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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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篇1

关键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费税之争,资本市场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2)。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关于基金运行模式:统账结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城镇,下同)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理论界分歧还非常大,远未达成一致认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04)。

二、关于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基金营运模式:公营、私营与资本市场的选择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个人账户“空账”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综合评价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刚:《基于经济动态效率考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世界经济》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卢元:《论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6]王开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选择》,《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7]赵曼著:《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8]刘贵平著:《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9]戴卫东:《虚与实: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6期。

[10]李珍著:《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松、王怡:《论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人口学刊》2004年第3期。

[12]约翰·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

[1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14]汪泽英:《社会保障基金不可纳入财政预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

[15]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6]李珍、辜胜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1998年第2期。

[17]殷俊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研究:国外模式及中国的政府监管选择》,《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18]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社会保险资金人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11期。

[19]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2期。

[20]郎立研:《名义账户制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篇2

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监管模式取决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始终坚持劳资分责、权利义务相结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中应该奉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郑功成教授倾向于集中管理、集权监督,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关,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个机构来管理是最安全的。无论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还是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从国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本质出发,都应该实行集中管理,这是实现制度良性运行、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监管模式应该是集权式的,因为监督的权力不集中就没有办法问责。当然,集权监督还要讲求公开,只有公开运行才能矫治集权监督的某些缺陷。郑功成教授还认为,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应整合资源、完善权责,强化科学的监管机制。科学监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郑秉文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基本社保财务可持续性已由过去的筹资困难转到了如何投资增值上。为了提高效率,防止隐性损失,对于个人账户,应在基金投资办法出台前放缓做实步伐,并且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资金投资;关于社会统筹基金,其增值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于国债,为体现地区差异,也可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定向债券。郑秉文研究员还认为,目前基金监管体制的问题在于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而指导力度又有限,监管队伍规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先确立投资体制再确立监管体制,因为投资体制决定监管体制;二是先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协同单位,即先强调集中再强调制衡;三是先明确监管模式再确定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模式”,设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种是总局模式,建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局。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模式,都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采取“两实一虚”的架构,即中央和省级是实的、市以下设立虚的督察员制度;二是内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开、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分开;三是根据监管负荷配备监管人员。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长认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相关政策不太明确,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认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层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为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社保基金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认为,目前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一是投资严格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二是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基金结余的实际价值在贬值。应从战略层面上考虑如何走出这个困境:第一,统一运营,实现统一的资产托管,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和内控机制对社保基金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第二,分级管理,无论是哪一级统筹,都有一个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分配问题;第三,集中交易,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高西庆曾建议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保金产品交易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构建这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就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标,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篇3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基本物质生活保障的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1]。由于受到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制约,在目前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是城乡二元格局,这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现。本文探讨当前河北省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制约因素

1.责任分担不清在现行已经确立并被认同的责任分担机制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责任主体之间缺乏有序的利益博弈机制和对话平台,导致政府与企业、社会、个人的责任边界不明晰。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地方政府的筹资积极性不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太大,有的地方政府缺乏承担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河北省虽然是一个经济大省,但经济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充分,在农村已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推行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对较容易。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时缺乏充分的资金保证,政府财政补贴较少,公民参加社会的积极性不高,使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呈二元发展模式,成为河北省构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障碍因素。2.筹资机制不顺现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模式下,城市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对于农村地区,则主要由政府和个人承担社会保障费用。这种模式会导致一些盲区,城市居民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工作单位,则只能靠政府和个人缴纳费用,但个人往往收入较低或没有收入,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可能参加不了社会保障。对于农村地区,农民收入不高,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也不高,为了吸引农民参保,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但资金总额有限。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且范围较窄,目前主要集中在构建新型养老和医疗保险上,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并未建立。可见,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得特别乏力。3.立法严重滞后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法律应当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保障,但迄今为止,河北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与改革,一直依赖政府的决策或指标来推动,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强,缺乏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虽然2010年10月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立法主要规范了城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除社会保险法外尚没有其他任何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在城市推行得较好,但在农村的覆盖面很窄,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较低,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供给完全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农村社会需求,这主要是因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环境的缺失。在这种立法框架下,河北省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4.经济模式制约我国现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呈城乡二元结构状态,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远高于农村,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严重不合理,尤其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健全,而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使农村贫困人口和城乡边缘性群体生活越来越困难。河北省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随着沿海区域经济和城市工业的发展,城乡经济差距日益扩大,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均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严重制约了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必须破解二元城乡结构,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使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

