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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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XX公司两会提出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管控”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公司法治企业体系建设,服务“一业为主、四翼齐飞、全要素发力”总体布局,立足于防控风险,着眼于过程管控,及时准确识别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合规风险,积极稳妥推进风险防控举措,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风险控制计划在公司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法律合规风险的底线,全面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2022年度法律风险控制

(一)人身触电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全面落实触电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实现产权范围内“零触电伤害”,以及产权范围外“零触电赔偿”目标。同时要及时消除因产权分界不清晰、用电检查工作不到位,从而造成的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发案的数量。

2.控制措施:一是强化“双零”目标概念,按照“压减存量、遏制增量”的管控原则,将严防人身触电安全理念、责任和措施落实到配电网工程设计、建设改造、运维检修、营销等各个环节。二是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机制,联动专业部门,结合公司2022年配网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持续深入开展配网外部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公司隐患实际情况,差异化开展配网人身伤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持续深入治理,消除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害的主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线路巡视,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用户设备,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对用户有效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加强客户侧用电安全管理,并向工信、安检等行政部门报备。在未彻底消除前,采取张贴警示、设置安全围栏等临时措施进行预防。四是结合公司近年触电伤害案件及省公司关于触电防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强化触电伤害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梳理公司触电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对应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触电防治工作过程管控,明确相关部门触电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切实降低触电伤害风险,全面做好触电防治“攻坚提升年”工作。

3.控制计划:一是建立触电防治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签定《防治触电人身伤害隐患责任书》,落实防人身触电压降责任制,协同各部门全面开展2022年触电案件压降;二是完成全部警示标识(配电线路附近鱼塘“禁止钓鱼”警示标识、配电线路附近空旷地区“禁放风筝”警示标识、配变台架禁止攀登、站房设备高压危险警示标识、电缆路径标识等)、运行标识(高低压侧杆号牌、变压器运行标识牌、柱上断路器运行标识牌)的补充完善工作,也可使用喷涂方式在运行杆塔3.5米处,易于巡视人员巡视位置进行喷涂;三是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各供电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告知、报备等防治措施抽查,保证隐患排查“三执行、五到位”;四是制作防人身触电宣传教育手册,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力度。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XX供电所、XX供电所、办公室

配合部门:安监部

(二)供用电合同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严格依据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供用电合同自签订至归档全过程规范管理,强化供用电合同基础管理,提升供用电合同法律合规管理水平。

2.控制措施:一是加强营销系统内用户基础档案信息管理,特别是供用电基本情况信息,如用电地址、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电费信息等,确保营销系统内用户档案与现场、供用电合同内容对应一致;二是严格按照通用制度及公司文件要求,规范供用电合同自签订至归档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产权登记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章使用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及供用电合同属地管理责任,按季度通报供用电合同合规管理情况;三是建立合同风险管控机制,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开展公司供用电合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跟进用户运营状况变化,有效降低供用电合同履行风险,全面提升公司供用电合同合规管理水平;四是由业务管理部印发关于供用电合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五是由业务管理部组织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基层人员对供用电合同的认识,解读供用电合同关键条款,落实供用电合同各环节规范管理要求。

3.控制计划:一是制定供用电合同治理方案,整合供用电合同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应整改措施;二是按照供用电合同整治核查标准,明确供用电合同管理要求,对照标准核查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项整改;三是4-10月不定期进行供用电合同抽检,通报供用电合同管理情况,组织供用电合同专项合同培训;四是计划6月底前,依据供用电合同整治核查标准,完成公司所有高压供用电合同问题治理工作,年底完成所有低压非居供用电合同问题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供用电合同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

配合部门:XX供电所、XX供电所

(三)反窃电活动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契合“警企共建”整体环境,依法合规开展反窃电工作,主动深入收集相关证据,稳妥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控制措施: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电力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反窃电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841号)要求落实反窃电工作职责、内容范围、警企联合等工作内容;二是将公司全年任务分解,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三是遵循“依法合规、打防结合、查处分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反窃电工作,推动公司与公安局签订深化警企战略合作协议书,明确警企联动工作范围及内容,依托安监部设立的公安局驻公司警务室,在涉电犯罪打击、电力设施保护、警企协同服务和其他保障服务方面,进一步深化防范打击涉电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保障社会和谐安宁、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3.控制计划:一是业务管理部狠抓提质增效,保持反窃查违高压态势,制定2022年反窃查违任务分解表,加强组织,逐级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并按季度对“反窃查违”进度较慢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二是组织开展高损台区内电力小区摸排整治工作,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加强新技术应用,每季度分别完成营销稽查经济成效目标任务的25%、50%、75%、100%,确保反窃查违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部

