小,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主体对内部控制审计的主动性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大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委托制度。公司治理层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控制执行力不高。另外,我国目前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制度法律层次较低,威慑力和影响力不够。因此,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缺乏应有的主动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业务,相较于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的执业经验较为欠缺。审计业务中涉及大量的职业判断,需要注册会计师有足够的经验,才能做出准确合理的职业判断。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必然会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效果。另外,目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建立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控制体系。这也造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不高。

(三)社会公众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需求不足

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关注的重点还是财务信息,并未认识到非财务信息的重要程度。

二、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改善措施

(一)制定明确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标准

明确合理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标准是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时的依据,对于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很多,但大多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相对薄弱。因此,我国在制定大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制定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二)制定科学规范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执行审计工作应该遵循的规范,是在审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多数同行承认并参照执行的一种审计工作惯例。审计准则是审计主体进行自我约束的规定,也可作为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我国目前应在推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实务中,对于出现的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形式、审计结果利用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准则,明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内部控制的概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重要问题。权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职业判断,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三)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主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主动性不强,主要原因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因此,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如明确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承担者,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方法,并明确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和经其授权的经理层的责任;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具体责任和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力;解决多数国有控股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常见问题。只有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内部控制执行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内部控制审计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也能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更多关注的是非财务数据,与财务报告审计相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执业中需要注册会计师更多地运用职业判断,如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理论的学习,理解相关术语的准确涵义;积极参加相关审计的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帮助理解《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更好地在实务中运用该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注意实务中经验的总结,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以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质量。

(五)引导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需求

公司财务财务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治理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界定

现代资本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根据委托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上市公司存在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动因。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决策,会计也藉此达到决策有用性的目的。要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价值,就必须使会计信息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的揭示应符合三个标准:适当、公正和充分。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企业对外财务报表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存在性”四个基本质量特征,并把“可靠性”作为四项质量要求的核心。在现实中,可靠性集中体现在“真实反映”。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未能遵循财务报告准则,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其后果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功能失效,进而危及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各项改革措施政策效果,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个基础。从虚假财务报告的内容看,有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包括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利润、少扣费用等;非财务数据虚假财务报告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虚假陈述,如对关联方关系的虚假陈述等,这类虚假陈述同样可以使企业达到造假的目的。从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看,有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由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舞弊型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本文讨论的虚假财务报告指的是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考察

会计自从诞生起,作为一种由企业内部向外部传递经济信号的媒介,其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差异导向决定了其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以后,会计信息这种具有经济后果的特性日益凸现,诱发了具有决定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能力的主体按有利于实现其特定目的的方向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告种种行为的发生。

虚假财务报告与现代公司制的建立和发展相伴而行,历史上每一次上市公司严重的虚假财务报告现象出现以后都会带来会计信息治理的改进,然而每一次改进无一例外地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虚假财务报告泛滥的状况,200多年来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依旧,造假的程度有愈演愈烈之势,造假的空间和参与范围更加广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历史性痼疾。随着上市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的提升,挖掘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根源,明确其艰巨性对公司治理和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早期股份公司发展迅速的英国,自然成为了虚假财务报告的发源地。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案掀起了人们对虚假财务报告不良后果的重视。“南海公司”破产案孕育了世界第一位民间审计师的诞生,同时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虚假会计信息的恶劣影响,于同年颁布了《泡沫公司取缔法》,并沿用了百余年。然而,该法案只是通过简单地禁止设立股份公司来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却严重地影响了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显然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

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大量股份公司倒闭,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184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登记账簿义务,以及监事对董事会计记录的审查权力。但由于早期的审计技术不熟练,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审计范围仅囿于审查全部支出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支出凭证、资产负债表是否与总账余额相吻合等事项,这种简单朴素的会计信息形式的审计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难以遏制虚假财务报告现象的发生。

到了20世纪,由于世界经济的中心由英国转移到美国,虚假财务报告这一经济顽疾在美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1929年至1933年美国证券市场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当时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混乱,缺乏正确可靠的财务报告。美国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分别出台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明确了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会计与审计实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具有法定审计义务,然而,这也同样没能阻止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件的发生。

近五十年,世界各国由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引发的案件仍然比比皆是。19世纪60年生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80年生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90年代巴林银行理森舞弊案以及近年发生的朗讯、山登、安然、施乐、世通、环球电信、施贵宝等国际知名巨头企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引发了新一轮的会计信任危机。为挽回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进行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广泛调查和研究,开始了对会计更严格的监管,制定了《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并以此为依据重塑会计信息的监管模式。其改革成效如何,尚需时间检验。

