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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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篇1
一、充分认清推进消防行政审批改革的必要性,从提高自身素质入手,做好进厅前的准备工作
消防部门进驻审批大厅,首要的是面对同驻厅46个部门在服务质量、审批效率的竞赛,审批大厅消防窗口认真剖析了以往的行政审批工作,深刻认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果继续沿袭传统刻板的工作方式,因循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只有与时俱进推进改革,才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消防行政审批工作的再一次飞跃。进驻审批大厅,不应仅仅停留在工作地点变换的层面,最终目的是解决执法和服务观念的根本性问题,将执法为民思想化作驻厅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自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实现消防执法从强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从手段单一化向方式多样化的转变;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从封闭审批向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转变,从而全面提升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水平,打造阳光、便民、公平、便捷、规范的消防行政审批环境。
二、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探索消防行政审批变革新举措
一年来,审批大厅消防窗口时刻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工作目标,把“关注民生,构建和谐”作为工作核心,着力于群众的新期待开展工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摸索、总结出以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为核心的17项便民服务制度和措施,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举措一设立消防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凡属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涉及外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老工业基地技改、振兴项目,涉及棚户区改造以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均可到窗口申请消防快速通道服务。即:可在办理发改委立项、规划审定手续的同时,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消防审核人员及时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以便其修改设计。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节约时间,又能保证项目具备条件后随时审批。中央政治局常委xx在对沈阳消防取得的成绩中充分肯定了消防支队的“提前介入”审批工作。
200x年以来,审批大厅消防窗口通过快速审批通道为企业提前审批项目75项。这样虽然我们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听到政府领导赞扬的话语、看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笑脸,我们再苦再累心里也甜。提前介入,将消防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将防患工作前移,使隐患消除在审批、验收环节,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了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举措二设立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关注民生工程,针对企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现实情况,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干部、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申请消防服务绿色通道。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受理窗口,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后,承诺在4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勘查现场,帮助整理申报材料,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方案,开展义务消防培训和消防咨询,免收消防设施复检费,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消防行政许可。全年共办理此类项目68件。
近年来,沈阳市部分建设项目因开发单位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办理规划、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使房屋不能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和消防验收。这项民生工程涉及了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解决这个问题,审批大厅验收科对历史遗留的商品房屋逐一排查登记,现场勘查,现场验收。他们白天勘察,晚间加班加点汇总资料,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可行性整改意见。从7月底开始,历时4个月,勘查项目59个、房屋543栋、居民40807户,惠及市民12万多人,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普查民情、体会民意、关爱民心,真正将老百姓的温暖放在心上,使沈阳消防真正赢得了百姓的信任和认可。
举措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在审批项目第一次进行设计方案咨询、第一次申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第一次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首次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环节的全程审批服务。对提前介入项目的技术咨询、修改设计的建设项目,建审、验收科进行登记,以便跟踪管理,定人包干到底。
举措四实行案例援引制度如果在消防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从未接触过的项目,对于建筑形式、建筑结构、使用性质相同,建筑体量一致,在国内其他城市有审批实例的建筑项目可以进行借鉴性的消防审批。如:沈阳欧盟工业园区内,台湾投资的、东北最大的集成芯片生产厂房在建设初期,到消防行政审批大厅要求提供技术服务。我们在服务中得知,该项目在上海有同样规模、同样生产性质的厂房,上海市消防局对该项目有成型的专家论证会意见,为此,我们在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设计资料后,比照上海的审核经验,为其提供了满意的消防技术服务。今年办理此类项目14件。
举措五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对于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建审科、验收科建立了消防行政许可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建筑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消防问题等内容。建审科、验收科指派专人负责该项目,成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小组,每季度至少1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上门服务,并做好工作记录。
奥体中心项目,是2011年北京奥运会足球赛分会场。对此,我们审批人员特事特办,针对场馆内四家装修公司分标段施工的实际情况,先后6次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到施工现场召开装修公司及建设单位现场办公联席会议,提前下达消防施工质量标准要求,使他们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节省时间,保证了奥体中心建设工作的进展顺利。建设项目负责人、市建委副主任鲁博在政府汇报会上深有感触地说:“消防部门政治素质强、业务精通、执法严格、服务热情、堪称楷模”。
举措六实行疑难问题技术论证制度对于规范、标准不明确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重大工程项目的复杂难题;其他技术方面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大厅先后针对沈阳恒隆商业广场等建设项目召开论证会40余次,为单位解决实际问题180余项。
举措七设立消防资料室,网上申报、消防电子资料库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项目审核和验收的工作中,审批大厅消防窗口发现许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了解或不掌握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经常出现一些不该发生的问题。为了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更好地了解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我们先后投资3万余元收集了历年国家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手册,方便建设单位直接查询,并在市行政审批网上链接了专门的网页,相关电子文本能够直接在线查询、下载,成为警务公开的一条有效途径。同时通过该网页,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相关的申报材料,经过网络管理员确认后,可直接受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在线查询。
举措八开通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许多建设项目的设计都是由外埠设计院负责的,在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反现行规范、需要修改设计的问题,经常需要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切磋,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可以直接与外埠设计人员进行在线、可视交流,设计单位不需多人、多次往返,为建设单位节省了时间、节约了成本。在总体投资90-100亿元的沈阳世茂新发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世茂五里河城s1、s2建设项目中,建审科审批工作人员首次利用该系统与北京建筑设计院的设计人员就其申报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在线、视频沟通,共同研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建设单位高度评价。先后有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网、人民公安报等13家媒体、16个栏目、8家网站给予报道,《北京青年报》、《重庆日报》也予以转载。
