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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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1

1.1旅客餐车食品安全与运输安全同等重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原料采购、地面加工配送、运行途中加工制作、现场销售等环节中均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点,呈现加工流动性、供餐多样化、旅客需求复杂化特点,餐厅即时供餐服务与车厢快餐盒饭售卖同时进行,需求量大,单纯控制最终产品质量难度极大。1.2铁路客运站多线长、旅客流量大、车流密度高、流向复杂,餐车食品不仅环节众多、数量庞大,且随着高铁、动车、一站直达等运输产品的大幅度增加,新增食品安全风险与既有隐患叠加,致使餐车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难度日益增大。1.3餐车食品具有采购环节多、加工速度快、同餐批量大、供应范围广、风险控制难、后厨空间狭小、加工场所与经营量显著不匹配等特点[2],快餐化生产特征明显,而围绕餐车食品进行生产经营的餐料配送基地、配餐中心、中途补料点等又形成了一个广泛的供应链条,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存在,成为餐车食品安全事故的巨大潜在隐患。1.4各级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的事后监督、现场检查等粗放式监督模式难以对餐车食品实施预防性、全程性、精准性监管。1.5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建立的以经验管理为核心的自身管理体系越来越不适应餐车食品快速发展的趋势,引进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机制不足,更是难以承担食品安全压力。1.6铁路餐车食品安全风险巨大,潜在隐患众多,目前却又未系统实施一套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质量控制体系来应对、防范。

2旅客餐车实施HACCP的必要性

2.1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将餐车食品安全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监督和检测,由此有效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自控体系,确保广大旅客旅行途中的供餐安全可控。

2.2HACCP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1]。餐车食品安全的过程控制与HACCP体系运行方式极为接近。

2.3实施HACCP体系,将充分发挥事前、事中控制的功能,通过质控,提前消除污染环节,阻断传播途径,减少和避免食品污染风险。2.4HACCP从生产角度来说是安全控制系统,是使餐车食品从投料开始至成品保证质量安全的体系,如果使用了HACCP的管理系统最突出的优点是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即预防不合格产品[1],此体系的有效运行将极大限度从源头上控制餐车食品质量。

3HACCP体系在旅客餐车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3.1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精准的GMP和SSOP是实施HACCP的前提条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CAC)要求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为实施HACCP的必备程序[1]。GMP是强制性的整理卫生规章,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准则[3]。餐车作为特殊的食品企业,必须在《食品安全法》、《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制度管理和经营过程等方面达到GMP要求,确保在符合或者高于GMP条件下从事食品加工、供应。SSOP是在加工期间对环境或人员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及时纠正那些不合格的条件和操作,以此实现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控制和消除潜在的安全危害。SSOP注重的是环境和人员等一般性公共卫生因素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对策措施。建立和实施SSOP,就是要保证接触食品的水和冰、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食品器具等包装材料、操作人员个人卫生、外来杂质污染、有毒化学物质、病媒生物等不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4],从而减少确立关键控制点(CriticalControlPoints,以下简称(CCPs)时一般性因素的干扰。

3.2对餐车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

根据CAC推荐的HACCP体系程序,对餐车质控人员进行培训,制定研究步骤,按照新修订颁布的《铁路站车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判定规则》[5]之餐车部分,进行系统的对标检查,全面了解旅客餐车原料采购、地面加工配送、运行途中贮存制作、现场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指导餐车主管单位运用HACCP原理,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危害分析(HazardAnalysis),评估、确定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加工经营过程交叉污染、食品运输装卸贮存、快餐分装销售、餐饮具熟容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质量、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为餐车食品安全管理中的8个CCPs。

3.3围绕CCPs展开HACCP的运作方式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建立验证程序,制定合理的HACCP计划,形成完善的HACCP体系

3.3.1把握关键点,实现规范化,健全自控体系强化单位领导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餐车良好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食品安全检查计划[3],细化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制度,编制、使用《铁路食品安全管理手册》(餐车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布局流程、关键点控制、操作图例、动态管理等,系统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自控体系,引导企业建立以预防食物中毒为核心的,以HACCP为支撑的安全管理体系。

