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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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资料分类

第四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⒈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①施工单位上报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

⒉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⒊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⒋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⒌技术类:

⑴桥梁类;

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⒍科研开发类。

⒎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管理方法

第五条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新晨:

第十条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附则

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有计划地发展我省文物保护科学与技术事业,加强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委[20**]11号)及《**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是指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技术,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修复,陈列展览、考古调查与发掘技术。

第三条为体现社会参与的原则,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文物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主要采取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部分项目可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具备科研能力的单位或科研基地承担。

第四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以**省文物保护科技的重点和难点课题为研究内容,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省文物局、项目组织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文物保护事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全省文物保护科技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定文物保护科技招标项目及其经费预算;

(四)组织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确定项目中标人,拨付项目专项补助经费;

(五)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六)登记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确定、评标、督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为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支持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审核项目验收的有关资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中标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提供立项合同书中承诺的有关支持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由专家委员会确定,也可由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审定为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第十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由**省文物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采用邀请投标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与投标。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指定明确的项目责任人。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此项条件的,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进行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可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行业界限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定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书》,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须在项目规定期限过半时,向**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报告。

第十七条**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承担科技项目验收的具体事务,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提交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课题材料;

(二)**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的20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提出书面意见,向**省文物局申请项目验收;

(三)**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聘请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验收采取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省文物局对验收专家组提交的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科技项目的任务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或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或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均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物局将停止项目执行,并予以通报:

(一)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研究技术严重滞后;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省文物局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研究路线;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五)初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半年内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六)合同规定的配套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

(七)违反财务制度。

被停止项目执行的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确定的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额度,每年招标实施若干个文物保护科技项目,实行分项目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经费的拨付按照项目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立项当年拨付50%,项目中期报告评估合格后拨付3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20%。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费、鉴定验收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人有权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及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书确定的经费支出内容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责任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超范围使用或挪用科技项目经费的,以及项目按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篇3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课题)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止年限: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省科学技术厅制合同说明1、根据《##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后,必须签订《##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2、“项目(课题)合同书”是项目(课题)经费拨付和检查、评估、总结、验收的依据。3、“项目(课题)合同书”的内容必须与《##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衔接一致。4、“项目(课题)合同书”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简明扼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量化。攻关目标和主要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预期主要成果形式1.论文论著2.研究(咨询)报告3.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4.新装置5.新材料6.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7.计算机软件9.其它试验基地(个)中试线(条)生产线(种)示范点(个)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的预期效益):项目实施的分阶段目标和年度进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经费投入经费支出科目计划申报数(万元)科目金额(万元)其中:省拨款国家拨款基建费(含维修改造)省拨款仪器设备购置费部门匹配材料、燃动费地方匹配加工费银行贷款试验费单位自筹管理费社会资助劳务费其它引进软、硬件费调研费税费其它合计合计省批准经费数(万元):合计年年年项目(课题)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从事专业主要分工合同条款签约各方均应按照《##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均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必须按计划任务的各项目标执行,并分年度提交上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提出当年年度计划。2、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应根据《##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未经批准前双方须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条款的一方负责。3、乙方因主观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或加倍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合同中止。4、乙方的合同经费按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5、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检查项目进展,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等。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丙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甲方审批后执行。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丙方可向甲方提出项目延续或中止建议。6、甲方负责按年度拨款,及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总结、评价等。7、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8、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9、对于项目的科技保密,鉴约各方均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10、本合同其它协议条款如下:(1)(2)签约各方乙方:(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丙方:(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科技管理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章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甲方:##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管理专业处发展计划处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强化部属高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部属高校与广东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部属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的需求有效对接,结成产学研战略联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广东产业尤其是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全面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使广东成为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

第三条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是推进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合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广东省、教育部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省部产学研专项资金来源于广东省财政拨款。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实行广东省专项资金资助,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支持,以及承担单位、参加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的投入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部产学研办根据广东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并年度《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至两次。

第六条围绕广东科技、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项目组织方式采取专项组织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申报单位要求:

⒈以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等组成产学研战略联盟联合申报,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地在广东;

2.高校申请单位原则上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高校;

3.企业必须是在粤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科技氛围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高校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明确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

5.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好的信贷条件,自筹配套资金不少于1:2。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1.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产业政策要求,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和产业化项目;

2.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创新程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

3.项目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第九条申报程序如下:

⒈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广东省科技厅或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合作信息网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进行注册。

2.网上申报。网上填报或下载填写《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连同必需的扫描附件材料,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在线填报并打印形成的标准格式文本)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相关技术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

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协议。

4.网上审核和确认。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中心获取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业务审核系统,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业务审核,确定本年度推荐申报项目。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统一提交省部产学研办。

5.书面材料的提交。在受理工作截止日期前,申报单位将网上填报完成的《项目申报书》和所有的附件材料打印一式三份(附光盘)提交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该年度的项目申报函(要求列出本地区、单位的项目清单,须加盖公章)和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条省部产学研办组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科技园区或企业建设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以基地为载体,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评审方式。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实行网上评审和组织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网上评审。省部产学研办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技术领域及产业关联性将项目进行分组,每一项目组由5~7名省内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网上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初选。省部产学研办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计分原则,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择优排序,确定进入答辩程序的项目。

第十四条组织答辩。省部产学研办根据网上专家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计划,组织初选入围的项目进行答辩,由答辩专家委员会对初选项目提出答辩综合意见。

第十五条审批立项。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答辩综合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部产学研办报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年度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项目经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部产学研办联合下达。省部产学研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给项目承担单位颁发《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证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得到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后,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项目各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按照承担单位之间签定的合作协议对科研经费进行合理分配,明确权责关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自签订《项目合同书》起每年向省部产学研办如实提交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决算和取得的效果等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二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协同省部产学研办做好对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五章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或者由省部产学研办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2.项目承担者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按省部产学研办规定的格式,完善相关验收材料后,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省部产学研办提出验收申请;

4.省部产学研办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

5.省部产学研办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审查: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省部产学研办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1.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2.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省部产学研办批准后聘任。

参与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的机构通知被验收者。

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省部产学研办审定后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

5.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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