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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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篇1

由于口岸检验条件、检验时间的限制和通关体制等方面的因素,虽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了报检并签发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此验放),允许货物放行入境,并可直接运抵目的地,但未对整批货物进行全过程的检验检疫,而仅仅是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因此,货物虽然顺利通关并运抵目的地,但并不能代表货物已检验检疫完毕,进口货物仍将处于检验过程的监管之下,收货人或其人必须凭“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主动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验。

加强对异地进口商品的检验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口商品逐渐增多,其中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少冒多、掺杂使假等情况屡有发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出具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同时也是对外贸易各方是否履行贸易、运输、保险契约和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等问题的有效凭证。例如,曾有一个内地企业从俄罗斯进口镁铝合金电磁泵系统,经口岸放行后运抵企业,经目的地检验检疫局检验发现该系统6台干式变压器为旧设备,并有大量部件严重锈蚀,认定为以旧充新。企业据此向发货人提出索赔,最后部分更换设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企业挽回损失共计约150万元。此外,一些动植物病、虫害,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疫情也可能随着这些异地入境货物传入。因此,不接受检验,不仅可能会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大问题。

以宁波为例,自2005年7月18日至11月30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共办理以“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形式由异地口岸入境通关、在宁波地区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定检验货物130批次,其中涉嫌逃漏检的入境流向货物16批次,均进行了立案调查,涉案总金额高达34万美元。

如此高的涉嫌逃漏检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口岸报检人员异地报检知识缺乏,错误地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的流向报检当作一般报检,在检验检疫人员要求其前来做异地报检时,还振振有词地认为自己已在口岸局报检过而无需再报了。二是由于货代公司不负责任,没有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报检联)提供给货主,也没有将入境流向货物需要法检的事实告知货主,致使货主未经报检、检验就擅自使用货物。三是有些货主以为货到目的地就万事大吉了,直接进行了销售或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报关证明验放。”对于异地检验,原有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虽有提及,但也仅规定“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并未对异地检验时收货人或其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在客观上对收货人及其人的依法异地报检造成认识上的差错。这种情形会随着2005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而得以彻底改变,新条例对进口异地报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收货人或其人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则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入境检验检疫篇2

[关键词]业务统计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概述

统计的含义: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的活动;业务的内涵是指各行业中需要处理的事务;故本人把业务统计的含义归纳为对各行业中需要处理的事务进行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含义归纳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进行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认证监管、产地证、进出境邮件检验等业务。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在规定时间采集基础业务数据并将其他所需数据输入系统进行数据汇总生成报表,再进行数据检查无误后,将所有数据与报表上报,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业务统计分析等活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第一个作用是反映了检验检疫局的工作量和精神面貌。通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收费情况统计表、业务总表报表、主要业务累计报表、检验检疫、签证与去年同比情况表、减免收费统计表、邮件办月报、科研项目进度落实情况汇总表等综合业务报表的解读,能充分认识检验检疫局具体工作量;通过对信息宣传统计表、信息报送统计汇总表的解读能认识检验检疫局的精神面貌。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第二个作用是为深化检验检疫研究提供各种数据与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囊括了检验检疫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为深化检验检疫研究提供了条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第三个作用为检验检疫局进行改革、实行科学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提供决策参考依据。通过对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检验检疫业务发展和工作质量出现的显著变化的及时分析,提出改革、科学管理、优质高效的建议,为决策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的第四个作用是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起监督与持续改进的作用。通过顾客满意率分析、证单差错分析、过程趋势分析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等统计分析,分析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的,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需求,责成局相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并提出改进的建议;经过不断的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监督与持续改进的作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现状中的优势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取自CIQ2000计算机业务系统和产地证计算机签证系统以及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手工报表。目前两个计算机系统功能经过10多年的不断升级是越来越完善,具有了以下优势:

1.系统采集了业务工作大部分的基础数据,通过系统的统计功能,大大地提高了统计的速度和降低了人为统计的失误率。

2.系统具有自行对基础数据的检查功能,经过对大量的基础数据进行逻辑检查,能检查出简单的逻辑错误,统计人员对逻辑错误进行确认时,确实能发现一些问题,并及时进行改正,这样不仅提高了数据的准确度,而且节省了统计人员很多的核查时间即提高了工作效率。