3.3.2坚持高标准,检查常态化强化过程控制餐车采购餐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要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统一采购、配送,提供供货清单,出具索证索票资料并登记,沿途补料点具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并经监督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杜绝私自上料行为。餐车使用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菜谱(包括菜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及图片等),加工的饭菜符合应有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强化对豆制品、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全面推行净菜上车要求,鼓励、指导地面基地加大半成品、成品供应餐车,减少餐车加工制作环节。严格执行半成品预制计划,设立固定集中开餐时间,熟食品加工应根据旅客点餐需要,即时加工,即时食用,熟制加工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成品重复加热不超过1次。根据旅客数量确定盒饭加工数量,加工宜少量多次,快餐盒饭常温销售、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在餐盒外表面粘贴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名称、加工日期及时间(具体到时、分)、保质期、加工单位(人)等。

3.3.3提升设施设备质量,运行维护良好,硬件保障有力餐车后厨按功能分区域进行操作,各区域之间有标志线或指示标识明确区分,防止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原料交叉污染。制订物品定位图,明确后厨物品存放位置,定位摆放。各类食品容器、工具、冷藏冷冻设施有明显用途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不得混放混用。餐饮具熟容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保持功能完整,能正常使用,并有专人负责。运送食品及原料的车辆专用、保持清洁,有必要的冷藏(冻)设施,装卸过程中避免污染。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箱、袋等安全、无害。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在相应的贮存条件下存放。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加工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严格执行个人卫生防护。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做到冰箱、冰柜温度控制符合要求,食品容器洗消设备符合消毒操作规程。

3.3.4动态监控,纠正偏差,保持HACCP体系正常运行餐车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对餐车推行HACCP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复核,利用各种管理手段和技术标准验证计划,加大对餐车食品的抽检力度,增加餐饮具现场快速检测的频次和数量,现场对照《旅客餐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逐项审核执行情况,观察各工序的操作规程是否符合HACCP体系计划所采用的规则,检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个人卫生、资料管理与体系的一致性,现场考核从业人员对HACCP体系的认知度和执行力,突出对从业人员的质控培训和养成教育。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问题库进行追踪整改,确保销号形成闭环,将不合格产品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全面推行旅客餐车餐饮服务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常态评定机制[6],并将其与HACCP体系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管理效能,有效预防、控制餐车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研究结论和应用前景探讨

4.1研究结论

4.1.1餐车在执行HACCP体系过程中,充分融合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形成了比较完备、便于操作、可重复性的工序流程,有效杜绝了CCPs涉及的影响餐车食品质量的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

4.1.2通过HACCP运行,餐车卫生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食品和餐饮具抽样合格率、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日常检查符合率、被行政处罚次数及幅度等指标均有了明显改善,充分表明了HACCP以预防为主、强调事前、事中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适用于餐车食品安全管理,增强前馈控制,使食品安全风险早期发现、科学预报、可控可防。

4.1.3实施HACCP能有效节约餐车食品安全管理成本,通过HACCP计划,将有限的人力、物力投放到关键控制点上,把握住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进行管理,减少资源浪费,显著提高管理效能。

4.1.4执行HACCP的过程使食品从业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由被动执行变为主动参与管理,按照预设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偏差能及时验证修复,避免最终不合格食品的产生,从源头上体现了干预效果。

4.1.5通过指导餐车建立HACCP体系,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车食品管理的基本情况、风险研判、关键环节、危害控制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把握,便于有针对性德采取监管措施,整合监管资源,提高了监管效率。

4.2应用前景

4.2.1餐车食品是铁路旅客列车食品供应链条的最后一环,相应的餐料配送基地、配餐中心、中途补料点等形成了一个广泛的食品市场,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方式与HACCP体系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在餐车HACCP体系逐渐完善、巩固的基础上,在上述企业推行HACCP管理理念,将充分构建HACCP的整体预防体系,将餐车与上游食品链食品纳入共同管理体系,必将大幅度提高餐车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坚持“统一部署,联合运动、全面整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为重点,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整治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努力提高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重点与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冶理,采取有力措施,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镇社区为重点区域,以面粉、食用植物油、肉及肉制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水产品、畜产品、食盐、饮料、酒、瓶(桶)装水、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为重点,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群众的饮食安全。

