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的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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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办法范文
甘肃省作为文物大省之一,五年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日的纪念和宣传工作,紧密围绕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弘扬活动,扩大了文化遗产事业的社会影响,全省人民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逐步调动起来,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文化遗产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006: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
2006年的文化遗产日为6月10日。文化遗产日前后,甘肃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重新公布了全省前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示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甘肃省政府主管领导在甘肃卫视发表了保护文化遗产的电视讲话。甘肃省文化厅和甘肃省文物局在《甘肃日报》刊登两个专版介绍全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文化遗产日当天,全省对外开放的各级各类文物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单位,向社会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甘肃省文化厅和甘肃省文物局在兰州东方红广场组织了包括专场文艺演出、群众签名、免费文物鉴定等在内的宣传活动。
2007: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2007年的文化遗产日为6月9日。甘肃省文物局提前举办了文化遗产主题征文活动。文化遗产日当天,甘肃省文化厅和甘肃省文物局在甘肃省博物馆联合举办大型宣传活动,主要有文化遗产保护图版展览、免费鉴定文物、文物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同时,揭晓了主题征文活动评奖结果,并为获奖者颁奖;开展了“青少年走进博物馆”活动,兰州市三所小学的部分学生分别走进甘肃省博物馆、兰州市博物馆和八路军兰州办事处纪念馆;在甘肃省图书馆学术厅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讲座;在甘肃省博物馆学术报告厅举办了“甘肃彩陶研究与鉴定”专题讲座。遗产日当天,全省对外开放的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再次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开放。
文化遗产日前后,各地在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同时,还开展了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兰州市举办了“历史兰州”大型摄影图片展。白银市举办了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讲座和研讨会。天水市举办了《文物保护法》法制讲座;秦安县举办了馆藏文物精品展。嘉峪关市在嘉峪关长城旅游信息网站上开辟了文化遗产保护专栏,各文物景区实行半价优惠开放。酒泉市举行了酒泉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授牌仪式,组织了酒泉夜光杯工艺流程演示和精品展、敦煌曲子戏展演、青少年博物馆一日游等活动。张掖市举行了大佛寺佛经教经籍、佛教艺术陈列开幕仪式。金昌市举行了民间艺术展览,公布了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武威市举办了主题演讲活动,举办了华锐藏族民歌、凉州贤孝调演。定西市召开了全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现场会。平凉市举行了民间手工技艺展示活动。庆阳市举办了环县道情皮影、庆阳唢呐吹奏展演。临夏州公布了首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组织了以展示临夏民族文化、促进再塑陇人品格为主题的专场文艺演出。甘南州组织了民族民间文艺展演和美术、书法、摄影展览。
2008: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2008年的文化遗产日为6月14日。4月,甘肃省文物局就对全省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由于甘肃省是四川以外受灾最严重的省份,甘肃省文物局本着节俭适度的原则,对原定的宣传活动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适当压缩了宣传活动的规模,突出了文物系统抗震救灾的有关内容。除地震受灾最严重的陇南市及各县因忙于抗震救灾未能举办宣传活动外,其他市州均举办了宣传活动。
文化遗产日当天,全省各地同步举办了集中宣传活动。在兰州的活动主会场公布了全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全省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部分传承人名单,并为传承人代表颁发了证书。通过展板形式,全面介绍了丝绸之路申遗、长城资源调查、第三次文物普查、博物馆免费开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绩。开展了文物法律咨询、免费鉴定文物等活动;举办了玉器鉴赏知识讲座和“甘肃地方名人书画展”。向公众散发了3000份博物馆免费参观温馨提示等宣传资料。当天的《甘肃日报》刊登了甘肃省政府刚刚公布的《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甘肃省文物局向全省10万名手机用户群发了保护文化遗产公益短信。当晚,还在兰州人民剧院举办了全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专场免费演出。
从6月14日起,甘肃省博物馆举办了为期一周的“总书记关爱的民间艺术――定西剪纸艺术展览”。敦煌研究院配合丝绸之路系列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制作展出了“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文化遗产”图片展览,开展了“洞窟壁画保护修复现场开放”活动,组织敦煌市部分中小学生免费参观了莫高窟及重点洞窟保护修复现场。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在文化遗产日当天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并向游客免费赠送石窟宣传资料。兰州市积极开展送展览进学校、进部队活动,兰州市博物馆精心挑选了反映兰州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文化遗存、民风民俗,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老照片60余幅,举办了“兰州记忆”图片展,在兰州武警消防部队军营展出,200余名官兵参观了展览;八路军兰州办事处纪念馆为西北师范大学100余名师生举办了《西路军与西路军精神》专题讲座。天水市召开了由辖区文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保护文化遗产专题座谈会。其他市州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实际开展文物法制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与此同时,除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外,甘肃省内其他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文化遗产日当天也免费或实行优惠票价开放。
2008年,迎接奥运和抗震救灾成为宣传的焦点和热点。敦煌莫高窟是奥运圣火在甘肃传递的起始点,敦煌研究院在文化遗产日前后筹备举办了以莫高窟壁画中体育题材为内容的“奥运的引力,敦煌的魅力”图片展览。甘肃省文物局制作了专题展板,在主会场醒目位置展出,以图片、文字、图表等形式集中反映了地震中甘肃文物受损情况及灾后各级文物部门的应急保护工作情况,吸引了许多群众驻足观看。国内首座地震专题博物馆――兰州地震博物馆在甘肃省博物馆主会场展出了“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专题图片展,展出图片40余幅,介绍了包括汶川特大地震在内的国内外著名大地震破坏情况及相关的防震减灾知识,并向群众散发有关宣传资料。
2009:保护文化遗产促进科学发展
2009年的文化遗产日为6月13日。文化遗产日当天,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文物局在甘肃省博物馆举行了集中宣传活动,甘肃省文物局及兰州市博物馆、八路军兰州办事处纪念馆、兰州地震博物馆分别以展板形式举办了“长城资源调查展览”、“兰州老照片”、“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事迹”、“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展”等专题展览。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兰州太平鼓、永登高高跷进行了现场表演。
全省各地和省直文博单位的宣传纪念活动形式多样,特色突出。酒泉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版、设立咨询点、举办文艺演唱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了酒泉文化遗产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及第三次文物普查、丝绸之路整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重点工作。敦煌研究院与敦煌市文物局联合制作宣传板,进学校、进社区,组织文化遗产日专场文艺演唱会,瓜州县制作播放申遗专题片,金塔县、玉门市出动宣传车下乡镇、进单位深入宣传。武威市所有博物馆均免费开放,西夏博物馆、天祝县博物馆联系学校、部队等单位前来参观;凉州区在文化广场组织民间文艺表演队表演了凉州贤孝等独具地方特色的演唱活动。永昌县博物馆举办了“保护文化遗产,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结合博物馆免费开放、永昌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等重点工作,向广大群众发放文物保护宣传单、开放博物馆展厅,组织专题讲解。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举办了游客竞答互动活动,邀请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做了两场专题讲座,并举办了全所业务知识大奖赛。
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精心组织的“走近考古现场、体验考古工作、感触古代文明”活动是本年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的一个亮点。文化遗产日当天,从近百名报名者中选出的20余名社会各界代表走进荣获200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的临潭陈旗磨沟遗址发掘工地,亲身体验考古工作,了解文物保护和考古知识,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了考古发掘活动。
