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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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1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势在必行

记者:刘副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我国沙化土地及防沙治沙状况。为什么特别提出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

刘东生:在青海考察时特别强调要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这对开展防沙治沙和生态修复治理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持续不断地开展荒漠化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实施了一系列重点工程,探索了一系列防治模式,加快推进防沙治沙,实现了全国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净减少。土地沙化由上世纪90年代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目前年均缩减1980平方公里,呈现整体遏制、持续缩减的良好态势。但是,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防沙治沙取得的成绩依然是初步的、阶段性的。我国沙化土地面积达172.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93%,还有3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我国北方10个重点省区沙化土地面积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5%以上,形成了一条西起塔里木盆地、东至松嫩平原西部的万里风沙带。这些地区沙化问题严重,生态十分脆弱,影响着我国北方半壁江山的生态安全,依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的难点。

由于受滥垦、滥牧、滥采等人为因素和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双重影响,我国荒漠生态系统依然面临着生态恶化、功能退化、部分物种消失、生物多样性逐渐丧失等严重问题。面对这种状况,必须把防沙治沙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和封禁保护修复,切实遏制生态恶化,恢复或重建与当地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稳定的荒漠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保存种质资源。建设沙区生态安全屏障,必须坚持人工治理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在适宜人工治理的地方积极进行造林营林,重建和恢复荒漠生态系统;在适宜自然恢复的地方充分借助大自然的力量,自然恢复林草植被。

封禁保护是防沙治沙的一项重要措施,一种自然修复手段。主要是对于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通过划定封禁保护区、加强封禁设施建设等措施实行封禁保护,遏制沙化扩展,自然恢复荒漠生态系统。2013年国家启动实施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试点,2015年制定了《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4年来,先后在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自治区)的71个县开展了试点建设,封禁保护面积达133多万公顷。通过封禁保护,沙区植被覆盖率有所提高,风蚀率明显减少。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制度和机制,加快实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切实推进防沙治沙,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制度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制度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切实推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防沙治沙工作的基本遵循。

着力解决防治问题

记者:《制度方案》有哪些亮点?着力解决什么

问题?

刘东生:《制度方案》共6个部分,22条。《制度方案》体现了以保护沙区生态为主线的总基调,通过建立健全强化保护、加快治理、规范利用的制度和政策体系,规范预防、治理和利用行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积极性,推进防沙治沙工作。

《制度方案》明确提出,把防沙治沙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到202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体系,适宜封禁保护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保护,全国一半以上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国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制度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改革导向,力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力求满足基层沙区对政策和制度的迫切需求,力求明确相关法律和规定不明确但工作实践中又急需明确的事项。通过实施《制度方案》,着力解决投入不足、机制不活、无序开发等问题。

《制度方案》提出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不仅明确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沙区天然植被保护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和国家沙漠公园制度等6个方面保护制度。还明确要求通过建立重点工程治理制度、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制度以及治理成果后续管理制度,推进沙化土地修复与治理。

为了调动和保护社会各界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制度方案》提出,要建立5个方面的投入机制,即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探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建立鼓励各类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的机制、建立购买服务的保护治理机制和创新防沙治沙金融支持机制。

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工作推进方面,《制度方案》要求,完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⒎郎持紊诚喙刂副昴扇肷城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建立沙区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沙区地方党政领导的责任意识。同时,还提出了完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健全监测预警与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机制等3个方面的工作推进机制。

为实施重大国家战略贡献林业力量

记者:当前正在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精准扶贫战略,防沙治沙必将大有作为。在这一形势下,如何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

刘东生:土地荒漠化和沙化是“一带一路”特别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生态难题,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是沙化土地分布最集中、危害最严重的区域。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把加强荒漠化防治、共建绿色丝绸之路作为战略重点之一。一方面,加强本国防沙治沙工作,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探索防治模式,创造示范样板,改善我国丝绸之路沿线区域面貌。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荒漠化防治能力建设的支持,与沿线各国加强荒漠化防治合作,促进防治技术难题共克、创新经验共用、治理成果共惠,加快筑牢生态安全共同体,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我国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大、受荒漠化影响人口多。沙区是我国贫困县和贫困人口的重点分布区域,在全国832个贫困县中有290个在沙区,占到35%,全国7000多万贫困人口中有超过2000万主要生活在西北荒漠地区,占到近30%。沙区贫困的根源在于土地沙化,不从根本上遏制土地沙化,就没有铲除“穷根”,也难以摘掉“穷帽”。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实施大规模的生态修复工程,走出了一条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并重、治沙c治穷共赢的中国特色荒漠化防治道路。近年来,我们积极响应国家实施的精准扶贫脱贫战略,把沙区扶贫脱贫作为重点和难点来攻坚,通过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实行生态扶贫和产业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贡献了林业力量。

为更好地发挥防沙治沙在实施“一带一路”和精准扶贫等重大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制度方案》明确提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要坚持“五个结合”,即:严格保护、科学治理与适度利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制度约束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国家投入为主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改善沙区生态与推动脱贫攻坚相结合。

制度方案重在落实

记者:制度方案重在实施和落实。林业部门将如何落实这一《制度方案》?

刘东生:下一步,我们要把《制度方案》明确的各项制度和要求逐步落到实处。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着力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对方案提出的各项保护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督促地方抓好落实,或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落实。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予以推进,逐步把各项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着力管控开发建设活动。严格禁止非法开垦、放牧、采挖、使用水资源,严格禁止破坏沙漠与绿洲过渡带的天然植被,切实维护沙区生态用地和生态用水。严格执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超过生态承载能力或对沙区生态造成重大破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切实有效解决沙区无序开发问题。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

露天石灰石矿山通常采用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层开采法,设计时多采用多台段同时开采,便于各台段矿石搭配使用。石灰石矿露天开采生产工艺为:矿山土石方剥离,剥离的废土石运往排土场→在采矿工作面上爆破→爆破后的大块矿石由液压锤破碎→破碎后的矿石在剥离工作面进行剥离,剥离的废石运往废石场→矿石铲装后由运输工具运至水泥厂卸料平台。个别矿山还有破碎和输送系统,新罗区最典型的是华润曹溪(原三德水泥)和华润岩山元青的石灰石矿山,破碎后采用皮带长廊运输至厂区。新罗区石灰石地下矿山多用平硐开拓或平硐加斜坡道联合开拓,地下开采通常采用空场类采矿法,施工简单、便于操作的浅孔留矿法使用特别普遍。石灰石矿地下开采生产工艺为:开拓→采准切割→回采(包括凿岩、爆破、破碎、挖掘机铲装、汽车搬运)。

二、石灰石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

矿山开采活动在建设期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在采场土、石、植被剥离;各项配套设施(工业场地、道路、运矿设施)的占地、取土和弃渣,破坏植被;施工临时占地及施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运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爆破、机械设备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矿石运输抛遗、粉尘、压占植被以及矿石剥离后的弃石堆置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主要的污染因素是废土石、粉尘、废气,其次是废水、噪声、爆破震动。

1、废土石污染防治

矿山的废土石主要为生产中未能搭配利用的夹层、开采境界内的矿体、覆土。为减少废土石污染,大多数矿山采用的措施主要是充分利用地质报告,管理人员切实掌握采场生产部位质量情况,对矿区分块进行评价,根据配料质量要求,及时调剂、合理搭配。废土石弃于矿山废石堆场,表层覆盖土可以作为矿山开采终了后的植被恢复用土,单独堆存于废石场。废石场通常设在离开采区较近的沟坡或沟道中,为了保证安全和减少水土流失,应设计有水土保持及防洪措施,严防山体滑坡或滚石。废石场排弃时将最难搭配使用的废石填筑在底部,表层覆土排弃在场顶,形成0.5~l.0m厚的表土层,整平压实后可开垦种植,恢复生态环境,变害为利。

