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特征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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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设问类型;成因;评价;突破方法
结合近年来简答题的设问,一般有以下四种类型:特征描述、成因分析、规律概括与总结、评价与判断,使一些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掌握,我根据设问类型不同,寻求不同的突破方法。
一、特征描述和突破方法
1.区域地理特征的描述,要从地理位置(经纬度位置、海陆位置、相对位置)、自然环境特征(地形、气候、植被、水文、土壤)、社会经济特征(农业、工业、贸易、旅游、交通、城市、人口)等方面筛选描述。例如解答2011年全国卷1的36题,黄麻产区的气候特征、地形特征、水文条件。
2.地形(地貌)特征,要从从地形种类(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山谷或河谷、冲积扇、三角洲),地面起伏状况(坡度陡缓、相对高差),海拔高度、地势四个方面概括。
3.气候特征的描述:首先要明确气候类型,再从气温、降水入手,分冬夏两季进行概括。从气温(高低的季节变化、年较差),降水(年降水量的多少、季节变化),四季的变化(冬夏季节的长短)等方面概括。
4.对河流特征的描述:河流特征可分为水文特征和水系特征。水文特征包括:水位、流量、汛期、含沙量、结冰期、有无凌汛、水能。水系特征包括:河流长短、流向、流域面积、支流数量及其形态;河网密度;落差或峡谷分布及流速大小。如以松花江为例,描述水文特征,并分析原因。
5.工农业生产特征,要从农业地域类型、农作物种类和单位面积产量、农业各部门结构(所占比重)、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专门化水平等方面概括。
从工业的发达程度、工业部门结构、工业技术水平、工业产品的销售和工业原料能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等方面概括。
二、成因分析和突破方法
1.自然地理事象成因的分析,要分析气候的影响因素,位置,洋流,河流,自然灾害的原因。
2.人文地理事象(区位因素)成因的分析,要从自然和社会经济和技术三方面来答。其中经济因素包括原料、燃料、市场、交通、劳动力、技术等;社会因素包括国防、政策、个人偏好、工业惯性等;环境因素包括与风向、水源等;自然因素包括土地、水源,再者影响工业的区位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包括技术的进步对人文事象的区位变化有重大影响。转贴于
三、规律的概括总结和突破方法
要从地理分布规律,地理演变规律,地理结构规律,人地关系规律等分析。例如地图地球知识、大气、人口知识,这是高中地理主干知识,在此不用多说。
四、评价类分析和突破方法
突发事件的特征范文篇2
1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内涵
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理解,应从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社会突发事件
社会性突发事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局部或整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对于社会突发事件,笔者总结其具有以下特点:(1)突发性。事情的发生难以预料,让人措手不及;(2)影响范围广。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十分严重,且有一些突发事件传播范围广,会给社会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3)紧迫性。事情发展迅速,要求紧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4)采取措施的特别性。在社会突发事件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相比于常态下的行政措施而言有较大的差异。也正是突发事件自身的特点,往往要求政府采取行政征用的手段。
(二)行政征用
对于行政征用,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两种观点为:(一)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观点与日本所规定的行政征用相类似,日本亦规定行政征用是基于公共事业而强取私人财产;(二)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类,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按照法律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单方行为。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行政征用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理解不同。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征用时应予以补偿,在财产权为公共利益作出让步时,行政相对人财产减少的部分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
(三)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
通过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行政征用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地体会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与一般的行政征用的不同特点。(一)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导致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限制的程度也不同。在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形下,由于其突发性、紧迫性,政府拥有比常态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因此更有可能受到侵害;(二)适用程序不同。在常态下,政府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轻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在紧急状态下,法定程序被简化,虽有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但实体的正义在此情况下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正是由于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特殊性,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制度更需进行严格设计,本文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补偿制度。
2关于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规定
在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方面,我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中关于土地和私有财产征用的补偿规定;《物权法》第44条中关于紧急需要征用动产或不动产补偿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中对于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给予补偿的规定等。
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地方政府也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行政征用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程序管理返还和征用补偿认定等多项进行了规定;例如,《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原则上应采用资金补偿、《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财产、《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第22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补偿。
