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解决方案(6篇)

来源:

虚拟现实解决方案篇1

关键词:对现有技术的组合;创造性;技术关联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1.230

1前言

在实质审查中,对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审查既是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发明,审查员在实际审查的操作当中更是难于把握。

2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变形的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2.1什么是对现有技术的组合

对现有技术的组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选取两个以上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这与《专利审查指南》[1]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中的组合发明并不完全相同,组合之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结论与选取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并无必然关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2.2如何判断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适用于传统的“三步法”来对其进行判断和说理。但是,在此过程中,难点在于将多篇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结合启示,这也是申请人和人存在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后,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给出的结合启示的步骤中,如果僵硬地使用该审查标准,通常过程会很难让人信服,甚至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此时,我们需要思考四个问题:a.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是否存在技术上的关联性,这种结合具有科学依据吗?b.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组合的难易程度?c.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分别解决什么问题,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什么问题?d.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分别达到了什么效果,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达到了什么效果?可以看出,与普通的三步法的不同在于,需要考虑技术的关联性以及组合的难易程度。

[案例]案情:本申请权利要求为:1.一种虚拟化服务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接收来自用户的针对A操作系统的虚拟机的服务请求,在物理主机的宿主操作系统上创建分区,并在分区基础上进行完全虚拟化创建所述A操作系统的虚拟机;向用户返回创建的虚拟机信息;所述在物理主机的宿主操作系统上创建分区为:采用Unix衍生系统中的Zones或Linux中的Containers对所述宿主操作系统进行分区。

分析:本申请中利用了OS虚拟化技术高效率的特点,以及全虚拟化强隔离性的特点[2],希望能在创建虚拟化服务时能结合二者的优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S虚拟化的技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KVM全虚拟化技术。按照常规的三步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Unix衍生系统中的Zones或Linux中的Containers对所述宿主操作系统进行分区。基于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OS虚拟化。而Unix衍生系统中的Zones或Linux中的Containers[2]是OS虚拟化技术中的常规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这样的结论是否正确?现在,我们从上述需要思考的四个问题入手。第一个问题,从技术上讲,单独使用一种虚拟化技术就不可能得到另外一种虚拟化的优点,即二者具有技术上的关联性。第二个问题,二者虚拟化技术的原理和应用场景并不相同,二者并不能简单组合。第三个问题,OS虚拟化技术是要解决资源利用率低下的问题;全虚拟化技术是要解决隔离性的问题,从而实现多种不同的操作系统的运行;组合后的新的技术方案需要解决的是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基础上也要有高隔离性。第四个问题,OS虚拟化达到的是充分利用资源的效果,全虚拟化达到的是高隔离性的效果;而组合后的新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是效率、隔离性兼得的效果。从第三、第四个问题看,似乎还不是很明确。现在,我们深入分析达到的技术效果,组合后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二者的总和?根据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记载,在创建的操作系统分区之上进行全虚拟化,尽管利用了全虚拟化的强隔离性的优点,但是其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此过程中有所下降,而并不是与完全的OS虚拟化技术的资源利用效率相同,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用部分OS虚拟化技术的资源利用效率来换取部分的全虚拟化技术的强隔离,从而达到了效率、隔离性兼得的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OS分区上实现全虚拟化。而对比文件2只是简单的全虚拟化技术,并非在OS分区上实现的全虚拟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在OS分区上实现的全虚拟化的技术启示,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是具备创造性的。

3讨论与总结

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发明,其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以按照三步法来进行判断,但在判断过程中需要深入思考本文所述的四个问题,从而进行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01).

虚拟现实解决方案篇2

整体方案拓扑如图1所示。

1虚拟化测试平台

(1)此次的虚拟化测试平台是基于联想万全IA架构服务器与用户现有的光纤磁盘阵列以及虚拟机软件组成的全方位解决方案,该方案为用户在虚拟机上提供Windows和Linux等多种X86操作系统平台。

(2)25想万全R630G7四路服务器用作虚拟机服务器,在裸机上安装虚拟机软件VMwareESXServer4.0,然后部署虚拟机。其中用作虚拟机管理服务器的是联想的两路服务器,安装虚拟化管理软件VMwareVirtualCenter,对所有虚拟机服务器及物理服务器进行管理。