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从开始就饱受虚假财务报告的困扰。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案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序幕,随后相继发生了北京“中诚”(1993)、海南“中水”(1994)、海南“琼民源”(1998)、成都“红光实业”(1998)、四川“东方锅炉”(1999)等上市公司恶性财务舞弊案件。2000年“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案件的余震还尚未完全消失,2001年爆发的“麦科特”、“银广夏”、“蓝田股份”风暴更是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推向顶峰。针对上市公司造假现状,尽管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停止。2004年作为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企业之一的“江苏琼花”,上市仅10个交易日即爆出中小企业板首例财务丑闻。该公司上市前隐瞒了三笔金额合计为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而这三笔投资的合作方均为当时的问题公司。2006年初,上海

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snaiFFRC)披露了以“科龙电器”为首的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的不断曝光,会计信息造假性质之恶劣,使得我国股票市场自2000年后持续低迷,股价严重缩水,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中,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寄生”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挽救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寻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根治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现象是我国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以及监管界面临的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国际视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公布的一份资料显示,仅2002年第一季度就出现了64家会计和财务报告案子,比2001年全年的数量还多。根据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1年重新进行申报的公司从每年50家增加到超过150家,共有772家公司公开承认数字有重大错误,不得不重新申报。其中2001年11月的全球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及随后出现的“世界通讯公司”案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震惊了整个世界资本市场。然而上述案件只是美国证券市场财务报告舞弊案的“冰山一角”,美国这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的曝光又改写了一个会计监管时代,新的包括《萨班斯法案》在内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惩治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陆续出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具有一定震慑作用。

欧洲资本市场也面临着同样的困扰。2003年2月24日,仅次于美国沃尔玛和法国家乐福的世界第三大零售商荷兰皇家阿霍尔德(Ahold)公司爆出震动全球的“假账丑闻”。阿霍尔德丑闻的发生,让投资者对欧洲上市公司的诚心度和欧洲公司及财务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并使欧洲在目前的会计标准之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世界其他地方也可随处找到虚假财务报告的影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并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瓶颈,世界经验发展的绊脚石,应引起全球会计界和审计界高度关注和研究。

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未来趋势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作为近代工业社会发展以来全球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迄今还未能找到有效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良剂。可以预见,该难题仍将是困扰未来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如果仅仅认为会计认知的有限和会计监管的缺失,恐怕难以找到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路径。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虚假财务报告治理的艰巨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复杂性、信息披露的复杂性、信息监管的复杂性。(一)会计计量的复杂性

会计的学科属性决定了无论是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假设、估计、判断是会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主观取向与会计计量结果密不可分,在多种理念交织情形下的会计信息难以简单的以“是非”或“对错”衡量。会计计量的复杂性表现在:第一,会计规范自身的弹性不可避免。准则和制度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估计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professionaljudgment)。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改进项目”,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推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等等,旨在削弱对会计实务的人为判断取舍,提高会计方法程序的可比性和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但对同一经济业务采用唯一的会计政策还只是理想。因为,一方面一些不同的会计政策有其各自理论依据,在理论上的争议澄清之前“统一”只是梦想;另一方面是会计政策具有经济后果,政策的选择将导致信息相关使用者决策的差异,信息相关使用者对有助于维持和改善自身效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偏好,其结果是找到一种让所有各方都接受和满意的会计政策是不现实的。会计估计更为复杂,在经济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会计计价中对现在和将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程度加强,计量中的估价问题是一个长期内难以解决的国际难题。第二,会计准则和制度运用中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动机效应和能力效应。如前所述,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准则和制度中自身的弹性扩大了其在运用中的选择空间。就不同的会计主体而言,对同一经济业务出于不同动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出于特定动机也可能会有相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基于动机对会计处理的选择违背了会计“如实反映”的要求,对会计方法的滥用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能力效应是指会计人员准确地运用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能力。一方面会计人员受其自身专业素质水平的影响,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理解、运用可能会产生偏差;另一方面机械性误差是客观存在的。

