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济的属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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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的属性篇1
内容摘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中普遍存在古城保护、旅游开发和城市发展的矛盾,本文从历史文化名城的共有属性――功能属性、文化属性、经济属性的角度解析矛盾的表现形式,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提出建议,以协调三方矛盾,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属性错位矛盾
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属性界定
(一)历史文化名城概念
我国1982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确定。我国于1982年2月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分别于1986年12月、1994年1月公布了第二批名城38座、第三批名城37座,之后不断增补,目前我国总计110座部级历史文化名城。
(二)历史文化名城属性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多维属性特征,它首先是城市,是人类聚居的一种场所,因此,城市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其次,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内保存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历史文化名城是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文化属性。而且,历史文化名城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优美的景色吸引了各地的旅游者,因而又具有旅游资源属性。
功能属性:城市属性。城市是人类各种形式的聚居场所之一,是在一定地域内,由特定人群发生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以及生活方式,由共同人员组成的地域社会,是人类活动的场所和聚集中心。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仍然是部分居民日常生活、工作及旅游的载体。文化属性:遗产属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其不可替代性、不可恢复性、共享性和非赢利性,具备遗产保护的典型意义。我国所评选出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独特的景色风貌和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符合《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中的某一或几项条件,可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和利用。因此,遗产属性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属性之一。经济属性:旅游资源属性。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一个特殊的旅游客体,其旅游资源是以古城的各种建筑实体为载体,包括存在于历史文化名城这种空间内的能够吸引旅游者的一切人类物质和精神文化的成果。历史文化名城特别强调营造“宜居宜游”的理想生活环境,风格独特的人文景观,为旅游发展提供基础,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的属性错位
(一)功能属性为重,“城市化”破坏古城“原真性”
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过分强调城市属性优先,忽视遗产属性的保护,也不谈旅游资源属性的合理利用,会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很大的破坏。随着经济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化”速度加快,古城风貌面临建设性的破坏。
(二)文化属性优先,“标本式”保护禁绝开发
文化属性优先是指忽视历史文化名城所处的时代背景,过分强调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真空保护”,是一种“专家保护”和“政府保护”,是一种限制性保护模式。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停留在标本式保护阶段,甚至否定重视遗产安全前提下进行的开发与利用,忽视城市属性和旅游资源属性的存在。这必然导致遗产属性保护动力不足,效率低下,以至影响古城的修缮、保护等。
(三)经济属性为主,重视旅游开发忽视资源保护
有些地方热衷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带来的短期经济价值,把开发利用古城旅游资源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忽视旅游发展带来的过量游客和大量旅游设施建设给历史文化名城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独特的生活观念造成的冲击。使得历史文化名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人工化、商业化倾向。最终以生态失衡、历史真实性与风貌完整性消失等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一时的发展和繁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属性错位引发矛盾的表现形式
(一)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
静态保持限制城市发展。“原真性”始终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但它在实践中经常被曲解为以保护为终级目标,为保护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需要从各个方面展开多目标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常常表现在只“保”不“护”,强调“还原”地保持本来面貌,这不仅限制了城市的发展,而且引起居民的反感。基础设施的缺乏和道路的不畅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很多人搬离了旧宅,致使古城“空心化”现象严重。城市发展导致传统文化衰落与环境危机。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随着城市的发展、知名度的提升,居民与外界的接触机会增加,当地文化在与各种外来文化的反复接触、碰撞中,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质变。当地居民的生活不断丰富,眼界不断开阔,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活消费方式等逐渐向现代化发展。但同时也淡化了原有宁静、古朴、雅致的生活氛围,甚至导致当地文化逐渐消失。另外,居民自发的建设活动破坏了许多传统建筑,这种人为的建设性破坏对古城格局的破坏极大,许多传统的古建筑精华因此不复存在。
(二)城市发展与旅游发展之间的矛盾
1.社区居民获益少,态度消极影响旅游发展。由于民主意识不强、经济发展滞后、知识水平有限和参与意识不足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社区居民除通过参与经济活动获取收入以外,几乎是被动参与旅游开发的。旅游开发中的旅游规划、旅游经济活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文化维护等各项活动基本由政府和开发商包办,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社区居民在旅游参与过程中大多处于被决定、被包装、被表达、被展示的状态。
