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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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
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公民文化的发展状况与特点的分析,结合我国特定的国情和时代机遇,从发展市场经济、建设公民社会、推行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几个方面,对建设中国公民文化的对策子以探讨。
一、中国公民文化的内涵
公民文化是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结果,它曾一度是西方国家主导的政治价值取向,但其中蕴含的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现代价值理念为各国普遍接受。由于我国历史背景、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原因,公民文化赖以生成的经济基础、制度环境以及社会心理基础相对薄弱,完全按西方标准来界定我国公民文化是不可能的。当前中国的政治文化发展状况有别于西方,体现在: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它不像西方人那样过份强调个人的独立地位,而是努力寻求个体独立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平衡点,更多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合作与和谐的价值,因而相对淡化社会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传统臣民社会所内含的美德也将融人其中,使我国致力于建设和谐而非冲突的社会;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双方的对立关系不如西方突出,公民在对政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要求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与服从;在政治参与程度上,公民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参与意识,参与的价值也得到认可,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一时还无法达到西方那样的参与水平。
因此,中国公民文化是在充分结合中国国情,继承优良传统文化,并充分吸收与融合现代文化与西方文化中的优良传统与特质的基础上发育起来的一种和谐、中和、具有较强沟通、协调与平衡机制的政治文化。
二、当前中国公民文化发展状况
(一)建设中国公民文化的机遇
1.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与公民文化发展存在正相关的联系。当今中国公民文化的培育是与市场经济转型相适应的。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为公民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政治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第一,法治。把依法治国定为基本国策;第二,放权。中央政府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对公民的管理逐渐放松,公民自由活动空间不断增大,政府和网民互动,网络言论更加自由、宽松等;第三,职能转变。政府经济、社会职能弱化,并将之转交给相关民间组织。政治体制改革是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构,是制度的积极调整,它顺应了公民文化发展对制度环境的要求。
3.“公民性”的不断提高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心理基础。
“公民性”显示的是在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之外的一种精神力量,是公民文化对社会政治心理的要求。在具有充分“公民性”的社会中:公民掌握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技能;更加关心政治,并相互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并认为自身能够影响政治,具有一定的“政治效能感”;公众更容易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进行集体行动。中国社会“公民性”的提高可以从民众积极向政府、“两会”建言中可以看出;从普通公民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要求,主动查询4万亿元的投资去向中可以看出;从众多网友争相在网络上与总理对话,一起探讨时代难题中可以看出。
4.2008年至今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契机。
社会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能够反映并塑造公民文化所需要的优秀品质。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至今,汉川地震、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两会”的召开、金融危机、建国60周年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促使中国社会心理环境在短时期内得到大幅度改善,民族凝聚力、社会责任感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得到增强;公民对政治体系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在政府的主动引导下,公民在实际行动中意识到理性、合法参与的重要性,政治效能感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也得到提高,党与政府的形象经历了考验,其威信在人民心底不断升华;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加快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公众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中国遇到了一个30年来难得的顺势推进公民文化建设的机会。
(二)中国公民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起步晚,进程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我国公民文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但其发展进程较之社会变革的速度,仍显滞后。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完善阻碍了公民对国家政治事务的民主参与和有效管理,造成公民对政治权力的顺从与依附关系,民主政治意识以及公民权利观念薄弱,政治效能感低下,公民“政治冷漠主义”与现实生活中“趋利主义”相交织的心态仍存在,这些因素使公民文化发育进程步履维艰。
2.发育不平衡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东部城市发展很快,但中西部特别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们离现代信息交流很远,如无法阅读报纸、上网等。
他们既无法及时了解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无法认知并参与到政治系统中去,更无法及时让外界了解他们的心声,其意志与利益的表达与实现缺乏有效的渠道与途径。另外,在不同时机与场合中,公民在对政治体系以及对自身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与态度等方面也具有差异性。相比之下,公民在重大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比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明显,但当重大事件过去后,这种强烈的精神与意识往往也随之消退。