3.通过查询功能,能快速地找到原始资料,便于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对和追溯,再一次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准确度,为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乃至最终的决策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现状中有待改善的环节

尽管计算机系统有很多优点,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

1.手工录入系统时,由于操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导致录入的基础数据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问题。如在录入金额时,输错一个小数点或币制不对;有时会遗漏木包装和集装箱的录入等问题。

2.企业更改报检资料后,由于系统的原因会出现有些基础数据不能及时反映在统计报表上从而导致误差的问题。譬如上个月的一份报检须更改金额,更改后批次还是统计在上个月的,但金额不能及时反映在上个月的统计报表上,须手工更改到统计报表上。

3.统计系统逻辑判断时,与实际业务有所误差导致误报的问题。譬如HS的监管条件为“P”的货物进口,企业提供了生产工艺流程,证明此货物确实经过深加工过的,在系统计费时,动植物检疫费须手动删除,而系统会对这计费行为产生误判。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的改善建议

1.建立高素质的统计分析队伍,计算机系统的统计工作首先要求统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其次要有一定的统计学知识,最后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通过不断地对基础数据进行检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加强制度上管理来规避问题发生,正如2008版检验检疫的业务统计管理作业指导书上要求:1各检验检疫、签证、和业务扎口部门应完整输入CIQ2000系统和产地证签证系统中要求填写的数据并对本部门录入和提供的业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差错应及时更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造成的数据差错应予记录,通知上或下道环节更正,减少数据出局差错,以保证上报原始数据的准确性;2各检验检疫、签证人员,对因数据录入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的统计错误,应追纠当事人的责任,予以记录,并在季度考评时酌情予以扣分等制度要求。

3.加强研究计算机系统功能构建一个高效的计算机系统,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升级来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的变化而引起的业务上的变化,并尽量减少和控制由计算机系统逻辑判断导致与实际业务有所误差以及更改导致的这类问题。

六、结语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责任心的统计分析队伍,构建一个高效的计算机业务系统,并在制度上加强管理改善不足和发挥优势,才能使它真正如实地反映检验检疫局的工作量和精神面貌,为深化检验检疫研究提供各种数据与信息,为检验检疫进行改革、实行科学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起监督与持续改进等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元杰.业务统计中数据检查常见问题的分析[J].中国检验检疫,2007(3):32.

[2]赵开慧.高校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的实践与创新[J].决策探索2008(10):50-51.

出入境检验检疫篇3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四条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篇4

一是着力思想建党,引导党员干部坚定政治信念。提高忠诚干净担当的意识和行动自觉,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道德高线,守住精神家园。

二是持续落实“八项规定”,常抓不懈纠“四风”。做好抓常、抓细、抓长的工作,聚焦“关键少数”,紧盯“四风”和隐形变异问题。

三是准确应用“四种形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四是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提高工作执行力。着力解决好检验检疫流程时长问题,政府采购风险控制问题,行政许可、基础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是以深化标准化、规范化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打造坚强战斗堡垒。注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入党员日常活动,确保工作遵规守矩、有序运行、高效高质。

出入境检验检疫篇5

[关键词]入境旅游;旅客携带物;卫生检疫

[中图分类号]F7404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093-02

作者简介:王桂英,女,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国际物流系商检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出入境报检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出入境旅客数量逐渐递增。我国对旅客携带物品入境实施严格检疫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入境旅客携带生物制品等入境必须向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不允许进口的物品禁止入境。但旅客违法违规携带国家禁止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情况在各旅检口岸屡禁不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一、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现状

我国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经过海关“X光”检测机进行过机,检疫人员与海关合作实行“一机二屏”共同把关,必要时开包抽查行李物品。对旅客规定入境申报的特殊物品受理申报时,要求旅客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证书、动植物检疫证明等材料。如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发现是国家规定禁止入境物品及规定需申报但没有申报的物品一律作截留、销毁和退回处理。旅客出国旅行、探亲访友和归国携带宠物和物品,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仅相关物品要被扣留,旅客本人还要面临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带来的严重问题