通过深入扎实的整治活动,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网络体系,提高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县、乡、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社会监督网和现代流通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县城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验合格率达到85%以上,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1—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无“瘦肉精”,水产品中氯霉素抽验合格率达到99.5%,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基本消除米、面、油、肉类制品、豆制品生产加工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建立率达90%;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80%以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及控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结案率达95%以上,人民群众食品消毒安全感明显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1、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建设监管责任网,实现县有委员会、乡有食安办、村有协管员。建设现代流通网,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示范市场建设,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保障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建立一支社会监督队伍,健全社会监督网。建立“三网”建设考核制度,发挥“三网”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2、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对农村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卫生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消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加工病死畜禽肉及利用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3、提高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针对农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实际,组织编写各类农村食品安全教材和资料,组建食品安全义务宣传队伍,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种植养殖过程整治。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动”。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抓好种植、养殖过程监管和市场准入,规范种植业、养殖业化肥、农药、渔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开展农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规范发展一批放心农资店。坚决禁止违禁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逐步推行农业投入销售和使用登记、跟踪抽检、责任追究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监测信息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评价与监控,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强化对农药、兽药残留和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定期农产品监测信息,曝光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在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公示牌,将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公示。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检验检测制度,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广产地编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

3、积极推进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和认证工作。强化产前农资、产地环境、产品质量从源头到加工的全过程质量认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冷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生产基地建设。健全农业标准化推广服务体系,推进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标准的实施,开展部分农产品强制认证试点。

(三)集中整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食品“黑窝点”和违法使用非食用原料的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2、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抽查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集健食品等品种,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3、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启动传统特色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加大对已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28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力度。

5、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实施持证上网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工作。关闭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深入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1、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三无”等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逐步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2、加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的程序,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3、落实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

4、扎实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

(五)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1、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餐饮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新建的餐饮企业,按照量化分级信誉标准发放卫生许可证,实施信誉度管理。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严格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的按期年检。对农村集体聚餐、学校食堂、建筑工地、小餐饮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整顿和规范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六)认真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扎实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节假日食品市场监测,及时查处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保证人民群众节日期间饮食安全。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食品安全整治方案,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任务和重点,层层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评估食品安全状况,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食品监管工作。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3

一、全面开展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县农业部门要加大农药市场检查力度,做好农药标签和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全面落实农药市场六项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两账一卡”、“质量承诺”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机制,积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做到实名购买,掌握限用高毒农药销售流向,杜绝制售禁用高度农药行为;加强对蔬菜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推进生产过程标准化、加强产地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等方面入手,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蛋白饲料原料、饲料标签和标准、违禁添加物四个专项整治,深入排查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和β一内酰胺酶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违禁药物行为;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的许可和监管,取缔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易的行为,重点监控已被取缔和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点),防止其暗自收购;加强对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县粮食部门要加强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严防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县质监部门要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就企业环境卫生条件、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销售等四类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境卫生条件脏乱差和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过程、包装储存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病死毒害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等行为;严厉查处生产过程不控制、无记录,执行标准不备案,产品出厂不检验,出具虚假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销售流向无法追溯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行为,严把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关,严厉查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县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未附具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票证、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针对重点品种、区域、场所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食品广告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食品广告,特别是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依法打击仿冒我省知名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防假冒食品流入市场。

(四)餐饮服务环节。县卫生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惩不按要求索取相关证照及购物凭证、台账记录不齐全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深入排查治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重点严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淘汰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单位,查处无证餐饮经营活动,严惩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规划试点工作,探索有效监管对策,逐步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服务安全问题,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劣质餐饮具制售黑窝点。