2过渡应用系统平台

(1)过渡应用系统平台中的应用分为两部分:一部份是移植新疆国税原有的业务系统,这类服务器上一般负载一至三种应用;另一部份也是移植新疆国税原有的业务系统,所不同的是这类业务系统是构建在虚拟化环境之上。由于暂时处在测试期,所以不完全进入生产环节,待各方面测试通过后再安全过渡至虚拟化系统。

(2)15想万全R630G7服务器有10台运行移植的业务系统,另外5台运行虚拟化测试的业务系统。运行虚拟化测试的业务系统与虚拟化测试平台中服务器所部署的环境相同,也为VMwareESXServer4.0。

(3)所部署的过渡虚拟环境也将统一由虚拟化测试平台的联想两路服务器负责管理。

3整体解决方案的优势

虚拟现实解决方案篇3

虚拟化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技术资产的充分利用。获得虚拟化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和所有潜力的关键在于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正确的资源,并灵活快速地以一种协调性的方式实现数据中心端到端虚拟化。

虚拟化技术能够帮助企业提高投资回报率,将利用率提升到70%以上。到目前为止,许多企业一直集中精力进行服务器虚拟化。事实上,能够实现存储、网络和管理虚拟化的融合基础设施所产生的投资回报往往更大。例如,存储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服务器虚拟化的优势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

为了获得融合基础设施的真正好处,我们需要各种能够简便地支持数据扩展并与业务应用程序紧密结合的存储解决方案。一方面,采用虚拟化技术的存储基础设施能够将设备使用率在提高近一倍的同时降低管理成本,有时可节省大约一半成本。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积极主动地使用虚拟化技术,充分享受其带来的益处。

另一方面,云计算则是为用户提供使用便利性,帮助其随时随地获取各种高度可扩展的、灵活的IT资源,并按需使用,按使用付费。云计算是一种“一切皆服务”的模式。通过该模式,服务可以在网络上或“云”上提供给用户。

基于云计算的存储产品正在逐渐改变企业经营大量数据的方式。对于那些希望从这些产品中获得理想回报的企业而言,硬件基础设施要求服务器和存储器完全按照能够提供可扩展性、可靠性和灵活性的标准来设计。

尽管云计算和虚拟化并非捆绑技术,但二者同时使用可实现优势互补。云计算和虚拟化二者交互工作,云计算解决方案依靠并利用虚拟化技术来提供服务,而那些尚未部署云计算解决方案的公司仍然可以利用端到端虚拟化从内部基础设施中获得更佳的投资回报和收益。

为了提供“按需使用,按使用付费”服务模式,云计算供应商必须利用虚拟化技术。因为只有利用虚拟化,他们才能获得灵活的基础设施以提供终端用户所需的灵活性,这一点对外部(公有或共享的云)供应商和内部(私有云)供应商都适用。

虚拟现实解决方案篇4

论文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立法解释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虚拟财产的形态成千上万,关于其概念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环境中存在的,网络使用者在网络运营商所经营的虚拟环境中创造的存在一定价值和社会关系属性的客体,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拥有,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品;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指在网络游戏的过程中戏游玩家所控制的游戏中“财产”,比如“宠物”、“装备”、“货币”等。虚拟世界的玩家将他们的创造物看作财产,这点毫无疑问,问题是真实世界的法律是否承认他们属于财产。和传统的财产一样,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也包括:合法性、可支配、稀缺性、价值性等,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与真实世界的财产并无二致。

当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就成了我们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简单的归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都存在局限性。(1)从物权说角度解析,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产生和行使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了游戏运营,虚拟财产也随之消失。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是依赖于运营商存在的,不具备属于物的独立性。(2)从债权角度解析,虚拟财产确实具有债权的特征,该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但上述的债权仅存在于游戏商与玩家之间,是基于游戏商与玩家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作出的判断,因此基于这一角度,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性质。我们讨论的范围是在运营商和玩家之间,但在实际的处理与产生的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已扩展到了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财产交易。(3)从知识产权角度解析,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由开发商享有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由开发商开发并创造了游戏的角色、各种不同功能的装备、形象等有新颖性的东西。但开发商享有的只是其最基本的表面属性,娱乐是玩家玩游戏的真正目的。还有一种观点把虚拟财产视为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与知识产权的特征不符。一方面,虚拟财产不具有创新性,因为网络游戏设计者在游戏软件中预先设定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玩家对虚拟财产并无任何创造性可讲。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不具有排他性。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存在一个游戏中,某一个游戏玩家也不能排他地专有某一种类别的虚拟物品权利。(4)从新型的财产权利角度解析,把网络虚拟财产属性认定为新型的财产权利,这样会直接导致原有的法律规范不能直接规制这种新型财产,故此观点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角度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认同网络虚拟财产具物权债权双重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既有网络运营商的占有,又有网络用户的占有,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特殊的双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其债权与物权状态的动态分布过程。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权。?/p>