二、有利因素

1.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可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在环渤海经济区域和京津冀一体化经济发展政策的推动下,河北省重点推进首都经济圈发展,加快保定、张家口、承德开发建设,推动河北北部经济发展。同时在国家支持下,重点发展唐山曹妃甸和沧州黄骅港区建设,促进沿海经济快速发展。此外,河北还是能源大省,积极利用资源优势,推动企业整合,发展规模经济效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可以得到有效地保证。2.基层组织工作网络可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上,基层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中的家庭收入核定、张榜公示、组织评议等方面必须由基层组织负责。河北省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建立了基层社会保障组织工作的网络。基层确立了专门的机构,由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工作,同时对基层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升素质,建立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下联动的统一网络。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则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政府主导,确立了社会保障组织的工作网络。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时,财政、民政、住房、教育、医疗、司法等政府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相应领域的社会保障工作,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保障。3.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可提供一定的法制基础经济基础决定法,同时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业务流程,是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改变了以前社会保障制度多是以法规、规章和政策来规范的局面,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突破。《社会保险法》较全面地规定了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兼顾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到保费征缴、经办、监督等方面规范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立法相对较完善,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基础。

三、基本思路

1.公平和平等的理念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本质与核心,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2]。公平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逐渐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不断构建和完善中确立了公平的法治思想。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对单位的强制缴费,确保职工的福利,实现劳资双方的相对公平。社会救助制度通过国家财政转移,实现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相对公平。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福利设施与服务,实现地区间发展的相对公平。平等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保障。平等是唯一的合理原则和正义标准,社会保障权是全体公民平等享受的一种法定权利。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遵循普遍性规则,确立统筹兼顾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使全体公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体现在整个制度设计中,在我国最终确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相近,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与均衡发展。2.明确政府责任是关键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障民生的福利制度。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发展工业化、规模化,使公民面临诸多的社会风险,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社会成员,单靠个体都很难避免这些社会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政府应在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的责任。政府在主导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城市边缘群体和农村社会成员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3]。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在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缴费的基础上,增加政府投入,政府承担城市边缘群体和农民的社会保险的大部分费用,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社会救助资金则完全由政府承担,适当扩大社会救助的内容和范围,强调社会救助不单纯是“输血式”救助,而更是“造血式”救助。社会福利资金除了政府承担外,积极引进慈善资金,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倾斜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福利设施。总之,政府在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承担基本的主要的责任。3.统筹兼顾是核心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应该建立覆盖城乡的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在农村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协调和衔接发展,社会保障水平逐步统一,公民在居住迁移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可以衔接,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实现,这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由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必须要把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有机联系起来[4]。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完善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必须要统筹兼顾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统筹兼顾高收入人群和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城市边缘群体和农村社会成员,这是河北省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发展的核心。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篇4

摘要基于社会保障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社会保障界对社会保障税费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也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的税费改革的原因出发,分析了社会保障税的优越性,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国情,论述不赞同实行社会保障税。

关键词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

一、关于税费比较

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收的税款归国家所有,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的代价;而费则不同,它具有偿性,它是以获取某种待遇为代价的。

2.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的征缴对象以及征缴的比例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相比税收的固定性,费具有灵活性,它可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可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现实情况。

3.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征税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基础,通过颁布法令的形式来保障其征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抗交;费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强制性,但其强制性保障力度在某种程度上远不及税。