2、粉尘污染防治

矿山生产工序中,穿孔及破碎的产尘量较大。浅孔凿岩应湿式作业,井下应加强通风,露天采场中深孔爆破采用配有除尘装置的高风压潜孔钻机,石灰石破碎及输送过程一般都要设有除尘设施。矿山爆破、运矿车辆在采场装运或将废石运至废石场卸车时都会产生扬尘。要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用爆破参数,加强装药和填塞作业的管理以降低爆破产尘量。采装、运输和矿石卸车等产生的粉尘,一般设专人定期清扫、洒水等,减少扬尘的产生量。

3、废气污染防治

矿山爆破通常采用2#硝氨类岩石炸药。爆炸产生的有毒气体为CO、NOx。一般石灰石矿山开采中炸药爆炸后产生的有毒气体总量对环境没有大的危害。以柴油设备为装运工具的矿井,柴油尾气的颗粒污染物(黑烟)含有SO2、NOx、碳氢化合物HC等气体污染物,有条件的应采取相关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技术,井下内燃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矿井应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加强通风。

4、废水、噪声、爆破震动污染防治

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工业场地和火工库办公室、民工宿舍、厕所等处的生活污水,不含有毒物质,量也少,可就近排放。石灰石矿山产生高噪声的设备有潜孔钻、手持风动凿岩机、空压机、载重车、挖掘机、装载机、破碎机等。矿山最近的村庄距开采境界线至少几百m,爆破时产生的噪声经过衰减后一般较弱,且爆破时间短,爆破噪声影响不大。爆破震动可造成爆破区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使人产生烦躁不安等。目前,微差爆破应用广泛,它能降低爆破地震效应。

三、石灰石矿开采的生态环境影响与生态防治

1、水土流失影响因素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大部分石灰石矿山地处山地沟壑区,沟谷较发育,山坡陡,汇流快,加剧了地表的冲刷和侵蚀;石灰石矿山通常林草植被少,也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人为因素:矿山开发建设及开采过程中,直接改变了原地形地貌,破坏植被、扰动地表;部分弃土弃渣如不加处理,势必导致新的水土流失。

2、生态地质环境影响

石灰石矿山开采将改变矿山原有的地貌和景观,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逆的。地貌、景观格局的变化使矿山固有的自然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景观生态结构发生变化。矿山开采破坏土地资源,特别是将破坏原有的植被,但终了后均可恢复。矿山开采对植物的影响通常仅局限于矿山区域内,对区外植物无明显影响。矿山开采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爆破噪声还对矿山周围动物的栖息、觅食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矿区建设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如: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矿山开采导致地下含水层受到破坏。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水质变化以及对区域水系、水体及使用功能的影响。石灰石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还包括:开采区和废石堆场的水土流失、废石场的稳定性、次生地质灾害等生态环境风险的影响等等。

3、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1)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开采前应制定详细的生态恢复设计方案、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并给予资金上的保证。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开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活动健康发展。石灰石矿山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为了遏制水土资源破坏,保护、恢复、补偿生态系统,保障水土资源持续利用,矿山业主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及《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积极可靠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2)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设计部门和业主应在满足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制定合理施工计划。在施工中,尽量减少扰动地面,平衡挖、填方量,防止造成崩塌、滑坡等现象,填方应及时铺平压实,减少风蚀、水蚀。施工机械、土石及其它建筑材料不能乱停乱放,防止破坏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另外尽量避开在雨季和汛期进行开挖施工,弃土应妥善堆存,不能随意丢弃。(3)生态环境治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如设立安全环保部,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培训教育;监督实施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有关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负责生态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加强采场边坡监测与整治,做好地面岩移塌陷沉降范围观测。(4)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监管。编制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督促矿山落实,包括基建期、营运期、闭坑期3个阶段的防治。监督检查是政府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4、水土流失及生态保护的分区治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综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附录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表”,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目前新罗区内石灰石矿山都属后两类即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详见表1。具体分区是:(1)开采区:做好边坡防护、基础防护,防洪排水,做好采场边坡监测管理与整治,以其达到防治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开采终了后进行覆土整治,植物种植措施。(2)地面岩移塌陷分区:开采期间建设截、排水沟,沉淀池。防范地下开采井巷崩塌、冒落,进行必要的充填,监测地表沉降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闭坑期间应及时封闭硐口及露出地面的巷道,防止沟谷水流入地下采场,应继续注意沉降观测,设置沉陷区的警示及覆土植被。(3)排土场、废石堆场:做好挡土坝、截洪沟、边坡防护、周边植物防护、后期对渣场进行覆土整治,植物种植。(4)工业场地、硐口:做好防洪排水、地面硬化、挡墙护坡、植物种植措施。(5)运输道路:做好边坡防护、防洪排水、植物种植。(6)火工库:做好地面硬化、挡墙护坡、植物种植。

5、水土流失及生态保护的治理措施

包括工程整治措施和生物措施。(1)工程措施。弃土、石应在废石场集中处理,尽量减少压占地表植被。在废石场底部先以大块废石垫底,以利于水的渗透,疏导废石场内的雨水。采取分段水平堆积,再碾压,把松散的土压实。逐级设坝,保证坝体安全与稳定。废石场上部设截洪沟,避免废石场受洪水冲刷。矿区新建和改造道路两侧,采取护坡和道路护基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滑坡。对临时性施工所造成的陡坡、坝,采取简易防护措施,并设置水土流失防护栏,疏导排水,减少水土流失。(2)生物措施。矿山开采期间在有条件的道路两侧、工业场地周围应因地制宜植树绿化进行生态恢复,在边坡和路基种草;把最终台阶坡面夯实,进行植被恢复。矿山采区采掘终了,应及时覆土,恢复植被。绿化植被的筛选,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特征和矿山特性,选择易于成活的树种,以乡土植物为主。

四、结语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3

现将我县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汇报如下:

一、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我县2015年初共有8家采石矿山企业,自开展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我县积极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千阳县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工作,自2015年起,关闭了5家生产规模较小、环保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关闭保留矿山情况如下:

2015年9月23日注销了千阳县雪山采石厂、千阳县柿沟乡冉家沟村采石厂采矿许可证,2016年2月24日注销了千阳县王家沟石料厂采矿许可证,2017年6月5日注销了千阳县德兴石料厂、千阳县水沟镇新中村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目前我县仅保留了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雪山灰岩矿(省级发证)、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家山石灰岩矿(市级发证)、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采石厂(县级发证)3家露天采石矿山,提前3年完成了省政府2022年露天采石矿山关闭整合目标任务。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展情况

1、关闭矿山治理恢复情况

2015年,县政府拨付100万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6—2017年对雪山采石厂、冉家沟村采石厂、王家沟村石料厂3家关闭矿山进行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7—2018年上半年对新中石料厂和德兴石料厂2家关闭矿山进行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治理内容为坡面绿化、采空区植树。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县矿山恢复治理面积为7.53公顷。分别为:冉家沟村采石厂绿化面积约2亩,栽植侧柏200棵,治理面积0.5公顷;王家沟石料厂绿化面积约5亩,栽植油松523株,爬山虎1652株,治理面积0.68公顷;新中村石料厂绿化面积为6亩,去年栽植刺槐1100株,今年栽植刺槐500株,治理面积为1.38公顷;德兴石料厂绿化面积约10亩,栽植油松1300棵,治理面积3.17公顷;雪山采石厂绿化面积约3亩,栽植侧柏3000棵,治理面积1.8公顷。2018年8月,市财政下拨40万元,用于王家沟石料厂和雪山采石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二期工程,该项目设计已于2018年年底完成,今年1月份,进行了招标,2月底正式施工。