举措九实行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每项消防行政许可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将《消防审批工作情况群众意见反馈单》、邮资已付的制式信封随消防行政许可意见送达给办件单位,征求办件单位对我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业务素质、服务态度、廉政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沈阳细河化工园区是市政府全面整治易燃易爆项目的一项重要举措。原市内化工生产项目全部搬迁至细河化工园区。由于工期紧张,许多单位施工、边设计。我们在群众意见反馈单中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与化工园区规划部门联系,上门服务,分地块进行消防整体规划设计指导,一方面使建设项目的用地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使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设置消防设施,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建设单位负责人感动地说:“消防部门主动上门服务,整改火灾隐患比我们都着急,我们再不配合工作,就说不过去了。过去怕罚款,不敢与消防打交道,现在消防部门的热情服务,拉近了我们的距离。”细河管委会顾少清副主任在全区建筑项目会上感慨地说:“全区26个建设项目,需要在市里办理的消防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其他在本区办理手续的,还都没办完,想象中最难办的却最快办结。我们其他职能部门要好好学习市消防部门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和效率”。
举措十建章立制,规范审批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审批行为,沈阳市消防支队先后制定了消防监督人员“十条规定”、“十项措施”、“十个制度”,自设“高压线”。同时为规范行为,制定了《消防监督人员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和《消防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审批工作人员,建立审批工作情况群众反馈信、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等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四个一”、公示了“警务公开制度”,把消防审批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透明执法、阳光执法。
与此同时,为了方便社会各界来消防行政审批窗口办理业务,还制定了中午值班制度、窗口值班接待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网络、电话预约服务制度等一系列便民措施。
三、以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各界拥护、各级领导放心为目标,全力打造“沈阳消防”新亮点
经过驻厅全体消防警官的不懈努力,200x年共受理消防行政许可2257项,审批建筑面积5736.4万平方米,平均工作时间为10.8个工作日,比公安部30号令承诺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提高效率46%,审批项目无一错件、无一投诉,共收到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送来的锦旗29面、牌匾5个,在服务中心所有部门中名列第一。同时,消防行政审批一次通过率由以往的54%,提高到70.2%,全年无恶意、严重消防违章行为。被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评为200x年先进单位、优秀党支部,有6人被评为“百名审批服务明星”。
200x年3月16日,市长李英杰、时任常务副市长赵长义在视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时,对消防窗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勉励大家,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一定要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永远的排头兵。李英杰市长还强调:一定要把消防窗口的经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打造一流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200x年7月26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隆重举行“庆八.一”为消防局授旗和为驻厅消防警官披绶带仪式,号召驻厅46个窗口单位向消防官兵学习。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国强,亲自向沈阳消防支队政委李国孝颁发锦旗,并为21名驻中心的消防警官披上绶带。
200x年11月12日《人民日报情况汇编》第1512期以“沈阳消防系统为民服务赢得民心”为题,报道了沈阳消防执法改革的新举措,文章指出:200x年年初,沈阳支队在全国消防系统首次实行消防审批进大厅,工程设计之初消防就提前介入,变客户上门求助为消防跟踪服务……引起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xx,公安部部长孟建柱,部消防局局长郭铁男、副局长李世雄等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分别做出重要批示。11月13日,xx同志批示:消防工作提前介入的办法好,防患在先,把隐患消除在审批、建设环节。请建柱并景富、金国同志阅研。11月14日,公安部孟建柱部长批示:沈阳消防的做法很好,请铁男同志遵照永康同志的批示,可在全国消防系统交流、推广。
200x年12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来沈专题调研沈阳支队消防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地检查了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推进消防行政执法改革、消防审批进大厅等工作。他明确指出:“沈阳消防行政执法改革值得全国各地学习和借鉴”。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消防服务/民营化/合同承包/政府规制内容提要: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突显出当下中国消防管理体制的困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以及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使得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具有客观必要性。我国消防服务民营化改革宜采取通行的合同承包方式,通过委托民营部门生产部分消防服务实现政府角色向事前决策者和事后监管者的嬗变,从而在维系政府公共责任的前提下向全社会公平地供给消防服务。为了保障消防民营化的顺利推行,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的规制责任尤为迫切。一、引言:问题研究之缘起晚近三十年来,随着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这种以谋求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履行为旨趣的民营化改革运动同样一路高歌猛进。如今,不仅公用事业领域内特许经营、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举措为世人所熟知,就连传统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属于国家保留的行政领域,民营化改革的触角仍然依稀可见,“治安有偿承包”、“老板消防队”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现即是明证。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实能够直接起到有效缓解政府压力的作用,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提升行政任务的履行质量。但是,我国当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营化之举普遍都存在规范依据不足、法律位阶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民营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进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机制的严重匮乏,一些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乱象丛生,政府不负责任的淡出、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私人部门的惟利是图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及其所引发的生存危机事件,则进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局,也为行政法学界剖析民营化的利弊、时机、方式及后续责任分担等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个案。“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9年8月5日下午十四时许,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上交防火费而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数万元的房产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据悉,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于1999年10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成立这家民营消防队主要是考虑到公主岭市管辖面积较大,对于一些较远乡镇的火灾,公安消防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就近设立民间性质的消防队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之初的几年,由于镇政府每年代为征收部分防火费,消防队勉强能够支撑。然而,自2009年之后,防火费作为“农民负担”被吉林省有关部门废除。无奈之下,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不得不逐个村屯签协议,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务。