3.政府主导
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共同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在这种环境下,中国公民文化与西方不同,它不完全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在政府及其部门支持下培植起来的。一方面,它可能造成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缺乏自主性,带有官方色彩和“政治化”倾向,但政府的主导地位若能正确发挥,它便可以保证公民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相一致。作为一个新兴的现代化国家,未来中国公民文化的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引导与保证公民文化发展的内容与方向,为之提供更多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以获取公民文化发育的“后发优势”。
三、当代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公民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藕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的隐结构是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前提条件。民主制度只有得到公民文化的支持,才能够得以巩固和发展。作为现代政治文化,公民文化能够起到调整和规范现代人的行为,为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提供各种组织制度和机制的作用。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文化将有助于在公民与政治体系互动过程中,提高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效率。
然而,一种新制度的产生并不必然会随之带来新的政治文化。“作为观念、思想和心理形态的政治文化比处于表面层次的制度形态具有更广泛的作用范围、更深刻的影响和更为强韧的历史惰性。它的形成与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观念改变的过程,而是与社会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的完善、公民素质与意识的提高以及行为模式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都有着深刻联系的。因此,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与现实的需要,又是一个需要理性思维不断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有利资源和时代机遇,为中国公民文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驱动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为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提供两方面的条件与动力:物质基础和公民的“主体性”。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自由运行的社会性市场机制和以公民个人为主体的大众平等的经济参与过程。核心就是展示人的主体性和主体价值。’,川它冲垮和铲除了臣民文化赖以生存的基础即小农自然经济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级制度、依附关系以及“官本位”思想,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政治心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能够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个性、参与等精神,并使之逐步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市场经济主体要求具有主动权和相对独立性以保持人们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从而实现自我自由活动。为强化市场经济的动力作用,必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并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
(二)以建构公民社会为社会基石
公民社会(或称市民社会)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公民文化孕生的摇篮。”因此,必须从特定的社会结构人手,为公民文化发育提供稳固的社会基石。
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自发过程,而中国公民社会是在西方影响,政府主动变革,让度出部分职权的过程中发育的,它更多的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因此,构建中国公民社会应做到:首先,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权力有意识地从社会回缩是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起始点。政府应主动转变职能,划定政府行动界限,让度出部分管理职能,交由社会机制(民间组织)来实现。其次,强化对民间组织的引导与规范。这要求政府在坚持民间组织自主运基础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行政上进行合作,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再次,革新制度,实现政务公开,这是公众在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的前提条件。如听证制度能够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平台。最后,政府与社会合作,引导社会自治模式的形成。如温州市各种行业协会就是一个极好的参照模式。
(三)以推行公民教育为前提
公民教育是“社会通过培养使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成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有效成员的过程。’,困公民文化是由具备民主性质的公民心理、公民意识以及价值取向蕴育而成的,它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理想信念、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技能等,这些都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教育、实践和生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教育“可以训练个人的参与政治的技巧。人们可以被教导获取知识的方法,可以被引导接触大众传播媒介,可以了解政治的正式结构以及政府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民主的参与和责任的明确准则可以通过教育得以传播。”川因此,“推行公民教育是公民文化培育的前提。”2008年以来中国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也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大量的、鲜活的教育素材,对于中国来说,现在是推进公民教育的绝佳契机。
