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的价值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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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26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提出了立法的价值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其中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价值观角度看,劳动关系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价值关系,即劳动者自身的价值关系、用人单位的价值关系,以及二者共同体现的社会价值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条件。对于非劳动者和组织而言,这种价值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和谐的社会价值关系。对于高校而言,与教职员工(劳动者)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不仅在于劳动关系价值本身,更重要的在于对受教育者(非劳动者)进行教化并达到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关系所导向的目标。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发展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分为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两类,前者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范缔结劳动法律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后者是在劳动法律关系缔结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以及他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3]。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关系既是一种价值关系,又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结成的互为目的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再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而是两者直接结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不再作为生产的工具,而是作为生产的目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包括国有经济劳动关系、集体经济劳动关系、合作经济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合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中劳动关系七种类型。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已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那里通行的原则,是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劳动者收入,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型或雇佣的劳动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有制企业在向“产权明晰”的方向进行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向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的基本形式是劳动合同[4]。中国目前所存在的契约型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即由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和由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不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范,而只由中国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
从立法上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而《民法通则》把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其重要的一个目标。这三部法律在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关系,在劳动权和单位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较充分地结合,实现较充分的就业,并使劳动者的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其贡献、绩效相适应,以实现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目标,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
从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看,按照社会和谐的要求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会面临着两方面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全面推进经济市场化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契约化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把目前市场经济及其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纳入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所指导的和谐劳动关系中去,不仅涉及到政府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劳动者保护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整个社会对社会公正价值的接受,也必然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调整。这不仅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的构建,而且是一场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
笔者认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能激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潜在的劳动能量,而且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这不仅对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有借鉴意义,而且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
对高校而言,依照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涉及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共同维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高校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四大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校共同体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人才培养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和核心价值。人才培养贯穿于其他三个职能之中。高校通过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这四个职能,辐射和影响社会思想和物质关系,进而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变革和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期望和国家赋予的办学机构和价值系统,在办学过程中,涉及人才培养、办学方向、教师态度、学生就业、管理水平和评价考核等诸多关系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逐步实现高校价值目标的最大化。高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其价值活动所达到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内外价值系统的相互作用。
在外部方面,社会期望高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智力服务、产出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社会各家庭期望自己的子孙万代能进入更好的高校,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享受更多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与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相比,更能立身成人、立事立家,对家庭和社会有更多的贡献。国家希望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就是希望高校大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在内部方面,高校劳动关系处于众多关系中,然而国家法律明确指出,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始终是高校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价值指向,这是高校劳动关系有别于其他劳动关系的典型标志。高校与其劳动者和高等教育的智力及人财物资源充分结合开展一系列育人活动。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伟大实践中,高校承担着更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具有促进社会价值关系和国家价值关系和谐的意义。
然而,在高校实际办学过程中,高校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价值系统,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在众多外部社会关系的强烈作用下,高校劳动关系常常发生变异,疏离自身价值目标的轨道。一方面,社会和国家需要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而高校心有余而力不足,虽尽全力却无法达到外部期望的目标;另一方面,高校的价值提升需要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社会却无法与高校形成紧密结合、运行良好的成长共同体,高校时常会被社会主流力量边缘化,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与之相对应,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不能和高校系统的劳动者形成高度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不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导致对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认同的多元化,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这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面临的重大现实难题。