二、中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缴费。企业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缴费的标准最终达到个人工资的8%。其中,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可以继承。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国家规定了各自的缴费标准。企业缴纳比例为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一般为个人年工资收入的2%。其中,个人缴纳的和企业缴纳的30%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剩余的70%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转轨造成的隐性债务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养老保险存在着两种体制变化:(1)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由企业完全负担养老金的模式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模式转变。实际上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障制度,但却没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原始积累,社会统筹基金也就从无开始运作,隐性债务开始产生。(2)1994年开始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体制的转轨来看,开始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在继续进行社会统筹的同时,开始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这却就造成“老人”个人账户无资金,“中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新人”个人账户没有做实,造成个人账户的隐性债务。

2.人口老龄化造成支付负担沉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均寿命延长,中国人口结构从1999年已进入人口老龄化。这给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有限。(2)社会退休人员人数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递增,使得老龄人口抚养比的不断提高。

三、关于社会保障税费的分析

社会保障的税费之争早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障的何去何从,还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些学者赞同费改税,他们认为:1.中国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社会保障的费改税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和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规模越来越大,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提供了充足的基金基础。

除此之外,我国长期以来开展会保障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社会保障实践,为费改税增强了可行性。

2.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这不仅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而且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征收面广、标准统一、来源稳定既可有效改变现行制度中的不规范性,又可增强制度的刚性。进而防止和避免筹资不到位的现象的发生,使社会保障制度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以及制度转轨带来的社会保障支出增加的双重压力。因此,在他们看来实行费改税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虽然费改税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在目前现阶段,还不适宜社会保障的费改税。

(1)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国情不适应社会保障的费改税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以及医疗改革的低微成效等一系列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地解决。除此之外,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体制也是极大的制约因素。到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费改税将会增加制度的刚性,弱化制度的弹性。因此,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还处在未定型的阶段,社会保障的费改税还不具有完备的制度基础。

(2)我国现行的“统帐结合”模式不适宜费改税

我国实行的“统帐结合”模式,在理论上讲,社会统筹缴费部分可费改税,但个人账户费改税还不大现实。如果将缴费一分为二,势必破坏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加大制度的运行成本。

(3)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影响公众参保的积极性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虽然缴费纳税,可得到政府的社会公益支付。缴纳社会保障税,可得到国家对公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但这种补偿不是直接明了,显而易见的。人们将因税负增加而不满。同时也削弱了缴费与待遇之间的联系,进而影响公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4)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改革的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从国际潮流来看,全球社会保障的费改税经历了两个明显的阶段。一是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福利国家费改税成为一种潮流,通过税的征收来最大限度地来保障国民的福利待遇。二是上世纪80年代,在人口老龄化造成的政府负担不断加重的形势下,这些国家开始税改费,通过引入不同形式的个人账户模式来加强缴费与待遇的联系。在现阶段,税改费取代费改税成为目前国际改革的潮流。

四、小结

社会保障税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但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呈现出多层次性,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说,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时机还不成熟,基础还不牢固,建议社保费改税应当不行或者缓行。

参考文献:

[1]林双林等.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探索.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李明.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篇5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风险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对老农保的创新和改革,涉及人数众多,个体情况千差万别,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参考。只有合理确定地方财政补贴与农民自己缴费的比例,做到既不过度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又使农民有持续的缴费能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

科学的筹资模式是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关键

筹资模式是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科学合理的筹资模式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有效的筹资渠道;二是合理的筹资比例。我国过去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及特点是:农民自愿参保为主、集体资助为辅、政府政策扶持。①但实践证明,这种筹资模式是难以真正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生活风险保障的。首先,由于在国家、集体、农民三方中以农民缴费为主,又强调“自愿”,就必然导致农民参保率低,缴费水平低,因而保险基金规模很小,保障功能很弱。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5744万,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人均仅540元。其次,集体资助占相当大的比重。正是由于集体资助的存在,才吸引了一部分农民参保,从而维持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乡镇企业改制和农村税费改革,使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资助难以为继。近几年来,包括重庆在内的一些较贫困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保险基金筹集更加困难,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民本就不高的参保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只有打破资金这个“瓶颈”,才能形成多元与合理的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保有量相对充足,筹资风险可控的新型筹资模式。

