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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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管理办法篇1

关于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管理职责分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校(县直小学)、县局各股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改进民办学校管理方式,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办学,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加强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培训机构)

二、重点监管内容

1.重大事项(含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规模变化、人事变动、招生政策、突发事件等应上报事项)是否及时上报;

2.党组织建设工作;

3.教育教学工作;

4.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5.安全管理工作;

6.财务管理工作;

7.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三、县局股室责任分工

为形成齐抓共管、股室联动的工作格局,县局各股室要根据股室职能,将民办教育管理、指导、监管工作纳入股室日常工作范围,突出明确以下责任:

1.强化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党组织做好参与决策、监督、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牵头股室:党办,配合股室:成人办、政教科、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

2.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及时纠正民办学校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设立分校,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牵头股室:成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3.强化民办学校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完善德育体系建设,坚持科学教育质量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牵头股室:政教科,配合股室:教育股)

4.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明确办学定位目标,指导民办学校教研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提高。指导、督促民办中小学校开全开足开好国家课程,规范使用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所有民办学校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严禁使用境外教材。督促民办幼儿园反对小学化倾向,督促民办培训机构不超纲教学,不超进度培训,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和招生广告(简章)承诺,保障办学条件,强化教育教学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牵头股室:教育股、教研室,配合股室: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5.强化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严禁民办学校私自使用公办教师。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备案制度,将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作为聘用教师的首要条件,督促民办学校建立配备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职工队伍。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严把教师入口关,与教职工签订符合相关人事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将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培养纳入总体规划,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牵头股室:人事股、师资股,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政教科、学前教育股)

6.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场地、食品、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演练及家校共管体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和问题整改制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将民办学校安全检查纳入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和县局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范围。(牵头股室:安全法制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7.强化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和收退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督促民办学校依法进行审计,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费,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学生退(转)学该退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费。(牵头股室:计财股,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8.强化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工作。建立民办学校考核评价办法,以办学方向、依法治理、办学条件、育人模式、教师发展、办学行为、常规监管等方面作为考核评价重点,进行年度督导评估,督促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牵头股室:督导评估办、成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学前教育股、人事股、师资股、安全法制股、党办、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政教科、计财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

9.强化民办学校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计划管控,督促指导严格落实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人数注册学籍,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超计划招生、提前组织招生、超范围招生,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牵头股室:教育股、招生办,配合股室:成人办)

10.强化民办学校工会、职代会组织职能。督促民办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股室:教育工会)

11.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结合随机抽查、月巡查、年度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牵头股室:成人办,配合股室:督导评估办、教育股、学前教育股、人事股、师资股、安全法制股、党办、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政教科、计财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

12.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为长期聘用的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牵头股室:人事股,配合股室:成人办、师资股、教育工会、计财股)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实行民办学校办学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要坚持诚信办学,如实向社会、家长及学生公布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层次,确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声誉。今后,县级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及时向县教育科技局相关股室(按工作职责)和中心校(县直小学)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1.学校人事变化情况。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每个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报告学校校长、财务人员、教师等人事变化情况。

2.学校办学规模变化情况。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扩大办学场所、变更办学层次,私自增加班级数、设置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要在招生宣传前一周进行招生广告备案,在每个学期开学二周内要报告学校班级数、招生人数、辍学人数、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其它重大招生举措等情况。

小学学校管理办法篇2

现状与特点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1997学年度我国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2920所,占全国中小学校总数(72.75万所)的0.4%,其中小学1453所,中学1467所;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84.8万人,占全国中小学在校生总数(19432.2万人)的0.4%。5年左右的时间,新中国的民办中小学从无到有,从星星点点到初具规模,从自发自生到步入正轨,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包办中小学教育的格局,这无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经过近5年来的实践与发展,我国民办中小学主要表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各地政府对发展民办中小学的政策差异较大,共同的趋势是加强了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

