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经济论文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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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经济论文范文篇1
根据联合国在《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中的定义,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措施的成本。其有如下特点:(l)环境成本的大小与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有关。对环境污染、破坏越严重的行业,环境成本支出就越大,如化工、造纸、矿山等行业的环境成本比其他行业的要大;先进的生产工艺比落后的生产工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小,生产工艺落后,副产品无法回收利用,能耗过大,环境破坏严重,如土法冶炼、手工作坊等;同一生产工艺条件下,生产规模越大,形成的有害品就越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就越大,使环境成本支出加大。(2)费用发生额有不断上升趋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生存形成的巨大危害,所以公众对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使得企业用于环境方面的费用支出呈不断上升趋势。(3)费用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或一次性。环境费用支出不像燃料动力、原材料及其他各项费用那样经常性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而是突发性或一次性地发生,常常以时点指标形式出现,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环保设施,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被罚款的支出等。从目前企业的环境活动来看,环境成本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环境管理费用,即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支出及其他环境管理费用;环境监测支出,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的仪器使用等相关费用及人员的支出;排污收费,即政府对正常排污和超标排污征收的排污费,对生产或使用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产品和劳务征收的专项治理费用;超标排放或污染事故罚款及对污染造成他人人身和经济损害的赔款;污染现场的清理和恢复支出;矿井填埋及矿山占用土地复垦复田支出;污染严重限期治理的停工损失;使用新型替代材料的增支;现有资产价值的减损损失;计提预计将要发生的污染清理支出;政府对使用可能造成污染的商品或包装物所收的押金;降低污染和改善环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为了进行清洁生产和申请绿色标志而发生的费用;对现有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造,购置污染治理设备的支出;政府和民间为集中治理污染而建造污染物处理机构的支出等。对于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负相关。1998年Stanwick通过对多个行业共120多家企业的研究发现企业收益率与企业的排污量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负相关。从短期看,环境成本内部化必然导致企业增加环境成本,企业在提高环境绩效的同时,必然会降低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也就是说国家在实现社会环境保护目标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企业的经济目标,企业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二者之间是负相关。其二,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正相关。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1991)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率与竞争优势不是依赖于固定约束下的最优化行为,而是依赖于变动约束条件下的改进和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补偿理论。创新补偿理论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指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规制)可以激发企业创新,从而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补偿企业环境管理成木,甚至可以因此比不受环境约束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因为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规制下,排污行为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企业因而会更加慎重地进行环境管理决策,更理性地处置环境管理成木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并选择可以降低环境管理成木和提高效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同时企业还将对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改革,选择更具竞争优势的清洁生产方式,将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这不仅会减少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使企业环境管理成本得到补偿。另外,波特还认为,随着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力度强化,世界市场需求正转向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当一国的环境规制能正确反映国际环保趋势时,该国企业就可以从率先实行的规制中获得竞争优势。如德国较旱实行了循环经济的法规政策,制定了产品的再循环标准,使得德国企业在开发包装度较低的产品方具有先动优势,率先占领了国际市场,并取得
环境与经济论文范文
一、环境会计与林业经济的概念界定
(一)环境会计的概念。环境会计与环境的日益恶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从经济学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核算各类环境因子对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孟凡利教授对环境会计学概念定义为:环境会计学的核心就是将自然资源等因子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将这种消耗纳入到企业的经济活动成本范畴。
(二)林业经济的概念。林业经济是林业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在进行环境会计与林业经济之间的关系研究前一定要将林业经济的范围进行界定。林业经济就是将一切与林业发展相关的因素都要纳入到林业经济发展的考量范畴,具体包括:一是林业的经济生产部分。林业经济生产部分主要是针对林业经济的价值效益而言的,比如林木通过市场销售而获得市场价值;二是林业的环境生产部分。林业的环境生产部分主要包括林业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与林业在实现市场价格过程中所进行的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
二、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的优劣分析
鉴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我们有必要从多个角度分析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结合SWOT分析模型,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具有优劣势之分:
(一)优势分析
1、林业优势。首先,我国是林业资源大国,我国森林面积达到了19,545.22万公顷,全国林地面积为30,378.19万公顷,尤其是我国的人工林面积更是得到快速的发展。截止到目前,我国人工林保存面积为6,168.84万公顷。这就为环境会计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对象分析;其次,我国林业绿化面积在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我国人工义务植树达到了133亿人次,并且植树造林的活动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最后,我国防沙治理与生物保护越来越完善,政府加大了对防沙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每年都会投入巨大的资金与技术应用于发展林业经济,因此巨大的林业资源优势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给环境会计提供了应用空间。
2、政策法律优势。我国关于环境会计与林业经济的法律法规可以说非常的完善,比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发展依据,有效地指导了环境会计在我国林业经济发展中应用范畴。