2010:文化遗产在我身边
2010年的文化遗产日为6月12日。甘肃省文物局除常规的集中宣传外,还安排部署了以下多项专题宣传活动。
以甘肃省文物局的名义向全社会发出保护文化遗产倡议书,并在媒体和高校、社区等处广为。
甘肃省文物局组织开展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面向全社会评选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评选结果在文化遗产日当天公布并颁奖。
甘肃省文物局举办“我身边的文化遗产”主题征文活动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问答比赛,在兰获奖者将由甘肃省文物局组织免费参观省内指定著名文物景点。兰外获奖者将获赠全省部分重要文物景点参观门票。
于文化遗产日当天正式启动“甘肃省博物馆十大镇馆之宝”评选活动,组织公众从备选的30件馆藏文物中投票评选出10件“镇馆之宝”,年底公布评选结果。
将《丝绸之路》杂志第11期作为今年文化遗产日特刊,刊载系列文章,介绍全省文物资源和重点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保护动物的办法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十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核定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应当先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
(二)已作出标志说明;
(三)已建立记录档案;
(四)已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与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签订保护协议,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利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及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管理人应当将所得收益用于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并报原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期限、地址和经费,报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工程竣工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报告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毁、灭失,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予以撤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者疑似水下文物时,应当维持现场完整,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勘查工作的管理。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或者受赠文物必须经过鉴定确认。
征集或者受赠的文物拟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拟确定为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家鉴定确认。
第三十一条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条件,依法签订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准。
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应当包括借用馆藏文物藏品的名称、等级、借用期限、无偿或者有偿方式、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鉴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鉴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及古人类化石、古生物化石,应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两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或者十五件以上一般文物损坏或者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重大破坏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
(五)工程建设前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者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严重毁损的;
(七)擅自修缮、装饰、装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后果严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动物的办法范文
2014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周生贤重点介绍了草案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一是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关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三是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四是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五是关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六是关于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举办全国环境监察高级研修班,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回顾总结2013年以来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受周生贤部长委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出席研修班并讲话。
2014年12月24日,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安排部署年度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2014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境评价总体成果验收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4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动员全国电视电话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主持会议并讲话。
速览
“水十条”出台在即2万亿“治水”投资涉及四领域
中国证劵报
环保设备产业迎来机遇期火电厂减排最给力
经济日报
“APEC蓝”居清洁空气十大
关键词榜首
新京报
中国耕地退化面积超40%化肥过量使用超标近2倍
光明日报
“大环保格局”治污道阻且长亟待构建长效机制
中国向白色污染宣战”升级”生物环保产业望受益
NEWS新华网
国内
国务院:除重特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对项目核准进行流程改造。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项目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同时,国家根据“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环保部四道“部令”助力新《环境保护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日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等四份文件,上述四份文件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
环保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
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3个部门提供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综合名录”)。综合名录共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777项产品;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40项设备。其中,“双高”产品包含了40余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产污量大的产品,30余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近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近500种高环境风险产品。
五部门出台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该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此外,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环境保护部首发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环境保护部日前了《2014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这是环境保护部首次向社会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情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相联、密不可分。该文件主要依据2013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及全国261个大中城市已经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汇总编制而成,分为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信息情况、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能力建设情况三个部分,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当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情况。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等统一归属为“资源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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