二、我国对网络虚[:请记住我站域名/]拟财产刑法保护立法现状

面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我国的立法现状却不尽人意,但是从我国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来看,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关于网络犯罪刑法条了相应的增补,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文,但是关于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做了相关规定。

《刑法》第287条规定条文虽然概括性规定关于计算机网络和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但本条文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此条款虽然内容囊括的很宽泛,包括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空间实施的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运用缺乏可操作性,无明确的相关技术术语规范性解释。本条款没有对诈骗、盗窃、侵占网络虚拟财产非法占有、处分行为具体做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将其归入网络工具犯罪的范畴,不仅削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本条款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只是偏面强调了网络犯罪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侵犯财产网络犯罪事实的存在。

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本修正案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范畴扩大了,并为司法机关处理计算机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了刑罚的内容,加大了惩处力度,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本条款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修正案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保护提供依据,为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追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者的刑事责任,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可能造成不类型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定罪量刑不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和其受到处罚不相符的后果。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款虽然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犯罪是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定罪量刑,本条款规定的太过简单和笼统,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侵犯财产网络犯罪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目前虚拟财产相关纠纷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确实混乱不清,而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有以下几种模式可以选择。

第一,制定一部关于网络犯罪的单行立法。该观点认为采取单行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尽管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比较共性仍大于个性,但如果将其归入刑法调整范围,其法律的严密逻辑性会遭到破坏,所由虚拟财产特殊性决定了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来调整更加适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涉及了多个法律部门,既有民法、刑法的内容,也有行政法的内容。只有通过单行立法的形式来对这些多部门法律关系进行整合,才能避免对相关部门法的同时修改,从经济学角度也节约了立法资源。该观点认为单行立法模式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最有效保护的方式。

第二,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正或解释。一种观点是制定刑法修正案,通过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将多数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囊括到法律规范中来。这种观点认为,现实的有形财物与网络虚拟财产在物理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所以要及时对刑法进行适当的变更和修改。如建议将《刑法》中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条款后添加如下内容:“盗窃网络财产等无形财产权的,有多次盗窃情节或数额较大者,依据本条进行定罪处罚”。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刑法典中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条款进行修改,还也可以对刑法典中不完善之处进行补充。且未对刑法典进行过多的改动,司法机关今后面对类似案件的时候,就有法可依了。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专门立法而言出台司法解释程序相对简单,也不需要创立新法。司法解释具备简单快捷、节省立法资源等优点。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我国现行《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财产保护的条出扩大解释,增加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法的效力来比较,立法解释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的立法解释从而实现刑法保护。其优越性下文将详细阐述。

第三,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解释或修订现有的刑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归入刑法保护范畴中,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关于网络犯罪的特别法。主要的原因是:(1)我国的网络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尚未获得充分的发展,社会网络化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直接制定相关的单行法的条件还未成熟;(2)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现在为数不多,司法实践还不足于支撑起立法的实践基础;(3)民众看待网络虚拟财产的观念还存在分歧。因此,现实条件决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只能采用渐进式的模式。?酉吕炊杂谖夜缧槟獠撇谭ū;さ穆肪堆裉敢幌卤收叩慕ㄒ椤8萃缧槟獠撇陨淼氖粜院吞卣鳎裢ü谭⒎ń馐兔魅吠缧槟獠撇姆墒粜院偷匚唬⑵涔槿氲酱承谭ū;ぬ逑抵小Mü酝缧槟獠撇谭ū;ざ嘀致肪兜谋冉戏治觯贸霾捎眯谭⒎ń馐捅;ね缧槟獠撇旁叫浴?/p>