(二)财务报告能否有效地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拥有信息优势,在披露中占有主动地位。财务报告包含的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作用使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有自愿或主动披露好消息而隐藏或推迟披露坏消息的动机。从信息使用者看,信息使用者要将对其有用的会计信息从财务报告中甄别出来,还要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做出判断。信息使用者要在信息的加工成本与期望在信息中获取的收益进行权衡,成本与收益显然取决于使用者对会计系统的熟识程度、特定的信息使用目的,以及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披露监管者看,披露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为数量众多的公司,对每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出虚假与否以及程度如何的判断是不现实的,而且信息披露监管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外部人士。然而,在监管内容、监管与惩罚力度方面同样面临来自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等)以及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压力。会计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后果就是广大的信息使用者难以以合理的成本从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区分出会计信息的良莠,即哪些会计信息是虚假的,而哪些会计信息是可以信赖的。尤其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法对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做出有效评价并且监管制度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威慑与惩罚力不足时,财务报告提供者可以从虚假财务报告中获取额外收益,而且在道德约束弱化的情况下,“劣币驱逐良币”虚假财务报告充斥资本市场的现象随处可见。

(三)独立审计的复杂性

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寄希望于能较多接触和了解内部信息的会计信息验证者——独立审计人员。然而会计信息鉴证中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职能发挥的不确定性。首先,审计师赖以工作的标准——独立审计准则如同会计准则一样存在弹性,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会计职业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公司或企业的挑战,审计准则本身也难以提供一个非对即错的绝对标准;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在社会期望和自身价值取向中协调,审计质量高低是法律风险和利益激励权衡的结果;最后,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如审计人员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理解,专业判断能力、职业敏感与洞察力等对审计质量,进而披露的财务报告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从现代审计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不论在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阶段,查错防弊始终是审计的基本职责。然而时至今日,审计师似乎并没有完全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

会计信息的复杂性致使财务报告游离于“真实”和“虚假”之间,而财务报告的“逼真”程度最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主体的较量与均衡。在会计市场上,公司的差异性以及动态发展性决定了这种博弈的结果是: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而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财务报告真实和虚假是动态的,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研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五、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框架与启示

公司财务财务审计报告篇3

摘要在现代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于改善会计和审计的质量及其关系方面起到了重塑作用。本文就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存在的问题和新准则起到的改善作用做初步的探讨。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完善与否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影响。目前,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可靠性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现有审计关系中存在的缺陷在公司财务造假和审计独立性受损方面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找一个更佳的解决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存在的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问题,学术界尚未有一致结论。但是,不论是制定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机构,还是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学术界,主要还是倾向于吸收美国、欧洲等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的做法,如引进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往往忽视了结合我国的现状,最终使为投资者服务的审计制度安排流于形式,要想真正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失衡问题,就必须明确产生问题的原因,不从制度上解决存在的缺陷,无异于扬汤止沸。如何解决审计关系方面的问题,需要一个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真实情况的系统论述和合适的解决方法。因此,从我国有别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出发,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问题,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寻找符合我国上市公司实情的解决方法,是非常有必要和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新准则对会计审计的影响及重塑审计关系功能

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其中有大量的条文对会计和审计行为做出了规定,其中最大的影响之一:实际上是在法律层次上对现代会计、审计的一次功能的定位和现代会计、审计制度的系统安排。以上既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各方面的源起,也反映了他们在财务报告供给链条中的功能定位。但是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财务报告有关方面出现了有意或者无意地偏离原来定位的情况,其结果往往最终有可能损及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公司管理层片面地为迎合会计准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要求而编制财务报告,忽视了编制财务报告的根本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简单地倚重公司管理层设计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外部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意见作出有关决策,而忽视了对公司交易及其内在风险以及公司会计政策运用影响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又出于利益驱动,而为公司直接设计经济交易或者为公司复杂的结构化交易提供咨询,甚至代替公司管理层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从现代会计审计发展的本源来看,所有财务报告供给链条上的相关者,其存在的目的都时为了保证由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公司管理层)最终传递到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投资者)手中的财务信息是高质量的是有助于其合理决策的。然而,现实的发展表明,在操作从面上,有时财务报告供给链条上的相关者会将利益的天平偏向公司管理者或自身,从而有可能反过来对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等会计造假案和安达信会计公司的倒闭则反映出,这些有背初衷的做法,已经在最近一百多年的现代公司制和会计审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被制度化、机制化、合理化了。