2.游客超容,影响城市环境。旅游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感受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一般量化为旅游地接待的游客人数最大值。当前历史文化名城普遍将旅游视为当地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积极打造城市旅游,以提高旅游收入,却忽略了旅游收入的激增即游客人数的激增,这会给古城环境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特别是黄金周和双休日旅游热带来的巨大的游客流,大部分已经超过了目前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容量允许的限度。游客超容量带来一系列的连锁问题,如旅游地环境恶化,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满意度降低等。对当地居民来说,旅游地是生活和工作的场所,过多的游客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将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旅游发展与古城保护之间的矛盾
1.旅游产品表象化,掩盖古城文化内涵。旅游作为一项给人轻松、愉悦感受的大众休闲活动,其本身就是为了给游客提供区别于常态生活的体验,所以旅游经营者在设计旅游产品,展示古城文化内涵以吸引游客时,更倾向于提供通俗性、娱乐性、游戏性强的旅游项目,从而顺应大众旅游者的心理,符合旅游者的消费偏好。而保持文化原生态的旅游产品如同阳春白雪既高雅又严肃,经营成本较高且风险大,曲高和寡。两相比较,旅游经营者较容易选择大众文化性质的展示方式,利用古城文化某些外在、表层的东西,以商业化、娱乐化的表现形式使游客获得审美体验,但这难免会带来文化展现的肤浅和庸俗。
2.旅游地商业化经营,古城形象失真。旅游开发商关心的是经济效益,他们热衷于将资源商品化。目前古城的商业化经营表现为:利用古城实体资源引导视觉消费、店铺和院落商业化经营、景区周边进行房地产投资;利用地方文化和生活习俗经营餐厅饭店、打造宾馆客栈、设计旅游纪念品、提供歌舞表演等活动。这些经营活动会造成古城商业氛围浓厚、文化氛围消弭、空间结构转变、古城形象失真等。
3.古城保护不力,阻碍旅游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和近年来“发展”思潮的影响,目前历史文化名城的面貌大多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古城风貌无法真实再现,与旅游者对古城的心理期待存在差距,导致旅游者游后评价不高,重游率低,阻碍当地旅游进一步发展。
相关政策建议
(一)努力协调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
保护和开发并不是绝对对立排斥的,它们有共同的利益趋向和价值取向。保护是绝对的,需要较大投入,但并不是毫无效益。历史文化名城不同于山水城市,它的经典内涵是历史和文化。在历史文化名城开发中,应将古城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置于一个核心的位置,保护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从古建筑的设计、构造、材料、样式、色彩、体量及空间位置等方面入手,从影响古城整体格局、氛围、环境等方面进行考虑,多层次多手段来保存古城历史文化遗存。
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是古城旅游发展的源泉和基础,对其保护的不利,将使古城旅游开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创新,才能全面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吸引力和潜力,从而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的双赢。
(二)实现“游客-居民”双向满足
古城文化是当地居民真实的生活再现,只有当地居民和居民的真实生活才能给古城赋予无限活力。所以开发部门应该致力于古城原真性的保护,让游客体验真实的地方风情和历史文化。另外,改变将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单纯的旅游观光地的做法,切实考虑生活在历史文化名城内居民的社会地位、生活方式、价值取向,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这样不仅能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有利于古城的保护。
(三)走差异化发展路线
目前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仍然以观赏游览为主,这种经营方式虽然容易操作,便于招揽各类游客,但是旅游过程短暂,游客体验有限,游客的消费层次不高,重游率低,古城居民的旅游收入也就得不到提高。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必须要突出其文化内涵,把当地特色文化展示给游客,使游客充分体会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博大精深。这就要求对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深入挖掘,除了对建筑艺术进行详尽的介绍和扩展,还要收集历史文化资料,重点展示当地名人、名事,继而进行周密细致的策划,推出不可模仿的精品产品。
(四)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首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起到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作用。申报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规模地拆迁违章建筑,整治周围环境。而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须接受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的监督,古城能得到更高层面的保护和监督。其次,世界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品牌,是该地区人文价值的亮点,对当地文化旅游起到提升拉动作用,从而能够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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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龙生.浅析城市旧居住区的再开发[J].甘肃科技,2008.8
8.张成渝,谢凝高.“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与世界遗产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文化经济的属性篇2
1文化产业综述
当今,知识时代已经进入到炉火纯青地步了,而文化也已经成为当今时代快速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然而文化产业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重要的支柱型产业。诸多国家都已经把文化发展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和有效途径,在不断地制定文化发展的新战略[1]。因此,在现代这样的国际环境当中,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怎样重新审视文化传统,提高文化战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做强文化产业,提升我国的文化产品竞争力,是迫在眉睫要考虑的问题。文化问题是一个民族生息发展和一个国家生息发展的重大课题,在当今时代军事实力已经不能完全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唯一标准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兴起的文化产业也作为和军事实力相同的指标了。因此,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和崛起。因为我国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因此,宏观导向不够清晰,受到经济体制的制约,法律制度也不够健全,产业的结构也不尽合理,经济思维不够活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意识也比较欠缺。文化产业是指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影视业、演出业以及音响业和娱乐业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可以采用工业化大生产的方式来进行复制和批量生产,并且通过现代传播技术的推广和传播获得亿万群众,而且还可以通过运用现代经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自身价值,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2文化产业的本质特征