首先,以巩固社会心理为思想基础。公民文化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长期作用于人们积淀而成的基本一致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强大的渗透功能,能形成“同化效应”,这种效应使公民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取向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更多人群的意识领域中,为公民文化提供社会心理基础。
其次,以构建完善的公民教育体系为前提。公民教育体系通过对公民教育目标、内容的选择、方法和途径的确定、效果的评估等方面作出明晰的界定与规范,保证全面规划和指导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有序进行。只有在完善的公民教育体系的指导下,中国公民教育才能保证中国公民文化发展的方向,取得预期成果。
最后,协调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性和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西方政治文化的关系。亨廷顿指出,缺乏主导价值取向的国家是精神沙漠化的国家,是没有办法在世界民族之林站立起来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传统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导致社会政治文化受到一定的混乱。因此,公民教育必须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同时,中华传统政治文化及西方政治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但它们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有其局限性。因此,对待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必须采取扬弃的态度。
(四)以提升公民政治参与为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公民文化是参与型为主导的政治文化,因此政治参与是公民文化建设成功的关键与实践机制。阿尔蒙德指出,“教育只能产生公民文化的某些成分。”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使公民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培养政治能力。同时,在政治参与中,公民的政治态度、主人翁精神,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也将得到塑造与增强,通过将之内化为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结构,使“臣民”观念慢慢从公民头脑中淡化。为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实现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有序化。
首先,培育民间组织,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各种民间组织能够及时把民众对政治改革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又能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给公众。并且,“与非组织成员相比较,组织成员作为一名公民可能把自己看作更有能力,在政治上是能动的参与者,也可能更了解和更关心政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篇2
一、法治的文化——农村法治的精神基础
法治几乎是一个普遍性的诉求,但法治概念却充满了争议,正因如此,法治实践在各个地区也层次不一。作为一种政治价值,法治是普遍性的,因为它能体现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保障个人权利免遭组织和个人的侵害;然而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在这里产生了争议和问题。仅从概念看,“所谓法治,即是相对于人治的‘法律之治’(Ruleoflaw),前者意味着专断和任性,后者则力图确立某种非人格之治”,[2]是对人性中的固有弱点的规约乃至超越。那么,“法律之治”又意味着什么?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给出了解答,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这是法治的核心所在,正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正义之法。法治在中国,应该说这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特别是在法律服从方面,各种任性的执法,以及大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可以说是人尽皆知。那么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归根结蒂地说,是没有形成一种法治的文化——对法律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信心,对执法司法者的信任以及对法律至上权威的内心认同。这是法治与其背后的文化之间的关系:法治是治理之树的枝叶,而相应的文化是根。
二、农村政治文化的特质及其内涵
说中国农村的文化是一种单一性质的文化形态,这既草率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农村文化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儒家文化的因素,也有现代市民文化的因子,还有其他文化基因,比如宗教文化、反文化等等。当然,在这些文化形态之中,有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形态即主流文化,这就是传承了两千多年的儒家政治文化。为什么称之为“政治文化”而不直接用“文化”二字呢?这是因为,儒家文化从根本上是一种入世文化,表达的是士人对家国政治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仅以“文化”言之则多多少少偏离了其本来面貌,所以以“儒家政治文化”来称呼更为合适。也就是说,农村文化是一种以儒家政治文化为内核,结合了其他文化因素的多样性文化形态。这是从其内涵看农村文化所表现出的特质。从文化变迁角度来看,当下的农村文化是一种过渡性的文化,即处于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阶段。
传统的儒家文化在两千多年的历史洪流中,其中的某些内容比如男尊女卑思想被人们所抛弃,而另一些则保留下来并传承至今,比如孝悌思想在整个中华文化特别是农村中还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新质的文化因素也加入到农村的文化体系中,从而形成了以下述内容为内涵的农村政治文化。
(一)基于地域、情感纽带的认同文化。这是一种地缘——血缘文化。城市社区也可以形成某种地缘文化,在这里,人们都是某一社区的成员,有着共同的身份资格,享受着同质的公共服务,当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和难题。假如通往该社区的主道被垃圾包围而恶气刺鼻且通行不畅,那么所有人都将感同身受,大家就都“同仇敌忾”地对该社区的公共服务不满,这种情形之下也会形成一种强烈的认同——即一致地认同该给这个社区的服务差评。然而,这种认同也许很快就会烟消云散,随着这个问题的解决此种认同也就不复存在,或者由于人员的流动性,新搬进来的住户与老住户之间观念不一也无法形成一种认同。如果不是生活得很久,事实上他们也不太可能共同生活于此很久,因为工作、婚姻等而搬进迁出,人口的流动性大,很少有接连三代都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例子,即使有也是极少数,所以不会形成一种基于情感纽带的认同文化。当然这并非说城市居民没有认同感,只是说在城市社区没有这种基于情感或血缘的认同文化,因为此种文化的形成需要以血缘或亲属关系作为基础,而城市社区最缺的就是这个。