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对财务报告相关者行为的大量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上述行为的校正,其对现代会计审计的首要影响是使财务报告相关者(包括公司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订者等)恢复到其在财务报告供给链中拥有的位置,界定其功能。新会计准则建立起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并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和突破,并能促进财务报告信息更加透明,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会使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增强,可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结合财务报告的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信息,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新审计准则全面树立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强调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能够使审计人员科学、准确地判断风险领域和重大风险点,从而可以根据找出的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防范审计风险和降低审计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当然这种校正决不是简单地使现代会计审计地发展回到其起点,而是在实务基础上的一种重整和超越,比如,明确公司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定等与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维护财务报告的编制负责;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对财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等,都是为了进一步提供会计信息和审计质量,使整个财务报告系统(乃至现代公司系统和资本市场系统)能够更加可靠、更加诚信更加高效的基础上运作。如果准则规定的这些措施,能够重新建立起投资者多信息披露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信任以及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的话,那么现代会计审计将以此为契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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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财务审计报告篇4

「关键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公司舞弊的指控以及财务报表的重新编报(FinancialstatementRestatements)(2),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的充分性上来。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层如何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及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中的作用就成了最紧迫的之一。本文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最新规定出发,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新概念

内部控制概念的演变大致可划分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阶段。最初的内部控制定义可以追溯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委员会1958年的《第29号审计程序公告》,其中,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部分,并将内部会计控制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的可靠性直接联系在一起,具体的措施有交易授权与批准制度、资产的实物控制、从事财务记录和审核与从事经营或财产保管职务分离的控制。1972年,《第54号审计程序公告》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内部会计控制是组织计划以及关于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有效性的程序和记录,并对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交易经过合理的授权进行;公司对交易进行了必要的纪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公认会计原则保持一致;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经过管理层的适当授权;在合理期间内,对现存资产与资产的会计记录之间的任何差异采取了恰当的行动。

1992年,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根据COSO委员会1992年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中的定义,内部控制是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为达到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相关法规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设计的过程。1995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第78号审计准则公告》中,接受了COSO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在2002年的33-8138号提案中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诠释,该提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过合理的授权;保护公司的资产避免未经授权或不恰当的使用;公司的业务活动被恰当的记录并报告,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编报要求。该定义符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公告319条款的规定,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3条款中的内部控制定义保持一致。

根据SEC2003年6月正式的最终规则中的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的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

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纪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

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

定义中的1、2两点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3条款中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或鉴证报告中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保持一致,第3点则是针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出的,表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COS0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相比,SEC在最终规则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仅包含了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部分,而省略了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的目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目标中也仅保留了诸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财务报告要求这类与财务报表编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定义与《证券交易法》第13(b)(2)(B)款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描述保持一致。

二、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最新进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是否进行报告曾引起广泛的争论,但直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之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实务中仅有美国联合存款保险局(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对加入保险的总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机构要求提供管理层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2002年7月,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案涉及内部控制的条款主要有:

1.第103款规定,对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的审计师报告,需要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包括详细程度合理的纪录,以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纪录,以满足财务报告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是否合理保证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收支活动进行了合理授权。

2.第302款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季度报告签署书面证明,证明中涉及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签字人员有责任建立和维护一套内部控制程序,并且这套内部控制程序的设计应当确保内部其他管理人员都能够知道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保证在财务报告编制之前90天内已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将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反映在报告中;向外部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报告了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对公司财务信息的记录、加工、汇总和报告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控制缺陷以及重要控制弱点。

3.第404款规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13(a)或15(d)款要求递交年报的公司,管理层需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同时,该条款要求这些公司的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进行认证和报告。

404条款的规定引起了法律界和职业界的广泛关注,SEC和AICPA积极行动起来,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提案和征求意见稿