以涪陵区为例分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风险

涪陵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现状。2008年末,涪陵区户籍总人口为113.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0.76万人,非农业人口33.04万人。2008年全区生产总值253.48亿元,比上年可比增长24.6%,增速较2007年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4.94亿元,增长7.5%。全区地方财政收入23.54亿元,增长63.8%。

近年来,在统筹城乡发展实践中,涪陵区建立了五种城乡统筹的“带动模式”,建立了农民工稳定和长效的就业机制,农民持续增收有了保障。②同时,涪陵区城乡经济初步实现了大幅度跨越式的发展。地方财政收入与城乡居民收入实现了大幅度的增长。2008年,区级财政收入实现增幅达到63.8%,完成农业总产值37.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168元,增加669元,比上年增长了19%。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加,确保地方财政有足够的财力资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农民收入的增长在改善农民现有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为缴纳养老保险提供了足额的资金来源。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区级财政负担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参保老龄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为80元,中央承担一半以上,余下部分市级承担60%左右,区县(自治县)承担40%左右。也就是说“补出口”这一块,中央承担55元每月,剩下的25元区县承担40%即10元每月。③“补入口”由区县政府制定详细试点总体工作方案。④“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

根据表1中1999年到2008年涪陵区农业总人口数据,由SPSS线性回归方程输出可以得出农业总人口增长趋势模型为:x1=1377.44-0.646t,R=0.925,R2=0.855,t为年份。根据1999年到2008年农业老年人口(60岁以上)数据,可以得出今后的农业老年人口增长趋势模型为:x2=0.332t655.04,R=0.995,R2=0.991,t为年份。根据1999年到2008年符合新农保参保人口数据,可以得出今后的符合新农保参保总人口增长趋势模型为:x3=1759.52-0.853t,R=0.979,R2=0.959,t为年份。根据1999年到2008年涪陵区财政支出数据,可以得出今后的财政支出增长趋势模型为:x4=-57334707+28702.267t,R=0.889,R2=0.790,t为年份。

根据x1,x2,x3,x4趋势模型可以预测未来年份农业总人口、农业老年人口、新农保参保人口和区财政支出等数据,并可据此数据计算出新农保补贴和补贴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新农保补贴由补入口30元每人每年加补出口10元每人每月组成。如表2:

由表2中预测数据可以看出,区级财政用于新农保补贴年平均增长12.5%,新农保财政负担比由0.5%增加0.62%,年平均增长为0.03%。而且在达到新农保参保人数全覆盖以后,新农保补贴支出基本稳定。随着财政收入、支出增长,新农保补贴占财政支出比例会逐渐降低。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现行补贴标准不会对区级财政造成资金压力,区级财政对新农保补贴有足够的财力保障。

农民自己缴费负担分析。近年来涪陵区以农民增收为核心,采取多种措施,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按照重庆市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和2008年涪陵区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涪陵区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率为2.4%,按照最高档次900元计算,农民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1.6%。与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比率相比,缴纳农民纯收入2.4%到21.6%的比例是合理的,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重庆市在低档次缴纳水平维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同时,提高了高档次缴纳水平。农民可根据自己不同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涪陵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进一步增长,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率还会进一步降低。

对资金筹集长期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而涪陵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68元,比全国水平略低;涪陵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基本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因此,以上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近期来看,新农保筹资模式合理,筹资风险可控。但从长远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尚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改革和模式创新:一、逐步提高地方财政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对“入口”和“出口”两方面的补贴,如对缴费农民每人每年的补贴由30提高到50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可以逐步提高。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自身缴费能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受农村集体经济的制约,只有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才能有足够的发展后劲。三、吸纳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拓展保障资金来源。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社会保障事业,接受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捐助,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等,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四、改革和完善金融配套措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文为重庆市软科学项目“重庆市农民工就业促进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STC,2009CE9001)