(五)畜禽屠宰环节。县商务部门要加大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力度,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对生猪注水,出厂注水肉、病害肉和品质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全面排查定点屠宰企业证、章、牌使用管理情况,严厉查处违法审批、发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行为。

二、明确重点品种,集中治理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政〔〕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3号)要求,县农业部门要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从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方面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指导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工作,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县工商部门要加强专门从事食品特别是乳制品和含乳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二)做好酒类综合治理。县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勾兑酒、违规添加添加剂、标识标注违法、以协议监制或授权方式生产加工、没有酿造能力分装灌装窖藏酒等行为;联合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法人注册商标酒、假冒侵权、随意标识葡萄酒窖藏和等级等行为。县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酒类商品流通监管,抓好酒类监管网络服务平台和“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手段,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许可、流通溯源和销售台账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订葡萄酒行业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行业标准。

(三)强化肉及肉制品综合治理。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105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县农业部门要严把动物出栏关,监督推动达到备案条件的猪、牛、羊养殖场在出栏前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研究制定省动物收购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严禁收购、贩运或买卖含“瘦肉精”动物;监督畜禽养殖单位严格执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市场;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县商务部门要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检查力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进厂验收程序、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完成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试点建设,淘汰生猪屠宰落后产能;推进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制度,加快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审批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出厂病害肉、注水肉及其他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行为。县工商部门要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肉及肉制品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防其流入饲料生产和畜禽饲养、收购、贩运等环节。县商务等部门要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四)积极开展“地沟油”及食用油综合治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办〔〕31号)要求,县质监部门要开展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和生产劣质食用油的行为。工商部门要监督食用油销售者把好进货关,监督其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坚决查处销售劣质食用油、“地沟油”和非正规食用油的行为。县卫生部门要对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各类食堂和其他餐饮单位开展食用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会同其他部门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县城管部门要严格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县环保部门要依法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完善保健食品的综合治理。县卫生部门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测频次,严厉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生产原料与配方原料不一致、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出厂产品未批批检验、经销盗号冒号保健食品、制售假劣保健食品、标注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制度,认真落实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功能声称评价和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规范等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县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标签标识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县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流通销售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食品添加剂行为。县卫生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县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三、强化企业自身建设,筑牢食品安全的企业基础

(一)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培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推广到所有乳制品企业,进一步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范围,在葡萄酒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开展食品工业信息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和沟通机制研究,依据评价准则开展诚信评价和评级,研究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在信贷、税收、开业、许可、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积极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二)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县农业部门要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质监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县工商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县卫生部门要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县粮食部门要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三)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按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质量意识强、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具有一定基础、但缺乏竞争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进一步改造生产条件,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县质监部门要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四、夯实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目标考核序列,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站,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受乡镇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双重领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认真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推动我县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充分吸纳原有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做法,借鉴外省市开展联合执法的成功经验,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明确联合执法的领导机构、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各自职责、具体程序,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体系,降低食品安全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每年度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指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任务,并建立覆盖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县农业、食药监、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格生产经营退出,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县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五)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坚持“无急有备,有急能应”的原则,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平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即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六)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在乡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建立基础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和协防员队伍,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健全食品安全公众举报奖励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受理部门、接收渠道、奖励额度等,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覆盖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

(七)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明确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情形等,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4

【论文摘要】为了使人们能够在分享生物技术进步成果的同时,又能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学者们纷纷把研究重心移向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领域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以推动我国相关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1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目前学者们总的来说有这样三种观点:可靠科学原则、预防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奉行科学主义原则的典型代表。美国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石。这意味着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担忧”的基础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过多的限制。

遵循预防原则的代表则是欧盟。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对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欧盟采用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美国和欧盟的鲜明态度相比.日本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态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优于传统技术。对于日本这个耕地面积相对于其人口数量严萤不足的国家而青.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因此.转基因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部分民众的支持。而另~方面.作为一个农产品的进口大国,转基凶食品的不安全因素义使国内许多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质疑。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导致日本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长期游荡于可靠科学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使其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也试图在这两种原则的指导下,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

