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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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

1.海洋生态红线区。

2012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工作,2015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工作。

2.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2)》(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2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的关系

1.法律地位。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2.空间布局。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衔接的实施建议

1.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2.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技术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区。

3.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加强涉海多部门沟通,推进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篇2

资源配置活动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配置[1],海域资源配置是为了实现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目标,将海域分配给适宜的海域开发利用者的过程,海域资源配置的实质也是海域资源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分配关系。海域资源配置有两个时间阶段,具体来说,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一个阶段是在海域功能尚未明确的阶段,此时海域适合干什么,其功能没有明确,对这种阶段的海域进行配置,是指某块海域适合养殖,或者适合做港口码头,此时的配置更多的是依据海域的自然属性。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二个阶段则是某一海域的功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海域进行配置,比如,某块海域已经确定为养殖用海,对其配置是指找到适宜的养殖使用人。从内容上说,第一个阶段的配置其实是海洋功能区划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的海域资源配置其实也是海洋功能区划确立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国家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中已有安排,因而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论述的重点。而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海域已经被功能区划确定后的配置则是海域资源配置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因此,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此外,我国海域资源配置还需要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以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层次探索其法律依据。

二、海域资源配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根植于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法律既承担着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负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财富增长的职能[2]。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既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的结果。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是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3个法律为主干,以国务院、国家海洋局及相关部委和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海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其主要内容是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

1.《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3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我国海域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即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三大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前节所述,海域资源配置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由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成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配置,也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确权到个体;一种是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将海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确权到个体。海域权属制度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究竟应该是走政府行政审批配置,还是走市场化配置道路提供了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海域资源配置也必须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将海域推向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产权关系、市场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海域使用论证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的时间是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2.《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由国家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1981年,国家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流程等内容,1986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989年,我国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该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同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和完善。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提高和拓展,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我国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1982年8月23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确认[4],要求海岸工程建设、海岸石油开发以及河口、海湾、海域排污均必须做海洋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再次确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2013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52号),取消了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职责[5]。同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也已经开展并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6]。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较大改动,尤其在环境评价的范围、环境评价的内容等方面。该法进一步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作业者不得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在编制依据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生态、资源的影响及环境风险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生态保护措施。在核准时限上,增加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新的立法重新规定了环境评价程序和后评估程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经核准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发生重大改变(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地点发生改变,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等)、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或者发生溢油污染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作业者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原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作业者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作业者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也可以由作业者定期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将会更好地指导海域资源配置工作。

3.《物权法》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7],极大地保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海域资源配置的宗旨也是一致的。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兼顾不同地区海域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对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海域资源国有、人人平等参与资源配置的重要体现。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要求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关系上,《海域使用管理法》侧重于海域空间资源的行政管理,强调用海者的义务责任,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物权法》侧重于海域使用行为的民事规范,强调用海者的权利保护,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石并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法律指导。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之外的层面上,几年来,国家和沿海地方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化的依据。例如,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号)、《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6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国函[2003]3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2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等8个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海域勘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海洋功能区划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海洋局为规范海域使用管理,自199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同时,针对海域管理中的特殊情形,专门出台了相关配套的规定。为加强围填海管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提高海域管理水平,规范联合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为了规范海洋环境管理,国家海洋局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印发实施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国海环字[2004]560号)、印发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等等规范和规定,全面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海洋倾废等内容。与此同时,海域管理地方立法积极推进,沿海11个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涉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围填海管理、浅海滩涂用海管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创新并制定了上百个规范性文件,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各类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清理。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结语

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范文

一、区域性海洋资源保护的现状

总体而言,各国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有些国家的资源开发设施还比较落后,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资源开发力度,同时对资源本身造成损害和影响。区域性海洋开发效率低、集约化程度低、资源浪费严重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

例如,中国海洋开发的综合指标迄今仍然不到4%,这不仅低于海洋经济发达国家14%至17%的水平,甚至低于5%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大规模的海洋开发和利用,较世界滞后约10多年。中国已开发利用的不同海洋资源在格子资源中所占比例分别是:油气资源5%,旅游资源30%,砂矿5%,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浅海滩涂2%。其中儿科养殖的滩涂利用率不足60%,宜盐土地和滩涂利用率只有45%,15米水深以内浅海利用率还不足2%,而海水的直接利用规模更是很小。”

(一)海洋资源的定义及其属性

1.海洋资源的定义

海洋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泛指海洋空间中所存在的在海洋自然力作用下形成并发分布在海洋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底矿产资源、海水中生存的生物和各种海底稀有金属,广义上的海洋资源还包括海洋提供给人们生产、生活的风能、地热能,还有各种水产资源。

2.海洋资源的基本属性

(1)海洋资源的有限性。这是资源的最重要特征,虽然海洋资源总量是丰富的,但大部分的海洋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或者说缺少可替代性,。WWw.133229.COM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合理、适度开发,避免资源的枯竭。

