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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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篇1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范文一承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运价及运费结算方式

1、建筑垃圾运输价格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每车每趟运价:车为元。

2、运费结算方式

(1)乙方以甲方发出的运土票为依据进行运费结算。甲方必须在建筑垃圾票上完整填写承运日期、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签发人签名。建筑垃圾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建设部和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雇用无牌无证等无资质的非专用车辆参运建筑垃圾。2、甲方应做到建筑垃圾装载适度,有专人清扫和洗车,保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3、甲方应提供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现场治安和秩序正常。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保证安全运输。如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由甲方为主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5、在施工场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6、因甲方原因,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及处罚,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所确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8、乙方应派有工地现场秩序监督员负责对参运车辆的管理,配合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正常施工运输。9、因甲方原因,如车辆无证参运、车辆破损造成的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处罚,由甲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甲方承担。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甲乙双方予以配合。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数足额按时支付建筑垃圾运费而造成运力流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应保证足够的运输车辆驮运,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如工地陷车等)而造成的运力下降,乙方不负责任。4、因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停工,其误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范文二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建筑渣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程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或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开挖方量结算。

土方外运(包括开挖装载、运输消纳、施工红线以外的职能部门的执法管理费)每立方米单价为元。

三、工程暂定总造价:

小写(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四、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开挖的施工顺利,工期按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②、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③、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④、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人力—不可抗力因素。

⑤、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在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预付总造价的10%计元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于次月10日向乙方支付85%工程进度款,以此类排。余款待乙方完成总工程量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该项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2、甲方未能按前款规定,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暂停运输作业,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直到款项结清(违约金按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价减去已付款项的每千分之三计取)。乙方还司·以对因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3、工程完工,甲方收到乙方决算通知书7天内予以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在30天内办理结算。甲方逾期不核对工程量,按乙方提供的决算作为工程的最后结算依据,甲方逾期支付余款,乙方可按甲方拖欠款的日千分之三汁取违约金。

六、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施工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现场标高交接。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的车辆冲洗设施。

3、甲力必须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二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发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6、负责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7、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七、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外运消纳场由乙方自理。

2、办理有关土一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滴、撤、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观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机具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业务后,因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原因,而改变消纳场,乙方按消纳场的实际运距,由双方协商解决。

2、今后甲方该项目工程中相关的渣土回填由乙方实施。

3、因甲方工程进度原因导致乙方的装载机具不能连续作业,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装载机具包月费。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乙方(公章)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都江堰市奔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施工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材料)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地址:第二条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天,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第三条单价、总方量

参照都江堰市政府办【20xx】160号文件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的批复,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按车厢计方量。建筑垃圾(材料)小于或等于1公里之内运费单价定为/m³,每增加1公里运费单价递增元/m³;本工程项目运输价格按6.3×2.3×1.5以下的车厢单价定为/车,6.6×2.4×1.5的车厢单价定为元/车。合同签署前,由甲、乙双方代表对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筑垃圾(材料)土方总量约为万m³。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m³)、运输距离。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则票据无效。双方以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则以结算票为准。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共计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3、签订合同之时,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4、决算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5、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签订之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6、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的,乙方有权暂停运输,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的3‰计收),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款,乙方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车辆到甲方施工地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车辆到施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材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对该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运输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3%计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办理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线路,甲方必须遵照乙方通行线路运输,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线路运输,否则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有关施工图纸,并且甲方在运输前做好地下管线、管网、地沟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否则在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且全部由甲方负责;双方并在现场确认对现场标高交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等事宜,确保工程运输的顺利运行。

2、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打围,基坑按设计标准规范支护,并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施工便道,场内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场时所需的冲洗设施和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进出口棕垫铺设等,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必须做到作业面内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的整洁,文明运输。

3、甲方必须提供相应设施和人员确保乙方一切人员、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安排专职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协调工地相关事宜,配合乙方运输并确认结算单、决算书。

4、甲方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赔偿受损方相应损失(原因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项目设计更改导致停工。