3、社会公众对林业资源保护意识的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为此社会公众积极地进行植树造林等活动,大大提高了我国林业资源,同时社会上的生态文明理念也不断完善与丰富。比如,2011年我国新建生态文化基地380处,并且针对环境会计文化的影视宣传题材也越来越丰富,《青春的油茶树》、《遥远的村庄》以及《我们是中国林业人》等影视反映了生态文明的日益成熟。另外,社会各界对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渠道也越来越丰富。对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林业部门的行政宣传手段,社会媒体人主动进行林业资源宣传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我国各大综合网站都加大了对生态文化的宣传,比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生态文明,广泛的开展了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
(二)劣势分析
1、林业经济环境效益可预见性差。虽然大力发展林业能够促进环境的改善,但是着重改善具有滞后性,如同我们常说的“植树造林,造福后代”就充分的阐述了植树造林只能让当代人获得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其环境效益则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就是投入与回报的不对等体现为林业发展中的环境效益的时滞性,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投资人不愿意将环境会计应用到林业经济中的直接原因。对此问题,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干预手段降低环境会计进入林业经济的门槛,但是这种问题并没有解决,表现为林业经济对环境效益的可预见性比较差:林业环境效益的周期比较长,这种较长的周期必然会导致在应用的时候出现许多无法预测的因素,根据期望值风险理论,林业环境效益的发生概率是比较低的,导致林业投资者对环境收益的期望值比较低,因此影响到林业经济的发展。
2、林业企业不利的行业竞争地位。我们知道,发展林业经济除了要发挥其经济价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发展环境效益,但根据市场法则,如果将林业企业处于市场竞争中,那么是不利于社会资金流向林业行业的,因为林业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环境效益,这样很多的社会投资者会考虑到利润最大化的因素,而将资金流入到其他行业中,这样就不利于林业企业的融资,如果我们再将环境成本纳入到林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中,那么无疑就会扩大林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到林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考虑到经济效益的角度,很多企业不愿意将环境会计应用到企业财务管理中。
三、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具体应用
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需要全社会行业、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立足于社会责任积极营造与实施与环境会计发展相适应的措施。
(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的指导与规定。首先,立法部门要加强与完善环境会计的立法工作。虽然我国关于林业资源保护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多,就如同我们前面所述,但是具体到林业环境保护与会计手段相结合的法律法规目前仍为空白,因此我国立法部门要加大对该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当前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与林业资源保护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上粗下细的方法,即地方在遵循国家相关环境会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法规,实现林业经济与环境会计相结合的目的;其次,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引入绿色GDP。我国传统考核经济指标的方式就是采取GDP,即对经济领域内生产出的产品与劳务价值的总情况进行考核。但是此种考核导致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甚至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这也就是说传统的GDP考核模式不利于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因此我们要积极构建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将环境资源消耗因素、环境改善成本以及环境退化成本等因素纳入到GDP指标考核中。
(二)加强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完善的理论体系是支撑与促进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的基础保证,针对我国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效果的不理想因素,有必要从加强理论研究层面入手。一是注重会计学科的交叉问题。由于会计学科理论的范畴比较大,同样环境会计理论研究所涉及到的学科种类也比较多,既包括环境经济理论、资源经济理论以及生态经济理论等等,因此需要在理论研究时要注重对这些学科的综合运用;二是注重对实证理论的研究。任何理论的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实现实践操作这一目的上,脱离实证研究的理论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经得住实践检验的理论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体价值的理论;三是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与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理论研究成果。比如,我国会计理论专家学者要打破传统的地域限制思维模式,向先进国家、学者进行讨论与学习,共同促进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
(三)构建与环境会计相适应的核算科目体系。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相应的科目。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对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些科目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就是要增加以下科目: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折耗以及环境资产净值;其次,在损益表中增加的科目主要有环境收入、环境成本;最后,对环境会计核算要素进行确认。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会计要素主要包括:一是环境资产。针对林业经济而言,林业资源的开采权也代表着环境资产,因为我国公益林的开采必须要经过国家的授权;二是环境负债。环境负债主要是实施主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所需要承担的资产赔付;三是环境权益。环境权益主要是针对环境资源的拥有角度而言的,也就是企业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四是环境收入。环境收入是林业企业对林业资源的破坏结果进行治理而发生经济事项导致企业经济收益的增加与减少。另外,设立相匹配的会计报表项目。比如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林木资产项目转变为森林资产,并设置林地资产、森林生态资产、森林生物资产项目。
(四)丰富与扩大林业会计核算的内容。丰富与扩大林业会计核算的内容首先要明确环境会计的核算原则,根据环境会计理论,环境会计应该遵循继承与创新的原则,在遵循原有会计核算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的核算原则,比如针对当前林业经济在处理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时很难做到三者兼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生态林业方面入手,进行创新,根据生态林的价值将其进行分类,一般来说生态林具有商品林和公益林之分,但是无论其属于什么性质的树木,其都应该纳入到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中,但是由于其属性不同,导致其经济效益也就不同,因此需要构建具有区别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要构建具有循环成本观念的核算概念。传统的林业会计成本采取的是按照马克思成本概念,也就是产品的成本按照劳动与付出之前的关系,侧重对人的劳动付出而言的。这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要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循环角度考虑;最后对林业的考核也要突破以往的以货币形式的方式,将林业经济中对生态环境、社会贡献以及环境资源成本等因素纳入到新的核算体系中,实现林业企业的利润与社会成本、社会收益之间的协调发展。