(二)部分国家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规定
德国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应急征用补偿包括补偿的形式和额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此,还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手段。
美国宪法第五次修订的关于公民私人财产保护的修正案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是在公正补偿的前提下进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宪法中对行政征用补偿问题也有所涉及,但仅仅关于土地的征用问题,并不涉及公民的其他财产。在此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有些欠缺。
3我国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现状的不足与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
我国对于行政征用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有零星的体现,且大多都是原则性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征用补偿的立法体系中存在很大的空白。行政补偿涉及到补偿的主体、客体、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多个方面,但都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导致各地的规定不一致,在法律运用上也会出现矛盾和?_突,不能够准确高效地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且立法的不一致和不明确也会使得政府在执行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执行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性。
对于行政征用补偿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我国目前已制定《国家赔偿法》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在《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主体、客体、赔偿程序、以及赔偿费用来源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那么《国家补偿法》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内容来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制,包括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主体、客体、范围、标准、资金来源、程序,从而建立起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提高法律的运用效率,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实现有法可依,而且各地以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指导,也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在立法中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提高到宪法的层面,在宪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行政补偿提供最根本的指导。对于行政征用补偿的主体、客体等其他方面则应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如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应确定为“谁征用谁补偿”或者具体某一级别的政府、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应包括哪些环节等。同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不能提前预知和一一列举,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在行政补偿法中没有细化规定的问题也可以在行政条例中进行补充规定。
(二)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的必要程序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并在事后进行返还或对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这种事后补偿程序是极为不利的,其很有可能事后不能取得公平的补偿亦或是申请补偿时会遭遇到不少的阻碍。除此,我国现行与行政补偿有关的法律虽然有37部,但有关行政征用的补偿程序,仅在涉及不动产与土地的征用补偿时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财产补偿的规定近乎为零或只有非常简单的规定。那么这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征收的主体自行制定相应的补偿计划,倘若其没有制定具体的计划,该如何?如果制定的计划不合理又该如何?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进行规定,就极易造成公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的侵犯以及地方政府权力的越界。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旨在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必要程序进行规制,即在上述提及到的《行政补偿法》中规定补偿的必要程序,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本地方的特色灵活制定细节问题。
1、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程序
1)发出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返还财产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官网以及当地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出补偿的通知,公告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包括拟补偿的数额、标准等,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告知若有异议应当在3日内提出。
2)听取意见
对于没有异议的行政补偿方案,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做出补偿决定;而对于争议较大的补偿方案,行政机关应当在异议期满后的3日内举行听证会,就补偿的数额、标准、范围等问题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达成补偿协议
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就补偿的数额、标准等问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制作补偿协议书;反之,行政机关做出补偿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此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履行补偿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决定或不按协议履行时,行政相对人有何权利。
2、救济程序
我国对于行政征用补偿的救济途径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但行政相对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这两种救济途径。例如,对于土地征用补偿的争议问题只规定了政府协调和政府裁决的解决方式,并未规定司法救济途径。这就产生了问题:一方面,政府既是征用的决定者,又是争议的裁决者,如何保障裁决的公平?另一方面,没有司法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手段,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得不到合法的解决,就极易出现静坐、游行示威等情形,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当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征用补偿出现争议时须同时包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两种救济途径都应纳入到行政征用补偿救济程序中。争议先交由行政系统内部解决,即协商或复议,如内部不能妥善解决,将司法救济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后手段则是十分必要的。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征用的补偿这一问题,应当将行政复议前置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