(2)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3)连续下雨超过4小时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协助下于施工前7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并将这两证提供给乙方办理用于安排运行路线、时段的《都江堰市建筑垃圾(材料)运输合同》及通行证。

6、乙方负责办理有关建筑垃圾(渣土)外运的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带运输所需的设备车辆并配备相应人员,按照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所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到指定场所。

8、乙方应做到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建筑垃圾装载适度,保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材料通行证》,并需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无“滴、撒、漏等问题。如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车辆无证参运、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相关管理部门停运或被执法部门扣车、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甲方不可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间接混入建筑垃圾,一经发现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12、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生产经营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各自负责己方生产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当事方承担责任及损失并负责解决,非责任方予以配合协调。

13、双方各自在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时,如需其他方协助的,则相关方需积极配合协助。

第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其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法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分歧,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八条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项结清,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备注: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部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考核制度,负责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车行道内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已获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属地城管部门对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工作,并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作为确定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的依据。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指导全市新建市政道路的自行车道建设工作,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负责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

(七)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依托市电子政务大数据和云平台建立全市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统一整合共享信息服务,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加强对运营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十)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不按规定骑行、损坏等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派遣等工作,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考评及将考评结果定期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通报的工作。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十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测算结果,科学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及总量控制规模。

(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总量控制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

(三)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电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每15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

(三)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可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平台。

第八条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二)按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在行业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三)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四)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必须满足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要求,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二)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三)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四)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运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运营企业应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六)应当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应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七)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

第十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违规载人,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根据《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标准》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设置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督促属地城管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执法工作,市公安局做好道路车行道内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对未将车辆投放、停放至依法划定的停放泊位内,停放朝向不统一、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改正。

(三)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要求,劝阻、制止管理责任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规投放和停放行为,及时整理管理责任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摆放有序。

(四)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车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局应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取回车辆的,依法对滞留车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通报至市交通运输局纳入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与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动态监管和智能调控。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的核查工作。

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应当向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以及运营企业开放相关功能。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进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统一向社会公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此件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9日印发

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篇3

不过,在收获服务好、价格低等赞誉的同时,网络约车也因没有资质、权责不清、缺乏监管等遭遇多方质疑。面对现实问题,该如何让传统行业和新兴业态融合发展?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等新业态有望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

网络约车处于“灰色”地带,是取缔还是“漂白”?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

“满大街都是拿着手机等专车的。”许多的哥抱怨,自从专车出现,自己的月收入大幅减少,工作量却几乎增加了一倍。可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越来越青睐手机约车,认为其比出租车便宜、叫车更快以及服务更好。

用户数量的增长和用户习惯的改变,倒逼监管层重思出租车改革。在交通运输部下发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之前的10月8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率先表示已向滴滴快的发放互联网专车平台的牌照,对约租车行业发展实施准入管理。

按照监管部门的思路,此次改革原则是“鼓励创新”。改革明确,将新业态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构建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虞明远认为,鼓励专车发展是方向,但是专车必须接入行业城市的出租车管理平台。企业要逐步接受政府的规则,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通道。

新业态的出现,必将改变旧有的格局。面对网络约车的“攻势”,“专车合法化”能否带来新老业态的共存共荣?

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出租车137万辆,从业人员261.8万人。长期以来,出租车市场被看做一种可以“经营”的资源。上世纪80年代,除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直辖市之外,各地纷纷采取“有偿使用”和“拍卖”的手段,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管制太死、份子钱高、没有退出机制以及难以提高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出租司机抱怨管理成本太高、超时劳动;乘客反映“打车难”、“服务差”。

在艾媒咨询CEO张毅看来,网络约车的出现成为推动出租车改革的契机。

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改革将针对新老业态实行差异化管理:巡游出租汽车既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在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开展预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只能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开展预约运营服务。

“出租车司机与专车司机的矛盾,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中国交通运输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红昌认为,让出租车司机拥有成为“专车”司机的选择权,并逐步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打破垄断经营。

技术的进步、市场的热捧让网络约车有望取得“合法”身份。然而,“互联网+出租车”属新生事物,并不完美,且行业管理规范还不健全,如何规范管理,尽量避免管理漏洞和负面影响,是此次改革面临的一大挑战。