注释

①陈颐:“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筹资模式”,《学海》,2003年第5期。

②巴渝传媒网:“涪陵城乡统筹发展方式具示范性”,2008年10月24日,省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075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篇6

关键词:养老保障模式;国际比较;农村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56-04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的一项跨世纪的社会工程,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息息相关。固然,中外国情差距很大,中国应立足国情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但是,为在探索中少走弯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还是十分必要的。

一、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

到1995年底,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养老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障模式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障模式起源于俾斯麦1889年通过的老年、伤残、遗嘱养老保险法。这种模式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已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补贴。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调雇主和雇员按既定的比例定期缴纳养老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金。当资金收入不够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补贴。财政资助具体表现在财政拨款、税收和利率上给予支持等方面。雇主和雇员的负担比例因国情不同有所区别。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点有:(1)强调个人缴纳保险费,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享受资格,才能领取保险金。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不会给政府造成过重的负担;(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即雇主与雇员依法定期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形成保险基金。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资助,有效地加强了基金后盾,以确保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长期正常的运转;(3)实行多层次养老金。社会退休金的层次分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和企业补充退休金,其中雇员退休金起主导作用。享受保障的退休者待遇,其数量通常与工作业绩、工资收入、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和多少挂钩,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实行行业组织管理或地区组织管理;该种养老保障模式历史的存续时间较长,维护了老年人的权利,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过分强调“选择性原则”,共济性较弱,不同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现;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权利义务的一致,保险费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生活,使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行经常调整和规划,使得计算变得更复杂化,不易被理解;三是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会使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四是从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更强调效率,公平性较差。

(二)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模式起源于1945年英国“贝弗里奇报告”,后为瑞典及北欧一些国家所仿效。采用此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劳动生产力水平必须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人均国民收入、国民素质和物质生活等方面都有较高的水平,并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强大的社会福利刺激需求,推动经济发展。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点是:(1)强调养老保险待遇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养老保险待遇平等程度较高,标准亦较高,使社会保障成为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2)基金来源于税收。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是建立在社会立法的基础上的。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在社会立法的基础上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执行,因而养老保险管理形成了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这“三化”是其重要的特征;(4)高福利的保障水平也会产生副作用。这种养老保险模式过分强调了普遍性和福利化,即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盘保障,而且保险标准较高,忽略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将加剧社会经济的矛盾,最终结果可能会是为了公平而牺牲了效率。

(三)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

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它是由国家统一筹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劳动者无需投保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险。它首创于解体前的苏联、东欧和改革前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属此种类型。这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征是:(1)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险待遇。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老有所养”的权利,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和财政负担,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失去劳动能力后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险待遇;(2)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事业统一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工会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劳动者除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养老保险管理施加影响外,从基层理事会到它的中央理事会,工人代表都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它的实施和管理;(3)养老金的给付与工资水平挂钩。在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下,退休金给付单一,退休者一律享受全国统一规定的退休金。养老金的给付与职工的工资水平挂钩;(4)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与福利型养老保险有相同之处,助长了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倾向,是一种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和“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保障模式。

(四)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调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其特征是:(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并制定个人帐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并且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2)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其功能;(3)养老金额与个人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更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4)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缺乏社会互,不能在社会成员之间调剂使用;退休后一次发放给全部退休职工,如遇到不测事件,到时难以确保高龄者的基本生活。