2、保留矿山治理恢复情况

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投资400多万元用于矿山道路两侧植树、裸露坡面治理,基本做到了边采边治理,绿化面积约115亩,栽植刺槐2.5万棵,油松1万棵,治理面积为2.8公顷。去年我们已启动绿色矿山建设,海螺绿色矿山申报资料已于去年9月份已上报市局。

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家山石灰岩矿技改环保设施停产期间,对采空区闲置场地覆土绿化,绿化面积约40亩,栽植油松7000棵,治理面积1.1公顷。

千阳县城关镇庙岭村武家庄厂在整合办理有关手续停产期间,在矿山道路两侧植树,对部分采空区进行覆土绿化,绿化面积约60亩,栽植刺槐、国槐20000棵,侧柏、樟子松3000棵,治理面积0.6公顷。

2018年12月10日下午,县国土资源局、三家保留矿山企业、县农业银行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缴存三方协议,进一步落实了治理基金提取责任,为今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步入常态化、制度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无专项工作经费,取消资源补偿费后无经费来源,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无监测仪器设备和车辆、监督不到位。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河道淤泥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累赘性分析

引言

国家法律法规,都该是有针对性作出的,主管执行部门不能死搬教条,要调研具体情况,把握国家规定的实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虽然要求采矿企业,必须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许可证,但是就河道淤泥问题不适用,因为清淤的主体是水政部门,即使委托有关企业实施,依然不改变责任的主体。河道淤泥的受让人,从法定和约定上都没有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主体义务。目前,在使用河道制砖的地区,出现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让淤泥购买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现象,文件有规定,确实是无可奈何,笔者在法律之间另辟蹊径,力求解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淤泥制砖企业的困扰,做了一些现实的分析和理论上的探讨。

1长江中下游地区河道淤泥来源和特性分析

1.1河道淤泥来源

河道淤泥是综合物,通常是,雨水陈年累月的洗刷,陆地的粘土、泥沙等随着地表水流入河道,沉积起来;生活用水从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中自然地源源不断的溢出,在河道里不断分解沉定;浮萍、莲藕等水生植物、鱼虾、贝壳类的河蚌等水生动物、以及微生物,尸体腐烂淤积,这些成因,就会形成了河道淤泥。

1.2河道淤泥特性

河道淤泥,累积久了,就成为河道障碍物,会影响河道运输功能、蓄排水功能、生态环境环境功能,处理的办法就是清淤。但河道淤泥有这样的特性,包含丰富的有机物,可以用于农田复垦与施肥;又具有砖瓦用粘土的粘性,可以用于制砖;污染严重的呢,适宜于做公路底垫。总之,这些特性,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寻求淤泥的经济应用,从而降低清淤的成本。

2河道淤泥清淤的责任主体与工程综合措旆

2.1河道淤泥清淤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清淤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是由各级水政主管部门牵头,农林、港务、交通、规划等部门参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划,是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考虑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诸方面效应和效益。

2.2河道清淤的工程综合措施

纵观具体河道清淤方案,都考虑了这样几个方面:

2.2.1河道清理工程有计划按步骤实施,不要求河道清淤的速成和光洁,有利于水生植物、微生物的生长,达到治疗生态环境的效果。

2.2.2清理河道工程结束不产生新的破坏,淤泥处置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有淤泥用于做路、复垦、施肥、制砖等方面的方案。

2.2.3河道清淤工程,包含防止踏方的护岸设计,选择本地自然生长成活快的植物,既能护坡,又能防冲刷,不仅起到了水土保持作用,还延长了河道淤积周期;等等;其内容包含了、且远广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是综合性工程。由此看来,河道清淤过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过程。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累赘性成因

3.1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虚拟给不当的主体

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是清淤工程主体的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为河道淤泥清理工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应当的。所以实际工作中,河道淤泥清淤工程主体,应当就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工程实施本身就是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过程。淤泥是这个过程的副产品,如果让购买或应用淤泥的主体在取购时候,再另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累赘的,是把实施清淤的工程主体的义务复加给买方,把已经完成的义务,主观虚拟地假想给新的购买主体。

3.2虚拟承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被迫性

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必须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做其他一系列的活动。但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4号部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按上述,淤泥制砖企业,利用淤泥掺和煤渣或石灰制砖是个除废过程、废物再利用的过程,可以直接从国家购买淤泥,缴纳必要的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作相应税赋即可。河道的清淤,已经由国家机构委托实施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已经得到相应完成了,为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行为不是出于现实的需要,而是迫于法律规范教条性应用所带来的无奈。

即使堆积淤泥临时性场地的环境恢复与治理,依法也应属于河道淤泥清淤工程实施主体的事情,如果让买方砖瓦企业来做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就有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何况,只要原地貌不变地把淤泥取走,就达到了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至于是不是会破坏原貌,那是通过相关方合同约定就可以处理的事情,牵强附会的用编制“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来规制,无非是小题大做,是用国家强制取代合同约束,是根本没有必要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矿管部门的监管和查处,使原貌得到恢复。例如,人人都有盗窃的可能。难道人人都要对公安部门提供不盗窃的保证书和缴纳保证金以约束自己吗?是不是也编制个什么自我控制方案呢?仓储性的堆积,按合同仓储物即淤泥取走,原貌就能再现。还有,任何企业在厂内堆积原料,是常有的事情,任何企业堆积原料都不得破坏土地原来的利用条件。砖瓦企业所堆积的原料是淤泥、粘土,在仓储用地利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不该由于原料的不同,搞企业歧视,让砖瓦企业无形地增加负担,是多么的不公平。

总之,让购买河道淤泥的砖瓦企业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义务,是虚拟的,是把被他人已经完成或必须完成的义务假想性地再次施与,无论是对河道、无论对是厂内外淤泥仓储用地而言,做“方案”都没有现实的和法律上的道理可言。厂内淤泥仓储用地恢复可以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可以约定和控制。没必要像什么复杂工程似的,弄出个什么符合”国标”方案呢。简单地用合同约束和履行,就可以符合“国标”了。

4去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方案”义务的方法

4.1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机理

像煤矿、石油等一系列矿山的开采,对地质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坏力,具有负面性,对这些矿山采矿权的出让。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而河道淤泥的捞取与处置本身就是根据一定专业方案而实施的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行为,具有积极性、正面性。为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犹如给冬天的白雪增白,逻辑上是混乱的。国家已经花费疏浚的河道,其结果就是恢复和治理环境的过程,让淤泥制砖企业空洞无实际效果的去花费,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一切财富都是社会的。

4.2做好调研及时向有权部门请示

淤泥制砖企业,如果想要取得采矿权,直接采挖砖瓦用粘土,那是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然后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定的政府工程或政府审批的工程实施时,如果出现多余土方,那么国家可以直接出让,工程实施权利与采矿权耦合在一起了,是开发商、工程承包主体的权利,这种耦合现象,是不需要进行再次作采矿权许可的。购买淤泥的行为,与采矿权实施行为是迥然不同的两码事,不需要凭采矿许可证而进行,所以,这里就出现了个自由缝隙,根据法理,无采矿许可证,只要能参与竟买到砖瓦用淤泥,可以照常营业。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领取采矿许可证,按道理不会影响淤泥制砖企业的正常运行,那样,如果把砖瓦企业视同污水处理厂一样,当成污泥处理厂,也不无道理。但是,事实上,工商部门会不考虑这些情况的,认死理,无采矿许可证,就不发放或不年检营业执照。