1.2002年10月22日,SEC第33-8138号提案,并于2003年6月5日颁布最终的规则,寻求为遵循404条款所需的过渡时间做法。主要内容有:(1)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相关内容,要求上市投资公司之外的公司在年报中包括一份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该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管理层签署申明,由其负责建立和维护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在最近财政年度终了之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说明管理层进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时采用的框架;提供一份申明,表明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提供了鉴证报告。(2)要求公司填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RegisteredPublicAccountingFirm‘sAttestationReport)”,并作为年报的一部分予以公布。(3)要求管理层对公司季度内出现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或可能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更进行评价。(4)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和表格进行了修订,以满足302条款的书面证明要求,并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302条款和906条款的要求提供该书面证明。(5)自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对第一个财政年度在2004年6月15日或以后结束的所谓“加速编报”(AcceleratedFiler)公司(3),必须在该财政年度的年报中根据相关的披露要求提供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对第一个财政年度在2004年6月15日或之后结束的非加速编报公司,包括外国私人发行公司(ForeignPrivateIssuer),必须在2005年4月15日或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年报中遵循内部控制报告的要求。(6)上市投资公司必须在2003年8月14日或以后遵循针对他们修订的规则和表格要求。特别是财政年度在2004年6月15日或之后结束的上市投资公司,必须遵循《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a)和15d-15(a)和《投资公司法》规则30a-3(a)的修订内容,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2.2003年3月18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征求意见稿,作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的响应,主要内容包括:(1)对一些审计准则公报(SASs)和鉴征事务准则公报(SSAE)进行了修订,使之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作为一项完整的活动,公众公司(PublicCompany)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两个部分。(3)独立审计师需要对审计工作进行计划,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对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发表审计意见。(4)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定义。征求意见稿中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前者主要是指公司的控制结构和程序不完整,遗漏了一些必要的控制;或者现存的控制设计不合理,从而导致即使控制按照设计执行了,但无法达到控制的目标。后者则是指一项控制虽然设计合理,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或者执行控制的员工没有得到合理的授权或资质,从而导致控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内部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重大控制缺陷(SignificantDeficiency)和重要控制弱点(MaterialWeakness)两类。重大控制缺陷是指可能对公司管理层发表的申明中关于保证交易的发生、记账、过账、报告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保持一致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控制弱点是指在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存在重大控制缺陷,造成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将及时地防止或发现财务报表中实质性的错误表述的风险降低到一个较低的水平。(5)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发表无保留审计报告的限制条件做了规定。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未更正的重要控制弱点,独立审计师不能发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无保留意见,而应该根据重要控制弱点的性质,发表保留意见或仅对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财务报表中存在实质性错误表述,公司没有发现,而外部审计师发现了,则表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中存在重要控制弱点。

3.针对上述提案和征求意见稿,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积极行动起来,提出根据404条款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操作指引,典型的有McGladrey&Pullen会计师事务所和KPMG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份报告。这两份报告都对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建议,报告中新的、有价值的观点有:

(1)对管理层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程序提供了建议。报告认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可以分四个步骤来完成,即:计划、设计有效性评价、执行有效性评价、评估和报告。首先是计划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容涵盖404条款及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特殊要求;建立任务小组并明确责任,设定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时间表,并选取COSO或其他适当的标准进行评价;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体系中涉及多个分部或单位的情况进行处理,确定哪些分部或单位应该包括在评估内容中,同时对确定的内部控制环节及相关的分部或单位形成内部控制文件。其次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进行评价,内容包括:根据确定的标准,对形成文件的重要控制进行设计有效性评价,内容涵盖内部控制的每个层面(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以及每一个重要控制;检查现存的内部控制文件,发现存在的缺陷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工作。第三阶段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具体的行动步骤有:管理层将所设计的内部控制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实施监控程序和评价活动,对每个分部、单位或环节进行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价;将经理层和内部审计得出的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以及他们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重大控制缺陷或重要控制弱点告知CEO和CFO;CEO和CFO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并就采取的对策达成一致意见;将执行的关于控制的执行有效性评价程序和评价的结果形成文件;将得出的结论向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人员报告,并就所发现的重大控制缺陷和重要控制弱点采取的对策取得他们的赞同。最后阶段是评估和报告阶段,内容有: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与审计人员的审核程序协调起来,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变更;发表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申明,并将其作为公司年报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复查发现的重大控制缺陷和重要控制弱点以及采取的对策,并向法律顾问、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2)强调“人”的重要性。报告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应包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法律顾问、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经营管理层、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各个方面,明确了评估的每个行动步骤由哪些高级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以确保按时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3)界定了管理当局的责任。报告认为,管理层必须承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责任,并运用恰当的控制标准(如C0SO标准)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形成的评估结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同时签署一份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申明。为取得足够的证据支持管理层的评估结果,管理当局可以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或第三方的工作,将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基础。相应地,管理当局可以雇佣外部审计师之外的注册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帮助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4)明确了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程序的构成要素。报告要求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每个层面的重要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以及每个重要账户的余额、交易类别和披露进行评价。审计师不能将他人的评估结果作为对重要账户余额、交易类别和披露的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初始证据,但审计师可以根据他人的工作来改变自身评估工作的测试性质、时间和程度,但这样做要求审计师重复他人的一部分测试工作,并对每个重要账户、交易类别和披露相关的控制执行独立性测试。