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现实表明,其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策。目前各地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态度与政策差距悬殊,而这种政策又直接受制于当地主要领导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有的地区政府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政策优惠,管理规范,办学人信心较足,学校的办学行为比较规范,发展势头良好。总体上讲,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政策比较积极宽松,如浙江温州和辽宁鞍山对民办中小学校采取鼓励发展,规范管理的切实措施;上海、广东地区的民办中小学,大多数得到政府实质上的支持,在那里出现了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民办中小学校。然而有些地区,政府对民办学校要么是管得过多,卡得太死,学校缺乏办学自;要么就是只批不管,任其自生自灭,办学者得不到必要的支持,因而怨气颇多。这种态度与政策上的差距,直接加大了我国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地区性差距。

民办中小学的迅速发展及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部分地区对民办中小学逐步加强了管理。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国家教委一方面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办学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加紧制订并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实施细则不久也将出台。许多地区也严格了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督导评估等工作,并建立了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机构,颁布了管理办法。如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四川以及广州、济南、福州、温州、青岛、哈尔滨等地都推出了地方民办教育的管理办法。由于在《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没有关于民办教育的法规,各地在发展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教育问题上,认识不一,政策差异较大。

2.办学类型和办学模式多样化,企业办学和“转制”学校形成热点

从类型上看,民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等,既有独立设置的,也有混合设置的。目前混合设置的多于独立设置的,大多数为寄宿制学校。从层次分布来看,中心城市各类型民办学校结构较齐全,中小城市以初中为多,县镇及农村地区基本上是小学。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或投资主体成分比较复杂,有社会团体、派、企业公司、海外人士和公民个人,也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学校。其中,联合办学多于独立办学。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模式呈多元化特点,目前主要有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制和公司企业办学。私立自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相对较少。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个人投资办学(私立学校)极少。“民办公助”学校比较普遍,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目前,在上海、温州等地大多数是这种模式。在上海,“民办公助”的形式主要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情况,为民办学校无偿或低偿提供校舍、场地;有的还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或一部分教育设备,如上海民办新世纪中小学、扬波中小学和明珠高级中学均属这种性质的民办学校,北京的华夏女子中学等也属这种性质。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采用“教育储备金”办学的模式较多,并在教育界内外引起较大争议。这种学校的运作方式是家长和学校签订合同并缴纳教育储备金(每生15万~30万元不等),除此以外,家长不再交任何费用。学校通过运用储备金来维持学校的经费开支,学生退学即退还储备金,毕业时全部退还。广东从1993年5月开办第一所这种性质的学校,到1996年,全省共有这类中小学70所,在校生11万人。现在有30多所这类学校的投入都超过1亿元,最高的达3亿元。目前,他们吸纳的社会资金已超过30亿元,同时,每年还吸纳3亿元的正常经费投入。这类学校投入高,规模大,学校的占地一般在100亩以上,最大的已达600亩,硬件设施好,主要面向高收入家庭。在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被人称之为“扶贫教育模式”的民办校占有很大比例。这类学校教育经费匮乏,条件简陋,教师待遇较低,收费也低,有的全年收费仅几百元,教师每月工资一二百元。这类学校主要是弥补农村义务教育的不足。

近两年来,企业办学与“转制”学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多,成为民办中小学的一个热点。企业办学成为热点,主要是因为办学投入大,标准高,收费昂贵,社会反响较大。企业代表是学校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学校的资金管理和运作一般按企业经营方式运行。有的甚至与企业资金混为一体,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往往与企业的兴衰维系在一起,学校没有资金运作自,校长要看企业老板的脸色行事,与“打工仔”无异。在学校资金运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急于收回成本,甚至牟取高额利润,他们对学校的资产所有权等经济问题十分关注,而在《条例》出台之前,对此又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性规定。有的学校因此而引发出了矛盾纠纷,社会上对此也议论纷纷,观点不一。此外,在北京、上海等地出现的“转制”学校(即“公办民助”学校)也成为民办中小学的一个热点。这种性质的学校主要有两类:一是原有公办学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人(或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根据协议学校参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运行,享受民办学校的有关政策待遇。即学校教育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予以支持;人事、分配由学校自主自定;学校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变政府指挥为政府指导监督,学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如北京的十一学校、上海的蓝田中学等。二是在一些大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拿出一些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新建校,委托个人或团体承办,目的是为了迅速建设一批高水准学校,避免产生新的薄弱学校。一般情况下,政府在过渡期内向学校提供办学的基础经费,学校则参照民办学校的管理办法运行,享有办学自,如北京朝阳区花家地小学、上海徐汇区世界外国语学校均属这种类型。通过这种方式办学,学校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筹集到办学经费,装备好学校设施,组建较高水准的师资队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新迁入居民对学校的信任。