三、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
2005年3月7日,总书记在政协社科界联组会上向社科界同仁提出了“提炼共同价值观”的任务[5]。虽然这是对社科界的期望和要求,然而这对于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根据前面关于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社会愿景的探讨,笔者认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包括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大方面。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其社会价值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是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以高校育人目标为本位,以培养输送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为中心,在充分实现育人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强有力的由高校劳动关系所维系的价值共同体。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内容,构成了社会生产关系中科技和人文价值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创造一流的科技文化成果、提供优质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是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根本使命。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凝结。它以社会发展为基石(基础),以民族振兴为方向,涉及高校人才培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农林、水利、医疗、卫生、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高校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通过众多高校与千百万教职员工的辛勤劳动所体现出来。他们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塑造,使大学生成为推动各民族不断前进的优秀分子,成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成为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发展的坚强捍卫者。在民族价值中,责任、爱心、关怀、真诚、勇敢、正义是中华民族价值的特有表现,“万众一心、不屈不挠、友爱互助、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价值表达。民族价值是数千年来中华炎黄儿女在长期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凝结,是中华民族前赴后继、不断超越的精神支柱。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种不断追求与升华的民族价值中达到深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国家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中民族价值的升华。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针,以民族、国家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方向,以民族、国家的命运为命运,把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有机统一起来,使高校劳动关系价值得以实现从社会价值向民族价值的转变,从民族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变,最终实现高校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型,达到国家教育方针所指向的目标,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国家价值高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普世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的广延化和人本化。它以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为依托,通过高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独特的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拓展为物质关系之上的仁爱、责任、关怀、智慧、正义、奉献等精神单元,使之产生更高层次的价值运动。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同一社会虽然可以有多层次多元并存的行为价值,但在民族和国家层面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意识形态方面应当是共同的、一元的。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保持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保证,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大灾大难面前不屈不挠的根本价值要求[6]。中国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说过,“中国人最宝贵的东西,这就是中国人关心人与人之间如何共处。”高校劳动关系的这种普世价值,不仅体现在中华民族大众的生活中,也体现于人类劳动的普遍价值关系中。高校劳动关系作为以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特定对象)的独特生产关系,通过千百万劳动者的不懈努力、真诚奉献,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普世价值广度的统一。
由此可见,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仅关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也关乎社会价值、民族价值,更关乎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它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者的统一。在众多价值关系中,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立足于社会关系价值,是劳动关系价值深度、高度和广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3]刘庆唐.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N].人民日报,2007-05-08(15).
[4]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
家务劳动的价值范文篇2
论文摘要:文章在对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相关观点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服务领域的新发展,即现代服务价值理论,并就价值理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拓展进行肤浅的探讨。
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历史成因、服务与商品的感性差异、人们对服务的歧视等等,导致了商品与服务在经济学理论思维中彼此分裂的“两分法”。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演变和发展,服务作为国民经济的价值流量,将越来越成为经济理论分析的基本对象。实践对理论的呼唤,要求改变经济学上重商品轻服务的理论分析格局。
在理论思维中破除“两分法”的实质是在价值概念上视服务与商品等同,因此,破除“两分法”的首要问题就是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就此问题,国内相关学者作了诸多探讨,其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的观点综述
(一)服务劳动创造价值
第一种观点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这种观点全面肯定服务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并把它纳人“社会劳动”的范畴,认为它是创造价值的。“这里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或者说,是社会需要劳动的简称”。
第二种观点为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论严针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并非服务业中所有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只有那些为物质商品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具有生产性的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那些非生产性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
第三种观点为有用劳动创造价值。恻汁对“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论”的观点,有的人不赞成用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作为衡量服务业能否创造价值的标准或依据。他们认为,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在经济关系上内涵是不同的,前者体现简单劳动过程和特定社会生产关系,后者只体现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在商品社会中,“一切创造社会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同时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就是判断商品社会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唯一标准”。同样,“判断第三产业中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是:其劳动是否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
第四种观点为生产非实物使用价值的劳动创造价值论。该观点从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服务产品使用价值—服务产品价值为主线展开论证,针对服务业中不生产实物产品的部门就不创造价值的观点提出了反驳。该观点认为,非实物劳动成果被纳人社会产品范畴,成为服务产品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与实物劳动成果一样,也具有消除相对稀缺、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因此具有非实物使用价值。既然这种产品具有非实物使用价值,那么,只要服务产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它作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也就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
第五种观点从生产劳动实践引发理论演变的方法论重新定义生产劳动,指出生产劳动和劳动价值论从物质生产领域拓展到服务经济领域,是劳动价值论的深化;服务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是社会财富和价值的源泉,这是服务价值论的新概念。
(二)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
第一种观点对“服务劳动创造价值”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只有那些既能为社会生产物质财富,又能为社会生产剩余价值或净产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依据这一规定,该观点认为服务劳动不是生产劳动。