文化产业的本质特征揭示了我国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在根本上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
2.1文化产业行业的特殊性
在一些其他的生产部门作为生产物质产品的行业只具有单独的产业属性,也就是说以低投入高产出的巨大利润来为目标的。然而,文化产业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和产业属性,因为,它不仅仅只是生产部门,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宣传战线的重要工作部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因此,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然而,它的产业属性也决定了市场经济的规律,采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2.2文化产品的可复制性
文化产业的重要核心在于原创”,然而,文化产品主要是通过在原文的基础上加以复制而生产出来的。也就是说,把一个产品经过重新编码以后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再现。所以,文化产品的复制是把文化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理解进行编码的方式,还有就是复制文化内容的载体[2]。文化产业的标准化生产指的是在原产品的基础上所复制产品的无差异性和逼真性,文化产业是在复制现代文化产业,它是随着复制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的崛起的。
2.3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
文化产业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经济生产、意识形态这两种双重属性,它主要指的是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属性,是文化产业的起点。文化产业通过提供音像、知识信息、艺术、文字等知识来让取得人们的精神满足,它是提升人们精神生活的特殊产品,有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两种。针对文化产业要将其放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去考虑,要以企业的盈利为主要目标。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是不矛盾的,产业内的经济属性能够得到良好的发挥,而外部的社会结构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2.4文化产业的原创性和知识性
知识作为文化产业增长的主要因素,其人类的思想和智慧以及精神都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它是财富的直接来源。在文化产业的产业链条当中,对内容的创意是文化产业的起点。文化产业的知识性体现在新观念、新思想以及新方法上的整合,因此没有一个产业和文化产业一样具有依赖性。
3发展文化产业要从实际出发
我国的文化产业处于刚起步的状态,因此,要想在短时间内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就要从实际角度出发,把握特色优势,量身定做符合自己文化发展的对策与思路。近些年来,全国各个地区都在不断的探索特色道路,无数事实证明,没有内在的拓展空间和创造力很难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良好发展和生存。于此同时在不断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同时,还要不断的结合产业发展的整体要求来具体的把握产业的特色优势。因为,丰富的民族文化是文化发展不可多得的宝贵的资源财富,想要在现代市场的技术制作和需求背景下完成文化产业就要就行资源配置,使资源有效的转化成为产业优势。我国的文化产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点,资本、人才以及科技、信息的需求和市场需求水平的能力都展现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因此,优化配置、开发文化资源是促进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文化发展的重点在于,坚持各种基本准则,充分对市场这个巨大杠杆加以利用。并且以商场为导向来提供文化产品和生产文化产品以及服务,使文化产品成为企业的经济增长点。除此之外,还要积极的引导消费,拓展文化市场,以不变应万变。然而,拥有很大发展前景的服务和产品未能得到良好的业绩主要在于缺乏市场开拓能力。有效培育市场和拓展市场关键要把文化产品的需求和消费良好的进行把握,和本地的文化资源进行结合,找到发展的突破口。然而,在这基础上想要拓展市场还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眼于外来客人的需求,对外来客人要做到尽量满足消费需求;
二、对于本地居民的需求,对能够使本地居民满足的产品要大力的开发;
三、快速的造就能够引起品牌效应的产品;
四、选择切入点和重点,拓展外部市场。此外,在进行市场拓展的过程当中,要不断的优化特色文化资源,获得稳步、快速的动力。与此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还要做到足够的规范化。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要尽快的制定出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3]。对文化行政部门的各类活动要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合法进行经营,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自发自流开放的状态。此外,在进行市场管理、土地使用以及行政审批和融资等一些方面进行优惠措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文化产业的投资,以此来壮大文化产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实力。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能够使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发挥到极致,以此来推动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和健康发展。
文化经济的属性篇3
[关键词]会计计量;计量属性;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4.17.007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4)17-0010-03
1引言
20世纪30年代以来,会计学界就逐渐流行这样一种观点:会计就是一个计量过程。由此可见会计的计量是会计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体现了会计的特有属性并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在会计计量观念中,从传统的实物计量发展到现今的以货币为统一量度,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产物,会计计量的变革一直与经济环境的改变相伴随,会计计量属性也不例外,其产生于货币计量观的应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并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创新。
2文献述评
我国会计发展起步较晚,对于会计计量属性的研究始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林志军(1985)认为,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历史成本模式有着较显著的优越性。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即商品价格发生较大变动之时,严格坚持历史成本模式提供会计信息又会带来较明显的局限性。这就决定了会计计量不应当,也不可能仅有一种模式。吴艳鹏(1990)提出应该根据资产计量的客观环境,采取灵活方便的资产计量反映和信息提供的方式,肯定原始成本在企业资产计量中的主流方向,但在某些场合下对于某些资产事项,恰当地运用其他非原始成本计量属性计量反映,形成一种以原始成本为主流、多种计量属性并存择优的格局。这都是基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初步形成并得以发展,通货膨胀初见端倪的环境下提出的。