1外来生物搭车入侵

外来生物入侵在我国已经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外来入侵物种在新的生态环境中适应、定居、自行繁衍和扩散,与当地物种竞争资源和生存空间,直接破坏当地生态系统,降低本土生物多样性,造成当地物种的消失和灭绝,影响农、林、牧、渔业生产,威胁人类健康和食品安全。据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报告,外来入侵物种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而在我国,据环保部门统计,每年外来入侵物种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约2000亿元。

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2012年4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740种45594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25种4226次,一般有害生物1615种41368次,其中旅客携带物检疫占981%,旅客携带违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已经成为外来生物入侵的重要通道。

2疫情疫病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国内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国外的交流合作越来越广泛,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2012年4月15日,深圳罗湖检验检疫局在入境旅客携带物中一次性查获特殊物品4200支,其中包括PAC3酶联免疫分析试剂、DNA分析试剂、人体血清、兔血清、兔血白蛋白等,种类繁多、规格大小不一。该批货物为两名广州某医药研究院工作人员受同事所托从美国携带回国,无法提供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和有效成分证明、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工作人员依法将该批次物品移交监管科处理。

不经严格检疫、走非法途径进入国内的特殊物品潜在危害不容小视。其本身极大地增加了疫情疫病传入风险;不合理的运输方式和保存方法导致制剂泄露或功用的丧失,带来直接污染或经济损失;进入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后由于生产、工艺水平等原因可能无法对病原体彻底灭活导致水、环境的污染;对国内生物制剂生产商正常商业行为造成冲击,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3安全卫生环保多方隐患

以深圳市皇岗检验检疫局下辖的皇岗口岸和福田口岸为例,2008年1月—2010年2月,皇岗和福田口岸共从入境旅客携带物中截获废旧物品101批次,包括废旧衣物、旧电池、旧轮胎、旧床上用品、废铝碎料、旧电子元件、旧墨盒、旧汽车灯、废塑料和旧发电机等。其中最多的是废旧衣物,共71批、1570千克;其次是旧电池,共11批,1508个。

境外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废旧物品进入国内存在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多方面隐患。一是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废旧物品特别是废旧衣物由于未经消毒,极有可能携带细菌和病毒,一般的清洗、熨烫并不能杀死所有的病原微生物,存在极大的卫生安全隐患;二是影响我国的农、林、牧业生产,废旧轮胎、废塑料、废五金等粘着的泥土及其他污物极易成为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病及杂草籽、植物病菌的传播媒介;三是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废旧电池含有大量的镍、镉等重金属物质,废塑料很难降解,是当今社会主要的环境污染物,废五金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易造成放射性污染;四是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没有经过检验的废旧轮胎经过翻新使用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旧电池特别是旧手机电池存在爆炸的危险。

王桂英:我国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问题与对策

王桂英:我国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问题与对策

三、优化完善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获困难、漏检率高的现状,为加强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检出率,杜绝禁止携带物出入境,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从管理和技术创新的角度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强政策宣讲

从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中查获批次之多、涉及人员之广可以看出,老百姓的卫生检疫知识还相对匮乏,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加强政策宣讲,提升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借新的管理规定出台之机,可以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政策宣讲,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携带入境的主观需求。

2建立信息档案和追溯机制

在入境旅客相对密集、查获违规携带物相对集中的口岸,合理利用、科学实施行政处罚措施,除现场发现移交监管科实施行政处罚外,应考虑建立信息档案和追溯机制,对于多次违法的个人和机构记录在案,必要时予以追究责任,形成威慑作用。