配合部门:安监部、XX供电所、XX供电所

(四)劳动争议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用工。

2.控制措施:一是根据国网公司最新要求,在2022年已完成在册全民职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二是根据“三项制度”改革岗位竞聘,围绕“人岗匹配、竞争择优、提升质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管理岗位人员竞聘上岗,建立管理人员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三是依据业务外包工作法律风险提示书内容,组织各用工部门签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告知书》、《业务外包管理告知书》,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四是进一步清理规范不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保持只减不增。

3.控制计划:一是以2022年8月1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契机,届期完成全民职工劳动合同电子化签约率100%;二是根据2022年岗位竞聘及组织调配结果,及时完成劳动合同信息变更,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上报市公司《XX公司职工转岗报备表》,确保劳动合同信息与实际岗位工作一致;三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合规开展公司部分人员的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的签订,以及相关职员的返岗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部门、各供电所

(五)合同管理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1.控制目标:加强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做好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订立的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控制措施:严格依照《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靠实合同合规管理中业务、监督、归口部门责任。加强合同起草、流转、会签、审核全过程管理,实现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开展合同倒签等违规自查、督查,倒逼合同签订和履行规范。

3.控制计划:一是将经法系统使用人名单重新确定,密码权限申请全部更新,明确使用人审核各环节职责;二是以合同管理价值体现为主线,以倒逼源头治理为手段,通过合同管理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业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出血点和发热点,实现相关业务法治合规风险的超前预防。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夯实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近年来经济法律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认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方位适用《合规行为准则》,秉承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的工作态度,推动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供电企业停电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的法律身份比较模糊。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而公司行为的企业性与公益性的竞合,却与司法实践相脱离,在国内的司法大环境中,公司往往被单纯的看待为企业性质,给公司的诉讼带来不利后果。

供电企业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从本质上来讲应定性为服务,而非产品。服务和产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过错原则不同,服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则为无过错原则。就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供应服务无法做到全年365天24小时持续不间断供电,其无法排除因外力破坏、不可抗力、设备自身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断电。就现阶段而言,供电企业只能根据用户在申请用电时,对需要特殊用电要求的,供电企业将根据其要求做好特殊的供电方案,以最大程度的提高供电可靠性。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为正式合同关系和事实供用电关系。具体来讲,前者是用户与供电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加以确定明确。另一种是事实供用电关系,即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供用电双方的法律关系。举例,与供电公司存在正式合同关系的用户以转租的形式将场地、设备租给其他用户,且出租户没有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向供电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使承赁户与供电公司没有形成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等等。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于,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前者可以选择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而后者则通常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诸法律,无论是寻求以上何种方式,诉讼结果都会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用户倾斜,促就了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的放大。

1.合同中未告知公共电网存在的风险而引发诉讼瑕疵

1.1风险的分析

供电网络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供电企业是公用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向所属营业区域内需要用电的主体提供供电服务。因此,只要申请方满足用电技术条件,供电企业就应当履行强制缔约的义务。其中,有部分用户,如养殖类,以公共电网用电作为申请,实际上,公共电网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的需求,但在断电发生后,养殖户却以连续性供电的特殊用电标准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为供电企业未将风险告知而承担较多不利法律后果。

1.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办公室编制供用电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罗列告知用户申请的公共电网标准存在的断电风险;告知其如果需要进一步提高电网可靠性,可以申请特殊用电要求;(2)如用户不申请特殊用电,营销部在实际的业务受理中,应以书面形式固定用户不申请特殊用电的意愿。

1.3案例

2004年7月28日23时40分左右,因雷电击断1吉农供电线路上的电线和线杆上的瓷瓶,导致原告的鱼塘上停电,鱼塘内的增氧机停止运转。7月29日凌晨1时左右,原告从睡梦中醒来后,发现停电,即开户自备发电机,增氧机给塘内增氧、向塘内抛洒增氧剂,但为时已晚,同时由于被告方也未及时派人抢修线路,直到7月29日中午,原告所在的滩区才恢复供电,致使原告养的三个鱼塘内的鱼全部因缺氧而翻塘死亡,共计死鱼81270斤。

吉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被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第十条规定,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因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供电方供电免责条款的约定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明显违背了民法公平、诚信之合同原则,依法应认定其无效。雷电击断供电线路上的电线和瓷瓶,是不可抗力,但这是停电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原告鱼塘死鱼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告在停电后及时将停电情况通知用电户,用电户尚有机会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开启自备发电机给鱼塘增氧机供电增氧,但被告却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也没有及时抢修线路,致使原告所养三塘鱼全部因停电缺氧而翻塘死亡。同时原告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自愿选择了单电源、单回路供电,加大了养殖风险。因此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55%的责任,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45%的责任。