在农村——主要指自然村,人们基于某种血缘或亲属关系而聚集在一起生存、繁衍,或者由单一家族,或者以一个或几个大家族为主、其他较小的家主为辅(人数上)构成一个村落。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成员的成分会更趋复杂,有新迁入的成员,也有迁出的人们,但他们都比较熟悉或者很快就会熟悉,要么是同一宗族的成员,要么可以攀得上亲戚关系,“来而不往非礼也”,所以“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不管远走他乡多久、多远,他们的“根”还在老地方,那里有他们的情感归宿,于是就有了“落叶归根”的乡愁。因而,在这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形成了一种地域——血缘型的认同文化。进而对家乡的建设、发展事业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关心,这也能部分的解释达官显贵们在发达之后对家乡在政策上的倾斜和偏心了。
(二)基于传统、个人魅力的合法性文化。合法性问题,是任何一个社团、组织都要解决好的问题之一,一个社团、组织有无合法性以及其合法性的强弱,将影响该团体的存续问题,一个失去合法性的团体终将在各种突发事件中分崩离析,历代王朝或各届政府的兴衰就很好的说明了此问题。简单而言,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合法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守法意义上的合法,它与权威关系密切但又不等同于权威,是一种基于认可基础上的正当性或正统性。[5]合法性之下的服从是一种自愿的服从,是“口服心也服”,而非武力威胁下的“口服心不服”。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他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传统权威性的合法性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人们之所以接受某种统治和规则是因为历史沿袭,从来如此;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人的超凡感召力基础上;而法理型权威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并得到公正地执行的基础上。[6]同时应该指出,任何一个社会的合法性基础都不是性质单一的,而是混合型的,可能以某一种为主。在农村,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传统和个人魅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理型权威的因素,只是表明起主要作用的是这两种,法理型文化还未成型而已。在农村,传统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大至家族兴衰业,小到个人琐碎事,都可以看到传统的影子。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并且可以一代一代往下传,久而久之便成为一套行为规范,凡事照着做就不会出问题。[7]这是传统赋予的正当性,一件事对不对首先看看祖先的规矩是不是这样。传统的经验流传下来就形成了一套行为规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有清晰的界定,如果有人问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也说不好,“因为祖上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我们历来如此”,这就是对传统的权威最好的解释。老人,特别是有点文化又德行高尚、口碑好的老人,在农村有着特殊的地位与影响力,他(们)有着很大的话语权以及道德感化力,因为其自身便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道德的境界,代表着公正性。这是一种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服从他(们)是因为他(们)的超凡感召力,他(们)的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特别是在解决村民间的矛盾纠纷时,其作用可以说发挥得淋漓尽致,家庭内部矛盾可由他(们)来处理,家族纷争也可由他(们)来公正地裁断,这称之为老人政治。传统影响下的农村社会,习俗、风俗、习惯提供着正统性(或正当性),同时规约着人们的行为,并未农村社会提供着延续不断的凝聚力;老人政治作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剂以及和谐稳定的润滑剂,保证了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
(三)基于德治传统的息诉耻诉文化。与法家不同,儒家向来主张德治教化,无讼去刑的状态是儒家理想社会的典型特征。那么,这种理想状态如何达致呢?儒家的回答是德治与礼制。德与礼都是行为规范,是准则,是制约,同时也是倡导和建议,因而不具有强制性,要求人的自律自觉,其出发点是教人向善。而法律则不同,其出发点是抑恶。有了德性的权威,道德的信仰,当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诉诸道德权威,而不必凡事皆求助法律。打官司在村民们看来并不值得称道,相反,会认为那是小人做的事,“君子以德”。即使打官司那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在道德和礼仪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因为打官司要伤和气,大家日后不好见面,以至于在村中还要受到挤兑,于己于人都不好。更好的办法是诉诸老人政治,由哪些德高望重的老者来作出公正的决断,也相信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笔者在此费了不少笔墨分析了农村政治文化的内涵,其实并非就文化而论文化,而是要解释其与法治的关系,看二者是否具有同一性,这也是笔者的着眼点所在。
三、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
(一)农村法治与其政治文化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法律之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与法不符即没有依据,于情于理可能都说得通,但是与法不通就没有正当性,因为法律是最终的评判标准。但是,法律也是人所立的,不能离开人,更不能与基本的价值观念、道德相抵触;另一方面,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关系——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的关系,而长时期形成的对于政治组织、制度的态度、情感和评价体现的也是一种关系。所以,农村法治不能脱离其政治文化的土壤,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农村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并与其历史、观念缠绕在一起,因而在农村推行法治不能忽略这个因素。不然,一味地施行所谓的“法治”,动辄抓人、拘留、罚款、定罪而忽视当地的文化传统,结果肯定会不甚理想,甚至会事与愿违。虽然把人抓了与法有据,把人判了也合法,但是农民心里不服的话,那么与法治的精神相去甚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忌于农村的文化传统而不敢执法,而是强调在施行法治的时候一定得考虑到这个因素。总之,农村法治需要与其文化有某种契合,至少不能明显冲突。
在此基础上推行法治,以法治的方式和思维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那么又会反过来造就一种法治的文化,即得益于公正执法和司法基础上对法律、制度公正性的评判和认可。有了这种文化作为支撑,则离法治又近了一步。
然而,就当前来看,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并非完全吻合,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