(三)明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基本原则
行政补偿的原则是解决补偿要按照什么样的准则来进行的重要指标,而在补偿过程中依照什么样的原则是直接反映了国家对民众的补偿力度,这更是国家对人民的权益保障力度的体现。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了可以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没有进行规定,导致立法层面不统一。原则的缺位主要体现在各法律条文中对于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的不统一,如下表所示:
从表格中可以清晰的看出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征用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同,除此之外,各省市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条例中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笼统的规定给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补偿的标准不一对于民众而言是不公平的,行政征用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么对于其损失的补偿也要从公共利益中进行公平的划分。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突发事件补偿标准所依据的原则不同,但在征收过程中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却是没有差别的,对于同样的损失,如同样都是车辆的损毁,如果一个采取合理补偿原则,一个采取相应补偿原则,那么则很有可能造成不同的补偿数额,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原则缺位的体现是标准的不一,而标准不一的背后则是公平正义的缺失。
政府以合法的手段基于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征用,但这需要对被征用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也可以看出行政征用应当进行补偿,而我国目前立法中主要的问题在于对界定行政征用损失补偿的标准所依据的原则没有明确,对于此,笔者建议引入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可以理解为对于行政征用给被征用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完全的补偿,对于间接损失,如行政相对人的期望利益,笔者认为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偿。在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步,只有其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才能让法律具有自身的权威性,实现社会的稳定。由于行政征用具有强制性,尤其是在发生突发事件的这种紧急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论是否出于自愿都要为公共利益做出做出让渡时,如果其损失事后不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这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因此要对其直接的损失进行完全的补偿。对于间接损失,如果是可以确定会得到的间接损失,如征用房屋,对于房屋的使用不仅会使房屋内的用品造成损耗,也会使行政相对人损失出租房屋本可以获得的租金以及租金所产生的孳息,对于租金和孳息这一可以确定的间接损失的部分应进行完全的补偿;而对于不确定的间接损失,应进行适当比例的补偿。如对于期望利益的补偿,笔者建议采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补偿,行政征用公平补偿原则的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恢复到被征用前的财产状态,而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为财产被征用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对于诸如期望利益这种不确定的利益,不能全额进行补偿。
突发事件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校园突发事件征兆及其监测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9(b)-0001-02
1校园突发事件征兆概述
1.1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定义
校园突发事件征兆是指:校园里的突发事件发生前所显示出来的不很显著的情况和迹象,可以借助这些情况和迹象大致判断事情的现在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学生自杀前情绪不稳定现象、学生集体罢餐前群发短信、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前纠集很多同学等其他前兆。
1.2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特征
1.2.1多因素性
校园突发事件诱发的因素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且很多无法准确预知,因而突发事件的征兆就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1.2.2非线性
影响校园突发事件的不仅有多种因素,而且各个因素之间一般具有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即为非线性的关系。如社会的动作会影响到学校以及学生的行为,用数学语言表达就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并不等同于各个因素分别作用时结果的线性叠加。
1.2.3导向性
恰当的各种校园突发事件的征兆往往给出了事物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有用的信息,可以为有效解决危机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线索,从而使人财物等向既定的目标靠近。
1.2.4不确定性
社会现象往往受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外部因素的发展常常受到人为等各种因素的干扰,一般都带有不确定性,在突发事件尤甚。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像自然界或技术领域中的机制那样界限与条理分明,往往具有综合性,因而具有不确定性。
1.2.5隐蔽性
学校的人群密度较大,开放程度也越来越大,而当代的大学生喜欢追求个性,且相对于教师,学生更喜欢彼此之间进行交流,尽管高校具有较完善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但管理不是万能的,这就造成了发生在校园的突发事件前的征兆一般是不易显露出来的。
1.3监测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意义
1.3.1防患于未然
这是对突发危机的预先准备,是对未来各种情况的预测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亡羊而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与其在事故发生之后再采取措施来弥补,不如在其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防范,这样就可以避免突发的灾难,可以使得未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1.3.2监测本身和预测结果并不是目的,监测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作用体现在被决策者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于决策。预测的结果及监测分析过程中得到的各种有关未来的信息可作为决策时的有效依据。