这样的调研结果,可以请示两个问题。(1)新兴无采矿许可证的淤泥砖瓦企业,参照污染处理厂那样予以管理,是否可以确认这样的企业存在,是否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新套路予以管理。(2)使用河道淤泥制砖的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意,对拟购买的淤泥不再另起灶炉的搞一套累赘性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5

关键词: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志轩.明晰责任完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J].环境保护,2013,(16):65-68.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6

关键词:河流保护生态恢复

西方国家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对于河流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以后,从凹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把重点从开发利用转向了对河流的保护,河流生态恢复建设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形势中。

一、河流保护行动的发展阶段

1.河流水质恢复

所谓水质恢复,是以污水处理为重点,主要以水质的化学指标达标为目标的河流保护行动。

由于西方国家在二次大战后工业急剧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接排人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国家把河流治理的重点放在污水处理和河流水质保护上。为恢复河流水质,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通过加强管理,强化污水处理和控制排放,推行清洁生产。著名的工程案例是美国俄亥俄河、英国泰晤士河等的水质恢复工程。河流水质恢复的努力一直持续至今。

2.山区溪流和小型河流的生态恢复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河流保护的重点从认识上发生了重大转变,河流的管理从以改善水质为重点,拓展到河流生态系统的恢复,这是一种战略性的转变。

西方国家这个阶段的河流生态恢复活动主要集中在小型溪流,恢复目标多为单个物种恢复。典型的案例是阿尔卑斯山区相关国家,诸如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开展的“近自然河流治理’32程,20多年取得了斐然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国家制定的河川治理方案,注重发挥河流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注重河流在三维空间内植物分布、动物迁徙和生态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作用;注重河流作为生态景观和基因库的作用。河川的生态工程在德国称为“河川生态自然工程”,日本称为“近自然工事”或“多自然型建设工法”,美国称为“自然河道设计技术”。一些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同一时期,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对河流生态恢复工程开展了一些科学示范工程研究,较为著名的有英国的戈尔河(Gole)和思凯姆河(Skeme)等科学示范工程。

3.以单个物种恢复为标志的大型河流生态恢复工程

大型河流生态恢复工程大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具有典型性的项目是莱茵河的“鲑鱼-2000计划”和美国密苏里河的自然化工程。从恢复目标来看,大体是按照“自然化”的思路进行规划设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已经把注意力集中在河流及流域的生态恢复上,《生命计划和框架计划Ⅳ.V》已经通过,其目的是增进人类活动对于生物多样性冲击的认识,恢复生物多样性的功能。从1993年开始,欧盟生命计划开始在丹麦和英国的主要河流上实施,主要是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4.流域尺度的整体生态恢复

河流生态系统是由生物系统、广义水文系统和人工设施系统等3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生物系统包括河流系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广义水文系统包括从发源地直到河口的上中下游地带,流域中由河流串联起来的湖泊、湿地、水塘、沼泽和洪泛区,以及作为整体存在的地下水与地表水系统。水文系统又与生物系统交织在一起,形成水域生态系统。而人类活动和工程设施作为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形成对水域生态系统的正负影响。因此,河流生态恢复不能只限于某些河段的恢复或者河道本身的恢复,而是要着眼于生态景观尺度的整体恢复。以流域为尺度的整体生态恢复,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命题。美国已经按照这种思路进行了部分河流恢复规划,未来20年美国将恢复60万km的河流或溪流。已经开展的大型河流按流域整体生态恢复工程的实例有上密西西比河、伊利诺伊河和凯斯密河。转贴于二、河流保护工作给我们的启示

1.河流保护工作的重点从单纯改善水质到恢复河流生态系统,这是河流管理中一次认识的飞跃通过研究和实践认识到,河流与周围的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组成了生机盎然的河流生态系统,河流是河流廊道生态系统的动脉。治河,不应孤立地处理河道里的水体,而要综合恢复整个河流的生态系统,促进其健康和具有可持续性。具备健全功能的生态系统,也包括了河流自我净化功能。水利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西方国家的学者进行了一些研究,指出水利工程的负面影响,一是改变了河流地貌学特征,二是改变了河流水文学特征。两者的作用都是使河流生境单调化,导致生物群落多样性的降低。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河流生态恢复”的概念。所谓“恢复”是创造条件使河流生态系统尽可能回到未受干扰的状态,至少达到一种接近自然的状态。这样就把河流水质恢复的内涵扩大为河流生态恢复,把河流管理的范围从河道及其两岸的物理边界扩大到河流走廊生态系统的生态尺度边界。河流管理者关注的对象不再是仅仅具有水文特性和水力学特性的河流,而是还具备生命特性的河流生态系统。这是一种认识的飞跃。

2.河流生态恢复的任务一是水文条件的改善,二是河流地貌学特征的改善,目的是改善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标志是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提高,与水质改善为单一目标相比更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其生态效益更高

水文条件的改善包括: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持最小生态需水量;通过污水处理,控制污水排放以及提倡清洁生产改善河流水质;水库的调度除了满足社会需求外,尽可能接近自然河流的脉冲式的水文周期等。河流地貌学特征的改善包括:尽可能恢复河流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连通性,尽可能保持河流纵向和横向形态的多样性,防止河床材料的硬质化。

近几年来,我国河流管理工作开始重视通过适度向生态脆弱地区调水,改善湿地、河流的生态条件,已经收到明显效果,但是在改善河流地貌学特征方面尚未引起重视。在全国范围内防洪和渠道工程中仍然大量采用混凝土或浆砌块石材料作为衬砌或防护材料。河流整治工程中自然河流仍然被渠道化,裁弯取直工程屡见不鲜。不少地方结合城市河流整治更多注重园林景观的建设,沿河建设不少亭台楼阁,然而忽视了生态景观的建设。更多的现象是人们把河流生态建设简单理解为沿河种草植树的绿化工作,而不是河流走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全面恢复和改善。

从学科发展角度看,传统的水利工程学是以建设工程设施、改造河流和控制水流为手段,达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目的。学科的基础是水文学和工程力学等。传统的水利工程忽略了河流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之中这一基本事实,孤立地处理水资源中的水量、水质、水能等水文系统中的问题,忽略了河流生态系统中的动物、植物、微生物这些生命系统中的问题。其结果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社会利益的同时造成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对此反思的结论应该是:水利工程不仅能满足经济社会需求,还应该兼顾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需求。传统的水利工程学需要吸收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改善水利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方法,发展“生态水利工程学”,形成新的交叉学科分支。

3.我国河流保护工作总体处子水质改善阶段,河流水质恶化趋势未能有效遏制,全面进入河流生态恢复建设尚待时曰,但是,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河流生态恢复的经验用手我国的水利建设,而不必再走西方国家的弯路