3完善“人—机—犬”查验模式

随着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数量急剧增加,植物疫情传入的风险加大,应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增加查验设备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为全面履行旅检工作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以云南瑞丽口岸为例,其实施“人—机—犬”三位一体检疫查验新模式后成效显著,旅客携带物查验批次、违禁物品截获批次均增幅明显。截至2012年4月底,新模式共检疫查验旅客携带物8805批次,截获违禁物品69批、6831千克,查验批次和截获批次分别为2011年同期的177倍和767倍。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查验设备,发挥好“一机双屏”和“人—机—犬”查验模式作用,对于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至关重要。对尚未开展检疫犬查验的单位,建议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检疫犬应用工作。

4加强检疫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加强检疫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可以有效提高检出率,及时发现疫源,御疫病于国门之外;可以有效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扩散和传播,提高检疫处理效果。

5加强检疫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由于当今动植物疫病疫情错综复杂,旅客携带物品种类数量繁多,这就要求检验检疫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具备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细化、量化分工,使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检疫查验时要全面、细心,不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有效防范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带来的风险,为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礼静改进口岸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查验工作[J]中国检验检疫,2010(2)

[2]马玉忠外来物种入侵中国每年损失2000亿[J]中国经济周刊,2009(21)

[3]鄢光碧,王爱平,王江燕等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浅析[J]植物检疫,2006(2)

出入境检验检疫篇6

【关键词】业务督察内部审计行政监督

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之后,国家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先后设立督察内审司,对各省市直属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督察工作,从而从组织上强化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环节)中相对投入力量不足的行政监督工作。

但是,业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目的是什么,其与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的区别与联系又是什么,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保证依法行政,率先制定出台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管理办法》。本文以检验检疫业务督察为例,通过其与行政监督、行政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的比较,以及对比中美行政机构内部审计的内容和发展,对业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内容、作用等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以期能够准确定位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更好推动检验检疫业务内部监督工作。

1.检验检疫业务督察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管理办法》中,对检验检疫业务督察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对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本部门相关制度的符合程度、执行水平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从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对象来看,它的对象是检验检疫系统内部业务相关的机构及业务人员,具体包括全国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设在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的下属分支机构,涵盖所有检验检疫系统内部业务职能处室、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从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内容来看,它实际上包括了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质量情况、行政效能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按照质量管理学(ISO90001:2008)中的定义,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固有特性应当包括行为特性(如履职、廉洁、礼貌、合规等)、时间特性(如及时性、效率)、结果特性(如准确性、完整性、效果)等。而要求就是业务督察的依据,包括明示的要求(规范、标准、作业指导书)、隐含的要求(惯例、常规做法)和必须履行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则)。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质量就是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行为特性、时间特性和结果特性满足业务工作的明示、隐含的和必须履行的要求的程度。检验检疫行政效能情况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检验检疫依法行政情况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符合程度。

从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手段方法来看,有检查,有监督,还有评价。具体可以:(1)查阅档案、记录和相关材料;(2)与相关人员谈话;(3)现场检查审核。(4)访问并查询被督察单位的电子业务平台以及自行开发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电子系统。

从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作用和目的来看,作用是规范和加强业务工作,目的是不断提高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质量和提高行政效能、保证依法行政。

2.行政监督与业务督察

2.1行政监督的概念、原理与作用[1]

什么是行政监督?简单地说,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督促和检察。行政监督分为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其中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自我监督,也称为内部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基本原理就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将行政管理的实际状况与应有状况加以比较,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是其他行政管理环节所不能替代的。简而言之,行政监督的作用和目的有四个方面:一是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二是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范、失效,遏制和预防腐败发生;三是揭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各种行政过失进行补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促使行政机关不断完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2.2检验检疫业务督察与行政监督比较

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也即行政机构自身。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对象是检验检疫机构内部下属机构及业务人员的业务相关活动,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和提高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依据是与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方式是检查、验证、调查、综合评定、提出督察建议等。

从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主体、对象、原理以及作用和目的等角度分析,检验检疫业务督察无疑是属于检验检疫行政监督的范畴,是检验检疫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形式。

3.行政监察与业务督察

行政监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内部行政监督制度。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实施行政监察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门机构,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综合行政行为,行政监察的内容包括监督对象执法情况、廉政情况和效能情况。

3.1我国行政监察的特点

一是行政监察的职责非常宽泛,既包括对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检查,也包括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理,甚至还包括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等。