1.3.3对大众而言,监测过程本身就具有宣传和鼓动的作用,往往能帮助学校的决策者调动学校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预测结果即使不精确,也因其具有良好的导向性而帮助决策者实现其既定目标。
1.3.4监测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作用不完全在于得到精确的结果。由于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使得监测结果不易准确,但这并不能把监测视为浪费时间的无用工作。在监测时对征兆的分析过程之中,随着监测者和决策者交流的深入,二者对监测对象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可得到许多未来可能发生事情的有价值的看法以及有预见性地解决问题的启示和方法。
1.3.5减少或者避免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损失。学校作为社会的特殊机构,面对各种潜在的危机时,如何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避免、控制和解决危机,对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3.6可以提高学校各个方面的突发事件意识。一个学校如果各个方面在信念、意愿、好恶、目的等社会态度方面对突发事件具有科学判断,就会形成一种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2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监测
2.1监测征兆的手段和方法
监测是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的基础,也是信息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很多情况下,科学预测与信息监测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很大一部分监测方法,也是信息研究常用的方法。
2.1.1线索法。线索有言语线索、行为线索以及环境线索等。言语、行为以及其相应的环境,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有着明显的体现,观察和留心突发事件前的各种线索和信息,可以有效监测征兆。如在自杀行动之前,想要自杀的人不管是在言语、行为以及产生言语和行为的环境,都会显露出极为明显的警讯。
2.1.2技术法。监测的技术方法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专家评估法或者直观判断法,这种方法的监测精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测者(专家)的技术和技巧。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专家会议、交叉影响、抽样调查等。
2.1.3历史类推法。通过不同事物的某些相似性类推出其他的相似性,从而预测出它们在其他方面存在类似的可能性的方法。事物发展有各自的规律性,但其间又有许多相似之处。类推法不是一种严格的预测方法,它是探索性预测方法中的比较典型的一种。
2.1.4因果分析法。这是一种查找问题根源的基本办法,追根溯源的因果分析法是查找问题原因的根本方法。运用辩证思维找到问题产生的各种原因,深层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这是能够对症下药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前提和关键。
2.2如何组织和落实
2.2.1稳定是一切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工作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
在整个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的监测过程中要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这句话的政治含义,要将各种突发事件导致的失态上升到“国家稳定”的政治高度,这是做好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2.2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及预防体系
建立一支由学校领导、征兆监测工作者、保卫处、学校有关部门等组成的机构,从大局出发、从战略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学校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学校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工作有制度上、政策上和组织上的保障。
2.2.3校园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工作者应具有一定的素质
生活经验、专业素质和技巧、镇静的心理品质、创造性和灵活性、快速的心理反应等各个方面是合格校园突发事件监测工作者必备的。校园突发事件监测工作者要善于总结自己的工作,反思不足;多参加危机干预培训及案例交流;多上网,了解网上的案例等。
2.2.4经常摸排,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宁可小题大作,不可大事化小,经分管领导同意,经常与家长联系,工作有备案,建立重点、特殊学生档案,经常跟踪。
2.2.5分发挥各班级、团体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心理委员、寝室心理联络员的作用,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指导。另外,辅导员要有暗线即“殊别信息员”,尽量安排诚实可靠的同学。
2.3怎样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3.1监测征兆的基本原理
征兆的监测是根据各种因素判断事物未来发展的趋势,科学的监测可以从以下几条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依存性原理。事物之间都有其相互依存的关系,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称为事物的关联性。在监测过程中,常常通过对这些关系的研究,对监测对象做出某种判断。
(2)系统性原理。监测过程中要强调监测对象内在与外在的系统性,要突出系统的功能和系统的完整性,缺乏系统观点的监测,将导致顾此失彼的决策。
(3)可能性原理。监测对象的发展有各种各样的可能,而不是只存在单一的可能性。对监测对象所做的监测,实际上是对它的发展的各种可能性进行预测。
(4)类似性原理。将监测对象与类似的已知事物的发展状况相类比,从而推测监测对象未来的发展趋势。
2.3.2建立突发事件三级预防体系
(1)班级一级预防。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班主任、政治辅导员报告,把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创造条件对班主任辅导员进行心理健康培训,了解学生心理状况,熟悉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问题,及时汇报院系(年级组),配合院系(年级组)进行危机干预,并协助院系(年级组)作好家长的工作。
(2)院系(年级组)二级预防。院系(年级组)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要以学生发展为工作之本,了解学校突发事件征兆监测的重要性。要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立即找学生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3)学校三级预防。学校要将大学生危机教育纳入学生培养中,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教职员工人人关心突发事件征兆监测的氛围。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或事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作。
2.3.3由于学校突发事件的征兆具有隐蔽性、多因素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从而使征兆监测的结果具有局限性,决策者不能完全按照监测结果去决策。同时,要求学校突发事件征兆监测工作者要从决策者的角度出发,尽量考虑全面,尽可能得到实用可行的监测结果。监测者不仅要依靠历史经验,还需要拥有深刻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远见的判断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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