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管理规范(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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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管理规范范文篇1

一、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装分包工程转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规定存在着扰乱财政税收经济秩序的隐患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凭分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和已开具给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分包合同,抵扣分包单位已纳税款后按差额缴纳税款,按总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即称转开建筑安装发票。这个规定可以使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按要求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维护了发票管理的秩序,又保证了税款的正收管理。但现实中,有少数纳税人明明是自己做的工程,收入支出也全部在自己账面上反映,税款也由自己实际承担,却偏偏搞一份假的分包合同,以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名义缴税。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属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预算自行收支平衡,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建安企业利用“甲供材”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供材”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供材”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由于上述单位不是纳税人,也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其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可能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外出经营,往往是跨省经营的情况较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情况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如果纳税人故意偷税,这种管理模式就给偷税提供了方便。

(五)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管理机关分离,易导致税收难以控管

企业使用的发票是按照流转税的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国、地税分别管理的纳税人,在现在国、地税征管信息没有达到共享的情况下,纳税人少记、漏记应税收入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是以企业成立的时间为划分标准,在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而流转税则以应税项目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国税机关负责管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的销售发票是通过地税机关进行发售、核销的,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收入地税机关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管,到国税管理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其申报的收入要进行有效的控管就不是很容易,必须从地税机关获得有关信息,这就需要国、地税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有效的控管。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划分不当,造成税务管理机关执行政策的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进行划分,造成国、地税管理机关在所得税管理范围上的混乱,在纳税人中间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原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改变经济性质,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者在2002年以前就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破产通过拍卖方式被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购买,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这些情形在不同的地区因对政策的执行不同,就出现有的地方一个纳税人国、地都要管,有的地方都不管的现象,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七)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现在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二、对策

(一)尽快修改相关的能够导致市场违规操作的条文和规定。例如:“对企业(单位)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凡不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这样能够人为鼓励市场违规操作的规定应尽快修改完善。

(二)改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规定,不再实行按企业成立的时间作为划分国、地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规定,而实行按照流转税管理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税务机关,国税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不实的问题。

(三)合适时机国家应将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通过抄报税和发票认证等工作程序,就可以有效的控管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申报难以控管的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增值税管理后,可以解决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增值税管理后,企业要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就要取得抵扣凭证,可以有效的督促建材行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必须开发票,提高了建材行业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度,减少了这部分纳税人偷逃的税款。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力度,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季、半年、年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安装企业不进行结算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单的外建单位和少数账证核算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建筑企业外,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实行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收取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不按规定按期结转收入计算成本、利润或者用白条和内部结算凭证领取工程款作为经营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视为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包装管理规范范文篇2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包装管理规范范文篇3

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表一、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2)、务工作计划,(3)、并组织实施;(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3)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4)设定垃圾集纳地点,(5)并每日将服(6)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7)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8)每日对保洁服(9)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10)做到服(11)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保安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筚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存车管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室,并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2)、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十)、装修管理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2)、务制度;(3)、查验业主装修方案,(4)、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5)、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6)、装修期间,(7)、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8)、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9)、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10)、业主装修结束后,(11)、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12)、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表二、经济适用房小区、直管和自管公房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2)、务工作计划,(3)、并组织实施;(4)、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5)、进行安全普查,(6)、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7)、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8)、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9)、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10)、处理急迫性报修,(11)、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12)、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13)、管理规章制度健全,(14)、服(15)、务质量标(16)、准完善,(17)、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2)、的日常养护和小修,(3)、执行《房屋及其设备(4)、小修服(5)、务标(6)、准》;(7)、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8)、正常使用;(9)、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10)、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11)、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2)、并每日将服(3)、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4)、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5)、每日对保洁服(6)、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7)、做到服(8)、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9)、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10)、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保安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公共生活秩序,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2)、车辆行驶通畅,(3)、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4)、志和防范措施;(5)、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6)、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7)、应及时报警,(8)、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存车管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3)、出门凭证放行;(4)、保证停车有序,(5)、24小时设专人看管;(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2)、建立消防责任制;(3)、消防设施有明显标(4)、志,(5)、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6)、定期进行消防训练,(7)、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24:00不(3)、间断运行,(4)、0:00-(5)、6:00呼叫运行,(6)、电梯工夜间值班,(7)、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8)、均须开启载客;(9)、凡有备(10)、梯的,(11)、在高峰期6点-(12)、8点、17点-(13)、19点与主梯同(14)、时运行;(15)、主梯维修时,(16)、用备(17)、用梯运行;无备(18)、梯的,(19)、属急迫性维修的,(20)、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21)、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22)、维修服(23)、务标(24)、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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