3.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悬殊,发展不平衡

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大多数学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处于过渡期,以租赁校舍办学者为多。只有一小部分有独立校舍和一流的办学设备,还有个别的属豪华型学校。在分布上,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中小学的设施条件普遍较好,标准高、要求高、收费也较高。这些学校主要满足了社会择校需求和富裕阶层子弟上学的需要。在中等城市和内陆地区的民办中小学校大多数属于条件一般,收费中档,主要满足一般工薪阶层有择校需求的家庭子女入学,这类学校的学生构成比较特殊,有的学校离异家庭子女比例达到50%。一些城镇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民办中小学校,条件设施一般较差,收费也较低,有补习性质的,更多的是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与一般公立学校差别不大,甚至条件略差。在办学水平上,一方面,同一水平上创办的学校经几年的发展,已经显现出明显的差距:有的发展很快,形成规模,也获得了社会赞誉;有的发展缓慢,停步不前,出现种种矛盾与问题,甚至已经停办了。另一方面,由于创办的学校基础不同,办学者的水平又差距悬殊,致使学校之间拉开了距离。从全国来看,真正属于收取高额学费或高额储备金、条件设施精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实际不到100所,不足全部民办中小学校的4%,而这些学校又主要集中分布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多为企业参与办学。

4.目前,学校数量增长趋缓,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成为共同关心的话题

从数量上看,目前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的速度比前几年大大放慢,新办校不多。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尤其是严格审批。同时,由于民办学校还未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可,民办校的生源有限。目前,大多数学校都已经过了3~5年的初创时期,学校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区域内的学校间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大家都认识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是事关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如何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使学校办有特色,并获得社会、家长与学生的认可,已成为所有学校共同关心的重大话题。

问题与原因

从总体上看,当前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对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或者说处于由初创期逐步走向成熟、规范期的过渡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从外部环境看,首先是有关民办中小学的立法与管理滞后于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实践与发展。在《条例》出台之前,关于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适用范围时限不明,各方面的职责不清,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缺乏针对性。在管理上明显存在体制不顺的状况。民办学校涉及普教、职教、成教和高教,因而在管理上出现职责不明,由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多头审批、交叉管理的局面,这种状况影响了民办教育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管理力度。由于对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社会力量办学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状况。其次,民办中小学教育理论的研究落后于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实践。目前这方面的研究队伍很薄弱,研究成果不多,已有成果也缺乏针对性,应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再次,社会对举办民办中小学校的认识存在分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对民办中小学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等问题的认识不同,有的支持,有的反对,有的淡漠。

从内部来看,一是现有民办中小学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有良好软、硬件设施的学校收费太高,一般群众无力承担;而收费低廉的学校,其软、硬件设施太差,人们又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缺乏信任,而宁愿选择公立学校。二是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的过程中,碰到诸如校舍、生源、师资、经费等多方面的困难,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挫伤了不少办学者的积极性。三是在《条例》出台之前,虽然国家对发展民办学校的大政方针已明确,但缺少专门的可操作性的法规文件,致使许多办学者或准备办学者持有疑虑,或等待观望,甚至有一部分已办多年的学校,也转而放慢发展速度,安于维持现状,不敢作长远打算。四是确实存在少数办学目的不纯,甚至借办学行骗者,也存在一些管理水平低下的办学者。如有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有的实际上实行的是“家长式”、“家族式”的管理,学校内部缺乏民主和监督机制,一些办学者转移、侵占、私分教育机构的资金、财产,这些现象毁坏了学校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内外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也影响了解决民办校诸多办学困难与问题的速度和力度。

思考与建议

十四大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在思想认识和实践发展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更预示着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步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前景广阔。