我国河流保护工作总体处于第一阶段即河流水质恢复阶段,在治污方面还要走很长的路。河流生态恢复工作应该是在治污基本达标的基础上开展的。实际上,利用河流生态系统的自净功能,是对于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的进一步加强。自净功能对于严重污染水体是无能为力的。所以,河流生态恢复一般是在治污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开展的,河流保护的各个阶段难以跨越。但是,结合我国的情况,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生态恢复方面的经验,不再走弯路。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已建工程,需要加强生态监测,进行生态系统演进的预测与评估。同时,加强水库库区的生态建设以及改善水库调度方式,加强被干扰河流的栖息地建设,目的是对于河流生态系统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西方国家水资源水能开发基本完成,而我国正处在水利水电建设的高潮时期,新建工程要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程规划设计理念和技术,主动研究和兼顾河流生态系统健康需求。这包括开展新建工程的生态系统变化的整体评估,加强工程立项的科学性。在工程规划和设计方面,积极吸收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改进传统方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性。比如避免或减少渠道化设计,增加河流的连通性。如果我们的规划设计仍然固守传统方法,继续搞河流直线化工程,继续搞裁弯取直工程,继续建设硬质岸坡,几年后一旦认识到这是对生态系统的胁迫,再进行改造,重新废除直线的人工运河,拆除混凝土护坡和衬砌,代之以可以长草、鱼类可以产卵的新型护坡等,其造价将是原来造价的若干倍。

4.需要研究对手受损生态系统补偿的政策,修订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开展科学研究和工程示范

河流生态系统对于人类的服务功能历来认为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是可以免费获得的。这些服务功能没有明显的市场价值,往往得不到保护。有的西方学者认为,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应该使其价值定量化。比如由于河流上游滥伐森林发展木材加工业获得了利润,造成的后果是下游洪水泛滥,由谁来支付下游水灾的费用呢?应该靠财政手段通过税收让伐木公司和木材加工公司补偿下游水灾的经济损失。如上述水利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系统造成胁迫,导致河流生态系统功能下降,是否应该研究相应的法规政策,通过财政手段收取补偿的费用,用于河流生态建设。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7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蓝天碧水、节能减排、两地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全县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我县煤炭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部分煤炭企业环保设施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影响了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全县的环境质量,需迅速加以解决。为此,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二、明确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有关单位及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把矿山生态环境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主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认真地履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各项义务。

(二)明确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对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定期审验,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塌陷补偿、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三)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加大对煤炭矿山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我县“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将我县煤炭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达标排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优美的生态矿山。

三、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

按照“废水排放净化、废渣处理无害化、生态恢复绿化、矿区环境美化”的总体要求,将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废水、废渣、废气、噪音的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所有煤矿应建储煤筒仓,基本做到原煤不落地。由于地质条件等因素不能建储煤筒仓,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建储煤场,储煤场应尽量缩小面积,四周应安装挡风抑尘墙并高于堆煤高度两米以上,设置全方位覆盖堆煤场的固定洒水装置;矸石堆存应建仓或采取密闭措施;原煤筛分应加装除尘设施;原煤输送转运、转载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设自动洒水装置,尽可能减少原煤、矸石跌落高度;锅炉、热风炉需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多台锅炉在一座锅炉房的应共用一个烟囱;鼓励采用清洁替代能源。

(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根据井下排水量建设足够规模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事故水池;工业生活污水应建污水处理设施;按环评批复要求,不允许排放废水的应对处理后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利用,必须有明确、可靠的用水对象和方案;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遵循“用污排净”的原则,优先回用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储煤、生产地应在场地最低处等适当位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系统和回送污水处理厂的管线。

(三)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矸石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矸石堆场必须在经批准的选址上进行建设,矸石场的建设、堆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范、标准;矸石场役满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复垦;生活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处置,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送矸石场。

(四)有效治理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用低噪声的设备代替,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对鼓、引风机、液压机、振东筛等产噪设施,应按要求采取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必须制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整治措施,逐年实施治理项目,对矿区煤炭开发中塌陷、裂缝等生态破坏现象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矸石山、堆场按规范要求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止自然和扬尘污染。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审批;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单独保留、产能增加且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煤矿,要及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材料,并报省环保厅审查后出具变更文件;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的其它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七)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批复进行建设,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建成投入试生产的煤矿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八)做好关闭矿井环保工作。对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兼并主体要做好关闭矿井的环境保护工作:一是清理矿井生产区,防治次生污染;二是对不再使用的矸石堆场进行闭库处理;三是对原采区出现的地表塌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及时进行治理和采取措施;四是兼并主体应编制关闭矿井的环境整治方案,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3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王明德副县长为组长、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六大煤炭控股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情况,查清底数,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作。领导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标准和时间,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和进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1篇8

【关键词】制度评估研究我国

一、保证金制度研究与出台情况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明确要求要求各省(区、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治理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上述一系列文件、规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保证金制度已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重要抓手。

事实上,自2002年开始,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相关研究人员就已经开展了保证金制度的系列问题研究。《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保证金制度》提出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依据及原则等(孙贵尚,2003年);《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机制研究》分析建立了什么样的投资机制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针对新建矿山在未来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问题,建议建立保证金制度,并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如何返还等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白雪华,200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研究》提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框架,深入探讨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依据和原则,针对保证金制度建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内部研究报告,2005);《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体系构成研究》提出要研究制定我国保证金制度标准和管理办法(孙贵尚,2009)等等,这些研究为该项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运行成效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进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了利用保证金督促与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各地在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有效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挂钩,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使得保证金缴存工作总体上顺利推进。全国应缴保证金矿山数量为88592个(应缴存保金证993亿元),已缴存保证金矿山数量为71726个(已缴存保证金612亿元),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占应缴矿山数量的80%。缴存率达到100%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吉林、山东、贵州5省(市)。

1、各省(区、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证金缴存管理体制

保证金缴存管理体制呈现出三种模式,即:国土资源部门单独收存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收存管理三种模式。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收缴管理的体制模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核定收存与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体制又可细分为以下四种型态: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管理;由矿山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管理;由矿区所在区域的县级或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管理;由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规模分别收缴管理。

(2)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收缴管理的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和收缴,如:黑龙江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核定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由矿山所在地的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3)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收缴管理的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收缴管理。该模式的典型是贵州省、广东省、重庆市、河南省、江西省和北京市。

2、各省(区、市)保证金缴存标准形式多样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制定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缴存基价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计算依准、缴存基价以矿种和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计算依准、缴存基价以矿种矿石产量为计算依准。缴存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矿区面积、开采方式、有效年限、矿山规模、采石量、地表坑道口数、基价、采场数、分层采矿法、坑采法、高边坡采矿法、充填法、崩落法、空场法(允许地表塌落、不允许地表塌落)等16种。

以矿种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基本标准单元的省(区)有:广西、山东、云南、黑龙江、甘肃、辽宁、江西、陕西、河南、北京、贵州。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能源矿产中的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等矿种,金属矿产中的铁、锰、金等,非金属矿中的磷矿、铝土矿、矿泉水等矿种,分别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的基本标准。其中广西、山东、云南、黑龙江、甘肃、辽宁、江西7省在核算不同矿种的缴存保证金总额时,与采矿权人的矿区登记面积相挂钩。北京针对煤、铁、非金属矿产不同的生产规模制定了不同等级的缴存标准。此外,广东和重庆的缴存标准比较特殊,广东将矿种分为三类,分别对同属一类的矿种规定统一的缴存标准。

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缴单元制定缴存标准的省份有福建、湖南、湖北、青海、浙江、四川、安徽、宁夏、内蒙古、江苏,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10个省份是依据面积大小,按每平方米N元的标准直接提取保证金的。

比较特殊的是,甘肃省的非金属矿保证金的缴存依据是基于矿区登记面积,能源矿产保证金的缴存按照矿种分别缴存。新疆同时考虑面积和矿种因素,根据不同的矿种的面积大小,设定每平方米提取N元保证金的单价标准。