时至今日,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已经名存实亡。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弃相关的责任?进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是否存在禁区或界限?遗憾的是,学界尚未从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对这一典型社会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从而使相关的社会议论仅仅停留于感情层面的争执。笔者认为,抽象而宏观地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并非易事,为此,本文拟从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入手,围绕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对消防事业的管理能否实行民营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营化以及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冀通过这种个案式的分析以点及面地触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从而为我国当下日益深入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学界同仁。二、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象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份内之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域外有关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似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在理论上,消防事务的管理毕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属于现代政府的“天职”,因而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当然的国家任务而不能转嫁由私人来承担。然而,“某项公共任务是否确属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任务,必须依据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法秩序来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可否将某项公共任务视为国家任务纳入管理,或者可否将该公共任务释出由私人负责,首先应解释宪法以及所有合宪法的规范的规定才能决定”。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可见,借助多种形式的民间力量参与消防事务的治理非但不为现行法律禁止反而为其所鼓励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为何具有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一切制度的变迁都可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我国当下的消防管理体制变革而言,同样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考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很多行政领域的改革(如医疗、社保等改革)实际上主要都是在城市进行的,或者说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现行消防体制的确立以及消防资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颁行的《消防条例》还是九十年代末期颁行的《消防法》,无不将消防资源偏向于广大城市。也就是说,城市的消防事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基本上覆盖了城市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产业都没有城市密集,火灾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较低,因而所获得的消防资源极少。如此以来,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自然就难以惠及农村和农民。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变。特别是在江浙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企业日益增多,其规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过了一般的城市,火灾发生的几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旧有的公共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资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以行政为主导的城市消防体制面对中国农村的变化表现出强烈的促不及防。旧行政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农村地区对消防服务的巨大需求,为民间力量参与消防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开展,城乡二元对立的紧张格局有望得到及时缓解。于是,消防事务的民营化自然就成了社会发展之需。第二,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观层面上,消防事务的治理逻辑地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火灾预防”(即“防”)和“灭火救援”(即“消”)。从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灾预防远比灭火救援更为重要,这也正是现行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原因所在。大体上来说,火灾预防涉及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治等相关事务,宏观性、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相比之下,灭火救援则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微观性、单一性特点更为突出。由于火灾预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实与否的监管,因而作为现代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无疑应当去“亲历”。至于灭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去亲自实施,更多的时候都可以借助民间力量的参与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实上,现行《消防法》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组织发展的鼓励,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对民间消防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的认可。在民营化理论上,这属于典型的“组织民营化”,即行政主体并不解除所担当的公共任务,只是通过私法的组织形态来继续担当。我国山东、深圳等地通过招聘方式录用合同制消防队员弥补公安消防力量在灭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为有效的制度尝试。可见,消防事务虽然触及社会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可分解性,对于其中具有执行性质的灭火救援事务完全可以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第三,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设置和消防资源的分配都完全与行政区划、行政级别相吻合,最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一级。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够优先满足城市对消防资源的需求,但对于地处偏僻的广大乡村来说,就难以与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由于现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城区,即便消防机构在接警之后能够立即赶往乡村火灾现场,也会因为耽搁最佳救火时间而无济于事。事实上,在前文叙及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试图向城区的公安消防队求救,但由于路途遥远,最终也未能成功灭火。虽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近郊的农村地区已经为城市所吞并,但农村地区的彻底消灭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在现有的消防管理体制之下,公共部门尚无法为广大农村地区供给基本的消防服务。即使将公安消防机构设置的末梢延伸至乡镇一级,也因为财政资金的匮乏、审批程序的繁杂和行政编制的控制而难以实现。可见,面对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门消防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间的力量向农村提供应有的消防服务。由此可见,消防事务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将是我国未来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三、消防服务民营化之模式选择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提供虽然依旧是政府的天职,但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却能够进一步扩大消防服务的实际覆盖面,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消防服务可以随意地选择各种民营化方式呢?在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对于谁交钱就给谁救火、不交钱就不给救火的民营消防队来说,排他性已经十分明显,消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全然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公共产品的消防一旦变成了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其供给的公平性也将丧失殆尽。如此以来,纯粹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必将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公共责任被规避。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民营化改革不仅无助于消防服务的公平提供,而且还将直接导致政府民主性的丧失。