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思想,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又一次思想解放。近年来,在民办学校的发展过程中,有人对民办学校的性质和民办学校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存有疑虑。根据十五大精神,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都应属于混合所有制形式,其中既有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可能有私有成分。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学校是一种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目前看,大多数民办中小学是集体成分占主体,也含有国有成分(如在一些“转制”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里)。区别在于,依不同的办学模式,各成分所占比例不同。民办学校的财产,除个人投入外,其余部分(包括组织或个人给学校的捐赠)都应属于公有成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当前,发展民办教育是适应社会多层次教育需求的一条重要渠道,民办中小学还有更大的发展余地。十五大以后,民办学校将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的生长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格局,是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现实需要的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之路。社会有关方面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育的正确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讨论研究。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士更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正确认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规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上来,积极创设有益于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认真贯彻《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条例》的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近些年来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并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各地应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制定地区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民办中小学教育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同时,应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和办学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统筹管理、分类指导。把民办学校归口于成人教育或计划、法规处室管理的状况应该改变,这种管理体制是导致“只批不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办中小学应与公办中小学一同归入有关业务处室管理。民办学校的审批、评估和业务管理可以分开,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小学学校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社会化学校管理;西方中小学管理;社会参与

西方中小学社会化管理,是在西方特定的社会背景中形成的学校管理理念和制度,是学校与外部社会关系的反映。英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指出学校是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是雏形的社会和模范的社会,学校通过“简化”和“净化”机制把社会文化和社会关系有选择、有秩序地提供给儿童,同时又通过平衡的机制,使儿童的行为得以协调,朝着有利于自己和社会的方向发展。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学校必须与社会紧密联系,社会必须参与学校的管理。所谓中小学社会化管理,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以政府办学和管理为主导、社会各方依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共同具有学校管理权力和责任的管理制度。西方中小学社会化管理的传统和实践,对于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小学管理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中小学社会化管理的历史传统

自西方初、中等学校诞生以来,家长、教会、社区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就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近代以后,西方国家逐步建立了国民教育制度,社会参与中小学管理的“自然习惯”与文化传统出现了新的形式,中小学社会化管理的历史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1、“彼消此长”的博弈时期

在古代斯巴达教育管理权完全由国家控制,禁止私人办学,但是斯巴达的年长者都具有“过问”学校事务的“管理者的意识”和权力。早期的雅典私立初等和中等学校得到一定发展。古罗马总体上以私立学校为主体,帝国时期国家为了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一些私立学校被改为国立学校。中世纪基督教作为国教和体系庞大的社会组织对“教育全面垄断”。中世纪后期城市手工业者行会商会建立的城市学校“遭到教会多方面的反对和阻挠”。这一时期,世俗与宗教、公立与私立、国家与社会之间争夺着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权,它们都往往将对方看作自己的对立面,相互排斥,初中等学校在“彼消此长”中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

2、走向融合的时期

在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从客观上促进了教会学校的发展,耶稣会和新教都举办了大批教会学校。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私人或公众捐资学校出现。由私人、行会、工商业组织或公众志愿团体捐资给教会开办学校,许多学校后来逐渐脱离教会控制。16-18世纪英国多次出现社会捐资办学热潮,1870年以前“英国的主流教育传统仍然是自愿捐助制,一种基于个人的自愿捐助并且拥有独立控制权的学校组织形式”美国早期,家庭、社区和教会组织等市民社会自发捐资建校,如私立学校、主妇学校、教会学校和慈善学校,成为重要的教育力量。英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就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办学权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议,一些人希望通过立法和国家支持建立某种形式的国民教育体系,但是许多团体都希望发展独立于国家的自愿捐助教育体系或学区办学制度。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西方国家逐步建立起了公共教育制度,通过国家教育资助等干预手段和建立公立学校,使公立学校成为了主体。即便是公立学校;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办学的“结合体”。在学校管理上这些捐资学校一般采取董事会制,学校校长等主要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在学校管理方面具有很大的权限。20世纪上半期美国大财团建立的200多个教育基金会通过“赠款”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的办学和管理产生着影响。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在办学方面出现了融合趋势。

3、制度化与创新时期

20世纪下半叶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兴起和知识经济的凸现,初、中等教育作为国民素质基础教育倍受社会各方的关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相继制定了法规,以法确定了在国家、地方和学校层次上建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体制,形成了社会团体,私人、财团等在国家的管理和制度约束下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新机制,至此形成中小学社会化管理制度。20世纪末期,为了革除中小学管理中的“官僚”弊端,美国进行教育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的程度,如特许学校和认养学校等。开放学校理论主张,打破学校中心和封闭性,建立和发展向社区开放的学校。学校直接由学生、教师、家长和社区决定。

