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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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县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县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下列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四)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公开招考、公开竞聘和定向选拨等方式,从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对象中选聘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或一个小组负责多个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警告以上处分或处罚的;

(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单位)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专职制。财务总监在聘期内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单位)的财务总监。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审核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企业(单位)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参与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的执行情况及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

(六)审核企业(单位)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审核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八)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九)县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查阅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审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企业(单位)与财务、资产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并对重大财务、资产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企业(单位)对财务、资产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五)有权要求企业(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六)有权向县财政部门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县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必须参与企业(单位)下列事项决策前的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四)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六)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八)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财务、资产事项。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企业董事会、厂长经理、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参与和实施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受聘后,县财政部门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财务总监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应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即终止劳动关系的,县财政部门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按任职企业(单位)的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委派单位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总监不得干预企业(单位)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所在企业(单位)投资入股、持有股份,不得泄露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在企业(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事项为:

(一)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及时制止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单位)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五)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在企业(单位)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章附则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设立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办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账机构是指从事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记账是指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记账机构名称、主管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记账资格。

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篇3

一、各办公室、支局(所)、班组(以下简称各报帐单位)在各项成本支出时,应坚持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反对奢侈浪费,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报帐内容及程序

(一)水、电费

报帐单位水、电费最高限额,由综合办后勤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月报帐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如超过最高限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费用超限,由报帐单位自行承担。水、电费在后勤管理人员处审核签字(后勤管理人员不在时,由劳资管理人员代审代签),然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二)低值易耗品费

报帐单位购买低值易耗品,金额在50元以内,报综合办物资供应管理人员同意后购买,50元以上200元以内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后购买,200元以上须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购买。报帐时,在物资供应管理人员处审核签字(物资供应管理人员不在时,由综合办公室主任代审代签)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三)差旅费

1、支局(所)长、班组长到网点、委代办检查、代班产生的差旅费,凭检查报告书、查帐记录连同差旅单一并交监督检查部主任审核签字,然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报帐。

2、县局相关管理人员到支局(所)、网点、委代办检查、走访等产生的差旅费,由分管局长审核签字,然后由局长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3、支局(所)人员到县局开会办事产生的差旅费,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4、到县外开会、出差,支局(所)、班组人员出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其余部门人员出差费用由所在部、室主任审核签字,然后由局长签字;副局长、部、室主任开会、出差费用,由局长审核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四)学习、培训费

1、报帐单位由县局安排外出学习、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资料费、培训费等,将相关发票连同学习、培训文件、通知等,交由教育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并做好学习、培训相关事项的登记,然后由局长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2、邮政局安排且首次外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费、教材费报销100%。第二次及以后同工种职业技能签定的不再报销费用。考试费、鉴定费、办证费等费用由参加鉴定者本人承担。报帐时,将鉴定合格证连同相关发票交由教育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并做好相关登记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3、外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学习、考试的,所有费用均不予报销(省、市局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业务宣传费

报帐单位需搞业务宣传,200元以内请示分管局长同意,200元以上需请示局长同意,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由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六)业务接待费

报帐单位需业务接待时,100元以内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100元以上200元以内请示分管局长同意、200元以上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接待,同时严格控制在各级同意的费用内,超支自己负责。报帐单位将相关发票交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七)维修费

1、房屋维修费

支局(所)需维修房屋时,应向综合办公室或局长提出书面报告,由后勤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并向局长报告,同意后方可予以维修,同时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维修费范围内。维修完毕后将发票及维修清单交由后勤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县城房屋需维修时,由使用部门、班组向后勤管理人员提出书面或电话报告,经后勤管理查看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在核定的费用范围内由后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维修。维修完毕后,将发票及维修清单报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2、设备维修

局内设备需维修时,由设备使用部门向设备维护人员报告,设备维护人员向局长请示同意后予以维护。低值易耗品可由设备维护人员直接购买。维护完毕后将发票、清单交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3、车辆维修

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更换小型零配件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予以维修,车辆大修、更换轮胎、油泵、电瓶、底盘重要部件、维修发动机、车身大面积挖补、喷漆等,应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予以维修。维修后将发票及清单交由车辆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以上房屋、设备、车辆在对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或导致业务中断、不能正常办理等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可以边请示边维修或维修后再请示。

(八)委代办酬金和业务发展手续费

由各支局(所)、班组向市场部、通信会计报送原始数据资料,由市场部酬金管理人员审核后统一造册并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交财务室核报。并由财务室直接发放到支局(所)、班组、办公室或个人。

(九)伙食补贴

各支局(所)的每月150元伙食补贴,自行提供相关发票,列入杂费栏,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十)其他费用

各报帐单位遇当地各种开业、竣工、纪念日、捐助、赞助,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交纳的各项费用时,不论金额多少,一律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支付,并严格控制在同意的金额内,超支由各报帐单位自行负责。支付后将发票交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局长处签字,到财务室报帐。

三、报帐时限

三、报帐时限

四、各报帐单位所产生的费用,应在备用金内支付。超出备用金的较大支出,应先按程序到财务室借款,报帐后及时归还。一律不得在储汇资金和营收款内垫支。否则按白条抵库严肃处理。