二是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内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在法律地位和权限上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明确授予行政监察机关有四类权力: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例如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行政纪律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2业务督察与行政监察比较

以检验检疫业务督察为例,业务督察与行政监察的共同点是对象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的都有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属于内部行政监督。但两者也有着显著的不同:

(1)行政监察有单独的国家法律作为保障,而业务督察依据仅仅是内部文件。

(2)业务督察只有有限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没有直接处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而行政监察在实施监督的权限和措施上,明显更有威慑力。

(3)业务督察侧重于业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而行政监察更侧重于对行政主体及其人员的监督,强化的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理。

(4)业务督察的范围比行政监察要小得多,行政机构所有的人员及其活动都在行政监督的范围内,而业务督察主要聚焦于业务部门、业务人员的业务活动。

4.行政执法监督与业务督察

行政执法监督也是我国行政机构一项重要的内部行政监督工作。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执法监督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监督,指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自我监督。

4.1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

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践来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作的特定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具体表现,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主要从检验检疫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着手;而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监督,则主要针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故意放纵或随意放弃执法权力等情况[2]。

4.2业务督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比较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笔者认为,业务督察与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都属于内部行政监督,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业务督察与行政执法监督两者都没有单独的法律支撑,都是根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开展监督工作。

(2)两者监督的对象比较接近,一个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个是行政机关及其业务人员,两者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合。

(3)两者监督的权限上基本相同,均没有直接处理权。

(4)两者监督的重点不同。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在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业务督察的重点不限于执法行为,还包括与执法行为相关的技术支撑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等。

(5)在监督的目的和作用上,行政执法监督主要目的和作用是保障依法行政、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而业务督察除此之外还有评估业务绩效、改善内部管理与控制的目的和作用。

5.内部审计与业务督察

在内部行政监督中,内部审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内部审计制度也是国家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内部审计的理论系统和准则实务发展也较为完善,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与现代内部审计的代表美国相比,由于在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阶段的差异,中美在内部审计的内容与发展也有明显的不同。

5.1我国内部审计的内容与发展[3]

1985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这是审计署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文件,为我国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定又先后在1989年、1995年和2003年三次进行修订和重新颁布,每次修订都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审计署2003年制定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表述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从定义来看,我国国家机关内部审计的内容还主要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但新规定第三条又明确规定我国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与国家审计署1995年颁布的原规定相比,现行规定中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大到组织内的全部活动,更加重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都是现代管理发展的产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已经贯穿于各项管理职能和活动中。由于内部审计本身的特征和在组织中的地位,比其他职能部门更便于掌握和控制组织的内外部风险,因此对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评价也成为内部审计的责任。

5.2美国内部审计的发展与内容[4]

美国行政机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是美国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以下简称GAO)积极推动的结果。1948年起,GAO、财政部和预算署(BOB)共同推动在联邦政府各机构推行“联合会计改进计划”(JointAccountingImprovementProgram),统一的会计原则和准则,并在各联邦机构设置和建立会计系统,同时强调联邦各机构自身改善内部管理,加强对“过程”的内部控制,在联邦机构会计系统中建立和发展内部审计机制。

《1950年会计和审计法案》(AccountingandAuditingActof1950)进一步强化了对联邦政府各机构内部审计的要求。该法规定,各机构的负责人要根据审计长设置的会计原理和准则,负责设置和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1968年,GAO强调内部审计除了检查会计记录、报表和财务报告,也要评价绩效,评价效率性和经济性。

《1978年督察长法案(theInspectorGeneralActof1978)》建立美国督察长制度,在美国联邦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督察长办公室(theOfficeofInspectorGeneral,简称OIG)作为专门的内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这个法案对美国国家审计体制包括内部审计的发展和完善都有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为GAO减轻了审计资源不足的压力,使GAO有能力去关注更大的问题,并将工作重点从财务收支和合法性审计转向绩效审计。另一方面,它进一步强化联邦行政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从法律和组织上加强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审计和控制机制。