随着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使用,黄世忠(1997)提出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前景取决于下一世纪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为公允价值会计在下一世纪发挥主导作用创造了客观环境。葛家澍(2010)认为,今后,在财务会计中运用双重计量进行确认与报告的模式将是大势所趋。对于大多数的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仍然需要按历史成本计量,而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则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
由此可见,会计计量属性的不断革新与发展都是基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提出的新要求。
3会计计量属性的历史变迁
3.1历史成本计量占绝对统治地位: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时期
人类会计的萌芽可以认为起始于早期的“刻木记事”“结绳记事”等活动,这正是人们力图正确记录各项活动的原始计量行为,这个时期,实物承担了计量的全部任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仅靠实物量度的记录活动已不能满足会计的需要,于是产生了货币量度计量的行为。运用货币作为计量尺度,是会计计量区别于原始计量行为的标志。在由原始计量向会计计量转变的过程中,会计计量方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结果更加符合人们期望中的“真实”。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所进行的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企业的最基本经济组织形式,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也随之产生。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当时的会计计量要求不偏不倚、如实加以反映,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历史成本以其以实际交易为主、具有可靠性、计量程序简单、资料易获得、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自然成为记录公司财务活动的绝对选择。
3.2多种计量属性登上历史舞台:经济危机引发的思考
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政府的不干预政策使得市场经济自由化走到了极端。企业“自主管理”使会计变得无序,对外财务报表充满了欺诈,导致了1929-1933年的空前经济大危机。在反思经济危机的过程中,人们认为在大危机之前虚夸利润和粉饰经营前景的会计报告的泛滥,导致各方对经济发展的盲目乐观,是引发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时的学者们在系统整理会计理论的初步尝试中,强调收益计量的可靠性,强调会计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可比性和配比性以及历史成本原则。
然而,由于经济危机引发的经济萧条导致了物价下跌、公司寿命不确定、股份常常易手等现象,会计目标逐渐从反映受托责任转向投资决策有用性,使用者不仅强调信息的可靠性,还关注信息的相关性。虽然这个时期的通货膨胀并不严重,但随着环境的变化,历史成本信息因不及时和不能完整反映企业价值而日益遭受各界批评,已经有一些会计学家开始关注稳定币值会计,如约翰・B・坎宁在1929年出版的《会计中的经济学》中率先主张会计应向经济学靠拢,并在会计学中第一次提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概念,同时指出最好采用未来现金流量对所有的资产进行直接计价。
经济大危机的另一个后果就是促进了公认会计原则的研究以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从而开始了制定会计准则的新时期。其中《试论企业广泛适用的会计原则》(ARSNo.3)中莫立茨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假设――“市场价格”假设,认为市场价格可分为由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交易形成的过去价格(即历史成本)、现在价格(即现行成本和现行市价)和未来价格(如利用未来现金流量和现值技术形成的公允价值)。斯普罗斯和莫立茨认为既然资产的价值在于它代表未来的经济利益,那么资产的计量问题就应当计量其未来的服务,就应该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计价,从而不同的资产项目根据各自特点分别用历史成本、现行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其等值进行计量。尽管这些观点不能为当时的会计界所接受,却与目前会计界对计量属性的倾向观点十分接近。
探究经济危机产生的原因,历史成本以其客观公正得到了会计界的普遍认可,然而,面对经济危机造成的一系列后果,其缺陷也逐步显露,受到了现行成本、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的冲击。但历史成本依旧是财务会计与报表最主要的计量属性,这是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所取代后,真实的财务会计取代过去弄虚作假会计的必然选择。
3.3多重计量属性确立:经济复苏对会计的新要求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方面,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资本集中加速并向国际化扩张、长期持续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带来新的会计问题,而且新的会计问题仍在不断涌现;另一方面,传统会计理论侧重于描述性,缺乏一套首尾一致的理论框架,有些重要会计文献实际上往往观点不一,甚至互相冲突,结果导致会计实务的混乱,因此会计实务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能适应新环境的完整的和规范的会计理论框架,用以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约束会计实务。这样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界就纷纷开展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从而确立了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格局。
FASB在1984年12月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5)“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中列举了现行实务中采用的5种主要的计量属性,即原始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现值,并分别给出了定义。它还指出,现行会计实务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多重属性并用的混合计量模式。