二、养老保障金筹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国外养老金筹集模式的历史沿革

回顾养老金的发展历史,它是与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入对社会化养老所提出的客观要求,但由于人的行为动机总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及人口结构的变动和经济发展的不一致,致使各国的养老金收支状况面临着难题。如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同国家都在进行探索,也都在酝酿着新一轮的养老金改革方案。从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方面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走过了从现收现付制到基金制的转变,得益于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的经济增长,二战以后形成的建立起以现收现付为主导的基金筹集制度;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轮流进入了滞胀阶段,现收现付制度受到了挑战,因此,各个国家发展了基金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时,基金制是作为现收现付制的一个重要补充,一是补充基本养老金的不足,二是提供一个基本的激励机制,使个人养老金的缴纳和待遇相挂钩,三是企业之间对人才的竞争竞相推出相应的年金作为补充。基金制逐渐取代了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占主导的养老资金的筹集模式。现在由于老龄化的到来,各国对于老龄化社会到来及由于劳动力的减少所引起的经济衰退互相影响的忧虑,使各国都有对养老基金的筹集模式进行改革的需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关于养老金筹集模式的辩论澄清了各种筹资模式的优缺点,对于基金制能够应对老龄化危机的信心开始动摇。

没有任何一国的养老基金的筹集模式是纯粹的单一模式,它必然是以一种模式作为主导,其他模式进行补充的混合模式。基金制的发展正是在解决现收现付制供养水平较低等较多矛盾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基金制也不能完全替代现收现付制,财政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强化,这部分来源于税收的资金正是现收现付。但一般说来,一个社会的一定时期,必定有占主导地位的资金筹集模式,这种占主导地位的模式所暴露出来的优点和缺点需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取舍,选取型有利于本国的养老保障模式。

(二)不同的养老金筹集模式比较

在养老保障金筹资模式上,一般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和基金制(fundsystem)两种制度,现收现付制是通过代际之间的相互交换来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资金筹集制度。它通过当代的年轻人养活当前的老年人,而当代的年轻人在年老的时候又是通过未来的年轻人解决养老资金的来源,是通过财政系统或者是家庭系统平衡同时存在的两代人的生活养老问题。而基金制是指通过平衡一个人一生的收入和消费,自己存钱养活自己的资金筹集模式。而现收现付制进而可以分为给付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和名义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下的缴费确定型的资金筹集模式是指每个人的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但这个资金为当代的老年人所消费,这个空的账户只是一个缴费记录和将来领取养老金数额的凭证,这个账户的增值份额是与经济增长率或工资增长率挂钩的名义回报率。目前瑞典实行这种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

三、国外养老保障模式对构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外养老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养老保障模式除了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紧密相联外,在发展进程中,都表现出与人口数量、年龄结构以及素质的高低相适应的特征。纵观国外养老保障的发展,对于建设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得出如下几方面的借鉴:

(一)养老保障模式的借鉴

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选择上,中国宜采用投保资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原因在于: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相应地农民的负担能力也大大加强,有了实行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同时,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只有在履行了缴费义务后才能享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又兼顾了效率。

(二)养老资金筹集方式的借鉴

中国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上,应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这也是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特点,但这种筹资模式在中国农村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具体实施中应因地制宜: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富裕地区,农民的经济负担能力较强,乡镇企业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也较强,这些地区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具体比例也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养老保险金可以考虑由两方负担,要根据个人和集体的经济实力而确定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和集体负担还是由国家和个人负担;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集体和个人的负担能力都比较差,这时农村养老保险金可以由国家负担为主,集体和个人的负担为辅,也就是基本依靠国家救助的方式。

从全球来看,不仅中国,美国、欧洲在未来都有养老金财务的压力。中国从1998年开始,城镇居民采取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政府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补充。到2004年,政府统筹的养老金总额约是2190亿,由社保财政拨款、收入以及部分国有股转让形成的社保基金约1200亿,两者加在一起约3400亿。据测算,未来二十五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1.8万亿人民币,赤字运行时间二十多年,年均缺口700多亿,而且期待率只有58%左右(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网络版)。这个期待率并不是退休以后的劳动者的退休金,是指退休以后个人拿到的退休收入相当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58%。根据惯例,一个人退休后,要想维持和退休前品质差不多的生活,大概需要退休前工资的70%。这就意味着中国养老金缺口的大量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参考文献:

[1]王新梅.全球性公共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中国的选择[J].世界经济文汇,2005,(12).

[2]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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