《1978年督察长法案》赋予了OIG以下的工作职能[5]:(1)对该法案所规定机构(农业部、商务部、防卫部、教育部、能源部、健康和公共事业部等)的相关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调查或对内部审计和调查进行监督;(2)通过独立客观地审核、调查和评价,为行政机构促进相关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3)检查和预防行政机构相关活动中的舞弊、浪费及权力滥用;(4)向行政机构和国会负责人完全、及时地报告行政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纠正行动的必要性和进展。按照这些职能,美国OIG内部审计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财务审计和内部合法性审计,也包括了政府内部的绩效审计(简称“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和内部控制审计,甚至还包括对舞弊、浪费及权力滥用行为的调查等。

5.3内部审计与业务督察的关系分析

在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的根本职能与关注重点仍然是经济监督与评价,这是内部审计最重要、最根本的职能。尽管2003年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但实际上主要还限于对财务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管理的评审,对于其它业务管理职能和活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较少涉及,而这正是业务督察重点关注的内容。

美国内部审计的内容已经扩展到内部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甚至腐败、浪费及权力滥用调查。美国基于《1978年督察长法案》构建的内部审计已不单单是一种内部经济监督和评价的手段,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包括内部管理和执法监督、绩效评估、违法违规调查在内的综合性的内部行政监督。美国的这种综合性的内部审计,除了具备我国内部审计的职能外,其中内部合法性审计、内部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与业务督察的关注点有较高的契合度。

6.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性质、内容、作用与定位

通过对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内容、目的、作用和方法的解析,对行政监督、行政监察、行政执法监督与业务督察关系的比较,以及对中美内部审计的内容与发展及与业务督察关系的分析,笔者对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性质、内容、作用和发展定位提出以下基本观点:

检验检疫业务督察是检验检疫机构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形式,它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内部对其业务相关部门和业务人员开展的业务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内容有三个方面:(1)合法性督察,关注重点是业务相关活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符合性;(2)合规性督察,关注重点是业务相关活动与本机构、本部门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和控制要求、业务作业指导规范等的符合性;(3)业务工作绩效评估,对业务相关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价。

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作用有四个方面:(1)监督业务相关机构、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完善和加强行政机构内部业务管理和控制;(3)查错防弊,预防和纠正业务违法违规行为;(4)对改善业务工作和提高业务工作的效率、效果提供建议。

对于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定位,由于它与行政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在内容、目的、作用上的明显差异,而与内部合法性审计、内部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具有很高的契合度,从发展的角度看它更适合定位于作为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部分。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未来发展方向,除了对业务相关工作合法性的督察外,应重点拓展内部审计中与业务相关工作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审计和行政机构业务工作绩效审计的职能,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内部审计的协同和融合。

7.对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的建议

检验检疫业务督察是一项新的工作,是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是对行政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等内部行政监督的一个补充,也是对传统内部审计功能的拓展。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体系,是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

业务督察理论体系应解决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基本概念、性质、目的、作用、原理、内容、方法、定位、发展方向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业务督察制度体系应解决检验检疫业务督察的工作依据、程序方法、内容指标、结果应用、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基本操作问题。

业务督察标准体系应建立检验检疫业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标准、良好业务活动规范以及规范业务督察自身工作的标准,并明确业务督察的基本原则、质量标准、最佳做法以及检查、调查、评估等相关活动的准则。

此外,针对业务督察法律依据相对薄弱,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还应当在探索建立业务督察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同时,探索研究推动业务督察立法工作。可以借鉴美国推动行政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将目前以审计署署令形式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完善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制定出台《国家行政机构内部审计条例》,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同时将业务督察纳入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在《国家行政机构内部审计条例》中对行政机构业务督察工作也做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冯琳舒.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7-8

[2]陈巧栋.建立健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的研究探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研项目(SZK19-2002)研究报告,2009年11月

[3]陈汉华.浅谈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历史、现状、趋势.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9月

[4]于效明、曹慧明.中美审计比较研究.审计研究资料,1998年第5期,第3页

[5]TheInspectorGeneralActof1978.5U.S.C.Ap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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