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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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范文

关键词:水污染设施运行监督管理问题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6(a)-0000-00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一、水污染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现状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快速展开,国民经济产值增速较快,工业、农业生产大力发展,城乡差别进一步缩小,村镇企业、家庭作坊等建设的快速进行,城市、农村发展变化飞快。工业生产污废水的排放,农业生产杀虫剂的使用,民众生活使用无法降解的购物袋、生活垃圾等,都造成了环境污染、水质污染。国家虽然先后出台了污水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等,三令五申的强调工业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必须加强污水排放管理。有的企业照章执行,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有的企业对污水排放没能实行监督管理。使目前各大江河水系水污染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仅有32%左右的江河水系没受到污染。2015年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水十条”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了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国家决定于2016年底前,取缔一些环保设施较差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像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水污染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市场经济开放,各行各业在消费市场上展开激烈的竞争。部分生产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大打价格战、促销战,企业一些领导将管理重点放在了生产的品牌打造上,生产品种的创新上,生产产量上,生产成本节约上,生产销量上,生产的产值和利润的多少上。忽略了生产对水源、水系污染自然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思想意识不强、认识不高。使一些水系的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害着人类健康。2015年6月17日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的香隅镇地处长江南岸,镇里数千亩农田也变成了荒地,只因化工园污染灌溉水源。这些水中含有大量有毒物,多项污染物超标。其中苯的含量是13.7,超标136倍。

2、水污染设施运行效果不理想

虽然一些企业或一些高污染行业在防治污染方面做得较好,均已经按照环保要求增加资金投入,认真学习了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相关的技术文件或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排污、排废水处理设施,张贴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水污染治理设施通过了相关管理机构检查且合格开始投入使用,企业节能减排效果不错,污水排放量也大大减少。但总体来说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仍不理想。一些新增企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完相关的审批手续,就开始投入生产,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了一段时间。有的企业仅仅是通过了检查验收就停止使用水污染治理设施。有些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多,但水污染治理设施还是当初建厂开业时期的规模,没有根据增产规模相应增加治污设施,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这种不配套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运行效果不理想、不经济。

3、企业偷偷排放污废水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生产利润,节约生产成本,减少污水排放设施的使用,减少污水治理药剂量,以此达到控制生产费用的目的。遇到环保局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时,有的企业才开启水污染治理设施,有的或暂时关门停产,有的或正在检修设备。有的经常偷偷排放污废水。据河北省网络问政综合服务平台2016年6月15日信息,石药中润药厂每天晚上7点以后偷偷排放污染气体液体,臭气难闻。

4、监督难管理难

一些优秀的企业较重视环保,且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量,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相应检测指标。像本钢集团于2016年年初制订出台《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内部重视监管在线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且多部门联合监控、检查,严格控制污水废水排放量,环保部门履职,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注重环保,重视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于2008年已经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效果,一些企业在排放方面有所改观。但实际上《水污染防治法》还不够全面,有地表水污染方面的内容却忽视了地下水污染方面的监督管理。当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一些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时,在对一些企业的环保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时,往往感觉监督难管理难,执法更难,因为执法不够有力,根据当前的法律对一些企业超排放要么罚得不多,要么罚得很多,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所以水污染防治立法不够健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严格监督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1、提高保护环境意识

各地环保部门除了检查监督各行各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还应经常进行保护环境、热爱大自然、关爱健康的宣传活动,应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生产模式。要提高各行各业保护环境的思想认识,要增强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要让每个企业从领导决策层到生产一线工人都知晓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都能认识到毁灭生态环境的后果。使每个企业在消费市场上进行激烈竞争的时候,在注重生产产品质量、数量、销量和提高生产产值、生产利润的时候,在进行产品改革创新的时候,还应特别注意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生产造成的污染排放物对江河湖泊水系水质的影响,对地球表面土壤的污染,对自然界的危害,对人类生存民众健康的危害。

2、加强水污染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一些企业或一些高污染行业应认真学习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相关的技术文件或技术规范,应按技术标准或规范增加环保建设资金,加大环保设备的投入。应按环保要求配备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相关部门不仅要认真学习《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加强宣传,加强节能减排水污染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不能为了通过检查验收就使用水污染治理设施,而应时刻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当企业根据市场行情,打算增加资金的投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增加相应的治污设施,使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与扩大生产规模后的生产能力相匹配。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应对一些新增生产企业进行认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防因新规划和即将建设的新生产项目在实施后会对环境质量带来不良影响,应严格审批手续,认真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环评标准的、水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批准进行生产活动,坚决堵住水污染的源头。促进文明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加大监督力度杜绝违法现象

环保局等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应强化日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应建立完善检查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所有的排污企业应采取白天、晚上都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法,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管理的方式,应建立监测、检测、检查台账,建议通过互联网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检测、检查和抽查结果,将处理措施和处理意见及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对有过晚上偷偷排放的企业,应采取随机抽样检测、检查的模式对其进行认真检查,用实验检测数据或监测数据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杜绝企业违规违法的现象。应建立全民监督环境污染管理体系,通过互联网络、通信设施和邮政系统设立举报平台或信箱,让一些无视环保法,不重视水污染防治的企业,受到人民的监督、社会监督,使人类有一个健康生存的环境,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向前发展[3]。