2关于国外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2.1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美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主体有五个,分别是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及国立卫生研究院fNIH)。这五个部门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其中FDA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管主体还应当包括动植物健康检疫局。这些监管主体有着明确的分工:FDA的食物安仝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的设置则颇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监管主体分为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主体。其中,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就要涉及到:申请者本国的主管机关,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常务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众多的监管主体。

有学者认为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则是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构成。农林水产省依《农、林、渔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负责管理转基因生物在农业、林业、渔业和食品工业中应用,包括在本地栽培的转基因生物、或进口的可在自然环境中繁殖的这类生物体以及用于制造饲料产品和食品的转基因生物。对于国外进入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的饲料,厚生省要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

2.2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学者们目前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审批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方面。

2.2.1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有学者认为美国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自愿申请到强制申请的转变。2001年,美国确立了咨询程序。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实施转基因食品上市前自愿咨询的政策,弱化了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后来美国部分科学家提出食品药品管理局应该实施转基因产品上市前强制性公告程序,并提供公众通道,使他们能够了解开发商提交给管理部门的转基因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数据。2后来,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的申请时间作了规定。它要求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的时间.该制造商必须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这一食品的有关资料,以确认该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一样的安全性。

有学者指出欧盟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要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批准。申请者首先要向某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国主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该成员国同意这种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在获得其他国家同意后,这种转基因食品可在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如果有其他成员国反对,则需要经过一个“附加评估”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把申请提交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来审查.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的决定.然后再提交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果“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否决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则欧盟委员会应将决定提交欧盟理事会.由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如欧盟理事会在3个月内没有进行表决。该决定草案将自动生效。

2.2.2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直到2001年3月份才出台一个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指南,分为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和非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no)。美国《转基因食品有权被知悉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生产者对所有含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以及由含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所育成的食品都要作标识。该法案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证明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育成的全过程(从种子公司到农民,从制造商到零售商),只要是对食品有控管权的所有行为主体皆应制作一份保证书,以证实该食品的成份。

欧盟新条例规定对所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1和0.5%尚未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的产品都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但如果产品中因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存在的转基因低于限量值,则该产品可免除转基因标识的要求。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设计得也较为复杂,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混合。日本将转基因食品分为三类:a·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b·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但外源基因或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依然存在;c·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品中不存在外源基因和蛋白质。三类产品的标记规定不同。

2.2.3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追踪。为了监控授权的转基因产品在确定对人类健康存在无法预测的危险时有能力撤回产品,欧盟通过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可追踪性的法规确立了对转基因产品“可追踪性”的监控机制。“可追踪性”可以被定义为:追踪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新法规确立新的登记制度并在标识时注明唯一代码(作为身份识别),使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所有环节都有据可查,并要求企业经营者保留5年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记录。

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3.1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问题多多。如我国职能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并未能够很好地理清思路,明确权责。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中,农业、卫生、环保三个部门应该共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事实上农业部掌握了实际的大权。由于农业部门只是从源头上控制转基因食品,而没有全程跟踪转基因农产品在整个食物链中的变化,因此并不能完全地保证其食品的安全性。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的协调性不高,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现象。虽然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但是卫生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环保局都介入了转基因食品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

目前,转基因标识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农业部各级部门进行。而市场监管主要涉及流通领域的各环节,农业部各级部门中尚无专门进行市场监管的部门,而农业部门与工商等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就转基因食品问题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转基因食品批而未标甚至未经批准就上市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学者提出应该明确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各省、直辖市的科技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分工,使其与“国家生物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设立的生物技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调统一。

