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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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篇1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篇2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农户信用档案建设与评价情况

博州辖下两县一市一口岸,总人口48.73万余人,其中:农业人口22.21万余人,农户数8.15万余户。辖内已开展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和建立农户信用评价的有,博乐市农村信用联社、精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温泉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博州分行、农业银行博州分行和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共33个金融机构网点;正在建立农户信用评价的有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共5个金融机构网点。截至2012年4月末,全州涉农金融机构已为7.29万户农户建立经济档案,占全州农户数的89.45%,评定信用户5.8万户,占建档农户的79.56%。

(二)惠农卡的发放及授信情况

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服务,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推广发行“惠农准贷记卡”。截至2012年4月末,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发行“惠农卡”0.02万张,授信0.02万户,发放小额农户贷款1990万元。

(三)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情况

截至2012年4月末,全州已评定信用农户5.8万户,占建档农户的79.56%,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分别达129、4个。

(四)农村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情况

博州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每年的评定工作,截至2012年4月末,全州涉农金融机构已对166户农村中小企业进行了信用等级评级,全州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37286万元,分别占全州各项贷款余额和涉农的49.51%和55.05%。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情况

据调查,截至2012年4月末,博州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2户,有3户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拥有信用档案。

二、采取措施

(一)政府推动、人行指导、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积极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思想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在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实践中,博州中支结合人总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引》,制定《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博州地区农村信用社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即以“信用工程”创建为载体,以农村征信体系和农村信用宣传为抓手,以建立、完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与自治州政府沟通协调,以博州政办发〔2009〕90号建立起了由19家成员单位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及要求,在全州建立起了以地方及农五师党政为服务的组织主体、以人民银行为服务的指导主体、以村队及连队为服务的传导主体、以涉农金融机构为服务的营销主体的“四位一体”合力互动的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二)积极开展农村征信宣传工作

博州中支通过三个方面全面推动农村征信宣传工作。一是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村征信宣传网络体系。为全面推动博州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博州政府批转了由博州中支起草了《博州农村征信宣传工作站创建实施方案》,成立了博州农村征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了“县(市)-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农村征信宣传网络体系,为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了坚强宣传阵地。二是开展了“金融知识进牧区,征信宣传入草原”系列活动。博州中支组织金融机构成立了“征信知识宣传队”,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知识带入牧区。三是举办农五师“三信工程”创建宣讲暨“征信和金融知识进团场”宣传周活动。为全面推动农五师信用环境建设,加快农五师“三信工程”创建步伐,博州中支在兵团农五师9个团场开展了“三信工程”创建宣讲活动暨“征信和金融知识进团场”宣传周活动。在活动期间,举办了30多场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实现3000余名团场职工与信用知识的“零距离接触”,为农五师开展农牧团场信用环境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制度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民的信用工程,必须有严密的制度来推动它的发展并防患于未然。因此博州中支制定了《全面推进博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兵团农五师开展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在博州地方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在兵团农五师以创建“信用户、信用连队、信用团场”为主要载体,以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健全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涉农金融机构实施利率优惠措施,积极服务“信用户”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以来,博州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设计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评出农户信用状况,不断增强农户信用意识,为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合理放贷提供参考依据,并对“信用户”实施利率优惠政策。据调查,博乐市农村信用联社一年期基准利率为6.56%,对“信用户”实行上浮10%的利率优惠政策,利率上浮空间大大低于信用评级较低的农户。利率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博州农户信用意识逐步提高,为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取得成效

(一)农民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

截至2012年5月末,博州有3万户农户获得贷款,农户贷款面达37.43%;农户贷款余额185359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883269万元的20.98%,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2589万元,农户联保贷款65161万元。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信用社增效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作为支农主力军,博州农村信用社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经营专业户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集中体现在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1年的2932元增加到2011年的8008元,高于新疆农民人均纯收入2566元。同时,全州三家农村信用联社近几年以来,已连续实现盈利大幅攀升,实现了社农联动发展。