第一,无需制定单行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有限而虚拟财产纠纷急需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在这种现状下单行立法的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求。我国在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不是很丰富,立法条件不成熟,贸然制定网络游戏法会在实践中衍生出很多问题。现在域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是在刑法典之中单设一章来规定网络犯罪,但是我国是刑法法典化的国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单行刑法模式,破坏刑法典的完整性、降低刑法典的权威性,不利于引导公民自觉知法守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看做一种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新的法律问题。所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不宜采用此方法。

第二,无需制定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改补充功能和增设新罪功能。一般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在纳入不到现行法律体系时才需要刑法修正案。如果刑法修正案过多,将导致刑法的臃肿无比。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就出现了八个刑法修正案,严重的破坏了刑法的体系完整性。其实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和传统犯罪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只是表现形式和行为手段存在某些差异,因此没有必要另行通过刑法修正案。

司法解释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在实践中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多为某一类财产权利犯罪,司法解释仅能就某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如果每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就颁布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种严重的浪费。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技术逐渐应用到日常生活中,犯罪类型逐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采用司法解释的途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不科学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把司法解释作为刑法保护路径,频繁颁布司法解释,造成司法解释泛滥,有些司法解释超出法律进行解释,使法律规范形同虚设,导致了司法的越权和专横,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规范之上。?虼耍鼻岸杂谕缧槟獠撇男谭ū;げ灰瞬捎眯谭ㄐ拚负退痉ń馐汀?/p>

第三,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究其根本是一种折衷的做法,不能满足当前网络产业快速发展需求。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是一个急待解决问题,虽然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最终目的也是制定单行立法的保护,不使用单行立法的原因上文已陈述,不在重复。

第四,把立法解释作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优越性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立法解释有利于保证刑法体系的稳定性。根据立法规定,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或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才是适用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一种完善补充法律的重要手段。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不单单涉及到某一个行为或罪名,而牵涉到刑法中许多关于财产犯罪的罪名,通过立法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犯罪侵犯对象的范畴内,不仅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也避免多次重复对刑法条文某一类犯罪的缝缝补补,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公正公平,同案同罚。另一方面,相对于单独立法、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在立法成本和保护效率上具有很多优越性。刑法立法解释的起草相对简单、灵活、便捷以及立法成本低,在效力与刑事立法效力上基本相同;立法解释具有完善、补充、修改法律以及裁断违法行为的作用。

我国通过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的体系中来呢?首先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对刑法的扩张解释把虚拟财产纳入犯罪侵犯对象的范畴。立法解释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才是合法性的解释。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扩张解释是否合法:

第一,刑法条文用语必须将解释的对象涵盖在范围之内。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基本属性相同的,由于存在的虚拟环境,决定具有某些独特的特征。

虚拟现实解决方案篇5

许多存储厂商曾经为我们描绘过这样一幅蓝图:未来存储资源的使用可以像日常生活中使用水、电一样自如。果真会如此吗?近日,HDS公司推出了业内首个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ServiceOrientedStorageSolution),向着这一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让IT与业务紧密结合

为了消除直连式存储形成的信息孤岛,人们渐渐接受了存储区域网(SAN)。SAN确实可以让更多的服务器连接到容量越来越大的存储系统中,但是这种整合和集中化对提高存储空间的利用率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发现SAN环境中存储的利用率仍然只有30%~40%。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比如企业的一些业务部门不愿意与其他部门共享存储系统,导致某些存储空间闲置,或者因为归档、虚拟磁带库等特殊存储解决方案产生了新的存储孤岛,无法与其他应用共享,还可能是因为用户的过度采购。那么,有没有一种解决方案可以使存储系统协同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分配容量,在不中断应用的情况下完成系统整合和数据迁移,并用同一套工具来管理呢?答案是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

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将面向服务的结构(SOA)的概念应用于存储系统中,它提供了一个可以方便地根据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进行重新配置和优化的平台。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的本质是将存储作为一种可计量的服务提供给每一个需要的用户。用户可以摆脱以往那种低效的、基于容量的服务计费方式,业务连续性、内容管理、数据迁移、跨异构存储阵列的卷管理、动态精细化预配置服务、存储安全、重复数据删除服务、I/O负载均衡、文件管理等都以服务的方式提供,用户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随时调用。上述这些存储服务不会形成孤岛,而是可以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HDS公司首席技术官HuYoshida解释说:“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主要面向的是异构存储环境,为用户提供了一套通用的存储服务。此方案重新定义了存储架构,重点关注企业对业务需求的响应速度以及IT配置和部署的需求。”