2.外破者逃逸后未及时固定证据引发的诉讼风险

2.1风险分析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外破者在损坏电力设备停电后逃逸。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此类赔偿应由第三人负责,但在证明过程中,仅凭供电企业的单方判断远远不够,而一般逃逸的情况也都发生在人少、车少、时间点特殊的情况下,第三方作证的可能性少之又少,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赔偿责任。

2.2防范措施

(1)运行检修部、营销部应进一步明确电力设备的巡视周期,同时进一步固化巡视的书面记录;(2)一旦发生有外破情况,电网运维中心应立即采取报案措施,并积极通过公安部门落实证人证言,以固定第三人外破的事实。

2.3案例

2009年2月10日,某供电公司路边的变压器被一辆超高汽车刮损漏油,后该肇事车辆逃逸。原告廖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途经时,因路边变压器漏油致摩托车滑倒,廖某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廖某在受伤后即由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反映了受伤情况,此后又委托律师申请做了伤残等级等鉴定。2010年6月廖勤仙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电力公司是路边变压器的产权人,应负管理职责,电力未尽管理职责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路边变压器产权归属于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对于变压器有管理职责,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漏油是由于第三人所为,故电力公司对变压器漏油后而产生的损害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亦认为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决适当减轻了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电力公司赔偿廖勤仙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3.外破肇事者固定,但因证据瑕疵引发诉讼不利后果的风险

3.1风险分析

在第三人的外破造成的断电要求索赔过程中,应该区别看待因第三人外破直接导致断电和因第三人的外破引发电力设施故障需要电力企业进行断电抢修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可直接判定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依据《电力法》的第60条,可以直接适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会认为公司断电抢修是供电企业的主动行为,除了证明断电抢修的必要性,还同时负有在防止扩大性损失方面做了有效措施的举证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中典型的义务即为通知。所以,在此过程中,证据中的是否直接断电证明成了案件的关键点。就目前的公安局出具的证据材料来看,外破没有造成立即断电的情况在其证明材料会有反映,而立即断电的情况却一般不反映,对于供电公司来讲,又增加了证明外破造成立即断电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公司因举证不能而引发的诉讼不利后果的风险。

3.2防范措施

(1)外破发生后,运行检修部应立即到达现场,积极与公安部门、肇事方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争取在责任认定书上落实立即引发断电的描述;(2)如不能在责任认定书上确认立即引发断电的事实,电网运维中心应积极寻找证人,通过公安部门做的证人证言进行情况的确认。在此过程中,安监部应配合运行检修部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

3.3案例

原告朱坚强系水产养殖户。2009年5月8日凌晨,可的源通公司的驾驶员驾车撞倒路边电线杆致断电,原告养殖的水产品发生死亡等损害后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可的源通公司均提出在公安局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只证明了有撞杆这个事实,没有立即断电的事实,所以断电是由于供电公司的抢修行为所致,故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从原告提出的断电时间和撞杆的时间的对比,法院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撞杆直接造成断电,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肇事车辆造成,由肇事车辆驾驶员的单位(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经一审后,二审维持。

4.故障抢修停电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引发的诉讼风险

4.1风险分析

在第三人的外破造成的断电要求索赔过程中,应该区别看待因第三人外破直接导致断电和因第三人的外破引发电力设施故障需要电力企业进行断电抢修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可直接判定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依据《电力法》的第60条,可以直接适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会认为公司断电抢修是供电企业的主动行为,除了证明断电抢修的必要性,还同时负有在防止扩大性损失方面做了有效措施的举证或者是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中典型的义务即为通知。在实际案例中,用户与供电企业的关系被孤立在单纯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是一对一的关系,而且作为合同供电方的企业,即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附随义务,审判机关也会倾向于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通知义务。

4.2防范措施

(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营销部、运行检修部应重新梳理公司的抢修流程,针对外破未直接造成断电的情况,适当增加通知环节,分不同的客户类型,分别由营销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通知;(2)通知方式,应采取短信、电话等有效方式;(3)对于用户的联系方式,应提前进行梳理,首先以合同约定的为优先,其次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的联系方式。

4.3案例

2007年4月23日早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撞断了某供电公司的电杆(线未断),电杆严重断裂,不得不进行抢修,所以,供电公司在做好一系列抢修准备后,于中午12点正式停电抢修,以保证更大范围的用电人用电安全。在抢修过后,何春荣等7家养殖户由于没有采用增氧措施导致其养殖的虾苗死亡。7家养殖户中的1家养殖户何春荣向人民法院诉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

本案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供电企业在可以做到通知时而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养殖户无法及时进行救济措施,使得损失得以扩大,而养殖户应当对自己养殖虾负有管理看护责任,但疏于管理,也是此次损失发生的一个原因,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前期管理中证据缺陷引发的诉讼不利后果风险