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篇3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工;被征地农民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近10年的篇名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文章,达1000篇有余。通过对上述文章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制度研究;二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究;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本文着重讨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整体研究状况

1.1农村社会保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分析讨论农村社保制度。其观点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对健全或完善农村社保制度进行思考,二是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构想,三是关注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保制度的构建,四是分析了社会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下的农村社保制度建设问题,五是从具体角度分析了立法、财政支持、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社保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六是讨论了农村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及其框架建设和现实选择问题。其他论文还涉及到农村医疗保障,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以及农村生育保障问题。此外,还有几篇是基于上海浦东、贵州贵阳以及福建的实证研究,不仅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对供求关系进行了研究。

1.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保障的热点、焦点话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一是从总体上对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保问题;二是具体分析在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特别是建立农民工社保制度时遇到的障碍和挑战;三是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对策,如“以土地换社保”、“以实物换保障”等;四是强调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建立要有法律作保证,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权益缺失问题的研究。

1.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因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被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土地改变使用权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目前还停留在呼吁阶段,即从总体上进行思考,强调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由于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因此,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保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而且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卢海元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保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进行了可操作性构想。此外,也有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原则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设立与管理问题。

2.简要评述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研究

2.1.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重点的讨论

第一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保机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机制和土地保障制度受到冲击,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大大削弱,这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常重要和迫切。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保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重点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中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家庭保障,同时,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讨论

对于现阶段怎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佳路径的选择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分类分层。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层,制度设计因分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种是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李迎生认为目前要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实现统一是不可能的,他设计了一个“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第三种观点,建立弹性、创新制度。

2.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2.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作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一定时期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理论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异常的激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农民工社保的“统”与“独”。

“独”派基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提出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

2.2.2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3农民工的其他社会保障及保障权益问题

依照《劳动法》以及现有的各项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一样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即现有制度并未排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2.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卢海元(2007)提出以被征地农民为突破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以土地换就业”、“以土地换长期收入”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李扬、陈文辉(2005)认为,现阶段在农村适宜推广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考虑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将政府行政手段和商业保险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党国英(2004)提出,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宋斌文、荆玮(2004)提出实行“三方”付费制,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成德礼、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即“农转工”。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纳入城乡统筹层次。并按照城市和农村人口统一标准建立社会保障,此举顺应了政府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的目的。第二种认为,不应完全纳入城乡统筹层次,应有效地区分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从而加以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1]卢海元.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产品换保障.求是,2004,(3).

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篇4

【关键词】农体建设困局思考

从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看,除以上问题外,我们还得重点思考几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当前农村现状是什么?农户手里有什么?需求是什么?其次,要弄清金融机构在想什么?第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第四,人民银行围绕职能定位能做什么?如何做?第五,要把握当前国家“三农”政策是什么?如何借助政策的“东风”,推动工作的开展?只有弄清了这五个问题,才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从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满足“三农”实际需求,有效支持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

一、提出问题

(一)农户真正的金融需求是什么?农户手里有什么

一方面,农户需求有了“量”的变化。随着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养老、医疗、各项直补政策的到位,当前,农户已由原来的医疗、教育、季节性、临时性小额贷款逐步转向较大额度、较长期限的信贷需求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农户需要将拥有资源作为抵押担保资产,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目前,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和“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60%以上。就广大农村来说,农户手中拥有的资源主要有耕地、林地、住房、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等;拥有的收入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经商、打工等收入。然而,由于《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农户手中拥有的耕地、宅基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或者不能作为抵质押物满足融资需求,或者取得贷款金额尚未到评估额度的一半(比如:林权抵押贷款),压抑了农户信贷资金需求,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金融机构想什么

一是基于追求利润的考虑。鉴于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覆盖面广、运营成本高等因素,金融机构极不情愿加大对农村市场的信贷投入,城市金融流动性泛滥和农村金融的有效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使农村资金缺乏有效的疏导和回流机制。二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户拥有、银行也需要的担保抵押物受到限制,除小额信用贷款外,银行无法追加农户较大额度的贷款。三是基于信贷规模的不足的考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面对广阔的农村市场,在地方政府产业发展的干预、追求利润和风险防范、信贷规模控制的多重压力下,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分散经营,极大削弱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支农作用。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