二、社会化学校管理制度

1、社会化学校管理的体制

在国家层次上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多数西方国家建立了国家教育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不同于由教育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参与中小学管理而专门设立的、由推选的各利益方的代表组成,成员包括教育当局、教师协会、校长、家长、社区和工商业代表。协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等,如德国为36人,希腊达97人。协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教育改革和学校运行或教育创新项目提出建议。

在一些采用地方分权制教育管理体制的国家,国家一级权利很小或不设置协商委员会,而是在地方或州的层次上设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机构,如美国地方机构为州教育委员会和学区教育委员会,成员一般来自商界、自由职业者、科学界、工会等。委员会具有较大的权限,如管理、组织、协调或协商的职能.制定州教育政策,监督州中学和小学的教育经费是否按要求使用等。在德国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在13个邦建立了协商委员会,有关法规对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普通基础学校管理的协商程序做了规定。

在学校层次上建立学校懂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学校管理的决策权主要在学校一级,学校和管理委员会中的各方面的代表构成,为社会参与提供了保障。学校懂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教育当局、教师、家长、社区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等,成员的构成比例也各不相同,在意大利教师代表占多数,在德国、西班牙和法国各方代表基本保持平衡。在丹麦和爱尔兰家长代表数量超过了教师。英国1980年教育法规定所有学校至少应当选举产生家长校董事和教师校董事各2名,1992年英国小学30万学校领导者中有7500名家长。学校懂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主要是咨询功能,为校长管理学校提供建议;第二类是学校决策机构,与校长合作制定学校管理政策;第三类是学校直接管理机构,如英格兰的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确定学校的目标和资源管理。

2、社会化学校管理的运行机制

由于各国社会历史背景和教育制度的不同,社会化学校管理机制也各具特色,但是从总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参与合法化。20世纪70-80年代,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以法确定家庭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范围和实施程序.在学校层次上,家长参与学校决策的法定权力主要有两类,—类是学校一些日常管理问题进行协商,如学校的作息时间、财务支出的控制等。另一类是,有关学校总体运作,如学校预算的分配、课程与教学方法等。

(2)开放的董事会制度。在美国管理学校的实际权力属于民众。民众有权支持或反对影响儿童教育的立法,促成现行法律的修改和撤消。公民代表被选为学区董事会的成员,以传达大众的意愿。国家法律规定董事会例会是公开的,会议的记录和各项决议属于公共财产,公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对其进行审查的要求。家长和社区成员有权听例会,或申请将他们关于教育的目标、政策和规划建议写入法令。

(3)社会舆论监督。社会生活中公共舆论是影响学校事务的重要因素。多数社区居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监督学校运作。人们对学校、教职员工、教育目标、课程的看法都可以公共舆论的形式来表达。学区董事会和学校必须了解公共舆论,假如他们无法满足公众的要求,严厉的批评就会随之而来,从而影响着决策。

(4)社区或工商业部门通过“资源投入”对学校产生影响。在美国大财团建立教育基金会,通过给中小学“赠款”的形式影响着学校教育。“商业——工业——教育日”活动等学校——社区合作模式。

(5)学监或学校董事会在社会参与方面的“纽带作用”。学监或学校董事会成员常常被看作是学校和社区的桥梁,其职能包括增进教师、家长和社区团体的关系,参与营建模范社区活动,鼓励一般群众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处理社区有关教育政策和实践的投诉等。

三、对当前我国中小学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

建国后,我国形成了单一由政府办学的体制,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不能举办学校。改革开放以来,民办中小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公办中小学“闭门办学”而缺乏社会参与,严重地降低了中小学发展的活力和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和家庭对中小学教育的要求日益多样化,参与管理决策的意识更强烈。我们必须构建一个由社会各利益方参与的、具有激励调节功能和活力的社会化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更新国民公共教育的理念和内涵

人们常常把“公共教育”等同于“政府办学”,忽略了中小学教育中的社会参与问题。我国为了解决中小学,特别是农村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长期在“人民教育人民办”和“人民教育政府办”之间反复摇摆。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摆脱不了“二者取其一”的思维模式。当前迫切需要树立全新的国民公共教育理念,在“政府办”和“人民办”之间构建有机的结合点和稳定长效的制度。