3.4公允价值在批判中发展:金融市场繁荣的背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特点的日益突出,大规模的企业联合与兼并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企业逐渐产生了一些难以用传统的可观察到的市价来计量的资产,比如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关于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摆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面前。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指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严重不足,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由此宣告了公允价值会计的诞生。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广大金融工具投资者普遍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充分反映了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而且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的问世,既增加了市场竞争的风险,也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市场经济随着金融创新而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性,于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运而生,从最早应用于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逐渐演进到表内确认和计量。在金融创新时代,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财务会计所采纳,也是历史或时代的选择。会计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最相关的属性,也是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3.5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行:新时期经济环境的新要求
金融创新的日渐发展使得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逐步得到认可,然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也使得金融投机随之产生,因此公允价值属性可靠性低的特性很容易被加以利用,会导致会计造假现象的泛滥。由于会计这门学科是以真实可靠为基础的,因而历史成本依然是也必然一直是会计计量的基础,而同时,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金融工具的流行使用,公允价值也是顺应环境需求的必不可少的计量属性。企业今后在财务会计中运用双重计量进行确认与报告的模式仍然是大势所趋。就是说,在一个企业中,对于大多数的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仍然需要按历史成本计量,从而产生相应的历史的即实际的信息,而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则仍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从而产生相应的按当前脱手价格反映的预期信息,更能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
没有一种计量属性是完美无缺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等特征的矛盾性使得不同的计量属于不同的会计目标和信息质量需求,因而不同的经济环境会使不同计量属性或备受青睐或广招诟病,同时也会使其不断发展创新。
4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会计计量属性的变革一直与经济条件的改变相伴随。会计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社会赋予了计量的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计量的手段和技术也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使命。经济环境的改变,会暴露出更多关于会计计量属性的缺陷,也会引发新的思考,从而导致不同计量属性的产生与变革。同时,不同计量属性的选择,也会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大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或是造成经济繁荣的假象,甚至被认为是经济危机的原因。
迄今为止,对于不同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学术界和实务界依旧未达成共识。可以确定的是,没有一种计量方法是完美无缺的,资产的多样性以及经济环境的动态性决定了计量属性不可能是唯一的或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革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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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的属性篇4
关键词:宪法学经济制度上层建筑
在宪法学上,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宪法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的总和。而前两种观点,把经济制度混同于了经济基础,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而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首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上层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及意识形态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政权、法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通常被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观点、法律观点、等等。在上层建筑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包括国家的制度、物质设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层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一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其次,从宪法学这门学科看,经济制度应属于上层建筑。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但归根结底,宪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研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宪法的本质、特征、形成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宪法的保障与监督等。这些都属于国家政权,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都是政治上层建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举足轻重,决定了宪法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一是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研究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二是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的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因此与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有密切联系。三是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也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因此,宪法学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然如此,作为宪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自然也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最后,从经济制度与宪法学中其他制度的关系上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法由无数法律规范组成,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上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之相适应,宪法规定了四种制度,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无疑都是上层建筑研究的范畴。