以矿种、矿石量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缴依准的有陕西、河南、贵州、北京4省(市),其在核算不同矿种的缴存保证金总额时,与产出矿石量相挂钩。

3、各省(区、市)保证金形成了缴存与返还动用机制

(1)保证金缴存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账户,且是以现金或者以现金账户划转作为缴存方式,不接受其它资产抵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的缴存机制是以一次性缴存、分期缴存并行或独立形态存在。

其一,一次缴存和分期缴存并行。湖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宁夏、山东省、内蒙古、新疆、四川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缴存的方式采用两种方式并行,并且是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年(含3年)为时间点,作为划定采取何种缴存方式的依据。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含3年)内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浙江省,是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为时间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采取分期缴存。各省对分期缴存的首次缴存额度比例、缴存次数、余额缴存方式等实施细节稍有差别、各有千秋。如:湖北省规定:“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分期缴存,第一次缴存的额度不得少于总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予以缴存。最长年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福建省规定的第一次缴存的保证金不得少于总额的20%。”辽宁省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6年的分2次缴存,6―10年的,分3次缴存,10年以上的,5年缴存1次。

其二,采取分期缴存方式。北京规定保证金按照年度进行分期缴存。青海省规定采用分期缴存,首次缴存的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总额的50%,余额分年度平均存储,有效期满前一年全部缴清。

(2)保证金返还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机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达到了治理恢复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治理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组织经验收认定合格后,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返还或者一次性返还。有的省还规定了“保证金”未能返还而转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返还方式和返还比例上略有不同。广西规定分段返还的比例不得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5%,山东省规定分期返还比例为50%。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区)规定采矿权人完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且经验收合格,保证金本息予以一次性返还。比较有特点的是,广东省将保证金返还方式同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挂钩,规定投入治理恢复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且分期完成治理恢复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投入资金50%的保证金。

(3)保证金的政府动用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了保证金的政府动用机制,动用方式基本贯彻落实44号令所提出的“采矿权人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经责令限期治理,但仍不合适的,由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给予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要求。江西省规定了“保证金”未能返还而转作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的程序。山西省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动用直接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相挂钩。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目前,全国保证金制度建设工作仍在正在稳步推进。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该制度建设进度和完善程度也存在差异。保证金制度建设实施工作,仍存在着困难与不足之处。

一是法规位阶较低。从国内外情况综合来看,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经济责任机制,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具有显著效果。但目前,该制度尚未在《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基本依据主要是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法律效力较低,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二是管理仍需完善。目前,中央层面只对保证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各地操作过程中采取的标准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大部分省(区、市)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过低,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不足以满足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存在“只缴不治”的做法,没有实现保证金制度出台的初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返还率过低。另一方面是部分省(区、市)规定的一次性缴存额或者分期缴存中的首次应缴额过大,资金占用时间过长,对个体中小型矿山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较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影响较大,不利于企业发展。同时,部分省(区、市)保证金存储按活期计息,或存入财政专户,不计利息,对于存储时间较长的矿山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三是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率较低。

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将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提升;同时建议保证金缴存按照一矿一评的原则进行,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S].2005.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S].2006.

[3]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S].2009.

[4]孙贵尚: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保证金制度[J].西北地质,2003(36).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9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问题,进展,建议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通过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矿区及周围环境得到改善,推动了生态江苏建设。但往年的露采矿山废弃宕口,由于当时开发强度大,开发方式粗放,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严重的甚至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笔者近几年参与了几个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就接触到的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商榷。

一、露采矿山存在的问题

随着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实施,大多数露采矿山被关闭,并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但未彻底进行相应的地质环境和绿化治理,往年的露采矿山废弃宕口,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相对滞后,导致了山体景观.植被系统.土地资源的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和各种地质灾害。主要问题有:

1.破坏了自然景观。全省众多大型矿山大多分布在风景名胜.文化遗迹周围,大规模开采后,对风景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镇发展区的景观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形成矿山地质灾害和隐患。露采矿山的不规范开采和废弃物的随意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矿山,规模较小,分布广泛,开采随意性大,造成矿山地质灾害和隐患较多。有资料显示,近年来,全省露采矿山共发生200多起采矿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绝大多数是个体私营企业矿山。

3.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全省露采矿山占用土地面积95.43平方公里,破坏土地面积达60.87平方公里。

4.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矿山企业由于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在矿石爆破.运输和矿石粉碎等过程中均产生了大量粉尘。部分矿区河流受尾矿液.矿坑废水和生活废水排放的影响,水质污染严重。

5.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我省大量的露采矿山,在开发过程中,破坏原始地貌.毁坏植被.改变地表和地下水均衡,污染空气,矿山生态环境改变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这种影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很难恢复到原有环境状态。

二、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地质环境工作,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2009年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特别是开山采石问题高度重视,2004年,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纳入“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纳入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省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的力度,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基础调查和规划工作不断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全省露采矿山采矿权的设置越来越少,关闭矿山越来越多,划定禁采区和禁采带,面积达到11303平方公里,占全省低山丘陵面积比例84.3%。划定禁采区后,采取有力措施,关闭了禁采区内1078家采石矿山企业,从前公路.铁路两侧矿山开采尘土飞扬机声隆隆的现象,近几年基本不见了,有效遏制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恶化,促进了山体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大多数露采矿山由于前期不规范的开采,使原来绿色山体遭受破坏,出现了大片采矿废弃场地和不规则的陡峭露采边坡,从而造成了地质灾害隐患及环境污染。近年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重视,大多数地质环境治理实施单位以地质环境治理为目的,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重塑“蓝天.青山.碧水”,改善矿山现状,保护自然景观为根本,投入大量资金,达到很好效果。

三、对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建议

当前,江苏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形势依然严峻,治理难度越来越大,矿山地质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环境的破坏,对江苏经济造成了一定损失,同时,也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江苏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继续增长,资源.能源消耗继续增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全面达小康的制约瓶颈。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严格控制露采矿山矿业权设置。一是按照《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加强山体资源保护,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外要实行限制性开采。二是对允许开采的山体,要集中设置采矿权,直至这一山体全部开采完毕,不得开采地面标高以下部分。三是采矿权要设置到山体顶部,推动自上而下的分水平台阶式开采;不要设置到山体一侧,禁止斜坡式.一墙式开采。四是在现有基础上,继续促进开山采石企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大企业,这样,既可保证经济建设的资源需求,同时还可避免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切实履行保证金收缴制度。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3.规范地质环境治理承担单位。露采矿山废弃宕口地质环境治理的实施单位应是地质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其它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一是往往以经济效益为目的,二是协调当地群众关系不力,当地政府没有经济利益,有可能对工程关心不够,精力投入不足,在协调群众利益上,做群众工作不够积极主动,有时想方设法与政府讲价钱。再之,建设单位派驻工地人员对地质环境治理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专业基础。

4.应当实行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在获取采矿权时,编制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应切实落在实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对于能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区,采矿权人拒不治理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石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留新的地质环境欠账。

5.地质环境治理地方配套资金要切实到位。地质环境治理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项目,国家给予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少数不能到位,致使一些分部分项工程不能按设计方案全部完成。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6.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台阶式.机械化开采,推广无尾矿.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树立“大资源.大环境.大市场”观念,分阶段改造现有矿山企业,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参考文献: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10