一是缺乏公共服务基础。目前,县以下(含县级)一方面缺乏农村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农户贷款基本都是由贷款行根据需要临时予以评价。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性和合规性有待查验。县级(含)以下发生资产评估业务时,通常做法是房产类由房管所出具“它项权利”登记证明,土地类由国土资源局下的公司出具“它项权利”登记,林权由林业部门登记评估,或者请州市相关评估机构给予评估。这些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评估资质,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都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中介机构予以评级或评估,出具“它项权利”,即便允许农户用手中拥有的资源作为融资担保抵押的突破口,也仍然只能“望钱止渴”。因此,疏通这个制约融资道路上的障碍,已成为农户实现融资的当务之急。二是缺乏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基础。当前,农行、村镇银行“进城”,邮储银行业务拓展“畏缩不前”,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现状仍普遍存在,造成了对农户金融需求的“感应迟钝”。

(四)人民银行围绕职能定位能做什么?如何做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又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改革,提出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的大背景下,围绕这个职能定位,人民银行应围绕职能定位,联合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联手共同疏通融资渠道,探索解决农村信用评级、评估和担保等制约农户融资的“瓶颈”问题。

(五)国家涉农政策方向是什么

创新实践,推进工作,当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紧随政策取向,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了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根据这些政策,今后,农户拥有的资源可以进入市场,制约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被打破,那么,金融如何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也必将掀起探索实践的新高潮。

二、解决思路

在了解以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理清思路,转变观念,不围绕“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打转,不盯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点上,而是从农户实际需求出发,积极探索疏通方式,推动农体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托现有平台,解决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既然《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交叉重复,既增大业务人员工作量,又不为金融机构接受,何不转换思路,借助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东风(因为城镇化建设和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推进,非农户数量的增加,个人征信机构的成立,将会使“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个人各类信息逐步完善和共享),淡化《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今后,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完全可以对债务人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监控,足以解决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减小各类贷款带来的风险,没有必要重复投入,各自为阵建立第三个查询系统平台。

(二)疏通融资渠道,解决人行“如何做”和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就农户手中拥有的资源开具了“出生证”,允许进入市场流转、抵押、担保、转让,为农户增收和解决融资需求提供了政策理论基础。那么,如何有效发挥职能,促使农民手中的资源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信用手段,从而疏通融资渠道,摆脱农户融资困局,正是我们所要做的当务工作。

1.充分利用国家出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政策契机,人民银行应联合农业厅、新农办、林业厅、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建局、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试点,推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信用促进会,开展征信、评信、授信、用信各项工作。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搭建计算机自动评级系统平台,定期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通报会,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获得信用A级以上合作社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根据信用评级对专业合作社给予不等的贷款授信,并建立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题。

2.推动成立由政府出资、个私独资或股份制的县域评估、融资担保和信用评级机构。按照“自愿参与、金融机构推荐”的原则,推荐融资性担保、评估公司或评级机构参加试点。探索推进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住房财产权等的抵押、担保、转让,解决农户评级评估难题所在,促进银保共享评估和评级结果,疏通农户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渠道,有效消除融资障碍。

3.鼓励县域引进、设立个人(企业)征信机构,消除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信息采集难的问题。

4.大力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加强与财政、保险公司、卫生局、人社局、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农户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不良信息及时采集到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出现严重违约的农户制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5.加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信用评级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推进力度,解决机构信息查询难的问题,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安全合规。

6.强化各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从人员配备、指标体系、作业流程、报告质量、收费标准及时间、跟踪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征信、担保、评估(级)机构进行规范,让评级质量(评估结果)落实到每一笔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完善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担保、评级和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推荐网上公布“三类”机构外评结果,作为年度动态调整资质的重要参考。