第二种观点为“国民收人再分配说”,鸟亥观点认为,服务领域里服务劳动者和资本家的收入间并不是服务劳动者创造的,而是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由物质生产领域转移过来的。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工人和资本家用其收人支付服务费时就是如此。
第三种论点为“服务生产价格说”,认为服务性劳动不形成价值,它所以能带来利润与增殖资本是因为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竞争与利润平均化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以类似生产价格形成的方式,转化为服务生产价格,不仅补偿服务成本,而且无偿地给服务领域的资本家带来了一份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
第四种论点是“价值转移说”严认为服务有价值,但它不是由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物质生产部门转移来的。
第五种观点以生产劳动的一般含义为标准,认为纯粹的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观点认为,马克思论述的生产劳动有两种含义:生产劳动一般含义即撇开特定社会性质,能够创造出可供消费的物质财富,或者能够使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得以完成的劳动过程。以此为标准,纯粹的服务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生产劳动的特殊含义是反映特定生产关系的劳动,以此为标准,纯粹的服务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但这个价值,已经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来意义上的价值了。
(三)简要评述
上文介绍了经济学者为消除“两分法”和把服务纳人传统价值理论框架所作的努力,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今观点仍不统一。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要发展劳动价值论首先要在价值和劳动的基本概念上发展,从而引申出了众多看法,如价值是物品的有用性,即物品的效用,也就是物的使用价值;凡是有用劳动都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不科学、不完善,必须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看法,实质上是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借发展之名,行否定之实。
实践需要说明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外延扩大仅仅就事论事是不够的,事实证明这种努力未能完全解释劳动价值论在服务领域面临的所有问题。劳动价值论在服务领域的发展,还需要创建新的本质性的范畴从理论体系上给予系统的深刻说明,必须在运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创建新的理论范畴和新的理论体系,给整个理论带来新的变化,用以说明一系列新的实际问题。国内有关学者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提出了“现代科学劳动”娜区一概念,并分析了其在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现代服务价值理论述评
(一)服务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
服务价值是由服务劳动的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等同性决定的,它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凝结在服务产品的非实物使用价值上的、得到社会表现的抽象劳动,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勉口同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样,生产服务的劳动也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作为人的生理意义上的劳动耗费,它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另一方面,它是具备不同生产目的、使用不同劳动资料、操作方式,为不同的消费对象提供服务的具体劳动。
1.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实物使用价值的一般共性和其自身的特殊性。(1)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消费潜代性、消费互补性和消费引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非实物使用价值具有一切使用价值所具有的共性—可消费性。(2)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生产、交换、消费同时性和非贮存性。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与实物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同,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非实物特性。(3)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非转移性,它不可能从产地转移到销地,这个性质使得服务业的生产与消费存在空间上不一致的矛盾,这个矛盾必须通过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相对移位来克服。(4)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再生产的严格被制约性。
2.服务产品的价值。服务产品具有价值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产服务产品耗费的劳动凝结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2)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使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取得社会形式,从而表现为价值;(3)服务产品与实物产品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而只能按其中凝结在同质的抽象劳动量进行交换,从而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换比例。
3.服务产品的价值量及价值形成过程。服务产品的价值量决定有两种情况。(l)重复型服务产品:因服务劳动过程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别,生产同种服务产品需各不相同的个别劳动时间,故其价值量由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z)创新型服务产品:它的非重复生产性和共享性,使其价值量由最先生产出这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和风险系数决定。服务价值创造过程存在着和物质生产领域不一样的特点:服务业的劳动者在其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是服务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了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另一方面,其抽象劳动创造出新价值(V+M)。由此可见,服务业劳动者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
(二)服务价值理论在现代服务产业中的发展
20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出现,现代服务业飞速发展,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精神劳动在服务劳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服务价值理论也应在实际中有新的发展。基于现代服务业背景下考虑服务价值理论的发展,关键是“劳动”内涵的升华,从价值的表现上看就是(V)含义的扩大及组成价值量的各部分(C+V+M)构成比例的改变。结合现代服务业劳动者的特点,传统服务价值理论中的(V)应包括“接受现代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其直接结果是使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劳动”发展成现代“科学劳动”,并且在服务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传统服务业中处于附属地位的“一般劳动”转变为现代服务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科学劳动”。现代科学劳动大大改变了服务产品价值量和量的各部分构成,提供了大量的服务产品价值量和使用价值量,大大增加了社会财富,引起了劳动与价值之间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由于现代服务业中知识要素和科技要素的比重大大增加,为了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必须接受高层次教育,支出大量的学习费用和科研费用,因而这部分的价值量会大量增加。更重要的是,科学、知识是长期积累起来的,它本身有价值,在服务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可以发挥巨大的杠杆作用。虽然它不熊直接创造价值,但它本身的价值可以通过科学劳动转移到服务产品中去,即通过科学劳动创造价值。因此,现代服务业中科学劳动既要创造一部分新价值以补偿支出的科学劳动力价值(由于学习费用增加,现代科学劳动力的价值比一般劳动力的价值要大得多);同时还要把所使用的科学、知识中已包含的旧价值在转移生产资料及旧价值的同时,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因而转移的旧价值的量也将大大增加。另外,由于在现代服务业中,科学劳动能生产出一般劳动所无法生产出的非物质产品;或者能充分利用自然力并融入生产过程,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这是高级或超高级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大量倍加,因而在同一时间内能够创造出相当多的大量的新价值。
三、价值理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拓展
劳动价值论的横向发展形式的本质,是价值概念的外延的扩大,即从国民价值扩大到国际价值;纵向发展形式则是要素外延的扩大,即从劳动单要素扩大为生产过程多要素。
家务劳动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资本论》第四卷;生产劳动;价值决定;精神生产;科学;管理劳动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081-05
《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包括政治经济学核心问题即剩余价值理论的详细的批判史”。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以同前人论战的形式阐述了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研究的许多问题。但是,限于理论部分体系的需要,《资本论》第四卷的一些观点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些观点和理论部分三卷的分析角度有些差异。为了更准确地更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本文讨论《资本论》第四卷的几个重要观点及其现实意义。
一、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关系得出来的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马克思指出:“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加以考察,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他同时在注释中补充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进一步考察了生产劳动。他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个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和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因此,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