民营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创新就在于重新将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个基本的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可以是个人、特定地区的所有人、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拥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或者获得辅助性服务的政府机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可能是政府单位、特别行政区、市民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自身;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通常是政府单位但也有例外。服务“提供或安排”与服务“生产”之间的这一区分构成了整个民营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础。民营化理论从静态分析角度据此归纳出了公共服务的十种不同制度安排(见下表)。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生产者安排者(提供者)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共部门政府服务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私人部门合同承包自由市场特许经营志愿服务补助自我服务凭单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民营化一般运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这一制度框架来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镇的民营消防队可以归入“自由市场”式服务提供模式。在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消费者自己安排服务、选择生产者并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则不加任何干预。问题在于,市场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最普通的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消防服务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营化之名放弃其作为公共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责任。正如学者所言:真正的民营化政府责任是不能被转移的,所转移的只是透过民间功能所表现出来的绩效;且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而已。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规划、目标设定、监督标准拟订以及执行、评估及修订导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础上的。可见,消防服务的民营化并非没有任何界限可言。通常地,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执行或负担全部执行,而开放由民间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就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在特许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组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直接向公众出售其服务和产品,民营部门则往往为此向政府付费,并在政府价格管制之下通过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可见,在实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毋宁说是民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运营。形式民营化又可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功能的民营化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务的合同承包最为典型。“论及传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区别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时,‘合同外包是最经常提到的方式。”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即民间部门是生产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产者支付费用。可见,在形式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即政府仍然承担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实施而已。由此可见,作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务的供给事务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实现民营化。相比较特许经营等实质民营化方式及其他类似政府淡出等更为激进的民营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没有放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其向作为生产者的民营部门支付费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民间力量生产消防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有效缓解社会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公平供给。当然,与目前无偿的公共消防服务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相比,政府将消防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之后,势必会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政府亲自生产相比,外包方式还是能够节约部分费用。有趣的是,根据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提供机制精细的比较研究,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产要节约20%~50%的费用。[12]考虑到我国普遍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将部分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同样能够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作用。四、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续政府规制尽管民营化是在规制缓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毋宁说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正如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鲁佩特·朔尔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引者注)都不意味着国家和行政机构必须全面从这些职能方面撤退。通过国家监督规定的机制,特别是国家保证有关私人在职业和专业上的可靠性和素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机构从自己执行的责任中撤出越远,就越可通过监督和检查私人和保证专业与职业素质来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13]在部分消防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形式实施民营化之后,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后续规制,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威胁。笔者认为,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的政府规制应当着重解决好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两个基本问题。(一)规制目标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营组织去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门之手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政府对民营组织的规制也必须保障服务公共性的实现,避免因私人部门天生的逐利性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消防服务民营化后续政府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须确保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房屋及家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受到格外关注。这不仅是民营消防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监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其次,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供给必须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向特定区域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服务。特别是在通过政府付费形式外包消防服务的情况下,民营组织更不能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实施区别对待,而应当向承包区域内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务,这也当然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二)规制手段在公私部门对立的时代,政府大多习惯性地选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来实现既定的规制目标。但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业已形成了日益亲密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更应当重视通过契约模式来实现社会治理和规制的目标。