关键词:露天矿,煤炭绿色开采、矸石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

随着环评制度得到上级的重视,某些条框的制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本意。如,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以项目的设计为基础(4),而某些项目的设计仅仅从开采技术方面考虑而编制的,并没有全面的考虑周边环境的综合情况。

这在环评工作进行中就凸显了矛盾。某些环评工作的深度不够,就盲目的遵循项目设计,照本宣科的执行,并不去考量设计是否顺应绿色开采的指导思想。如果设计要求矸石要堆放在天然沟域内,就要将矸石场下游500m(9)内的村庄全体搬迁,以满足防护距离规定的要求。而不会换个角度思考这样的矸石场选址是否合理,村庄搬迁工作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企业是否承担得起,天然沟域内的自然植被全部被占压破坏,形成的生物量损失如何弥补?如若只是按照上述简单的思路进行环评工作,丧失了环评的意义。

本文论述的重点主要是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角度,纵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在煤炭开采行业内应如何因地制宜的发挥作用。针对煤矿的固体废弃物排放提出的治理措施有矸石转卖建材厂、造砖厂等进行综合利用、矸石发电、矸石回填采空区、矸石填沟,覆土生态恢复等四种方案。

方案一将矸石由废变宝,实现资源利用,而且国家对于煤炭行业的规定为矸石利用率大于70%(5),在国家现在禁止烧制粘土砖的政策指导下(6),矸石制砖的道路更加的宽阔起来。方案二在利用矸石的余热发电后剩余的矸石残渣仍然作为固体废物需要妥善处理,并不能一次性解决固废问题。方案三受开采方式及地质限制不能达到100%安全回填。方案四表层覆土的来源极大的限制了生态恢复的质量和恢复率。

在登封某露天矿开采项目的环评工作中,根据项目地理位置的特点评价进行了因地制宜的规划,在技术评审会时得到了与会专家和领导的一致好评。

该项目为露天开采项目,东边界30m为颍河河道(3)。西边界10m处为民采遗留的露天采坑,南边界紧邻已关停登封自备电厂原粉煤灰堆场荒芜裸地。露采坑四周被、高压线塔拉线包围,露采区域地表现遗留已关停小企业四家。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开采难度大,环境保护更是无从下手(2)。

设计中要求矸石及剥离表土全部堆放在颍河河道东岸,用于服务期满后采坑的回填和

作者简介:黄思井(1984-7),女,工学学士,助理工程师,现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生态恢复(10)。但是评价人员认为,设计中要求将矸石场设置于表土堆存场地周边,紧邻颍河,预计矸石场堆高4m以上,一旦下雨或者管理不慎容易和表土混杂一处,淤堵河道,并且矸石的产生随着运营期的时长增加,矸石的运输会影响表土堆存场地的稳定,评价认为设计中对矸石场的选址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评价工作开始后,评价人员经过实地考察,考虑周边环境各要素,提出以下固废处置及生态恢复方案:

首先确定,该矸石废渣不属于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可做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其堆场应为Ⅰ类场地。根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Ⅰ类场无需设防渗处理设施。故矸石可以回填采坑,妥善保管(3、4、15)。

参照《山岳型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T6-94)中规定,主要从规划指标、景观指标、生态指标、环境质量指标和人为自然灾害预测指标等方面着手矸石场选址分析(15、16)。

环境影响评价建议矸石场选址应充分考虑到采区周围民采遗留现象的存在,要求本项目矸石场应利用露采边坡西的民采遗留废石坑,服务期满后将平整场地、覆土绿化;同时实行矸石废渣和表土分离堆存。排土场利用在早年作为登电集团自备电厂有限公司的临时堆放场而遭到破坏的区域。要求将露天开采基建期剥离表土运往排土场贮存,做好拦挡措施,防止雨季表土堆存场汇水直接流入颍河。进入运营期后,在排土场播撒草籽,保证排土场内的表土在五年后损失量降至最低,待运营期结束后部分表土用于矸石场的生态恢复,剩余平整场地之后进行生态恢复。采用上述措施,可使项目开采所产生的矸石、废渣变废为宝,不仅不再另外新增占地,并且有利于采区内的生态恢复,一举两得。不仅整顿了采区内民采遗留下来的混乱环境,并且减少了新增占地,矸石填坑即不存在矸石场溃坝的危险,也没有雨季矸石淋溶水四处流溢的情况;闭矿后只须在基本平整的矸石表面覆土50cm后可恢复为耕地,大大节省了初期建设矸石场的投资,运营期管理的投资,以及闭矿后生态恢复的投资。且矸石场利用的是民采遗留的采坑、矸石堆存量小于民采遗留废石坑的容积,不需建挡土墙、挡渣墙,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风险影响,与其说本矿矸石在生产期内堆存于矸石场内,不如说本矿矸石在生产期内在逐步用于该区域内的生态恢复更为恰当,不会对位于矿坑西南方向500m(9)的居民敏感点造成影响(2)。

因此环评建议的矸石场选址比设计中提出的方案更加合理可行。从企业开采投资、运营管理难易程度、绿色开采、社会效益等各方面去衡量,均可达到共赢的局面。遵循循环经济中绿色工业的原则,形成了与环境的协调一致,实现了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绿色开采,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和作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

(2)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新登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露天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登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2);

(4)国务院253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

(5)《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09号文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8)《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技术导则》(HJ/T169-2004);

(10)《郑州新登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露天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焦作市宏图矿业设计有限公司编制。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1篇11

方法:用医疗科学道理说服人,介绍医生精湛的医术治疗的先例和手术过程。

结果:患者认识到为了健康就必须手术时,心理的负担就会减轻。

结论:使患者坚定信心,必须选择手术治疗,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关键词:手术患者心理护理探讨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8.387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8-0337-02

本文集多年临床知识对外科患者在手术前后对心理护理进行分析,意在更好地完成护理工作,使患者更快地恢复健康,现浅述如下:

1外科手术患者术前的心理状态与护理

当患者被通知需手术治疗时,无论是患者还是家属,由于对治疗疾病的手段没有基本的了解,再加上人们对手术的重视心理,使患者必然产生焦虑情绪,恐惧手术,疑虑健康恢复的心理,他们渴求治愈,但又害怕手术,又考虑医生的技术水平,患者和家属尤其在术前签字时,会被签字时需要了解的各种并发症及意外情况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在医疗程序上,患者手术都是被告知,尊重的心理需求,但同时必然产生压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疾病的治疗方案不了解。因此,医护人员耐心地与患者沟通医疗方案,减轻患者对疾病的陌生感,让患者认识健康与手术的关系,使患者感到医护人员的关怀和真情,当患者认识到为了健康就必须手术时,心理的负担就会减轻。因此,医护人员用情真意切的语言,用医疗科学道理说服人,介绍医生精湛的医术治疗的先例和手术的过程,以及术后可能会出现的不适应如何处理,使患者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安心地接受治疗。医务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决定了患者对你的可信度,态度和蔼,使医患之间没有障碍,沟通疾病的治疗方案,使患者坚定信心,必须选择手术治疗,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2外科手术患者术后的心理特征与护理

外科手术后的患者手术后渴望健康的恢复,但外科手术刀口需要恢复,在恢复过程中心理上容易产生急躁情绪。

(1)患者伤口疼痛会产生烦燥,外科手术无论大小,都是损伤,必然会给患者带来肉体的恢复期,加重患者的身体负担。

(2)外科手术给患者放置引流管和引流条,会使患者感到恐惧,应及时向患者解释手术后放置各种管道是恢复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会留下任何隐患。