五、财务室在接到支局(所)、班组的报帐单据后,应当即予以核报,不得拖欠。并尽量支付现金,少开支票。

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报帐单位所报项目、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予抵制并及时向局长或上级财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七、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篇4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工作不打折扣。

(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制止不了而又不报告各罚元。

(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村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元,局里通报扣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益。

内务管理制度

(一)公文管理

要分类进行登记和填写文件处理卡。收发文应指定专人负责。

确保文件的规范性、严肃性。发文必须按照公文要求。

及时送阅,收文要按时登记。紧急和重要公文即收即呈批,即分发,规定时间内办结。

分类整理,公文档案必须妥善保管。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不得私自保存归档公文。

(二)考勤

按时上下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不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为旷工,每旷工半天(不足半天视同半天)罚款元,每旷工一天罚款元,天以上依此类推。

天以上(含天)向县局局长报告、批准;其他干部职工开会、出差、事假天以内(含天)向所长报告、批准,所长开会、出差、事假天以内(含天)向乡村政府分管财贸领导报告、批准。天以上(含天)向县局分片领导报告、批准。

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每所要安排人值班。假日值班和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补贴。

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规定假期天以上每天扣补助元。请病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安全及财产管理

自觉维护好本所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树立爱所如家的思想。保持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主动参与劳动,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的工作环境。

树立高度安全责任意识,积极防范和消除各种开了隐患。加强公共财物的安全保护,严把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关。对公共动产物品进行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并建立责任追纠制,谁失职谁负责赔偿。

不准超额库存现金。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四)经费与财务管理

⒈经费管理

乡村财政所经费衽“明确项目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审批核销、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管理办法。

车辆燃修费元;招待费元;办公费每年元;降温烤火费每人每年元;下乡补助每人每年元;征收补助每人每年元;年终工作目标奖按县政府规定发放;节日福利补助每人每年控制在元以内;其它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开支项目和标准:个人部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据实核销。公用部分。

凡经县局组织安排外派短期培训费用据实核销。报刊杂志征订按县局分配计划核销。

应由县局批准核拨。乡村财政所购建固定资产开支。

每月终后天内汇兑审核一次。经费支出一次性金额元以内(含元)由财政所长审批报销。元以上经县局分管乡村财政所财务领导审核。

⒉财务管理

确保财政所工作正常运转。经费支出要坚持统筹安排、节约开支、总额控制、花小钱办实事的原则。

所有原始凭据要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才能有效入帐,开支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会计有权拒绝报帐。

并依据实际情况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假伪票据和办审手续不完善的开支款项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公开接受监督,财务收支每半年公布一次。促进合理、公正、规范管理。

会计监督与管理制度

(一)乡村财政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及财经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属所单位、企业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

(三)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财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力度。

(四)强化财政所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不能担任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人员不允许会计和报帐员一肩挑。会计印鉴要指定专人管理,预算拨款、零户统管单位资金转款和现金支取必须实行审批签字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互相监督,谁失职谁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查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备性,对虚假和不合法开支票据坚持原则拒绝报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报帐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五)认真学习财会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等,规范设置会计科目,精心细致处理每项会计业务,做到证帐整洁、保管好会计资料档案。

(六)对违纪反财经法规、制度人员。对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的会计人员坚决调换工作岗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

乡村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乡村单位预算收入的编制:遵循所有经常性收入纳入预算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收入管理。

轻重缓急,乡村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遵循以收定支。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工资有保障。预算编制草案,报经乡村政府审核和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以政府名义行文下达执行。

(二)预算执行

⒈收入征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

⒉严格按照预算计划。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⒊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更改计划。

(三)预算调整

有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乡村政府审核,乡村人大通过。

(四)决算

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度终了时。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五预算监督

⒈乡村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篇5

二、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预算法》以及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会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三、任何人有义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向局党组举报。

四、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一)各项收入必须足额上缴财务办公室,由财务办公室设专户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任何人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三)纳入统一管理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捐赠利益等其他收入。

五、各项开支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因公使用资金先申请、后提取。申请要注明资金用途、金额、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经财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提取。

(二)签字顺序。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然后由局长签字批准。

(三)资金使用与申请的用途相符,严禁挪用。

(四)资金使用后,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入帐,提款超过3个月不交帐的按贪污处理。

六、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再由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七、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一)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集中采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

(二)属于招标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报主要领导知晓后,提前向局班子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八、加强资产管理。

(一)公款购置配备的所有办公用品均属公共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登记造册,财务办公室备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调走或调整岗位的人员,应配合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清理核实所用的办公用品,交接完毕后给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三)对各股室配备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增强使用人员的保护和维修意识,保证办公用品正常使用。

(四)需要配备新办公用品和处置废旧办公用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会审批后按要求办理。

九、执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提供财务报告;办公室每月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所分管支出情况。

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区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财务办公室建立稽核、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十二、财务人员要正确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十三、财务人员要加强现金、票据、账簿的管理。丢失现金、票据和账簿的,由负责保管的财务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十四、财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职的,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十五、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情况下,本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二)发生的经济往来、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帐簿是否健全,帐、证、表、册是否平衡、记载是否及时、清楚。

(四)帐款、帐实、帐证、帐表、帐帐是否相符。

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重大财务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的。

(三)私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财务工作人员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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