(二)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农村得以在长时间里保持一种内部稳定、和睦的状态,不得不说要得益于农村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政治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儒家的德治教化,在教人向善的同时,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减轻了当政者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负担。[8]而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体现的是现代公民社会下的一种治理方式,追求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公民意识是其精神基础,而农村的政治文化体现的是德治传统影响下形成的对政治、制度的情感、态度,两者的背后是不同的制度背景。因而农村的传统政治文化与法治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其一,以地域、血缘为纽带的认同文化在提供认同的同时,在内容上也有与法治不相容之处。法治也需要认同,那是对法律、执法司法者、整个法制体系公正性的发自内心的期待、信任和信心,而非对某个人的权威或者号召力的认可。而农村这种认同文化是对历史沿袭下来的传统、风俗习惯以及老人的世俗权威的默许和认可,与法治下的认同并非一码事。其二,基于传统、个人魅力的合法性文化在为农村的政治体制提供正当性的同时,也有与法治不相符合的地方。在农村,正当性来源于历史性和道德性,而在法治之下,正当性更多的来源于合法律性,合乎法律是法治社会合法性的主要内涵。其三,无讼去刑的息诉耻诉文化讲求人情、亲情,诉诸道德和传统,以此来维系整个共同体的完整和安定,所以它对于法律和法制的态度是冷淡的,既不愿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归根结底还在于等级制下的地位、权利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就导致他们不愿意诉诸法律。而这正好与法治是相悖的,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的正确、严格地执行,进而形成一种对于法律、法制的信仰。
(三)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的张力的实质是人治与法治的矛盾。农村过渡型政治文化的背后是等级制的政治制度设计。在这种制度设计中,赋予了长者以特有的影响力,德教礼仪进一步固化了农村的封闭性质,形成了这种文化形态:即地域——血缘型的认同文化,基于传统、个人魅力的合法性文化以及源于德治的息诉耻诉文化。而等级制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人治传统,是指个人的意志超越于法之上而行专断之治的治理方式,即“少数人治”,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家长主义”、“老人政治”即为等级制下的“少数人治”的一个缩影。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农村社会里,首要的一点在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年轻人往往被认为是“不健全”的人,因为他们涉世不深、经验不足而又棱角分明,所以需要老者的“庇护”;这种不平等还体现于普通人与德高望重之人在话语权上的不对等,他们以其公认的威望而成为意见领袖和裁判者(虽然有时也是形势所迫),这样无形之中便剥夺了他人发表意见的同等权利。这种人治方式与法治是相矛盾的。法治最基本的一个特点或者腰间就是其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同样的义务。而在人治之下,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无从谈起,至多也只是少数人的平等以及多数人的平等无权掩盖了实质的的不平等,或者说正是由于不平等性才给人治留下了空间。[9]人治与法治的矛盾还体现于二者所仰赖的制度背景的差异: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下的产物,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已然建立并成熟,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制度化的承认和保障;而人治的背后是前现代政治制度体系,或者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渡性制度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制度的承认和保障,且制度经常性的破坏公民权利和自由,因为制度是为某个家族或集团而制定和运行的,是为其服务的。此外,人治与法治在具体操作上也呈现出明显的矛盾性,前者以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意性和专断性较为明显,后者以公认的法律、制度为准绳,具有稳定性和民主性的鲜明特点。
四、结语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
一、国内代表性观点概述
在宗教政治学论域内,国内学界和政界主要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及宗教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关系、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及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第一、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一书探讨了当今世界各国宗教与政治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宗教问题概论(第三版)》一书在探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时,着重分析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一书在讨论天命信仰、受命与革命、权力秩序等概念的过程中,初步勾勒出宗教与政治之间、信仰一道德一权力之间的因果链条,阐述了宗教与中国国家权力秩序在形成与演化过程中相互扭结与互利共生的关系、宗教与政权合法性的关系等问题。《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一书以我国当代宗教的社会性与合法性问题为主线,探讨了政教分离与宗教合法性的获得方式、民族与宗教和国家间的认同特征等宗教政治学的重要议题。《宗教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文认为,当今世界政治文化正在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与其相关的权力合法性基础也随之发生变化,即权力的合法性越来越依靠政府的有效治理。但是,由于人是一种追求必然性的理性存在者,而政治本身又具有有限性,因而人们必然关注现实政治之外的终极原因。因此,宗教、政治哲学在现代依然有其意义。《当代美国宗教》在介绍基督新教、天主教、东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诸多宗教在美国的发展现状时,阐述了美国民众与宗教的关系、美国的政教关系、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宗教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职能等问题。《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一书认为,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的作用非同小可:首先,宗教与政治的结合、配合与融合,是美国政治的突出特征。其次,宗教是美国文化的中枢。其理由是:宗教在美国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服务予美国自由主义,以及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合法化。再次,美国是多种族、多宗教的移民国家,宗教信仰多元化是美国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依托。