3.2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由于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们有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知发生改变.或经过研究原有认识受到质疑等,转基因食品可能面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的需要。虽然我们已经严格了市场准人.并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新的安全性评价。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性研究和商品化生产的范围、时间和限制条件等不同.采取合理可行的产品召回。有学者建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卫生抽查、罚款、查封、扣押和禁止销售、禁止移动等强制性措施。其中准人制度应该包括: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另外,对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梢售的各个阶段实行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各阶段的行为主体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在相应阶段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并向公众进行公示。披露和公示的内容包括该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该主体对该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措施等。还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一方面充分维护了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目的是求利,而违反转基因食品相关标准。召回转基因食品的经济代价极大的话,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会自觉地参与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召回制度可否起到以上功效的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因此,在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强调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要做到对于发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召回。对不予召回的企业则强制查封财产以备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3.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目前学者们认为转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除了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被监管者,另外还应该包括监管主体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因为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学者认为以上规定惩罚力度较弱.最多5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产生法律威慑力,这与生产和销售转基因食品所获的丰厚利润相差悬殊。因此,应该提高罚款敬额,加大惩罚力度。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救济方式应主要以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为主导。从具体措施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安全保障基金,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危及企业的生存,造成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失业问题等,从而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对于监管主体的相关责任而言,有学者指出应该明确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监管屡屡缺位的状况,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以便于落实相关责任

4整体研究评价与展望

学者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在这儿年呈一种急剧上升的趋势。在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以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囤的借鉴研究居多。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一般是对该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状况进行陈述.接着描述一下该囤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有哪些.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经过怎样的一个审批过程.标识制度怎样规定的等等。目前的这些研究深入性不够,仪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而且许多研究非常凌乱,不成系统。另外,从研究内容讲,现有的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全面。现在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外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这三方面进行研究,而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制度则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所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本来就使得很多人们难以接受它,而相应的转基因食品责任如果再缺失的话.无疑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非常不利。可见对于转基因食品责任的研究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学者们却对此却很少涉及.这也是学者们以后研究的一个方向。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篇5

(一)加强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深化农产品“358绿色行动”,加强农产品监管,强化对禁用、限用农渔兽药的监管,继续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地方土特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开展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农业标准实施主体建设,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加强以推广完善产地编码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推进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建设;开展农产品产销合作、分区交易、亮卡销售试点工作。开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加强农业水源污染的治理,建立生态环境保障体系。今年,特色优势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达65%,年安全农产品知识培训1.2万人次,绿色农产品认证(包括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新增7个,无公害基地新增0.1万亩,规范化农业合作社新增10家;主要农产品达到无公害要求,基地内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3%以上,地产生猪“瘦肉精”平均检出率必须低于1%以内。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加大以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种苗场、绿色无公害生产基地、渔业合作社、海捕虾船为重点的违禁渔药、滥用保鲜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水产养殖、捕捞生产行为。全区初级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监管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制度,推行食品安全监督分类分级管理,推动企业HACCP质量认证。继续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业,重点整治B、C类企业,使之持续符合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在去年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基础上,重点整治食品生产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整顿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作坊式食品加工企业。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区场准入(QS)制度,全面实施十三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老十五类食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力度,查处无证生产。加快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假冒劣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实施糖果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糖果等十三类食品A类企业全部取证,B类企业50%以上取证。基本消除大米、肉制品等十五类食品无证生产现象。重点食品整治后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全区食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85%以上,质量指数达到95以上。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力度,通过整治使30%以上的B类企业转化为A类。经过2至3年的努力,使主要食品生产企业达到基本要求,列入国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全部实施质量安全区场准入制度;产品执行标准覆盖率达95%以上。

(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建立产销联防制度,禁止从一年内生猪及其产品盐酸克伦特罗检测不合格两次以上(含)的产地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建立生猪购销加工等环节的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整顿关闭未达标的屠宰场,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肉类加工中心;我区将设置1~2个定点规模屠宰场,进点屠宰率、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率、定点屠宰覆盖面均达90%;生猪及其产品中“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农业局)

(四)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监管

规范大卖场、超市、商店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仓储配送、产品标识的监管,对实施质量安全准入的28类食品重点检查是否加贴“QS”标志及是否伪造冒用“QS”标志;建立熟食和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熟食当日清场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无证食品和回收食品改换标签重新上市的违规行为;推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检索系统,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大型超市食品购销合同中,增加食品质量安全条款内容。