(3)外科手术后患者渴望了解手术效果,患者从麻醉醒来,首先就想从护理者脸上找到答案手术是否成功,因此,医护人员应尽早向患者家属告知手术结果,把手术顺利、成功、效果好的消息,通过多渠道让患者掌握,使患者能够以舒畅心情恢复手术治疗后的创伤,早日康复。

3外科手术患者术后的心理护理

3.1外科手术后的及时指导。患者以为伤口拆线后就可以出院回家休息,实际上伤口拆线了但身体的功能仍未完全恢复,要向患者介绍出院后认真锻炼的知识,比如具体要进行哪些活动,饮食要注意的知识,有的患者术后部分功能丧失,容易引起患者心理上的压力,应及时给予心理支持和科学知识。

3.2外科手术后的社会支持,家属的探视、领导、同事、朋友的安慰和鼓励是增强患者治疗疾病信心的最好武器,可为患者快速康复奠定基础。

3.3外科手术后的电话随访。当患者出院后要按时进行电话随访。掌握患者的康复情况,给予心理支持,对患者提出的疑问给予合理解释,解除患者疑惑。

3.4外科手术后的安慰体贴患者。外科手术后患者回到病房苏醒后护士应立即告知手术完成情况,让患者放心,应向患者多传达有利的信息,对患者给予鼓励支持,以免患者术后心理负担过重。

3.5外科手术后及时帮助患者克服消极情绪。外科手术后患者出现焦虑,抑郁等消极情绪原因很多。如:把自己术后的情况与做过此类手术的人相比或自己对术前疗效的期望相比,有时难免感到失望,此时应将正确的评价疗效方法告诉患者,同时应在生活、心理上给予全面的疏导战胜消极情绪。

3.6正确处理外科手术后的疼痛。患者术后护士应及早告诉患者术后疼痛的情况,让患者有心理准备,对于不愿意或不能言语表达的疼痛,护士应从患者的表情、姿势等非语言方面观察情况及时给予沟通和处理。必要时遵医嘱给予镇痛剂,镇静剂,鼓励患者深呼吸,听听音乐,帮助患者按摩肢体等分散注意力的方法以缓解疼痛。

4讨论

手术俗称“开刀”,是外科的一种治疗方法,它是需要通过打开人身体组织,用外力切除病变组织或移植器官。从手术本身来讲,是帮助患者除去了病灶,希望正常的基因运转起来,恢复健康。但是,由于患者在手术中正常的肉体也受到创伤,一些患者对手术的功能和作用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利用手术切除病灶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一般在医疗中会拒绝手术,即使肯接受手术的患者,也会在手术将要实施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态,这种不正常的心理活动,不仅会对是否选择手术治疗产生影响,而且也会由于心理的压力对手术实施和术后的恢复会产生不利因素。从现代护理学的理论观点,应该把心理学应用于临床,心理疗法尤其对外科手术患者在手术前、后护理就更为重要。

心理护理是通过评议来解释患者的心理反应,手术的成功离不开专业技术,但心理护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外科护理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亲切而科学的语言,给患者营造平和、安祥的心理状态,对术后身体早日康复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值得在临床中应用。

参考文献

[1]闫萍.浅谈外科手术患者的心理护理,中外医学研究,2012年第3期,106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篇12

护理对于治疗过程而言是一个重要的部分,治疗过程中护理干预十分重要,但常规护理通常针对较为普通的疾病,如果患者出现了特殊疾病,常规干涉可能就难以辅助治疗,还有影响到恢复效果,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退出了一些列新兴的护理方式,对患者进行全方位护理,这样一来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加快病情好转,特别在头颈部肿瘤患者放疗中的护理起到的作用也功不可没。文章会介绍一些特定案例进行分析。

2研究资料

随机抽选70例头颈部肿瘤放疗治疗的患者作为样本,其中男性有39例,女性30例,年龄分别是24~71岁,根据护理方法的不同把所有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和护理组,护理期间收集患者差异的数据作为统计情报。其中所有患者都符合肿瘤临床诊断案例,所有患者对本次采样之情并且持同意态度,所有患者没有其他功能障碍与精神疾病,都接受了放疗治疗和相应的抗癌药物治疗。

3研究方法

实验分成两组:对照组用常规放射护理方式进行护理;护理组在常规组护理基础上增进临床护理路径,两者的用药、医院环境和治疗方式都相同。护理组在患者入院后会与患者家属沟通,介绍医院住院环境,并且询问具体病况,详细向患者讲述相关病情的处理措施和知识点,在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总体情况熟悉之后,由负责医生查房、对患者进行术前检查,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和评估治疗措施以及时间。患者入院后需要对患者进行细致护理,对于患者由于病情产生的不良情绪和表现应该理解和宽容,应该及时和患者沟通进行安抚,及时答复患者的疑问,以达到帮助患者克服丙酮和树立对抗病魔信心的效果。之后就会进行放疗治疗。应该对患者耐心宣教治疗方法和治疗住院期间的注意事项,详细说明病情的发生和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反应,让患者熟悉过程并且放松心态,能够缓解压力。治疗前应该对患者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治疗精确,无误治疗。如果放疗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严重不适合不利的生命体征,应该及时沟通主治医生,并讨论相对应的对应手段。加强各种护理和管理手段,铁锌观察和关怀患者,避免并发症发作。应该经常向患者沟通,树立治愈热情,告知治疗效果,这样才能提高患者恢复速度;还应该向患者制定饮食方案和恢复方案。患者出院前应该与患者沟通,详细说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叮嘱服药剂量、时间和可能产生的情况,并且应该同时教育家属相应的对应措施,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和危险情况如何处理,加强患者和其家属对治疗过程的满意度。

护理过程结束后观察两组数据的对比,对比住院期间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治疗过程的满意情况。

4治疗结果

对比两组患者在住院期间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护理组的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分别为(3.4±1.2)d、8.34%;对照组相对于护理组情况不佳,其相应数据分别为(8.5±1.7)d、19.78%;由此可见,护理组的数据较对照组来说优势非常明显,对照组不良情况的发生甚至高于护理组的两倍多,此数据有效,统计学偏差值为(p<0.05)。

对比两组患者在住院期间对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对照组十分满意的患者为12例,满意的患者为14例,不满意的患者为8例,满意率约为78.39%;护理组非常满意的患者有21例,满意的患者有12例,不满意的患者只有2例,满意率约为94.31%,两组数据的统计学意义是(p<0.05),数据有效。由此也可以得知,治疗过程中如果采用临床路径进行护理也同时会有效提高患者满意程度,不仅能够有效辅助治疗效果,加速恢复速度,同时也能优秀服务于他人增加满意度。

5结束语

头颈部肿瘤患者的肿瘤发生部位较为特定,多数发病部位是口腔、面部,包括耳鼻喉也多发肿瘤,患者可能出现呼吸管癌症,因此必須制定细致的针对这些情况的护理方案,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治疗效果和恢复效果。文章中可看出,采用了临床护理路径的数据都明显好于对照组数据,由此证明临床护理路径是一种可以有效提高治疗和恢复效果的方式,是临床上重要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田相风,头颈部肿瘤患者放疗护理中临床路径的应用[J]临床医药文献,2014(3):390-390

[2]梁素霞,陈雪丽,麦北梅,头颈部肿瘤患者放疗护理中临床路径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13,28(12):1099-1100

[3]陈敏平,头颈部肿瘤患者放疗护理中临床路径的应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4,35(19):2940-2941

[4]郑晓真,临床路径头颈部肿瘤患者放疗护理中的应用[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16(65):2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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