7.解决信贷规模紧张的问题。探索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规模进行切块管理,在信贷规模盘子内,专项拿出一块资金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让农户评价授信后可凭借信用证获得贷款,满足“三农”信贷资金需求。建立切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设立台账,防止资金挪作他用,适时反馈农体建设工作成效。尝试将支农再贷款不纳入贷款规模控制,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突出政策效应。

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篇5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问题;建议;对策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关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切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政治问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不能单纯依靠农民,也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而是要通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来弥补公共财政的不足,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经过对贵阳市白云区五乡(镇)56个村进行调查,全面分析当前贵阳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一、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白云区下辖5个乡(镇),56个行政村,全区集体经济总收入706496.86万元,与2014年的668777.31万元相比,增长5.64%。全区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村有31个、50~100万元的有25个。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为政府补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财产性收入等,但是村集体经营收入占比不高。从发展情况来看,村集体经济总体上呈现近郊村优于远郊村,城郊村和有资源的村比一般农村的村级集体收入要高的态势。

(二)近年来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依托区位优势,发展集体经济。随着贵阳市白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农村充分利用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等有利条件,通过出租场地、出租门面、物流仓储等多种途径,发展集体经济。如艳山红镇程官村,村集体统一修建门面,为西南家居城提供仓储服务,保证村集体每年有二百多万元的租金收入。

2.整合集体资源,集中发展经济。整合全村资源,集中发展,即增加村集体收入,又带动农户增收。如艳山红镇尖山村,利用南湖新区建设、整村搬迁的契机,集中安置村民,统一规划,于2005年开始在现西南家居装饰博览城地址修建整村搬迁居住点,引进西南家居城到新村经营,不仅村民获得房屋、门面租金,村集体经济也获得了发展。

3.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推行“村账乡代管”,将村级财务全部收归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减少了集体资产浪费,增加了村级积累。

4.强化产业带动,实现经济发展。借助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契机,按照各村的资源特点,发展适宜当地的特色产业。在此过程中,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带动,促进和带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成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途径。

二、制约白云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和因素

贵阳市白云区村级集体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展不平衡。从全区各村的经济收入来看,存在近郊村比远郊村发展快,有土地征拨村比无土地征拨村实力强,差距明显。

二是收入来源单一。全区各村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征收等,通过发包、资产租赁、自主经营等获得收入比较少。

三是发展观念弱化。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发展集体经济存在顾虑。

四是产业带动能力不强。虽然贵阳市白云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较快,但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辐射带动不大。能为工业园区提供配套服务的村不多,而农业周期长、风险大,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村集体经济中基本上未出现产业带动发展的情况。

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必须抢抓机遇,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努力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

(一)政策扶持,营造壮大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1.建议出台征拨预留地政策。按照征用土地的总量,按比例留出少量土地给被征拨的村集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用于村发展集体经济。对已经征拨的村,可以考虑从征拨剩余的零星地块中解决预留地问题,保证村集体发展的土地资源。

2.建议出台项目扶持政策。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在贷款发放上优惠,在办理规划、环评等手续上优先办理,在税收上制定返回奖励规定,鼓励支持发展实体经济。

(二)加强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村级事务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资产营运、监督和考核体系,盘活集体资产,开发利用资源,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因村制宜,构建壮大集体经济的新模式

本着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旅游则旅游的原则,不断拓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不拘一格求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鼓励各村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和优势,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途径。从分析来看,以下几种模式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股份合作型。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集体的土地、房屋等资源,以股份合作形式,通过招商引资,创办村集体经济实体,村集体在实体中占定额股份,并积极引导、鼓励村民入股,达到群众与村集体共同增收的目的。

2.资源发展型。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开发,拓展收入来源,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引导农民进行土地委托流转,由村委会将农户承包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合作服务型。可以利用集体或农户的土地、山林、果园等资源,由村集体牵头,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聚集财力、人力、技术,把技术资源等优势最大限度地变现为发展优势。

4.产业发展型。着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农业效益。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依托自然资源,发展农村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产业优势。

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理应不断坚持并完善。它关乎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及绩效,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破解。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大力开发集体资源,从本地传统优势和资源优势出发,狠抓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1]吴金海.关于村级集体经济问题的若干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5).