对农副产品、菜市场的监管,应加大食品检测力度,建立乡镇中心菜市场检测室;城区中心农贸市场每天抽检不少于12批次,抽检品种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抽检结果应在明显处公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定量检测每季不少于15批次。20*年全区检测室规范化达标面达70%以上。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分局)

(五)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管

加快推进餐饮业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全区星级以上宾馆餐饮和城区中小学食堂通过量化分级管理验收的基础上,20*年全区乡镇中学、中心小学通过量化分级验收,坚决取缔D级食堂、餐饮店。城区发证的餐饮单位,完成量化A、B、C评定达到80%以上,从业人员体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凉菜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餐具抽检合格率65%以上。

加强休闲场所、洋快餐的食品安全监管。

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工地食堂卫生管理。

加强证照管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餐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加大检查力度,努力杜绝无证人员上岗。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

(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监管,严厉查处不符合GMP要求仍进行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治、疗效作用和其它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行为。开展辅助酸糖类、缓解体力疲劳和减肥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物品,以及营养补充剂主要营养成分指标专项抽检工作。违法宣传改善或暗示改善的一律取缔;对伪造、冒用卫生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文或批准文号的产品,必须立即取缔。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质监分局)

(七)打击食品虚假广告

按照《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21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委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打击公共场所集会、街头散发小广告、电视、报纸等夸大功能、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对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虚假广告的新闻媒体的责任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监察局)

二、指导思想

20*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建设“平安*”的工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重点整治,大力实施《台州市*区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2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程序,全面提高食品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把“三网”(现代流通网、群众监督网、监管责任网)建设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继续花大力气予以推进。二是进一步抓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不断巩固、完善、提高,重点是提升食品统一配送率。贸易部门负责“连锁超市”建设,工商部门负责“放心店”和群众监督网建设,保质保量并超额完成省政府今年确定的目标任务,20*年全区基本完成符合创建条件的行政村放心店的创建任务,75%以上乡镇建有食品连锁超市。注重发挥放心店的示范作用,促使其它小商店优胜劣汰和规范经营。三是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积极研究解决欠发达地区规模过小、居住分散的乡镇和“无店村”创建“连锁超市”和“放心店”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逐步消除“空白点”。四是强化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做好政策的协调和落实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的实施进度,总结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五是研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六是依托村级基层组织,逐步整合各监管部门的基层协管、维权网点,积极探索村级监督员队伍的多种功能、多种作用。

(二)加大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力度

以农村、城乡接合部、出租房、校园周边为重点,及时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区工商分局牵头,质监、卫生、城管等部门积极配合。

结合实际加大食品传统行业规模化整合的引导力度。探索发展规模化食品加工园区,引导符合条件的无证照食品加工个体户进入,变无证经营为合法经营。根据我区的情况,可首先选择豆制品、豆芽菜、糕点米面、熟肉等品种进行试点。

(三)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0*年,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对不讲质量信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平台,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导、监督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树立食品安全信用意识,改善我区食品安全状况。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建立“重大疫情预警”、“假劣食品信息”预警机制。贯彻实施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制定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应急措施,建立快速有效的指挥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和保障系统,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认真贯彻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报道的意见》(中宣发〔20*〕35号)和《浙江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浙食安办〔20*〕27号),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各种形式,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广泛宣传假劣食品的识别方法,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严格规范食品安全报道行为。认真组织开展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各乡镇(街道)监管责任

构建以“首问责任制”、“属地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突出各乡镇(街道)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切实发挥统一、权威、高效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督查和协调,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

(二)加强部门协调互动,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政府抓手、综合协调的平台作用,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会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等工作制度,努力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强化部门综合执法、联动执法、专项整治的互动配合;进一步理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界限,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机衔接,做到有案先受理,相互不推诿;整合各部门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的几大员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协管员(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整体工作的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实食品安全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施。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严格按照《*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97号)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上报和,建立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和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建立食品安全新闻会制度,定期向公众食品安全监管、抽验、预警、黑名单等信息;通过食品质量安全通报,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群众购买放心食品、名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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