(5)界定了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与财务报告审计的关系。两者即有不同,又有联系。首先,两者的目标不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因而关注的是财务报告程序的结果。财务报表审计中也需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控制风险进行评价,但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了决定其它财务报表审计程序的属性、时间和程度,而并不需要单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报告。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却是对公司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建立健全了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此时,独立审计师需要了解公司建立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对其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要完成这项工作,审计师必须对财务报告程序(从交易的开始直到财务报告的编报完成)中的每一个重要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其次,两者也有联系,即都需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师可以利用所取得的内部控制评价的证据来改变其它财务报告审计程序的属性、时间和程度。由于内部控制的内在局限性,审计师仍然需要执行实质性程序进行测试。此外,独立审计师可以根据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中发现的缺陷,来决定财务报表审计实质性测试过程的属性、时间和程度。

三、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加大政府对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现有的法规和行政规范中多项涉及到内部控制的。可以看出,政府监管部门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没有对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提供实质性指导,从而造成不同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与此同时,我国的内部会计规范才刚刚开始,一套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的建立还有待时日,这也给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增加了难度。《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SEC的最终规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对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1.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仅有2001年10月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而在其他规范中,没有对管理层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强制性规定。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失败和公司舞弊指控的增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这就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提出明确的要求,以将财务报告错误表述的风险降低到一个恰当的水平。

2.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美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实务都对在内部控制评价的早期确定科学的评级标准提出了要求,认为应采用诸如C0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框架的公认标准,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标准。目前我国内部控制评价实务中,管理层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是参照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进行的,内容主要是以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有关的控制;独立审计师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则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造成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流于形式,没有和财务报告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明显区分开来。因此,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尽早建立一套完整的、公认的内部控制标准,使内部控制评价有章可循是必要的。

3.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目前我国与实务界没有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形成一致的意见。由于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时,主要是针对财务报告形成过程中所有重要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因此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时,一方面应根据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达成的业务约定书内容,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审计师在审计初期确定的审核标准。

4.设计一套科学的行动指南,为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供指引。可以借鉴KPMG和McGladrey&Pullen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中的做法,在单位内部组建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分步骤有计划地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单位可以聘请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之外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控制缺陷或重要控制弱点进行必要的改进,保证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降低财务风险。

5.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时间范围。尽管独立审计师发表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针对特定时点进行的(一般是与所审计会计报表期间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相一致),但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与否进行的测试工作则涵盖了一段时间。因此,KPMG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要求,管理层应该保证投入运行的内部控制必须运行了一段足够的时间,以便于审计师实行执行有效性测试工作。在确定我国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时间范围时,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针对一段时间内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在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申明中明确报告的期间范围,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还需要取得额外的证据来支持最终的评价结果。

6.管理层评价与外部审计师审核的协调一致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必须选择适当的控制标准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获取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最终的评价结果,同时需要签署一份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申明。而审计师需要对管理层最终形成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意见提供足够的恰当证据。所以管理层应该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交流和沟通,例如所确定的重要的内部控制内容及原因;对重要内部控制形成的文件的完整性以及设计的合理性如何;在进行重要控制的执行有效性评价时采取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重要性如何,采用的改进措施是否有效等。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以及管理层雇用的第三方的测试工作只能作为外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一部分,但审计师还需要重复相关的测试工作,并进行执行有效性的独立测试,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公允。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才刚刚开始,在此过程中,适当地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实际做法,可以为我国的会计服务市场的和内部控制评价的认识提供新的视角。目前,如何遵循404条款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美国的SEC已经形成了最终的规则,而AICPA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审计准则,我们应进一步关注其进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内部控制评价框架,以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主要

朱荣恩。2002.内部控制评价。中国出版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1997]199号

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

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2]21号文

Sarbanes-Qxleysection404:managementassessmentofinternalcontrolandtheproposedauditingstandards,KPMG,March2003

Assessingtheeffectivenessof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inaccordancewithsection404oftheSarbanes-OxieyActof2002,McGladrey&Pullen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Maruli2003

Proposedrule:disclosurerequiredbysections404,406and407oftheSarbanes-OdeyActof2002,SECreleaseNo.33-8138,October22,2002

Auditinganentity‘s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inconjunctionwiththefinancialstatementauditandreportingonanentity’s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AICPA,March18,2003

FinalRule:Management‘sReportson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andCertificationofDisclosureinExchangeActPeriodicReports,SEC,June5,2003

(1)本文系中国会计学会课题(200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批准号2001KJAO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公司财务财务审计报告篇5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审阅;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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