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既从劳动过程的角度,又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角度讨论了生产劳动,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生产劳动的观点。《资本论》第四卷从学说史的角度专门讨论了生产劳动,又有一系列重要的论述,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劳动学说。第四卷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对生产劳动作了明确的定义。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他还说,“什么是生产劳动呢?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即除了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等价之外还创造新价值的劳动”。只有雇佣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生产剩余价值、生产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本质属性。二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关系得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反映的不是劳动的一般属性,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得出的,而反映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是从劳动借以实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得出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中举了不少生动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观点。他说:“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佣,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那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可见,生产劳动不在于是否给资本家劳动,而在于是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三是明确指出生产劳动者的范围。由于工厂内部分工的深化,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工人。但是这种分离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生产商品是总体工人的职能。所有这些具有不同价值的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总体进行生产的结果表现为商品。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机器。在上述分析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明确指出:“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与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
《资本论》全四卷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论述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采用了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同样要生产“剩余价值”、生产资本,否则劳动就是不生产的。虽然非生产劳动对于解决就业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关系性质的仍是生产劳动。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从事生产“剩余价值”、生产资本的人,不管他们在生产过程之内还是在生产过程旁边,不管从事的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管生产的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不管是工人还是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范围。由于社会分工的深化细化,和马克思分析的时代相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者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三,劳动者为国家、企业主和自己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增加了国家、企业主和劳动者个人的资本和财富,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关系。
二、服务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并没有就服务展开专门论述,查阅《资本论》三卷,仅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劳动力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商品被看做“服务”,以及为资本家尊体或家庭提供的服务。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专门讨论了特殊的商品――服务,丰富发展了理论部分三卷的论述。第一,服务是劳动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是以活动形式存在的商品。马克思指出:“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
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第二,消费品中包括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由于劳动可以以活动形式提供服务,因而马克思指出,“在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因此,消费品的总额,任何时候都比没有可消费的服务存在时要大。其次,价值也大了,因为它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第三,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马克思指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
在当今世界,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细化,在服务业就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多,服务在劳动生产的商品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多。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就出现了两个令人注目的70%现象,即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创造的比重要占到70%或70%以上;在全部就业人数中,服务业就业人数要占到70%或70%以上。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重新挖掘马克思在《资本论》全四卷中关于服务的重要论述,确立服务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提供服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服务业劳动者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同时也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等观点,并以其为指导,深入研究服务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总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
关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马克思以麻布为例,作了更加具体的说明。“社会对麻布的需要,象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两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太多了。其结果就象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这正象俗语所说,‘一起捉住,一起绞死。’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一码的价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第一卷提出的最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潜在地包含着有待于随着分析进程深入而展开的所有元素:单个商品是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使用价值是价值形成的前提、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社会对一种产品的需要量是确定的(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于该种产品的量)等,也潜在地包含着第三卷所说的另一种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关于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考虑到供求关系、生产条件等因素,在展开的意义上分析,马克思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到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中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其实,单个商品的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各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的价值以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为前提,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社会劳动时间用于这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数量占社会总劳动的比例。马克思在第三卷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只不过是第一卷中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发展到某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全部商品的价值决定、进而发展到各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所有商品的价值决定而已,它是价值规律随分析进程的深入而不断丰富自身的演进。