《宗教改革对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影响》一文认为,西方近代宗教改革对近代西方政治学有着深刻的影响: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信仰与理性被进一步区分,从而使理性方法在政治学研究中恢复了地位。就理论建构而言,民族教会和民族国家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奠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宗教改革促进了“个人精神”的兴起,这为近代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形成提供了价值导向,从而影响了近代政治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文明的选择:论政体选择和宗教的关系》一书在系统考察西方近代政体形成过程时发现,基督教对英、法、德等国的国家政体的选择有着较大影响;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一文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结合的模式、多元宗教并存格局与社会稳定,以及多元宗教并存社会中宗教与政治二者互动的方式等问题。《宗教信仰与民族信仰的政治价值研究》一书认为,宗教是一种具有丰富政治属性的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宗教能为政治统治服务,能够控制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凝聚民族力量,可以为政治运动鸣锣开道。所以,宗教与政治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一文认为,宗教信仰实质上是信众在现实生活与理想境界之间作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而特别能体现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批判态度。而宗教教义的改变,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实社会态度的改变。相应地,官方往往将危及政权的信仰体系视为非法宗教,并加以管制。这便是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或邪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
综上所述,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国内相关成果探讨的主要问题大致如下:其一,介绍了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其二,讨论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其三,阐述了宗教在中外历史及其当代社会中的作用(例如,宗教在中国国家权力秩序的建立与变更过程中的作用,宗教在政治合法性论证中的作用,宗教对美国政治生活的影响,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价值观对近代西方政治观念形成的影响,以及宗教在西方主要国家现代政体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等);其四,初步探讨了宗教与政治互动的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的变迁等问题。其五,初步提及宗教信仰、信众的价值观念及其生活理想之间在思想观念层面的相通性,并将宗教信仰视为人们的政治理想及其对现有制度态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政党及其他政治主体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配置时,必然面临如何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宗教问题,即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对此,我国相关学界和政界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其代表性论著及其议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一书提出,基于目前我国宗教的群众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点,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一政治难题的理论基础;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在如何对待宗教这一社会力量的问题上,必然得出“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的结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新思想》一文认为,要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执政党与宗教: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文认为,在新形势下,我国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必须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方式,改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国家·宗教·法律》一书认为,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的管理模式,是我国诸多宗教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必须建立相对完备宗教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其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将之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二,开放宗教市场,并将宗教法作为维护宗教市场稳定的根本保证。其三,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应取消对宗教组织的财政补贴和特殊支持,不介入依法注册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干预政府的行为。其四,国家要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政策保障。《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一文认为,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与教情的宗教管理法律框架。今后应当按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继续推进宗教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为宗教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一书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为背景,阐述了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念、政策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过程,分析了党的宗教政策在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新形势下党的宗教政策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外宗教法规汇编》一书在阐述宗教立法的概念、宗旨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情况和宗教管理条款。《欧美政教关系研究》一书在探讨政教关系的概念,影响政教关系的主要因素等问题的基础上,先后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宗教立法与实践的概况、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等情况。。《从和谐社会的构建看我国宗教政策》一文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制定宗教政策,应采用各安其位、各遵其道、推己及人与和而不同的方法,遵循结构的多元差异性、复杂利益的平衡合理性、社会运行发展的整体性等原则。