虚拟化是核心

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的技术核心仍然是虚拟化。时至今日,采用虚拟化技术已经可以在异构SAN存储环境中部署多层存储平台,并通过虚拟端口提供相同的存储服务、逻辑分区、分配、镜像、复制和卷迁移功能。IT主管们已经看到了采用虚拟化平台带来的费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益处。

近几年,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以及众多厂商的大力推动,存储虚拟化的概念对于大多数用户而言已不陌生,但是真正在实际应用中采用虚拟化技术的用户却是少数,即使是在虚拟化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HDS公司,其虚拟化产品在全球的销售量也只有6000多台。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虚拟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呢?

HuYoshida表示:“对于存储虚拟化技术来说,客户有一个不断学习和慢慢接受的过程。以前,客户的关注点全在硬件设备上,一旦存储系统不能满足应用的需求,就试图通过增加设备的存储容量来解决问题。实际上,盲目增加存储容量会增加系统的管理复杂度和额外的成本负担。采用虚拟化技术可以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减少额外的存储容量需求,使系统应用更加灵活。随着虚拟化技术逐渐普及,人们的存储消费观念也将随之转变。过去,人们认为买存储就是买存储容量,而现在,存储将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用户。”

实现虚拟化应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基于主机层、基于网络层和基于存储控制器等。这几种实现方式到底哪种将成为应用的主流,曾经引起过激烈的争论。大多数厂商对基于网络层的虚拟化技术情有独钟,但是基于网络层的虚拟化产品的销售并不如预想中那样乐观,反倒是基于存储控制器的虚拟化产品受到了更多用户的青睐。HDS公司一直致力于基于存储控制器的虚拟化技术研发,其产品从NSC55到最新的USPV系列,虚拟化功能不断增强。基于控制器的虚拟化产品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虚拟化的实现方式更简便,产品的性能和功能更强大,产品的成熟度更高。用户是很实际的,他们需要的是能满足其应用需求的产品。从这一点上看,基于控制器的虚拟化产品做得比较好。

Web2.0将改变存储

我们已经进入了Web2.0时代,而Web2.0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内容为王。大量视频、音频、图像等非结构化数据的存储和管理成了困扰许多用户的难题。

过去,存储应用主要关注的是结构化数据,比如数据库、交易数据和数据仓库等。如今,结构化数据在总体数据存储需求中的比例越来越小,仅占总数据量的20%左右,其余80%的数据都是非结构化数据(如对象和文件)以及半结构化数据(如电子邮件),而且非结构化数据的增长速度是结构化数据的10倍。国外一家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已经拥有注册用户330万,而该网站为了吸引用户,给所有注册用户每人提供1GB的免费存储空间。对于该网站来说,它需要的一定是具有大容量、高可用性和快速响应能力的企业级存储设备。

置身于Web2.0时代,每个人都会参与到信息的上传、下载和共享过程中,互联网上的内容不仅更丰富而且结构更加复杂,存储的容量、访问性能、冗余保护、扩展性等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相关企业迫切需要一个高性能、高扩展性、灵活的、低成本的存储系统。而服务型存储解决方案采用以业务为中心的策略,建立在一个动态、灵活的集成存储服务平台之上,可以让客户优化存储平台,同时降低费用和复杂性,正好可以满足Web2.0时代用户的上述需求。

链接:HDS存储服务平台USPV

HDS公司的智能存储服务平台UniversalStoragePlatformV(USPV)能够实现跨企业级和中低端多种存储系统的协同连接,提供包括虚拟化、配置、分区和复制功能等一系列先进的存储服务,有效地提升了用户现有存储系统的价值。HDSUSPV最大的特点是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存储虚拟化功能,其内部虚拟化功能包括自动精细化预配置、大型逻辑存储池、更广泛的条带化功能以及虚拟分区等。