对于《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的分析,第四卷进一步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证明。马克思指出:“虽然产品的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现在要问,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按怎样的量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分配?竞争不断地调节这种分配,正象它不断地打乱这种分配一样。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正如商品按其价值出卖的条件是商品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对于资本的某一整个生产领域来说,这种条件就是,这个特殊领域所花费的只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的必要部分,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如果这个领域花费多了,即使每一单位商品所包含的只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所包含的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如单位商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这些单位商品在既定的前提下却会丧失它的一部分使用价值。某个领域的总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这是对《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关于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更清晰的说明,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价值决定的本质。
马克思的重大发现之一――剩余价值理论建立在其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剩余价值理论的把握。如果对《资本论》的方法有深刻的理解,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本来是不会存在问题的,因为所谓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互相包含的关系,一种是从分析单个商品的角度提出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它隐含着从整个社会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于各种商品生产上的意义;另外一种是从整个社会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于各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它同时也是决定单个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待进一步展开的概念,它潜在地包含着它的另外一种含义,犹如出自青年人之口的格言;后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内容更加丰富的概念,它完全展开了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种潜在的含义,犹如出自老年人之口的格言。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谓两种意义互相包含,因而从根本上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种。《资本论》第四卷的论述进一步证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一种,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时花费在单个标准质量商品上的包括过去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劳动时间”。这启示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要在市场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价值规律实现资源按比例配置规律的要求。
四、精神生产由物质生产的一定的特殊的历史形式决定
《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直接讨论精神生产的论述不多,但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深刻地剖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产生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剖析了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产生的经济根源,为我们理解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关系提供了卓越的范例。由于《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直接讨论精神生产的论述较少,因而《资本论》第四卷关于精神生产的论述弥足珍贵。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批评了亚当・斯密没有考察精神生产以及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关系的缺陷,提出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并得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观点。第一,只有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当做特殊的历史形式来考察,才能理解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生产。马克思指出:“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第二,一定社会的精神生产的性质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决定,而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又由特定的历史的物质生产形式产生。马克思指出,“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第三,只有把物质生产当做特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才能在此基础上理解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只有把物质生产“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
如果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关于精神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前三卷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精神生产关系的实践结合起来思考,我们可以得出非常深刻的启示。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的论述以及他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精神生产的实践是他创立的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的思想武器,更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不可多得的思想资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神生产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的坚实基础上,必须反映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本要求。如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神生产及其精神产品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产和由此发生的生产关系,脱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那么这种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就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仅掌握不了群众,还会使精神生产的主体出丑。
五、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
科学是精神生产的产品,生产力的要素是人化的科学(劳动力)和物化的科学(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精神生产领域内的进步,特别是和自然科学及其应用方面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越来越取决于科学的发展。马克思高度评价科学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他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
《资本论》第四卷高度评价科学的经济作用,指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科学技术在经济上的作用或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在于,投在科学技术上的劳动虽然是大量的复杂劳动,但它毕竟是一个确定的量,一旦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过程,就能够使自然力代替劳动力的过程一直持续下去,科学技术应用所节省的劳动量是一个持续的增量,它必然大于生产科学技术的所花费的确定的劳动量。正如马克思所正确说明的那样,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台新机器初次制造的费用和再生产的费用之间有很大的差别。经营一个建立在新发明基础上的企业所需要的费用,同后来在它的废墟上,在它的遗骸上出现的企业相比,要大得多。科学知识将会越来越迅速地、容易地、普遍地、便宜地再生产出来。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劳动的一切新发展中,以及这种新发展通过结合劳动所取得的累进的社会应用中,将会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获得极大的推动。重视从事生产科学的知识分子,重视生产科学的脑力劳动,重视
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重视科学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是学习《资本论》第四卷关于科学的经济作用论述的最大启示。
六、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起着积极作用
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司令官,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和监督究竟是不是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否应该取得报酬?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指挥和监督活动有重要的意义。
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对指挥和监督的劳动有许多重要的论述。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作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就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没有支付等价物的价值,已经实现的无酬劳动;因此,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并且在他是用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的时候,他的剥削的结果就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即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综上所述,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和监督是劳动,这种劳动是借管理来剥削,是剥削劳动。这种劳动可以交给雇佣来的经理担当,其报酬表现为支付给经理的监督工资。从总体上看,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劳动是剥削劳动,是借管理和监督来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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