5.1风险分析

用户超容用电等违反用电安全管理的行为导致电力设备故障引发诉讼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线路上用户众多,无法固定是由于他们的违反安全用电导致的设备故障断电。目前,就供电企业的现有技术水平,也没有办法做到对他们的设备进行时时监控。此外,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部分用户因无法接受停电,处处阻挠供电公司检修、消缺工作也是导致电力设备故障发生的一个因素。

5.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应进一步加强此类用户定期的用电检查(结合负荷测录仪进行分析作为不定期检查),如设备容量核对等,一旦发现违章用电情况,由用户进行签字确认,针对用户不愿意签字确认的情况,可采取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发送整改通知书;(2)营销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档案工作;

5.3案例

某年8月6日晚,养殖户韩斌向周山镇供电公司打来报修电话反映,其虾塘用电发生故障,请求派人前去修理。因事故维修规程有规定,雷雨天气严禁带电作业,抢修人员待命。凌晨4时,天气条件符合作业规定后,供电公司立即维修,但由于恢复供电时间较长,造成了其养殖的虾苗死亡。经检查,造成此次停电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超负荷用电烧毁设备引起的。双方应协商不成,韩斌向法院提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白对虾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供电公司管理不善,保障安全供电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在发现原告设施超负荷运行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导致变压器烧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原告将此观点贯穿在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产生了不利影响。

6.用户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引发的赔偿风险

6.1风险分析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J10247-2003中5.7.13条规定,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保护时,应当设断相保护器;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容量小于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但在实际的供用电关系中,部分用户为节约开支,明知自己的设备是三相电动机运作,却不加设断相保护器,导致其三相电动机因缺相运行而烧坏,即便供电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恢复供电,用户也会因为三相电动机无法运作引发损失,从而引发诉讼。由于《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5.7.13条为非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供电公司告知用户需要加装缺相保护装置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公司的运行流程看来,仅为口头告知,此种形式的告知诉讼风险较大。

6.2防范措施

(1)营销部在实际的业务受理中,应形成专门的告知单,告知用户不加装该设备可能引发的风险,用户盖章或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一);(2)营销部应进一步做好相关的档案工作。

6.3案例

2010年9月22日半夜,因供电公司的变压器熔丝熔断一相,导致彭小平置于虾塘内用增氧机因缺相运行时间较长毁损,供电公司在50分钟后恢复送电,但由于彭小平的增氧机损坏,导致无法供养,其养殖的虾因缺氧而死亡。故彭小平诉诸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应加装而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也无法证明供电企业作为电力管理部门也已经尽了管理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7.总结

供电企业在尽量弥补内部的法律空隙的同时,其实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考虑,具体如下:

行业定位要清晰,并融汇于司法实践当中。自1996年《电力法》颁布实行后,原来在各级政府中实行政企合一的电业局,依法不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改由各级政府的经贸委行使该项职权,供电公司成为单独的电力企业。供电公司变为独立的电力企业,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公司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企业、公民一样的民事主体。由于电力资源的国家垄断性,供电公司是一个垄断性的、国资性的民事主体。通俗地讲,现在的供电公司是一个国有公司,不再享有行政管理权。但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让审判机关充分考虑电力企业行为的公益性与企业性并存的情况,在单纯考虑个案中的民事关系过程中,适当地平衡企业的公益性特点,这是我们整个行业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依据《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依据《电力法》第53条、54条、第61条至68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有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的职能、有批准保护内安全作业的职能、对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职能、有对违反电力法律用户的处理职能。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供电公司依法不能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因为人力有限等原因没有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或仅行使了其中的某一小块,造成了电力管理职能的缺位,影响十分明显。当前,危害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的现象大量存在,但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公司,却要保证持续供电,还要小心翼翼地保护电力设施、千方百计的考虑违章用电的证据有效性,但这种保护和考虑能力实在太薄弱了。供电公司有时会为了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人民的生活保障,做了很多维护大局的事,却同时要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所以,无论从保障供电的安全,还是维护国家的利益,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协调和处理,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不同职责,使具体职权和义务更明确化。

将侵权纠纷逐渐转化为合同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签有书面合同的用户,如果其要求赔偿损失,则法院就会以侵权诉由进行立案,侵权诉讼中,则更强调法官的自由裁断,供电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评断依据,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多为承担不利后果。但实际上,《合同法》的第十章就将供用电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也贯穿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电力企业的义务均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只要符合书面规定,公司将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将供用电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为当务之急,同时可以考虑出台电力企业的服务行业标准,以此作为明确判断供电企业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

参考文献:

供电企业安全履职报告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五条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

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九章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

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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