归纳上述论著的内容,其议题和观点大致如下:其一,根据目前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提出了党和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其二,认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而创新思维落实在宗教事务工作中,即应实现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宗教的模式转变;其三,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形成过程及其未来走势;其四,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的历程和具体内容;其五,提出了宗教立法工作中的若干建议、制定宗教政策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宗教、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问题。冷战结束后,宗教对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日益凸显。该问题因此而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对此,国内亦有数量颇丰的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及其论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一书分析了全球范围内诸多宗教极端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及其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着重介绍了伊斯兰极端势力、当代世界其他主要宗教衍生出来的极端主义的现状。《颠倒的宗教观: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体系之一》一书提出,颠倒的宗教观是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国外“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形成背景、历史沿革、分布区域及赖以生存的条件,剖析了它的思想体系、基本特征和不同类型,揭示其各种组织的政治纲领、活动形式和变化规律,透析其插手国际事务的原因,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对我国边境地区和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等问题。《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一书探讨了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当前世界宗教的政治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演化及其影响、泛伊斯兰主义运动、宗教恐怖主义、当代新兴宗教等问题;介绍了亚非拉与欧美地区的伊斯兰教极端势力的特点、现状、成因,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分析了罗马天主教在欧洲的影响、宗教在东欧剧变中的作用、宗教在拉丁美洲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探讨了犹太人在以色列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与影响、美国的宗教问题、俄罗斯东正教依附于世俗政权的原因、中亚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及其影响、藏传佛教与“西藏问题”的国际化趋势、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民族分裂运动中的伊斯兰教因素、宗教在阿富汗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与影响、印巴关系中的宗教因素、巴以冲突中的宗教因素等热点问题。《从身份危机到政治暴力——当代宗教恐怖主义的发生机制研究》一文认为,由于宗教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世界的知识框架和概念基础,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意义,因而,宗教的认同功能和意义功能特别明显;在全球化背景下,宗教的认同与意义功能经过族群的诠释,便可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引发抵抗异质文化与其他族群的社会运动。因此,宗教基要主义的社会形式必然具有社会和政治的含义;宗教恐怖主义只不过是宗教基要主义在社会中的一种存在形式。《宗教在当前美国政治与外交中的影响》一文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宗教在美国对外关系上已呈现立法化、机构化、国际化、草根化、联合化、媒体化、安全化等趋势,对美国两大政党的外交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9·11”事件是美国推进所谓海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诱因。《当代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中的民族宗教问题与世界和平》一文认为,国际政治格局演变牵动着世界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相应地,世界各民族的宗教问题也会对国际安全局势产生重大影响;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周边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局面;应以对话方式解决世界民族宗教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宗教、冲突与国际政治》一文认为,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国际冲突都打着宗教旗号,但本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所以,宗教与国际冲突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美国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较量,并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反恐和反霸同时并举,才能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全球化境域中的文化多元性问题分析》一文认为,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西方现代文明的传播既是在包容和吸纳后发民族宗教文化的过程中实现的,亦是被后发民族的文化“过滤”后完成的。因此,人类文明的发展只能呈现为全球化一体化这一总趋势与体现这一趋势的不同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相互依存的状态,即人类文明一体多元格局,而非一元化发展趋势。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反对文化霸权主义,是减少和消解文化争端甚至战争的一条路径。