2、“撒活”社会资源进入中小学的渠道。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主要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调整投入责任和比例。一些地区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而采取集资办学。当集资办学导致部分农民经济负担过重时又停止集资,反过来寄希望于政府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总是摆脱不了经费短缺的窘境。与此同时,许多潜在的社会教育资源又没能利用。由于各个学校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不同以及各个社区潜在的教育资源和公民个人承受能力的差异,“一刀切”的集资方式显然有很多弊端。要通过基础教育制度创新,在努力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设计切实可行的动员利用社会资源的机制,如建立社会组织和个人教育认捐制度,将税收减免作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教育捐资的手段等。“希望工程”在动员社会资源方面是成功的例子,但是我国的中小学教育系统还缺乏这样制度和机制。

小学学校管理办法篇4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小学学校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风险管理理论;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研究必要性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并实施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从而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的。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控,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它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目标,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的必要性

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为什么必须要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呢?这是因为风险管理理论的优点在于企业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非常有利于民办院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符合民办院校的管理实际,是适应民办高校自身管理需要的体现,是民办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首先,目前民办高校面临许多风险,迫切需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加以预防。近十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我国民办高校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前是学生愁没学上,现在是学校愁招不到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将会变得非常激烈。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民办高校面临着种种严峻的考验,它不仅面临着政策性风险,而且还面临着战略决策风险、生源竞争风险,资金筹资风险、教学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必须引起民办高校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并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否则,稍有疏忽,就会发生灭顶之灾。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民办高校由于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出现倒闭、被兼并的现象。并且这种倒闭与兼并似乎有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向民办普通高校蔓延的趋势。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在日渐加剧。在这种背景下,民办高校能否及时地识别并处理办学风险,将关系到高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治理国家需要先进的方法和理论,管理学校也需要先进的方法和理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将风险管理纳入高等教育领域,并且效果不错。因此,民办高校非常有必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管理问题,构建一套符合民办高校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预先制定科学而周密的风险应变方案,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目的,进而促进民办学校管理水平提升,实现民办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民办高校的非法集资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与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风险意识薄弱,对风险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有关。现实中,有许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投资民办教育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过高的估计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乐观的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生源市场仍十分广阔,投资民办教育大有前途,因而仓促上马或者盲目扩大办学规模,企图在两三年内就跨入万人高校。不料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导致很多开工项目成了烂尾楼,学校倒闭或濒临倒闭。如创办于1987年的西安理工专修学院办学十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已经处于小富状态,由于不满足现状,急于膨胀,于是在白鹿原租赁700亩土地建立新校舍,可是由于事先对风险估计不足,在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资金链发生断裂,所有工程都无法按期完成,紧接着学生又大量流失,雪上加霜,最后被迫终结办学。[1]试想想,如果民办院校的管理者具有风险管理意识,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具有风险意识,就可以及时对这些民办院校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所以,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2、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有利于民办学校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中共十报告指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2]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应包含学科建设、办学特色、科研工作、制度建设和校园文化五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学校制度建设方面就要求民办学校内部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以实现民办高校的内涵式发展。这些民办院校之所以存在非法集资问题恰恰反映这些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完善,决策机制不够民主与科学,还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因此,民办学校如果能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不断完善学校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非常有利于民办学校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3、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而对学校全面实施风险管理是民办院校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任何一个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不仅有其组织使命,而且还有其社会使命。它不仅是为自己活着,还应该为整个社会活着,它应该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在我国,许多民办高校的规模都非常大,有的学校在校学生达到了上万人,有的甚至达到了数万人。而这些学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学校,而且还会殃及学生,严重的可能会引发,危及整个社会。例如,2011年,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由于学校负责人刁继珍、刁继花利用学校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案发后,学院被警方依法查封,导致该学院的1100多名学生无法正常上课,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学校上学。2015年,西安联合学院的非法集资事件更是导致了数万群众到省、市政府门口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破坏。因此,民办学校能否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些风险,不仅关系到民办高校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如果民办高校能够实施卓有成效的风险管理,将极大的促进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李钊.民办高校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4.

[2]: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全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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