4、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一些重视环保、每次检查污染物排放量都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相应检测指标,水污染治理设施都能正常运行的优秀企业应予以表彰或奖励。环保部门应经常总结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水污染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排放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环保局应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从事执法监督和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和最新规定。2016年6月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2008版大规模修订,一些新的预防性规定和新的处罚措施等与2008版相比将有较大变动,待修订方案确定开始实行时,环保局和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必须熟知修改部分与原来规定的不同之处,才能掌握最新法宝,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运用自如进行有力的执法严格监督。

四、总结

通过上述浅析,要想做好水污染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监测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要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对污染企业必须进行实时监控全面监管。生产企业应运用新时代先进技术科学化管理企业,应运用最新的双层动态成本控制机制进行生产成本的管理,创造生产效益,而不是减少水污染设施的运行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应充分认识江河湖泊等水系水质量的好坏将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幸福,地表水或地下水甚至土地质量的好坏将关系到子子孙孙的幸福,保护自然环境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姚金海.水污染治理产业运营模式创新探讨[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02)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范文

(一)水污染问题是影响湖南发展的关键因素

纵贯湖南省境内的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和“八百里洞庭”的水资源,造就了历史上的“湖广熟、天下足”,是湖南省的生命之源。然而,因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以及一些人为的破坏,特别是随着湖南省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城镇化加快以及在此过程中相应的预防、保护、治理措施不到位,使得湖南省的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2007年环境监测中心在全省主要江河上设置了水质监测站点132个,监测河长5540公里,比2006年增加监测河长1154公里。根据监测及分析,全年Ⅱ类水质河长1481公里,占监测河长27%;Ⅲ类水质河长2479公里,占监测河长45%;Ⅳ类水质河长410公里,占监测河长7%;Ⅴ类及劣Ⅴ类水质河长1170公里,占监测河长21%。污染河段主要超标项目包括粪大肠菌群、总磷、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溶解氧等因子。这说明湖南省局部地区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二)投融资问题是湖南省水污染治理的关键

水环境是湖南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湖南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加强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企业排污的执法监察;从行政角度加大力度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保证运营;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的保护本身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湖南省的水污染防治,属于典型的跨地区水域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水污染防治的投资渠道及治污工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是湖南水污染治理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水瓶颈”。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融资机制正发生结构性变革:单一的筹资渠道逐步转变成多种渠道,单一的投资主体逐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所取代,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呈现出多渠道、多元化的格局。

(一)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资现状

湖南省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2003年为516013.88万元,占省GDP5010.95亿元的1.03%,2004年为722419.4万元,占省GDP5612.26亿元的1.29%,2005年为899138.8万元,占省GDP6468.64亿元的1.39%。经省人大提议,湖南省2005年到2007年实施的“环保3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在3年内对省内水环境实施92个重大环保整治项目,三年里投资287多亿元。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融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湖南省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也日渐增加,预计到201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年污水排放总量将达到20亿立方米,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000多万吨。而目前湖南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难以满足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基本需求,为解决这一矛盾,湖南预计投资186亿元,力求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省规划出“十一五”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共154个,总投资达325亿元。为解决湘江流域7市污染问题,“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拟安排在湘江流域的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有108个,总投资244亿元。此外,为加大对工业污染最集中、最严重的长株潭地区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期间,拟在长株潭地区实施环境治理重点项目36个,占全省项目总数的23.4%,总投资149亿元。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建设的重要期间,投资需求大。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央财政投入;湖南各级地方财政投入;污染企业环保投入,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强制性规定,便利污染企业的治污资金形成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之一;排污费收入;国际贷款。

三、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债多,各水域环境质量要达标,需加大投资力度。水污染治理资金缺口量大,其主要原因有:

1、融资渠道狭窄。受“环保靠政府”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水污染治理融资渠道单一,还是政府唱主角,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资本游离于市场之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排污收费。地方财政受各种因素制约,投入不足,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排污收费项目单一,标准偏低,收费资源流失严重,收费金额很有限。

2、融资机制落后。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应该与经济体制相协调,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解决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问题,已是公认的大势所趋。但目前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仍然是其融资的主渠道,环境保护市场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3、融资权责不分。现行的治污投资体制没有明晰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环境责权和环境事权,没有建立投入产出与成本效益核算机制,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污染治理责任过多地由政府承担,企业和个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和环境设施,没有或过少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本和风险。

(二)治污投资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及运营效率总的来看还是不尽人意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投资的良好市场竞争机制。在水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政府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管理运营设施的模式,这种政府垄断模式从制度上排挤竞争,缺乏效率。

污染治理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大部分污染企业都是自己建设处理设施,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委托合同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让专业化企业治理污染。由于规模不经济原因,中小企业采取“自己建设和运营设施”的分散治理模式也导致了投资效率的低下。而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没能为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外部营运环境。

四、解决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问题的对策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关键取决于水污染治理投入能否及时到位,为此必须疏通已有投资渠道,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一)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资金总量

“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投资需求量大,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2.42%。只有建立基于市场的多种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的格局,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1、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形式。发挥环境财政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加大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环保的投入力度,并重点解决跨行政区的水域污染治理问题,从水域尺度统筹资金使用在加大政府对环保财政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区域水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以及企业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多元化的环保融资机制,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保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

2、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多元化、社会化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将改变目前政府作为环保主要投资主体的局面,为国内外的企业及个人、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政府等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

3、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在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融资体制下,为各类环保投资主体创造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服务方式,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选择直接的投资方式或间接的投资方式,也可选择两者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参与环保投资。这样有利于环保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投资的市场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明确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法律地位。尽快修订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明确工业企业可自己治理污染,也可委托专业化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污染治理市场化后,针对不同的委托方式,都能找到法律的责任主体。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范文篇3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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