以上论著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其一,分析了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三股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发展进程,及其危及国际国内社会稳定局面的关联疗式,提出了扼制“三股势力”及其中国“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对策建议。其二,从思想层面揭示了宗教信仰、族群认同向权力政治和暴力政治转换的机制。其三,介绍了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分析了美国推进所谓“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原因及其目的。其四,强调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其五,主张采用对话、反恐和反霸并举、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与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等方法,解决民族及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对国内宗教政治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国内相关成果论及的宗教与政治、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宗教与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等问题,分别涉及到了宗教政治学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些成果为深化研究做了大量有益的铺垫工作,并为概论形态的宗教政治学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思想理论素材。但是,从学科体例、基本理论及其主要内容等维度看,这些成果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对宗教政治学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学科体系等问题涉及甚少。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应有其问题意识、逻辑起点、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框架结构和研究范式。所谓宗教政治学的问题意识,即对人类历史中宗教与政治高度扭结、相互制约这一现象的觉察及其力图诠释此现象的理论诉求;其逻辑起点或基本范畴应为“宗教”、“政治”及其两者共有的权力、权利、权威与合法性等概念;宗教政治学以交互作用的社会政治生活与宗教生活为研究对象,其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包括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特征、宗教的政治功能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宗教与政治的互动规律,以及政府管理宗教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问题的逻辑推论过程,亦是该学科框架结构的显现过程;宗教学、政治学以及哲学、史学、文献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宗教政治学综合采用的研究方法。总之,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交叉性学科,应该具备以上构成要素、逻辑框架或学科体系。换言之,宗教政治学应该具备学科特有的一般性、概论性特征。但是,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成果甚少。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的学科体系和逻辑框架尚未定型。
第二,关于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尚不系统、深入。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同质性问题、互动规律、功能互化机制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政府对宗教进行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从政治学论域研究宗教现象,不难发现,没有权力的神是不存在的。在信仰者看来,信仰对象(包括人格神或抽象力量)具有创造、支配和控制一切的权力。而崇拜和依靠拥有生杀予夺“权力”的信仰对象,并期望以此获得现世庇护和来世幸福等“利益”,是宗教信仰之所以产生、存在的根由。所谓宗教,即人们对超越于自身能力之上的超然性存在及其权力的神化和膜拜。而宗教的权力、权威及其神圣性、合法性的实现路径有两条:其一,以宗教信仰特有的真理观、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生活的理想模式吸引和教化信众,以实现其精神控制;其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采用一系列仪轨、戒律来规约信仰者的行为。这是宗教之所以能够控制信众的思想和言行,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社会运动中具有控制力的政治力量的原因和路径。可见,宗教与政治两者在社会权力、权利、权威、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同构性、同质性特征。而该特征又引发出宗教政治学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权限范围、互动规律及其功能互化机制等问题,以及政府管理宗教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和政界缺乏政治学论域的本质性分析。具体而言,由于对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问题(即两者共有的社会权力和权利等属性问题)缺乏学理和经验层面的系统研究,因此,由两者同质性特征引发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亦只能停留在“是什么”、“怎么样”等状态描述层面,而未能进入“为什么”等本质分析阶段。
第三,宗教政治学主要内容的学科特征尚不明晰。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与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格局、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不仅是宗教政治学的思想理论素材,也是该学科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由于对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因而,用“权力”和“利益”等范畴以及政治学的思维范式剖析宗教现象的研究方法,尚未运用于上述问题的研究过程。相反,社会学、法学或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却常常出现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之中,其研究成果亦分别显现出这些学科的特色,而缺乏宗教政治学的学科特色。
上述情况表明,国内相关成果对宗教政治学这一交叉学科的逻辑框架、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和研究范式等基础性问题的探讨尚不系统、深入。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该学科能够提供诠释当代国内外政治与宗教多层次复杂互动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理论框架,为正确处理政教关系提供方法论支持,所以,深入系统地研究宗教政治学,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