在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当中,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精神文明是人们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同样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和标志。它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力作用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桥梁,对国家活动的方向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任何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在思想道德领域未能占据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肯定不可能稳固。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对一定社会的
精神文明的规定,就是国家的文化制度。如我国现行宪法把建设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制度。因此,文化制度亦应属于上层建筑。
作为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经济制度不言而喻,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制度乃至于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各种制度的性质。同时,对经济基础的确认和维护是经济制度以及整部宪法的根本任务之一。除此之外,经济制度还包括经济基础的其他补充形式和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方式、方法、方向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文化经济的属性篇5
关键词:艺术管理;艺术行政管理;艺术经济管理;艺术产业管理;艺术中介管理;理论框架
中图分类号:G306.3文献标识码:A
随着文化产业兴盛时代的即将到来,文化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的成败得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显得迫在眉睫。同时,因为艺术是文化的杰出代表,所以我们能否做好艺术管理的研究对文化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前瞻作用和开拓意义。当然,要想清晰地搞懂和弄透艺术管理并非易事,艺术管理是一个庞杂的系统,能否准确地构建出艺术管理的理论框架是我们探究艺术管理之谜的第一步。
一、有关艺术的诸种管理
艺术管理作为一个庞杂的体系包含很多种管理,其中艺术行政管理、艺术经济管理、艺术产业管理、艺术中介管理的概念是掌握和理解艺术管理所必须定义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深入和全面探讨艺术管理之前,我们先来对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产业管理、艺术经济管理、艺术中介管理的概念做一个简单的论述。
1、艺术行政管理。要理解艺术行政管理首先让我们先来认识一下文化行政或文化行政管理的概念。文化行政或文化行政管理就是文化行政机构(在我国当前,有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影视部等)依据所属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对各项文化事业(广义的事业)实行规划、组织、调控等行政职能。如果把艺术作为广义文化的一部分,艺术行政管理当然可以并入文化行政管理,如果艺术有必要从广义文化中独立出来,那么艺术行政管理借用文化行政管理来帮助理解基本还是可靠的,即把上面定义中的“文化”字样换成“艺术”字样就可以了。艺术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的代表,客体是发生在本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一切艺术性活动,管理的依据就是法律规章。事实上,西方对艺术演出团体已形成非常严密、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这些艺术演出团体的管理推动了一门新兴学科――“艺术行政管理学”的蒸蒸日上。
2、艺术经济管理。与艺术行政管理一样,艺术经济管理也是一个交叉理论: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的交叉组合。早先,已有人提出建立艺术经济学,他们认为艺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艺术经济和市场的问题,为的是寻求出艺术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从而做出哲学上的思考和认识。艺术经济管理虽然与艺术经济无论在称谓还是实践上都有一定区别,但艺术经济管理无疑也应该是以艺术市场为中心阵地来研究一切艺术经济活动的管理行为。艺术经济管理是一种多主体管理行为(后面详论),艺术经济管理的客体是一切艺术经济活动(包括经济政策、艺术生产、广告宣传、艺术商业、艺术消费、工商税收等)。
3、艺术产业管理。何为艺术产业,这里我们可以借用赵玉忠先生对文化产业所做的表述:所谓文化产业,是指以企业组织方式从事文化商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文化产业在本质上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因而它隶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至此,我们可以认为艺术产业即指以企业组织方式从事艺术商品生产和艺术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首先它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文化娱乐生产业,其次它还应该属于商业,是一种从事艺术精神生产品买卖和流通的密集式商业经营活动,这里的“密集式”表示活动之多、参与者之众、方式之繁荣。单体与单个之行为不能称之为产业。对这种密集式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就是艺术产业管理,它与艺术经济管理的区别就在于它强调对群体性产业活动的管理,而艺术经济管理的客体既包括群体经济活动也包括个体经济活动。
艺术中介管理。从经济角度来讲,艺术中介就是居于艺术生产方和艺术消费方之间的艺术介绍和传播者,即在艺术市场上专门从事艺术流通和买卖的中间机构。艺术中介应该包括艺术经纪人(artbroker)、艺术人(artdealer)和艺术信托人(arttrustee)。简而言之,艺术中介就是艺术商人,包括个人和组织。艺术中介作为商业企业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的管理活动就称为艺术中介管理,其管理主体特指艺术中介本身的管理层,其管理客体是指中介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准确地讲,艺术中介管理与艺术行政管理相去甚远,因为管理主体截然不同,管理客体也差别较大;艺术中介管理从属于艺术经济管理,并且是其中一小部分的微型化;虽然艺术中介管理是艺术产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支,但又与艺术产业管理在层次上分道扬镳,因为艺术中介管理强调单个企业的微观管理,艺术产业管理强调企业群的行业性管理活动。艺术管理。包括上述四种管理的复合式管理,是由上述四种管理建构的庞杂的管理体系,是一切涉及艺术活动的管理的总称。
二、艺术经济管理的深入释疑
对于艺术管理的分类问题,孙仪先曾有这样的描述:“艺术管理可分为艺术经济管理和艺术行政管理两大类,都属于研究社会精神文化的管理学范畴。”这一认识在目前的学术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实这个结论颇有令人生疑的地方。问题的关键就出在对艺术经济管理的定位研究上。
上面已经谈到,艺术经济管理是以艺术市场为中心阵地来研究一切艺术经济行为的管理活动。笔者认为,在艺术市场中,艺术经济管理可以有三种分类:宏观艺术经济管理、中观艺术经济管理、微观艺术经济管理。即政府对艺术市场和艺术经济活动的管理就是宏观艺术经济管理(主体最大,范围最广,是产业与事业的结合,等级最高);艺术行业协会、艺术产业机构、民间艺术组织、艺术企业群对艺术市场和艺术经济活动的管理活动就是中观艺术经济管理(主体庞杂但位居中游,比政府小又比单个企业大,范围的中心主要放在产业性操作上,等级其次);艺术企业即艺术中介对自身的市场和经济活动进行的企业化管理就是微观艺术经济管理(主体最小,为单个的艺术企业,管理范围最窄,局限于单个艺术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等级也最低)。艺术经济管理的分类情况用下图表示就是:
从上面的图示可以看出宏观艺术经济管理同时又属于艺术行政管理(政府性管理),中观艺术经济管理同时又属于艺术产业管理(行业性管理),微观艺术经济管理属于同时又艺术中介管理(企业管理),这就是说艺术经济管理与艺术行政管理的关系息息相关,根本无法截然分开,而把它们作为艺术管理截然分开的两个类别看来是不合适也不客观的。
三、艺术产业管理的重新建模
在2002年第四届中国艺术产业论坛上,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明确提出文化产业包括七个部分: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培训和艺术品业,这一划分已写进了十五期间文化部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司还指出艺术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门类之一,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这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法现在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艺术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门类在文化产业规划中已经缩减至艺术培训业、艺术品业了,这样的界定值得重新商讨。事实上,艺术包括美术、音乐、舞蹈、文学等诸多形式,这样的认识是建立在人类几千年艺术史和艺术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才流传至今的,艺术产业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共识而谨慎确立。综上所述,艺术产业应该是包括美术品业、文艺演出业、影视业、文学出版业的复合型产业,而不应该是它们中的平等一员,否则就会犯“鸟和麻雀”对等的语义混乱的错误。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艺术产业的内容:
由此可知,艺术产业管理实际有两种理解:①政府对美术品业、音像业、影视业、文学出版业、舞台表演业的政策性管理;②艺术产业内部企业化的管理。由政府担当管理主体从事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或政策行为,我们大可以称之为艺术产业政策管理,因为政府对产业进行的管理行为在国外早就有比较合理的称谓:产业政策。日本经济学家贝冢启明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出版一本书叫《经济政策之课题》,在该书中,他把产业政策定义为:“产业政策为通产省执行的政策。”其实就是通产省的政府部门对该区各种经济产业从事的行政干预与调控。后来美国学者布莱昂・辛特利说得比较明确:“产业政策是装有政府直接影响产业结构的措施的皮包。”美国社会经济学家埃利斯・霍利的说法更为犀利:“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而发展或抑制某些产业的政策。”这一认识基本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当然,这里的艺术产业政策同样属于艺术行政管理,毕竟它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各类艺术产业自身自为的管理就像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业管理一样更容易确定为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行为管理、企业内部的产销行为管理、工业化组织机构的经济、生产性活动管理,类似于艺术企业管理或艺术中介管理的集束性组合。事实上,艺术企业管理或艺术中介管理已越来越成为艺术产业管理的重头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曾经风光一时的文化艺术产业政策管理如今已风光难再,其在产业管理中实质性、操作性的干预地位也越来越为淡化。虽然艺术产业政策管理尚不能完全退出艺术产业管理的历史舞台,但它只能在文化艺术行政管理领域更能大显身手,在艺术产业管理领域已属强弩之末,这是政府放权后、市场高度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就像如今人们观看电影、电视、阅读文学作品可以跟随市场宣传、社会名声、自己的欣赏口味而趋之若鹜,对政府为弘扬革命精神、宣扬政治主旋律、倡导同一价值观的做法不再兴趣昂然甚至有些反感一样。在艺术生产、艺术消费呈现个性化、多元化大发展的现实背景下,艺术产业管理的理论模式应该如下图所示:
艺术中介管理在艺术产业管理中的定位在上面的艺术产业管理模式图中其实已经大致明晓了。艺术产业管理通过对艺术产业内不同行业运营活动的管理(包括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企业群系对内对外的企业化管理)继而传达至具体的、单个的艺术中介机构、艺术企业的管理,再进而总结为艺术中介管理。艺术产业管理像大类管理,艺术中介管理颇似个体管理;艺术产业管理是宏观认知,艺术中介管理即微观分析;艺术产业管理是上位概念,艺术中介管理自然就是下位概念。但艺术产业管理的主体部分和艺术中介管理都是对艺术产业经济、艺术商业行为进行的企业化管理,这一点是确定的。所以两者有时才有了互换重叠的可能。如中国在清代时,艺术产业化的管理就比较普遍了,其中名叫“老郎庙”的戏曲艺人组织就是这样一个行业组织――“老郎庙”是一种艺人行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内管理艺人的日常事务,调和各个戏班之间的关系,维护当地演出秩序;对外则作为艺人的代言人参加社会事务,维护艺人的共同利益。老郎庙与明清时期的商人行业组织――公所、会馆相似,具有垄断和调节演出市场的权力。显然,老郎庙的管理就是对某地区戏曲行业的管理,我们称之为戏曲产业管理;而该地区每一个戏班自己对自己的管理就属于个体行为的艺术中介管理。
当然,艺术产业管理与艺术中介管理虽然都重企业化的管理,但艺术产业管理是对整个企业界的管理做出的宏观性研究,包含政府的产业政策指导,也重视某类艺术产业界自身自为的管理;艺术中介管理却是追寻艺术产业界中单个艺术企业实体的企业化管理,它并不具体考虑政府的任何宏观干预,它就是狭义上的、纯净的企业管理。如画廊是美术品业中的一支,唱片公司是音像业的具类,电影制片厂是影视业的个例,美术馆是艺术展馆业的单体等等,艺术中介管理就是这种“一支”、“具类”、“个例”、“单体”自身自为的企业化管理。艺术中介管理之于艺术产业管理就像独木与丛林、水滴与大海、石块与高山、星粒与星空,而恰恰是这样的独木、水滴、石块、星粒却构成了艺术产业管理最为重要的部分。五、艺术管理的理论框架
本文的第一幅图向我们揭示了艺术经济管理宏观上属于艺术行政管理,中观上属于艺术产业管理,微观上属于艺术中介管理,这对传统认为的艺术管理分为艺术行政管理、艺术经济管理的结论产生了强大的冲击,而艺术经济管理的这种分类与消解把艺术管理实际分成了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产业管理、艺术中介管理。因为艺术中介管理实际上是艺术产业管理中具类、单体的管理,所以,笔者认为艺术管理分为艺术行政管理和艺术产业管理更加合适。这样,艺术管理的理论框架也就形成了,我们可以称之为“风铃式”理论框架:
通过风铃式框架结构图,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艺术经济管理被分解消融了,但这种分解消融并不是要把它排除出艺术管理,而恰恰是还复了它应该具备的较高的理论地位,也就是说艺术经济管理实际贯穿着整个的艺术管理。艺术行政管理、艺术产业管理、艺术中介管理最直接的目标都是要推进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艺术市场的繁荣、拉动文化艺术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腾飞,可能推进产业、促进市场、拉动经济不是唯一目标,但绝对是整个艺术管理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因此,艺术经济管理应该是艺术管理中散布最广的管理内容之一,它融入到了艺术管理所有的领域,已经不可能与其他艺术管理类型割裂分离了。传统的艺术经济管理与艺术行政管理并列分类的观点,实际上人为割裂了经济与行政脉脉相通的学理关系,而主观、想象性地让艺术经济与艺术行政产生了对立意识。
六、结语
文化经济的属性篇6