虚拟现实解决方案篇6

不要再说戴尔只是一个PC厂商,不要再说戴尔没有技术含量――戴尔希望证明,“我们真的变了。”4月7日,戴尔在北京举办了声势浩大的“戴尔中国技术论坛”,展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同时戴尔宣布未来一年内,在技术、解决方案和服务领域投入10亿美元。

戴尔的确加速向综合IT解决方案商转型,希望变得像惠普、甚至IBM那样。

戴尔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杨超在演讲中表示,“戴尔在刚刚过去的2011财年第四财季和全财年双双取得佳绩,中国市场为此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我们很高兴能通过戴尔中国技术论坛,向广大客户和合作伙伴展示戴尔领先的产品与技术,以及在转型解决方案供应商过程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10亿美元加速转型

戴尔全球副总裁、大型企业及公共事业部总裁保罗•贝尔在当天的大会演讲中,宣布了未来一年投资10亿美元的消息。在接受《计算机世界》报记者采访时,保罗•贝尔坦言,这10亿美元的投资细节尚未确定。对于在中国的投资,保罗•贝尔表示,“戴尔将一如既往地增加针对中国市场的开放、性能出色和高性价比的解决方案的投资。”

不过,他还是透露了几个重要的投资方向:一是在多个国家构建下一代数据中心,这些全新的数据中心将为戴尔下一代服务和解决方案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建设全球解决方案中心,可以帮助客户设计和构建高效企业;三是开发面向数据管理、客户机虚拟化和数据中心虚拟化的开放、性能出色和高性价比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戴尔更加坚定了向综合IT解决方案商加速转型的决心。

也正因为此,戴尔中国技术论坛的重点不是PC,甚至当下炙手可热的平板电脑也不被重视。一同参加戴尔中国技术论坛的《IT经理世界》记者张承东调侃说,“可喜的是戴尔不谈PC,可忧的是戴尔不谈平板电脑。”是的,虽然戴尔当天展示了从消费、到中小企业、到商用的十几款PC产品,但是会场外最有气势的展示区域,还是戴尔互联课堂、移动临床计算、高性能计算等最新、最具代表性的解决方案。

戴尔中国技术论坛的另一个重头戏,是戴尔分别与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以及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虚拟集成系统(VIS)联合实验室项目合作备忘录。这些参与戴尔VIS联合实验室的大型企业客户,将获得戴尔给予的多项优惠,以建设新一代数据中心和企业云,并以此确立戴尔和客户在这个领域的联合领袖地位。

另外,戴尔和上海数据港投资有限公司也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愿意就云计算解决方案及服务平台研发、运营及推广展开合作。

虚拟化带来持续动力

当前,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虚拟化被认为是应对这一挑战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也成为企业实现云计算的基础技术之一。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部署在虚拟机上的应用已经开始超过物理机,而调查发现,有75%的客户倾向于在2012年采用私有云计算战略。据说,胜利油田的IT系统虚拟化部署已完成了70%,而戴尔本身的IT系统也实现了65%的虚拟化。

之前,戴尔推出了虚拟集成系统(VIS)架构,帮助用户更方便地部署虚拟化。在本次论坛上,戴尔在VIS架构下,推出了更加简便、快速,并经过优化的虚拟化解决方案vStart。据戴尔大中华区大型企业事业部解决方案及服务总经理李慧介绍,vStart通过提前配置好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机架,以及虚拟化操作系统、管理软件等部署虚拟化所需要的全部部件,帮助用户快速实现虚拟化。

不难看出,与这款解决方案直接竞争的当属2009年年底EMC、VMware、思科联合成立的VCE联盟推出的vBlock产品。在vBlock之后,针对虚拟化和云计算市场,NetApp、VMware和思科联合推出了端到端的安全多租户设计架构,HDS推出了统一计算平台,以及惠普也推出了融合基础架构。由此可见,面对巨大的虚拟化和云计算市场,每个厂商都想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联合、或独断,多吃一口“蛋糕”。

不过,对于刚刚的戴尔vStart解决方案,据戴尔技术人员介绍,它与vBlock等相比还是有不少优势。首先它是开放的,目前的虚拟化系统是针对VMware的,以后还会支持其他虚拟化系统的解决方案。同时,vStart是可扩展的,拥有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在内的多种选择。

此次推出的另一个解决方案是邮件系统和文件归档解决方案,这是针对当前数据量暴增,尤其是非结构化数据不断飙升而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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