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篇4

2、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3、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京《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

4、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篇5

迫切的改革

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怨气,背后有着复杂系统的因素,难以一言概之,如经营权的垄断、打的需求不均匀、城市道路交通规划问题等,倘若对出租车领域不加以改革,出租车公司的“好日子”显然维持不了多久,而事实是,现在出租车领域已经受到了网络约租车所带来的强烈冲击。

相较传统型出租车,网络约租车的优势显而易见,良好的服务质量、随时都可以约到车辆,这些无疑都是传统型出租车的短板。互联网的创新思维促进了用车市场的技术革新,但新生的事物都必有着其不稳定的一面,网络约租车同样有其弊端,尚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存在着安全、运营、乘客权益保障、理赔四大风险,乘客缺乏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道路的拥堵;更重要的是,网络约租车的出现冲击了现有用车利益格局,引起了本身利益就被份子钱、油钱摊薄的出租车司机的不满。10月13日晚,广东河源部分出租车司机假扮乘客,利用滴滴打车软件招来出租车并围攻司机,这虽然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是从侧面表明出租车领域改革迫在眉睫。

10月8日,网络约租业迎来一个好消息――滴滴快的拿到第一块网络约租车平台资质,当时普遍认为网络约租车将迎来“春天”,然而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外界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为“私车禁止做专用”。

私车专用门槛提高

事实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未完全堵上私车用作专车之门,但大大提高了私车专用的门槛。意见稿第三章明确指出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和驾驶人的准入条件:“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尤其是第二条杀伤力较大,大多数私车并无《道路运输证》,也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出租车运营备案,因此目前实际上都不能从事网络预约运营。此外,意见稿不允许未获得合法资质的私家车接入专车运营平台。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消息出炉后,不少加入“专车”平台的私家车主流露出退出之意。车主们不约而同地表示,私家车一旦改变属性为营运车辆,那么报废年限将会缩短为8年以内,此前无报废年限的限制。按照2013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尽管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滴滴快车司机李师傅是一名机场大巴调度人员,刚刚换了一辆新车拉活,开车收入最多时是他原本收入的4倍,“比上班还轻松些”。改革意见中对他影响最大的是需要将私家车转成运营车辆。“变成运营车辆,车就贬值了”,李师傅说,“转成运营车辆不是不可以,但得让我有活拉,得有账算,否则肯定就不干了。”

有活拉,有账算――滴滴快车司机将面临的处境、诉求与传统出租车司机大体相同。一些人担心,指导意见中的管理思路,其实是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变为“仅仅是可以通过网络预约的传统出租车”。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表示,从准入门槛来看,《办法》对互联网约租车将实施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审批制管理。如此一来,便是在原本自由竞争的互联网约租车市场,实质上地设置了人为的准入限制,影响市场竞争。

他认为,虽然《办法》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体现了管理思维上的进步,但实行价格的市场调节,其前提条件是数量的市场调节。有了审批制这样的制度,再加上“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这种实质上对数量管制的默许,决定了所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无法完全实行市场调节。

在提高私车专用门槛的同时,意见稿无形中限制了私车的利用效率。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指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而在实际中有许多私车主同时接入几个网络服务平台,如滴滴快的、优步、易到等,然后根据平台运营能力、质量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极少数私车主从始自终只锁定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按照该意见稿的规定,未来接入多个网络服务平台的车主将会受到惩罚,即,“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同时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专车不会被“管死”

针对现在社会上很多人担心这个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把专车管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认为这是对管理办法的一种误解和曲解。传统的私家车是个人和家庭使用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禁止私家车进入平台营运,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乘客出行的安全和服务的质量。意见稿是为了给网约车(俗称专车)合法的身份,提供法治保障,这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战略的体现,体现了政府对创新的鼓励和包容,同时作为一个关系到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的服务性行业,制定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也是必要的,目的是保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至于管理的具体尺度,我认为需要充分地广泛地听取社会意见,也需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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