就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来说,规制目标的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笔者以为,消防服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事项以及服务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条款实际上框定了民营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政府对其实施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是政府的付费,包括付费的数额、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应该说这部分内容的订立最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必须比较内部机构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和该服务由民营组织合同外包的成本,尽可能节约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给予民营组织投资参与消防服务生产以必要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以便最终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总的来说,承包费用应当低于政府机构亲自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至于具体的付费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励性质的“固定价加奖励”的方式,在确保民营组织能够维护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其绩效情况(如火灾发生率的下降、灭火救援的效果等)进行适当奖励,从而敦促承包者尽可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14]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合理确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对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违约处罚,包括承包者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四是争议处理,包括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理期间不中断服务等。对于政府来说,在消防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之后,借助于监督、促进合同的履行就能够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通过契约规制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对民营消防组织进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许可最为重要。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实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广东等地)政府已经根据《消防法》分别就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设立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民间组织参与消防服务确立了起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规制民营消防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鉴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民营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可能会造成过多损耗,这也需要政府以补贴的方式适当给予扶持。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在吉林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是我国目前大量民间消防队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其间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民间消防队的资金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整个消防体系中应有的补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对民间消防队的出现反应较为迟钝,没有通过监管和扶持因势利导。为此,必须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缔结外包契约的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部分消防服务,并通过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五、结语:通过民营化破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引人关注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业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从大的方面来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后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小的政府和过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会发展,规模适度、职能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的政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有限的,二是政府运作的质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适度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5]为此,就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民间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服务主体的格局。通过“政府瘦身”和“市场回归”,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诸多缺陷,从而实现现代福利国家对政府的角色期待。当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责任的放弃,相反地,通过民营化之后的重新规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够充分显现。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我们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行‘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层面而言,本文有关消防服务民营化的粗略探讨就具有潜在的标本意义,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也能产生启示,从而为当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的化解提供另一种思路。注释:[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0页。参见《农村治安该不该“承包”》,载《报刊文摘》2009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载《南方周末》2009年4月1日A3版;沈颖:《海上戒毒》,载《南方周末》2009年10月7日A4版。参见彭兴庭:《消防队“见火不救”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困局》,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12日第6版。[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参见《从民营消防队的困境反思〈消防法〉》,http://hlj.rednet.com.cn/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9年6月15日最后访问。[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1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13][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14]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价格、固定价加奖励及成本加固定费用等三种具体方式。[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15]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1页。[16][美]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篇3
一、抽查事项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抽查内容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事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四)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二、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省消防条例》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五)《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抽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
四、抽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抽查比例
(一)日常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80%,一般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九小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抽查比例。
(三)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和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六、抽查内容及要求
相关单位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职责。
七、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上公布,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要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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