[2]李云峰,魏丽莉.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J].新长征,2014(01).

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几点思考篇6

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创新破难、加快发展”大学习、大推进征文活动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拓展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镇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近年来,随着我镇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征用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及工业小区建设,推进了我镇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也为被征地农民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就业岗位和增收来源。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保障等利益问题日益突显,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和谐社会目标实现,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我镇石龙、晓墅、梅溪等一些村,就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问题做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农民分布和被征地农民收入状况

经过最近对全镇被征地农民分布和被征地农民收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从1992年6月至2005年1月,全镇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1934亩,主要涉及石龙、晓墅、梅溪等三个村,人均耕地均在1亩以下;被征地劳动力人口为5248人,占全县被征地劳动力总数16%,其中年龄在20岁以下有1240人,占23.6%,20—40岁的有1651人,占31.4%,40—60岁的有1827人,占34.8%,60岁以上有530人,占10.1%;216名农村劳动力参加了社会保险,占被征地农民的4.1%;被征地农民人均收入达到4570元,低于全县农民人均收入。

(二)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现状

通过走访调查,据统计被征地劳动力从事传统农业的892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17.1%,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务工3100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64.7%,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870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16.6%,无业的386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7.4%。被征地村中,从村集体经济、村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情况出现:一、村企业效益比较好的村,80%—9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在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外出打工或在本村自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上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富裕,社会稳定。如石龙村依托广隆五金工业城安置本村750名被征地农民,占全村劳动力的41.6%;二、部分无村企业或村企业少,效益又不佳的村,农村劳动力只有30%左右在村企业工作,其他在外打工或自谋职业,还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大,如晓墅村、华光村。

(三)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情况

近几年来,我镇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始终考虑到拆迁户是弱势群体,千方百计减少被征地农民损失,切实确保将安置补助、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和过渡安置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在拆迁安置中尤其注重贫困户的拆迁工作,在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同时,依据补偿标准,适当合理的增补补偿费。如针对梅晓大道用地拆迁房屋,涉及部分困难户的安置问题时,镇、村共同协调解决其安置费用,尽力满足要求。在安置方面也进行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石龙村、华光村为被征地农民统一规划安置小区,并配套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既节约土地,又利于形成规模效应。

二、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被征地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被征用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障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村民对自身生活保障只对当前作初步打算,缺乏长远考虑,认为眼前生活能维持下去,孩子能上学就行了。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二)社会保险执行滞后,且开展难度大。目前,作为县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还处在试行阶段,只是刚刚起步,我镇也仅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解决全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任重道远。从调查摸底情况看,一是村民对补助对象的条件、要求持有不同意见。依据保障制度执行可能会导致一部分被征地农户享受不到生活保障。二是各村经济发展不一样,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定困难。根据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三个一点”的办法,集体经济薄弱的村顾虑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个体存在的经济水平不一样,也影响社会保险的参与率。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无力参加保险,会造成两级分化的问题。上述问题,在调查摸底中已反映出当前社会保障要开展得富有成效有一定难度。

(三)就业安置困难。从我镇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被征地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被征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被征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三、对策建议

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以更优惠的政策,更多的关注,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重要性和紧迫性。我镇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所难免,今后的发展中还会有相当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出现。虽然,这个问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但是,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的稳定,最终将会影响到我镇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我们本着不让为城镇建设、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的被征地农民吃亏、不让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被征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不失居,有保障。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我镇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经常地不断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倾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让被征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缴费、村集体扶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方面筹资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防止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三个一点”的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即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划出一块,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积累中拿出一块,被征地农民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抵扣一块。根据我镇被征地农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设立不同的参保档次,让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的家庭条件进行选择,不搞“一刀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并轨,以建立起全镇统一、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尽力妥善做好就业安置,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安居乐业。一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被征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二是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三是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工业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的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重点和成长型企业,招收本地工人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对就业安置做得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否则,取消重点扶持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四是健全完善二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镇、村二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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