关于宪法的属性,从阶级实质上看,它具有阶级性;从民主政治的法律化角度看,它具有政治性;从国家根本法的特征看,它具有法律性。[1]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宪法的基本属性。然而。经济属性作为宪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过去在我国宪法学界极少引起人们的重视。认识和研究宪法的经济属性,就是从经济角度探求宪法真谛,给宪法学注入更丰富、更积极的科学内涵。宪法学发展至今的一大缺憾就是,很多的学者往往只注重宪法鲜明的阶级性。高贵的政治性和庄严的法律性,而很少思考宪法的经济性。这在一定意义上制约了宪法科学相当部分的实证色彩。因而,提出和论证宪法的经济属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探求宪法的经济属性要从宪法与经济的关系入手,因为“属性”[2]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而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却要从事物之间的联系中去寻找。如马克思的名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英国学者特伦斯。霍克斯讲过,“事物的真正本质不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我们在各种事物之间构造,然后又在它们之间感觉到的那种关系。”[4]从这一认识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的经济属性表现得十分广泛,如宪法是一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产物,宪法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宪法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对资源具有配置作用,经济制度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范也应符合经济学中效益原则的构建要求,宪法在实施中亦有一个如何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立宪目的问题等等。
二、认识和研究宪法经济属性的理性和现实意义
第一,对宪法经济属性的认识是科学、完整宪法观的一部分。
人们之所以长期对宪法的经济属性缺乏认识。主要原因在于宪法规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根本法是其形式上最显著的特点,政治性是其内容上最大的特点。此外,直接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的民法、商法的存在也多少使人忽略了宪法的经济属性。在西方近代的法律思想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宪法属于“政治法”[5]的范畴。这种认识是与早期宪法的内容和特点相适应的。近代各国的宪法在经历了一场政治革命后才制定的,因此,宪法中的政治内容就显得很突出。同时,由于政治矛盾的集中体现,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而宪法中的政治内容在客观上也需要比其他内容规定得更明确具体一些。这样一来。宪法是政治法的看法就潜移默化地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但是,当1919年魏玛宪法调整经济生活的规范大增,以及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诞生以后,世界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愈来愈重视宪法经济性的倾向,如法律经济学对领域的拓展和渗透,经济宪法学和宪法经济学的问世及发展就突出地表明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大大深化了。在探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的建设这一宏大课题时,我们就更有必要重视宪法的经济属性了。一味地崇拜宪法的阶级性、过度渲染宪法的政治性和论证宪法的法律性,忽视宪法的经济性必将有损人们对宪法全面、透彻了解,也不利于正确把握宪法的阶级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科学内涵。所以,研讨宪法的经济属性是科学、完整的宪法观的一部分。
第二,认识和研究宪法的经济属性有利于科学地把握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的双向供需关系。
首先,从宪法的经济根源或经济发展对宪法的需求看,仅仅在宪法条文上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神圣原则、公民拥有各种基本权利,而不寻求这些基本权利是否真正来源于人们可能实现的实践以及是否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生活需求相吻合,是不可能有实际意义的。公民权利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具体的历史统一。从历史的经验看,如果法律的规定实际上不具备实现的物质条件,那么它只会成为对公民的愚弄。只有实事求是地在立宪中反映社会的经济现实。最大限度地协调和平衡人们对经济利益的需求,减少冲突,缓和矛盾,建立程序,才能使用宪法关系主体切实感受到宪法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还有,在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宪法监督保障已迫在眉睫的今天,如果仍停留在一般的呼吁、论证、争论是否设立有关宪法保障机构的问题上,那么,我们将会因踌躇犹豫而贻误了法律机制切入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经济运行的无序化。
其次,必须通过发挥宪法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功能以促使公民基于自身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改观来树立宪法意识,关心宪法实施。我们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利益生活着。社会实际上是由分工和协作产生的不同利益主体所构成。宪法不能科学反映利益机制(主要是经济利益机制)的运行规律,不通用合理公平又有效率地配置和调控权利义务关系。则宪法实施是缺乏社会基础的。宪法学研究者应该拓展研究思路,从经济发展的动态运行及经济改革的实践对制度的创新渴求中去捕捉原有体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实际现象,捕捉完善的途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多全新的宪法学课题,如经济民主问题、产权制度改革问题、选举制度完善问题、公民权利的发展问题、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运行范围和程序问题、经济发展的恒动性与宪法条文的刚性的协调问题、经济发展与宪迁的内在规律等等问题。所以,必须“注重对宪法进行经济学论证或者说对经济进行宪法学论证。”[6]
再次,民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特定的经济环境,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宗旨出发来探寻它的经济环境、经济机制,大力改革不适应民主建设的旧有的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民主的发展完善奠定坚定的物质和经济基础。这一切要求我们从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出发把握宪法经济属性的科学内涵。
注释:
[1]关于法律性,宪法学界一般是从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上去认识它。亦有学者强调宪法的法律性是指宪法作为法律所发源具备的一般素质,并指出其基本涵义是宪法可以而且必须由适当的机关加以适用。关于这个观点,可参阅王天成《宪法的法律性探初探》,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学》1991年第1期。
[2]“属性”是拉丁文attributum的音译。在逻辑上泛指对象的特性、特征、状态、动作和关系等。在西文哲学上,一般指实体的本性即属于实体的本质方面的属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上,属性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如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4][英]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上海译文出版社,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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