(五)完善林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首先,完善林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林业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木质资源,而且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林业生产又消耗着一定的林业资源,而投资者为了提高与改善环境质量问题又必须进行必要的投资,因此需要林业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这样才能让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而对林业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扩大林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林业会计信息披露要从过去的以人造林方面的会计信息转变为提供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等方面的会计信息,这种信息的披露也要打破传统的以货币作为计量方式的模式,提供非财务的会计信息;最后,拓展林业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林业会计信息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因此我们对林业信息的披露方式也要进行拓展,在遵循原有会计信息框架的基础上,采取现有财务报表框架内披露与在现有财务报告框架内披露的方式,并且要根据社会投资者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操作方式,以此满足不同社会需求者的要求。
作者:史晓倩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林永福.绿色会计在林业会计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5.
环境与经济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而亟待修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改。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1)经济因素人文社会因素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1、功能不协调。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三、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新思维(一)全球意识1、环境问题的全球化2、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行动(二)政治意识(三)风险意识(四)生态意识(五)系统意识四、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三)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四)加强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五、环保法体系的建设完善(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小结: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而且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1)经济因素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三、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新思维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在研究范围、目标、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人们进行新的思维,具有全球意识、政治意识、风险意识、生态意识和系统意识,才能适应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需要和发展趋向。(一)全球意识1.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的,当今的许多重大的环境问题在时空上已经较长期地覆盖了整个人类地球。例如人口剧增,加剧了世界绝大部分不发达地区人民的贫困化、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各种人为的氯氟烃化合物的排放和积聚,造成臭氧层变薄和破坏,使地球上的生命遭受太阳紫外线辐射的损害。大量温室气体(CO2、CH4,N2O、CFC)的释放产生的温室效应,使全球气候变暖。这些都会给全球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关心的全球性环境问题。2.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行动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无论是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生物物种的锐减这样的全球性问题,还是发生在各国国内的一系列具体环境问题,都需要各国之间紧密合作。具有全球意识,才能找到解决的途径。(二)政治意识环境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首先是因为环境问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核心是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目前兴起的“环境外交”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政府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全球环境问题所抱的观点、立场、态度和对策不尽一致,决定了它在国际舞台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环境问题政治化争论的焦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问题;2.发展权问题;3.资金问题;4.技术转让问题。(三)风险意识环境污染是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一方面从自然环境中获取资源,创建文明社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实说明:一切人为活动可以给人类带来文明,同时也可能带来环境污染,最终给人类带来危害,只是污染和危害的表现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空间的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而已。从辨证的观点来看,人们完全可以凭借人为的手段来控制或削减某种危害出现的可能性,使人为活动带来的危害尽可能小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承担小的风险。因此借助目前科学成果,对人为活动的可能危害进行风险预测和计算,籍以比较,为决策提供依据成为可能。由此可见,风险意识是一种主动的、科学的、预测性的环境意识。(四)生态意识生态意识与“持续发展”关系密切,持续发展是当今经济发展活动中热门话题之一。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只观生态学家R.T.T.福尔曼主张用“持续环境”代替“持续发展”,因为恒定的世界是不可能的,社会经济有发展和扩张的阶段,也有停滞和收缩的阶段,三者总是交替进行的。如果有持续的环境,那么从长远看,发展也将是持续的,发展的持续性应该从生态和人类两个方面来检验。可见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人类的未来有重要的意义。(五)系统意识当今环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必须具有系统意识,所谓系统意识,即采用系统观点,系统理论和系统方法来处理环境问题。环境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是一个整体。比如臭氧层的破坏、大气中CO2含量增加引起气候异常等,这些环境问题表面看来原因各异,但都是相关联的。人类活动、诸如人口增长、资源开发、经济结构等都会对环境发生影响,因此在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采用系统学研究方法和手段,以生态学和地球化学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化学、生物学、地学、物理学、数学、医学、工程学以及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对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对其控制途径进行系统的综合研究。[NextPage]四、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三)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四)加强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3)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4)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五、环保法体系的建设完善(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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