(2)海洋资源的区域性。海洋资源分布不平衡,基于海洋地理环境和气候的不同,资源种类和质量的优劣都在地质构造和地表形态等影响下有明显的不同,且资源的分布状况也不均匀。因此,人们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发资源,才能达到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及其保护

另一方面,海洋生物资源也十分丰富,目前世界年捕捞量在8000万吨左右,而如果不破坏生态平衡则可捕量能达到1.5亿到2亿吨。所以明确近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查清近海生态系统生态的情况,对于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有重大作用并能发掘海洋生态资源的巨大可开发潜力,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护河口、海湾、滩涂湿地以及海底矿产资源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健全海洋开发的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海洋管理。例如;就合理开发渔业资源方面,可以在通过

人工增值等技术提高海水养殖产量的同时,有节制地进行捕捞,达到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目的,提高单位水体的生物资源量。

再如我国浙江省沿海的滩涂资源,据统计约有388万亩,涂地分布比较集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滩涂的开发具有多养性,可以发展农业、水产养殖业和盐业,又能作为工业城镇等建设用地。

(三)海底矿产资源的开采

海洋蕴藏了超过全球70%的油气资源,至2003年底,全世界已经发现深水油气田328个,我国近海也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东海和南海还有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中国大陆海岸线的一半以上是砂质海岸,尤其是在近岸河口浅谈和沿岸线浅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砂矿资源,包括石英矿、磁铁矿、钛铁矿、锡石等,总储量约31亿吨以上。海洋水体是地球上最大的连续矿体,海水中有80余种天然元素,含量较高的有氧、氢、氯、钙和镁。我国滨海砂矿资源储量有31亿吨,海洋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探明多金属结核资源5亿多吨。这些砂矿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陆地资源的不足。

世界海洋石油蕴藏量约为1000亿吨,其中已探明的储量约为380亿吨,占全球石油资源总量的34%,且据《世界海洋油气预测》指出,世界海上石油产量从1960年开始一直稳步上升。而天然气的海洋产量也大幅度增加,各国在天然气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也在不断上涨,到2015年北美、西欧、亚洲和中东地区的海上天然气将占全世界的70%左右。”

二、中国沿海资源的纷争

近年来,随着世界能源需求的扩大和紧张,其他国家对中国丰富的海底资源虎视眈眈,所以有关中国的沿海资源争端不断,我国的海洋资源正被其他国家以各种借口进行侵占。目前沿海各邻国每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开采油气量已达到4000万吨。东海上有与日本、韩国的油气开采纠纷,日本韩国不顾我国的抗议,企图联合开发我国东海管辖海域内的油气资源。南海上与印尼、越南等过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也争议不断。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中日东海管辖海域的争议。其实质就是两国对东海资源的争夺,其中从近代开始钓鱼岛主权的争夺就一直悬而未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更是困难重重。

其中,中国东海的春晓油气田正式引发了中日等国关于沿海资源方面的矛盾。关于中日东海管辖海域界限,两国各有其主张,日本以其单方主张的中间线理论为依据,不顾我国提出的强烈抗议,在我国春晓”油气田附近进行所谓的海底资源调查并进行实际开发。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飞机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春晓和平湖三大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东海海域经济权利。2005年日本政府当方面批准其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的油气田进行试采,此举置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于不顾,深化了中日东海问题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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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国际法保护区域性海洋资源的思考

(一)国际海洋法理论剖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各个各自不同的海洋区域内权利。根据公约,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要是对于对于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利用的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应该是一种主权权利。说明尊重国家主权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使,是《公约》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公约》还规定了各国的义务,各国应在适当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时间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外。”

(二)依法保护区域性海洋资源的对策

海洋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各国在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要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关于保护海洋资源的国际条约。

首先,立法是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各国都开始制定自己的相关海洋政策,我国于1982年公布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第一部正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五个行政法规来配套实施,使我国的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有法可依,形成协调健全的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地方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如浙江省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使海洋资源的保护落实到具体地方细节上。

其次,海洋综合管理,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应当统筹合理利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海洋资源可以真正的可持续利用,发展海洋节约型产业。另一方面必须加强高科技的应用,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率和承载力。以我国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积极实施科教兴海”战略,推动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化工和海洋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强化海洋资源管理,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系。通过相关政策,调整海洋产业结构,支持发展海洋搞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

最后,各国应当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例如,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与韩国和日本等过订立了渔业资源协定,制定管理措施以确保不过度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并在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加强合作,更好地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世界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国应当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工业》等法律的同时,完善与此相对应的国内法,海洋管理部门应将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开发活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要加强海洋生态建设和海洋保护区管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海洋资源和生态保护示范工程。

注释:

姜旭潮.海洋资源:中国的资源宝库.中国报道.2010年10月刊.

陈百灵,郭守前.海洋资源特性极其管理方式.湛江大学学报.2001.

谭柏平.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http://10.15.61.247/kns50/detail.aspx?queryid,2011年10月2日访问.

谭柏平.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浙江的海洋资源.http://10.15.61.247/kns50/detail.aspx?queryid.2011年10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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